#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A1: 張 (22)/ A2: 郭 (23)
A3: 杜林 (21)/ A4: 容 (22)
🛑四人服刑中
控罪 :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
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背景:2023年9月11日承認交替控罪,國安法宣揚恐怖主義罪則存檔法庭。2023年10月30日於區域法院 #謝沈智慧法官 席前被判處監禁2年。
————————————
上訴方:
A1:#彭耀鴻資深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
A2:#陳國維大律師 、#鄧詠芝大律師
A3、A4:#關文渭大律師 、#黃雅斌大律師
答辯方:律政司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
結果速報:
上訴庭批准上訴許可及批准上訴,理由3個月內頒布。
法庭裁定原審定下的35個月起點為明顯過重,合理起點應為 ⭐️25個月⭐️。至於20%認罪扣減屬於原審法官酌情權,上訴法庭無權干預。
因此,以25個月為起點,應用原審法院的20%扣減及4個月額外扣減,四人的刑期應為:
‼️15個月‼️
————————————
10:08
開庭,#彭耀鴻資深大律師 為 #夏偉志資深大律師 無法出庭致歉,指自己會盡力完成口頭陳詞,並會採納後者撰寫的書面陳詞。
庭上上訴方指,原訂各被告約6個月後會服畢刑期刑。
📌A1 上訴陳詞
理由一:原審法官誤解證據
上訴方指原審法官錯誤理解證據,亦採納了對被告較不利的證據分析,甚至有與證據不符的判刑原因。
其中,原審法官對港大評議會的理解沒有考慮港大學生會憲章第2部第2及7條。港大學生會幹事會負責學生會日常事務,職責如行政人員,評議會的角色則類似董事。評議會是學生會架構內除全民大會、全民投票外最高權力機構。學生會的目的包括「辨識學生團體中存在符合香港人民利益的社會議題(identify the student body with social issues in the interests of the people of Hong Kong)」。
A1作為評議會主席,負責收集成員的建議並撰寫會議議程,包括討論梁健輝先生之死。會議由晚上7時14分開始,至10時結束,與此議程有關的討論由約7時20分持續至7時32分,其後會議討論其他如此完全無關的議程。
上訴方強調,A1作為評議會主席,根據憲章不能提出動議、參與討論或投票。A1撰寫的議程只包括對梁的「討論」,會議最終就此議題通過一項動議,並非A1決定或能左右。提出動議的是A2、和議的是A3。此動議並非在A1當初撰寫的議程上。但哀悼一人的死亡是出於悲傷,提出默哀一分鐘也只是對生命的悼念。上訴方認為「honourable sacrifice(光榮犧牲)」已經最中性的詞彙,而且A1只是撰寫「討論」議程,討論本質可以容納正反兩面意見。但上訴方同意,經過時間沉澱後A1可以認為本來的撰寫方式並非最理想,正如大律師出庭後檢討,也會覺得自己能作更好的陳詞。
法庭指,各被告以評議員身份犯案,已經超越個人行為。而且整個會議被校園電視全程作直播,並吸引了超過1000個讚好。上訴方回應,去多讚好和分享皆是案發後一段時間才出現,會議結束之時並沒有引起太大迴響。以30多名議員的評議會計算,4570名Facebook追蹤者只是少數,比網絡上很多KOL遠遠更少。
上訴方亦指出,原審法官錯誤辨認A1為校園電視的幹事,為證據上錯誤。直播會議並非傳播此煽動行為,而會議上亦處理了不同其他學生事務。
在警方對A1的錄影會面中,A1承認自己的錯誤行為。法庭質疑,A1在錄影會面中指自己當時並沒有自覺地決定撤回討論。A1清楚知道作為評議會主席有權打斷不恰當的發言,但為尊重與會者表達意見、秉持一向傳統,並恪守主席鼓勵眾人發言的職責,A1並不會打斷發言,認為這只是一項保留權力(residual power)。此外,任何動議通過後,未經會議眾與會者同意,不得隨便撤回。因此,除非有其他與會者提出另一動議撤回此項動議,A1作為主席無權撤回。至於A1宣布將動議「保留(reserve)」,並非意圖保留至下一會議繼續處理,而是打算轉為非公開會議處理。
原審法官亦指,各被告以評議會代表犯案,是濫權(abuse of power)的行為。上訴方指,被告的影響力、目標、發表方式,均顯示他們沒有濫權的動機。
其後上訴方補充,各被告利用學生會的平台並非有意圖藉此煽惑犯罪行為或宣揚政治理念,只是作為大學生對時事的關心,用平台錯誤地表揚了一個不應表揚的人,這並非有預謀犯案。
理由二:刑期明顯過重 (manifestly excessive)
上訴方明白各件案件需視乎各自案情,區域法院其他案例對本案亦無約束力。但根據上訴方援引的基於本次事件的案例,大部分均關於「煽惑他人有意圖而造成身體嚴重傷害」。
上訴方認為原審法官給予 潘榕偉 案及 葉倩敏 案錯誤比重,本案量刑起點過高。上訴方指 #謝沈智慧法官 錯誤解讀自己審結的 葉 案的涉及罪行,而該案涉及Telegram群組直接煽惑殺警察的言論,比本案更嚴重,該案量刑起點卻只是15個月,本案明顯過重。上訴方亦認為原審法官忽略各被告於案發後三日清晨迅速召開記者會公開道歉及撤回該動議的事實,這是減弱煽惑影響的重要因素,也顯示被告明白自己的錯誤,應反映在判刑上。
📌A2 上訴陳詞
理由三:原審法官誤解證據
上訴方指,原審法官在判刑原因指,「D2有明確的事前協議將成為動議的發起者(clearly a prior agreement for D2 to be the proposer)」。上訴方強調,案發前5、6個月,A2於參選學生會幹事會會長時,完全沒有任何政治動機,只是希望建立更好的學生群體,參選的宣傳也沒涉及任何政治主張。這是院長及A2本人的求情信均有提及的。但人的思維會被改變,A2受他人說服,因而犯下本案。
事後,A2亦迅速承認錯誤,召開記者會公開道歉,希望透過此形式讓更廣泛的人清楚他們已經撤回議案。法庭質疑,記者會於政府及香港大學校方均發表譴責聲明後才召開,並非完全出自被告的悔意,致歉也不真誠和不堅定(not genuine and wishy-washy)。上訴方認為誰向A2指出其錯誤的分別也不大,重要的是A2察覺自己的錯誤並立刻採取行動補救,且其道歉絕對真誠。
法庭認為原審已經就此給予認罪扣減,上訴庭不會干涉下級法院判刑法官行,使的酌情權。
理由四:特殊情況
上訴方認為本案A2答辯中面對特殊情況,令其無法得到最高的25%認罪扣減,法庭應視乎特別情況給予更高折扣。
審前覆核期間,A2向法庭表明不承認兩條罪行,其後改變答辯意向,與控方進行認罪協議,最後承認交替控罪。由於不確定國安法下最低刑期這條新法律,又需等待終審庭對 呂世瑜 案判決,A2才會猶疑不決,後來因為改變答辯意向更換法律團隊,未能在最早機會認罪。
法庭質疑,交替控罪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為何A2選擇承認這條罪行?A2認為這個認罪答辯是一個不確定的機會,希望爭取交替控罪3至7年的監禁,或可低於宣揚恐怖活動罪的刑期,因即使被界定為較低參與者,也受五年最低刑期所限。
📌A3、A4 上訴陳詞
法庭指日前已經收到上訴方來函,表示會撤回第一、二項上訴理由,與《刑事訴訟程序條例》101條相關。
理由三:
上訴方認為,潘榕偉 案中,被告人直接煽惑他人於新屋嶺扣留中心外非法集結。直接煽惑比比本案間接透過「表揚」過去的暴力行為煽動更嚴重。而 葉倩敏 案中,被告人更直接煽惑他人「殺狗(let’s go and kill dogs)」,更指出「71 101 係殺狗好日子」。這兩個案例涉及直接煽惑,量刑應比本案嚴重。
法庭指需宏觀整個案件背景,該兩案被告人「躲於鍵盤後」,而且 葉 案法官亦指出該案並非直接煽惑。
上訴方則指,煽惑導致的結果亦是法庭需要考慮,原審法官卻忽略了這點。
理由四:刑期明顯過重 (manifestly excessive)
上訴方援引 黃鈞華 案,被告於2020年7月1日,即港區國安法實施當日,在銅鑼灣一個暴動途中以刀刺向一名正在拘捕暴動者的警員的手臂。該實質的嚴重傷人罪,刑期為6年半。本案煽惑罪的起點為該實質罪行量刑的45%,對比之下明顯過重。
#潘兆初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A1: 張 (22)/ A2: 郭 (23)
A3: 杜林 (21)/ A4: 容 (22)
🛑四人服刑中
控罪 :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
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背景:2023年9月11日承認交替控罪,國安法宣揚恐怖主義罪則存檔法庭。2023年10月30日於區域法院 #謝沈智慧法官 席前被判處監禁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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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
A1:#彭耀鴻資深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
A2:#陳國維大律師 、#鄧詠芝大律師
A3、A4:#關文渭大律師 、#黃雅斌大律師
答辯方:律政司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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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速報:
上訴庭批准上訴許可及批准上訴,理由3個月內頒布。
法庭裁定原審定下的35個月起點為明顯過重,合理起點應為 ⭐️25個月⭐️。至於20%認罪扣減屬於原審法官酌情權,上訴法庭無權干預。
因此,以25個月為起點,應用原審法院的20%扣減及4個月額外扣減,四人的刑期應為:
‼️1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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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
開庭,#彭耀鴻資深大律師 為 #夏偉志資深大律師 無法出庭致歉,指自己會盡力完成口頭陳詞,並會採納後者撰寫的書面陳詞。
庭上上訴方指,原訂各被告約6個月後會服畢刑期刑。
📌A1 上訴陳詞
理由一:原審法官誤解證據
上訴方指原審法官錯誤理解證據,亦採納了對被告較不利的證據分析,甚至有與證據不符的判刑原因。
其中,原審法官對港大評議會的理解沒有考慮港大學生會憲章第2部第2及7條。港大學生會幹事會負責學生會日常事務,職責如行政人員,評議會的角色則類似董事。評議會是學生會架構內除全民大會、全民投票外最高權力機構。學生會的目的包括「辨識學生團體中存在符合香港人民利益的社會議題(identify the student body with social issues in the interests of the people of Hong Kong)」。
A1作為評議會主席,負責收集成員的建議並撰寫會議議程,包括討論梁健輝先生之死。會議由晚上7時14分開始,至10時結束,與此議程有關的討論由約7時20分持續至7時32分,其後會議討論其他如此完全無關的議程。
上訴方強調,A1作為評議會主席,根據憲章不能提出動議、參與討論或投票。A1撰寫的議程只包括對梁的「討論」,會議最終就此議題通過一項動議,並非A1決定或能左右。提出動議的是A2、和議的是A3。此動議並非在A1當初撰寫的議程上。但哀悼一人的死亡是出於悲傷,提出默哀一分鐘也只是對生命的悼念。上訴方認為「honourable sacrifice(光榮犧牲)」已經最中性的詞彙,而且A1只是撰寫「討論」議程,討論本質可以容納正反兩面意見。但上訴方同意,經過時間沉澱後A1可以認為本來的撰寫方式並非最理想,正如大律師出庭後檢討,也會覺得自己能作更好的陳詞。
法庭指,各被告以評議員身份犯案,已經超越個人行為。而且整個會議被校園電視全程作直播,並吸引了超過1000個讚好。上訴方回應,去多讚好和分享皆是案發後一段時間才出現,會議結束之時並沒有引起太大迴響。以30多名議員的評議會計算,4570名Facebook追蹤者只是少數,比網絡上很多KOL遠遠更少。
上訴方亦指出,原審法官錯誤辨認A1為校園電視的幹事,為證據上錯誤。直播會議並非傳播此煽動行為,而會議上亦處理了不同其他學生事務。
在警方對A1的錄影會面中,A1承認自己的錯誤行為。法庭質疑,A1在錄影會面中指自己當時並沒有自覺地決定撤回討論。A1清楚知道作為評議會主席有權打斷不恰當的發言,但為尊重與會者表達意見、秉持一向傳統,並恪守主席鼓勵眾人發言的職責,A1並不會打斷發言,認為這只是一項保留權力(residual power)。此外,任何動議通過後,未經會議眾與會者同意,不得隨便撤回。因此,除非有其他與會者提出另一動議撤回此項動議,A1作為主席無權撤回。至於A1宣布將動議「保留(reserve)」,並非意圖保留至下一會議繼續處理,而是打算轉為非公開會議處理。
原審法官亦指,各被告以評議會代表犯案,是濫權(abuse of power)的行為。上訴方指,被告的影響力、目標、發表方式,均顯示他們沒有濫權的動機。
其後上訴方補充,各被告利用學生會的平台並非有意圖藉此煽惑犯罪行為或宣揚政治理念,只是作為大學生對時事的關心,用平台錯誤地表揚了一個不應表揚的人,這並非有預謀犯案。
理由二:刑期明顯過重 (manifestly excessive)
上訴方明白各件案件需視乎各自案情,區域法院其他案例對本案亦無約束力。但根據上訴方援引的基於本次事件的案例,大部分均關於「煽惑他人有意圖而造成身體嚴重傷害」。
上訴方認為原審法官給予 潘榕偉 案及 葉倩敏 案錯誤比重,本案量刑起點過高。上訴方指 #謝沈智慧法官 錯誤解讀自己審結的 葉 案的涉及罪行,而該案涉及Telegram群組直接煽惑殺警察的言論,比本案更嚴重,該案量刑起點卻只是15個月,本案明顯過重。上訴方亦認為原審法官忽略各被告於案發後三日清晨迅速召開記者會公開道歉及撤回該動議的事實,這是減弱煽惑影響的重要因素,也顯示被告明白自己的錯誤,應反映在判刑上。
📌A2 上訴陳詞
理由三:原審法官誤解證據
上訴方指,原審法官在判刑原因指,「D2有明確的事前協議將成為動議的發起者(clearly a prior agreement for D2 to be the proposer)」。上訴方強調,案發前5、6個月,A2於參選學生會幹事會會長時,完全沒有任何政治動機,只是希望建立更好的學生群體,參選的宣傳也沒涉及任何政治主張。這是院長及A2本人的求情信均有提及的。但人的思維會被改變,A2受他人說服,因而犯下本案。
事後,A2亦迅速承認錯誤,召開記者會公開道歉,希望透過此形式讓更廣泛的人清楚他們已經撤回議案。法庭質疑,記者會於政府及香港大學校方均發表譴責聲明後才召開,並非完全出自被告的悔意,致歉也不真誠和不堅定(not genuine and wishy-washy)。上訴方認為誰向A2指出其錯誤的分別也不大,重要的是A2察覺自己的錯誤並立刻採取行動補救,且其道歉絕對真誠。
法庭認為原審已經就此給予認罪扣減,上訴庭不會干涉下級法院判刑法官行,使的酌情權。
理由四:特殊情況
上訴方認為本案A2答辯中面對特殊情況,令其無法得到最高的25%認罪扣減,法庭應視乎特別情況給予更高折扣。
審前覆核期間,A2向法庭表明不承認兩條罪行,其後改變答辯意向,與控方進行認罪協議,最後承認交替控罪。由於不確定國安法下最低刑期這條新法律,又需等待終審庭對 呂世瑜 案判決,A2才會猶疑不決,後來因為改變答辯意向更換法律團隊,未能在最早機會認罪。
法庭質疑,交替控罪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為何A2選擇承認這條罪行?A2認為這個認罪答辯是一個不確定的機會,希望爭取交替控罪3至7年的監禁,或可低於宣揚恐怖活動罪的刑期,因即使被界定為較低參與者,也受五年最低刑期所限。
📌A3、A4 上訴陳詞
法庭指日前已經收到上訴方來函,表示會撤回第一、二項上訴理由,與《刑事訴訟程序條例》101條相關。
理由三:
上訴方認為,潘榕偉 案中,被告人直接煽惑他人於新屋嶺扣留中心外非法集結。直接煽惑比比本案間接透過「表揚」過去的暴力行為煽動更嚴重。而 葉倩敏 案中,被告人更直接煽惑他人「殺狗(let’s go and kill dogs)」,更指出「71 101 係殺狗好日子」。這兩個案例涉及直接煽惑,量刑應比本案嚴重。
法庭指需宏觀整個案件背景,該兩案被告人「躲於鍵盤後」,而且 葉 案法官亦指出該案並非直接煽惑。
上訴方則指,煽惑導致的結果亦是法庭需要考慮,原審法官卻忽略了這點。
理由四:刑期明顯過重 (manifestly excessive)
上訴方援引 黃鈞華 案,被告於2020年7月1日,即港區國安法實施當日,在銅鑼灣一個暴動途中以刀刺向一名正在拘捕暴動者的警員的手臂。該實質的嚴重傷人罪,刑期為6年半。本案煽惑罪的起點為該實質罪行量刑的45%,對比之下明顯過重。
#西九龍法院第四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23條 #網上言行 #提堂
區(58) 🔴已經還押逾2個月
控罪: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
被控於2024年3月23日至6月19日期間在香港,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發布該等刊物,即在YouTube、Facebook 及X發布陳述、相片及/或圖片,具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及或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背景:
被告於上述日子涉及以圖片配歌曲作影片在不同社交媒體貼文,曾寫上「革命無罪,造反有理」
----------------------
辯方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梁麗幗大律師 #司徒子朗大律師
辯方準備好答辯。
📌答辯
認罪及同意案情
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判刑
14個月即時監禁(扣減認罪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蘇惠德總裁判官
#23條 #網上言行 #提堂
區(58) 🔴已經還押逾2個月
控罪: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
被控於2024年3月23日至6月19日期間在香港,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發布該等刊物,即在YouTube、Facebook 及X發布陳述、相片及/或圖片,具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及或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背景:
被告於上述日子涉及以圖片配歌曲作影片在不同社交媒體貼文,曾寫上「革命無罪,造反有理」
----------------------
辯方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梁麗幗大律師 #司徒子朗大律師
辯方準備好答辯。
📌答辯
認罪及同意案情
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判刑
14個月即時監禁(扣減認罪後)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一庭
#黎婉姫法官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申請人身保護令 #英語聆訊
👤張(22) 🛑服刑中
背景及控罪:
張和其他三人因「感謝」刺警,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被控告:
(1) 宣揚恐怖主義罪《國安法》;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侵害人身罪條例》
張承認控罪(2),控罪(1) 獲得撤銷,在2023年10月30日被 #謝沈智慧法官 判處35個月監禁,於2024年9月13日上訴得直,刑令下調至監禁1年3個月。張指由於他在囚行為良好等因素,他應獲1/3良好表現扣減並即時釋放,但被懲教繼續羈押,故申請人身保護令。
申請方代表:
#彭耀鴻資深大律師、#關文渭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
==========
法庭在今日12:57 和14:00 收到雙方陳辭大崗。亦收到行政長官在9月22日發出他行使權力的證明書。
彭資深表示張的控罪不是國安法,理應得到1/3扣減,至今已經坐多咗10日,申請保釋。
答辯方指1/3扣減不是被告的權利,是懲教署長的酌情權,現階段是懲教署長未有決定,申請方可以申請施法覆核,但未見到有之前,被告係要在禁房,
休庭30分鐘後,黎官問雙方關於保釋有無陳辭;申請方當然唔反對,答辯方反對,表示法庭要以國安法42條去考慮保䆁,基本原則係唔會批,除非可以令法庭放心唔會危害國家安全,國安署係反對保釋,申請交文件給法庭考慮。最後問法庭會否在今日駁回今次申請。
黎官表示不會駁回,指示答辯方在明日(24/9) 11:30 開庭交反對保釋陳辭,到時決定批唔批保釋,如果批出,傳媒可以報導;在26/9 15:00 交本案的詳細陳辭,申請方在30/9 15:00 交詳細陳辭,在10月3日 10:00 再聆訊。
======
直播不才,只能記下大概,歡迎補充🙇🏻♂️。
#黎婉姫法官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申請人身保護令 #英語聆訊
👤張(22) 🛑服刑中
背景及控罪:
張和其他三人因「感謝」刺警,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被控告:
(1) 宣揚恐怖主義罪《國安法》;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侵害人身罪條例》
張承認控罪(2),控罪(1) 獲得撤銷,在2023年10月30日被 #謝沈智慧法官 判處35個月監禁,於2024年9月13日上訴得直,刑令下調至監禁1年3個月。張指由於他在囚行為良好等因素,他應獲1/3良好表現扣減並即時釋放,但被懲教繼續羈押,故申請人身保護令。
申請方代表:
#彭耀鴻資深大律師、#關文渭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
==========
法庭在今日12:57 和14:00 收到雙方陳辭大崗。亦收到行政長官在9月22日發出他行使權力的證明書。
彭資深表示張的控罪不是國安法,理應得到1/3扣減,至今已經坐多咗10日,申請保釋。
答辯方指1/3扣減不是被告的權利,是懲教署長的酌情權,現階段是懲教署長未有決定,申請方可以申請施法覆核,但未見到有之前,被告係要在禁房,
休庭30分鐘後,黎官問雙方關於保釋有無陳辭;申請方當然唔反對,答辯方反對,表示法庭要以國安法42條去考慮保䆁,基本原則係唔會批,除非可以令法庭放心唔會危害國家安全,國安署係反對保釋,申請交文件給法庭考慮。最後問法庭會否在今日駁回今次申請。
黎官表示不會駁回,指示答辯方在明日(24/9) 11:30 開庭交反對保釋陳辭,到時決定批唔批保釋,如果批出,傳媒可以報導;在26/9 15:00 交本案的詳細陳辭,申請方在30/9 15:00 交詳細陳辭,在10月3日 10:00 再聆訊。
======
直播不才,只能記下大概,歡迎補充🙇🏻♂️。
#高等法院第十庭
#黎婉姫法官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申請人身保護令 #英語聆訊
👤張(22) 🛑服刑中
背景及控罪:
張和其他三人因「感謝」刺警,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被控告:
(1) 宣揚恐怖主義罪《國安法》;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侵害人身罪條例》
張承認控罪(2),控罪(1) 獲得撤銷,在2023年10月30日被 #謝沈智慧法官 判處35個月監禁,於2024年9月13日上訴得直,刑令下調至監禁1年3個月。張指由於他在囚行為良好等因素,他應獲1/3良好表現扣減並即時釋放,但被懲教繼續羈押,故申請人身保護令。
🔸申請方代表:
#彭耀鴻資深大律師、#關文渭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
🔹答辯方代表:
#呂世杰資深大律師、#何卓衡大律師
==========
簡報:
答辯方代表(律政司)表示昨日諮詢國安委,得到正式答覆,指本案性質屬國安法,根據國安法第14條,指示懲教署長作出決定,罪行係意圖危害國家安全,若果獲得減刑會不利國家。
呈上懲教署長今日作出的決定,稱諮詢了國安委,考慮了罪行性質,同意國安委的意見,覺得被告沒有反省,聲稱減刑會不利國家安全,不獲1/3扣減。
黎官稱今日收到的資料,足以做聆訊決定,否決被告的申請(人身保護令及保釋),指國安委的決定不可上訴。
律政司一方申請訟費,雙方陳辭後,黎官批准。
#黎婉姫法官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申請人身保護令 #英語聆訊
👤張(22) 🛑服刑中
背景及控罪:
張和其他三人因「感謝」刺警,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被控告:
(1) 宣揚恐怖主義罪《國安法》;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侵害人身罪條例》
張承認控罪(2),控罪(1) 獲得撤銷,在2023年10月30日被 #謝沈智慧法官 判處35個月監禁,於2024年9月13日上訴得直,刑令下調至監禁1年3個月。張指由於他在囚行為良好等因素,他應獲1/3良好表現扣減並即時釋放,但被懲教繼續羈押,故申請人身保護令。
🔸申請方代表:
#彭耀鴻資深大律師、#關文渭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
🔹答辯方代表:
#呂世杰資深大律師、#何卓衡大律師
==========
簡報:
答辯方代表(律政司)表示昨日諮詢國安委,得到正式答覆,指本案性質屬國安法,根據國安法第14條,指示懲教署長作出決定,罪行係意圖危害國家安全,若果獲得減刑會不利國家。
呈上懲教署長今日作出的決定,稱諮詢了國安委,考慮了罪行性質,同意國安委的意見,覺得被告沒有反省,聲稱減刑會不利國家安全,不獲1/3扣減。
黎官稱今日收到的資料,足以做聆訊決定,否決被告的申請(人身保護令及保釋),指國安委的決定不可上訴。
律政司一方申請訟費,雙方陳辭後,黎官批准。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1油麻地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不服定罪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A1何, A2方, A3雷(19-29)🛑三人服刑中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3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枝伸縮棍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5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枝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3人為原審案中D3、D5及D7,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2月12日分別被判監5年、4年9個月、和4年9個月
判刑詳情👈
-----------------------
第一申請人代表:#梁麗幗大律師
第二申請人代表:沒有法律代表
第三申請人代表:#許卓倫大律師
答辯方代表:#陳永豪大律師、#鍾浩齊大律師
[10:07] 開庭
🔸申請方陳詞
▪️第一申請人(原審D3)就控罪1 作定罪上訴及判刑作上訴。案件開案文件及𐄘認事實指暴動範圍位於尖沙咀警署到長樂街的彌敦道,申請人指不能排除被告來自非暴動範圍之疑點。
潘官及彭偉昌官指原審法官裁決己提出知道當日較早之前3點左右窩打老道亦有開槍事件有示威者四散,而加土居道聚集示威人羣是由尖沙咀警署逃跑到此並叫囂。警方再推進人羣逃走到文明里、衆坊街等,原審法官推論非不合理。
代表續指原審法官跳2步指1)尖沙咀警署到長樂街人羣逃到加土居道天橋,之後2)再沿彌敦道向北逃逃到橫街。D3在眾坊街彌敦道眾坊街被捕前1分鐘已有路障,不可能由加士居造示威者到來設立。潘敏琦法官即指路上有燒著物品,扔汽油彈只需幾秒。代表進一步指申請人沒責任強迫作供解釋為何出現,彭寶琴澄清被告作供如問題涉披露干犯其他罪可拒絕回答,仍可削弱控方證據。
刑期上訴方面採納書面,強調2件物品狀況在背囊內冇證據打算暴動使用,再者物件破壞力使暴動罪加刑3個月不合理,同案其他工具沒有加刑。
▪️第二申請人(原審D5)就控罪1 作逾期定罪上訴,採納23年9月8日書面陳詞,冇補充及回應。
▪️第三申請人(原審D7)就控罪1 及8作定罪上訴,採納書面冇補充。
🔹答辯方陳詞
3人暴動定罪上訴:
理解3人暴動上訴理據相若,原審法官有分析結構為何加士居道示威者是尖沙咀暴動者,及拘捕地點眾坊街同加土居道只差距百多米,暴動流動性冇被濫用。至於窩打老道開槍事件法官也指有人由北向南走更危險並不合理。
第二申請人逾期上訴:
只逾期十多日,沒有陳詞
第一申請人刑罰上訴:
帶同工具參與暴動加刑沒有不洽當,但同意彭偉昌法官指同案其他人管有其他武器原審法官沒有加刑。
[11:40] 休庭30分鐘商議結果
[12:18] 完庭
📌裁決
📎拒絕三人定罪上訴/逾期定罪上訴申請,維持定罪❌
📎第一申請人(原D3)刑罸上訴得值,撒消5年刑期改為4年9個月✅
詳細書面裁決書將在6個月內頒佈。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1油麻地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不服定罪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A1何, A2方, A3雷(19-29)🛑三人服刑中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3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枝伸縮棍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5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枝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3人為原審案中D3、D5及D7,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2月12日分別被判監5年、4年9個月、和4年9個月
判刑詳情👈
-----------------------
第一申請人代表:#梁麗幗大律師
第二申請人代表:沒有法律代表
第三申請人代表:#許卓倫大律師
答辯方代表:#陳永豪大律師、#鍾浩齊大律師
[10:07] 開庭
🔸申請方陳詞
▪️第一申請人(原審D3)就控罪1 作定罪上訴及判刑作上訴。案件開案文件及𐄘認事實指暴動範圍位於尖沙咀警署到長樂街的彌敦道,申請人指不能排除被告來自非暴動範圍之疑點。
潘官及彭偉昌官指原審法官裁決己提出知道當日較早之前3點左右窩打老道亦有開槍事件有示威者四散,而加土居道聚集示威人羣是由尖沙咀警署逃跑到此並叫囂。警方再推進人羣逃走到文明里、衆坊街等,原審法官推論非不合理。
代表續指原審法官跳2步指1)尖沙咀警署到長樂街人羣逃到加土居道天橋,之後2)再沿彌敦道向北逃逃到橫街。D3在眾坊街彌敦道眾坊街被捕前1分鐘已有路障,不可能由加士居造示威者到來設立。潘敏琦法官即指路上有燒著物品,扔汽油彈只需幾秒。代表進一步指申請人沒責任強迫作供解釋為何出現,彭寶琴澄清被告作供如問題涉披露干犯其他罪可拒絕回答,仍可削弱控方證據。
刑期上訴方面採納書面,強調2件物品狀況在背囊內冇證據打算暴動使用,再者物件破壞力使暴動罪加刑3個月不合理,同案其他工具沒有加刑。
▪️第二申請人(原審D5)就控罪1 作逾期定罪上訴,採納23年9月8日書面陳詞,冇補充及回應。
▪️第三申請人(原審D7)就控罪1 及8作定罪上訴,採納書面冇補充。
🔹答辯方陳詞
3人暴動定罪上訴:
理解3人暴動上訴理據相若,原審法官有分析結構為何加士居道示威者是尖沙咀暴動者,及拘捕地點眾坊街同加土居道只差距百多米,暴動流動性冇被濫用。至於窩打老道開槍事件法官也指有人由北向南走更危險並不合理。
第二申請人逾期上訴:
只逾期十多日,沒有陳詞
第一申請人刑罰上訴:
帶同工具參與暴動加刑沒有不洽當,但同意彭偉昌法官指同案其他人管有其他武器原審法官沒有加刑。
[11:40] 休庭30分鐘商議結果
[12:18] 完庭
📌裁決
📎拒絕三人定罪上訴/逾期定罪上訴申請,維持定罪❌
📎第一申請人(原D3)刑罸上訴得值,撒消5年刑期改為4年9個月✅
詳細書面裁決書將在6個月內頒佈。
#高等法院庭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香港獨立黨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黃(40)🛑服刑中
控罪:串謀煽動分裂國家
答辯時認罪,於2024年4月11日被判監禁5年。
---------------------
申請方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梁麗幗大律師 #袁大律師
答辯方代表:#周天行副刑事檢控專員
🔸申請方陳詞
爭議國安法第21條所列的兩級刑期框架對串謀罪行刑罸是否適用或等同實質罪行,申請人所承認的是串謀罪,根據刑事罪行條例判刑所寫只是「可以」同實質罪行相同。控方認為串謀同實質罪行刑期一定是一致並不正確。控方引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23條)指干犯國安法用21條兩級刑罸合適,申請方認為國安法對串謀刑罰冇指引,2024年23條立法並不具追溯力,不可用於本案發生時段。
第二點理據是本案情節嚴重定是較低,申請人貼文內容屬天方夜譚並冇實行,貼文關注度及互動可以說寥寥可數,對社會影響有限。而同其他類似社運案有多次擺設街站及衆籌等比較,本案並非嚴重。社交媒體近年崛起當然有一定影嚮力,但發文者及受文者不如庭上咁仔細分析閱讀,貼文實際嚴重性並不如想像般大。
對於刑罰考慮申請人在案中角色,被告求情及錄影會面中有提及,法庭如不接受其實可以進行紐頓聆訊或以其他方式讓被告有機會作供。
申請方因此認為申請人認罪應有1/3扣減,而量起點78個月同另外4宗國安法案件亦是過高。考慮以上2項因素,申請人的刑期應該比原本5年少。
🗣️法庭指「呂世喻案」終審法院已經提及本地法律條文要在國安法框架內運作,國安法21條罪行嚴重性分兩檔次作刑罰。《刑事罪行條例》中第159C條1及4提及「串謀干犯罪行」刑罸不可高於「干犯罪行」之最高刑罰。而刑罰應該同罪行嚴重性相稱,法官問如何考慮本案「串謀」罪行最高刑罸?代表認為本案「串謀」並非另一罪行,最高刑罸仍是10年,不會如國安法21條有2個級別。最後引述87年公安條例「串謀」刑罰曾經有指引以年紀考慮設有最低刑期。
🔹答辯方陳詞
回應87年公安條例「串謀」刑罰以年紀有最低刑罰在90年取消。查看第159C在立法會討論反映原意串謀刑罰要同實質罪行相稱。
本案程節是否較輕?被告有作出協議,貼文已經張貼,控方立場串謀協議已經發生,申請方指貼文冇人回覆所以並非嚴重是忽略罪行元素不用有人真正去實行,只考慮發貼人的意圖。
原審法官有考慮申請人錄影會面供詞只是拒絕接受說法。
🔸申請方回應
煽惑後冇人回應也是法庭要考慮事項。
法庭需時考慮,裁決將在6個月內頒布。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香港獨立黨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黃(40)🛑服刑中
控罪:串謀煽動分裂國家
答辯時認罪,於2024年4月11日被判監禁5年。
---------------------
申請方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梁麗幗大律師 #袁大律師
答辯方代表:#周天行副刑事檢控專員
🔸申請方陳詞
爭議國安法第21條所列的兩級刑期框架對串謀罪行刑罸是否適用或等同實質罪行,申請人所承認的是串謀罪,根據刑事罪行條例判刑所寫只是「可以」同實質罪行相同。控方認為串謀同實質罪行刑期一定是一致並不正確。控方引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23條)指干犯國安法用21條兩級刑罸合適,申請方認為國安法對串謀刑罰冇指引,2024年23條立法並不具追溯力,不可用於本案發生時段。
第二點理據是本案情節嚴重定是較低,申請人貼文內容屬天方夜譚並冇實行,貼文關注度及互動可以說寥寥可數,對社會影響有限。而同其他類似社運案有多次擺設街站及衆籌等比較,本案並非嚴重。社交媒體近年崛起當然有一定影嚮力,但發文者及受文者不如庭上咁仔細分析閱讀,貼文實際嚴重性並不如想像般大。
對於刑罰考慮申請人在案中角色,被告求情及錄影會面中有提及,法庭如不接受其實可以進行紐頓聆訊或以其他方式讓被告有機會作供。
申請方因此認為申請人認罪應有1/3扣減,而量起點78個月同另外4宗國安法案件亦是過高。考慮以上2項因素,申請人的刑期應該比原本5年少。
🗣️法庭指「呂世喻案」終審法院已經提及本地法律條文要在國安法框架內運作,國安法21條罪行嚴重性分兩檔次作刑罰。《刑事罪行條例》中第159C條1及4提及「串謀干犯罪行」刑罸不可高於「干犯罪行」之最高刑罰。而刑罰應該同罪行嚴重性相稱,法官問如何考慮本案「串謀」罪行最高刑罸?代表認為本案「串謀」並非另一罪行,最高刑罸仍是10年,不會如國安法21條有2個級別。最後引述87年公安條例「串謀」刑罰曾經有指引以年紀考慮設有最低刑期。
🔹答辯方陳詞
回應87年公安條例「串謀」刑罰以年紀有最低刑罰在90年取消。查看第159C在立法會討論反映原意串謀刑罰要同實質罪行相稱。
本案程節是否較輕?被告有作出協議,貼文已經張貼,控方立場串謀協議已經發生,申請方指貼文冇人回覆所以並非嚴重是忽略罪行元素不用有人真正去實行,只考慮發貼人的意圖。
原審法官有考慮申請人錄影會面供詞只是拒絕接受說法。
🔸申請方回應
煽惑後冇人回應也是法庭要考慮事項。
法庭需時考慮,裁決將在6個月內頒布。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林子康裁判官
#國歌法 #世界盃外圍賽
#審訊 [1/1]
劉(19)
控罪:侮辱國歌
被告被控於2024年6月6日,在香港跑馬地東院道55號香港大球場內,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
===================
控方代表:李檢控官
辯方代表:#關文渭大律師 #梁麗幗大律師
[09: 50] 開庭
📌答辯:否認控罪
主控讀出承認事實(P1),2024年6月6日為世界盃外圍賽中國香港對伊朗賽事。警方呈上網上下載大球場草圖P2。警司林景聲(音)以手機、警員66174以攝錄機及康樂文化事務署安裝之現埸攝錄系統拍攝到現場人士片段分別為P3、P4及P5,控方另製作了18張截圖P6呈堂。
21:54時警員21430拘捕被告,檢取其學生入埸門票P7,身穿紅色球衣、灰色短褲、灰色運動鞋(P8、P9及P10),警方將檢取證物拍攝了一共7張照片P11(1至7)呈堂。
辯方主要爭議行為不構成侮辱。
📌傳召證人 PW1警司 林景聲(音)
🔹主問
案發時駐守灣仔警區,19:30到達大球場大堂,19:50帶隊去到看台執勤,確認自己在大球場草圖P2上的位置。
🎥播放3段拍攝片段證物
播放P3 約18秒片段,證人指看台較前位置一穿紅衣香港球迷男子在播放中國國歌時背向大球埸草地,面向觀眾,頭部向下,雙手垂低。
播放P4 約8分鐘片段,開賽前看台上紅衫香港球迷多次呼叫「安達臣」,「We are Hong Kong」口號。PW1確認被告在播放伊朗國歌時是面向球場,播放香港國歌前被告則背向球場。
播放P5約5分鐘片段,雙方球員進埸,大會先後播放伊朗國歌及中國國歌。播放中國國歌時遠方看台上一男子背向草地。
🔸盤問
同意自己集中在東翼103至105區,因為是香港球迷區,職責是指揮現場。確認自己因拍攝是背向球埸草地,相信其他保安及警員當時執勒時也是如此。
確認自己播放伊朗國歌時冇拍攝,只在中國國歌時開電話拍攝。同意自己沒有留意現場大電視。沒留意草地上有冇播音器,理解安裝在看台頂部。當時冇留意現埸有人發出噓聲,現埸夾雜很多口號及聲音。問有冇現場聽到叫「安達臣」PW1指冇為意,回答相信安是香港隊球員(實為香港隊主教練)。
PW1確認到大球埸執勤並非首次。辯方呈上5張大球埸拍攝照片D1(1- 5),同意草地上所見冇擴音器。
🔹沒有覆問
📌傳召證人 PW2 莫家豪(音)
🔹主問
於康文署任職助理經理,有負責為本案向警方提供案發時康文署錄影片段。
🔸盤問
確認P2大球埸草圖為網上可下載版本,2024年時自己對大球埸環境非常熟悉。呈上多張去年12月在大球場拍攝相片,東翼主層有3層觀眾席,分為山頂、包廂層及包廂前觀衆席,同意所指出相片中看台上擴音器位置,確認大球場播放系統聲音由球迷背後及看台頂傳出,不記得當時草地上有否擴音器。
北看台外有三支欄桿,同意有2支用作掛國旗及區旗,不清楚足總當天有否球場上再展示國旗/區旗,案發時在西看台擴播房間當值,有另一同事負責開咪廣播。過五
🔹覆問
同意庭上相片擴音器位置在2024年6月相同。
-控方完成舉證-
------------------------
雙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
📌被告選擇不作供,只傳召DW1李先生作供
🔸主問
採納2日前撰寫陳述書,以65b呈堂。DW1去年12月17日去大球埸睇另一埸比賽,並有拍攝現場照片,即剛才向pw2盤問展示那些。
🔹盤問
不清楚除照片拍攝到擴音器外仲有冇其他位置有,自己冇走去其他位置。同意大球場有天幕,不肯定天幕有冇擴音器。
🔸沒有覆問
[11:40 ~11:58]
雙方同意新增承認事實P13,警員25607於事後到大球場拍攝包括見到擴音器照片共九張P12(1-9)。
控方書面結案陳詞須在5月16日或之前交出,辯方書面結案陳詞則在5月21日或前交出。
[12:03] 完庭
案件押後至5月23日 09:30在同庭作結案陳詞,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林子康裁判官
#國歌法 #世界盃外圍賽
#審訊 [1/1]
劉(19)
控罪:侮辱國歌
被告被控於2024年6月6日,在香港跑馬地東院道55號香港大球場內,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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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李檢控官
辯方代表:#關文渭大律師 #梁麗幗大律師
[09: 50] 開庭
📌答辯:否認控罪
主控讀出承認事實(P1),2024年6月6日為世界盃外圍賽中國香港對伊朗賽事。警方呈上網上下載大球場草圖P2。警司林景聲(音)以手機、警員66174以攝錄機及康樂文化事務署安裝之現埸攝錄系統拍攝到現場人士片段分別為P3、P4及P5,控方另製作了18張截圖P6呈堂。
21:54時警員21430拘捕被告,檢取其學生入埸門票P7,身穿紅色球衣、灰色短褲、灰色運動鞋(P8、P9及P10),警方將檢取證物拍攝了一共7張照片P11(1至7)呈堂。
辯方主要爭議行為不構成侮辱。
📌傳召證人 PW1警司 林景聲(音)
🔹主問
案發時駐守灣仔警區,19:30到達大球場大堂,19:50帶隊去到看台執勤,確認自己在大球場草圖P2上的位置。
🎥播放3段拍攝片段證物
播放P3 約18秒片段,證人指看台較前位置一穿紅衣香港球迷男子在播放中國國歌時背向大球埸草地,面向觀眾,頭部向下,雙手垂低。
播放P4 約8分鐘片段,開賽前看台上紅衫香港球迷多次呼叫「安達臣」,「We are Hong Kong」口號。PW1確認被告在播放伊朗國歌時是面向球場,播放香港國歌前被告則背向球場。
播放P5約5分鐘片段,雙方球員進埸,大會先後播放伊朗國歌及中國國歌。播放中國國歌時遠方看台上一男子背向草地。
🔸盤問
同意自己集中在東翼103至105區,因為是香港球迷區,職責是指揮現場。確認自己因拍攝是背向球埸草地,相信其他保安及警員當時執勒時也是如此。
確認自己播放伊朗國歌時冇拍攝,只在中國國歌時開電話拍攝。同意自己沒有留意現場大電視。沒留意草地上有冇播音器,理解安裝在看台頂部。當時冇留意現埸有人發出噓聲,現埸夾雜很多口號及聲音。問有冇現場聽到叫「安達臣」PW1指冇為意,回答相信安是香港隊球員(實為香港隊主教練)。
PW1確認到大球埸執勤並非首次。辯方呈上5張大球埸拍攝照片D1(1- 5),同意草地上所見冇擴音器。
🔹沒有覆問
📌傳召證人 PW2 莫家豪(音)
🔹主問
於康文署任職助理經理,有負責為本案向警方提供案發時康文署錄影片段。
🔸盤問
確認P2大球埸草圖為網上可下載版本,2024年時自己對大球埸環境非常熟悉。呈上多張去年12月在大球場拍攝相片,東翼主層有3層觀眾席,分為山頂、包廂層及包廂前觀衆席,同意所指出相片中看台上擴音器位置,確認大球場播放系統聲音由球迷背後及看台頂傳出,不記得當時草地上有否擴音器。
北看台外有三支欄桿,同意有2支用作掛國旗及區旗,不清楚足總當天有否球場上再展示國旗/區旗,案發時在西看台擴播房間當值,有另一同事負責開咪廣播。過五
🔹覆問
同意庭上相片擴音器位置在2024年6月相同。
-控方完成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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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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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選擇不作供,只傳召DW1李先生作供
🔸主問
採納2日前撰寫陳述書,以65b呈堂。DW1去年12月17日去大球埸睇另一埸比賽,並有拍攝現場照片,即剛才向pw2盤問展示那些。
🔹盤問
不清楚除照片拍攝到擴音器外仲有冇其他位置有,自己冇走去其他位置。同意大球場有天幕,不肯定天幕有冇擴音器。
🔸沒有覆問
[11:40 ~11:58]
雙方同意新增承認事實P13,警員25607於事後到大球場拍攝包括見到擴音器照片共九張P12(1-9)。
控方書面結案陳詞須在5月16日或之前交出,辯方書面結案陳詞則在5月21日或前交出。
[12:03] 完庭
案件押後至5月23日 09:30在同庭作結案陳詞,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林子康裁判官
#國歌法 #世界盃外圍賽
#審訊 [2/1]
劉(19)
控罪:侮辱國歌
被告被控於2024年6月6日,在香港跑馬地東院道55號香港大球場內,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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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李庭偉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關文渭大律師 #梁麗幗大律師
雙方採納書面陳詞,今早作口頭結案陳詞。
控方依賴以任何形式侮辱國歌即干犯相關罪行,本案球賽播放國歌時被告背向球場草地屬侮辱行為。
辯方質疑被告位置似乎可能聽不到喇吧的聲音來源,控方未能清晰定義侮辱,背向草地未必構成侮辱。當時現場片段也見到不是全部觀衆正面向住草地。大律師引述蘇丹案例指本案檢控有限制市民自由之嫌。
法庭需時考慮證據及詳細陳詞,案件押後至7月30日 09:30在同庭作裁決,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林子康裁判官
#國歌法 #世界盃外圍賽
#審訊 [2/1]
劉(19)
控罪:侮辱國歌
被告被控於2024年6月6日,在香港跑馬地東院道55號香港大球場內,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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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李庭偉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關文渭大律師 #梁麗幗大律師
雙方採納書面陳詞,今早作口頭結案陳詞。
控方依賴以任何形式侮辱國歌即干犯相關罪行,本案球賽播放國歌時被告背向球場草地屬侮辱行為。
辯方質疑被告位置似乎可能聽不到喇吧的聲音來源,控方未能清晰定義侮辱,背向草地未必構成侮辱。當時現場片段也見到不是全部觀衆正面向住草地。大律師引述蘇丹案例指本案檢控有限制市民自由之嫌。
法庭需時考慮證據及詳細陳詞,案件押後至7月30日 09:30在同庭作裁決,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