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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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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18油麻地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黃、林(21-26)🛑二人服刑中
(原案件D9及D17)

控罪:暴動
被控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7月15日被 #游德康法官 判處即時監禁4年1個月和3年10個月。

裁決理由書👈
判刑詳情👈

---------------------
第一申請人代表:#蕭淑瑜大律師
第二申請人代表:#邱治瑋大律師
答辯方代表:#何眉語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10:01] 開庭

🔸申請方陳詞
第一申請人(D9)
採納書面,理由一為原審法官將彌敦道暴動時間包括至少由19:32時有別控方檢控基礎時段,潘敏琦法官指沒有不同,是「至少」,包括了原本控方案情的時間、彭寶琴法官進一步指出承認事實雙方已經同意由19:32時起現場拍攝片段,可見早於此時已經出現非正常生活狀態。申請人代表重申當時作供指晚上10點半才由深水埗出發行去旺角,到旺角由咸美頓街轉入彌敦道,第一申請人沒有留意窩打老道南面當刻情況。彭寶琴法官再引用控方結案陣詞中提及「22:45 暴動高峯」,申請方定必知悉暴動早過此時段出現。

代表同意承認事實有很多背景資料,審訊時理解控方基礎為22:30時暴動才開始。

第二申請人(D17)
採納書面3個理由,第一個理由為原審法官因證人作供指D17離開時間23:00盤問後更改至23:18,認為差距大不盡不實而拒絕接納供詞,其實當時作供事隔多年只是講11點多。彭寶琴法官理解上文下理後指原審法官是拒絕接納第二申請人在生日會末段離開。

第二理由為原審法官沒有充分考慮D17(2)呈上相片在20:54時在單位拍攝打機相片,至23:00才離開,相片可削弱控方指稱相關時段在埸參與暴動。同意潘官指可打機中途可以落樓再返回單位。再者原審法官以一身黑色裝束到場推論,但被告當時只是身穿白色衫,黑色褲及鞋,申請方同意白色衫也可參與,但希望留意上訴人的白色衫前後也有字或圖案,難以作出隱藏身份或狀大示威者聲勢。

第三理由為原審法官沒有考慮第二申請人離開現場有困難,但同意彭寶琴法官提出原審時法官曾指應該留在19樓單位較洽當。

🔹答辯方陳詞
第一申請人
暴動時間控方立場從冇指由22:30開始,開案陳詞可見到不是擴闊暴動時間。

第二申請人
申請人代表的投訴斷章取義,原審法官裁決對黑色裝束有指疊加效應,原審定罪穩妥。

📌裁決:
駁回第一及二申請人之定罪上訴申請,維持原判。

[11:09] 完庭
【04月01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00
📍 #終審法院 #宣布判決
📍 #高等法院第一庭 #不服定罪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12中環
#不服定罪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D3:楊(24) / D9:吳(23) 🛑二人服刑中

控罪:
(1) 暴動
(2) 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背景: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10月5日分別被判監4年和3年3個月。 https://t.bibica.net/youarenotalonehk_live/24555

控方代表: #羅天瑋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I(2)

=======
申請方對D9嘅申請作了較長的口頭補充,重點係原審時,控方在D9 作供時,才首次播放5段影片,開案時無指影片與D9 有關,另辯方在主問時未有處理,指控方分割案情。

法庭不同意,指影片已包含在承認事實中,成為控方案情一部份,辯方可以檢視,沒有對辯方做成不公。

法庭拒絕兩人上訴的申請,於6個月內判下詳細判辭。
【04月02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00
📍 #高等法院第一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20紅磡 #1118理大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Part 1/2]

D2:何(28) / D3:鄭錦滿(32)
D4:陳(33)/ D6:馮(30)
D7:林(31)
🔴D3鄭 服刑中

控罪及詳情: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訴D2]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訴D3,D4,D6,D7]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4) 暴動 [訴D3]
鄭錦滿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11月20日,在香港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於審訊後期新增的控罪)

背景:
於2023年1月14日,五人經審訊後,被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
鄭官指出非逼不得已的原因,沒有人會進入渠道,加上D3被捕時身上有臭味,沒有身份證明文件及現金,推論D3就是一名原本被困在理大及參與暴動的人。
再指出綜合所有證供的累積效應後,推論其他4位被告為被困理大內而成功透過渠道離開理大的人提供接載車輛,意圖妨礙警方作出的逮捕;
其後於同年2月11日,判處D2監禁1年1個月;D3監禁3年8個月及D4,D6,D7監禁1年。

裁決詳情按此:
https://t.bibica.net/youarenotalonehk_live/22720
裁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9909&currpage=T
----------------------

🔸D2 代表律師(申請方)陳詞

▶️被警誡之控罪 - 遊蕩罪,與實際檢控之名 - 暴動不同,致被告沒有行駛保持緘默權

申請方指兩項控罪的性質及嚴重性也不同 。
就控方所指當警方警誡時,已經向被告講及為何拘捕,所以已經讓被告知道面對什麼情況,並從而選擇回應警方問題。

申請方指被告當時所知的情況和控罪罪名不同,就住遊蕩罪及妨礙司法罪,判刑和市民觀感上都已經有分別 。

彭偉昌法官問有冇典據支持此講法。申請方回覆沒有,但警方需要讓被告知道面對什麼拘捕,此關係到人權法及刑事公義。

潘敏琦法官就一單毒品案例發問。申請方回答該案明顯是毒品案件,雖然有不同的控罪可能性,但即使是檢控管有毒品罪,刑罰都不輕。此案例和本案有分別。

加上當時被告是基於遊蕩罪是輕微罪行,才作出那些陳述及不行駛保持緘默權利。申請方質疑警方出現有誘導情況,但亦不代表法庭不需剔除。

🔸D3 代表律師(申請方)陳詞

▶️ 冇足夠證據支持暴動罪

D3 代表律師今天表示控罪本身無需修定亦不應修訂。因為冇足夠證據支持暴動罪,加上渠務署證人曾提及,如果冇安全設備下,無可能從一渠入口(poly渠口)進入並從本案的渠口出來。

潘敏琦法官表示起碼被告有頭燈。申請方律師回覆根據渠務署證人所講此做法是不可能發生,因為關乎生命危險。

彭偉昌上法官質疑該渠務署證人有冇斬釘截鐵地講不能發生,並表示既然有其他可能性,麻煩被告當時作供。(原審時被告並沒有作供)

申請方表示縱使沒有證據(在哪裏進入渠內),也可以推論被告有機會是從校外的渠口進入並從本案的渠口出來。

申請方明白到被告由哪裏進入並從本案渠口出來的可能性已留白,儘管其中一個可能是從校內進入渠內,但根據渠務署證人所講冇安全設備難以從這路線出來,並指出即使當時警察所觀察被告是由(校外)渠口出來,但並沒有資訊顯示由何處進入。

申請方亦質疑原審就被告身穿黑色裝蓄,推論參與暴動的情況。申請方認為控方冇證據顯示被告是逃出理大。

申請方明白原審法官有權利叫控方提出修定控罪。但認為本案並不需要。即使被告沒有作供,而當時暴動已發生三天不會有無辜人士經過,唯質疑控方有足夠證據指被告從poly出來嗎。

申請方希望法庭裁定不需要修訂控罪(加控暴動)以及推翻暴動罪。

🔸D4 代表律師(申請方)陳詞

▶️被告如何得知渠內出來的人一定是從poly 出來

不爭議案發當日行為,但重點不在此。重點是為什麼會知悉被協助的人是從poly出來,亦冇證據顯示被告知道出來的人一定是從校園內出來,認為原審法官錯誤利用環境證據,即連登和TG及一些新聞資訊。申情方表示有睇晒控方所有相關貼文,包括5417個留言

彭偉昌法官質疑被告在渠口放繩喺度做乜。申請方回覆也可以是一些需要入內的工程人員被困。潘敏琦官指情況非常可疑,認為如果是扶滿身臭味的人,被告可以作供。

彭偉昌法官質疑被告當時不報警,在原審又唔作供,是否預先知道有人從渠內出來所以在該處等待。申請方回覆11.20當天市面平靜可返工返學。彭偉昌法官質疑係咪好心救人之意。彭寶琴官問既然申請方表示當天能上班上課,但是被告卻不上班上學,而是在坑渠附近。申請方回覆自己意思是指當天市面平靜。彭偉昌法官表示但Poly不是平靜,叫申請方陳詞要有常識。

申請方回覆不是由被告打開渠蓋,而當時有圍欄,可以是返工經過看到此情況。潘敏琦法官問點解被告咁啱喺嗰度,彭偉昌法官則再次表示被告要作供講原因。

申請方回覆就有否報警一事,當時警方曾提及有消防及蛙人到場,不知是由誰人報警。彭偉昌法官問:呢啲係乜嘢嘅陳詞啊?

申請方回覆以往曾有死因庭提及有人在渠內死亡的意外。彭偉昌法官問係咪2019啊。彭寶琴法官表示申請方要有事實基礎,質疑就以往一些渠務意外,然後被告在該處等待並拯救相關人士是否合邏輯,又問是否見到有人落渠。

申請方澄清並不是在守候。彭寶琴法官指基於這些意外,然後被告在坑渠位置出出入入拯救可能因為渠務意外被困的人,問此說法是否陳詞一部份。

申請方回覆有這樣的可能,類似一名熱心途人。彭偉昌法官質疑申請方的陳詞是否務實合理的邏輯。彭寶琴法官表示就住申請方的講法,被告不是應該每個渠口都揭吓咩。潘敏琦法官表示如果就住這些渠務意外,日常都會發生,質疑難道日常生活都要在附近等待並救被困人士嘛,續指要考慮當時理大的情況。

申請方律師表示當時情況是有圍欄,並且渠蓋打開。潘敏琦法官問見到呢啲情況會去睇係咪常理?申講方律師回覆被告當時未必第一時間會諗到坑渠出來的人是理大人士,可能會以為是有其他意外產生。

彭偉昌法官表示考慮成個poly的情況,問申請方律師是否繼續堅持被告在該處靜英英守候的陳詞是否務實說法。

🔸D6 D7 代表律師(申請方)陳詞

▶️ 警方簡報會指警方供校內人士出來的出口 - Y core 有火 - 質疑校內人士「荒不擇路」離開poly 是否等於逃避拘捕

申請方律師指11月19日的警方簡報會表示供校內人士出來的出口(y core)有火。申請方質疑就住原審法官表示從理大逃出的一定是逃避警方拘捕的說法,指校內人士從Y出口不能離開的情況下可能出現「荒不擇路」之情況。

▶️ 如何證明被告知該些人是在逃避警方拘捕

申請方關注市民如何理解當時資訊

潘敏琦法官問申請方律師是否意思D6 D7未必知出POLY的人是逃避警方拘捕,因為資訊上可能令市民認為他們所幫助的是不能離開的人。申請方律師回覆即使被告是幫助他們,但是否代表他們知道該些人是在逃避警方拘捕。

彭寶琴法官就d4被告律師陳詞所提及的渠務意外,問申請方律師的說法是否不包括渠務工人(申請方回覆不包括),有否意指幫助在坑渠裏探險的人士或渠務人員是有違常理(申請方回覆無此意思)

就住申請方律師表示想離開的人不一定是參與暴動的說法,彭寶琴法官追問點解唔包括渠務工人。申請方律師回覆自己的陳詞是基於第六和第七被告,以及警方簡報會所提及Y出口有火的情況

彭偉昌法官指參與暴動有很多形式,而且案發兩日前警方已表明不出來的人會拘捕,所以幫助出嚟嘅人就係妨礙司法公正。

申請方律師回覆當時被告想做的及認為是幫助走不到的人。

彭偉昌法官:救佢for what?
續指當然係逃避警方追捕啦。

潘敏琦法官表示即使Y出口有火,但出面有人搶犯,係咪屬於妨礙司法公正。申請方律師回覆不適用於當下情況。彭偉昌法官問校來人士受威嚇下,所以在坑渠出來,然後有人想幫他們,質疑救佢哋做乜並表示:「救佢係逃避警方呀嘛」

彭寶琴法官指警方有表示在Y出口離開,並表示留低的人會以暴動罪拘捕。就住申請方所提及有人受威嚇不能出校園,彭官指此情況需要警方處理,無論他們被控什麼罪名,警方都要調查此批人士的。

彭寶琴法官又指當執行機關需要作出調查,然後有人幫助該些人士逃避調查,無論在什麼控罪情況下都是妨礙司法公正。

申請方律師回覆D6 D7 的意圖不是這樣。

彭寶琴法官最後向申請方律師確認行車紀錄儀影像顯示時間不是實時的情況 。申請方律師確認並提出原審法官當時以此作為實時的情況。

見下頁續....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20紅磡 #1118理大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Part 2/2]

D2:何(28) / D3:鄭錦滿(32)
D4:陳(33)/ D6:馮(30)
D7:林(31)
🔴D3鄭 服刑中

控罪及詳情: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訴D2]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訴D3,D4,D6,D7]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4) 暴動 [訴D3]
鄭錦滿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11月20日,在香港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於審訊後期新增的控罪)

背景:
於2023年1月14日,五人經審訊後,被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
鄭官指出非逼不得已的原因,沒有人會進入渠道,加上D3被捕時身上有臭味,沒有身份證明文件及現金,推論D3就是一名原本被困在理大及參與暴動的人。
再指出綜合所有證供的累積效應後,推論其他4位被告為被困理大內而成功透過渠道離開理大的人提供接載車輛,意圖妨礙警方作出的逮捕;
其後於同年2月11日,判處D2監禁1年1個月;D3監禁3年8個月及D4,D6,D7監禁1年。

裁決詳情按此:
https://t.bibica.net/youarenotalonehk_live/22720
裁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9909&currpa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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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控方)陳詞

- 就D2案情,並不涉及案例中的不公情況

- D3的修訂控罪,答辯方質疑檢控基礎有變是否會影響辯方,並提出案例,指本案與案例的不公不相同 :
一案例不公平是因為法庭重召證人不可行。一案例不公平是因為法庭撤回被告本身的罪名,後來又重新檢控同樣的罪名,可接納的證據變成不可能並解散陪審團。
一案例的不公是因為在後期甚至是在結案陳詞後修改控罪,原因是基於辯方回覆控罪的可能性而作出。

- 答辯方表示有五點顯示本案新增控罪沒有不公平:(彭寶琴法官關注控方在書面陳詞上沒有詳細列明此五點,不能讓被告律師細閱)

⁃ 修改控罪後,說法依舊是指被告從poly進入渠內並於校外出來,證據無變為不能接納
⁃ 新增控罪後沒有新的控方證人,所以是以原有證據去支持新的控罪
⁃ 冇影響被告抗辯的策略
⁃ 原審法官有准許被告重新召辯方證人

就住第六和第七被告,答辯方採納書面陳詞

🔸D2 代表律師(申請方)回覆

認為本案和彭xx案例有所不同,本案被告是希望解脫並自己作相應陳述。但到警誡之控罪與實際控罪不相同,這樣影響被告保持緘默和尋找律師的權利,強調被告需要知道面對什麼情況,而所面對的控罪會影響一般人當下的感受。

🔸D3 代表律師(申請方)回覆

就住控方開案陳詞提及被告由理工大學坑渠管道爬出校外。申請方律師關注在開案時冇提到有暴動,而控方立場亦冇指被告以暴動身份出來,控方結束案情時都冇指出被告是暴動。

彭寶琴法官指增加新增控罪後有提到參與暴動的人選擇以渠道離開

🔸D4,6,7 代表律師(申請方)無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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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閱讀:重溫原審審訊記錄
以下為D3原審時新增控罪時序之背景補充

審訊至第十日 - 原審法官質疑控罪適當性
原審法官鄭念慈向主控指出D3只是由渠口爬出來,沒有證據顯示佢爬落去,質疑似乎沒有表面證供

律政處表示維持現有控罪
主控稱在與律政處聯絡後,被指示繼續以同樣控罪指控

原審法官鄭念慈就維持現有控罪再提出質疑

主控表示得到律政處指示,此情況出現恐影響日後案件,需要長時間全盤檢視。

🌟估計相關影響可見於及後開審的案件:#王詩麗法官 主審 #1118紅磡 之案件,該案在訂立開審日期後,於對13位被告新增暴動罪,亦即本案裁決(1月14)前一日。詳見:https://t.bibica.net/youarenotalonehk_live/22708

審訊至第11曰 - 控方提出新增控罪 - 暴動

⏺️辯方反對,質疑原有罪名表證不成立就改加控另一罪名,反對內容詳見:
https://t.bibica.net/youarenotalonehk_live/22295

⏺️至本案結案陳詞之日,原審法官鄭念慈法官又再質疑所新增之暴動罪的合適性….:

(🌟儘管原審鄭念慈法官已批准新增暴動罪,卻又在結案陳詞當日質疑此罪合適性…

原審法官鄭念慈當時質疑檢控d3日子是在圍封poly後,在現階段 - 新增控罪但不增加證據情況下,只能依賴18-19號的精華片段,問如何就住20號情況去考慮所新增之暴動罪…

原審鄭念慈法官提出在暴動後,校園於17th被圍封,校內人士突圍失敗並留守,問這樣是計繼續暴動還是只是留守。如冇破壞行為下可推論為有意圖破壞社會安寧,屬於非法集結。

原審鄭念慈法官對留守是否暴動有存疑,問控方inference of fact 係咪Infer 到行為。

原審鄭念慈法官又表示就現有證據,19號冇片段予法庭裁斷19號有令人合理害怕/受暴力威脅的情況發生。問控方用什麼基礎可讓法庭考慮19+20號情況,質疑現時沒有直接證供。

原審法官表示關注是否所有校內的人都是暴動之議題。)

——————————
📌申請結果:
法庭需時考慮,書面判詞會在6個月內頒佈,D3 需繼續服刑

[11:38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05月07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 #高等法院第一庭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警妻兒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D1關, D2葉, D3曾(30-50)
🛑三人服刑中

控罪:
1)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D1-3]
於 2019 年10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2)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D1-3]
於 2019 年10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家屬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
於2024年3月22日,三名申請人經審訊後被 #張潔宜法官 裁定罪名成立。張官指出訊息的舖排及內容提及傷害警務人員及其家人的建議並不空泛,是涉及經過思考並可落實的方案。裁定三人必然相信被煽惑的人會根據他們的建議作出嚴重傷害警務人員及/或其家人。

於同年4月29日,每項控罪以24個月作量刑起點,良好背景扣減2個月,延誤再酌情扣減2個月。控罪其中兩個月將分期執行。即判處三人22個月監禁。

案件詳情及裁決見此:
https://t.bibica.net/youarenotalonehk_live/25459

判刑詳情見此:
https://t.bibica.net/youarenotalonehk_live/25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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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陳詞

🔸D1 D2申請方陳詞(同一律師代表)

▶️定罪上訴:放棄

▶️刑罰上訴:

申請方認為原審法官無充分考慮context。本案涉案群組規模細及為私人whatsapp群組,明白儘管如此不等於案情輕,唯判刑需要考慮這些訊息是如何及在那發出 。

案例:潘xx案(新屋嶺煽惑案),在超過10,000人群組發出貼文,其量刑原則和案件內容及背景相關。張xx案 (港大評議會支持剌警煽惑案),亦有考慮訊息在哪裏及如何發出。

潘敏琦指張xx案有考慮涉案時間。而本案時長1.5小時,潘xx案更無個半鐘咁長。如果就申請方所指本案為細群組,唔等於冇局限及不能截圖。

申請方回覆明白WhatsApp群組可以傳播快,而在本案當中更有人把第D1 D2的訊息放在相反政見的群組內。

潘兆初指原審法官有提過本案群組傳播力可較慢,但只是其中一個考慮。質疑申請方想投訴乜,點解話原審冇考慮。

申請方回覆原審無充分考慮。
🗣️潘兆初:「你想法官點樣寫呀」

潘敏琦補充被告求情時已同意傳播力始料不及。申請方回覆從量刑起點可見原審冇就此方面有足夠比重。潘敏琦法官指這只是其中一項因素。

申請方回覆d3選擇在人數較少的群組發出訊息,沒有把訊息放在公開群組。潘敏琦指雖然申請方表示本案和潘xx不同因為涉案群組人數少,但本案覆蓋時間較長。

彭偉昌指法庭明白WhatsApp群組傳播力弱,指潘敏琦法官已表示可以截圖及本案覆蓋時間長1.5小時,叫申請方不要再講WhatsApp的影響力。

申請方回覆即使時間長及訊息激動,d3在哪裏和如何發出訊息的選擇也會令整體影響變細。潘敏琦法官指不只睇一項因素,並指本案為10.7-8日,潘xx案件則是9.19-21。

申請方回覆本案群組為audi車group,和潘xx在Facebook內在一名字中提及「翻牆」的群組性質不同,發生(煽惑他人)機率較低。

🔸D3 申請方陳詞

▶️ 定罪上訴:

📍原審無就控罪2對d3 意圖作分析

D3的心思及思緒和D1 D2不同,望法庭獨立考慮每一條控罪。就控罪2, 即煽惑傷害警員家屬,原審法官把三名被告一併考慮。唯3名被告意圖可有不同。

就指稱D3涉控罪2的相關訊息 (訊息154 :黑警死全家…),申請方指當時討論為初斷時間。

潘敏琦指自己已睇哂所有訊息,叫申請方要睇訊息回應及前因後果,並指是被告首先帶起相關話題。

申請方律師回應控罪二是指向警員家屬,概念可分開。潘敏琦重申是d3首先帶出警員家屬話題。申請方回應被告有回覆有關襲擊警察的訊息,但冇講及實際行動,而訊息154(黑警死全家…)為2019年當時口號式的對白。

潘敏琦指訊息172,可見D3表示一定要攻擊最弱點。申請方回覆就住針對警察家屬,即使有信息172 ,亦未能反映攻擊最弱點實際是代表什麼事項。

另一法官表示睇上文下理,最弱點當然係指家人。潘敏琦補充:唔會係身體嘅弱點掛。另一法官續指有訊息表示 : 「如果有人無差別殺警…最好香港人唔好示威…係暗殺」,見D3回覆贊成暗殺,所以睇上文下理,明顯係指向殺害警員家屬。

申請方回覆就住一連串的對話,法庭可以有自己的演繹。續指自己同意D2有此意圖,但質疑D3是否和D2同步思考。

潘敏琦指就住一則訊息「君子有所為有所不為…」,D2回覆一定要攻擊最弱點,然D3回覆「冇錯」。問申請方係咪仲覺得D2和D3不是同步思考。並指訊息提及攻擊最弱點一定唔係講身體傷害。
🗣️ 潘敏琦續指:「解讀就係禁簡單」

申請方質疑是否唯一推論,並指就住傷害警員家屬的明確講法,d3是沒有回覆的。

🗣️潘兆初質疑是否不用睇上文下理,指:「你唔滿意可以再睇落去」,並讀出其他訊息,包括d3 提及6大訴求,解散警隊。

潘敏琦指有其他人的訊息表示一個禮拜去警宿舍放火一次,D(1/2?)回覆要online game 打.. ,D3回覆解散前要佢哋受…

潘兆初指(d3?)提及香港最衰冇isis。可見一定是針對警察家屬。

申請方回覆,D3回覆他人訊息可有其他可能性,明白法庭認為是指向(傷害)警員家屬,但其實也可以是指向警員。

🗣️彭偉昌指呢啲係「classical 推論」,質疑申請方基礎喺邊。申請方回覆就D3提及:解散前一定要受,之訊息,之前也有很多不同訊息。

潘敏琦 指D3一定有睇之前。潘兆初法官指上文下理睇,緊係講家人 。

申請方回覆如法庭接受控罪2有不妥之處,控罪1都會有相同情況。續指要獨立分析,原審無就控罪2對d3 意圖作分析,原審無分開控罪1 & 2。忽略了就每條控罪及被告作獨立考慮,

📍原審無就品格證人證供予比重:

申請方同意品格證人不會知道D3案發意圖,但爭議無予其證供予比重。潘敏琦指原審法官係專業法官及擔任倍審員角色,可以不予比重。

申請方回覆如果(品格證人)不知案發意圖就不予比重,是不妥的,原審在此有瑕疵。

▶️刑罰上訴:

就住量刑起點,申請方指本案比張xx 本質上較輕。潘敏琦指但本案是更直接,張xx案則是間接美化。

申請方回覆被告在小型群組發訊息,縱然訊息講法嘩然,但仍然與公開講的本質不同。加上本案和暴動不同,暴動是群體性,本案可以考慮每個被告實際做了什麼。

就住控罪二,即針對警察家人,d3只講了三句,亦不是直接回應。

潘敏琦指是d3講起警員家屬的議題先。彭偉昌法官補充是d3話要(警員)受其他人受嘅痛苦。

申請方回覆,即使被告在控罪2有罪責,即使是第一位提出警員家屬的議題,但判刑上可以和d1 d2不同,因為參與程度不一。

🔹答辯方(控方)陳詞

答辯方補充就住品格證人議題,認為被告律師想表達d3的可信性及傾向性,在原審辯方結案陳詞時亦提及被告較不可能有特定意圖傷害警員及其家屬。答辯方認為原審法官不予比重並無不妥。

🔸申請方回覆
申請方表示不明白控方想帶出什麼意思

- 休庭15分鐘商議 -

📌申請結果:

D3 定罪上訴 : 拒絕批出申請
D1-3刑期上訴 : 拒絕批出申請

詳細書面判詞會在9個月內頒佈。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連坐
#港區國安法  #申請保釋

郭(68)🛑已還押18日

控罪:
處理屬於潛逃者管有的資金或財產  [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90(2)(b)及90(3)條和《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

詳情:
於2025年1月4日至2025年2月2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企圖直接或間接處理屬於名為郭鳳儀的有關潛逃者的,或由郭鳳儀擁有或控制的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即一份壽險及綜合人身意外保險單,而該保險單可用以取得存於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的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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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李庭偉
辯方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司徒子朗大律師

今天作保釋申請,聽罷雙方陳詞,法庭批准保釋,條件如下:
-保釋現金 20萬
-人事現金擔保 20萬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於報住地址
-每天警署報到
-不得接觸控方證人
-審訊裁決前不得聯絡郭鳳儀

案件已經排期6月1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1陳(17)/ A2張(19)/ A3朱(27)/
A4高(18)/ A5林(18)

控罪1:#暴動罪
全部上訴人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 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簡單背景:

五名上訴人否認暴動罪。他們經審訊後罪成,並於2023年10月31日被謝沈智慧法官 (下稱原審法官) 判監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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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開庭)

📌A2 :

A2沒有律師代表,沒有呈遞陳詞。彭偉昌法官表示會考慮其他大律師的陳詞,亦會考慮原審法官的判詞是否有誤。A2表示明白。

📌A3,5 :(定罪和刑令上訴許可申請)

代表A3和A5的陳偉彥大律師希望法庭以最有利方式考慮兩名申請人的證據,例如他們在現場逗留多久、在現場的行為、衣著、以及是否知悉自己身在暴動等。總的來說,申請方認為本案沒有足夠證據指兩名申請人有參與暴動。

潘敏琦確認A3原審時沒有作供;彭寶琴確認原審法官不用為被告思考任何脫罪的可能性,而法官可以在眼前證據決定疊加起來時,可否達致唯一的推論;彭寶琴和潘敏琦確認A5的其中一個投訴是申請人理應不知道他爸爸駕車接A5時的交通狀況,但原審法官當證人表示A5父親想在窩打老道接A5,但作供時曾迴避窩打老道的交通狀況,故這個投訴不成立。陳大律師表示不認為證人是迴避問題,但明白法官的看法。

就刑令上訴,彭寶琴表示上訴庭已於2025年3月10日已頒布CACC68/2023案的判決。在該案,潘敏琦法官已經分析刑期不一致的情況。在45段:

「本庭的唯一考慮是原審法官以本案的案情而言,考慮到有關的加刑因素,採納64 個月的量刑基準是否原則性犯錯或明顯過重。量刑不一致的上訴理據不成立。」

陳大律師表示與申請人溝通後,會放棄此理據,故A3已經放棄刑期上訴。陳大律師表示A5餘下的理據是原審法官未有妥善考慮年輕因素,A5案發時18歲,判刑時21歲,她沒有案底、也沒有管有攻擊性武器和和作出暴力行為。

彭偉昌指本案嚴重性不在於衣著和武器,而是A5眼見有極端行為仍然留在現場狀大聲勢。另外亦不認為A5背景有何特別之處。

📌A1 :(刑令上訴許可申請)

代表A1的陳永豪大律師在庭上補充A1沒有投訴延誤,他們的關鍵陳詞是針對A1的更生和由陳詞後至等候裁決的時間。申請方同意彭寶琴指申請人由陳詞後至等候裁決的時間是可以更改答辯以示悔意,只是百分比的問題。不過,他們認為遲來的悔意不等於遲來的更生,特別是在A1由陳詞後至等候裁決的時間期間,他的更生已得教會認可,A1已有所改變。彭寶琴認為這前設是申請人已承認自己違反法律。彭偉昌另認為若果在判刑後再更生,這只是技術上的考慮。潘敏琦亦指更生和認罪及延誤是環環相扣,它們適用於人生已出現大改變的情況,例如是犯案後願意認錯,主動賠償和更生,但出現檢控延誤(例如是多年後才控告的非禮案件)。然而,本案不是這些情況。申請方希望法庭可以考慮申請人在時間延誤下,已經產生真誠悔意。

📌A4 :(刑令上訴許可申請)

在彭寶琴詢問下,代表A4的馬維錕大律師表示不放棄刑期不一致的論點。彭寶琴指年青是酌情權的考量,以及申請方引用的案件是同案被告認罪後,原審法官就年青給予4個月扣減。馬大律師同意。彭寶琴指將認罪後和定罪後的情況作對比有困難。馬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公眾眼中的公平性。在本案,原審法官沒有清楚解釋為何在處理認罪後和定罪後的被告時,就年青議題有不同處理手法,或許可令公眾可能會覺得不公或有疑惑。彭寶琴認為認罪背後的深意是認錯,這可與年輕環環相扣,例如被告因年輕易受他人影響而犯案,酌情給予其他扣減,這是一籃子的考慮。同時間,法官亦可以考慮不認罪被告明知犯案而不給予扣減。潘敏琦指暴動是嚴重罪行,本身年青在量刑時的比重好低。若果被告認罪,法官因年輕易受他人影響而犯案,酌情給予其他扣減。同時間,法官考慮不認罪被告明知犯案,沒有悔意而不給予扣減,那有何矛盾。申請方認為縱觀其他法官做法,他們也會考慮年輕易受他人影響而犯案,但不依賴其他法官就此的扣減。另外,申請方重申公眾眼中是否公平的論點。

📌律政司:

由黎靖頎檢控官代表的答辯方表示原審法官已經解䆁為何就其他被告給予其他扣減,並非只是考慮年青,亦考慮了曾當義工的良好。答辯方認為原審法官在考慮所有因素後,不就年青情況作扣減無可詬病。另外,CACC68/2023案的申請人有作上訴,但與刑令不一致的議題無關。

(11:31休庭20分鐘考慮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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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開庭)

判決:上訴庭駁回所有申請人的定罪和刑令上訴許可申請。判決書會於6個月內頒布。

(12:05審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