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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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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0915銅鑼灣 #審訊 [5/9]

👤羅(20)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羅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香港銅鑼灣軒尼斯道港鐵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前高級警司區永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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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辯方代表: #蘇信恩大律師


📌特別事項表證裁決:
裁判官考慮過辯方陳詞,就特別事項裁定被告僅僅需要答辯


就特別事項,被告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辯方特別事項案情完結。

辯方採納早前的中段陳詞作為特別事項結果陳詞,只有一句補充。現在控方需達毫無合理疑點。


📌特別事項裁決:

法庭裁定控方無法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有關口供是在公平情況下錄取,因此法庭會剔除PP8,9,10 ,11證供,相關證物會剔除及歸還控方。

控方確認一般事項案情完結。


雙方其後再就一段事項作最後陳詞。
裁判官表示需時考慮,押後至1130。

1132開庭
控方於表證裁決前申請更改控罪詳情中不受爭議但不一致的街道名稱,即將軒尼詩道 改為駱克道。
控罪詳細更正為,羅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香港銅鑼灣 軒尼斯道  駱克道 港鐵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前高級警司區永樑。
(按:其實幾年前睇條控罪都已覺得R頭…)

被告重新答辯否認控罪。

📌表證裁決:
裁判官考慮過辯方陳詞,再次裁定被告僅僅需要答辯

就一般案情,被告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結案陳詞方面,辯方採納所有口述及書面陳詞,唯一補充係舉證要達至毫無合理疑點。

裁判官表示需時考慮,案件押後至1430。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0915銅鑼灣 #審訊 [5/9] 下午

👤羅(20)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羅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香港銅鑼灣 軒尼斯道 駱克道 港鐵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前高級警司區永樑。

------------

控方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辯方代表: #蘇信恩大律師

📌裁決:
被告面對一項襲擊警務人員,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修訂後為,羅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香港銅鑼灣駱克道港鐵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前高級警司區永樑。


📌永久終止聆訊
根據案例,考慮是否永久終止聆訊,法庭需考慮

1.綜使有不同的補救措施,但被告沒有可能得到公平審訊及堅持檢控會導致濫用權利。
2.在非常有的情況,即使公平的審訊是可能的,但因為涉及到濫用程序,令到法院的司法公正及適當性受到侵犯,使整個控行動被污染及被濫用。

概括而言,即使重審都沒有以上情況出現,因此法庭否決了辯方申請。

📌特別事項
在特別事項中,控方需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他們依賴的指稱被告所作的招認,是在公平情況下錄取。而證供顯示,被告當時眼睛被噴胡椒噴霧不久。錄取口供亦前無手語專家在場,PW2當時已知被要使用助聽器。

根據P4顯示,被告被捕後於9月16日被警方羈留下送醫院,驗出額頭、頸部、兩邊肩膊邊、左手及右手食均有擦傷傷勢。
X光片顯示左邊第7及第8節骼骨有骨裂,右邊第10節輕度移位。
本席認為不論受傷原因為何,不論是被合法還是非法毆打、錄取口供前是否知被告骨裂及移位情況,事後看來也是不適合的。

根據案情,當時情況並沒有迫切性要短時間錄取口供。本席認為警方應等適合的手語專家到場才為被告錄取口供,當然現在已經有新的指引。

法庭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指稱招認於公平情況下錄取,因此會剔除相關口供。

📌一般事項
錄影片段所見,案發的時間地點有大量人群集。現場混亂,警方執勤時受到巨大壓力。
辯方所指的情況,即因男子A突發逃跑,而導致在場人士擁向男子A,引致被告失平衡而跌向正伸出胡椒噴霧的PW1,令到PW1 誤以為被告想搶胡椒噴霧是有機會發生的。
PW2指,被告向它作出口招認「我一時衝動先會打警察,阿sir對唔住,俾次機會我」。當中提到「打警察」。而控方案情是,被告搶PW1的胡椒噴霧。「毆打 」、「襲擊」等在法律上是復雜的法律觀念,一般沒受過法律訓練的門外漢未必能夠掌握。而案發時被告是位16歲的學生,沒刑事紀錄,非常不可能會將搶胡椒噴霧說成「打警察 」,本席不接納這方面證據。

根據警方拍攝片段所見,一名不知名便警員,在事發不久於只有警察在場的銅鑼灣港鐵站內向PW1講「我同阿sir對埋故仔先」。
在理解任何文字,需要先知前因後果、語境等,控方對此無提相關警員資料。
考慮到案發不久PW1仍未錄取口供,而地點是只有警員在場的室內空間。不論該不知名警員說以上說話時只是態度輕率,還是另有別情,都是令人不安。

本席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干犯有關控罪,因此裁定罪名不成立🎉

法庭現正處理辯方的訟費申請 。
法庭最終命令控辯雙方提交詳細書面陳詞。如有需要安排開庭處理,法庭會另行通知。

💛感謝臨時直播員💛
【07月05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裁決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網上言行 #國歌法 #裁決

鄭(27)

(1)侮辱國歌
違反《國歌條例》第7(2)條
-被控於或約於2021年7月26日,在香港公開以任何方式公開及故意地侮辱國歌。

(2)侮辱區旗 (交替控罪)
違反《區旗及區徽條例》第7(b)條
-被控於或約於2021年7月26日在香港公開及故意以玷污或踐踏的方式侮辱區旗。

背景:香港劍擊隊代表張家朗於2021年7月奪得奧運金牌,一名男子被指將頒獎片段改配社運歌曲《願榮光歸香港》,並於網上平台發布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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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馮振華大律師

📌裁決速報:
控罪(1) 罪名成立‼️
交替控罪(2)只是學術討論不作處理

📌簡短理由:
法庭PW2專家證人說法合理,吻合控方案情附件,榮光歌曲應用多在反修例中使用。證人PW2雖然17年前犯錯,但之後改過,法庭只作獨立考慮,不覺今次處理馬虎,法庭接納其專家身份。
被告警誡下有作脫罪解說,發佈時配以題目「榮光版本」明顯是刻意揀選配上,不會出於無知或誤會。片段初時以公開形式在Youtube發佈,PW1因此能在網上找到,後期才轉作私人片段但仍可以透過連結收看。總結控方就控罪一舉證滿足控罪所有元素。

📌求情:
被告現年27歲,法律代表指判刑沒案例或指引,希望先索取報告才作判刑。裁判官指罪名嚴重監禁在所難免,代表明白引述一類似煽動侮辱國歌案例認罪判入教導所,被告年齡並不適用,代表進一步希望法庭考慮所造成影響輕微、侮辱程度及方式並非算強烈(如沒有使用粗言穢語),控罪最高可判五級罸款及可入獄三年,被告沒有定罪紀錄,對案情沒有太多爭議,案件只因出了枝節如要重召PW2等延誤超出原定審期,就算監禁古思堯案例指出沒有爭議可作扣減,但希望可先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屈官指片段有十萬點擊,性質嚴重,不考慮社會服務令。

案件押後至7月20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作出判刑,🔴期間需要還押索取背景報告。

💛感謝臨時直播員💛
【02月03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2:0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提訊日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20523爆炸品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張(31)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
(1)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控罪指稱他於2019年7月1日至2022年5月23日,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2)企圖製造爆炸品
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5月23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東頭(二)邨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苦味酸

(3) 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氯酸鉀、硝酸鉀、糖等22項爆炸品

(4) 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同日於新蒲崗太子工業大廈迷你倉一個倉位,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氯、硫酸鉀、硝酸鹽和硫。

(5) 串謀恐怖活動罪
[今日首次新增-詳情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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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日為英語聆訊,內容如錯歡迎補充)

讀出修訂控罪1及控罪2(為控罪1之交替控罪),被告就控罪1表示不明白,控罪2表示明白。因有新增控罪5需時處理,大律師要求再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5年5月6日 12:00再訊。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由懲教署看管🛑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林子康裁判官
#國歌法 #世界盃外圍賽
#審訊 [1/1]

劉(19)

控罪:侮辱國歌
被告被控於2024年6月6日,在香港跑馬地東院道55號香港大球場內,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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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李檢控官
辯方代表:#關文渭大律師  #梁麗幗大律師

[09: 50] 開庭

📌答辯:否認控罪

主控讀出承認事實(P1),2024年6月6日為世界盃外圍賽中國香港對伊朗賽事。警方呈上網上下載大球場草圖P2。警司林景聲(音)以手機、警員66174以攝錄機及康樂文化事務署安裝之現埸攝錄系統拍攝到現場人士片段分別為P3、P4及P5,控方另製作了18張截圖P6呈堂。

21:54時警員21430拘捕被告,檢取其學生入埸門票P7,身穿紅色球衣、灰色短褲、灰色運動鞋(P8、P9及P10),警方將檢取證物拍攝了一共7張照片P11(1至7)呈堂。

辯方主要爭議行為不構成侮辱。

📌傳召證人 PW1警司 林景聲(音)
🔹主問
案發時駐守灣仔警區,19:30到達大球場大堂,19:50帶隊去到看台執勤,確認自己在大球場草圖P2上的位置。

🎥播放3段拍攝片段證物
播放P3 約18秒片段,證人指看台較前位置一穿紅衣香港球迷男子在播放中國國歌時背向大球埸草地,面向觀眾,頭部向下,雙手垂低。

播放P4 約8分鐘片段,開賽前看台上紅衫香港球迷多次呼叫「安達臣」,「We are Hong Kong」口號。PW1確認被告在播放伊朗國歌時是面向球場,播放香港國歌前被告則背向球場。

播放P5約5分鐘片段,雙方球員進埸,大會先後播放伊朗國歌及中國國歌。播放中國國歌時遠方看台上一男子背向草地。

🔸盤問
同意自己集中在東翼103至105區,因為是香港球迷區,職責是指揮現場。確認自己因拍攝是背向球埸草地,相信其他保安及警員當時執勒時也是如此。

確認自己播放伊朗國歌時冇拍攝,只在中國國歌時開電話拍攝。同意自己沒有留意現場大電視。沒留意草地上有冇播音器,理解安裝在看台頂部。當時冇留意現埸有人發出噓聲,現埸夾雜很多口號及聲音。問有冇現場聽到叫「安達臣」PW1指冇為意,回答相信安是香港隊球員(實為香港隊主教練)。

PW1確認到大球埸執勤並非首次。辯方呈上5張大球埸拍攝照片D1(1- 5),同意草地上所見冇擴音器。

🔹沒有覆問

📌傳召證人 PW2 莫家豪(音)
🔹主問
於康文署任職助理經理,有負責為本案向警方提供案發時康文署錄影片段。

🔸盤問
確認P2大球埸草圖為網上可下載版本,2024年時自己對大球埸環境非常熟悉。呈上多張去年12月在大球場拍攝相片,東翼主層有3層觀眾席,分為山頂、包廂層及包廂前觀衆席,同意所指出相片中看台上擴音器位置,確認大球場播放系統聲音由球迷背後及看台頂傳出,不記得當時草地上有否擴音器。

北看台外有三支欄桿,同意有2支用作掛國旗及區旗,不清楚足總當天有否球場上再展示國旗/區旗,案發時在西看台擴播房間當值,有另一同事負責開咪廣播。過五

🔹覆問
同意庭上相片擴音器位置在2024年6月相同。

-控方完成舉證-

------------------------
雙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

📌被告選擇不作供,只傳召DW1李先生作供

🔸主問
採納2日前撰寫陳述書,以65b呈堂。DW1去年12月17日去大球埸睇另一埸比賽,並有拍攝現場照片,即剛才向pw2盤問展示那些。

🔹盤問
不清楚除照片拍攝到擴音器外仲有冇其他位置有,自己冇走去其他位置。同意大球場有天幕,不肯定天幕有冇擴音器。

🔸沒有覆問

[11:40 ~11:58]

雙方同意新增承認事實P13,警員25607於事後到大球場拍攝包括見到擴音器照片共九張P12(1-9)。

控方書面結案陳詞須在5月16日或之前交出,辯方書面結案陳詞則在5月21日或前交出。

[12:03] 完庭

案件押後至5月23日 09:30在同庭作結案陳詞,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英語聆訊
#蘇惠德總裁判官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20220523爆炸品

👤張(31) 🛑已還押逾35個月

控罪1:串謀恐怖活動
被告被控於於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5月23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為脅逼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政府,或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

1. 針對人的嚴重暴力;
2. 爆炸或縱火;
3. 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及/或
4. 以其他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控罪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27日至2022年5月23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3:企圖製造爆炸品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5月23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東頭(二)邨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即苦味酸。

控罪4:管有爆炸品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5月23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東頭(二)邨某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氯酸鉀、硝酸鉀、氯化鉀、丙酮、過氧化氫、六亞甲基四胺、尿素、檸檬酸、木炭、氫氧化鈉、甘油、鋁、糖、氫氧化鉀、碳酸鉀、硝酸鈉、碳酸鈉、次氯酸鈣、紅磷、硝酸、硫酸鉀及硫酸。

控罪5:管有爆炸品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5月23日,在新蒲崗太子東 706 號太子工業大廈 16 樓「盛實迷你倉」,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氯、硫酸鉀、硝酸鹽和硫。
====================
被告由 #王興偉大律師 代表。

(12:17 開庭)

案件會押後至6月9日12:00在第二庭提訊,以處理交付程序。被告沒有保釋申請和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

(12:19 完庭)

*由於受《裁判官條例》87A的報導限制所限,大部分內容不得報導,除非有被告申請撤銷報導限制

按:沒有傳媒到庭跟進此國安法案件
【05月23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續審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林子康裁判官
#國歌法 #世界盃外圍賽
#審訊 [2/1]

劉(19)

控罪:侮辱國歌
被告被控於2024年6月6日,在香港跑馬地東院道55號香港大球場內,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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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李庭偉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關文渭大律師  #梁麗幗大律師

雙方採納書面陳詞,今早作口頭結案陳詞。

控方依賴以任何形式侮辱國歌即干犯相關罪行,本案球賽播放國歌時被告背向球場草地屬侮辱行為。

辯方質疑被告位置似乎可能聽不到喇吧的聲音來源,控方未能清晰定義侮辱,背向草地未必構成侮辱。當時現場片段也見到不是全部觀衆正面向住草地。大律師引述蘇丹案例指本案檢控有限制市民自由之嫌。

法庭需時考慮證據及詳細陳詞,案件押後至7月30日 09:30在同庭作裁決,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