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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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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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15日 星期三】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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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5.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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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黎智英,黃(59-72)🛑黎服刑中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2/2] (#壹傳媒欺詐案 2項欺詐;經審訊後罪成,原審法官於2022年12月10日判黎監禁5年9個月,取消管理層資格8年,罰款200萬;黃監禁1年9個月。)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8個月;D7何已還押逾34個月 #續審 [71/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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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廖健良(24) 3項欺詐 #呃財仔過百萬
【01月15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00
📍 #高等法院第一庭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30日 星期三】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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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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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6樓11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10:00
👤P.B.(34)🛑服刑中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1118油麻地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4年7月23日被判監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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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9:30
👤陳(41) #提堂 (#金錢自由 20項刑事損壞)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林子康裁判官
🕤09:30
👤劉(19) #審訊 [1/1] (#國歌法 #世界盃外圍賽 侮辱國歌)

🏛東 區 裁 判 法 院9樓9庭
👩🏻‍⚖️屈麗雯裁判官
🕝14:30
👥陳寶瑩,余煒彬,李,周嘉發(30-67) #續審 [2/2] (#20230402銅鑼灣 #20230430銅鑼灣 #20230528銅鑼灣 9項無牌籌款 3項未經准許而展示海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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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方嘉偉(35) 藏毒 管有第I部毒藥 #感化再藏毒

(22:32 更新)
【04月30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10:00
📍 #高等法院第十一庭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十一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1118油麻地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P.B.(34) 🛑服刑中

控罪:#暴動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連同梁XX和其他人,參與暴動。

背景:
於2024年5月24日,申請人經審訊後被 #謝沈智慧法官 裁定罪名成立。謝官以申請人證供自相矛盾為由,不接受申請人供詞。並認為申請人雖不是本地人,但已居港一段時間,不會對香港全無認知。除非失去五官。加上被捕位置為暴動核心區域,裁定申請人是以鼓勵者身份參與暴動。

裁決詳情見此:
PART1: https://t.bibica.net/youarenotalonehk_live/25730
PART2: https://t.bibica.net/youarenotalonehk_live/25731

同年7月23日 申請人被判處監禁5年;
判刑詳情見此:
https://t.bibica.net/youarenotalonehk_live/25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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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為尼泊爾裔,今天沒有律師代表。

本庭以中文審訊,唯今天的翻譯員表示未能直接把中文翻譯給被告。潘官指出當時審訊也是以中文進行。翻譯員回覆指原審時自己也有為被告作尼泊爾語和英文之翻譯,但當時庭上有另一翻譯員會再把英文譯本翻譯為中文,即double translate。

潘官指示休庭,尋找翻譯員協助。
10:34開庭,以尼泊爾語,英文,中文,雙重翻䆁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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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被告)陳詞

被告確認沿用於信件上提及之上訴理據,另補充自己無犯事,放工之後去到該處…
潘官指不要重覆原審時的證據。

潘官向被告確認以下上訴理據:

- 不認識仼何示威者
- 不懂中文、英文
- 不知道示威情況
- 單身處現場不充以證明有參與暴動
- 當時只穿拖鞋,住在暴動範圍,可削弱參與暴動的推論
- 原審法官對自己有偏見
- 判刑5年對無參與過示威的人過長

潘官指2025.4.14收到一英文信件,有關品格證人證供,該人當時並不在現場。被告表示不知道此信,控方亦表示不知道。潘官表示此階段不接納新證供,因此不作考慮。

🔹答辯方(控方)陳詞:
(按:需要雙重翻譯情況下,答辯方和潘官之部分對答速度如平常一樣…)

- 答辯方指被告重新提出原審時理由。而就住是否認識其他示威者,不懂中英文等理由並不重要,原審亦有作分析。答辯方續指原審法官在審訊時有耳聞目睹優勢 。

- 就住被告提出身處現場不代表參與暴動,答辯方引盧健民案例,續指被告並不是光在現場 。

- 答辯方指原審已有分析對被告有利之證供,並不存在不予考慮

- 本案有眾多環境證供,居住附近及身穿拖鞋並不阻礙原審之裁決。

🗣️潘官指參與完暴動都可以上翻樓上…

- 就被告當時穿人字拖事宜,答辯方指被告曾提及在南丫島脫掉工作鞋,換上拖鞋後出現在佐敦,可見該拖鞋是適合長距離通勤的 。。。答辯方又表示不是想在現階段加證據,續指該拖鞋不是如被告在原審時所畫出好家居的款式。答辯方補充指該鞋底是很厚。

- 就住被告表示原審法官存有偏見,答辯方表示為主觀感覺,指被告無的放矢。答辯方指出在原審時被告由法援處經驗律師代表,但該律師並沒有就此議題上訴,可見一把。

- 就住刑期,答辯方表示被告的五年量刑已較其他案的五年三個月為低。加上被告是審訊後定罪,而其求情理由亦已充分考慮。

🔸申請人(被告)回應

被告指自己當時是放工後到該處,無參與示威,不認識該處的示威者,亦不知悉示威內容,當天係去女朋友屋企…

🗣️潘官指此庭不是接收證供的辯堂

📌申請結果:

潘官認為申請人上訴理據沒有合理爭辯,拒絕批出定罪及刑罰上訴許可‼️

判案理由書會在3個月內頒佈。潘官最後提醒申請人可再向三人合議庭申請上訴但有減時風險(加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07日 星期三】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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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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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10:00
👥關,葉,曾(30-50)🛑服刑中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網上言論 #煽惑殺警妻兒 2項煽惑有意圖而傷人;經審訊後罪成,均於2024年4月29日被判1年10個月監禁。)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61個月;D7何已還押逾37個月 #續審 [135/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姚勳智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14:30
👤朱(42) #宣布判決 (#1013旺角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於2020年10月29日被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上訴,於2024年11月26日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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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關家俊(52) 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圖欺騙主事人 6項欺詐 #暪債呃59萬
【05月07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 #高等法院第一庭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警妻兒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D1關, D2葉, D3曾(30-50)
🛑三人服刑中

控罪:
1)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D1-3]
於 2019 年10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2)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D1-3]
於 2019 年10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家屬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
於2024年3月22日,三名申請人經審訊後被 #張潔宜法官 裁定罪名成立。張官指出訊息的舖排及內容提及傷害警務人員及其家人的建議並不空泛,是涉及經過思考並可落實的方案。裁定三人必然相信被煽惑的人會根據他們的建議作出嚴重傷害警務人員及/或其家人。

於同年4月29日,每項控罪以24個月作量刑起點,良好背景扣減2個月,延誤再酌情扣減2個月。控罪其中兩個月將分期執行。即判處三人22個月監禁。

案件詳情及裁決見此:
https://t.bibica.net/youarenotalonehk_live/25459

判刑詳情見此:
https://t.bibica.net/youarenotalonehk_live/25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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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陳詞

🔸D1 D2申請方陳詞(同一律師代表)

▶️定罪上訴:放棄

▶️刑罰上訴:

申請方認為原審法官無充分考慮context。本案涉案群組規模細及為私人whatsapp群組,明白儘管如此不等於案情輕,唯判刑需要考慮這些訊息是如何及在那發出 。

案例:潘xx案(新屋嶺煽惑案),在超過10,000人群組發出貼文,其量刑原則和案件內容及背景相關。張xx案 (港大評議會支持剌警煽惑案),亦有考慮訊息在哪裏及如何發出。

潘敏琦指張xx案有考慮涉案時間。而本案時長1.5小時,潘xx案更無個半鐘咁長。如果就申請方所指本案為細群組,唔等於冇局限及不能截圖。

申請方回覆明白WhatsApp群組可以傳播快,而在本案當中更有人把第D1 D2的訊息放在相反政見的群組內。

潘兆初指原審法官有提過本案群組傳播力可較慢,但只是其中一個考慮。質疑申請方想投訴乜,點解話原審冇考慮。

申請方回覆原審無充分考慮。
🗣️潘兆初:「你想法官點樣寫呀」

潘敏琦補充被告求情時已同意傳播力始料不及。申請方回覆從量刑起點可見原審冇就此方面有足夠比重。潘敏琦法官指這只是其中一項因素。

申請方回覆d3選擇在人數較少的群組發出訊息,沒有把訊息放在公開群組。潘敏琦指雖然申請方表示本案和潘xx不同因為涉案群組人數少,但本案覆蓋時間較長。

彭偉昌指法庭明白WhatsApp群組傳播力弱,指潘敏琦法官已表示可以截圖及本案覆蓋時間長1.5小時,叫申請方不要再講WhatsApp的影響力。

申請方回覆即使時間長及訊息激動,d3在哪裏和如何發出訊息的選擇也會令整體影響變細。潘敏琦法官指不只睇一項因素,並指本案為10.7-8日,潘xx案件則是9.19-21。

申請方回覆本案群組為audi車group,和潘xx在Facebook內在一名字中提及「翻牆」的群組性質不同,發生(煽惑他人)機率較低。

🔸D3 申請方陳詞

▶️ 定罪上訴:

📍原審無就控罪2對d3 意圖作分析

D3的心思及思緒和D1 D2不同,望法庭獨立考慮每一條控罪。就控罪2, 即煽惑傷害警員家屬,原審法官把三名被告一併考慮。唯3名被告意圖可有不同。

就指稱D3涉控罪2的相關訊息 (訊息154 :黑警死全家…),申請方指當時討論為初斷時間。

潘敏琦指自己已睇哂所有訊息,叫申請方要睇訊息回應及前因後果,並指是被告首先帶起相關話題。

申請方律師回應控罪二是指向警員家屬,概念可分開。潘敏琦重申是d3首先帶出警員家屬話題。申請方回應被告有回覆有關襲擊警察的訊息,但冇講及實際行動,而訊息154(黑警死全家…)為2019年當時口號式的對白。

潘敏琦指訊息172,可見D3表示一定要攻擊最弱點。申請方回覆就住針對警察家屬,即使有信息172 ,亦未能反映攻擊最弱點實際是代表什麼事項。

另一法官表示睇上文下理,最弱點當然係指家人。潘敏琦補充:唔會係身體嘅弱點掛。另一法官續指有訊息表示 : 「如果有人無差別殺警…最好香港人唔好示威…係暗殺」,見D3回覆贊成暗殺,所以睇上文下理,明顯係指向殺害警員家屬。

申請方回覆就住一連串的對話,法庭可以有自己的演繹。續指自己同意D2有此意圖,但質疑D3是否和D2同步思考。

潘敏琦指就住一則訊息「君子有所為有所不為…」,D2回覆一定要攻擊最弱點,然D3回覆「冇錯」。問申請方係咪仲覺得D2和D3不是同步思考。並指訊息提及攻擊最弱點一定唔係講身體傷害。
🗣️ 潘敏琦續指:「解讀就係禁簡單」

申請方質疑是否唯一推論,並指就住傷害警員家屬的明確講法,d3是沒有回覆的。

🗣️潘兆初質疑是否不用睇上文下理,指:「你唔滿意可以再睇落去」,並讀出其他訊息,包括d3 提及6大訴求,解散警隊。

潘敏琦指有其他人的訊息表示一個禮拜去警宿舍放火一次,D(1/2?)回覆要online game 打.. ,D3回覆解散前要佢哋受…

潘兆初指(d3?)提及香港最衰冇isis。可見一定是針對警察家屬。

申請方回覆,D3回覆他人訊息可有其他可能性,明白法庭認為是指向(傷害)警員家屬,但其實也可以是指向警員。

🗣️彭偉昌指呢啲係「classical 推論」,質疑申請方基礎喺邊。申請方回覆就D3提及:解散前一定要受,之訊息,之前也有很多不同訊息。

潘敏琦 指D3一定有睇之前。潘兆初法官指上文下理睇,緊係講家人 。

申請方回覆如法庭接受控罪2有不妥之處,控罪1都會有相同情況。續指要獨立分析,原審無就控罪2對d3 意圖作分析,原審無分開控罪1 & 2。忽略了就每條控罪及被告作獨立考慮,

📍原審無就品格證人證供予比重:

申請方同意品格證人不會知道D3案發意圖,但爭議無予其證供予比重。潘敏琦指原審法官係專業法官及擔任倍審員角色,可以不予比重。

申請方回覆如果(品格證人)不知案發意圖就不予比重,是不妥的,原審在此有瑕疵。

▶️刑罰上訴:

就住量刑起點,申請方指本案比張xx 本質上較輕。潘敏琦指但本案是更直接,張xx案則是間接美化。

申請方回覆被告在小型群組發訊息,縱然訊息講法嘩然,但仍然與公開講的本質不同。加上本案和暴動不同,暴動是群體性,本案可以考慮每個被告實際做了什麼。

就住控罪二,即針對警察家人,d3只講了三句,亦不是直接回應。

潘敏琦指是d3講起警員家屬的議題先。彭偉昌法官補充是d3話要(警員)受其他人受嘅痛苦。

申請方回覆,即使被告在控罪2有罪責,即使是第一位提出警員家屬的議題,但判刑上可以和d1 d2不同,因為參與程度不一。

🔹答辯方(控方)陳詞

答辯方補充就住品格證人議題,認為被告律師想表達d3的可信性及傾向性,在原審辯方結案陳詞時亦提及被告較不可能有特定意圖傷害警員及其家屬。答辯方認為原審法官不予比重並無不妥。

🔸申請方回覆
申請方表示不明白控方想帶出什麼意思

- 休庭15分鐘商議 -

📌申請結果:

D3 定罪上訴 : 拒絕批出申請
D1-3刑期上訴 : 拒絕批出申請

詳細書面判詞會在9個月內頒佈。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22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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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份聲援預告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陳,張,朱,高,林(17-27)🛑五人服刑中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1118油麻地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10月31日被判監5年。)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62個月;D7何已還押逾38個月 #續審 [139/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高 等 法 院7樓15庭
👨🏻‍⚖️林展程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10:00
👤賴/ 嶺大學生會外務副會長 與 👥章慧芳和嶺大校董會 #傳票 #寬延期限 (#學生選舉 賴於2024年11月被選舉主任章慧芳撤銷其校董會、諮議會、教務會的參選人資格,所以賴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推翻前述校方撤銷參選人資格和認為後續投訴不成立的決定,以及選舉結果和相關委任,並下令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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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YKL(50) 虐兒 #輔警打仔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1陳(17)/ A2張(19)/ A3朱(27)/
A4高(18)/ A5林(18)

控罪1:#暴動罪
全部上訴人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 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簡單背景:

五名上訴人否認暴動罪。他們經審訊後罪成,並於2023年10月31日被謝沈智慧法官 (下稱原審法官) 判監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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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開庭)

📌A2 :

A2沒有律師代表,沒有呈遞陳詞。彭偉昌法官表示會考慮其他大律師的陳詞,亦會考慮原審法官的判詞是否有誤。A2表示明白。

📌A3,5 :(定罪和刑令上訴許可申請)

代表A3和A5的陳偉彥大律師希望法庭以最有利方式考慮兩名申請人的證據,例如他們在現場逗留多久、在現場的行為、衣著、以及是否知悉自己身在暴動等。總的來說,申請方認為本案沒有足夠證據指兩名申請人有參與暴動。

潘敏琦確認A3原審時沒有作供;彭寶琴確認原審法官不用為被告思考任何脫罪的可能性,而法官可以在眼前證據決定疊加起來時,可否達致唯一的推論;彭寶琴和潘敏琦確認A5的其中一個投訴是申請人理應不知道他爸爸駕車接A5時的交通狀況,但原審法官當證人表示A5父親想在窩打老道接A5,但作供時曾迴避窩打老道的交通狀況,故這個投訴不成立。陳大律師表示不認為證人是迴避問題,但明白法官的看法。

就刑令上訴,彭寶琴表示上訴庭已於2025年3月10日已頒布CACC68/2023案的判決。在該案,潘敏琦法官已經分析刑期不一致的情況。在45段:

「本庭的唯一考慮是原審法官以本案的案情而言,考慮到有關的加刑因素,採納64 個月的量刑基準是否原則性犯錯或明顯過重。量刑不一致的上訴理據不成立。」

陳大律師表示與申請人溝通後,會放棄此理據,故A3已經放棄刑期上訴。陳大律師表示A5餘下的理據是原審法官未有妥善考慮年輕因素,A5案發時18歲,判刑時21歲,她沒有案底、也沒有管有攻擊性武器和和作出暴力行為。

彭偉昌指本案嚴重性不在於衣著和武器,而是A5眼見有極端行為仍然留在現場狀大聲勢。另外亦不認為A5背景有何特別之處。

📌A1 :(刑令上訴許可申請)

代表A1的陳永豪大律師在庭上補充A1沒有投訴延誤,他們的關鍵陳詞是針對A1的更生和由陳詞後至等候裁決的時間。申請方同意彭寶琴指申請人由陳詞後至等候裁決的時間是可以更改答辯以示悔意,只是百分比的問題。不過,他們認為遲來的悔意不等於遲來的更生,特別是在A1由陳詞後至等候裁決的時間期間,他的更生已得教會認可,A1已有所改變。彭寶琴認為這前設是申請人已承認自己違反法律。彭偉昌另認為若果在判刑後再更生,這只是技術上的考慮。潘敏琦亦指更生和認罪及延誤是環環相扣,它們適用於人生已出現大改變的情況,例如是犯案後願意認錯,主動賠償和更生,但出現檢控延誤(例如是多年後才控告的非禮案件)。然而,本案不是這些情況。申請方希望法庭可以考慮申請人在時間延誤下,已經產生真誠悔意。

📌A4 :(刑令上訴許可申請)

在彭寶琴詢問下,代表A4的馬維錕大律師表示不放棄刑期不一致的論點。彭寶琴指年青是酌情權的考量,以及申請方引用的案件是同案被告認罪後,原審法官就年青給予4個月扣減。馬大律師同意。彭寶琴指將認罪後和定罪後的情況作對比有困難。馬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公眾眼中的公平性。在本案,原審法官沒有清楚解釋為何在處理認罪後和定罪後的被告時,就年青議題有不同處理手法,或許可令公眾可能會覺得不公或有疑惑。彭寶琴認為認罪背後的深意是認錯,這可與年輕環環相扣,例如被告因年輕易受他人影響而犯案,酌情給予其他扣減,這是一籃子的考慮。同時間,法官亦可以考慮不認罪被告明知犯案而不給予扣減。潘敏琦指暴動是嚴重罪行,本身年青在量刑時的比重好低。若果被告認罪,法官因年輕易受他人影響而犯案,酌情給予其他扣減。同時間,法官考慮不認罪被告明知犯案,沒有悔意而不給予扣減,那有何矛盾。申請方認為縱觀其他法官做法,他們也會考慮年輕易受他人影響而犯案,但不依賴其他法官就此的扣減。另外,申請方重申公眾眼中是否公平的論點。

📌律政司:

由黎靖頎檢控官代表的答辯方表示原審法官已經解䆁為何就其他被告給予其他扣減,並非只是考慮年青,亦考慮了曾當義工的良好。答辯方認為原審法官在考慮所有因素後,不就年青情況作扣減無可詬病。另外,CACC68/2023案的申請人有作上訴,但與刑令不一致的議題無關。

(11:31休庭20分鐘考慮判決)
====================
(12:05開庭)

判決:上訴庭駁回所有申請人的定罪和刑令上訴許可申請。判決書會於6個月內頒布。

(12:05審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