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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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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林子康裁判官
#國歌法 #世界女排
🔥#判刑

陳(21)

控罪:侮辱國歌
被控於2023年6月16日,在香港九龍紅磡暢運道9號香港體育館內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梁麗幗大律師

==========
11:58 開庭

背景報告已解釋及同意,年紀輕輕確診病情,雖然遲來但已經後悔行為及有反省,有不尊重國歌但未存心侮辱,上星期已經再作書面求情。上訴庭對同類患病判刑可作折扣,阻嚇比重較少,無論監禁定社會服務也對病患者造成影響。本案亦沒有影響國家安全元素,被告雖然在公開場合犯案,但實際見到人數也不多而且持續時間很短,

代表指如判以監禁,希望考慮緩刑。法官指同意無政治原因,並問對控方提供2016年新年暴動案例鄧xx上訴庭指同類病情被告亦需面對同正常人一樣罪責及刑罸,不會作扣減刑睇法(該案由200小時社會服務令改判囚20日)。代表指該案被告涉行使暴力掟磚,法官再指是否同意判刑原則病情令被告衝動犯案也不可作減刑, 代表重申控罪不同。法官進一步問及同一控罪沒有案例會參考另一單上訴侮辱國旗判罸4個月案件之各項考慮因素意見,代表希望休庭5分鐘閱讀。

12:22 休庭至12:29

辯方代表回應指本案多項因素不同如無人被鼓勵、沒有燒國旗、沒有預謀作案及持續性。

法官聽罷雙方陳詞,指需時間考慮判刑,押後至不早於15:30 開庭作判刑。

12:35 午休,下午15:30 再續,期間批准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林子康裁判官
#國歌法 #世界女排
🔥#判刑

陳(21)

控罪:侮辱國歌
被控於2023年6月16日,在香港九龍紅磡暢運道9號香港體育館內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梁麗幗大律師

==========

16:00 開庭

📌判刑:即時監禁8星期‼️

口頭判刑原因:
背景報告正面,背景品格良好,病歷吻合證供,被告同意行為不當,但仍堅持不喜歡狄士尼人引起,無意作出侮辱,法庭認為不吻合後悔說法。上星已收到求情文件,主旨在非同類最嚴重,歴時很短,公開性質同在互聯網相比算影響少,也沒有因政治立場而犯案,而作案也由病情引發少於一分鐘,被告行為包括賽事中由站立變坐下,改唱另一首歌,最後發出噓聲。侮辱國歌罪沒有量刑指引,亦是較新法例,侮辱國旗罪有較多判刑,控罪元素及判刑原則相似,高等法院上訴案例有原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覆核後改以4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裁判官之後讀出終審法院及高等法院就國旗案量刑判詞,指出適用於國歌可以採納。而上訴庭就侮辱國旗判刑考慮五項元素接納辯方說法非同類最差、沒有預謀及單獨行事及非持續進行。但案發現場人多,原會有可能令其他人情緒激動,但冇證據有引起他人激動。

考慮本案所有因素及罪責後,不會接受辯方要求判處非監禁式懲罸。根據背景報告被告過往有不準時服藥影響情緒,本案前2天醫生加藥後被告選擇停藥及獨自往紅館,卻以病情作求情。法庭以9星期監禁為量刑起點,身體病況酌情扣減1星期。

📌批准辯方申請保釋以待定罪及判刑上訴,條件如下:
-現金8000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每星期一次警署報到
-居於報住地址
-不得接觸控方任何證人

16:45 完庭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林子康裁判官
#20230928獅子山 #審訊[1/1]

陳伯(76)

控罪:沒有許可證於郊野公園內展示條幅
根據《香港法例》第208A章《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規例》第10(1)(a)條:「任何人未經許可,不得在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內展示任何標誌、告示、海報、條幅或廣告宣傳品」。被控於2023年9月28日,未有總監批給的許可證,在獅子山公園展示條幅「橫眉冷對千夫指 俯首甘為孺子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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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9] 開庭

主控讀出控罪,陳伯不認罪

控方呈上承認事實:
1. 同意案情呈堂為P1
2. 被告無案底
3. 獅子山公園地圖P2
4. 當日17:50,警員61157 與警長10760 在獅子山巡邏,發現被告和一男一女在山頂
5. 2023/9/29 大紀元時報發佈影片,DPC 7151 下載保存P3
6. 2023/10/5 警長10760、警員 61157 和 18970 到被告住所拘捕他和搜屋,檢取三對條幅(紅、白、黑)P4~P6
7. 檢取被告的衣服
8. 被告在警誡下有兩份招認P10~P11,不受爭議
9. DPC 8698 在被告的流動電話檢取兩段影片,和34張相, P12A-1, P12A-2, P12B(1~34)

被告同意內容。

控方播放大紀元網頁的影片,見到陳伯在日間行上獅子山;播放陳伯電話的影片,見到陳伯在晚間手揸條幅拍照;控表示不是依賴大紀元的內容,只係依賴有呢件事件,加上警誡招認。

辯方稱不爭議影片和相片內容,只係爭議法律上何謂展示和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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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 警員61157 陳漢新(音)
林官懷疑與證人認識,叫證人寫出父親名字,短暫休庭;隨後,向控方雙方申報,確認與證人相識,近期與他父親有家庭聚會;控辯雙方不反對林官繼續處理本案。

🔹控方主問
證人在2022年入職,案發當日跟隨警長和督察,以便裝上獅子山巡邏,在獅子山山尾位置截查陳伯和一男一女,未能在地圖指出位置。

主控呈上相片冊,PW1 確認係該位置,對陳伯搜身和搜袋,搜到三副對聯,確認係P4~P6,打開嚟睇過,無違法情況,PW1 記憶中他和警長無與陳伯對話,隨後放行。

🔸辯方盤問
PW1 同意對聯與國安無關,無印象上山頂途中有任何標示;同意在警試之下,陳伯講話攞出嚟影相,但無親眼見到,亦唔知攞出嚟幾耐;同意當日係自由進出獅子山公園。

律師向PW1 指出:
- 陳伯友問揸住對聯影相係咪犯法?
- PW1 回答唔係犯法
- 陳伯無展示對聯
PW1 唔同意,截查時無展示,其他時間唔知。

------
📍傳召PW2 警長10760 吳文樂(音)

🔹控方主問
PW2 在2009年入職,案發當日駐守黃大仙軍裝巡邏小隊第一隊,與督察陳柏良(音),和警員61157 在獅子山山尾位置截查陳伯和一男一女,搜到對聯P4~P6。

有同陳伯講唔好展示出嚟,否則犯法,無講咩法例;除非擺到批准,陳伯有點頭,無語言回答。

當日有另一隊人接手,約在晚上7點幾落山。

🔸辯方盤問
PW2 確認在當日17:50 至19:xx 期間,陳伯無攞對聯出嚟影相,在截查完之後佢哋已經走咗。無留意上山頂途中有無任何標示。

律師指出PW2 無同陳伯講唔可以展示(唔同意);陳伯無展示對聯(眼見係無)。

🔹控方覆問
在截查完之後無再見過陳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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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3 漁農處督察 冼偉本(音)

🔹控方主問
PW3 稱返查紀錄,陳伯無申請展示;如果申請,可以在官方網站下載表格,審核後如果批准,會以書信叫交費,每月$250,曾有體育活動、慈善籌款、商業拍攝、公眾集會等申請,考慮因素係對大自然遊、客和現場環境的影響。

🔸辯方盤問
律師稱PW3 剛才提及的申請係由法例第9 和第11 條規管,本案控罪係第10條。

PW3 稱曾經有人申請過,同意律師指處理第10條的申請係無獨立的內部指引,一般事項的Q&A 亦無第10條的事項;同意市民係可以在當日自由到達獅子山公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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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無中段陳辭,法庭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被告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雙方休庭相議後,決定在10月14日交書面結案陳辭,10月30日09:30 同庭做口頭補充。

[11:38] 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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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資料:違反條例的人士,最高可被判處罰款2,000元及監禁3個月。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林子康裁判官
#20230928獅子山 #審訊[2/1]

陳伯(76)

控罪:沒有許可證於郊野公園內展示條幅
根據《香港法例》第208A章《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規例》第10(1)(a)條:「任何人未經許可,不得在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內展示任何標誌、告示、海報、條幅或廣告宣傳品」。被控於2023年9月28日,未有總監批給的許可證,在獅子山公園展示條幅「橫眉冷對千夫指 俯首甘為孺子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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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3] 開庭

控辯雙方已經呈交書面陳辭。

🔹控方補充陳辭
在控罪上,不論以嚴格責任或絕對責任,mens rea (犯罪意識) 已經達至;爭議嘅係actus reus (犯罪行為),有三個情況:
1. 展示標語
2. 展示banner
3. 無取得許可

📎展示
辯方爭議第二點,認為行動上係攞出嚟,但唔構成展示,即使構成展示,但情況係違反憲法,條例唔清晰,控罪一刀切,唔合比例。

辯方引用終審法院謝文輝案例,指條幅唔係掛出嚟或者黐落去;在引用終審法院另一食環案例,指展示要有規律性和持久性。

控方食環條例唔識用於郊野公園,條例唔同,環境亦唔同。郊野公園係特定地方,使用者無鬧市咁多,身份亦唔同,郊野公園係遊客會去;舉例有一班旅行團,領隊會舉旗,係無恆久性,但會唔會對其他使用者造成滋擾?

📎違憲
辯方指法例草擬唔清晰,但有某啲法律要顧及原意,唔可以寫得太死,要有靈活性,要有通用性,原則適用於本案。

被告係有憲法權利,可以申請許可證,刑罰亦都好低,唔會有人無意中犯咗好大嘅罪行。

📎不合比例
被告可以提出申請,仲可以上訴,再可以司法覆核,但這是用公共法,唔應該在刑事法庭處理。亦無證據被告曾經有申請。

🔸辯方補充陳辭
不同意食環案例不適用,終審法院已經指明兩個案例要一齊睇,已經考慮咗滋擾嘅問題,案例中嘅條文係唔適合,用於有時限性嘅展示,政府亦同意暫時性嘅展示,唔算係展示。

另一個法輪功嘅案例,在西環、尖沙咀、旺角等地發生,如果郊野公園會影響遊客,上址更多遊客。

📎規律性和持久性
證據顯示被告只係攞條幅出嚟一次,無規律性,條副被警方在被告家中搜出,並無掛在郊野公園,無持久性。

如果法庭裁定市政條例唔適用於郊野,辯方會提出「依法定明」,本條例有無指引?有無政策?有啲條例通常寫得好闊,但會有指引,這條例無,盤問時證人亦指無內部指引。

蔡玉玲案例:如果有兩個選項,終審法院會選擇較為狹義的選項。

吳靄儀案例:有兩個情況,條例爭議和決定爭議,本案係條例爭議,被告係唔需要作供。

📎不合比例
條例應有相秤性,舉例學校去秋季大旅行,拎條橫幅出嚟影張相,就已經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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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12月10日14:30 同庭裁決,裁判官指因為雙方以英文作陳辭,會以英文寫裁決。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林子康裁判官
#20230928獅子山 #裁決

陳伯(76)

控罪:沒有許可證於郊野公園內展示條幅
根據《香港法例》第208A章《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規例》第10(1)(a)條:「任何人未經許可,不得在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內展示任何標誌、告示、海報、條幅或廣告宣傳品」。被控於2023年9月28日,未有總監批給的許可證,在獅子山公園展示條幅「橫眉冷對千夫指 俯首甘為孺子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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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 開庭

裁判官用咗40分鐘宣讀英文判詞,辯方爭議三個議題:
1. 是否構成展示
2. 違反憲法
3. 不合乎比例

裁定控方未能足以證明構成展示,議題二和三是基於議題一。

最終罪名不成立❗️

辯方申請訟費,被告經審訊後裁定罪名不成立,不是技術性脫罪,辯方同意案情,只係爭議法律觀點,雙方在開審前可以考慮,因此批準申請❗️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林子康裁判官
#國歌法 #世界盃外圍賽
#審前覆核

劉(19)

控罪:侮辱國歌
被告被控於2024年6月6日,在香港跑馬地東院道55號香港大球場內,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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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將傳召最多兩名證人,另會播放長約10至15分鐘的影片。辯方已呈交關於爭議事項的文件,不爭議身份,同意一天審期足夠。

案件押後至4月30日 09:30在東區法院作一天審訊,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林子康裁判官
#國歌法 #世界盃外圍賽
#審訊 [1/1]

劉(19)

控罪:侮辱國歌
被告被控於2024年6月6日,在香港跑馬地東院道55號香港大球場內,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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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李檢控官
辯方代表:#關文渭大律師  #梁麗幗大律師

[09: 50] 開庭

📌答辯:否認控罪

主控讀出承認事實(P1),2024年6月6日為世界盃外圍賽中國香港對伊朗賽事。警方呈上網上下載大球場草圖P2。警司林景聲(音)以手機、警員66174以攝錄機及康樂文化事務署安裝之現埸攝錄系統拍攝到現場人士片段分別為P3、P4及P5,控方另製作了18張截圖P6呈堂。

21:54時警員21430拘捕被告,檢取其學生入埸門票P7,身穿紅色球衣、灰色短褲、灰色運動鞋(P8、P9及P10),警方將檢取證物拍攝了一共7張照片P11(1至7)呈堂。

辯方主要爭議行為不構成侮辱。

📌傳召證人 PW1警司 林景聲(音)
🔹主問
案發時駐守灣仔警區,19:30到達大球場大堂,19:50帶隊去到看台執勤,確認自己在大球場草圖P2上的位置。

🎥播放3段拍攝片段證物
播放P3 約18秒片段,證人指看台較前位置一穿紅衣香港球迷男子在播放中國國歌時背向大球埸草地,面向觀眾,頭部向下,雙手垂低。

播放P4 約8分鐘片段,開賽前看台上紅衫香港球迷多次呼叫「安達臣」,「We are Hong Kong」口號。PW1確認被告在播放伊朗國歌時是面向球場,播放香港國歌前被告則背向球場。

播放P5約5分鐘片段,雙方球員進埸,大會先後播放伊朗國歌及中國國歌。播放中國國歌時遠方看台上一男子背向草地。

🔸盤問
同意自己集中在東翼103至105區,因為是香港球迷區,職責是指揮現場。確認自己因拍攝是背向球埸草地,相信其他保安及警員當時執勒時也是如此。

確認自己播放伊朗國歌時冇拍攝,只在中國國歌時開電話拍攝。同意自己沒有留意現場大電視。沒留意草地上有冇播音器,理解安裝在看台頂部。當時冇留意現埸有人發出噓聲,現埸夾雜很多口號及聲音。問有冇現場聽到叫「安達臣」PW1指冇為意,回答相信安是香港隊球員(實為香港隊主教練)。

PW1確認到大球埸執勤並非首次。辯方呈上5張大球埸拍攝照片D1(1- 5),同意草地上所見冇擴音器。

🔹沒有覆問

📌傳召證人 PW2 莫家豪(音)
🔹主問
於康文署任職助理經理,有負責為本案向警方提供案發時康文署錄影片段。

🔸盤問
確認P2大球埸草圖為網上可下載版本,2024年時自己對大球埸環境非常熟悉。呈上多張去年12月在大球場拍攝相片,東翼主層有3層觀眾席,分為山頂、包廂層及包廂前觀衆席,同意所指出相片中看台上擴音器位置,確認大球場播放系統聲音由球迷背後及看台頂傳出,不記得當時草地上有否擴音器。

北看台外有三支欄桿,同意有2支用作掛國旗及區旗,不清楚足總當天有否球場上再展示國旗/區旗,案發時在西看台擴播房間當值,有另一同事負責開咪廣播。過五

🔹覆問
同意庭上相片擴音器位置在2024年6月相同。

-控方完成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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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

📌被告選擇不作供,只傳召DW1李先生作供

🔸主問
採納2日前撰寫陳述書,以65b呈堂。DW1去年12月17日去大球埸睇另一埸比賽,並有拍攝現場照片,即剛才向pw2盤問展示那些。

🔹盤問
不清楚除照片拍攝到擴音器外仲有冇其他位置有,自己冇走去其他位置。同意大球場有天幕,不肯定天幕有冇擴音器。

🔸沒有覆問

[11:40 ~11:58]

雙方同意新增承認事實P13,警員25607於事後到大球場拍攝包括見到擴音器照片共九張P12(1-9)。

控方書面結案陳詞須在5月16日或之前交出,辯方書面結案陳詞則在5月21日或前交出。

[12:03] 完庭

案件押後至5月23日 09:30在同庭作結案陳詞,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林子康裁判官 #提堂
#四人藏匿案

案件1:余(26)🛑已還押逾1個月
案件2:吳(26)🛑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被控於2020年10月某日至2022年7月13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阻撓和妨礙法庭審判和完成針對馮、曾、王及一名少年所提起刑事法律程序的司法管轄權。
- - - - - - - - - - - - - - - -
控方申請兩位被告無需答辯,並申請將兩案於7月4日再訊,以等候律政司的指示和意見,包括本案在哪個級別的法院審理和控罪是否合適。

辯方不反對控方的押後申請。

法庭批准控方的押後申請,並將案件訂於7月4日09:30提堂。

兩位被告沒有保釋申請和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林子康裁判官
#20231203香港仔
#20231203柴灣 #提堂

D1: 何(33)
D2: 伍(34)
🛑二人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1:管有爆炸品 【D1】
被控於2023年12月3日,在鴨脷洲邨某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內含硝酸銨(92%濃度)的1.1公斤白色固體、內含硝酸銨(54%濃度)的約120毫升液體、內含硝酸銨(89%濃度)的270克無色固體、內含澱粉的71克白色固體,內含甘油的約790毫升液體及內含六亞甲基四胺的364克白色固體。

控罪2:管有爆炸品 【D2】
被控於2023年12月3日,在柴灣道漁灣邨某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內含煤油的約2,000毫升液體、內含甘油的約100毫升液體及內含六亞甲基四胺的18克白色固體。

控罪3:串謀製造爆炸品 【D1 & D2】
被控於2023年11月1日至12月3日之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串謀製造爆炸品,即硝酸鹽基礎爆炸品。

🔺以下3項為今日新增控罪

控罪4:管有爆炸品 【D1 &D2】
被控於2023年12月3日,在香港仔黃竹坑一個山坡,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內含硝酸銨的657克白色固體及內含萘的74克顆粒狀物。

控罪5: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D1 & D2】
被控於2023年11月1日至12月3日之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即三過氧化三丙酮及六亞甲基三過氧化二胺,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6:管有爆炸品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D1 &D2】
被控於2023年11月1日至12月3日之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串謀非法及惡意管有爆炸品,即內含過氧化氫的約580毫升液體、內含丙酮的約780毫升液體、內含硫酸的約250毫升液體及內含六亞甲基四胺的382克白色固體,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背景:
警方指兩人藏有政治宣傳單張,以及參與不同反政府社交媒體群組,相信他們立場反政府,亦認為案件反映仍有滋事分子死心不息企圖擾亂香港。

本案原本由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負責,現由國安處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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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已經取得律政司法律意見,今日修訂控罪(1-3),主要為物品份量,另新增控罪(4)至(6),控方申請押後將案件交付高等法院。

辯方不反對修訂、新增控罪與及押後,兩人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5年6月23日 0930東區法院第七庭再作交付程序,🛑期間2人繼續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林子康裁判官
#國歌法 #世界盃外圍賽
#審訊 [2/1]

劉(19)

控罪:侮辱國歌
被告被控於2024年6月6日,在香港跑馬地東院道55號香港大球場內,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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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李庭偉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關文渭大律師  #梁麗幗大律師

雙方採納書面陳詞,今早作口頭結案陳詞。

控方依賴以任何形式侮辱國歌即干犯相關罪行,本案球賽播放國歌時被告背向球場草地屬侮辱行為。

辯方質疑被告位置似乎可能聽不到喇吧的聲音來源,控方未能清晰定義侮辱,背向草地未必構成侮辱。當時現場片段也見到不是全部觀衆正面向住草地。大律師引述蘇丹案例指本案檢控有限制市民自由之嫌。

法庭需時考慮證據及詳細陳詞,案件押後至7月30日 09:30在同庭作裁決,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