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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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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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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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國歌法 #世界女排 #不服定罪上訴

👤陳(21)

控罪:侮辱國歌
被控於2023年6月16日,在香港九龍紅磡暢運道9號香港體育館內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
背景:經審訊後罪成,於2024年8月19日被判監8星期,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申請方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梁麗幗大律師

========
關文渭大律師稱被告考慮過之後,放棄上訴定罪和刑罰。

張官向被告確認,即時收監。
#高等法院第一庭
#姚勳智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1013旺角
#案件呈述上訴 [1/1]

朱(42)

控罪: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被告於2020年10月29日被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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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代表:#關文渭大律師
上訴方代表:羅專員

姚官己看雙方陳詞,只有數點向雙方澄清。

姚官指詳細審視原審裁判官裁決理據, 事發片段, 上訴方及答辯方陳詞,
即時作裁決。

📌裁決:駁回律政司不服判決上訴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李運騰法官
#港區國安法  #宣布判決

👤馬(30)🛑服刑中

控罪:煽動分裂國家

背景
因「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成判囚5年,但因受《維護國安條例》影響,於獲釋前兩天獲告知不獲減刑並至少需再服刑一年。馬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宣布懲教署就23條新安排的詮釋不合法,並予以重新詮釋、下令即時釋放及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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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代表:#關文渭大律師  #梁麗幗大律師
懲教署代表: #呂世杰資深大律師     #何卓衡大律師

🔺法庭貼出告示不會開庭,只派發書面裁決書予記者、家屬,法庭上載電子版供公眾䦧覧。

詳細裁決書 👈

📌裁決:駁回上訴人之司法覆核
#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23條  #網上言行  #提堂

👤周(57)🛑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
被控在今年3月至11月期間,多次在3個社交平台(Facebook、Instagram及Threads)發佈陳述、相片、圖片,及或影片,具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煸惑他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或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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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關文渭大律師

[14:35] 開庭

控方已經準備好答辯,辯方有申請,希望押後6至8星期以便閱讀文件、索取指示及提供法律意見。

[14:40] 完庭

案件押後至2025年2月27日 14:30第七庭再提堂,法庭要求如需審訊在2月21日或前雙方存檔審前覆核問卷及同意案情,如選擇認罪則存檔求情文件,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23條 #網上言行 #答辯

👤周(57)🛑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
被控在今年3月至11月期間,多次在3個社交平台(Facebook、Instagram及Threads)發佈陳述、相片、圖片,及或影片,具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煸惑他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或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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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承認控罪🔴
判處監禁18個月,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總刑期為🔴監禁12個月🔴

⏺️控方案情
手足被控在社交媒體發布145則煽動貼文,包括形容香港府政為獨裁政權,又說「有膽就開戰」。他因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案件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答辯。

在145則貼文中,46則無人讚好、分享或回應。辯方 #關文渭大律師 力陳,被告不知道轉發訊息會犯法,希望法庭可以作出相應考慮。此外,訊息不涉及煽動他人作出暴力行為。總裁判官蘇惠德關注,有訊息牽涉「開戰」字眼。辯方力陳指出「開戰」意思只是預期會發生戰爭。控罪確沒指控被告鼓吹暴力。最後蘇官認同內容不涉及煽動暴力,不會因此而加刑。

⏺️判刑
蘇官判刑時指出,被告容許公眾隨意瀏覽有關貼文,而且憑計算,每月發布的貼文約有20則之多,內容涉及大量謾罵、抹黑,語帶挑釁。被告不可能不知道其作為犯法。有別於泛民初選案,本案不涉受人誤導,被告不能以此依賴因法律無知作為減刑理由,考慮被告認罪3分1扣減,判入獄12個月。

⏺️插曲
休庭期間有人見到法庭職員拍攝旁聽人士,向法庭投訴。蘇官待判刑後作出解說,指出若果有人在法庭內及審訊期間作出攝影行為,他會即時作出處理,唯當時事件發生於庭外,旁聽人士可向法庭當值職員投訴。曾健成先生舉手示意,希望法官可以處理非法拍攝行為,但他堅持他只有權在法庭內審訊期間處理及轉介警方跟進。另一旁聽人仕再舉手示意,但蘇官指出他不是在法庭內解答問題,最後沒有理會。

臨時直播員後記:當時情況好明顯係黑警包庇法庭職員離開涉事範圍,並帶他到法庭外的律師接見室。當時我目擊到涉案職員(矮肥及光頭)從褲袋取出手機,意圖刪除相片,及後被發現後就暗中傳比另一名職員(戴白色口罩),隨後法庭旁聽師想阻止呢兩名職員離開,但黑警卻護送該兩名職員到接見室接受查問,被攝影的兩名旁聽師隨後入內。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林子康裁判官
#國歌法 #世界盃外圍賽
#審訊 [1/1]

劉(19)

控罪:侮辱國歌
被告被控於2024年6月6日,在香港跑馬地東院道55號香港大球場內,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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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李檢控官
辯方代表:#關文渭大律師  #梁麗幗大律師

[09: 50] 開庭

📌答辯:否認控罪

主控讀出承認事實(P1),2024年6月6日為世界盃外圍賽中國香港對伊朗賽事。警方呈上網上下載大球場草圖P2。警司林景聲(音)以手機、警員66174以攝錄機及康樂文化事務署安裝之現埸攝錄系統拍攝到現場人士片段分別為P3、P4及P5,控方另製作了18張截圖P6呈堂。

21:54時警員21430拘捕被告,檢取其學生入埸門票P7,身穿紅色球衣、灰色短褲、灰色運動鞋(P8、P9及P10),警方將檢取證物拍攝了一共7張照片P11(1至7)呈堂。

辯方主要爭議行為不構成侮辱。

📌傳召證人 PW1警司 林景聲(音)
🔹主問
案發時駐守灣仔警區,19:30到達大球場大堂,19:50帶隊去到看台執勤,確認自己在大球場草圖P2上的位置。

🎥播放3段拍攝片段證物
播放P3 約18秒片段,證人指看台較前位置一穿紅衣香港球迷男子在播放中國國歌時背向大球埸草地,面向觀眾,頭部向下,雙手垂低。

播放P4 約8分鐘片段,開賽前看台上紅衫香港球迷多次呼叫「安達臣」,「We are Hong Kong」口號。PW1確認被告在播放伊朗國歌時是面向球場,播放香港國歌前被告則背向球場。

播放P5約5分鐘片段,雙方球員進埸,大會先後播放伊朗國歌及中國國歌。播放中國國歌時遠方看台上一男子背向草地。

🔸盤問
同意自己集中在東翼103至105區,因為是香港球迷區,職責是指揮現場。確認自己因拍攝是背向球埸草地,相信其他保安及警員當時執勒時也是如此。

確認自己播放伊朗國歌時冇拍攝,只在中國國歌時開電話拍攝。同意自己沒有留意現場大電視。沒留意草地上有冇播音器,理解安裝在看台頂部。當時冇留意現埸有人發出噓聲,現埸夾雜很多口號及聲音。問有冇現場聽到叫「安達臣」PW1指冇為意,回答相信安是香港隊球員(實為香港隊主教練)。

PW1確認到大球埸執勤並非首次。辯方呈上5張大球埸拍攝照片D1(1- 5),同意草地上所見冇擴音器。

🔹沒有覆問

📌傳召證人 PW2 莫家豪(音)
🔹主問
於康文署任職助理經理,有負責為本案向警方提供案發時康文署錄影片段。

🔸盤問
確認P2大球埸草圖為網上可下載版本,2024年時自己對大球埸環境非常熟悉。呈上多張去年12月在大球場拍攝相片,東翼主層有3層觀眾席,分為山頂、包廂層及包廂前觀衆席,同意所指出相片中看台上擴音器位置,確認大球場播放系統聲音由球迷背後及看台頂傳出,不記得當時草地上有否擴音器。

北看台外有三支欄桿,同意有2支用作掛國旗及區旗,不清楚足總當天有否球場上再展示國旗/區旗,案發時在西看台擴播房間當值,有另一同事負責開咪廣播。過五

🔹覆問
同意庭上相片擴音器位置在2024年6月相同。

-控方完成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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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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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選擇不作供,只傳召DW1李先生作供

🔸主問
採納2日前撰寫陳述書,以65b呈堂。DW1去年12月17日去大球埸睇另一埸比賽,並有拍攝現場照片,即剛才向pw2盤問展示那些。

🔹盤問
不清楚除照片拍攝到擴音器外仲有冇其他位置有,自己冇走去其他位置。同意大球場有天幕,不肯定天幕有冇擴音器。

🔸沒有覆問

[11:40 ~11:58]

雙方同意新增承認事實P13,警員25607於事後到大球場拍攝包括見到擴音器照片共九張P12(1-9)。

控方書面結案陳詞須在5月16日或之前交出,辯方書面結案陳詞則在5月21日或前交出。

[12:03] 完庭

案件押後至5月23日 09:30在同庭作結案陳詞,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惠德總裁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新案件
#連坐

郭(68)

控罪:
處理屬於潛逃者管有的資金或財產  [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90(2)(b)及90(3)條和《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

詳情:
於2025年1月4日至2025年2月2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企圖直接或間接處理屬於名為郭鳳儀的有關潛逃者的,或由郭鳳儀擁有或控制的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即一份壽險及綜合人身意外保險單,而該保險單可用以取得存於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的資金。
--------------------

辯方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控方申請押後六星期以便警方作進一步調查,包括檢查從被告檢取手機及電腦內的資料。辯方不反對押後,因需時檢視保險單條款內容再研究答辯方向及保釋申請。同意如有保釋申請會以書面通知法庭,暫定預留在5月8日作保釋陳詞。

案件押後至6月13日再訊,期間被告需要還柙🛑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惠德總裁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提堂
#連坐

郭(68)

控罪:
處理屬於潛逃者管有的資金或財產  [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90(2)(b)及90(3)條和《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

詳情:
於2025年1月4日至2025年2月2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企圖直接或間接處理屬於名為郭鳳儀的有關潛逃者的,或由郭鳳儀擁有或控制的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即一份壽險及綜合人身意外保險單,而該保險單可用以取得存於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的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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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李庭偉
辯方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司徒子朗大律師

今天作保釋申請,聽罷雙方陳詞,法官拒絕批准保釋

案件押後至6月13日再訊,期間被告繼續還柙🛑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連坐
#港區國安法  #申請保釋

郭(68)🛑已還押18日

控罪:
處理屬於潛逃者管有的資金或財產  [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90(2)(b)及90(3)條和《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

詳情:
於2025年1月4日至2025年2月2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企圖直接或間接處理屬於名為郭鳳儀的有關潛逃者的,或由郭鳳儀擁有或控制的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即一份壽險及綜合人身意外保險單,而該保險單可用以取得存於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的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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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李庭偉
辯方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司徒子朗大律師

今天作保釋申請,聽罷雙方陳詞,法庭批准保釋,條件如下:
-保釋現金 20萬
-人事現金擔保 20萬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於報住地址
-每天警署報到
-不得接觸控方證人
-審訊裁決前不得聯絡郭鳳儀

案件已經排期6月1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林子康裁判官
#國歌法 #世界盃外圍賽
#審訊 [2/1]

劉(19)

控罪:侮辱國歌
被告被控於2024年6月6日,在香港跑馬地東院道55號香港大球場內,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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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李庭偉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關文渭大律師  #梁麗幗大律師

雙方採納書面陳詞,今早作口頭結案陳詞。

控方依賴以任何形式侮辱國歌即干犯相關罪行,本案球賽播放國歌時被告背向球場草地屬侮辱行為。

辯方質疑被告位置似乎可能聽不到喇吧的聲音來源,控方未能清晰定義侮辱,背向草地未必構成侮辱。當時現場片段也見到不是全部觀衆正面向住草地。大律師引述蘇丹案例指本案檢控有限制市民自由之嫌。

法庭需時考慮證據及詳細陳詞,案件押後至7月30日 09:30在同庭作裁決,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