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續審 [3/4]
🕙10:00
📍#高等法院第七庭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10:30
📍#高等法院第十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1:30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續審 [6/10]
(0951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續審 [3/4]
🕙10:00
📍#高等法院第七庭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10:30
📍#高等法院第十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1:30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續審 [6/10]
(0951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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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十庭
#余啟肇聆案官
#訟費評定聆訊
#20200701灣仔 #港區國安法
唐(23) 🛑服刑中
控罪及詳情:
(1)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灣仔盧押道和菲林明道之間的軒尼詩道、駱克道和謝斐道一帶,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2)恐怖活動罪(交替控罪: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針對人的嚴重暴力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眾安全。
(3)被控於同日同地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恐怖活動罪交替控罪),違反《道路交通條例》。
—————————
唐 今日無律師代表,自行向法庭陳詞,並講述有關其案件就人身保護令狀的法援申請和法律代表所涉費用。
現已散庭,聆訊押後至2023年2月3日10:00時。
💛感謝報料💛
#余啟肇聆案官
#訟費評定聆訊
#20200701灣仔 #港區國安法
唐(23) 🛑服刑中
控罪及詳情:
(1)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灣仔盧押道和菲林明道之間的軒尼詩道、駱克道和謝斐道一帶,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2)恐怖活動罪(交替控罪: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針對人的嚴重暴力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眾安全。
(3)被控於同日同地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恐怖活動罪交替控罪),違反《道路交通條例》。
—————————
唐 今日無律師代表,自行向法庭陳詞,並講述有關其案件就人身保護令狀的法援申請和法律代表所涉費用。
現已散庭,聆訊押後至2023年2月3日10:00時。
💛感謝報料💛
【10月25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續審[11/35]
🕙10:00
✅(已有) #高等法院第十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已有)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一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截至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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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續審[11/35]
🕙10:00
✅(已有) #高等法院第十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已有)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一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截至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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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十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炸軍營
#煽惑製造爆炸品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陳(27)🛑服刑中
控罪:煽惑他人製造爆炸品罪
被控於2017年11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製造爆炸品,即硝酸甘油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1月14日被 #鄭紀航暫委法官判處監禁4年6個月。
---------------------------
🔸申請方沒有律師代表,親自答辯,帷庭上神情呆滯精神恍惚,申述理由指上次在虛擬法庭審訊,沒有定罪,是懲教搞錯咗應該今日獲釋,及後又提及一些無關理由。
🔹答辯方指申請人理由並不存在
📌速報
法庭拒絕發出上訴許可申請❌
裁決書會在三個月內發出
💛感謝報料💛
📍按:庭上被告思想紊亂,眼神空洞,上年判刑求情時律師提及報告指出有妄想症,未知是那否在院舍接受過任何治療,如今情況似乎惡化了🥲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炸軍營
#煽惑製造爆炸品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陳(27)🛑服刑中
控罪:煽惑他人製造爆炸品罪
被控於2017年11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製造爆炸品,即硝酸甘油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1月14日被 #鄭紀航暫委法官判處監禁4年6個月。
---------------------------
🔸申請方沒有律師代表,親自答辯,帷庭上神情呆滯精神恍惚,申述理由指上次在虛擬法庭審訊,沒有定罪,是懲教搞錯咗應該今日獲釋,及後又提及一些無關理由。
🔹答辯方指申請人理由並不存在
📌速報
法庭拒絕發出上訴許可申請❌
裁決書會在三個月內發出
💛感謝報料💛
📍按:庭上被告思想紊亂,眼神空洞,上年判刑求情時律師提及報告指出有妄想症,未知是那否在院舍接受過任何治療,如今情況似乎惡化了🥲
#高等法院第十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20200203壁屋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黃 (20) 己服刑完畢
控罪: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及普通法
被控約於2020年2月3日在壁屋監獄內,同意刪除3個互聯網戶口,即1個Instagram戶口及2個Google戶口
📎案件背景
2020年12月22日,上訴人和另一位被告被指控在壁屋監獄協助 #1224觀塘 被刪除Instagram 及Google戶口而被捕。案件於 2021年2月18日首次提堂。
詳見: https://t.bibica.net/youarenotalonehk_live/13516
2022年8月30日,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指被告明白第一被告意圖,而明白之下同意刪除相關資料,有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裁決上訴人罪成,詳見:
https://t.bibica.net/youarenotalonehk_live/21469
2022年9月26日,判處上訴人4個月監禁,詳見:
https://t.bibica.net/youarenotalonehk_live/21733
裁決書見此: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6976&currpage=T
------------------
📌申請人缺席
法官表示會視為撤回申請,除非申請人有好因由,否則不會批准推翻是次決定。
10:03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20200203壁屋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黃 (20) 己服刑完畢
控罪: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及普通法
被控約於2020年2月3日在壁屋監獄內,同意刪除3個互聯網戶口,即1個Instagram戶口及2個Google戶口
📎案件背景
2020年12月22日,上訴人和另一位被告被指控在壁屋監獄協助 #1224觀塘 被刪除Instagram 及Google戶口而被捕。案件於 2021年2月18日首次提堂。
詳見: https://t.bibica.net/youarenotalonehk_live/13516
2022年8月30日,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指被告明白第一被告意圖,而明白之下同意刪除相關資料,有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裁決上訴人罪成,詳見:
https://t.bibica.net/youarenotalonehk_live/21469
2022年9月26日,判處上訴人4個月監禁,詳見:
https://t.bibica.net/youarenotalonehk_live/21733
裁決書見此: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6976&currpage=T
------------------
📌申請人缺席
法官表示會視為撤回申請,除非申請人有好因由,否則不會批准推翻是次決定。
10:03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十庭
#黎婉姫法官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申請人身保護令 #英語聆訊
👤張(22) 🛑服刑中
背景及控罪:
張和其他三人因「感謝」刺警,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被控告:
(1) 宣揚恐怖主義罪《國安法》;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侵害人身罪條例》
張承認控罪(2),控罪(1) 獲得撤銷,在2023年10月30日被 #謝沈智慧法官 判處35個月監禁,於2024年9月13日上訴得直,刑令下調至監禁1年3個月。張指由於他在囚行為良好等因素,他應獲1/3良好表現扣減並即時釋放,但被懲教繼續羈押,故申請人身保護令。
🔸申請方代表:
#彭耀鴻資深大律師、#關文渭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
🔹答辯方代表:
#呂世杰資深大律師、#何卓衡大律師
==========
簡報:
答辯方代表(律政司)表示昨日諮詢國安委,得到正式答覆,指本案性質屬國安法,根據國安法第14條,指示懲教署長作出決定,罪行係意圖危害國家安全,若果獲得減刑會不利國家。
呈上懲教署長今日作出的決定,稱諮詢了國安委,考慮了罪行性質,同意國安委的意見,覺得被告沒有反省,聲稱減刑會不利國家安全,不獲1/3扣減。
黎官稱今日收到的資料,足以做聆訊決定,否決被告的申請(人身保護令及保釋),指國安委的決定不可上訴。
律政司一方申請訟費,雙方陳辭後,黎官批准。
#黎婉姫法官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申請人身保護令 #英語聆訊
👤張(22) 🛑服刑中
背景及控罪:
張和其他三人因「感謝」刺警,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被控告:
(1) 宣揚恐怖主義罪《國安法》;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侵害人身罪條例》
張承認控罪(2),控罪(1) 獲得撤銷,在2023年10月30日被 #謝沈智慧法官 判處35個月監禁,於2024年9月13日上訴得直,刑令下調至監禁1年3個月。張指由於他在囚行為良好等因素,他應獲1/3良好表現扣減並即時釋放,但被懲教繼續羈押,故申請人身保護令。
🔸申請方代表:
#彭耀鴻資深大律師、#關文渭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
🔹答辯方代表:
#呂世杰資深大律師、#何卓衡大律師
==========
簡報:
答辯方代表(律政司)表示昨日諮詢國安委,得到正式答覆,指本案性質屬國安法,根據國安法第14條,指示懲教署長作出決定,罪行係意圖危害國家安全,若果獲得減刑會不利國家。
呈上懲教署長今日作出的決定,稱諮詢了國安委,考慮了罪行性質,同意國安委的意見,覺得被告沒有反省,聲稱減刑會不利國家安全,不獲1/3扣減。
黎官稱今日收到的資料,足以做聆訊決定,否決被告的申請(人身保護令及保釋),指國安委的決定不可上訴。
律政司一方申請訟費,雙方陳辭後,黎官批准。
#高等法院第十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0929金鐘 #宣布判決
D1: 馮(39)/ D2: 歐陽(41)
D8: 邱(23)/ D10: 林(22)
D11: 謝(27)
🛑五人服刑中
控罪:暴動
各人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馮經審訊後被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定罪成,於2023年3月25日被判處監禁5年3個月;邱認罪,於同日被判處監禁4年3個月;歐陽, 林, 謝 認罪,於同日被判處監禁4年。五人於2024年11月27日分別提出定罪及刑罰上訴。
——————
D1 定罪上訴被駁回🔴
D1, D2, D10, D11 刑罰上訴被駁回🔴
D8 刑罰上訴得直🟢刑期由4年3個月下調至4年
💛感謝臨時直播員💛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0929金鐘 #宣布判決
D1: 馮(39)/ D2: 歐陽(41)
D8: 邱(23)/ D10: 林(22)
D11: 謝(27)
🛑五人服刑中
控罪:暴動
各人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馮經審訊後被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定罪成,於2023年3月25日被判處監禁5年3個月;邱認罪,於同日被判處監禁4年3個月;歐陽, 林, 謝 認罪,於同日被判處監禁4年。五人於2024年11月27日分別提出定罪及刑罰上訴。
——————
D1 定罪上訴被駁回🔴
D1, D2, D10, D11 刑罰上訴被駁回🔴
D8 刑罰上訴得直🟢刑期由4年3個月下調至4年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