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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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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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月08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1:00
📍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5月08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惠德總裁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提堂
#連坐

郭(68)

控罪:
處理屬於潛逃者管有的資金或財產  [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90(2)(b)及90(3)條和《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

詳情:
於2025年1月4日至2025年2月2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企圖直接或間接處理屬於名為郭鳳儀的有關潛逃者的,或由郭鳳儀擁有或控制的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即一份壽險及綜合人身意外保險單,而該保險單可用以取得存於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的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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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李庭偉
辯方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司徒子朗大律師

今天作保釋申請,聽罷雙方陳詞,法官拒絕批准保釋

案件押後至6月13日再訊,期間被告繼續還柙🛑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23條 #網上言行
#提堂

👤李(36)🔴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
被控於2024年3月29日至2025年1月21日期間,在香港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發布該等刊物,即在Facebook發布陳述、相片及/ 或圖片,具意圖:

(a)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構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b)煽惑他人在特區作出暴力行為;及/或
(c)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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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承認控罪及同意案情

裁定罪名成立❗️

📌判刑速報:12個月即時監禁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13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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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5.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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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林子康裁判官
🕤09:30
👥何,伍(33-34)🛑二人已還押逾17個月 #提堂 (#20231203香港仔 管有爆炸品 串謀製造爆炸品;#20231203柴灣 管有爆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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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林子康裁判官
#20231203香港仔
#20231203柴灣 #提堂

D1: 何(33)
D2: 伍(34)
🛑二人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1:管有爆炸品 【D1】
被控於2023年12月3日,在鴨脷洲邨某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內含硝酸銨(92%濃度)的1.1公斤白色固體、內含硝酸銨(54%濃度)的約120毫升液體、內含硝酸銨(89%濃度)的270克無色固體、內含澱粉的71克白色固體,內含甘油的約790毫升液體及內含六亞甲基四胺的364克白色固體。

控罪2:管有爆炸品 【D2】
被控於2023年12月3日,在柴灣道漁灣邨某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內含煤油的約2,000毫升液體、內含甘油的約100毫升液體及內含六亞甲基四胺的18克白色固體。

控罪3:串謀製造爆炸品 【D1 & D2】
被控於2023年11月1日至12月3日之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串謀製造爆炸品,即硝酸鹽基礎爆炸品。

🔺以下3項為今日新增控罪

控罪4:管有爆炸品 【D1 &D2】
被控於2023年12月3日,在香港仔黃竹坑一個山坡,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內含硝酸銨的657克白色固體及內含萘的74克顆粒狀物。

控罪5: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D1 & D2】
被控於2023年11月1日至12月3日之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即三過氧化三丙酮及六亞甲基三過氧化二胺,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6:管有爆炸品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D1 &D2】
被控於2023年11月1日至12月3日之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串謀非法及惡意管有爆炸品,即內含過氧化氫的約580毫升液體、內含丙酮的約780毫升液體、內含硫酸的約250毫升液體及內含六亞甲基四胺的382克白色固體,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背景:
警方指兩人藏有政治宣傳單張,以及參與不同反政府社交媒體群組,相信他們立場反政府,亦認為案件反映仍有滋事分子死心不息企圖擾亂香港。

本案原本由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負責,現由國安處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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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已經取得律政司法律意見,今日修訂控罪(1-3),主要為物品份量,另新增控罪(4)至(6),控方申請押後將案件交付高等法院。

辯方不反對修訂、新增控罪與及押後,兩人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5年6月23日 0930東區法院第七庭再作交付程序,🛑期間2人繼續還押。
【05月15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 #區域法院第卌九庭 #提堂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16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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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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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馬(30)🛑服刑中 #原訟庭上訴案件 #正審上訴 [1/1]  (#港區國安法 煽動分裂國家;馬要求法庭宣布懲教署就23條新安排的詮釋不合法,並予以重新詮釋、下令即時釋放馬、及對馬賠償。原訟庭於2024年12月6日駁回馬的司法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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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09: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香港文網有限公司 與 👥食環署署長、高級衞生督察Chung Ching Yan #提堂 (#膳心小館 香港文網有限公司要求法庭撤銷食環署檢取該批月餅的措施,以及下令署方賠償有關損失。)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27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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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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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62個月;D7何已還押逾38個月 #續審 [142/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姚勳智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10:00
👤蘇(22)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2021立會選舉 煽惑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經審訊後,於2022年12月29日裁定控罪合憲。被告不服判決提出上訴。原訟庭於2025年3月3日駁回上訴,被告不服判決,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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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 裁 判 法 院 )
👩🏻‍⚖️崔美霞裁判官
🕚11:00
👥*,*(15)🛑二人因另案服刑中 #提堂 (#20200513沙田 刑事毀壞 拒捕;原訟庭撤銷無罪裁決,並下令原審裁判官按原訟庭的意見繼續處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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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毓偉(33) 非禮 #非禮女途人
【05月27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00
📍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11:00
已有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提堂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 裁 判 法 院 )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提堂

D3 & D4  *, * (15) 🛑二人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1) 刑事損壞 [D3 & D4]
(4) 抗拒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4]
詳情按此

簡單背景:
兩位答辯人於2022年2月18日被時任 #崔美霞裁判官 裁定脫罪,律政司不服判決上訴。 詳情按此

2025年4月7日 #陳仲衡法官 裁決原審罪名不成立是「有悖常理」的結論及裁斷,並下令原審裁判官按原訟庭的意見繼續處理本案。 詳情按此

控方: #陳文慧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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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 開庭

跟據原訟庭裁決,案件發還重審,今日只係提堂,崔官向兩名被告確認未有律師代表,未能進一步處理,詢問兩人聘請律師的情況。

D4 申請8星期聘請律師,崔官表示太耐,問控方如何處理。控方稱要等待辯方有律師,可以相量如何處理,應該無新證據,唔需要從提證供,除非辯方異議。因此崔官認為只需雙方陳詞。

崔官指示押後兩星期,待被告揾律師,再開庭時不需要即時陳詞,只需要表達意向。

D4 父親向法庭示意,崔官未有理會,D4 向法庭表示想與父親溝通,法庭唔批。

法庭最終決定將案件押後至2025年6月10日10:00,同庭再訊,被告無保釋申請。

[11:35] 休庭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04日 星期三】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5年6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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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葉,陳(20-22) #提堂 (#1112荃灣 非法集結 2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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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1112荃灣 #提堂

D1 :葉(20)
D2 :陳(22)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兩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在⾝處非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D1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控罪3:在⾝處非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D2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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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0開庭

由於終審法院尚未就D1的案件發出指示,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5年8月4日再訊,期間批准兩位被告保釋。

09:41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