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14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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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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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黎婉姫法官
🕔17:00
👥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36-72)🛑鄒因另案服刑中 #宣讀判詞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沒有遵從規定提供資料;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3月11日被判處監禁4.5個月,鄧,徐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0:00
👤侯(17)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20200513沙田 煽惑刑事損壞;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4日被判處教導所,於2022年7月15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45/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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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2庭
👨🏻⚖️李慶年法官
🕚11:00
👤何(42) #續審 [3/6] (#0721元朗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林卓廷,庾,陳,葉,鄭,尹,楊(26-48)🛑林因另案已還押逾36個月 #續審 [29/25] (#0721元朗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周,戴,戴,袁(17-37) #續審 [4/25] (#0701金鐘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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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案件
10:30 高等法院第四十庭 👤周(25) 與 🐶警務處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20200307爆炸 周指他於2020年3月8日凌晨,在警署被數名警員非法惡意毆打以索取證據,引致身體及精神受到傷害,因此要求警務處處長為相關行為負上法律責任及賠償。)
#不是聲援
10:10 高等法院第四十庭 🐶何耀威 與 🐶由律政司司長代表的警務處處長 (#0830葵涌 何於2019年8月30日在葵涌警署附近被3名蒙面人襲擊,致他身受多處刀傷,故他控告警務處處長,認為警務處就此事件有疏忽及違反法定責任之嫌,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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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黎婉姫法官
🕔17:00
👥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36-72)🛑鄒因另案服刑中 #宣讀判詞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沒有遵從規定提供資料;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3月11日被判處監禁4.5個月,鄧,徐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0:00
👤侯(17)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20200513沙田 煽惑刑事損壞;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4日被判處教導所,於2022年7月15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45/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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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2庭
👨🏻⚖️李慶年法官
🕚11:00
👤何(42) #續審 [3/6] (#0721元朗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林卓廷,庾,陳,葉,鄭,尹,楊(26-48)🛑林因另案已還押逾36個月 #續審 [29/25] (#0721元朗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周,戴,戴,袁(17-37) #續審 [4/25] (#0701金鐘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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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30 高等法院第四十庭 👤周(25) 與 🐶警務處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20200307爆炸 周指他於2020年3月8日凌晨,在警署被數名警員非法惡意毆打以索取證據,引致身體及精神受到傷害,因此要求警務處處長為相關行為負上法律責任及賠償。)
#不是聲援
10:10 高等法院第四十庭 🐶何耀威 與 🐶由律政司司長代表的警務處處長 (#0830葵涌 何於2019年8月30日在葵涌警署附近被3名蒙面人襲擊,致他身受多處刀傷,故他控告警務處處長,認為警務處就此事件有疏忽及違反法定責任之嫌,要求賠償。)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20200513沙田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D7: 侯(17)
控罪: 煽惑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香港煽惑D1, D2 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刑事損壞沙田新城市的商店。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4日被判處教導所,於2022年7月15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服刑134日)
------------------------
📎定罪上訴
🔸申請方陳詞:
法官指收到辯方很詳細的陳詞,相信不會有太多補充,代表律師指有少修改,並爭議證物即警方用軟件從手機獲取被告之whatsapp 紀錄,張官即指其理解審訊時只有另一被告(即D6梁)爭議,D7代表並沒有。代表進一步指手機sim卡是其母申請,法庭應該考慮沒證明證物whatsapp 是D7使用帳戶,證據準確及完整性存疑。張官再指原審法官有考慮訊息內容如提及去和你sing去推論,法庭看不到其他人使用D7 whatsapp 帳戶之可能性,不接納此上訴理由。
至於犯罪意圖,原審法官沒有充足考慮,張官讀出whatsapp 容指D7對話提及不只唱要裝修,帶文具,大家小心不要出師未㨗身先死,這些已經足夠作唯一合理推論煽惑意圖。張官只接納書面陳詞第三頁之定罪上訴理據(相信是爭議訊息是否有D7親自發出)
📎刑罰上訴
理由涉及私隱不作詳述,申請人提出之新健康理據如上訴不成功,代表希望考慮可施法外之恩,考慮被告不適合教導所及已經服刑了134日是否可視服刑完畢,張官認為言之尚早並指會再索取教導所報告,並指案情嚴重拒絕辯方要求索取勞教及更生中心報告。
🔹答辯方採納書面陳詞並認同法庭觀點
案件押後至4月2日 10:00作裁決,因要先為被告索取進一步教導所報告,期間被告需要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張慧玲法官
#20200513沙田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D7: 侯(17)
控罪: 煽惑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香港煽惑D1, D2 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刑事損壞沙田新城市的商店。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4日被判處教導所,於2022年7月15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服刑134日)
------------------------
📎定罪上訴
🔸申請方陳詞:
法官指收到辯方很詳細的陳詞,相信不會有太多補充,代表律師指有少修改,並爭議證物即警方用軟件從手機獲取被告之whatsapp 紀錄,張官即指其理解審訊時只有另一被告(即D6梁)爭議,D7代表並沒有。代表進一步指手機sim卡是其母申請,法庭應該考慮沒證明證物whatsapp 是D7使用帳戶,證據準確及完整性存疑。張官再指原審法官有考慮訊息內容如提及去和你sing去推論,法庭看不到其他人使用D7 whatsapp 帳戶之可能性,不接納此上訴理由。
至於犯罪意圖,原審法官沒有充足考慮,張官讀出whatsapp 容指D7對話提及不只唱要裝修,帶文具,大家小心不要出師未㨗身先死,這些已經足夠作唯一合理推論煽惑意圖。張官只接納書面陳詞第三頁之定罪上訴理據(相信是爭議訊息是否有D7親自發出)
📎刑罰上訴
理由涉及私隱不作詳述,申請人提出之新健康理據如上訴不成功,代表希望考慮可施法外之恩,考慮被告不適合教導所及已經服刑了134日是否可視服刑完畢,張官認為言之尚早並指會再索取教導所報告,並指案情嚴重拒絕辯方要求索取勞教及更生中心報告。
🔹答辯方採納書面陳詞並認同法庭觀點
案件押後至4月2日 10:00作裁決,因要先為被告索取進一步教導所報告,期間被告需要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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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4月02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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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0:00
👤侯(17)🛑已還押18日 #宣讀判詞 (#20200513沙田 煽惑刑事損壞;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4日被判處教導所,於2022年7月15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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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潘,羅,區(28-44)🛑潘已還押逾2個月; 羅,區已還押11日 🔥#判刑 (#0825葵涌 串謀非法集結 2項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周,戴,戴,袁(17-37) #續審 [15/25] (#0701金鐘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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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陳志輝裁判官
🕤09:45
👥顧,葉,蔡,郭,鍾(21-39) #續審 [7/7] (#0831太子 2項襲警 阻差辦公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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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案件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何,周,周(36-48) #提訊 (#特殊百份百貸款 串謀欺詐;國安處指三人連同另一人串謀詐騙中小企「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計劃。)
#不是聲援
09: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李志健(46) 危險駕駛 酒精超標下駕駛 #醉駕逆線撞小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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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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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0:00
👤侯(17)🛑已還押18日 #宣讀判詞 (#20200513沙田 煽惑刑事損壞;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4日被判處教導所,於2022年7月15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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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潘,羅,區(28-44)🛑潘已還押逾2個月; 羅,區已還押11日 🔥#判刑 (#0825葵涌 串謀非法集結 2項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周,戴,戴,袁(17-37) #續審 [15/25] (#0701金鐘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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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陳志輝裁判官
🕤09:45
👥顧,葉,蔡,郭,鍾(21-39) #續審 [7/7] (#0831太子 2項襲警 阻差辦公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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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案件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何,周,周(36-48) #提訊 (#特殊百份百貸款 串謀欺詐;國安處指三人連同另一人串謀詐騙中小企「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計劃。)
#不是聲援
09: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李志健(46) 危險駕駛 酒精超標下駕駛 #醉駕逆線撞小巴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20200513沙田
#宣讀判詞
D7: 侯(17) 🛑已還押18日
控罪: 煽惑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香港煽惑D1, D2 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刑事損壞沙田新城市的商店。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4日被判處教導所,於2022年7月15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曾經服刑134日)
------------------------
09:59 開庭
📌上訴速報:
📎定罪上訴:駁回上訴❌
📎刑期上訴得直✅,撒消教導所刑罸。考慮所有因素,改判監禁4個半月,緩刑24個月。
法官收到最新教導所報告指精神狀況不適合,今次報告被告指沒有做到但上次報告承認因貪玩犯案,法庭明白可能病情有影響記憶,但關注心理學家報告提到會面時被告精神表現有可能作大但又不是十分肯定,過往曾缺席覆診,不過最終評定仍是不適合教導所。
法官指被告犯案時17歲,今年20歲,根據報告判刑選項只有監禁或考慮曾服刑百多日施以法外開恩不用服刑。
申請人代表陳詞指希望法庭亦可考慮緩刑,答辦方不反對緩刑。
1016 完庭
詳細判詞需時撰寫,稍後才會頒佈。
#張慧玲法官
#20200513沙田
#宣讀判詞
D7: 侯(17) 🛑已還押18日
控罪: 煽惑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香港煽惑D1, D2 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刑事損壞沙田新城市的商店。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4日被判處教導所,於2022年7月15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曾經服刑134日)
------------------------
09:59 開庭
📌上訴速報:
📎定罪上訴:駁回上訴❌
📎刑期上訴得直✅,撒消教導所刑罸。考慮所有因素,改判監禁4個半月,緩刑24個月。
法官收到最新教導所報告指精神狀況不適合,今次報告被告指沒有做到但上次報告承認因貪玩犯案,法庭明白可能病情有影響記憶,但關注心理學家報告提到會面時被告精神表現有可能作大但又不是十分肯定,過往曾缺席覆診,不過最終評定仍是不適合教導所。
法官指被告犯案時17歲,今年20歲,根據報告判刑選項只有監禁或考慮曾服刑百多日施以法外開恩不用服刑。
申請人代表陳詞指希望法庭亦可考慮緩刑,答辦方不反對緩刑。
1016 完庭
詳細判詞需時撰寫,稍後才會頒佈。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18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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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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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14:15
👤侯(17) #宣布判決理由 (#20200513沙田 煽惑刑事損壞;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4日被判處教導所,於2022年7月15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於2024年4月2日駁回定罪上訴,但刑期上訴得直,改判監禁4個月2星期,緩刑2年。)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決,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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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案件
09:30 高等法院第四十庭 👤周(25) 與 🐶警務處 #法庭指示 (#20200307爆炸 周指他於2020年3月8日凌晨,在警署被數名警員非法惡意毆打以索取證據,引致身體及精神受到傷害,因此要求警務處處長為相關行為負上法律責任及賠償。)
#不是聲援
15:30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鄧兆雄(42) 暴動 串謀傷人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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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4.17]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14:15
👤侯(17) #宣布判決理由 (#20200513沙田 煽惑刑事損壞;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4日被判處教導所,於2022年7月15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於2024年4月2日駁回定罪上訴,但刑期上訴得直,改判監禁4個月2星期,緩刑2年。)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決,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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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09:30 高等法院第四十庭 👤周(25) 與 🐶警務處 #法庭指示 (#20200307爆炸 周指他於2020年3月8日凌晨,在警署被數名警員非法惡意毆打以索取證據,引致身體及精神受到傷害,因此要求警務處處長為相關行為負上法律責任及賠償。)
#不是聲援
15:30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鄧兆雄(42) 暴動 串謀傷人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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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1月07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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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陳仲衡法官
🕝14:30
👥*,*(15)🛑二人因另案服刑中 #案件呈述上訴 (#20200513沙田 刑事毀壞 拒捕;於2022年2月18日被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上訴。)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7個月;D7何已還押逾33個月 #續審 [66/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115/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 -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10:30 區域法院第卅七庭 🐶陸振中(43) 3項猥褻侵犯 危險駕駛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非禮醉駕咬手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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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陳仲衡法官
🕝14:30
👥*,*(15)🛑二人因另案服刑中 #案件呈述上訴 (#20200513沙田 刑事毀壞 拒捕;於2022年2月18日被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上訴。)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7個月;D7何已還押逾33個月 #續審 [66/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115/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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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10:30 區域法院第卅七庭 🐶陸振中(43) 3項猥褻侵犯 危險駕駛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非禮醉駕咬手指
#高等法院第一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513沙田 #案件呈述上訴
D3: * (15)
D4: * (15)
🛑二人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1 :#刑事損壞
兩位答辯人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的「喜茶」內,非法損壞兩部收銀機顯示屏和一部八達通處理器,總值15,200元。
控罪4 :抗拒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4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的「喜茶」內,抗拒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拒捕
簡單背景:
兩位答辯人於2022年2月18日被時任裁判官崔美霞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上訴。
================
📌原審裁判官的分析:
雖然警員在檢取電話和校對的程序正確,所有證物沒有被干擾和錯誤,以及不同控方證人試算表各有不同格式唯不影響資料整體準確性,但由於PW14在辨認D3,D4時缺乏足夠證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地證明D3,D4是在案發現場破壞喜茶的兩名示威者,故撤銷兩項控罪。
📌上訴方 (律政司) 的陳詞:
陳仲衡表示已經看過陳詞,只未看過片段。經商討後,上訴方表示不爭議裁判官對片段的描述,只爭議裁判官就案件證據作整體考慮後,得出之結論是有勃常理。
片段:
上訴方在庭上播放重點片段,輔以截圖冊作描述:
*基於篇幅考慮,本文只會概括片段所示的重點
🧷片段1 :兩位答辯人居所的電梯
上訴方指片段顯示兩位答辯人離開居所,上訴方表示兩人的衣飾和單車顏色有不同,可供比對。
上訴方指D3的黑色口罩、和白色衣服上的藍色圖案;D4的藍色口罩、白色衣服、白色鞋(紅色底和Nike標誌)、花紋背包都是主要的辨認特徵。
🧷片段2 :兩位答辯人居所的地下大堂
上訴方指此片段可顯示D4的白色鞋(紅色底和Nike標誌),D4於案發前後都曾穿著這對鞋。
🧷片段3:新城市廣場 (顯示商場的中庭和喜茶對出的環境)
上訴方指片段顯示到D3作出的動作:視察喜茶的環境,約4分鐘。上訴方認為D3在片段顯示的動作,與呈堂的WhatsApp對話紀錄(包括發送時間和照片 - 拍攝喜茶)和手機有關,法庭可以考慮證據的巧合度。雖然這時D3已換上長褲,但上訴方指其他特點不變。
其後,上訴方指有黑衣人會從LEGO店舖衝出來,包括D4,而D3曾阻隔上前幫忙的保安員。
🧷片段4和5:喜茶
上訴方指雖然D4在破壞喜茶時已更換衣著,但鞋的特徵不變。包括D4的黑衣人破壞喜茶後,假裝顧客的警員曾與D4糾纏,但因有搶犯事件,故D4成功離開。
上訴方指D4與警員糾纏時曾露出白色衣服,這與D4出門時身穿的衣服非常相似。
🧷片段6和7:新城市廣場的露天位置
上訴方指D4脫去黑色上衣後,露出白色上衣。片段亦可顯示D4的白色鞋。
🧷片段8:新城市廣場2樓扶手電梯
上訴方指D4露出白色上衣,行走路線是前往Apple shop會合D3,一起回家。
🧷片段9:新城市廣場American Eagle外
D3和D4會合後,D3脫下餘下的一隻鞋,上訴方指D3將鞋交予D4保管,之後D3 一直穿白襪。上訴方指片段亦可顯示D4的白色鞋。
🧷片段10:偉華中心
上訴方指片段顯示D4的白色上衣、白色鞋、花紋背包、以及藍色口罩。
🧷片段11:希爾頓中心
上訴方指片段顯示D4的白色上衣、白色鞋、花紋背包、以及藍色口罩;亦可顯示D3與D4 一同走過。
播放片段後,上訴方希望法庭考慮整體證據後,可就D3,D4的身份給予權威性意見,並作出適當指示。
共同犯罪:
就共同犯罪的議題:上訴方認為本案有足夠證據分辨D3,4,證明D3負責把風;D4負責破壞,是共同犯罪。退一步考慮,即使不能分辨D3,D4,但若果肯定他們是犯案一員,根據FACC5/2016案,同樣罪成。
📌D3:
D3希望法庭認同原審裁決沒有有勃常情。D3同意原審時PW14同意要靠其他層面考慮身份辨認,但希望法庭考慮到原審是得悉和已處理所有呈堂證據。
📌D4 :
D4希望法庭考慮到原審裁決已:
1 : 指出不能辨認兩位答辯人原因;
2 : 在考慮答辯人是否犯案人時給予相關指引;
3 : 處理所有證據。
D4說由於原審時是較針對D3,D4各自的角色作裁斷,故沒有就共同犯罪上作裁斷。
================
陳仲衡表示會於2025年4月7日前頒下判決,兩名答辯人繼續因另案服刑中🛑
#陳仲衡法官
#20200513沙田 #案件呈述上訴
D3: * (15)
D4: * (15)
🛑二人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1 :#刑事損壞
兩位答辯人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的「喜茶」內,非法損壞兩部收銀機顯示屏和一部八達通處理器,總值15,200元。
控罪4 :抗拒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4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的「喜茶」內,抗拒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拒捕
簡單背景:
兩位答辯人於2022年2月18日被時任裁判官崔美霞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上訴。
================
📌原審裁判官的分析:
雖然警員在檢取電話和校對的程序正確,所有證物沒有被干擾和錯誤,以及不同控方證人試算表各有不同格式唯不影響資料整體準確性,但由於PW14在辨認D3,D4時缺乏足夠證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地證明D3,D4是在案發現場破壞喜茶的兩名示威者,故撤銷兩項控罪。
📌上訴方 (律政司) 的陳詞:
陳仲衡表示已經看過陳詞,只未看過片段。經商討後,上訴方表示不爭議裁判官對片段的描述,只爭議裁判官就案件證據作整體考慮後,得出之結論是有勃常理。
片段:
上訴方在庭上播放重點片段,輔以截圖冊作描述:
*基於篇幅考慮,本文只會概括片段所示的重點
🧷片段1 :兩位答辯人居所的電梯
上訴方指片段顯示兩位答辯人離開居所,上訴方表示兩人的衣飾和單車顏色有不同,可供比對。
上訴方指D3的黑色口罩、和白色衣服上的藍色圖案;D4的藍色口罩、白色衣服、白色鞋(紅色底和Nike標誌)、花紋背包都是主要的辨認特徵。
🧷片段2 :兩位答辯人居所的地下大堂
上訴方指此片段可顯示D4的白色鞋(紅色底和Nike標誌),D4於案發前後都曾穿著這對鞋。
🧷片段3:新城市廣場 (顯示商場的中庭和喜茶對出的環境)
上訴方指片段顯示到D3作出的動作:視察喜茶的環境,約4分鐘。上訴方認為D3在片段顯示的動作,與呈堂的WhatsApp對話紀錄(包括發送時間和照片 - 拍攝喜茶)和手機有關,法庭可以考慮證據的巧合度。雖然這時D3已換上長褲,但上訴方指其他特點不變。
其後,上訴方指有黑衣人會從LEGO店舖衝出來,包括D4,而D3曾阻隔上前幫忙的保安員。
🧷片段4和5:喜茶
上訴方指雖然D4在破壞喜茶時已更換衣著,但鞋的特徵不變。包括D4的黑衣人破壞喜茶後,假裝顧客的警員曾與D4糾纏,但因有搶犯事件,故D4成功離開。
上訴方指D4與警員糾纏時曾露出白色衣服,這與D4出門時身穿的衣服非常相似。
🧷片段6和7:新城市廣場的露天位置
上訴方指D4脫去黑色上衣後,露出白色上衣。片段亦可顯示D4的白色鞋。
🧷片段8:新城市廣場2樓扶手電梯
上訴方指D4露出白色上衣,行走路線是前往Apple shop會合D3,一起回家。
🧷片段9:新城市廣場American Eagle外
D3和D4會合後,D3脫下餘下的一隻鞋,上訴方指D3將鞋交予D4保管,之後D3 一直穿白襪。上訴方指片段亦可顯示D4的白色鞋。
🧷片段10:偉華中心
上訴方指片段顯示D4的白色上衣、白色鞋、花紋背包、以及藍色口罩。
🧷片段11:希爾頓中心
上訴方指片段顯示D4的白色上衣、白色鞋、花紋背包、以及藍色口罩;亦可顯示D3與D4 一同走過。
播放片段後,上訴方希望法庭考慮整體證據後,可就D3,D4的身份給予權威性意見,並作出適當指示。
共同犯罪:
就共同犯罪的議題:上訴方認為本案有足夠證據分辨D3,4,證明D3負責把風;D4負責破壞,是共同犯罪。退一步考慮,即使不能分辨D3,D4,但若果肯定他們是犯案一員,根據FACC5/2016案,同樣罪成。
📌D3:
D3希望法庭認同原審裁決沒有有勃常情。D3同意原審時PW14同意要靠其他層面考慮身份辨認,但希望法庭考慮到原審是得悉和已處理所有呈堂證據。
📌D4 :
D4希望法庭考慮到原審裁決已:
1 : 指出不能辨認兩位答辯人原因;
2 : 在考慮答辯人是否犯案人時給予相關指引;
3 : 處理所有證據。
D4說由於原審時是較針對D3,D4各自的角色作裁斷,故沒有就共同犯罪上作裁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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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仲衡表示會於2025年4月7日前頒下判決,兩名答辯人繼續因另案服刑中🛑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07日 星期一】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5年4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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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14:30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60個月;D7何已還押逾36個月 #續審 [118/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高 等 法 院11樓27庭
👨🏻⚖️陳仲衡法官
🕓16:00
👥*,*(15)🛑二人因另案服刑中 #宣布判決 (#20200513沙田 刑事毀壞 拒捕;於2022年2月18日被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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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09:30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楊孟羲(38) 2項非禮 普通襲擊 #警校非禮警署襲擊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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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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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1樓27庭
👨🏻⚖️陳仲衡法官
🕓16:00
👥*,*(15)🛑二人因另案服刑中 #宣布判決 (#20200513沙田 刑事毀壞 拒捕;於2022年2月18日被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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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楊孟羲(38) 2項非禮 普通襲擊 #警校非禮警署襲擊
#高等法院第廿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513沙田 #案件呈述上訴
#宣布判決
D3: * (15)
D4: * (15)
🛑二人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1 :#刑事損壞
兩位答辯人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的「喜茶」內,非法損壞兩部收銀機顯示屏和一部八達通處理器,總值15,200元。
控罪4 :抗拒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4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的「喜茶」內,抗拒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拒捕
簡單背景:
兩位答辯人於2022年2月18日被時任裁判官崔美霞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上訴。
================
法官及被告沒有出庭,16:00時只派發書面判決書予律師代表(如有到庭),裁決書已經上載到司法機構網頁。
詳細裁決書
📌裁決:原審罪名不成立是「有悖常理」的結論及裁斷,律政司上訴得直。
本案發還原審裁判官按法官對問題(1)至(4)給予的意見進一步處理。
#陳仲衡法官
#20200513沙田 #案件呈述上訴
#宣布判決
D3: * (15)
D4: * (15)
🛑二人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1 :#刑事損壞
兩位答辯人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的「喜茶」內,非法損壞兩部收銀機顯示屏和一部八達通處理器,總值15,200元。
控罪4 :抗拒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4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的「喜茶」內,抗拒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拒捕
簡單背景:
兩位答辯人於2022年2月18日被時任裁判官崔美霞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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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及被告沒有出庭,16:00時只派發書面判決書予律師代表(如有到庭),裁決書已經上載到司法機構網頁。
詳細裁決書
📌裁決:原審罪名不成立是「有悖常理」的結論及裁斷,律政司上訴得直。
本案發還原審裁判官按法官對問題(1)至(4)給予的意見進一步處理。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27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5年5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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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62個月;D7何已還押逾38個月 #續審 [142/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姚勳智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10:00
👤蘇(22)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2021立會選舉 煽惑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經審訊後,於2022年12月29日裁定控罪合憲。被告不服判決提出上訴。原訟庭於2025年3月3日駁回上訴,被告不服判決,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證明。)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 裁 判 法 院 )
👩🏻⚖️崔美霞裁判官
🕚11:00
👥*,*(15)🛑二人因另案服刑中 #提堂 (#20200513沙田 刑事毀壞 拒捕;原訟庭撤銷無罪裁決,並下令原審裁判官按原訟庭的意見繼續處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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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毓偉(33) 非禮 #非禮女途人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5年5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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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62個月;D7何已還押逾38個月 #續審 [142/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姚勳智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10:00
👤蘇(22)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2021立會選舉 煽惑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經審訊後,於2022年12月29日裁定控罪合憲。被告不服判決提出上訴。原訟庭於2025年3月3日駁回上訴,被告不服判決,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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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 裁 判 法 院 )
👩🏻⚖️崔美霞裁判官
🕚11:00
👥*,*(15)🛑二人因另案服刑中 #提堂 (#20200513沙田 刑事毀壞 拒捕;原訟庭撤銷無罪裁決,並下令原審裁判官按原訟庭的意見繼續處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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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毓偉(33) 非禮 #非禮女途人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 裁 判 法 院 )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提堂
D3 & D4 *, * (15) 🛑二人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1) 刑事損壞 [D3 & D4]
(4) 抗拒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4]
詳情按此
簡單背景:
兩位答辯人於2022年2月18日被時任 #崔美霞裁判官 裁定脫罪,律政司不服判決上訴。 詳情按此
2025年4月7日 #陳仲衡法官 裁決原審罪名不成立是「有悖常理」的結論及裁斷,並下令原審裁判官按原訟庭的意見繼續處理本案。 詳情按此
控方: #陳文慧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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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 開庭
跟據原訟庭裁決,案件發還重審,今日只係提堂,崔官向兩名被告確認未有律師代表,未能進一步處理,詢問兩人聘請律師的情況。
D4 申請8星期聘請律師,崔官表示太耐,問控方如何處理。控方稱要等待辯方有律師,可以相量如何處理,應該無新證據,唔需要從提證供,除非辯方異議。因此崔官認為只需雙方陳詞。
崔官指示押後兩星期,待被告揾律師,再開庭時不需要即時陳詞,只需要表達意向。
D4 父親向法庭示意,崔官未有理會,D4 向法庭表示想與父親溝通,法庭唔批。
法庭最終決定將案件押後至2025年6月10日10:00,同庭再訊,被告無保釋申請。
[11:35] 休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提堂
D3 & D4 *, * (15) 🛑二人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1) 刑事損壞 [D3 & D4]
(4) 抗拒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4]
詳情按此
簡單背景:
兩位答辯人於2022年2月18日被時任 #崔美霞裁判官 裁定脫罪,律政司不服判決上訴。 詳情按此
2025年4月7日 #陳仲衡法官 裁決原審罪名不成立是「有悖常理」的結論及裁斷,並下令原審裁判官按原訟庭的意見繼續處理本案。 詳情按此
控方: #陳文慧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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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 開庭
跟據原訟庭裁決,案件發還重審,今日只係提堂,崔官向兩名被告確認未有律師代表,未能進一步處理,詢問兩人聘請律師的情況。
D4 申請8星期聘請律師,崔官表示太耐,問控方如何處理。控方稱要等待辯方有律師,可以相量如何處理,應該無新證據,唔需要從提證供,除非辯方異議。因此崔官認為只需雙方陳詞。
崔官指示押後兩星期,待被告揾律師,再開庭時不需要即時陳詞,只需要表達意向。
D4 父親向法庭示意,崔官未有理會,D4 向法庭表示想與父親溝通,法庭唔批。
法庭最終決定將案件押後至2025年6月10日10:00,同庭再訊,被告無保釋申請。
[11:35] 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