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17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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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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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梁(48) 🔥#判刑 (#20240723土瓜灣 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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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梁(48) 🔥#判刑 (#20240723土瓜灣 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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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40723土瓜灣
🔥#判刑
梁(48)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4年7月23日,在紅磡土瓜灣道兩度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民建聯九龍城支部的兩個橫額,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判刑:
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感謝報料💛
注:只是以煙頭弄及兩張民建聯海報換來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絕對與政治無關)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40723土瓜灣
🔥#判刑
梁(48)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4年7月23日,在紅磡土瓜灣道兩度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民建聯九龍城支部的兩個橫額,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判刑:
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感謝報料💛
注:只是以煙頭弄及兩張民建聯海報換來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絕對與政治無關)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20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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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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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蘇(21)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0929金鐘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9月9日被判監3年6個月。)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60個月;D7何已還押逾36個月 #續審 [109/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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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1樓39庭
👩🏻⚖️張潔宜法官
🕙10:00
👤陳(25)🛑已還押6日 🔥#判刑 (#0831灣仔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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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蘇(21)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0929金鐘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9月9日被判監3年6個月。)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60個月;D7何已還押逾36個月 #續審 [109/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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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1樓39庭
👩🏻⚖️張潔宜法官
🕙10:00
👤陳(25)🛑已還押6日 🔥#判刑 (#0831灣仔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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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張潔宜法官
#0831灣仔 #暴動
🔥#判刑
陳(25) 🛑已還押6日
控罪:暴動
詳情: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灣仔菲林明道交界同天樂里交界一帶近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09:59] 開庭
法官先向辯方代表指出不同意求情陳詞指被告之裝備均為保護性質罪責不重,張官引用上訴庭判詞對管有口罩、手套、雷射筆、噴漆及打火機等均可視為工具,而被告管有物品數量如手套口罩不止一件,加上被捕時身穿黑色衣物並戴上手套,因認罪沒有作供解釋物品用途,法庭可推論意圖直接參與暴動非單純在場壯大聲勢。律師回應被告物品只有口罩及手套,即場再索取指示下被告沒有作進一步解釋身上物品。
📌判刑:45個月監禁
蕳短理由:
以梁天埼上訴庭頒下多項因素考慮,法官收看控方片段後認為示威者攜帶自製武器及雷射筆等明顯是有備而來,現場示威人數眾多,佔據主要道路及作出破壞,行為挑戰警方權威。法庭以5年為量刑起點,只有認罪可作扣減25 %。
[10:36] 完庭
#張潔宜法官
#0831灣仔 #暴動
🔥#判刑
陳(25) 🛑已還押6日
控罪:暴動
詳情: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灣仔菲林明道交界同天樂里交界一帶近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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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9] 開庭
法官先向辯方代表指出不同意求情陳詞指被告之裝備均為保護性質罪責不重,張官引用上訴庭判詞對管有口罩、手套、雷射筆、噴漆及打火機等均可視為工具,而被告管有物品數量如手套口罩不止一件,加上被捕時身穿黑色衣物並戴上手套,因認罪沒有作供解釋物品用途,法庭可推論意圖直接參與暴動非單純在場壯大聲勢。律師回應被告物品只有口罩及手套,即場再索取指示下被告沒有作進一步解釋身上物品。
📌判刑:45個月監禁
蕳短理由:
以梁天埼上訴庭頒下多項因素考慮,法官收看控方片段後認為示威者攜帶自製武器及雷射筆等明顯是有備而來,現場示威人數眾多,佔據主要道路及作出破壞,行為挑戰警方權威。法庭以5年為量刑起點,只有認罪可作扣減25 %。
[10:36] 完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23條 #判刑
👤李(53)🔴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1-5,7-9:刑事損壞
控罪6 :煽動意圖
簡單而言,被告於2024年5月4日至2024年12月13日期間,損壞天橋、電梯門、和國慶橫額和留下煽動句字,地點包括會議道行人天橋和中環廣場行人天橋等。
被告用黑筆留下的言論包括:習維尼係中國殺人王、支那土共死全家、共匪冧檔、台灣獨立等。
================
判刑:
就刑事損壞罪 (控罪1,2,8,9),皆以監禁4.5個月作量刑起點。被告第一時間認罪,刑令下調至監禁3個月。
就煽動罪 (控罪6),刑罰必需從嚴😐🙂,以監禁12個月作量刑起點。被告第一時間認罪,刑令下調至監禁8個月。
考慮總刑期原則後,監禁10個月是合適。為達到此刑期,下令控罪1,2,8,9的刑令中的2星期分期執行。
判刑理由書會稍後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
#蘇惠德總裁判官
#23條 #判刑
👤李(53)🔴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1-5,7-9:刑事損壞
控罪6 :煽動意圖
簡單而言,被告於2024年5月4日至2024年12月13日期間,損壞天橋、電梯門、和國慶橫額和留下煽動句字,地點包括會議道行人天橋和中環廣場行人天橋等。
被告用黑筆留下的言論包括:習維尼係中國殺人王、支那土共死全家、共匪冧檔、台灣獨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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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就刑事損壞罪 (控罪1,2,8,9),皆以監禁4.5個月作量刑起點。被告第一時間認罪,刑令下調至監禁3個月。
就煽動罪 (控罪6),刑罰必需從嚴😐🙂,以監禁12個月作量刑起點。被告第一時間認罪,刑令下調至監禁8個月。
考慮總刑期原則後,監禁10個月是合適。為達到此刑期,下令控罪1,2,8,9的刑令中的2星期分期執行。
判刑理由書會稍後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
💢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
#區域法院第廿九庭
#葉佐文法官 #判刑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案件編號:DCCC888/2019, DCCC11/2020, DCCC734/2020 (合併)
💩A1: 王志榮(54)
控罪1:#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港鐵元朗站,連同黃英傑、林觀良、林啟明、鄧英斌、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傷人17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港鐵元朗站,連同黃英傑、林觀良、林啟明、鄧英斌、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控方由 #黎靖頎 高級檢控官代表
辯方由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和 #關唐利大律師 代表
================
(10:03 開庭)
判刑理由:
📌前言:
被告原審時否認暴動罪及有意圖而傷人罪。在重審後,被告被裁定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本案的案情:
暴動罪和傷人罪發生於2019年7月21日約22:49時至23:14時,地點是港鐵元朗站大堂和上一層的月台。
白衣人的作為:
暴動發生之前,大批穿白色衣服人士(“白衣人”)白衣人同行,當中一些人手持自製的“保衛元朗 保衛家園”標語牌, 一些人將迷你國旗將綁在藤條末端, 一些人手持木棍,一些人手持藤條,一些人戴口罩,浩浩蕩蕩行經元朗形點2到達元朗西鐵站大堂。
大批巿民當時身穿並非白色衣服,較多人穿黑色衣服,也有人穿雜色衣服(“黑衣人”)聚集在大堂付費區內,與相隔在閘機外面的白衣人開始對罵。約22:49時,除了指罵閘內的黑衣人之外,多名白衣人並用木棍和藤條伸入去付費區內襲擊閘機內的黑衣人,亦有向黑衣人投擲物品,黑衣人擲物回應或用雨傘擋格,招架不來,被困在付費區內,不能出閘,有個別黑衣人(包括一名身穿記者反光衣的女士和證人A)在出閘後即被白衣人圍毆。
其後閘內的黑衣人從大堂行樓梯和扶手梯(當時沒有開動)上月台乘列車離開元朗站,白衣人衝入閘內追打,亦有上到月台,車廂的乘客量約有八成滿,列車一直沒有開動,門也沒有關上,警察沒有踪影,列車公開廣播卻要求乘客離開車廂,白衣人已滿佈車廂外充滿敵意,手持木棍、竹刀和藤條,也有出力投擲物品入車廂,乘客的保護裝備是幾把雨傘和勇敢地站在前排的年青血肉之軀。
被告案發時的行蹤和作為:
2019年7月21日約22:46-22:48時,被告與一群為數約65名的白衣人一同途經形點2從F出口進入港鐵元朗站。這群白衣人部分手持藤條、木棍和有連接紅色旗幟的棍狀物體,部分戴上口罩遮掩臉容。這群白衣人當中亦包括8名有份參與當日較早前約22:40-22:42時在已付費區(閘內)白衣人襲擊和襲擊黑衣人的白衣人。
約22:48時,被告和其他白衣人到達港鐵元朗站。當白衣人在近6、7號舖(即鴻福堂和7-11)那邊近F出口閘機前的非付費區(閘外)指罵付費區(閘內)的人時,被告在他們的身後。
約22:49-22:50時,被告移動至F出口和K出口之間的玻璃圍欄外的非付費區(閘外)。他與2—3名白衣人(包括一個手持連接着紅色旗幟的女子和一個手持藤條狀物體的白衣男子) 指罵付費區(閘內)的人。之後,被告再向付費區(閘內)人作指罵動作,更從地上執起寫有「保衛元朗保衛家園」字的發泡膠牌,並擲向付費區內(閘內)的人。
約22:51-22:52時,被告在F出口和K出口之間的玻璃圍欄外的非付費區(閘外)從地上執起水樽,並擲向付費區內(閘內)人士方向,再從地上執起木條,並擲向付費區內的(閘內)人。被告亦在F出口和K出口之間的玻璃圍欄外的非付費區(閘外)用手推1名黑衣男子,隨即5名白衣男子手持雨傘及木棍追打該黑衣男子。
約22:52時,被告在F出口和K出口之間的玻璃圍欄外的非付費區(閘外)再向付費區內(閘內)人士方向擲物。
約22:54時,被告經近6、7號舖那邊近F出口閘機旁邊的玻璃門,由非付費區(閘外)走到付費區內(閘內),並做手勢挑釁付費區內(閘內)的人。之後,被告轉身回去非付費區(閘外)。
約22:55時,近6、7號舖那邊近F出口閘機旁邊的玻璃門被關上。被告用右手企圖把它打開。
約22:57-22:58時,被告在近6、7號舖那邊近F出口閘機前的非付費區(閘外),並做手勢和擺動身體來挑釁付費區內(閘內)的人。
約22:59時,被告右手手持一個表面反光的垃圾桶蓋,與一群白衣人走向F出口方向。之後,被告與約2名白衣人在非付費區(閘外),一同從近6、7號舖那邊近F出口閘機旁邊追打一名身穿黑衣、戴灰色頭盔的男子(即證人A)至近G出口的7-11位置, 被告雙手高舉表面反光的垃圾桶蓋由上而下襲擊正在逃跑的證人A的左肩膊,而另外兩名白衣人則分別用雨傘打了證人A的頭盔一次和手持藤條追打證人A。
約23:01-23:02時,被告在從近6、7號舖那邊近該店舖閘機前的非付費區(閘外)向付費區內(閘內)的人投擲不知明物件兩次。
約23:02時,被告與約100名白衣人從付費區外(閘外)進入付費區內(閘內),當中部分人手持木棍或藤條。
約23:03時,當白衣人在已付費區(閘內)在一條通往上層月台的樓梯上襲擊1名身穿黑白橫間短袖衫男子期間,被告走入當時為數約60名白衣人當中,並在樓梯上手持木棍指向月台位置。
約23:08時,有約8個白衣人(大部分手持藤條狀物件) 在港鐵元朗站月台上向一個車廂內的乘客指罵。被告加入舉起他手中的藤條狀物體指罵該車廂內的乘客,包括講:「係你條仆街,屌你老母,搞亂哂!」。被告話音剛落,另一名手持棍的白衣人就衝入該車廂襲擊車廂內的乘客。
約23:11-23:12時,被告在港鐵元朗站月台上置身在白衣人(部份手持木棍及藤條)的人群當中。被告舉高右手,同時間另一名白衣人亦舉高手持藤條狀物體的右手。之後,被告亦拍手。
約23:15時,被告與一群約100名白衣人(部分手持藤條、木棍和有連接紅色旗幟的棍狀物體)一同經F出口離開港鐵元朗站到形點2。離開港鐵元朗站後,被告除掉口罩,仍與該群白衣人在形點2一同行走。
傷者:
在大堂被白衣人圍毆受傷的有證人A、D、E、F、G、H和I。
證人G、H和I各自見到一人被白衣人圍毆,即是三名受害人。
證人G和I見到白衣人在扶手梯上毆打另外兩名受害人。
在車廂內被白衣人毆打受傷的有證人B、C、H、K和J。
證人J見到到白衣人毆打另外兩名受害人。
證人A的醫療報告指出上唇有一處2.5厘米的裂傷,左臂不同位置和背部不同位置擦傷;傷勢相片顯示上唇縫了針,右上臂、右後肩及右手腕瘀傷,而腰部、左肩、左上臂及背部均有擦傷;上唇縫了七針。
證人B的醫療報告指出頸部觸痛,有擦傷及血腫,右前臂有一處擦傷傷口。
證人C醫療報告指出右臂、右手及右腿有局部觸痛,右臂及右腿有擦傷;傷勢相片顯示右小腿擦傷。
證人D醫療報告指出頭皮及臉部擦傷;右前臂、右足踝及左腿有裂傷;背部觸痛;眼部出現複視情況;傷勢相片指出太陽穴位置瘀傷、左眼受傷、右肩裂傷,而頸背、右肩、背、右手、左上臂、左腳、右足踝均有受傷。他的右足踝內側縫了兩針,他的左腳脛及右手前臂近手肘位各縫了一針。
證人E醫療報告指出右邊臉中間部位有一個U形的小傷口,緊貼左眼眉尾下有一道2毫米長的傷口,左手食指橈側面有一個U形的小傷口;傷勢相片顯示他的左眼角曾經縫針但後來已拆線,顯示的右邊面和左手手指和左手手臂都有受傷;他的左眼角和左手手指各縫了三針。
證人F醫療報告指出額頭、右邊大腿、兩邊前臂及雙手多處瘀傷及淺層擦傷,頭皮多處血腫。
證人G醫療報告指出其頭部後方頭皮有一處2厘米的裂傷,頭皮頂枕部區域有血腫;他的頭部後方縫了三針或四針。
證人H醫療報告指出其頭皮血腫,頸椎出現觸痛,右手擦傷。
證人I醫療報告指出其頭皮輕微觸痛;醫療報告紀錄由2020年4月22日發出,指出他在2019年11月9日開始接受治療,並確診為創傷後壓力症;醫療報告指出2019年11月9日至2020年9月24日進行評估期間共看了12次精神科醫生,而他在2019年7月21日案發前並無接受過精神科診治,亦無精神病;報告指出他在2019年7月21日事件後,精神狀態惡化,並重覆看到西鐵線情況,他亦選擇搭巴士而不乘坐西鐵、出現睡眠障礙及有罪惡感,因2019年7月21日暴動後患有創傷後壓力症,而病情影響他的學業;他於2019年11月9日至2020年9月24日,接受藥物治療及心理輔導;他於2020年3月11日精神穩定不用再服藥;於2020年9月24 日,他停止治療不用再覆診;2020年9月24日沒有再接受相關精神科治療,但之後他重看有關721事件的片段都會有手震和感到焦慮。
證人J的醫療報告指出其左手肘側擦傷,帶有紅斑及觸痛。
📌被告的背景和求情:
被告現年60歲,沒有案底。被告的妻子已離世,二人結婚40年,感情要好。被告於2012年確診驚恐症,並因本案而有焦慮,需定時到青山醫院覆診及需服藥。
📌本案判刑:
被告不只是動幾下手。他與白衣人連結在一起,與大夥兒向車站範圍及車廂範圍的人無差別地刻意作出威脅、挑釁及襲擊行為。本案A3和A4的案情以監禁7年作起點。被告與他們的角色不遑多讓。被告兩罪皆判以監禁7年,同期執行💩他沒有減刑因素,這是他的刑期。
(10:08休庭)
================
按:
涉及721事件的審訊已經「徐徐落幕」,但相關的司法程序尚未完結,仍有白衣人和非白衣人的案件正等候上訴。
期望看到此段文字的大家,往後仍然關注721事件的進展和真相,亦不會忘記721事件對被困車廂和月台的市民和看見直播的市民帶來的震撼和創傷 (有些可能是短暫;有些可能是永遠),以及大家於當時的初心。
#區域法院第廿九庭
#葉佐文法官 #判刑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案件編號:DCCC888/2019, DCCC11/2020, DCCC734/2020 (合併)
💩A1: 王志榮(54)
控罪1:#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港鐵元朗站,連同黃英傑、林觀良、林啟明、鄧英斌、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傷人17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港鐵元朗站,連同黃英傑、林觀良、林啟明、鄧英斌、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控方由 #黎靖頎 高級檢控官代表
辯方由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和 #關唐利大律師 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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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 開庭)
判刑理由:
📌前言:
被告原審時否認暴動罪及有意圖而傷人罪。在重審後,被告被裁定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本案的案情:
暴動罪和傷人罪發生於2019年7月21日約22:49時至23:14時,地點是港鐵元朗站大堂和上一層的月台。
白衣人的作為:
暴動發生之前,大批穿白色衣服人士(“白衣人”)白衣人同行,當中一些人手持自製的“保衛元朗 保衛家園”標語牌, 一些人將迷你國旗將綁在藤條末端, 一些人手持木棍,一些人手持藤條,一些人戴口罩,浩浩蕩蕩行經元朗形點2到達元朗西鐵站大堂。
大批巿民當時身穿並非白色衣服,較多人穿黑色衣服,也有人穿雜色衣服(“黑衣人”)聚集在大堂付費區內,與相隔在閘機外面的白衣人開始對罵。約22:49時,除了指罵閘內的黑衣人之外,多名白衣人並用木棍和藤條伸入去付費區內襲擊閘機內的黑衣人,亦有向黑衣人投擲物品,黑衣人擲物回應或用雨傘擋格,招架不來,被困在付費區內,不能出閘,有個別黑衣人(包括一名身穿記者反光衣的女士和證人A)在出閘後即被白衣人圍毆。
其後閘內的黑衣人從大堂行樓梯和扶手梯(當時沒有開動)上月台乘列車離開元朗站,白衣人衝入閘內追打,亦有上到月台,車廂的乘客量約有八成滿,列車一直沒有開動,門也沒有關上,警察沒有踪影,列車公開廣播卻要求乘客離開車廂,白衣人已滿佈車廂外充滿敵意,手持木棍、竹刀和藤條,也有出力投擲物品入車廂,乘客的保護裝備是幾把雨傘和勇敢地站在前排的年青血肉之軀。
被告案發時的行蹤和作為:
2019年7月21日約22:46-22:48時,被告與一群為數約65名的白衣人一同途經形點2從F出口進入港鐵元朗站。這群白衣人部分手持藤條、木棍和有連接紅色旗幟的棍狀物體,部分戴上口罩遮掩臉容。這群白衣人當中亦包括8名有份參與當日較早前約22:40-22:42時在已付費區(閘內)白衣人襲擊和襲擊黑衣人的白衣人。
約22:48時,被告和其他白衣人到達港鐵元朗站。當白衣人在近6、7號舖(即鴻福堂和7-11)那邊近F出口閘機前的非付費區(閘外)指罵付費區(閘內)的人時,被告在他們的身後。
約22:49-22:50時,被告移動至F出口和K出口之間的玻璃圍欄外的非付費區(閘外)。他與2—3名白衣人(包括一個手持連接着紅色旗幟的女子和一個手持藤條狀物體的白衣男子) 指罵付費區(閘內)的人。之後,被告再向付費區(閘內)人作指罵動作,更從地上執起寫有「保衛元朗保衛家園」字的發泡膠牌,並擲向付費區內(閘內)的人。
約22:51-22:52時,被告在F出口和K出口之間的玻璃圍欄外的非付費區(閘外)從地上執起水樽,並擲向付費區內(閘內)人士方向,再從地上執起木條,並擲向付費區內的(閘內)人。被告亦在F出口和K出口之間的玻璃圍欄外的非付費區(閘外)用手推1名黑衣男子,隨即5名白衣男子手持雨傘及木棍追打該黑衣男子。
約22:52時,被告在F出口和K出口之間的玻璃圍欄外的非付費區(閘外)再向付費區內(閘內)人士方向擲物。
約22:54時,被告經近6、7號舖那邊近F出口閘機旁邊的玻璃門,由非付費區(閘外)走到付費區內(閘內),並做手勢挑釁付費區內(閘內)的人。之後,被告轉身回去非付費區(閘外)。
約22:55時,近6、7號舖那邊近F出口閘機旁邊的玻璃門被關上。被告用右手企圖把它打開。
約22:57-22:58時,被告在近6、7號舖那邊近F出口閘機前的非付費區(閘外),並做手勢和擺動身體來挑釁付費區內(閘內)的人。
約22:59時,被告右手手持一個表面反光的垃圾桶蓋,與一群白衣人走向F出口方向。之後,被告與約2名白衣人在非付費區(閘外),一同從近6、7號舖那邊近F出口閘機旁邊追打一名身穿黑衣、戴灰色頭盔的男子(即證人A)至近G出口的7-11位置, 被告雙手高舉表面反光的垃圾桶蓋由上而下襲擊正在逃跑的證人A的左肩膊,而另外兩名白衣人則分別用雨傘打了證人A的頭盔一次和手持藤條追打證人A。
約23:01-23:02時,被告在從近6、7號舖那邊近該店舖閘機前的非付費區(閘外)向付費區內(閘內)的人投擲不知明物件兩次。
約23:02時,被告與約100名白衣人從付費區外(閘外)進入付費區內(閘內),當中部分人手持木棍或藤條。
約23:03時,當白衣人在已付費區(閘內)在一條通往上層月台的樓梯上襲擊1名身穿黑白橫間短袖衫男子期間,被告走入當時為數約60名白衣人當中,並在樓梯上手持木棍指向月台位置。
約23:08時,有約8個白衣人(大部分手持藤條狀物件) 在港鐵元朗站月台上向一個車廂內的乘客指罵。被告加入舉起他手中的藤條狀物體指罵該車廂內的乘客,包括講:「係你條仆街,屌你老母,搞亂哂!」。被告話音剛落,另一名手持棍的白衣人就衝入該車廂襲擊車廂內的乘客。
約23:11-23:12時,被告在港鐵元朗站月台上置身在白衣人(部份手持木棍及藤條)的人群當中。被告舉高右手,同時間另一名白衣人亦舉高手持藤條狀物體的右手。之後,被告亦拍手。
約23:15時,被告與一群約100名白衣人(部分手持藤條、木棍和有連接紅色旗幟的棍狀物體)一同經F出口離開港鐵元朗站到形點2。離開港鐵元朗站後,被告除掉口罩,仍與該群白衣人在形點2一同行走。
傷者:
在大堂被白衣人圍毆受傷的有證人A、D、E、F、G、H和I。
證人G、H和I各自見到一人被白衣人圍毆,即是三名受害人。
證人G和I見到白衣人在扶手梯上毆打另外兩名受害人。
在車廂內被白衣人毆打受傷的有證人B、C、H、K和J。
證人J見到到白衣人毆打另外兩名受害人。
證人A的醫療報告指出上唇有一處2.5厘米的裂傷,左臂不同位置和背部不同位置擦傷;傷勢相片顯示上唇縫了針,右上臂、右後肩及右手腕瘀傷,而腰部、左肩、左上臂及背部均有擦傷;上唇縫了七針。
證人B的醫療報告指出頸部觸痛,有擦傷及血腫,右前臂有一處擦傷傷口。
證人C醫療報告指出右臂、右手及右腿有局部觸痛,右臂及右腿有擦傷;傷勢相片顯示右小腿擦傷。
證人D醫療報告指出頭皮及臉部擦傷;右前臂、右足踝及左腿有裂傷;背部觸痛;眼部出現複視情況;傷勢相片指出太陽穴位置瘀傷、左眼受傷、右肩裂傷,而頸背、右肩、背、右手、左上臂、左腳、右足踝均有受傷。他的右足踝內側縫了兩針,他的左腳脛及右手前臂近手肘位各縫了一針。
證人E醫療報告指出右邊臉中間部位有一個U形的小傷口,緊貼左眼眉尾下有一道2毫米長的傷口,左手食指橈側面有一個U形的小傷口;傷勢相片顯示他的左眼角曾經縫針但後來已拆線,顯示的右邊面和左手手指和左手手臂都有受傷;他的左眼角和左手手指各縫了三針。
證人F醫療報告指出額頭、右邊大腿、兩邊前臂及雙手多處瘀傷及淺層擦傷,頭皮多處血腫。
證人G醫療報告指出其頭部後方頭皮有一處2厘米的裂傷,頭皮頂枕部區域有血腫;他的頭部後方縫了三針或四針。
證人H醫療報告指出其頭皮血腫,頸椎出現觸痛,右手擦傷。
證人I醫療報告指出其頭皮輕微觸痛;醫療報告紀錄由2020年4月22日發出,指出他在2019年11月9日開始接受治療,並確診為創傷後壓力症;醫療報告指出2019年11月9日至2020年9月24日進行評估期間共看了12次精神科醫生,而他在2019年7月21日案發前並無接受過精神科診治,亦無精神病;報告指出他在2019年7月21日事件後,精神狀態惡化,並重覆看到西鐵線情況,他亦選擇搭巴士而不乘坐西鐵、出現睡眠障礙及有罪惡感,因2019年7月21日暴動後患有創傷後壓力症,而病情影響他的學業;他於2019年11月9日至2020年9月24日,接受藥物治療及心理輔導;他於2020年3月11日精神穩定不用再服藥;於2020年9月24 日,他停止治療不用再覆診;2020年9月24日沒有再接受相關精神科治療,但之後他重看有關721事件的片段都會有手震和感到焦慮。
證人J的醫療報告指出其左手肘側擦傷,帶有紅斑及觸痛。
📌被告的背景和求情:
被告現年60歲,沒有案底。被告的妻子已離世,二人結婚40年,感情要好。被告於2012年確診驚恐症,並因本案而有焦慮,需定時到青山醫院覆診及需服藥。
📌本案判刑:
被告不只是動幾下手。他與白衣人連結在一起,與大夥兒向車站範圍及車廂範圍的人無差別地刻意作出威脅、挑釁及襲擊行為。本案A3和A4的案情以監禁7年作起點。被告與他們的角色不遑多讓。被告兩罪皆判以監禁7年,同期執行💩他沒有減刑因素,這是他的刑期。
(10:08休庭)
================
按:
涉及721事件的審訊已經「徐徐落幕」,但相關的司法程序尚未完結,仍有白衣人和非白衣人的案件正等候上訴。
期望看到此段文字的大家,往後仍然關注721事件的進展和真相,亦不會忘記721事件對被困車廂和月台的市民和看見直播的市民帶來的震撼和創傷 (有些可能是短暫;有些可能是永遠),以及大家於當時的初心。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09日 星期三】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5年4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5.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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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61個月;D7何已還押逾37個月 #續審 [120/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高 等 法 院10樓23庭
👨🏻⚖️陳慶偉法官
🕤09:30
👤陳(31) #更改保釋條件 (#1118理大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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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5樓49庭
👩🏻⚖️鍾明新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賴,鍾,龔,陳(22-42)🛑賴,鍾,龔已還押逾7個月;陳已還押29日 🔥#判刑 (#0831銅鑼灣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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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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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0樓23庭
👨🏻⚖️陳慶偉法官
🕤09:30
👤陳(31) #更改保釋條件 (#1118理大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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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5樓49庭
👩🏻⚖️鍾明新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賴,鍾,龔,陳(22-42)🛑賴,鍾,龔已還押逾7個月;陳已還押29日 🔥#判刑 (#0831銅鑼灣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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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卌九庭
#鍾明新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31銅鑼灣 #判刑 (Part 1)
A2:賴(22) / A3:鍾(26)
A4:龔(22 / A5:陳(42)
🛑賴,鍾,龔已還押逾7個月;陳已還押29日
控罪1:#暴動罪
四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判刑理由:
📌前言:
四名被告原審時否認暴動罪。審訊後,原審法官 (沈小民法官) 撤銷A2至A4的控罪,亦裁定A5的表證不成立。律政司不服判決上訴,上訴庭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四名被告的無罪裁決,並把案件發還區域法院審理。在是次重審,A2至A4承認控罪和案情,A5否認控罪受審。審訊後,A5被裁定罪成。
📌控方案情:
暴動情節:
於2019年8月31日約19:02時至約21:10時,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發生了暴動,當時警方並沒有就集會發出不反對通知書,暴動詳情見下:
(1) 約19:02時,大批身穿黑衫黑褲、佩戴頭盔、防毒面具、口罩、眼罩、或以面巾遮面的人在軒尼詩道1號及軒尼詩道22號對出東西行線行車路,用包括該三角鐵欄、膠欄、路牌、巴士站牌、長竹、垃圾桶、膠水馬及雨傘等築成的巨型路障(該「巨型路障」),堵塞軒尼詩道東西行線。有人以藍色及綠色鐳射裝置向四周照射。
(2) 約19:10時起,示威者在軒尼詩道1號及軒尼詩道22號對出的軒尼詩道東西行線,開始縱火並燃燒該巨型路障。他們更把從修頓球場推出的觀眾看台推到該巨型路障處然後燃燒,當時有人高舉雙手並發出歡呼聲,又有人繼續以藍色及綠色鐳射裝置照射周圍,亦有人手持木棍、雨傘、鐵通、和石頭不斷敲打晏頓街的藝術裝飾品以發出巨響;期間又有人把物件掉入該巨型路障令火勢加劇,另有人高叫「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3) 約19:24時,縱火位置的火勢開始變得猛烈,冒出大量黑色濃煙,濃煙曾一度去到七至八層樓高,並曾經發出爆炸聲。約19:35時,消防員到場並嘗試以滅火筒撲滅火焰,但因火焰太大不果,火焰反而觸動附近大廈響起警鐘,及觸動軒尼詩道22號衛蘭軒的灑水器灑水,直至消防出動消防喉灌救為止。
當時警方採取應付暴動和執法的行動:
(1) 約19:43時,高級督察翁淦崙指示水警第二梯隊第四小隊在力寶中心外築起防線,約19:46時由軒尼詩道東行線開始向東推進。同時,由警署警長49914指揮的人群管理特別用途車也聯同水警總區第二梯隊,沿軒尼詩道向銅鑼灣方向進行掃蕩。期間,翁淦崙及警署警長49914見到至少500個戴頭盔和防毒面具的示威者,在該巨型路障後與警方防線對峙,並以鐳射筆照射警方。
(2) 約19:48時,翁淦崙去到軍器廠街附近,向示威者發出離開及拘捕的警告,示威者接著退後向東移。
(3) 警方需要把該巨型路障清除,才可繼續向前推進。在過程中,警方人群管理特別用途車多次發出警告,告知示威者正在參與一個非法集結,要立即散開否則噴胡椒水將他們驅散,但不果。現場的示威者有人繼續使用鐳射裝置照射警察。約19:56時,警方完成清除該巨型路障並開始繼續推進。在推進過程中,警方繼續多次發出警告叫示威者離開但無效,有示威者繼續用鐳射裝置射向警察。
(4) 約19:53時,警方推進到分域街交界位置,翁淦崙見到前面約500個示威者繼續聚集與警方對峙、叫囂,並用鐳射筆照射警方。接著警員收到指示向前衝並作出拘捕行動,翁淦崙的隊伍在修頓球場對面的軒尼詩道東行線拘捕了兩女三男。
(5) 在軒尼詩道出現非法集結、破壞及縱火的同時,約19:52時在盧押道近駱克道交界,亦有非法集結的人以三角鐵欄、膠欄、紙皮、雨傘、垃圾桶、路牌、雪糕筒、長竹等築成路障並堵塞馬路。他們當中有人用鐳射裝置背向軒尼詩道盧押道交界向告士打道方向射去。示威者不但令現場的交通癱瘓,更與警方對峙及阻止警方在盧押道由北向南至盧押道軒尼詩道交界推進及恢復秩序。並且,在盧押道及駱克道交界地上亦留有相信是由汽油彈引致燃燒的火種。
(6) 督察趙善俊供稱,在上述路段障礙位置有大批身穿黑衣黑褲、佩戴頭盔、防毒面具、口罩、眼罩、或以面巾遮面的示威者集結留守路障,當中有人手持自製白色或黑色圓形盾牌、部分手持棍狀物體並用雨傘築起防線。約19:54時,當警方推進至盧押道近謝斐道,更有人向警方投擲數枚汽油彈、玻璃樽及磚頭等硬物。約19:55時,趙善俊指示隊員在盧押道近謝斐道向示威者舉起橙色(印有「速離否則開槍」)、黑色(印有「警告催淚煙」)及紅色(印有「停止衝擊否則使用武力」)的警告旗,並用揚聲器發出口頭警告叫現場參與非法集結的人離開。然而,示威者在聽到警告後沒有散開,直至約20:00時,他們才慢慢退後去到軒尼詩道往銅鑼灣方向。
A2案情:
警員9567與隊員到達軒尼詩道東行線執行任務。約19:48時,警員9567見到軒尼詩道近軍器廠街有燒焦了的大型路障,路障後面有約300個示威者聚集叫囂,並用鐳射筆朝警察方向照藍光、綠光。當警員9567及隊員越過大型路障,推進至軒尼詩道與分域街交界,見到那些示威者仍繼續聚集叫囂,當中大部分人都是黑衫黑褲,頭戴頭盔及「豬咀」。警員9567接著收到指揮官指示要作拘捕,便快速沿軒尼詩道進行追截,到達軒尼詩道139號中國海外大廈外,見前面5 ‑ 10米有特別戰術小隊人員壓低一名嫌疑犯,即A2,隨即上前協助押解。之後,警員5444在軒尼詩道139號外以干犯非法集結罪宣佈拘捕A2,當時A2頭戴黑色頭盔、粉紅色過濾防毒面具、身穿黑色圓領T恤、黑色長褲、黑色布鞋及手戴啡色隔熱手套。
從中國海外大廈閉路電視片段所見,由19:59:14時已有部分示威者聚集在大廈外的馬路上,當中有人手持長形棍狀物。接著在19:59:28時,有示威者向盧押道方向揮手示意,然後大批身穿黑衫黑褲,戴有面罩、頭盔及手套的非法集結人士從該方向逃跑往銅鑼灣方向,而A2則緊接著該批人士逃跑並在20:00:13時被警員9567等警員制服。
A3案情:
警員8137當值特別戰術小隊,與隊員到達軒尼詩道東行線執行任務;約19:48時,見到軒尼詩道近軍器廠街有燒焦了的大型路障,而前方有約500個黑衣人聚集,大部分戴黃色白色頭盔及以口罩蒙面,部分人手持長形棍狀物,並敲打物品造成聲響。他們亦高叫「死黑警」和「五大訴求」的口號。
當警員8137及隊員越過大型路障,推進至軒尼詩道與分域街交界,見到前方的示威者仍繼續聚集叫囂,而他們因應警方的推進後退至軒尼詩道與盧押道交界。警方呼籲他們離開,否則作出拘捕,然而示威者未有理會警告,仍繼續向警察方向投擲玻璃樽、磚頭等雜物。因此,指揮官約19:55時指示警員8137及隊員上前作驅散。
當警員8137到達軒尼詩道139號外時,見到有防暴警員正與一個身穿黑衫黑褲的人,即A4激烈糾纏,而前方的一大批示威者則向銅鑼灣方向逃走,突然有一個男子,即A3在逃走時轉身,衝向正在制服A4的防暴警員,警員8137因擔心A3會襲擊警員及搶犯,故上前將他制服在地上。經制服後A3由偵緝探員6758(控方第九證人)在軒尼詩道139號外以干犯非法集結罪拘捕。當時A3身穿黑色短袖T恤、黑色長運動褲兩邊有白色直條、白色波鞋、孭著一個藍色背包。經警誡後第三答辯人回應:「我無嘢講」。
從中國海外大廈閉路電視片段所見,A3在20:00:07時出現在大廈外巴士站的傷殘格位置,當時背着一個深藍色背囊,穿著有三條白色直間的黑色長褲。接着A3跑出馬路到東行線的左一線,然後在20:00:11時突然返轉頭步向防暴裝束的警員,嘗試觸及正被制服的A4,協助其逃跑,最後A3在20:00:15時被警員8137控制。在制服期間,根據警員8137的口供,A3不斷掙扎糾纏,並在地下拾起鐵通並意圖向警員施以襲擊。而從閉路電視片段中亦可見約20:00:18時A3被制服時舉起了鐵通。
警員17534從中國海外大廈閉路電視片段認出A3是於19:59:56時出現在行人路上。該男子的衣著和背囊與閉路電視拍到的A3一樣,A3當時左手拿著貌似長遮的棍狀物,右手拿著一塊磚頭狀物體。而該塊磚頭狀物體稍後在A3衝出馬路後從他身上跌在地下。
事實上,A3早於約18:57時便在軒尼詩道與軍器廠街交界(忠意保險大廈旁)出現。 警員17534從01直播片段認出身穿黑色短袖衫、黑色長褲印有三條白色直間、白色波鞋、右手戴著白色手套的A3揹著深藍色啡邊背囊手持深啡色盾牌,並搬運白色長膠板到行人路作掩護物,然後躲藏在一牆壁後,當時他身後有大量示威者集結並有人射鐳射光。
另外,警員17534亦分別從Now新聞和有線新聞片段認出A3於約19:55:34時至19:57:00時,在盧押道近軒尼詩道交界與一群非法集結人士築起傘陣防線,與警方對峙。當時A3身穿黑色短袖衫、黑色長褲印有三條白色直間、白色波鞋、揹著深藍色啡邊背囊及手持深啡色盾牌,站在集結人群的前方。從Now新聞片段可見有A3在其中的人群於約19:56:27時整齊一致地後退至軒尼詩道。
#鍾明新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31銅鑼灣 #判刑 (Part 1)
A2:賴(22) / A3:鍾(26)
A4:龔(22 / A5:陳(42)
🛑賴,鍾,龔已還押逾7個月;陳已還押29日
控罪1:#暴動罪
四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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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前言:
四名被告原審時否認暴動罪。審訊後,原審法官 (沈小民法官) 撤銷A2至A4的控罪,亦裁定A5的表證不成立。律政司不服判決上訴,上訴庭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四名被告的無罪裁決,並把案件發還區域法院審理。在是次重審,A2至A4承認控罪和案情,A5否認控罪受審。審訊後,A5被裁定罪成。
📌控方案情:
暴動情節:
於2019年8月31日約19:02時至約21:10時,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發生了暴動,當時警方並沒有就集會發出不反對通知書,暴動詳情見下:
(1) 約19:02時,大批身穿黑衫黑褲、佩戴頭盔、防毒面具、口罩、眼罩、或以面巾遮面的人在軒尼詩道1號及軒尼詩道22號對出東西行線行車路,用包括該三角鐵欄、膠欄、路牌、巴士站牌、長竹、垃圾桶、膠水馬及雨傘等築成的巨型路障(該「巨型路障」),堵塞軒尼詩道東西行線。有人以藍色及綠色鐳射裝置向四周照射。
(2) 約19:10時起,示威者在軒尼詩道1號及軒尼詩道22號對出的軒尼詩道東西行線,開始縱火並燃燒該巨型路障。他們更把從修頓球場推出的觀眾看台推到該巨型路障處然後燃燒,當時有人高舉雙手並發出歡呼聲,又有人繼續以藍色及綠色鐳射裝置照射周圍,亦有人手持木棍、雨傘、鐵通、和石頭不斷敲打晏頓街的藝術裝飾品以發出巨響;期間又有人把物件掉入該巨型路障令火勢加劇,另有人高叫「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3) 約19:24時,縱火位置的火勢開始變得猛烈,冒出大量黑色濃煙,濃煙曾一度去到七至八層樓高,並曾經發出爆炸聲。約19:35時,消防員到場並嘗試以滅火筒撲滅火焰,但因火焰太大不果,火焰反而觸動附近大廈響起警鐘,及觸動軒尼詩道22號衛蘭軒的灑水器灑水,直至消防出動消防喉灌救為止。
當時警方採取應付暴動和執法的行動:
(1) 約19:43時,高級督察翁淦崙指示水警第二梯隊第四小隊在力寶中心外築起防線,約19:46時由軒尼詩道東行線開始向東推進。同時,由警署警長49914指揮的人群管理特別用途車也聯同水警總區第二梯隊,沿軒尼詩道向銅鑼灣方向進行掃蕩。期間,翁淦崙及警署警長49914見到至少500個戴頭盔和防毒面具的示威者,在該巨型路障後與警方防線對峙,並以鐳射筆照射警方。
(2) 約19:48時,翁淦崙去到軍器廠街附近,向示威者發出離開及拘捕的警告,示威者接著退後向東移。
(3) 警方需要把該巨型路障清除,才可繼續向前推進。在過程中,警方人群管理特別用途車多次發出警告,告知示威者正在參與一個非法集結,要立即散開否則噴胡椒水將他們驅散,但不果。現場的示威者有人繼續使用鐳射裝置照射警察。約19:56時,警方完成清除該巨型路障並開始繼續推進。在推進過程中,警方繼續多次發出警告叫示威者離開但無效,有示威者繼續用鐳射裝置射向警察。
(4) 約19:53時,警方推進到分域街交界位置,翁淦崙見到前面約500個示威者繼續聚集與警方對峙、叫囂,並用鐳射筆照射警方。接著警員收到指示向前衝並作出拘捕行動,翁淦崙的隊伍在修頓球場對面的軒尼詩道東行線拘捕了兩女三男。
(5) 在軒尼詩道出現非法集結、破壞及縱火的同時,約19:52時在盧押道近駱克道交界,亦有非法集結的人以三角鐵欄、膠欄、紙皮、雨傘、垃圾桶、路牌、雪糕筒、長竹等築成路障並堵塞馬路。他們當中有人用鐳射裝置背向軒尼詩道盧押道交界向告士打道方向射去。示威者不但令現場的交通癱瘓,更與警方對峙及阻止警方在盧押道由北向南至盧押道軒尼詩道交界推進及恢復秩序。並且,在盧押道及駱克道交界地上亦留有相信是由汽油彈引致燃燒的火種。
(6) 督察趙善俊供稱,在上述路段障礙位置有大批身穿黑衣黑褲、佩戴頭盔、防毒面具、口罩、眼罩、或以面巾遮面的示威者集結留守路障,當中有人手持自製白色或黑色圓形盾牌、部分手持棍狀物體並用雨傘築起防線。約19:54時,當警方推進至盧押道近謝斐道,更有人向警方投擲數枚汽油彈、玻璃樽及磚頭等硬物。約19:55時,趙善俊指示隊員在盧押道近謝斐道向示威者舉起橙色(印有「速離否則開槍」)、黑色(印有「警告催淚煙」)及紅色(印有「停止衝擊否則使用武力」)的警告旗,並用揚聲器發出口頭警告叫現場參與非法集結的人離開。然而,示威者在聽到警告後沒有散開,直至約20:00時,他們才慢慢退後去到軒尼詩道往銅鑼灣方向。
A2案情:
警員9567與隊員到達軒尼詩道東行線執行任務。約19:48時,警員9567見到軒尼詩道近軍器廠街有燒焦了的大型路障,路障後面有約300個示威者聚集叫囂,並用鐳射筆朝警察方向照藍光、綠光。當警員9567及隊員越過大型路障,推進至軒尼詩道與分域街交界,見到那些示威者仍繼續聚集叫囂,當中大部分人都是黑衫黑褲,頭戴頭盔及「豬咀」。警員9567接著收到指揮官指示要作拘捕,便快速沿軒尼詩道進行追截,到達軒尼詩道139號中國海外大廈外,見前面5 ‑ 10米有特別戰術小隊人員壓低一名嫌疑犯,即A2,隨即上前協助押解。之後,警員5444在軒尼詩道139號外以干犯非法集結罪宣佈拘捕A2,當時A2頭戴黑色頭盔、粉紅色過濾防毒面具、身穿黑色圓領T恤、黑色長褲、黑色布鞋及手戴啡色隔熱手套。
從中國海外大廈閉路電視片段所見,由19:59:14時已有部分示威者聚集在大廈外的馬路上,當中有人手持長形棍狀物。接著在19:59:28時,有示威者向盧押道方向揮手示意,然後大批身穿黑衫黑褲,戴有面罩、頭盔及手套的非法集結人士從該方向逃跑往銅鑼灣方向,而A2則緊接著該批人士逃跑並在20:00:13時被警員9567等警員制服。
A3案情:
警員8137當值特別戰術小隊,與隊員到達軒尼詩道東行線執行任務;約19:48時,見到軒尼詩道近軍器廠街有燒焦了的大型路障,而前方有約500個黑衣人聚集,大部分戴黃色白色頭盔及以口罩蒙面,部分人手持長形棍狀物,並敲打物品造成聲響。他們亦高叫「死黑警」和「五大訴求」的口號。
當警員8137及隊員越過大型路障,推進至軒尼詩道與分域街交界,見到前方的示威者仍繼續聚集叫囂,而他們因應警方的推進後退至軒尼詩道與盧押道交界。警方呼籲他們離開,否則作出拘捕,然而示威者未有理會警告,仍繼續向警察方向投擲玻璃樽、磚頭等雜物。因此,指揮官約19:55時指示警員8137及隊員上前作驅散。
當警員8137到達軒尼詩道139號外時,見到有防暴警員正與一個身穿黑衫黑褲的人,即A4激烈糾纏,而前方的一大批示威者則向銅鑼灣方向逃走,突然有一個男子,即A3在逃走時轉身,衝向正在制服A4的防暴警員,警員8137因擔心A3會襲擊警員及搶犯,故上前將他制服在地上。經制服後A3由偵緝探員6758(控方第九證人)在軒尼詩道139號外以干犯非法集結罪拘捕。當時A3身穿黑色短袖T恤、黑色長運動褲兩邊有白色直條、白色波鞋、孭著一個藍色背包。經警誡後第三答辯人回應:「我無嘢講」。
從中國海外大廈閉路電視片段所見,A3在20:00:07時出現在大廈外巴士站的傷殘格位置,當時背着一個深藍色背囊,穿著有三條白色直間的黑色長褲。接着A3跑出馬路到東行線的左一線,然後在20:00:11時突然返轉頭步向防暴裝束的警員,嘗試觸及正被制服的A4,協助其逃跑,最後A3在20:00:15時被警員8137控制。在制服期間,根據警員8137的口供,A3不斷掙扎糾纏,並在地下拾起鐵通並意圖向警員施以襲擊。而從閉路電視片段中亦可見約20:00:18時A3被制服時舉起了鐵通。
警員17534從中國海外大廈閉路電視片段認出A3是於19:59:56時出現在行人路上。該男子的衣著和背囊與閉路電視拍到的A3一樣,A3當時左手拿著貌似長遮的棍狀物,右手拿著一塊磚頭狀物體。而該塊磚頭狀物體稍後在A3衝出馬路後從他身上跌在地下。
事實上,A3早於約18:57時便在軒尼詩道與軍器廠街交界(忠意保險大廈旁)出現。 警員17534從01直播片段認出身穿黑色短袖衫、黑色長褲印有三條白色直間、白色波鞋、右手戴著白色手套的A3揹著深藍色啡邊背囊手持深啡色盾牌,並搬運白色長膠板到行人路作掩護物,然後躲藏在一牆壁後,當時他身後有大量示威者集結並有人射鐳射光。
另外,警員17534亦分別從Now新聞和有線新聞片段認出A3於約19:55:34時至19:57:00時,在盧押道近軒尼詩道交界與一群非法集結人士築起傘陣防線,與警方對峙。當時A3身穿黑色短袖衫、黑色長褲印有三條白色直間、白色波鞋、揹著深藍色啡邊背囊及手持深啡色盾牌,站在集結人群的前方。從Now新聞片段可見有A3在其中的人群於約19:56:27時整齊一致地後退至軒尼詩道。
#區域法院第卌九庭
#鍾明新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31銅鑼灣 #判刑 (Part 2)
A2:賴(22) / A3:鍾(26)
A4:龔(22 / A5:陳(42)
控罪1:暴動
四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A4案情:
警長58171抵達盧押道附近時見到修頓球場外馬路,有超過一百人聚集叫囂,並有人在盧押道和軒尼詩道交界位置投擲汽油彈。當指揮官吩咐向前掃蕩並作拘捕行動,警長58171及隊員向前跑,隨之示威者亦向銅鑼灣方向逃跑,警長58171見馬路上有橫放的鐵通,並在中國海外大廈外見到身穿黑衫、黑褲、黑鞋、戴黃色手套並揹紅藍黃圈圖案背囊的A4,覺得他可疑,故上前從後控制A4。A4反抗,與警長58171掙扎了數秒後二人均跌在地,當時A4的灰色面罩脫落至頸位,故警長58171與A4對視時能見到他的樣貌。警長58171捉住了A4的背囊,其間卻被不知名的人襲擊頭部,令他感到暈眩,而A4則成功逃脫他的控制,繼續向前跑。警長58171控制A4的過程被中國海外大廈(鏡頭8)閉路電視拍攝到。
A4從警長58171逃脫後,警員10386目睹他在奔跑期間跌倒在地,懷疑他參與非法集結,故上前捉住他的下身並嘗試將之制服。期間A4掙扎,有其他特別戰術小隊成員,包括警員9800幫忙制服第四答辯人,及後亦由警員9800在軒尼詩道139號外拘捕A4。A4被捕的過程被中國海外大廈閉路電視拍攝到。在拘捕時,A4身穿黑衫、黑褲、黑色波鞋、頸掛一個已爛的豬咀口罩及黑色面罩、雙手手臂戴有黑色手袖、雙手戴有黃灰色手套。
A5案情:
警員6798隨小隊成員推進至軒尼詩道近分域街交界,聽到一把女聲用擴音器向警方講「保持你哋克制」之類的說話,於是朝聲音方向望去,留意到A5,當時她穿著黑色短袖上衫和白色長褲,手持住一支咪,另外一隻手就抱住一個類似擴音器的東西。警員6798之後雖然沒有繼續注視A5,但到拘捕她之前的整個過程都聽到A5用擴音器講話。警員6798繼續一路沿軒尼詩道再向東推進,經過幾個街口,示威者向警方擲汽油彈、磚頭等硬物。約20:15時,警員6798去到近杜老誌道,部分示威者又向警方擲汽油彈,於是警方再次發出警告。
約20:20時,警員6798去到軒尼詩道和馬師道交界,前方仍有約100個示威者集結,他聽到左邊又傳來A5的聲音,於是望過去並見到她在軒尼詩道和馬師道交界出現,當時持咪向警方講話,故警員6798上前將她拘捕。當時A5身穿一件印有「我哋係社工守護公義」的黑色衫、一條白色長褲、一對橙色Nike鞋、頸上掛有一個3M空氣過濾器口罩、孭住一個橙色袋、並管有一部戶外擴音器連兩支咪連綠色網袋。
警員17534從以下片段認出A5:
(a) 在立場新聞片段中被拍攝到A5在19:41時至19:46時,在軒尼詩道1號及22號與其他非法集結者在一起,當時那些人手持鐵通、木棍、圓盾,非法佔據軒尼詩道東西行線馬路。
(b) 在蘋果日報直播片段中拍攝到A5在19:58時,在軒尼詩道西行線近分域街出現並不斷以擴音器叫囂:呢個係市民發出既警告,請你唔好開槍。你唔可以開布袋彈槍…」;「市民向後退緊…」;及「你係唔須要開槍既…」。
(c) 在亞洲電視片段中拍攝到A5在20:12時,在軒尼詩道東行線近史釗域道交界出現並不斷以擴音器叫囂,例如:「向香港市民開槍…」;「留意前面嘅防暴警察同速龍,你而家生命無受到威脅,係唔可以開布袋彈槍,橡膠子彈…」;「開槍係唔會有效嘅。請留意返現場環境。請警方保持克制冷靜,請留意返現場環境…」等。
(d) 新唐人電視臺片段拍攝到A5在20:20時在,軒尼詩道東行線近馬師道出現並不斷以擴音器叫囂,例如:「如果你係需要驅散市民,係需要給予足夠時間…」;「市民已經撤離中,水炮車唔需要再開前…」等,稍後被警員拘捕。
📌四名被告的背景和求情:
四名被告有良好背景,有理想和目標,沒有案底,亦得他人之美譽。辯方大律師引用多個上訴庭暴動案判決,包括CACC130/2017案、CACC113/2018案、和CACC164/2018 案,力陳本案暴動的嚴重程度較低,希望法庭採納較低的量刑起點。另外,亦希望法庭考慮重審和延誤為被告們帶來的沉重壓力和影響,以及是次重審的特殊性,特別是原審時,相關法律尚未成熟。
📌量刑考慮:
「暴動」是嚴重的罪行,最高刑期為10年監禁。上訴庭在 CACC164/2018 案中闡述了「暴動」罪判刑的一般原則:
(1) 暴動是即場突然發生,還是預先計劃的,若是後者,計劃周詳及精密的程度為何;
(2) 參與暴動人數多少;
(3) 暴動者所使用暴力的程度,包括有否使用武器,若有的話,是甚麼武器和數量;
(4) 暴動的規模,包括發生暴動的時間、所在之處、地點數目及範圍;
(5) 暴動歷時多久,包括暴動有否延長;是否經警方或其他公職人員重複警告後仍然進行;
(6) 暴動所造成的傷害:例如有否對財物造成任何損失或破壞,若有的話,其程度為何;是否有人受傷,及若有的話,傷者人數及傷勢為何;
(7) 暴動造成之威脅的嚴重性及逼近程度為何;
(8) 暴動對公眾造成滋擾的性質和程度;
(9) 暴動對社群關係的影響;
(10) 暴動對公共開支造成的負擔;
(11) 犯案者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如除自己有參與暴動外,有否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及
(12) 犯案者在暴動發生期間,有沒有干犯其他罪行。
辯方求情時存檔了多份區域法院的判刑理由書,希望藉此支持己方立場。上訴庭在CAAR13/2022案指出:
“「…因為這些判刑,從來就沒有經過上訴而被肯定,也沒有什麼量刑原則可言,對量刑既沒有約束力也沒有參考價值,根本起不了任何指導作用,根本不應稱之為『案例』…」
況且,「有意圖而傷人」及「暴動/非法集結」罪的案情,以及某被告人的背景、犯案動機、於該案所扮演的角色等事項,可謂千變萬化,任何單純對案件判刑作出比較的做法,都不能協助本庭處理原審判刑是否恰當這個議題。歸根究底,控罪要旨(gravamen of the offence)及適用的量刑因素才是重點所在,而非個別案件的判刑。”
故此,不會考慮辯方求情時存檔的區域法院判刑理由書。
在CACC113/2018案中,上訴庭在判詞51-55、58-62段中分析該案的嚴重性、強調法庭須引用適用的判刑原則,並根據個別案件的情況,定出適當的判刑、以及量刑須具阻嚇性。該案的量刑起點是監禁5年。上訴庭亦將相關量刑原則在CACC155/2018案中重申。
在CACC113/2018案中,上訴庭指出法庭在處理暴動罪的判刑時必須考慮三個重要原則:第一,暴動罪的嚴重性不可只憑個別參與者有作出或沒有作的行為來判斷,必須考慮其協助的那群人的所作所為。第二,罪行的嚴重性可能會因為參與者在暴動時進一步干犯其他罪行而加重。第三,必須大力阻嚇那些陪同及聯同其他人,務求以廣泛的暴力手段來造成大規模破壞的人。
CACC7/2023案涉及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發生的暴動。上訴庭認為監禁5年3個月的量刑起點是合適的。
📌本案判刑:
有約500名示威者在灣仔核心地帶參與多於2小時的暴動,他們屢次無視警方警告,繼續遊行,組成他們防線與警方對峙,過程中曾經對警方叫囂和使用暴力,例如投擲汽油彈和照射雷射光。從他們的裝備可見,他們是有備而來,知道自己的違法行為,亦借蒙面以逃避責任,不用顧忌自己的行為,使暴力事件大增。示威者利用不同物件建立障礙物堵路,令交通被堵塞,對附近市民和行車造成巨大不便,甚至阻礙救護車到場救援。另外,示威者暴力程度高,除照射雷射光和使用汽油彈外,曾經嚴重縱火,若非消防使用消防喉灌救,火勢對附近的居民和店舖帶來很大風險。雖然上述暴動沒有周詳計劃,但有一定程度組織及計劃。事件後,現場有大量公共設施被拆去,縱火現場一片混亂,對公共開支帶來負擔。
A2,3,4不只是暴動鼓勵者,亦是有備而來,蓄意留守現場,他們雖然只參與第一階段的暴動,他們與警方的對峙使後來的第二階段暴動發生。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5年,他們認罪得到30%扣減(已經考慮以往早已確立法律原則和一系列案例)、重審帶來的法律轉折,性質類似刑期覆核,為他們帶來的巨大改變和身心壓力、以及年紀和良好背景,刑令下調至監禁2年5個月‼️,他們沒有其他減刑因素,本案不涉及控方不合理延誤,重犯機會低和沒有案底在這類案件的比重微不足道,參與時間較短不是減刑理由,若果相反會是加刑因素,這是他們的刑期。
A5不只是暴動鼓勵者,亦是有備而來,為示威者撐腰,蓄意留守現場,她雖然只參與第一階段的暴動,她與警方的對峙使後來的第二階段暴動發生。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5年,因其良好品格及上述的減刑因素(除年紀),刑令下調至監禁3年9個月‼️,她沒有其他減刑因素(理由見上),這是她的刑期。
#鍾明新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31銅鑼灣 #判刑 (Part 2)
A2:賴(22) / A3:鍾(26)
A4:龔(22 / A5:陳(42)
控罪1:暴動
四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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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案情:
警長58171抵達盧押道附近時見到修頓球場外馬路,有超過一百人聚集叫囂,並有人在盧押道和軒尼詩道交界位置投擲汽油彈。當指揮官吩咐向前掃蕩並作拘捕行動,警長58171及隊員向前跑,隨之示威者亦向銅鑼灣方向逃跑,警長58171見馬路上有橫放的鐵通,並在中國海外大廈外見到身穿黑衫、黑褲、黑鞋、戴黃色手套並揹紅藍黃圈圖案背囊的A4,覺得他可疑,故上前從後控制A4。A4反抗,與警長58171掙扎了數秒後二人均跌在地,當時A4的灰色面罩脫落至頸位,故警長58171與A4對視時能見到他的樣貌。警長58171捉住了A4的背囊,其間卻被不知名的人襲擊頭部,令他感到暈眩,而A4則成功逃脫他的控制,繼續向前跑。警長58171控制A4的過程被中國海外大廈(鏡頭8)閉路電視拍攝到。
A4從警長58171逃脫後,警員10386目睹他在奔跑期間跌倒在地,懷疑他參與非法集結,故上前捉住他的下身並嘗試將之制服。期間A4掙扎,有其他特別戰術小隊成員,包括警員9800幫忙制服第四答辯人,及後亦由警員9800在軒尼詩道139號外拘捕A4。A4被捕的過程被中國海外大廈閉路電視拍攝到。在拘捕時,A4身穿黑衫、黑褲、黑色波鞋、頸掛一個已爛的豬咀口罩及黑色面罩、雙手手臂戴有黑色手袖、雙手戴有黃灰色手套。
A5案情:
警員6798隨小隊成員推進至軒尼詩道近分域街交界,聽到一把女聲用擴音器向警方講「保持你哋克制」之類的說話,於是朝聲音方向望去,留意到A5,當時她穿著黑色短袖上衫和白色長褲,手持住一支咪,另外一隻手就抱住一個類似擴音器的東西。警員6798之後雖然沒有繼續注視A5,但到拘捕她之前的整個過程都聽到A5用擴音器講話。警員6798繼續一路沿軒尼詩道再向東推進,經過幾個街口,示威者向警方擲汽油彈、磚頭等硬物。約20:15時,警員6798去到近杜老誌道,部分示威者又向警方擲汽油彈,於是警方再次發出警告。
約20:20時,警員6798去到軒尼詩道和馬師道交界,前方仍有約100個示威者集結,他聽到左邊又傳來A5的聲音,於是望過去並見到她在軒尼詩道和馬師道交界出現,當時持咪向警方講話,故警員6798上前將她拘捕。當時A5身穿一件印有「我哋係社工守護公義」的黑色衫、一條白色長褲、一對橙色Nike鞋、頸上掛有一個3M空氣過濾器口罩、孭住一個橙色袋、並管有一部戶外擴音器連兩支咪連綠色網袋。
警員17534從以下片段認出A5:
(a) 在立場新聞片段中被拍攝到A5在19:41時至19:46時,在軒尼詩道1號及22號與其他非法集結者在一起,當時那些人手持鐵通、木棍、圓盾,非法佔據軒尼詩道東西行線馬路。
(b) 在蘋果日報直播片段中拍攝到A5在19:58時,在軒尼詩道西行線近分域街出現並不斷以擴音器叫囂:呢個係市民發出既警告,請你唔好開槍。你唔可以開布袋彈槍…」;「市民向後退緊…」;及「你係唔須要開槍既…」。
(c) 在亞洲電視片段中拍攝到A5在20:12時,在軒尼詩道東行線近史釗域道交界出現並不斷以擴音器叫囂,例如:「向香港市民開槍…」;「留意前面嘅防暴警察同速龍,你而家生命無受到威脅,係唔可以開布袋彈槍,橡膠子彈…」;「開槍係唔會有效嘅。請留意返現場環境。請警方保持克制冷靜,請留意返現場環境…」等。
(d) 新唐人電視臺片段拍攝到A5在20:20時在,軒尼詩道東行線近馬師道出現並不斷以擴音器叫囂,例如:「如果你係需要驅散市民,係需要給予足夠時間…」;「市民已經撤離中,水炮車唔需要再開前…」等,稍後被警員拘捕。
📌四名被告的背景和求情:
四名被告有良好背景,有理想和目標,沒有案底,亦得他人之美譽。辯方大律師引用多個上訴庭暴動案判決,包括CACC130/2017案、CACC113/2018案、和CACC164/2018 案,力陳本案暴動的嚴重程度較低,希望法庭採納較低的量刑起點。另外,亦希望法庭考慮重審和延誤為被告們帶來的沉重壓力和影響,以及是次重審的特殊性,特別是原審時,相關法律尚未成熟。
📌量刑考慮:
「暴動」是嚴重的罪行,最高刑期為10年監禁。上訴庭在 CACC164/2018 案中闡述了「暴動」罪判刑的一般原則:
(1) 暴動是即場突然發生,還是預先計劃的,若是後者,計劃周詳及精密的程度為何;
(2) 參與暴動人數多少;
(3) 暴動者所使用暴力的程度,包括有否使用武器,若有的話,是甚麼武器和數量;
(4) 暴動的規模,包括發生暴動的時間、所在之處、地點數目及範圍;
(5) 暴動歷時多久,包括暴動有否延長;是否經警方或其他公職人員重複警告後仍然進行;
(6) 暴動所造成的傷害:例如有否對財物造成任何損失或破壞,若有的話,其程度為何;是否有人受傷,及若有的話,傷者人數及傷勢為何;
(7) 暴動造成之威脅的嚴重性及逼近程度為何;
(8) 暴動對公眾造成滋擾的性質和程度;
(9) 暴動對社群關係的影響;
(10) 暴動對公共開支造成的負擔;
(11) 犯案者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如除自己有參與暴動外,有否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及
(12) 犯案者在暴動發生期間,有沒有干犯其他罪行。
辯方求情時存檔了多份區域法院的判刑理由書,希望藉此支持己方立場。上訴庭在CAAR13/2022案指出:
“「…因為這些判刑,從來就沒有經過上訴而被肯定,也沒有什麼量刑原則可言,對量刑既沒有約束力也沒有參考價值,根本起不了任何指導作用,根本不應稱之為『案例』…」
況且,「有意圖而傷人」及「暴動/非法集結」罪的案情,以及某被告人的背景、犯案動機、於該案所扮演的角色等事項,可謂千變萬化,任何單純對案件判刑作出比較的做法,都不能協助本庭處理原審判刑是否恰當這個議題。歸根究底,控罪要旨(gravamen of the offence)及適用的量刑因素才是重點所在,而非個別案件的判刑。”
故此,不會考慮辯方求情時存檔的區域法院判刑理由書。
在CACC113/2018案中,上訴庭在判詞51-55、58-62段中分析該案的嚴重性、強調法庭須引用適用的判刑原則,並根據個別案件的情況,定出適當的判刑、以及量刑須具阻嚇性。該案的量刑起點是監禁5年。上訴庭亦將相關量刑原則在CACC155/2018案中重申。
在CACC113/2018案中,上訴庭指出法庭在處理暴動罪的判刑時必須考慮三個重要原則:第一,暴動罪的嚴重性不可只憑個別參與者有作出或沒有作的行為來判斷,必須考慮其協助的那群人的所作所為。第二,罪行的嚴重性可能會因為參與者在暴動時進一步干犯其他罪行而加重。第三,必須大力阻嚇那些陪同及聯同其他人,務求以廣泛的暴力手段來造成大規模破壞的人。
CACC7/2023案涉及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發生的暴動。上訴庭認為監禁5年3個月的量刑起點是合適的。
📌本案判刑:
有約500名示威者在灣仔核心地帶參與多於2小時的暴動,他們屢次無視警方警告,繼續遊行,組成他們防線與警方對峙,過程中曾經對警方叫囂和使用暴力,例如投擲汽油彈和照射雷射光。從他們的裝備可見,他們是有備而來,知道自己的違法行為,亦借蒙面以逃避責任,不用顧忌自己的行為,使暴力事件大增。示威者利用不同物件建立障礙物堵路,令交通被堵塞,對附近市民和行車造成巨大不便,甚至阻礙救護車到場救援。另外,示威者暴力程度高,除照射雷射光和使用汽油彈外,曾經嚴重縱火,若非消防使用消防喉灌救,火勢對附近的居民和店舖帶來很大風險。雖然上述暴動沒有周詳計劃,但有一定程度組織及計劃。事件後,現場有大量公共設施被拆去,縱火現場一片混亂,對公共開支帶來負擔。
A2,3,4不只是暴動鼓勵者,亦是有備而來,蓄意留守現場,他們雖然只參與第一階段的暴動,他們與警方的對峙使後來的第二階段暴動發生。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5年,他們認罪得到30%扣減(已經考慮以往早已確立法律原則和一系列案例)、重審帶來的法律轉折,性質類似刑期覆核,為他們帶來的巨大改變和身心壓力、以及年紀和良好背景,刑令下調至監禁2年5個月‼️,他們沒有其他減刑因素,本案不涉及控方不合理延誤,重犯機會低和沒有案底在這類案件的比重微不足道,參與時間較短不是減刑理由,若果相反會是加刑因素,這是他們的刑期。
A5不只是暴動鼓勵者,亦是有備而來,為示威者撐腰,蓄意留守現場,她雖然只參與第一階段的暴動,她與警方的對峙使後來的第二階段暴動發生。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5年,因其良好品格及上述的減刑因素(除年紀),刑令下調至監禁3年9個月‼️,她沒有其他減刑因素(理由見上),這是她的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