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一庭
#姚勳智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1225沙田
#案件呈述上訴 [1/1]
👤*
控罪:非法集結
案情:
2019年12月25日於新城市廣場有和你shop活動,警員突襲群眾引起現場人士不滿
於2021年2月3日被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
1042 開庭
🔺被告沒有到庭
答辯人代表大律師交代情況指之前2023年9月26同被告開會收到答辯指示,2024年1月15日收到聆訊通知書律師再告知被告出席日期,4月19日答辯人有利用訊息軟件保持通訊,其後法律團隊用電話一直至今早1020再也聯絡不到被告,代表律師不知道失聯及今日沒有到庭原因。
申請方律政司代表指根據據裁判官條例第118(2)條,有法律代表下仍可進行上訴聆訊,答辯人法律代表同意一早已經收到答辯人指示,沒有收到通知撒回指示,同意可以進行缺席聆訊。
法官指本案只是法律議題爭議,缺席聆訊沒有造成不公平,同意可繼續聆訊。
🔹法官指申請方書面陳詞充足可不用補充
上訴理由其一是答辯人袋內有示威者物品如冰袖,3M手套,此外也包括「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宣傳品,裁判官忽略衣著加上物品之環境證據。而在餐廳內曾跟隨其他人士前進及離開是構成促進鼓勵。
🔸答辯方書面陳詞指原審裁判官裁決穩妥,就上訴方身份辯認及參與非法集結元素爭議,總結認為控方憑模糊解像度CCTV有可能誤認,男子R髮型、衣著及背囊非常普通。非法集結議題則提出當時餐廳內其實有兩班人,一班作出破壞,另一班只是遊走叫口號沒有參與非法集結。男子R純粹在場未能有足夠證據證明參與壯大聲勢,其行為只是入了餐廳兜了一個圈,控方也同意沒有叫口號或走近另一班破壞人士,只曾影過相。
📌裁決速報:
裁定原審裁判官裁決有悖常理,命令發還原審裁判官重審並根據上訴庭指示裁定罪名成立,然後再作判刑‼️
簡短原因:
姚官指詳細重看片段,有部份定格配以其他環境證供如拘捕時間及位置,身上物品可以確定男子R即是答辯人。至於男子R在餐廳內身處一羣一直叫口號人士並且共同進退,也沒有幫親餐廳,毫無疑問是正在促進鼓勵非法集結。
📌拘捕處理
法庭不清楚答辯人今日沒到庭原因,會先頒佈拘捕令,但會批准擔保,條件如下:
-現金3000
-不得離港
-拘捕後24小時內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每星期二次警署報到
答辯人代表指不能取保釋指示,但同意以上安排。
1201 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姚勳智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1225沙田
#案件呈述上訴 [1/1]
👤*
控罪:非法集結
案情:
2019年12月25日於新城市廣場有和你shop活動,警員突襲群眾引起現場人士不滿
於2021年2月3日被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
1042 開庭
🔺被告沒有到庭
答辯人代表大律師交代情況指之前2023年9月26同被告開會收到答辯指示,2024年1月15日收到聆訊通知書律師再告知被告出席日期,4月19日答辯人有利用訊息軟件保持通訊,其後法律團隊用電話一直至今早1020再也聯絡不到被告,代表律師不知道失聯及今日沒有到庭原因。
申請方律政司代表指根據據裁判官條例第118(2)條,有法律代表下仍可進行上訴聆訊,答辯人法律代表同意一早已經收到答辯人指示,沒有收到通知撒回指示,同意可以進行缺席聆訊。
法官指本案只是法律議題爭議,缺席聆訊沒有造成不公平,同意可繼續聆訊。
🔹法官指申請方書面陳詞充足可不用補充
上訴理由其一是答辯人袋內有示威者物品如冰袖,3M手套,此外也包括「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宣傳品,裁判官忽略衣著加上物品之環境證據。而在餐廳內曾跟隨其他人士前進及離開是構成促進鼓勵。
🔸答辯方書面陳詞指原審裁判官裁決穩妥,就上訴方身份辯認及參與非法集結元素爭議,總結認為控方憑模糊解像度CCTV有可能誤認,男子R髮型、衣著及背囊非常普通。非法集結議題則提出當時餐廳內其實有兩班人,一班作出破壞,另一班只是遊走叫口號沒有參與非法集結。男子R純粹在場未能有足夠證據證明參與壯大聲勢,其行為只是入了餐廳兜了一個圈,控方也同意沒有叫口號或走近另一班破壞人士,只曾影過相。
📌裁決速報:
裁定原審裁判官裁決有悖常理,命令發還原審裁判官重審並根據上訴庭指示裁定罪名成立,然後再作判刑‼️
簡短原因:
姚官指詳細重看片段,有部份定格配以其他環境證供如拘捕時間及位置,身上物品可以確定男子R即是答辯人。至於男子R在餐廳內身處一羣一直叫口號人士並且共同進退,也沒有幫親餐廳,毫無疑問是正在促進鼓勵非法集結。
📌拘捕處理
法庭不清楚答辯人今日沒到庭原因,會先頒佈拘捕令,但會批准擔保,條件如下:
-現金3000
-不得離港
-拘捕後24小時內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每星期二次警署報到
答辯人代表指不能取保釋指示,但同意以上安排。
1201 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姚勳智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0825荃灣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D1:陳(21) / D3:葉(23)
第一及第二上訴人
控罪:參與 #非法集結
(1)D1及D3 與同案另一位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眾安街近沙咀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條(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背景:
2022年7月27日 #屈麗雯裁判官 指出PW1-PW6都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不接納D1, 其女友及D2的證供, 而D3同事的證供則不給予比重。 控方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法庭裁定三人 #非法集結 罪名成立,三人需還押。
詳情見此:
https://t.bibica.net/youarenotalonehk_live/21146
2022年8月10日 陳被判處4個月監禁、葉被判入勞教中心。
詳情見此:
https://t.bibica.net/youarenotalonehk_live/21282
=============
姚官指睇完陳詞,並讀出總括:
🔸第一上訴人
定罪上訴:
- 片段和截圖不吻合
- 片段中有8分鐘無了被告蹤影
- 裁決官無就片段辯認疑點作分析
- 不只一人是紅頭盔和相近衣着
- 如警察證人指能清楚看見被告,為何在片段卻未見
- 被告指當時情況危險,為保護女友,自己穿保護衣物。女友當時有上庭作供。加上每人做事方式不同
- 被告的鞋有其ig 及電話號碼,如要參與非集無理由會這樣表露身份
- 聚集人士於片段中消失,裁判官無就此分析
- 如指被告係用傘指向警罵,為何無檢取雨傘為證物
- 被告身上tee有反光物,為何無警員提出
- 被告的反抗情況和其他人不同
- 當日有翻工
- 有口罩不一定代表參與非法集結
- 當時地方四通八達,無封路
🔸第二上訴人
定罪上訴:
- 證人辨認有瑕疵
- 口罩為參與非集非唯一推論
判刑上訴:
由於上訴排期2年被告現已25歲,如上訴不成功未能入勞教中心,希望判以3個月內監禁
🔹控方回應第一上訴人
定罪:
- 拍攝角度不同,未能捕足被告不足為奇,加上現場下雨,鏡頭會曚
- 非集可流動性
- 明知會有衝突,仍穿保護裝備,可用另一方法保護女友
- 鞋上數字並不明顯
判刑:欠詳情
🔹控方回應第二上訴人
定罪:欠詳情
判刑:
原審法官判勞教無原則性犯錯
🗣️官
定罪上訴:
就裁決官指片段模糊未能認出被告不足為奇,非集也可流動性,有相似衣着人士作擾亂行為,無疑有非集,被捕位置和非集位置接近,被告衣物和示威人士相近,第二上訴人裝備齊全。裁決官亦有詳盡考慮為何證人未能辯認被告衫上反光位置,和未有檢取雨傘情況等⋯法官指無基礎可推翻裁決官裁判
,駁回2人定罪上訴❌
刑罰上訢:
第二上訴人由於已經25歲勞教中心改為4個月監禁。
兩人須要即時服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姚勳智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0825荃灣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D1:陳(21) / D3:葉(23)
第一及第二上訴人
控罪:參與 #非法集結
(1)D1及D3 與同案另一位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眾安街近沙咀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條(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背景:
2022年7月27日 #屈麗雯裁判官 指出PW1-PW6都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不接納D1, 其女友及D2的證供, 而D3同事的證供則不給予比重。 控方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法庭裁定三人 #非法集結 罪名成立,三人需還押。
詳情見此:
https://t.bibica.net/youarenotalonehk_live/21146
2022年8月10日 陳被判處4個月監禁、葉被判入勞教中心。
詳情見此:
https://t.bibica.net/youarenotalonehk_live/21282
=============
姚官指睇完陳詞,並讀出總括:
🔸第一上訴人
定罪上訴:
- 片段和截圖不吻合
- 片段中有8分鐘無了被告蹤影
- 裁決官無就片段辯認疑點作分析
- 不只一人是紅頭盔和相近衣着
- 如警察證人指能清楚看見被告,為何在片段卻未見
- 被告指當時情況危險,為保護女友,自己穿保護衣物。女友當時有上庭作供。加上每人做事方式不同
- 被告的鞋有其ig 及電話號碼,如要參與非集無理由會這樣表露身份
- 聚集人士於片段中消失,裁判官無就此分析
- 如指被告係用傘指向警罵,為何無檢取雨傘為證物
- 被告身上tee有反光物,為何無警員提出
- 被告的反抗情況和其他人不同
- 當日有翻工
- 有口罩不一定代表參與非法集結
- 當時地方四通八達,無封路
🔸第二上訴人
定罪上訴:
- 證人辨認有瑕疵
- 口罩為參與非集非唯一推論
判刑上訴:
由於上訴排期2年被告現已25歲,如上訴不成功未能入勞教中心,希望判以3個月內監禁
🔹控方回應第一上訴人
定罪:
- 拍攝角度不同,未能捕足被告不足為奇,加上現場下雨,鏡頭會曚
- 非集可流動性
- 明知會有衝突,仍穿保護裝備,可用另一方法保護女友
- 鞋上數字並不明顯
判刑:欠詳情
🔹控方回應第二上訴人
定罪:欠詳情
判刑:
原審法官判勞教無原則性犯錯
🗣️官
定罪上訴:
就裁決官指片段模糊未能認出被告不足為奇,非集也可流動性,有相似衣着人士作擾亂行為,無疑有非集,被捕位置和非集位置接近,被告衣物和示威人士相近,第二上訴人裝備齊全。裁決官亦有詳盡考慮為何證人未能辯認被告衫上反光位置,和未有檢取雨傘情況等⋯法官指無基礎可推翻裁決官裁判
,駁回2人定罪上訴❌
刑罰上訢:
第二上訴人由於已經25歲勞教中心改為4個月監禁。
兩人須要即時服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姚勳智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20221001深水埗
#不服定罪上訴
黃(19)
*已服刑完畢
控罪1:侮辱國旗
被控於2022年10月1日,在深水埗南昌街休憩處外,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國旗的方式侮辱一支國旗。
控罪2:侮辱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被控於2022年10月1日,在深水埗荔枝角道及界限街交界,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的方式侮辱一支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控罪3:侮辱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被控於2022年10月1日,在深水埗聚魚道及通州街交界,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的方式侮辱三支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案件背景:
申請人經審訊後於2023年5月31日,#李志豪裁判官 在雙方陳詞後隨即裁決。表示不相信被告和其母親的證供,稱兩人經盤問後的證供前後矛盾,有意隱瞞,不同意損壞的只是旗桿而並非國旗,明顯對國旗和區旗不尊重,由此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
裁決詳情見此:
https://t.bibica.net/youarenotalonehk_live/23667
於同年6月14日,李官指出更生中心報告內容正面,透露被告學業成績不俗,今年就曾獲兩萬元奬學金。但稱根據上級法院指示,在十一國慶大日子作出侮辱國旗及區旗的行為,實屬嚴重,最終判處更生中心。
判刑詳情見此:
https://t.bibica.net/youarenotalonehk_live/23775
---------------------
[10:34開庭]
📌上訴方表示現階段有新增證供,有誓章解釋需要新增證供之原因及有專家證人證供。上訴方表樂意接受盤問,但誓章內容亦足夠。
🗣️姚官讀出上訴方陳詞大概內容,如下:
(極細聲…內容或有不足)
- 上訴方指原審無考慮被告自閉證等情況,需然裁決指無忽略此方面,但無進一步解釋
- 無考慮個人情況
- 原審時被告之代表律師未有詳細解釋被告情況
- 被告無機會接受公平審訊
- 意圖方面問題
- 誓章提到被告理解及語言能力只有小學4年班程度
————————
姚官決定押後處理裁決,因要先睇誓章內容再決定會否批准新增證據及是否需要傳召證人。
姚官予答辯方兩星期就intent情況補充陳詞及提供相關例(上訴方指為basic intent , 答辯方指為specific intent)。一星期後上訴方可再作回覆 。
————————
辯方表示希望於庭上作一些口頭陳詞,唯姚官指已睇哂陳詞,反問仲有咩補充。
姚官表示會於2-3個月內作書面裁決,再決定會否批准新增證據及是否需要傳召證人。
#姚勳智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20221001深水埗
#不服定罪上訴
黃(19)
*已服刑完畢
控罪1:侮辱國旗
被控於2022年10月1日,在深水埗南昌街休憩處外,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國旗的方式侮辱一支國旗。
控罪2:侮辱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被控於2022年10月1日,在深水埗荔枝角道及界限街交界,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的方式侮辱一支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控罪3:侮辱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被控於2022年10月1日,在深水埗聚魚道及通州街交界,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的方式侮辱三支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案件背景:
申請人經審訊後於2023年5月31日,#李志豪裁判官 在雙方陳詞後隨即裁決。表示不相信被告和其母親的證供,稱兩人經盤問後的證供前後矛盾,有意隱瞞,不同意損壞的只是旗桿而並非國旗,明顯對國旗和區旗不尊重,由此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
裁決詳情見此:
https://t.bibica.net/youarenotalonehk_live/23667
於同年6月14日,李官指出更生中心報告內容正面,透露被告學業成績不俗,今年就曾獲兩萬元奬學金。但稱根據上級法院指示,在十一國慶大日子作出侮辱國旗及區旗的行為,實屬嚴重,最終判處更生中心。
判刑詳情見此:
https://t.bibica.net/youarenotalonehk_live/23775
---------------------
[10:34開庭]
📌上訴方表示現階段有新增證供,有誓章解釋需要新增證供之原因及有專家證人證供。上訴方表樂意接受盤問,但誓章內容亦足夠。
🗣️姚官讀出上訴方陳詞大概內容,如下:
(極細聲…內容或有不足)
- 上訴方指原審無考慮被告自閉證等情況,需然裁決指無忽略此方面,但無進一步解釋
- 無考慮個人情況
- 原審時被告之代表律師未有詳細解釋被告情況
- 被告無機會接受公平審訊
- 意圖方面問題
- 誓章提到被告理解及語言能力只有小學4年班程度
————————
姚官決定押後處理裁決,因要先睇誓章內容再決定會否批准新增證據及是否需要傳召證人。
姚官予答辯方兩星期就intent情況補充陳詞及提供相關例(上訴方指為basic intent , 答辯方指為specific intent)。一星期後上訴方可再作回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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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表示希望於庭上作一些口頭陳詞,唯姚官指已睇哂陳詞,反問仲有咩補充。
姚官表示會於2-3個月內作書面裁決,再決定會否批准新增證據及是否需要傳召證人。
#高等法院第卅五庭
#姚勳智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2021立會選舉
#案件呈述上訴 #英語聆訊
蘇(22)
控罪:舉煽惑不投票或投無效票
🔺開審後辯方爭議控罪合憲性,於2022年12月29日法庭裁定控罪合憲後,被告隨即改為認罪,判囚兩個月、緩刑 18 個月。被告期後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
【案件呈述方式上訴用於挑戰裁判官在法律上的裁斷出錯,相關議題向高院原訟庭法官索取意見。】
--------------------------
[10:02] 開庭
被告沒有出席由法律代表處理。
🔸上訴方陳詞
姚官已經看過半年前呈交書面陳詞,簡要提及部份重點內容,代表確認.補充希望法庭留意文件內一宗外國案例。
🔹答辯方陳詞
呈交書面陳詞已經逐點回應申請方,沒有補充。
[10:13] 完庭
案件需時考慮,法庭將在兩三個月內擇日宣佈裁決。
#姚勳智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2021立會選舉
#案件呈述上訴 #英語聆訊
蘇(22)
控罪:舉煽惑不投票或投無效票
🔺開審後辯方爭議控罪合憲性,於2022年12月29日法庭裁定控罪合憲後,被告隨即改為認罪,判囚兩個月、緩刑 18 個月。被告期後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
【案件呈述方式上訴用於挑戰裁判官在法律上的裁斷出錯,相關議題向高院原訟庭法官索取意見。】
--------------------------
[10:02] 開庭
被告沒有出席由法律代表處理。
🔸上訴方陳詞
姚官已經看過半年前呈交書面陳詞,簡要提及部份重點內容,代表確認.補充希望法庭留意文件內一宗外國案例。
🔹答辯方陳詞
呈交書面陳詞已經逐點回應申請方,沒有補充。
[10:13] 完庭
案件需時考慮,法庭將在兩三個月內擇日宣佈裁決。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姚勳智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20210724旺角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陳寶瑩(67)
控罪:無牌籌款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3月16日被判處罰款1,000元。不服定罪上訴於2024年8月27日被駁回。
---------------------
申請方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10:05] 開庭
🔸申請方陳詞
法官明白書面陳祠指爭議籌款條款界限對廣泛大眾有大影響,有合理可爭辯性,申請人只在公眾地方展示易拉架列出資訊沒有在場收集金錢款項。呈上陳有希案例,法庭也同意網上平台並非視為條例下之公衆籌款。
回應不同意答辯方指申請人將事實裁斷包裝成法律觀點,條款爭議是否籌款money collection 必須在公眾地方進行有廣大而重要性。
🔹答辯方陳詞
姚官已經看完書面不用補充。
📌裁決 :拒絕批出許可證明
簡短理由:
根據條文任何人在在公眾地方組織,參與提供設備進行籌款已屬違法,限制公眾地方收集資金只是對公眾秩序及衛生考慮,認為上訴人理據無可爭辯之處。
[10:25] 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姚勳智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20210724旺角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陳寶瑩(67)
控罪:無牌籌款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3月16日被判處罰款1,000元。不服定罪上訴於2024年8月27日被駁回。
---------------------
申請方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10:05] 開庭
🔸申請方陳詞
法官明白書面陳祠指爭議籌款條款界限對廣泛大眾有大影響,有合理可爭辯性,申請人只在公眾地方展示易拉架列出資訊沒有在場收集金錢款項。呈上陳有希案例,法庭也同意網上平台並非視為條例下之公衆籌款。
回應不同意答辯方指申請人將事實裁斷包裝成法律觀點,條款爭議是否籌款money collection 必須在公眾地方進行有廣大而重要性。
🔹答辯方陳詞
姚官已經看完書面不用補充。
📌裁決 :拒絕批出許可證明
簡短理由:
根據條文任何人在在公眾地方組織,參與提供設備進行籌款已屬違法,限制公眾地方收集資金只是對公眾秩序及衛生考慮,認為上訴人理據無可爭辯之處。
[10:25] 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姚勳智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20221001深水埗
#宣讀判詞
黃(19) *已服刑完畢
控罪1:侮辱國旗
被控於2022年10月1日,在深水埗南昌街休憩處外,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國旗的方式侮辱一支國旗。
控罪2:侮辱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被控於2022年10月1日,在深水埗荔枝角道及界限街交界,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的方式侮辱一支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控罪3:侮辱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被控於2022年10月1日,在深水埗聚魚道及通州街交界,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的方式侮辱三支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案件背景:
申請人經審訊後於2023年5月31日,#李志豪裁判官 在雙方陳詞後隨即裁決。表示不相信被告和其母親的證供,稱兩人經盤問後的證供前後矛盾,有意隱瞞,不同意損壞的只是旗桿而並非國旗,明顯對國旗和區旗不尊重,由此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
裁決詳情見此:
https://t.bibica.net/youarenotalonehk_live/23667
於同年6月14日,李官指出更生中心報告內容正面,透露被告學業成績不俗,今年就曾獲兩萬元奬學金。但稱根據上級法院指示,在十一國慶大日子作出侮辱國旗及區旗的行為,實屬嚴重,最終判處更生中心。
判刑詳情見此:
https://t.bibica.net/youarenotalonehk_live/23775
2024年10月24日被告於高等法院申請定罪上訴,申請方表示被告有自閉症,原審代表大律師忽略以致得不到公平審訊,現在有誓章解釋需要新增證供之原因及有專家證人證供。
上訴詳情見此:
https://t.bibica.net/youarenotalonehk_live/26329
---------------------
申請人代表:#蘇恩信大律師
上訴人今日沒有到庭,交由法律代表處理。
[10:01] 開庭
法庭已經睇晒雙方陳詞、片段等,明白涉及頗多證據,雙方不爭議被告患有自閉症,案發時申請人在3個地方作損毀,被捕後承認見到成條街都係旗,個心好唔舒服,用力扯爛。原審訊時辯方指沒有刻意損毀國旗意圖,是因街上多了不同顏色感到不舒服才作出損壞行為,不依賴患自閉症犯案作辯護理由只是背景給予法庭考慮。
🔸申請方重點
申請方指原審之代表律師未有向法庭詳細解釋被告情況,喪失公平審訊機會。而裁判官沒有分析考慮申請人因身體狀況犯案。原審時控方呈上之會面紀錄只是針對破壞國旗解釋,上訴方認為不應該呈堂但原審大律師沒有提出反對。
申請人上訴要求新增3份專家報告證據包括精神科醫生、臨床心理學家及職業治療師,早前已經呈交3人之誓章。其中職業治療師指出其對視覺刺激可能導致作出別於常人行為。
🔹答辯方
原審時醫生報告沒有證據被告作出相關行為時同病況有關。原審大律師方向搖罷不定、同上訴人策略溝通出問題,但大律師誓章可見申請人及母親書面同意不依賴醫療狀況抗辯,當時醫生報告指情況穩定,律師亦不知當時上訴人有冇接受心理醫生診治。上訴人向原審法律代表示錄影會面前沒有受到威迫利誘,也沒指因獨特症狀需要特別審訊安排。再者上訴人有大專學歷,必然有一定理解能力。
📌法庭考慮
法庭明白新呈交專家證據在案件發生後才索取,醫生報告對案發時用藥影響行為不肯定,認為受精神及藥物影響機會不大。原審代表有見此報告同上訴人及母親商議同意不依賴精神狀況去抗辯。律師文件中也見不到上訴人獨特情況對審訊有不理解或不明白地方,整體而言原審法律代表沒有證據失職,法院拒絕批准新增證據呈堂。而上訴人有沒有意圖犯案,姚官引述2021年時立法會討論修改侮辱國旗及國歌修例致現在版本中所見「intenton」,有考慮到包涵上訴方所指魯莽下作出行為,再者上訴人會面承認扯爛國旗,作供又指扯𓄃桿,前後不一。姚官最後認為原審裁判官有考慮過自閉症背景作出裁決。
📌裁決
簡而言之姚官以重審方式審視後,上訴人各項上訴理據均不成立,認為控方舉證致毫無合理疑點,維持原本定罪裁決‼️
[11:15] 完庭
直播員注:雖然上訴人沒有出席,母親及親友仍有到場聽取裁決,然而結果總是令人失望。
#姚勳智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20221001深水埗
#宣讀判詞
黃(19) *已服刑完畢
控罪1:侮辱國旗
被控於2022年10月1日,在深水埗南昌街休憩處外,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國旗的方式侮辱一支國旗。
控罪2:侮辱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被控於2022年10月1日,在深水埗荔枝角道及界限街交界,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的方式侮辱一支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控罪3:侮辱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被控於2022年10月1日,在深水埗聚魚道及通州街交界,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的方式侮辱三支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案件背景:
申請人經審訊後於2023年5月31日,#李志豪裁判官 在雙方陳詞後隨即裁決。表示不相信被告和其母親的證供,稱兩人經盤問後的證供前後矛盾,有意隱瞞,不同意損壞的只是旗桿而並非國旗,明顯對國旗和區旗不尊重,由此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
裁決詳情見此:
https://t.bibica.net/youarenotalonehk_live/23667
於同年6月14日,李官指出更生中心報告內容正面,透露被告學業成績不俗,今年就曾獲兩萬元奬學金。但稱根據上級法院指示,在十一國慶大日子作出侮辱國旗及區旗的行為,實屬嚴重,最終判處更生中心。
判刑詳情見此:
https://t.bibica.net/youarenotalonehk_live/23775
2024年10月24日被告於高等法院申請定罪上訴,申請方表示被告有自閉症,原審代表大律師忽略以致得不到公平審訊,現在有誓章解釋需要新增證供之原因及有專家證人證供。
上訴詳情見此:
https://t.bibica.net/youarenotalonehk_live/2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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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代表:#蘇恩信大律師
上訴人今日沒有到庭,交由法律代表處理。
[10:01] 開庭
法庭已經睇晒雙方陳詞、片段等,明白涉及頗多證據,雙方不爭議被告患有自閉症,案發時申請人在3個地方作損毀,被捕後承認見到成條街都係旗,個心好唔舒服,用力扯爛。原審訊時辯方指沒有刻意損毀國旗意圖,是因街上多了不同顏色感到不舒服才作出損壞行為,不依賴患自閉症犯案作辯護理由只是背景給予法庭考慮。
🔸申請方重點
申請方指原審之代表律師未有向法庭詳細解釋被告情況,喪失公平審訊機會。而裁判官沒有分析考慮申請人因身體狀況犯案。原審時控方呈上之會面紀錄只是針對破壞國旗解釋,上訴方認為不應該呈堂但原審大律師沒有提出反對。
申請人上訴要求新增3份專家報告證據包括精神科醫生、臨床心理學家及職業治療師,早前已經呈交3人之誓章。其中職業治療師指出其對視覺刺激可能導致作出別於常人行為。
🔹答辯方
原審時醫生報告沒有證據被告作出相關行為時同病況有關。原審大律師方向搖罷不定、同上訴人策略溝通出問題,但大律師誓章可見申請人及母親書面同意不依賴醫療狀況抗辯,當時醫生報告指情況穩定,律師亦不知當時上訴人有冇接受心理醫生診治。上訴人向原審法律代表示錄影會面前沒有受到威迫利誘,也沒指因獨特症狀需要特別審訊安排。再者上訴人有大專學歷,必然有一定理解能力。
📌法庭考慮
法庭明白新呈交專家證據在案件發生後才索取,醫生報告對案發時用藥影響行為不肯定,認為受精神及藥物影響機會不大。原審代表有見此報告同上訴人及母親商議同意不依賴精神狀況去抗辯。律師文件中也見不到上訴人獨特情況對審訊有不理解或不明白地方,整體而言原審法律代表沒有證據失職,法院拒絕批准新增證據呈堂。而上訴人有沒有意圖犯案,姚官引述2021年時立法會討論修改侮辱國旗及國歌修例致現在版本中所見「intenton」,有考慮到包涵上訴方所指魯莽下作出行為,再者上訴人會面承認扯爛國旗,作供又指扯𓄃桿,前後不一。姚官最後認為原審裁判官有考慮過自閉症背景作出裁決。
📌裁決
簡而言之姚官以重審方式審視後,上訴人各項上訴理據均不成立,認為控方舉證致毫無合理疑點,維持原本定罪裁決‼️
[11:15] 完庭
直播員注:雖然上訴人沒有出席,母親及親友仍有到場聽取裁決,然而結果總是令人失望。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姚勳智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1013旺角 #宣布判決
朱(42)
控罪: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朱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彌敦道683至685號外,非法及惡意對何潤芝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背景:
答辯人朱(42)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對她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法庭於2024年11月26日的聆訊後已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答辯人現在根據《裁判官條例》第120(1)條而作出訟費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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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費判決:
就答辯方申請相關此上訴的訟費而言,上訴方並無異議。誠如答辯方亦指出,本案的法律原則及所牽涉的證據並不複雜,雙方基本上只是重申在原審時所提出的觀點及證據,除了上訴方在上訴時提出答辯人其實曾2次打開雨傘外,但在原審時卻未有提及過,亦未有機會可讓答辯人回應。因此,在上訴時不應以此考慮。
考慮所有相關片段及證據後,亦不認為裁判官的裁決有悖常情,因此駁回其上訴。
答辯人現申請此上訴之訟費,上訴方並不爭議,按《裁判官條例》第 120(1)(a)(b) 條:『凡屬第105或113條所適用的任何上訴案,法官可就訟費而作出其認為適當的命令…』。
考慮到本案案情及涉及上訴的訟費,亦考慮到答辯人所呈上之訟費清單,經簡易訟費評估下,認為合理的上訴訟費為港幣十萬元正,須由上訴方支付予答辯人,即朱(42)。
判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3/HCMA000393A_2023.docx
#姚勳智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1013旺角 #宣布判決
朱(42)
控罪: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朱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彌敦道683至685號外,非法及惡意對何潤芝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背景:
答辯人朱(42)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對她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法庭於2024年11月26日的聆訊後已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答辯人現在根據《裁判官條例》第120(1)條而作出訟費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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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費判決:
就答辯方申請相關此上訴的訟費而言,上訴方並無異議。誠如答辯方亦指出,本案的法律原則及所牽涉的證據並不複雜,雙方基本上只是重申在原審時所提出的觀點及證據,除了上訴方在上訴時提出答辯人其實曾2次打開雨傘外,但在原審時卻未有提及過,亦未有機會可讓答辯人回應。因此,在上訴時不應以此考慮。
考慮所有相關片段及證據後,亦不認為裁判官的裁決有悖常情,因此駁回其上訴。
答辯人現申請此上訴之訟費,上訴方並不爭議,按《裁判官條例》第 120(1)(a)(b) 條:『凡屬第105或113條所適用的任何上訴案,法官可就訟費而作出其認為適當的命令…』。
考慮到本案案情及涉及上訴的訟費,亦考慮到答辯人所呈上之訟費清單,經簡易訟費評估下,認為合理的上訴訟費為港幣十萬元正,須由上訴方支付予答辯人,即朱(42)。
判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3/HCMA000393A_2023.docx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姚勳智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2021立會選舉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蘇(22)
控罪: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554章《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1)條
背景:
案件12月1日開審,被告一方爭議相關條例是否合憲(爭議條例違反憲法下之言論自由及人人平等權利)。
於2022年12月29日,被 #戴昭琦暫委裁判官 裁定控罪合憲後,被告隨即改為認罪,即日被判囚2個月、緩刑 18 個月。
於2024年11月1日,被告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最終於2025年3月3日被上訴庭駁回。
控罪詳情及原審裁決:
https://t.bibica.net/youarenotalonehk_live/22609
案件呈述上訴詳情:
https://t.bibica.net/youarenotalonehk_live/26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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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日為英文審訊(內容未能完全翻譯):
姚官表示已睇申請方(被告一方)的書面陳詞,並讀出重點。
申請方補充2點,並列出些外國例子,續指如投票人士有自由選擇可如何投票,他人亦應有自由可就此不同的選擇作表達。申請方補充指此議題亦關乎公眾利益。
📍姚官認為上訴人理據無可爭辯之處。拒絕批出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感謝臨時直播員💛
#姚勳智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2021立會選舉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蘇(22)
控罪: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554章《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1)條
背景:
案件12月1日開審,被告一方爭議相關條例是否合憲(爭議條例違反憲法下之言論自由及人人平等權利)。
於2022年12月29日,被 #戴昭琦暫委裁判官 裁定控罪合憲後,被告隨即改為認罪,即日被判囚2個月、緩刑 18 個月。
於2024年11月1日,被告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最終於2025年3月3日被上訴庭駁回。
控罪詳情及原審裁決:
https://t.bibica.net/youarenotalonehk_live/22609
案件呈述上訴詳情:
https://t.bibica.net/youarenotalonehk_live/26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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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日為英文審訊(內容未能完全翻譯):
姚官表示已睇申請方(被告一方)的書面陳詞,並讀出重點。
申請方補充2點,並列出些外國例子,續指如投票人士有自由選擇可如何投票,他人亦應有自由可就此不同的選擇作表達。申請方補充指此議題亦關乎公眾利益。
📍姚官認為上訴人理據無可爭辯之處。拒絕批出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