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20紅磡 #審訊 [12/9]
D2:何(28) / D3:鄭錦滿(32)
D4:陳(33) / D6:馮(30)
D7:林(31)
🔴D1:葉(27)、D5:黃(25)及D8:梁(23)已認罪,續保䆁至11月11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1&D2]
葉(27)、何(28)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3至D8]
鄭錦滿、陳(33)、黃(25)、馮(30)、林(31)、梁(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4)暴動 [訴D3] - 審訊後期新增
被控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
【1435 開庭】
⏺申請新增控罪(4)暴動 [D3]
鄭官宣布批準申請增控罪✅
📌控罪(4)答辯:D3不認罪❌
控方己預備新增控罪開案文件,申請重開案情。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關注批准會擴闊了檢控事實基礎,強調重開案情對D3不公平,想聽取意見。
🔹控方早前提及可能增加3人經討論後認為不需要。但修訂開案陳詞有指出D3逃匿需增加文件資料如其歲數及住址。
🔸D3代表反對現階段增加證供包括任何資料或證人。
⏺法庭聴罷拒絕控方申請增加證供或資料。
【1451 】休庭讓D 3索取指示會否押後,重召證人等申精。
【1521 】再開庭,D3 確認沒有任何申請。
⏺中段陳詞
D3辯方中段陳詞,引用CSJ案例法庭只需考慮法律問題,不必作推論。代表指就算渠道接通也沒有證供渠道是否可以讓人通過。
控方回應證人PW3已經作供提及公家渠口可通往1664及理大,接駁位亦有1.65米高。
【1535】鄭官又休庭考慮表面證供作裁決
【1600】法庭裁定各被告所有控罪表面證供成立‼️
📌辯方案情
-D2 不會作供及傳召證人
-D3 不會作供及傳召證人
-D4 不會作供及傳召證人,但有數封品格證明信件及工作證明呈堂
-D6 不會作供及傳召證人,但有新𐄘認事實(4)同控方達成,內容大意為2019年11月警方沒有發出任何公眾SMS訊息
-D7 不會作供及傳召證人
【1613】再休庭討論陳詞,裁決日子
【1623 】再開庭確認餘下程序日期
【1641】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如下:
2022年12月16日 0930 作口頭結案陳詞補充
2023年1月14日 0930 作裁決(及處理已經認罪被告)
法庭同時指示2022年12月7日或之前控方交書面結案陳詞 及2022年12月14日或之前辯方交書面結案陳詞
期間五人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需恢復警署報到✅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20紅磡 #審訊 [12/9]
D2:何(28) / D3:鄭錦滿(32)
D4:陳(33) / D6:馮(30)
D7:林(31)
🔴D1:葉(27)、D5:黃(25)及D8:梁(23)已認罪,續保䆁至11月11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1&D2]
葉(27)、何(28)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3至D8]
鄭錦滿、陳(33)、黃(25)、馮(30)、林(31)、梁(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4)暴動 [訴D3] - 審訊後期新增
被控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
【1435 開庭】
⏺申請新增控罪(4)暴動 [D3]
鄭官宣布批準申請增控罪✅
📌控罪(4)答辯:D3不認罪❌
控方己預備新增控罪開案文件,申請重開案情。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關注批准會擴闊了檢控事實基礎,強調重開案情對D3不公平,想聽取意見。
🔹控方早前提及可能增加3人經討論後認為不需要。但修訂開案陳詞有指出D3逃匿需增加文件資料如其歲數及住址。
🔸D3代表反對現階段增加證供包括任何資料或證人。
⏺法庭聴罷拒絕控方申請增加證供或資料。
【1451 】休庭讓D 3索取指示會否押後,重召證人等申精。
【1521 】再開庭,D3 確認沒有任何申請。
⏺中段陳詞
D3辯方中段陳詞,引用CSJ案例法庭只需考慮法律問題,不必作推論。代表指就算渠道接通也沒有證供渠道是否可以讓人通過。
控方回應證人PW3已經作供提及公家渠口可通往1664及理大,接駁位亦有1.65米高。
【1535】鄭官又休庭考慮表面證供作裁決
【1600】法庭裁定各被告所有控罪表面證供成立‼️
📌辯方案情
-D2 不會作供及傳召證人
-D3 不會作供及傳召證人
-D4 不會作供及傳召證人,但有數封品格證明信件及工作證明呈堂
-D6 不會作供及傳召證人,但有新𐄘認事實(4)同控方達成,內容大意為2019年11月警方沒有發出任何公眾SMS訊息
-D7 不會作供及傳召證人
【1613】再休庭討論陳詞,裁決日子
【1623 】再開庭確認餘下程序日期
【1641】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如下:
2022年12月16日 0930 作口頭結案陳詞補充
2023年1月14日 0930 作裁決(及處理已經認罪被告)
法庭同時指示2022年12月7日或之前控方交書面結案陳詞 及2022年12月14日或之前辯方交書面結案陳詞
期間五人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需恢復警署報到✅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2月16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2年1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2.15]
[2022.12.11-12.1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終 審 法 院1樓 終 審 法 庭
👨🏻⚖️張舉能首席法官
👨🏻⚖️李義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林文翰常任法官
👨🏻⚖️賀輔明勳爵非常任法官
🕙10:00
👤蔡(36) #宣布判決 (#20200308大埔 非法集結;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31日被判處3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2022年3月17日不服定罪上訴申請獲批,定罪裁決獲撤銷。律政司其後申請終審上訴許可申請獲批。)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畢/女村長(23)🛑服刑中 #更新上訴許可申請 (#0813機場 非法禁錮 暴動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月8日分別被判監禁4年3個月。定罪及刑罰上訴許可申請於2021年11月25日被駁回。)
🏛高 等 法 院13樓33庭
👨🏻⚖️邱智立法官
🕤09:30
👤甄霈霖/前屯門區議員(40) #宣布判決 (#20200720屯門 違反限聚令;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1月1日被判處80小時社會服務令。)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李運騰法官
🕙10:00
👤*(15)🛑已還押逾17個月 #申請保釋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何,黃,何(22-35)🛑三人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何,鄭錦滿,陳,馮,林(23-33) #續審 [13/9] (#1120紅磡 暴動 2項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游德康法官
🕤09:30
👥勞,呂,吳,倪,蕭,蕭,蕭,黃,黃,張,張,趙,鍾,古,黃,林,李,何(17-31) #續審 [6/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吳,李,黃,周,高,*,蘇(13-33) #續審 [6/30] (#1006灣仔 暴動 6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文念志(29) 🔥#判刑 (#1102銅鑼灣 阻差辦公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6樓4庭
👩🏻⚖️梁雅忻裁判官
🕤09:30
👤譚(27)🛑已還押15日 🔥#判刑 (#1025九龍城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莫子聰裁判官
🕝14:30
👤林(35)🛑已還押14日 🔥#判刑 (#1111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14:30
👤蔡(29)🛑已還押逾2個月 #提堂 (#網上言論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王(42)🛑已還押23日 #提堂 (#網上言論 #願榮光歸香港 作出一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30
👤黃(20) #審訊 [1/2] (#1110荃灣 非法集結)
- - - - - - - - - - - - - -
🏛粉 嶺 裁 判 法 院7樓5庭
👨🏻⚖️陳炳宙裁判官
🕤09:30
👥黃,梁,郁,余(18-21) #續審 [3/10] (#1112粉嶺 意圖危害乘客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 危害鐵路乘客安全)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09: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沈志明,楊卓麟(35-41) 在公職中行為失當 #偽造信呃CCTV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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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2.12.15]
[2022.12.11-12.1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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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終 審 法 院1樓 終 審 法 庭
👨🏻⚖️張舉能首席法官
👨🏻⚖️李義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林文翰常任法官
👨🏻⚖️賀輔明勳爵非常任法官
🕙10:00
👤蔡(36) #宣布判決 (#20200308大埔 非法集結;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31日被判處3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2022年3月17日不服定罪上訴申請獲批,定罪裁決獲撤銷。律政司其後申請終審上訴許可申請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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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畢/女村長(23)🛑服刑中 #更新上訴許可申請 (#0813機場 非法禁錮 暴動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月8日分別被判監禁4年3個月。定罪及刑罰上訴許可申請於2021年11月25日被駁回。)
🏛高 等 法 院13樓33庭
👨🏻⚖️邱智立法官
🕤09:30
👤甄霈霖/前屯門區議員(40) #宣布判決 (#20200720屯門 違反限聚令;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1月1日被判處80小時社會服務令。)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李運騰法官
🕙10:00
👤*(15)🛑已還押逾17個月 #申請保釋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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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何,黃,何(22-35)🛑三人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何,鄭錦滿,陳,馮,林(23-33) #續審 [13/9] (#1120紅磡 暴動 2項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游德康法官
🕤09:30
👥勞,呂,吳,倪,蕭,蕭,蕭,黃,黃,張,張,趙,鍾,古,黃,林,李,何(17-31) #續審 [6/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吳,李,黃,周,高,*,蘇(13-33) #續審 [6/30] (#1006灣仔 暴動 6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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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文念志(29) 🔥#判刑 (#1102銅鑼灣 阻差辦公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6樓4庭
👩🏻⚖️梁雅忻裁判官
🕤09:30
👤譚(27)🛑已還押15日 🔥#判刑 (#1025九龍城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莫子聰裁判官
🕝14:30
👤林(35)🛑已還押14日 🔥#判刑 (#1111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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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14:30
👤蔡(29)🛑已還押逾2個月 #提堂 (#網上言論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王(42)🛑已還押23日 #提堂 (#網上言論 #願榮光歸香港 作出一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30
👤黃(20) #審訊 [1/2] (#1110荃灣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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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7樓5庭
👨🏻⚖️陳炳宙裁判官
🕤09:30
👥黃,梁,郁,余(18-21) #續審 [3/10] (#1112粉嶺 意圖危害乘客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 危害鐵路乘客安全)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09: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沈志明,楊卓麟(35-41) 在公職中行為失當 #偽造信呃CCTV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20紅磡 #審訊 [13/9]
A2:何(28) / A3:鄭錦滿(32)
A4:陳(33) / A6:馮(30)
A7:林(31)
控罪: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A1,A2]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A3-A8]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4)暴動 [A3]
(審訊後期於11月22日新增控罪,獲法庭批準,但拒絕控方新增證據)
被控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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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檢控官:#吳美華大律師
A3代表:#陳德昌大律師
A6代表:#關百安大律師
[9:31 開庭]
控方補充書面結案陳詞
A2,3,4,6補充書面結案陳詞
其中有爭議點, 辯方說法,控方是沒有任何證據顯示11月19及20日在理工大學內是有暴動發生。這點留待法庭裁決。
[12:17]小休
A6 及 A7補充書面結案陳詞
A6有再進一步法律觀點陳詞,會以書面形式處理,法庭批准,但須於3日內呈上法庭及給予控方,而控方須於3日內回應。
A3有關注到今早終審庭有宗判決宣布,未知與本案有沒有直接關係。如有需要會有補充書面陳詞,法庭接納。
法庭亦提醒其他法律代表,如有其他案例,可再以書面形式補充。
法庭補充,特別是有關A6的法律觀點,除書面補充陳詞外,如有需要可向法庭申請再開庭處理
[1:08] 審訊完畢
第四被告特別申請一天不用宵禁及不用到警署報到獲批,期間五人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A1:葉(27),A5:黃(25)及A8:梁(23)已認罪,將於2023年1月14日早上9:30進行判刑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14日
早上9:30進行裁決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20紅磡 #審訊 [13/9]
A2:何(28) / A3:鄭錦滿(32)
A4:陳(33) / A6:馮(30)
A7:林(31)
控罪: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A1,A2]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A3-A8]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4)暴動 [A3]
(審訊後期於11月22日新增控罪,獲法庭批準,但拒絕控方新增證據)
被控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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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檢控官:#吳美華大律師
A3代表:#陳德昌大律師
A6代表:#關百安大律師
[9:31 開庭]
控方補充書面結案陳詞
A2,3,4,6補充書面結案陳詞
其中有爭議點, 辯方說法,控方是沒有任何證據顯示11月19及20日在理工大學內是有暴動發生。這點留待法庭裁決。
[12:17]小休
A6 及 A7補充書面結案陳詞
A6有再進一步法律觀點陳詞,會以書面形式處理,法庭批准,但須於3日內呈上法庭及給予控方,而控方須於3日內回應。
A3有關注到今早終審庭有宗判決宣布,未知與本案有沒有直接關係。如有需要會有補充書面陳詞,法庭接納。
法庭亦提醒其他法律代表,如有其他案例,可再以書面形式補充。
法庭補充,特別是有關A6的法律觀點,除書面補充陳詞外,如有需要可向法庭申請再開庭處理
[1:08] 審訊完畢
第四被告特別申請一天不用宵禁及不用到警署報到獲批,期間五人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A1:葉(27),A5:黃(25)及A8:梁(23)已認罪,將於2023年1月14日早上9:30進行判刑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14日
早上9:30進行裁決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14日 星期六】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1.13]
[2023.01.01-01.0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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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黃,蕭,黃,劉,李,呂(20-35) #裁決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葉,何,鄭錦滿,陳,黃,馮,林,梁(23-33) #裁決 🔥#判刑 (#1120紅磡 2項妨礙司法公正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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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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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 - - - - - - - - - - - - -
🏛沙 田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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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1.13]
[2023.01.01-01.0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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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黃,蕭,黃,劉,李,呂(20-35) #裁決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葉,何,鄭錦滿,陳,黃,馮,林,梁(23-33) #裁決 🔥#判刑 (#1120紅磡 2項妨礙司法公正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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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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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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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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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20紅磡 #判刑
D1:葉(27)/ D2:何(28) / D3:鄭錦滿(32)
D4:陳(33)/ D5:黃(25)/ D6:馮(30)
D7:林(31)/ D8:梁(23)
控罪及詳情: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訴D1&D2] 🔴罪成
葉(27)、何(28)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訴D3至D8] 🔴除D3外全部罪成
鄭錦滿、陳(33)、黃(25)、馮(30)、林(31)、梁(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3) 危險駕駛 [訴D8,按認罪協議存檔法庭]
(4) 暴動 [訴D3]🔴罪成
鄭錦滿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11月20日,在理大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開審前已認罪的D1、D5、D8早前已向法庭呈交書面求情陳詞,辯方今日在庭上亦有作口頭補充;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的其餘被告則希望稍後提交求情陳詞。
案件押後至2月11日0930處理求情及判刑,期間所有定罪被告須要還押🔴
💛感謝報料💛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20紅磡 #判刑
D1:葉(27)/ D2:何(28) / D3:鄭錦滿(32)
D4:陳(33)/ D5:黃(25)/ D6:馮(30)
D7:林(31)/ D8:梁(23)
控罪及詳情: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訴D1&D2] 🔴罪成
葉(27)、何(28)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訴D3至D8] 🔴除D3外全部罪成
鄭錦滿、陳(33)、黃(25)、馮(30)、林(31)、梁(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4) 暴動 [訴D3]🔴罪成
鄭錦滿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11月20日,在理大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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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審前已認罪的D1、D5、D8早前已向法庭呈交書面求情陳詞,辯方今日在庭上亦有作口頭補充;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的其餘被告則希望稍後提交求情陳詞。
案件押後至2月11日0930處理求情及判刑,期間所有定罪被告須要還押🔴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11日 星期六】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2.10]
[2023.02.05-02.1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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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葉,何,鄭錦滿,陳,黃,馮,林,梁(23-33)🛑八位已還押28日 🔥#判刑 (#1120紅磡 2項妨礙司法公正;#1118理大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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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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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葉啓亮裁判官
🕤09:30
👥李,關,何,蔡(19-26) #續審 [5/4] (#20200510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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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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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2.10]
[2023.02.05-02.1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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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葉,何,鄭錦滿,陳,黃,馮,林,梁(23-33)🛑八位已還押28日 🔥#判刑 (#1120紅磡 2項妨礙司法公正;#1118理大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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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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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葉啓亮裁判官
🕤09:30
👥李,關,何,蔡(19-26) #續審 [5/4] (#20200510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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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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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20紅磡 #判刑
D1:葉(27)/ D2:何(28) / D3:鄭錦滿(32)
D4:陳(33)/ D5:黃(25)/ D6:馮(30)
D7:林(31)/ D8:梁(23)
控罪及詳情: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訴D1&D2] 🔴罪成
葉(27)、何(28)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訴D3至D8] 🔴除D3外全部罪成
鄭錦滿、陳(33)、黃(25)、馮(30)、林(31)、梁(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3) 危險駕駛 [訴D8,按認罪協議存檔法庭]
(4) 暴動 [訴D3]🔴罪成
鄭錦滿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11月20日,在理大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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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3開庭]
💡討論
1. 控方向法庭提出與量刑有關的案例作為參考,有量刑4年半及量刑2年的案例;但量刑2年的案,昨日剛去信查詢中,未知結果;
2. 有關辯方指出控方在2019年已掌握所有證據,有延誤檢控之嫌,鄭官說詞是因為有部分被告人沒有提供手機密碼,不接納是延誤;
3. D3被加控的暴動罪,基於事隔3年才被控算不算延誤檢控?鄭官提出因在審訊期間才加控,可能構成錯誤期望(因暴動罪是比妨礙司法公正罪重),故可能考慮此因素成為減刑因素。
🟢求情
🔸D1法律代表
被告一開始已經提供手機及密碼,希望可以成為減刑因素;另外由於D1未能遇到由理大走出來的人,而行動時期很短,希望亦可成為減刑因素。
🔸D2法律代表
期望法庭考慮D2已大部分同意案情節省法庭時間(法官並不接受)。另外延誤檢控方面,有關手機的證據,辯方質疑控方在辯方一再要求下都沒有將有關D1手機的資料交給D2的法律代表,因此是實有存在延誤檢控。(法官都不接受。)
🔸D3法律代表
求情信主要指出無論作為立法會議助或之後的工作崗位,D3都樂於助人。案例方面,賴俊樂(音)案練官判2.5年,惟鄭官反駁,按上訴庭案例有汽油彈就判5年或4年半;陳俊邦(音)案,重判是因為案情嚴重;梁子良(音)案,基於認罪判2年;郭志凡(音)案都是判2年;但該些案例都對區域法院沒有約束力,只屬參考。辯方律師也提出延誤檢控,但鄭官又指出,這樣的延誤性質,目前沒有案例參考減刑多少?
🔸D4法律代表
已呈上5封求情信,另外4封是品格證明信,內容都指出被告是位孝順,為他人設想的人。加上有將出生的第二名孩子,亦將失去公務員的職位,增加了被告不輕的壓力。另外,辯方律師提出廖子文案16個月的判刑,請法官考慮;最後指出D4角色是較被動,但鄭官不接受,因為他是伙同犯案,並且他有成功救出2名由理大出逃的人,所以應該是罪責最重,對妨礙司法公正構成實質結果,應該是加刑因素。
🔸D5法律代表沒有補充
🔸D6法律代表
家人、朋友及僱主都支持被告,而同意案情方面也能節省法庭時間。案例方面,辯方律師提出洪宜相(音)案,協助入屋犯法者逃走,判12個月;法官沒有直接表示不接納。
🔸D7法律代表
期望法官參考同案法律代表所提供的案例。求情信主要表達D7是位孝順、有理想的年青人。
🔸D8法律代表
補充吳彥東(音)案,雖然案情十分嚴重,量刑起點是15個月;有關延誤檢控方面,期望法官考慮這3年裡被告人承受的精神壓力。
📍判刑
D1:7個月監禁
D2:13個月監禁
D3:3年8個月監禁
D4:12個月監禁
D5:10個月監禁
D6:12個月監禁
D7:12個月監禁
D8:9個月監禁
[1258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20紅磡 #判刑
D1:葉(27)/ D2:何(28) / D3:鄭錦滿(32)
D4:陳(33)/ D5:黃(25)/ D6:馮(30)
D7:林(31)/ D8:梁(23)
控罪及詳情: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訴D1&D2] 🔴罪成
葉(27)、何(28)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訴D3至D8] 🔴除D3外全部罪成
鄭錦滿、陳(33)、黃(25)、馮(30)、林(31)、梁(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4) 暴動 [訴D3]🔴罪成
鄭錦滿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11月20日,在理大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0933開庭]
💡討論
1. 控方向法庭提出與量刑有關的案例作為參考,有量刑4年半及量刑2年的案例;但量刑2年的案,昨日剛去信查詢中,未知結果;
2. 有關辯方指出控方在2019年已掌握所有證據,有延誤檢控之嫌,鄭官說詞是因為有部分被告人沒有提供手機密碼,不接納是延誤;
3. D3被加控的暴動罪,基於事隔3年才被控算不算延誤檢控?鄭官提出因在審訊期間才加控,可能構成錯誤期望(因暴動罪是比妨礙司法公正罪重),故可能考慮此因素成為減刑因素。
🟢求情
🔸D1法律代表
被告一開始已經提供手機及密碼,希望可以成為減刑因素;另外由於D1未能遇到由理大走出來的人,而行動時期很短,希望亦可成為減刑因素。
🔸D2法律代表
期望法庭考慮D2已大部分同意案情節省法庭時間(法官並不接受)。另外延誤檢控方面,有關手機的證據,辯方質疑控方在辯方一再要求下都沒有將有關D1手機的資料交給D2的法律代表,因此是實有存在延誤檢控。(法官都不接受。)
🔸D3法律代表
求情信主要指出無論作為立法會議助或之後的工作崗位,D3都樂於助人。案例方面,賴俊樂(音)案練官判2.5年,惟鄭官反駁,按上訴庭案例有汽油彈就判5年或4年半;陳俊邦(音)案,重判是因為案情嚴重;梁子良(音)案,基於認罪判2年;郭志凡(音)案都是判2年;但該些案例都對區域法院沒有約束力,只屬參考。辯方律師也提出延誤檢控,但鄭官又指出,這樣的延誤性質,目前沒有案例參考減刑多少?
🔸D4法律代表
已呈上5封求情信,另外4封是品格證明信,內容都指出被告是位孝順,為他人設想的人。加上有將出生的第二名孩子,亦將失去公務員的職位,增加了被告不輕的壓力。另外,辯方律師提出廖子文案16個月的判刑,請法官考慮;最後指出D4角色是較被動,但鄭官不接受,因為他是伙同犯案,並且他有成功救出2名由理大出逃的人,所以應該是罪責最重,對妨礙司法公正構成實質結果,應該是加刑因素。
🔸D5法律代表沒有補充
🔸D6法律代表
家人、朋友及僱主都支持被告,而同意案情方面也能節省法庭時間。案例方面,辯方律師提出洪宜相(音)案,協助入屋犯法者逃走,判12個月;法官沒有直接表示不接納。
🔸D7法律代表
期望法官參考同案法律代表所提供的案例。求情信主要表達D7是位孝順、有理想的年青人。
🔸D8法律代表
補充吳彥東(音)案,雖然案情十分嚴重,量刑起點是15個月;有關延誤檢控方面,期望法官考慮這3年裡被告人承受的精神壓力。
📍判刑
D1:7個月監禁
D2:13個月監禁
D3:3年8個月監禁
D4:12個月監禁
D5:10個月監禁
D6:12個月監禁
D7:12個月監禁
D8:9個月監禁
[1258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02日 星期三】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5年4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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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何,鄭錦滿,陳,馮,林(28-32)🛑鄭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120紅磡 2項妨礙司法公正;#1118理大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何於2023年2月11日被判監1年1個月;鄭於同日被判監3年8個月;陳,馮,林於同日被判監1年。)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60個月;D7何已還押逾36個月 #續審 [116/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10:00 高等法院第廿六庭 💩王詩雅(37) 4項明知而提供虛假資料 #洪門宴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5年4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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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何,鄭錦滿,陳,馮,林(28-32)🛑鄭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120紅磡 2項妨礙司法公正;#1118理大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何於2023年2月11日被判監1年1個月;鄭於同日被判監3年8個月;陳,馮,林於同日被判監1年。)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60個月;D7何已還押逾36個月 #續審 [116/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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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高等法院第廿六庭 💩王詩雅(37) 4項明知而提供虛假資料 #洪門宴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20紅磡 #1118理大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Part 1/2]
D2:何(28) / D3:鄭錦滿(32)
D4:陳(33)/ D6:馮(30)
D7:林(31)
🔴D3鄭 服刑中
控罪及詳情: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訴D2]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訴D3,D4,D6,D7]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4) 暴動 [訴D3]
鄭錦滿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11月20日,在香港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於審訊後期新增的控罪)
背景:
於2023年1月14日,五人經審訊後,被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
鄭官指出非逼不得已的原因,沒有人會進入渠道,加上D3被捕時身上有臭味,沒有身份證明文件及現金,推論D3就是一名原本被困在理大及參與暴動的人。
再指出綜合所有證供的累積效應後,推論其他4位被告為被困理大內而成功透過渠道離開理大的人提供接載車輛,意圖妨礙警方作出的逮捕;
其後於同年2月11日,判處D2監禁1年1個月;D3監禁3年8個月及D4,D6,D7監禁1年。
裁決詳情按此:
https://t.bibica.net/youarenotalonehk_live/22720
裁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9909&currpa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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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代表律師(申請方)陳詞
▶️被警誡之控罪 - 遊蕩罪,與實際檢控之名 - 暴動不同,致被告沒有行駛保持緘默權
申請方指兩項控罪的性質及嚴重性也不同 。
就控方所指當警方警誡時,已經向被告講及為何拘捕,所以已經讓被告知道面對什麼情況,並從而選擇回應警方問題。
申請方指被告當時所知的情況和控罪罪名不同,就住遊蕩罪及妨礙司法罪,判刑和市民觀感上都已經有分別 。
彭偉昌法官問有冇典據支持此講法。申請方回覆沒有,但警方需要讓被告知道面對什麼拘捕,此關係到人權法及刑事公義。
潘敏琦法官就一單毒品案例發問。申請方回答該案明顯是毒品案件,雖然有不同的控罪可能性,但即使是檢控管有毒品罪,刑罰都不輕。此案例和本案有分別。
加上當時被告是基於遊蕩罪是輕微罪行,才作出那些陳述及不行駛保持緘默權利。申請方質疑警方出現有誘導情況,但亦不代表法庭不需剔除。
🔸D3 代表律師(申請方)陳詞
▶️ 冇足夠證據支持暴動罪
D3 代表律師今天表示控罪本身無需修定亦不應修訂。因為冇足夠證據支持暴動罪,加上渠務署證人曾提及,如果冇安全設備下,無可能從一渠入口(poly渠口)進入並從本案的渠口出來。
潘敏琦法官表示起碼被告有頭燈。申請方律師回覆根據渠務署證人所講此做法是不可能發生,因為關乎生命危險。
彭偉昌上法官質疑該渠務署證人有冇斬釘截鐵地講不能發生,並表示既然有其他可能性,麻煩被告當時作供。(原審時被告並沒有作供)
申請方表示縱使沒有證據(在哪裏進入渠內),也可以推論被告有機會是從校外的渠口進入並從本案的渠口出來。
申請方明白到被告由哪裏進入並從本案渠口出來的可能性已留白,儘管其中一個可能是從校內進入渠內,但根據渠務署證人所講冇安全設備難以從這路線出來,並指出即使當時警察所觀察被告是由(校外)渠口出來,但並沒有資訊顯示由何處進入。
申請方亦質疑原審就被告身穿黑色裝蓄,推論參與暴動的情況。申請方認為控方冇證據顯示被告是逃出理大。
申請方明白原審法官有權利叫控方提出修定控罪。但認為本案並不需要。即使被告沒有作供,而當時暴動已發生三天不會有無辜人士經過,唯質疑控方有足夠證據指被告從poly出來嗎。
申請方希望法庭裁定不需要修訂控罪(加控暴動)以及推翻暴動罪。
🔸D4 代表律師(申請方)陳詞
▶️被告如何得知渠內出來的人一定是從poly 出來
不爭議案發當日行為,但重點不在此。重點是為什麼會知悉被協助的人是從poly出來,亦冇證據顯示被告知道出來的人一定是從校園內出來,認為原審法官錯誤利用環境證據,即連登和TG及一些新聞資訊。申情方表示有睇晒控方所有相關貼文,包括5417個留言
彭偉昌法官質疑被告在渠口放繩喺度做乜。申請方回覆也可以是一些需要入內的工程人員被困。潘敏琦官指情況非常可疑,認為如果是扶滿身臭味的人,被告可以作供。
彭偉昌法官質疑被告當時不報警,在原審又唔作供,是否預先知道有人從渠內出來所以在該處等待。申請方回覆11.20當天市面平靜可返工返學。彭偉昌法官質疑係咪好心救人之意。彭寶琴官問既然申請方表示當天能上班上課,但是被告卻不上班上學,而是在坑渠附近。申請方回覆自己意思是指當天市面平靜。彭偉昌法官表示但Poly不是平靜,叫申請方陳詞要有常識。
申請方回覆不是由被告打開渠蓋,而當時有圍欄,可以是返工經過看到此情況。潘敏琦法官問點解被告咁啱喺嗰度,彭偉昌法官則再次表示被告要作供講原因。
申請方回覆就有否報警一事,當時警方曾提及有消防及蛙人到場,不知是由誰人報警。彭偉昌法官問:呢啲係乜嘢嘅陳詞啊?
申請方回覆以往曾有死因庭提及有人在渠內死亡的意外。彭偉昌法官問係咪2019啊。彭寶琴法官表示申請方要有事實基礎,質疑就以往一些渠務意外,然後被告在該處等待並拯救相關人士是否合邏輯,又問是否見到有人落渠。
申請方澄清並不是在守候。彭寶琴法官指基於這些意外,然後被告在坑渠位置出出入入拯救可能因為渠務意外被困的人,問此說法是否陳詞一部份。
申請方回覆有這樣的可能,類似一名熱心途人。彭偉昌法官質疑申請方的陳詞是否務實合理的邏輯。彭寶琴法官表示就住申請方的講法,被告不是應該每個渠口都揭吓咩。潘敏琦法官表示如果就住這些渠務意外,日常都會發生,質疑難道日常生活都要在附近等待並救被困人士嘛,續指要考慮當時理大的情況。
申請方律師表示當時情況是有圍欄,並且渠蓋打開。潘敏琦法官問見到呢啲情況會去睇係咪常理?申講方律師回覆被告當時未必第一時間會諗到坑渠出來的人是理大人士,可能會以為是有其他意外產生。
彭偉昌法官表示考慮成個poly的情況,問申請方律師是否繼續堅持被告在該處靜英英守候的陳詞是否務實說法。
🔸D6 D7 代表律師(申請方)陳詞
▶️ 警方簡報會指警方供校內人士出來的出口 - Y core 有火 - 質疑校內人士「荒不擇路」離開poly 是否等於逃避拘捕
申請方律師指11月19日的警方簡報會表示供校內人士出來的出口(y core)有火。申請方質疑就住原審法官表示從理大逃出的一定是逃避警方拘捕的說法,指校內人士從Y出口不能離開的情況下可能出現「荒不擇路」之情況。
▶️ 如何證明被告知該些人是在逃避警方拘捕
申請方關注市民如何理解當時資訊
潘敏琦法官問申請方律師是否意思D6 D7未必知出POLY的人是逃避警方拘捕,因為資訊上可能令市民認為他們所幫助的是不能離開的人。申請方律師回覆即使被告是幫助他們,但是否代表他們知道該些人是在逃避警方拘捕。
彭寶琴法官就d4被告律師陳詞所提及的渠務意外,問申請方律師的說法是否不包括渠務工人(申請方回覆不包括),有否意指幫助在坑渠裏探險的人士或渠務人員是有違常理(申請方回覆無此意思)
就住申請方律師表示想離開的人不一定是參與暴動的說法,彭寶琴法官追問點解唔包括渠務工人。申請方律師回覆自己的陳詞是基於第六和第七被告,以及警方簡報會所提及Y出口有火的情況
彭偉昌法官指參與暴動有很多形式,而且案發兩日前警方已表明不出來的人會拘捕,所以幫助出嚟嘅人就係妨礙司法公正。
申請方律師回覆當時被告想做的及認為是幫助走不到的人。
彭偉昌法官:救佢for what?
續指當然係逃避警方追捕啦。
潘敏琦法官表示即使Y出口有火,但出面有人搶犯,係咪屬於妨礙司法公正。申請方律師回覆不適用於當下情況。彭偉昌法官問校來人士受威嚇下,所以在坑渠出來,然後有人想幫他們,質疑救佢哋做乜並表示:「救佢係逃避警方呀嘛」
彭寶琴法官指警方有表示在Y出口離開,並表示留低的人會以暴動罪拘捕。就住申請方所提及有人受威嚇不能出校園,彭官指此情況需要警方處理,無論他們被控什麼罪名,警方都要調查此批人士的。
彭寶琴法官又指當執行機關需要作出調查,然後有人幫助該些人士逃避調查,無論在什麼控罪情況下都是妨礙司法公正。
申請方律師回覆D6 D7 的意圖不是這樣。
彭寶琴法官最後向申請方律師確認行車紀錄儀影像顯示時間不是實時的情況 。申請方律師確認並提出原審法官當時以此作為實時的情況。
見下頁續....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20紅磡 #1118理大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Part 1/2]
D2:何(28) / D3:鄭錦滿(32)
D4:陳(33)/ D6:馮(30)
D7:林(31)
🔴D3鄭 服刑中
控罪及詳情: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訴D2]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訴D3,D4,D6,D7]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4) 暴動 [訴D3]
鄭錦滿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11月20日,在香港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於審訊後期新增的控罪)
背景:
於2023年1月14日,五人經審訊後,被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
鄭官指出非逼不得已的原因,沒有人會進入渠道,加上D3被捕時身上有臭味,沒有身份證明文件及現金,推論D3就是一名原本被困在理大及參與暴動的人。
再指出綜合所有證供的累積效應後,推論其他4位被告為被困理大內而成功透過渠道離開理大的人提供接載車輛,意圖妨礙警方作出的逮捕;
其後於同年2月11日,判處D2監禁1年1個月;D3監禁3年8個月及D4,D6,D7監禁1年。
裁決詳情按此:
https://t.bibica.net/youarenotalonehk_live/22720
裁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9909&currpage=T
----------------------
🔸D2 代表律師(申請方)陳詞
▶️被警誡之控罪 - 遊蕩罪,與實際檢控之名 - 暴動不同,致被告沒有行駛保持緘默權
申請方指兩項控罪的性質及嚴重性也不同 。
就控方所指當警方警誡時,已經向被告講及為何拘捕,所以已經讓被告知道面對什麼情況,並從而選擇回應警方問題。
申請方指被告當時所知的情況和控罪罪名不同,就住遊蕩罪及妨礙司法罪,判刑和市民觀感上都已經有分別 。
彭偉昌法官問有冇典據支持此講法。申請方回覆沒有,但警方需要讓被告知道面對什麼拘捕,此關係到人權法及刑事公義。
潘敏琦法官就一單毒品案例發問。申請方回答該案明顯是毒品案件,雖然有不同的控罪可能性,但即使是檢控管有毒品罪,刑罰都不輕。此案例和本案有分別。
加上當時被告是基於遊蕩罪是輕微罪行,才作出那些陳述及不行駛保持緘默權利。申請方質疑警方出現有誘導情況,但亦不代表法庭不需剔除。
🔸D3 代表律師(申請方)陳詞
▶️ 冇足夠證據支持暴動罪
D3 代表律師今天表示控罪本身無需修定亦不應修訂。因為冇足夠證據支持暴動罪,加上渠務署證人曾提及,如果冇安全設備下,無可能從一渠入口(poly渠口)進入並從本案的渠口出來。
潘敏琦法官表示起碼被告有頭燈。申請方律師回覆根據渠務署證人所講此做法是不可能發生,因為關乎生命危險。
彭偉昌上法官質疑該渠務署證人有冇斬釘截鐵地講不能發生,並表示既然有其他可能性,麻煩被告當時作供。(原審時被告並沒有作供)
申請方表示縱使沒有證據(在哪裏進入渠內),也可以推論被告有機會是從校外的渠口進入並從本案的渠口出來。
申請方明白到被告由哪裏進入並從本案渠口出來的可能性已留白,儘管其中一個可能是從校內進入渠內,但根據渠務署證人所講冇安全設備難以從這路線出來,並指出即使當時警察所觀察被告是由(校外)渠口出來,但並沒有資訊顯示由何處進入。
申請方亦質疑原審就被告身穿黑色裝蓄,推論參與暴動的情況。申請方認為控方冇證據顯示被告是逃出理大。
申請方明白原審法官有權利叫控方提出修定控罪。但認為本案並不需要。即使被告沒有作供,而當時暴動已發生三天不會有無辜人士經過,唯質疑控方有足夠證據指被告從poly出來嗎。
申請方希望法庭裁定不需要修訂控罪(加控暴動)以及推翻暴動罪。
🔸D4 代表律師(申請方)陳詞
▶️被告如何得知渠內出來的人一定是從poly 出來
不爭議案發當日行為,但重點不在此。重點是為什麼會知悉被協助的人是從poly出來,亦冇證據顯示被告知道出來的人一定是從校園內出來,認為原審法官錯誤利用環境證據,即連登和TG及一些新聞資訊。申情方表示有睇晒控方所有相關貼文,包括5417個留言
彭偉昌法官質疑被告在渠口放繩喺度做乜。申請方回覆也可以是一些需要入內的工程人員被困。潘敏琦官指情況非常可疑,認為如果是扶滿身臭味的人,被告可以作供。
彭偉昌法官質疑被告當時不報警,在原審又唔作供,是否預先知道有人從渠內出來所以在該處等待。申請方回覆11.20當天市面平靜可返工返學。彭偉昌法官質疑係咪好心救人之意。彭寶琴官問既然申請方表示當天能上班上課,但是被告卻不上班上學,而是在坑渠附近。申請方回覆自己意思是指當天市面平靜。彭偉昌法官表示但Poly不是平靜,叫申請方陳詞要有常識。
申請方回覆不是由被告打開渠蓋,而當時有圍欄,可以是返工經過看到此情況。潘敏琦法官問點解被告咁啱喺嗰度,彭偉昌法官則再次表示被告要作供講原因。
申請方回覆就有否報警一事,當時警方曾提及有消防及蛙人到場,不知是由誰人報警。彭偉昌法官問:呢啲係乜嘢嘅陳詞啊?
申請方回覆以往曾有死因庭提及有人在渠內死亡的意外。彭偉昌法官問係咪2019啊。彭寶琴法官表示申請方要有事實基礎,質疑就以往一些渠務意外,然後被告在該處等待並拯救相關人士是否合邏輯,又問是否見到有人落渠。
申請方澄清並不是在守候。彭寶琴法官指基於這些意外,然後被告在坑渠位置出出入入拯救可能因為渠務意外被困的人,問此說法是否陳詞一部份。
申請方回覆有這樣的可能,類似一名熱心途人。彭偉昌法官質疑申請方的陳詞是否務實合理的邏輯。彭寶琴法官表示就住申請方的講法,被告不是應該每個渠口都揭吓咩。潘敏琦法官表示如果就住這些渠務意外,日常都會發生,質疑難道日常生活都要在附近等待並救被困人士嘛,續指要考慮當時理大的情況。
申請方律師表示當時情況是有圍欄,並且渠蓋打開。潘敏琦法官問見到呢啲情況會去睇係咪常理?申講方律師回覆被告當時未必第一時間會諗到坑渠出來的人是理大人士,可能會以為是有其他意外產生。
彭偉昌法官表示考慮成個poly的情況,問申請方律師是否繼續堅持被告在該處靜英英守候的陳詞是否務實說法。
🔸D6 D7 代表律師(申請方)陳詞
▶️ 警方簡報會指警方供校內人士出來的出口 - Y core 有火 - 質疑校內人士「荒不擇路」離開poly 是否等於逃避拘捕
申請方律師指11月19日的警方簡報會表示供校內人士出來的出口(y core)有火。申請方質疑就住原審法官表示從理大逃出的一定是逃避警方拘捕的說法,指校內人士從Y出口不能離開的情況下可能出現「荒不擇路」之情況。
▶️ 如何證明被告知該些人是在逃避警方拘捕
申請方關注市民如何理解當時資訊
潘敏琦法官問申請方律師是否意思D6 D7未必知出POLY的人是逃避警方拘捕,因為資訊上可能令市民認為他們所幫助的是不能離開的人。申請方律師回覆即使被告是幫助他們,但是否代表他們知道該些人是在逃避警方拘捕。
彭寶琴法官就d4被告律師陳詞所提及的渠務意外,問申請方律師的說法是否不包括渠務工人(申請方回覆不包括),有否意指幫助在坑渠裏探險的人士或渠務人員是有違常理(申請方回覆無此意思)
就住申請方律師表示想離開的人不一定是參與暴動的說法,彭寶琴法官追問點解唔包括渠務工人。申請方律師回覆自己的陳詞是基於第六和第七被告,以及警方簡報會所提及Y出口有火的情況
彭偉昌法官指參與暴動有很多形式,而且案發兩日前警方已表明不出來的人會拘捕,所以幫助出嚟嘅人就係妨礙司法公正。
申請方律師回覆當時被告想做的及認為是幫助走不到的人。
彭偉昌法官:救佢for what?
續指當然係逃避警方追捕啦。
潘敏琦法官表示即使Y出口有火,但出面有人搶犯,係咪屬於妨礙司法公正。申請方律師回覆不適用於當下情況。彭偉昌法官問校來人士受威嚇下,所以在坑渠出來,然後有人想幫他們,質疑救佢哋做乜並表示:「救佢係逃避警方呀嘛」
彭寶琴法官指警方有表示在Y出口離開,並表示留低的人會以暴動罪拘捕。就住申請方所提及有人受威嚇不能出校園,彭官指此情況需要警方處理,無論他們被控什麼罪名,警方都要調查此批人士的。
彭寶琴法官又指當執行機關需要作出調查,然後有人幫助該些人士逃避調查,無論在什麼控罪情況下都是妨礙司法公正。
申請方律師回覆D6 D7 的意圖不是這樣。
彭寶琴法官最後向申請方律師確認行車紀錄儀影像顯示時間不是實時的情況 。申請方律師確認並提出原審法官當時以此作為實時的情況。
見下頁續....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20紅磡 #1118理大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Part 2/2]
D2:何(28) / D3:鄭錦滿(32)
D4:陳(33)/ D6:馮(30)
D7:林(31)
🔴D3鄭 服刑中
控罪及詳情: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訴D2]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訴D3,D4,D6,D7]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4) 暴動 [訴D3]
鄭錦滿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11月20日,在香港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於審訊後期新增的控罪)
背景:
於2023年1月14日,五人經審訊後,被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
鄭官指出非逼不得已的原因,沒有人會進入渠道,加上D3被捕時身上有臭味,沒有身份證明文件及現金,推論D3就是一名原本被困在理大及參與暴動的人。
再指出綜合所有證供的累積效應後,推論其他4位被告為被困理大內而成功透過渠道離開理大的人提供接載車輛,意圖妨礙警方作出的逮捕;
其後於同年2月11日,判處D2監禁1年1個月;D3監禁3年8個月及D4,D6,D7監禁1年。
裁決詳情按此:
https://t.bibica.net/youarenotalonehk_live/22720
裁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9909&currpage=T
----------------------
🔹答辯方(控方)陳詞
- 就D2案情,並不涉及案例中的不公情況
- D3的修訂控罪,答辯方質疑檢控基礎有變是否會影響辯方,並提出案例,指本案與案例的不公不相同 :
一案例不公平是因為法庭重召證人不可行。一案例不公平是因為法庭撤回被告本身的罪名,後來又重新檢控同樣的罪名,可接納的證據變成不可能並解散陪審團。
一案例的不公是因為在後期甚至是在結案陳詞後修改控罪,原因是基於辯方回覆控罪的可能性而作出。
- 答辯方表示有五點顯示本案新增控罪沒有不公平:(彭寶琴法官關注控方在書面陳詞上沒有詳細列明此五點,不能讓被告律師細閱)
⁃ 修改控罪後,說法依舊是指被告從poly進入渠內並於校外出來,證據無變為不能接納
⁃ 新增控罪後沒有新的控方證人,所以是以原有證據去支持新的控罪
⁃ 冇影響被告抗辯的策略
⁃ 原審法官有准許被告重新召辯方證人
就住第六和第七被告,答辯方採納書面陳詞
🔸D2 代表律師(申請方)回覆
認為本案和彭xx案例有所不同,本案被告是希望解脫並自己作相應陳述。但到警誡之控罪與實際控罪不相同,這樣影響被告保持緘默和尋找律師的權利,強調被告需要知道面對什麼情況,而所面對的控罪會影響一般人當下的感受。
🔸D3 代表律師(申請方)回覆
就住控方開案陳詞提及被告由理工大學坑渠管道爬出校外。申請方律師關注在開案時冇提到有暴動,而控方立場亦冇指被告以暴動身份出來,控方結束案情時都冇指出被告是暴動。
彭寶琴法官指增加新增控罪後有提到參與暴動的人選擇以渠道離開
🔸D4,6,7 代表律師(申請方)無補充
———————————
📍 延伸閱讀:重溫原審審訊記錄
以下為D3原審時新增控罪時序之背景補充
⏺ 審訊至第十日 - 原審法官質疑控罪適當性
原審法官鄭念慈向主控指出D3只是由渠口爬出來,沒有證據顯示佢爬落去,質疑似乎沒有表面證供
⏺ 律政處表示維持現有控罪
主控稱在與律政處聯絡後,被指示繼續以同樣控罪指控
⏺原審法官鄭念慈就維持現有控罪再提出質疑
⏺主控表示得到律政處指示,此情況出現恐影響日後案件,需要長時間全盤檢視。
(🌟估計相關影響可見於及後開審的案件:#王詩麗法官 主審 #1118紅磡 之案件,該案在訂立開審日期後,於對13位被告新增暴動罪,亦即本案裁決(1月14)前一日。詳見:https://t.bibica.net/youarenotalonehk_live/22708 )
⏺審訊至第11曰 - 控方提出新增控罪 - 暴動
⏺️辯方反對,質疑原有罪名表證不成立就改加控另一罪名,反對內容詳見:
https://t.bibica.net/youarenotalonehk_live/22295
⏺️至本案結案陳詞之日,原審法官鄭念慈法官又再質疑所新增之暴動罪的合適性….:
(🌟儘管原審鄭念慈法官已批准新增暴動罪,卻又在結案陳詞當日質疑此罪合適性…
原審法官鄭念慈當時質疑檢控d3日子是在圍封poly後,在現階段 - 新增控罪但不增加證據情況下,只能依賴18-19號的精華片段,問如何就住20號情況去考慮所新增之暴動罪…
原審鄭念慈法官提出在暴動後,校園於17th被圍封,校內人士突圍失敗並留守,問這樣是計繼續暴動還是只是留守。如冇破壞行為下可推論為有意圖破壞社會安寧,屬於非法集結。
原審鄭念慈法官對留守是否暴動有存疑,問控方inference of fact 係咪Infer 到行為。
原審鄭念慈法官又表示就現有證據,19號冇片段予法庭裁斷19號有令人合理害怕/受暴力威脅的情況發生。問控方用什麼基礎可讓法庭考慮19+20號情況,質疑現時沒有直接證供。
原審法官表示關注是否所有校內的人都是暴動之議題。)
——————————
📌申請結果:
法庭需時考慮,書面判詞會在6個月內頒佈,D3 需繼續服刑
[11:38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20紅磡 #1118理大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Part 2/2]
D2:何(28) / D3:鄭錦滿(32)
D4:陳(33)/ D6:馮(30)
D7:林(31)
🔴D3鄭 服刑中
控罪及詳情: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訴D2]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訴D3,D4,D6,D7]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4) 暴動 [訴D3]
鄭錦滿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11月20日,在香港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於審訊後期新增的控罪)
背景:
於2023年1月14日,五人經審訊後,被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
鄭官指出非逼不得已的原因,沒有人會進入渠道,加上D3被捕時身上有臭味,沒有身份證明文件及現金,推論D3就是一名原本被困在理大及參與暴動的人。
再指出綜合所有證供的累積效應後,推論其他4位被告為被困理大內而成功透過渠道離開理大的人提供接載車輛,意圖妨礙警方作出的逮捕;
其後於同年2月11日,判處D2監禁1年1個月;D3監禁3年8個月及D4,D6,D7監禁1年。
裁決詳情按此:
https://t.bibica.net/youarenotalonehk_live/22720
裁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9909&currpage=T
----------------------
🔹答辯方(控方)陳詞
- 就D2案情,並不涉及案例中的不公情況
- D3的修訂控罪,答辯方質疑檢控基礎有變是否會影響辯方,並提出案例,指本案與案例的不公不相同 :
一案例不公平是因為法庭重召證人不可行。一案例不公平是因為法庭撤回被告本身的罪名,後來又重新檢控同樣的罪名,可接納的證據變成不可能並解散陪審團。
一案例的不公是因為在後期甚至是在結案陳詞後修改控罪,原因是基於辯方回覆控罪的可能性而作出。
- 答辯方表示有五點顯示本案新增控罪沒有不公平:(彭寶琴法官關注控方在書面陳詞上沒有詳細列明此五點,不能讓被告律師細閱)
⁃ 修改控罪後,說法依舊是指被告從poly進入渠內並於校外出來,證據無變為不能接納
⁃ 新增控罪後沒有新的控方證人,所以是以原有證據去支持新的控罪
⁃ 冇影響被告抗辯的策略
⁃ 原審法官有准許被告重新召辯方證人
就住第六和第七被告,答辯方採納書面陳詞
🔸D2 代表律師(申請方)回覆
認為本案和彭xx案例有所不同,本案被告是希望解脫並自己作相應陳述。但到警誡之控罪與實際控罪不相同,這樣影響被告保持緘默和尋找律師的權利,強調被告需要知道面對什麼情況,而所面對的控罪會影響一般人當下的感受。
🔸D3 代表律師(申請方)回覆
就住控方開案陳詞提及被告由理工大學坑渠管道爬出校外。申請方律師關注在開案時冇提到有暴動,而控方立場亦冇指被告以暴動身份出來,控方結束案情時都冇指出被告是暴動。
彭寶琴法官指增加新增控罪後有提到參與暴動的人選擇以渠道離開
🔸D4,6,7 代表律師(申請方)無補充
———————————
📍 延伸閱讀:重溫原審審訊記錄
以下為D3原審時新增控罪時序之背景補充
⏺ 審訊至第十日 - 原審法官質疑控罪適當性
原審法官鄭念慈向主控指出D3只是由渠口爬出來,沒有證據顯示佢爬落去,質疑似乎沒有表面證供
⏺ 律政處表示維持現有控罪
主控稱在與律政處聯絡後,被指示繼續以同樣控罪指控
⏺原審法官鄭念慈就維持現有控罪再提出質疑
⏺主控表示得到律政處指示,此情況出現恐影響日後案件,需要長時間全盤檢視。
(🌟估計相關影響可見於及後開審的案件:#王詩麗法官 主審 #1118紅磡 之案件,該案在訂立開審日期後,於對13位被告新增暴動罪,亦即本案裁決(1月14)前一日。詳見:https://t.bibica.net/youarenotalonehk_live/22708 )
⏺審訊至第11曰 - 控方提出新增控罪 - 暴動
⏺️辯方反對,質疑原有罪名表證不成立就改加控另一罪名,反對內容詳見:
https://t.bibica.net/youarenotalonehk_live/22295
⏺️至本案結案陳詞之日,原審法官鄭念慈法官又再質疑所新增之暴動罪的合適性….:
(🌟儘管原審鄭念慈法官已批准新增暴動罪,卻又在結案陳詞當日質疑此罪合適性…
原審法官鄭念慈當時質疑檢控d3日子是在圍封poly後,在現階段 - 新增控罪但不增加證據情況下,只能依賴18-19號的精華片段,問如何就住20號情況去考慮所新增之暴動罪…
原審鄭念慈法官提出在暴動後,校園於17th被圍封,校內人士突圍失敗並留守,問這樣是計繼續暴動還是只是留守。如冇破壞行為下可推論為有意圖破壞社會安寧,屬於非法集結。
原審鄭念慈法官對留守是否暴動有存疑,問控方inference of fact 係咪Infer 到行為。
原審鄭念慈法官又表示就現有證據,19號冇片段予法庭裁斷19號有令人合理害怕/受暴力威脅的情況發生。問控方用什麼基礎可讓法庭考慮19+20號情況,質疑現時沒有直接證供。
原審法官表示關注是否所有校內的人都是暴動之議題。)
——————————
📌申請結果:
法庭需時考慮,書面判詞會在6個月內頒佈,D3 需繼續服刑
[11:38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