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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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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法律爭議

D1:*(15) / D5: 陳(25)

控罪1:暴動
五名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史釗域道與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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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五位被告在原審時被裁定控罪(1)不成立,但後來高等法院上訴庭裁定原審法官犯錯,將案件發還其其重新考慮裁決。2024年9月4日提訊時D1及D5兩名被告擬申請重啟辯方案情,排期今日由原審法官處理爭議;其餘3名被告則擬認罪,排期至3月10日作正式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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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 再開庭

📌D1及D5申請重啟辯方案情裁決:批准申請

簡單理由:
本案無罪裁決被上訴庭推翻,需要恢愎D1及D5之審訊,2人同意沒有證據為何今次必須作供。法庭就推論參與暴動基礎當時審訊同現在有重大改變,而重啓辯方案情對控方並冇造成不公。基於上述考慮批准2人之申請。

📌案件管理:
D1及D5確認只有被告會作供,沒有其他證人傳召,作供不長預計兩小時至半天可完成,批准控方申請到時會再播放片段,審訊暫時雙方估計約需兩至三天。D1代表於高等法院有另案處理但會盡量作安排。

[12:23] 完庭

案件押後至3月10日 11:30 作審訊,D1及D5兩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當天10:00先處理同案認罪D2至D4三人之答辯及求情。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10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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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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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60個月;D7何已還押逾36個月 #續審 [103/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高 等 法 院6樓10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馮,歐陽,邱,林,謝(21-41)🛑五人服刑中 #宣布判決 (#0929金鐘 暴動;馮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3月25日被判處監禁5年3個月;邱認罪,於同日被判處監禁4年3個月;歐陽,林,謝認罪,於同日被判處監禁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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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2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李,蘇,謝(17-22)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06灣仔 暴動)

🕦11:30
👥*,陳(15-25) #續審 [12/10] (#1006灣仔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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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2李, D3蘇, D4謝(17-22)

控罪1:暴動
五名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史釗域道與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聯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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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五位被告在原審時被裁定控罪(1)不成立,但後來高等法院上訴庭裁定原審法官犯錯,將案件發還其其重新考慮裁決。2025年2月17日法官批准D1及D5兩名被告重啟辯方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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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開庭

📌答辯
D2、D3及D4 承認控罪及同意控方案情,裁定罪名成立‼️

主控指刑事紀錄方面3人原審時另一蒙面罪罪成。

📌求情
📎D2
2021年11月裁決後令原本學業受延,她之後曾到不同機構工作,一個人打2份工努力照顧家人,案發時只得17歲,多年來已得到適當的更新。本案因上訴得席而再恢復審訊令各人一再受長時間困擾,案情可見D2是反方向走向警員被捕,而身上物品如手套多是保護裝備,呈上案例希望量刑不高於3年,認罪扣減可給予25%扣減

📎D3
現年26歲,被捕後仍堅持完成學業,工作充滿熱誠。父親患病需要其照顧,曾獲大學獎學金及得到不少義工獎狀。上訴期間努力完成碩士課程裝備自己,案件令她未能任職幼兒教育工作,但將來仍希望可以服務有特殊需要人士,代表簡述多封求情信件對其為人有很高評價。D3選擇認罪不浪費法庭時間,本案較特別是上訴成功令各人再受煎熬,希望可以以較短量刑起點及作出適當認罪扣減。

📎D4
今年28歲,背景不算良好但努力學習完成中文大學課程,也參與義務工作。求情信指得知上訴後大受打擊,但仍選擇積極面對,更參與義工疏導困擾,如今願意接受懲罸。本案中被告冇實質行為,雖然不是第一時間認罪,但也希望法庭酌情扣減25 %而非控方討論時所指不多於20%,而蒙面罪已服刑完畢不可同期執行也希望法庭考慮此項因素。

[11:00] 完庭

案件押後至6月25日 10:00 作判刑,3人需要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12/10]

D1:*(15) / D5: 陳(25)

控罪1:暴動
五名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史釗域道與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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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五位被告在原審時被裁定控罪(1)不成立,但後來高等法院上訴庭裁定原審法官犯錯,將案件發還其其重新考慮裁決。2025年2月17日法官批准D1及D5兩名被告重啟辯方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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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D5代表:#馮振華大律師
控方代表:#羅天瑋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11:31] 開庭

▪️重啟辯方案情

📌傳召D1 作供
🔸主問
案發時15歲是中四學生,今年20歲為大學3年級學生,同在職父母住天水圍。
案發時打算去銅鑼灣SOGO買生日禮物比母親,因2019年9月29日在Facebook見到有某品牌手袋由原價二三千減到四五百(呈堂一張宣傳截圖),確認母親在10月2日生日,當日約了3個朋友(傑、峯及恩兩男一女同學),其中一個朋友用Uber app叫車,約4:45 pm出發估計5:30在駱克道落車,途中司機講封路可能要改路所以喺嗰度落車,自己不知當時發生咩事,下車見到週圍很多人,覺得不適合購物便打算去銅鑼灣港鐵C出口但發現已關閘,於是走出軒尼詩道,不久很多人由銅鑼灣走向灣仔同3個朋友失散,感覺很驚但電話及WhatsApp也不用不到,路找了一陣也不見朋友於是向灣仔方向行嘗試找朋友,但途中到鵝頸橋一女子指依度危險並交一對手套、手袖、護目鏡及長遮比自己,前行不久即被捕。

不知道當時有示威/暴動,自己沒有意圖參與。

🔹盤問
案發時在天水圍讀中學,有去過銅鑼灣,冇印象去過銅鑼灣SOGO,確認對SOGO附近街道熟悉。呈堂廣告截圖是自己2025年前作截圖不記得年份及月份,可能2024年自己上FB尋找,有文字及宣傳圖片,只印了圖片冇打印全個頁面資訊包括網址,不知是百貨公司定品牌的宣傳,同意冇去驗證廣告是否真偽,也冇在天水圍睇有冇相關品牌店舖可以不去銅鑼灣。同意截圖冇年份,不是刻意為審訊保留,是想保存減價資訊儲存留下在電腦並列印,去年換電腦現找不到檔案。

2019年時冇特別收看新聞,只看TVB翡翠台,冇同家人朋友或同學討論社會議題。不知道2019年9月29日時至晚上由銅鑼灣至中環有暴動,當中涉及扔汽油彈。知道同學有討論過社會運動,同意新聞曾看過2019年8及9月香港多區都有示威。

除FB也用Instagram(IG)一星期看幾次。不同意自己在IG會看到當時新聞更新,當時自己冇用signal或Telegram,社交媒體除FB及IG只用whatsapp 。學校沒有提醒有暴動不好去某些區域。

同意知道10月6日是蒙面法生效第二日,否認其實自己一個人去灣仔是響應號召反蒙面法(否認本案之前程序中曾經同感化官提過係咁)。

朋友傑、峯是同級不同班,阿恩則是同班識得最耐,3人早一兩日知去SOGO買禮物,三人沒有提出銅鑼灣有示威唔好去。同意出發前冇查過銅鑼灣是否有示威遊行等。阿傑比錢及叫車,不知車費多少只打算事後攤分,車費估計約200元。手袋沒有選定只預算在600元以下。零用錢每月有千多元足夠用及有剩。朋友一早話坐Uber所以冇考慮過坐地鐵。另外3個朋友是一起去SOGO購買鞋或衫。

不清楚架車行邊條隧道,冇印象車是否由灣仔去銅鑼灣,行車途中冇見到警察、示威者、路障、濃煙等。有見過示威者黑色衫褲,冇留意有用手套、手袖及防毒面具、雨傘。

駱克道下車後去軒尼詩道見到幾十個黑色衫褲及戴口罩示威者聚集一起,意識到當時不安全。軒尼詩道望向灣仔見到黑色衫褲人士,好嘈冇聽到係咪叫口號但見到有人鏈不知是正在傳緊咩,同意軒尼詩道冇車行。冇印象3個朋友衣著及有冇口罩。

去鵝頸橋是見到人鏈後,見到比物資果個女仔,佢話危險後便將手上物資交自己。控方相冊被捕後相片同意自己穿黑色T恤深灰色衭,戴黑色口罩及冰罩,孭住背袋,內有黃色縮骨遮、一個黑色及一個藍色口罩,一件替換黑色衫,一個藍色𓲙鏡。解釋游水也用此個背袋平日冇執袋,平日也會帶口罩在身以備咳時用。問為何不先朋友卻找戴上冰袖、手套及手揸黑色遮因當時怕會被整親。同意自己衣著黑色衫衭、戴黑口罩、黑色冰袖、黑色手套及持黑色長遮同當埸示威者相似。

[12:55] 午休,下午繼續盤問
#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12/10]

🔺下午進度

D1:*(15) / D5: 陳(25)

控罪1:暴動
五名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史釗域道與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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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五位被告在原審時被裁定控罪(1)不成立,但後來高等法院上訴庭裁定原審法官犯錯,將案件發還其其重新考慮裁決。2025年2月17日法官批准D1及D5兩名被告重啟辯方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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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D5代表:#馮振華大律師
控方代表:#羅天瑋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14:35] 開庭

▪️重啟辯方案情

📌傳召D1 作供
🔹繼續盤問
鵝頸橋取得裝備也有戴上護目鏡,同意是覺得有示威者行使暴力不安全。手機因之前收不到放在背袋,冇想過朋友打到電話嚟,自己藍色𓲙鏡放在背袋。同意在軒尼詩道見到仍有人鏈向灣仔傳物資,週圍示威者穿黑衣,不清楚大約時間只知5:40 pm時打不到電話搵朋友,停留2至3分鐘便被拉。

確認當時望向前方灣仔見到有傘陣,不同意示威者面向灣仔,看不到警方防線但見到警車閃燈,太嘈只聽到警方喇叭有聲傳出來但不知講咩,同意可能是警方警告。冇留意有警察追住自己,急步轉身向銅鑼灣時有警員從後截停拘捕,按在地上才知是警察。同意被捕後因頭部受傷接受包紥。

控方要求下在地圖劃出落車位置後行走路線。確認軒尼詩道時自己企在馬路上。
🎥蘋果日報17:51軒尼詩道見到示威者傘陣,確認當時有見到,不同意自己用手上長傘組成傘陣面向灣仔警方防線。
🎥蘋果日報17:53軒尼詩道情況,不同意自已有投擲過汽油彈,自已從冇見過氣油彈。
🎥搜身片段,背袋有一件衫是平時也會帶作備用。同意SOGO有冷氣不用替換衣物,但之後可能回天水圍打籃球。法官問拎住手袋及長遮去打波,D1指果時冇諗咁多。主控再指片段見袋搜出是一件灰色一件藍色衫而非一件,D1答可能放多咗件。

同意片段可見背袋也有一條白色長布條,否認是用作汽油彈,冇印象為何袋內有布條,否認主問刻意不提及。同意褲袋搜到有2包生理鹽水,主問冇提因冇印象有。同意褲袋搜出藍色泳鏡是一直袋住而非主問所指放於背袋,否認刻意隱瞞帶備物品參與非法活動,尤其布條是用作汽油彈破壞。

主控引述今早提及2022年D1一份感化官報告解釋10月6日到場原因,D1代表反對呈堂,法庭暫以MFI處理。D1 同意感化報告上名字是自己,但對內容有講過因在IG見到呼籲去銅鑼灣灣仔反蒙面法集會所以獨自去冇印象。

不同意當天其實只有自己獨自嚮應去銅鑼灣灣仔參與示威,身穿黑色衫褲,帶冰袖、手套、泳鏡、護目鏡、長遮及布條,有打算參與示威同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

🔸覆問
控方片段所見物品如泳鏡,布條(棉花)、鹽水隔太耐唔記得咗有或放在那裹。

-D1案情完-

D5代表有見今日剩下時間不多,要求再索取指示,押後明天才開始D5案情。

[15:49] 休庭

押後至明早 10:30 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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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3月11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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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5.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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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4:3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146/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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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2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余(19) #提訊 (#星火同盟 洗黑錢;處理充公令)

🕥10:30
👥*,陳(15-25) #續審 [13/10] (#1006灣仔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鍾明新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陳(42) #裁決 (#0831銅鑼灣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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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9:30
👥何,伍(33-34)🛑二人已還押逾15個月 #提堂 (#20231203香港仔 管有爆炸品 串謀製造爆炸品;#20231203柴灣 管有爆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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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鄭念慈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林卓廷,朱凱廸,陳志全(42-47)🛑三位因另案服刑中 #提堂 (#0511立法會 4項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
👥陳志全,朱凱迪(42-47)🛑二位因另案服刑中 #提堂 (#20200508立法會 2項藐視 3項干預立法會人員)
👥陳志全,朱凱迪(42-47)🛑二位因另案服刑中 #提堂 (#20200604立法會 2項藐視 2項意圖使他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而企圖施用有害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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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13/10]

🔺上午進度

D1:*(15) / D5: 陳(25)

控罪1:暴動
五名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史釗域道與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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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五位被告在原審時被裁定控罪(1)不成立,但後來高等法院上訴庭裁定原審法官犯錯,將案件發還其其重新考慮裁決。2025年2月17日法官批准D1及D5兩名被告重啟辯方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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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D5代表:#馮振華大律師
控方代表:#羅天瑋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10:42] 開庭

▪️重啟辯方案情

📌傳召D5作供
🔸主問
現年31歲,父母離異,現在與母同住。2016年大學工程系畢業,2014考獲八級電子結他證書。
日常電子結他的線材可自製,一些線焊接會使用到防火手套,自己會DIY。

證物73號防火手套是DIY結他線材時使用。畢業後一直教結他至審訊前。2019年除上門教也曾在黃大仙、坑口及家樓下琴行任教,此外也開工作室做音樂製作及混音,亦有參與舞台表演工作,需要搬運喇叭及做現場錄音。被捕後只私人教結他及做區議員助理。2022年尾做樹藝師至今,有修讀相關文憑。

自2012年起居於將軍澳,案發日16:30在坑口教完結他,要19:00去北角同區議員開會,當時未入職但大學已經識得該議員,印象地鐵停駛,所以坐694巴士去油塘打算轉車去北角。但車上因早前服感冒藥瞓著咗,酲來發現身在銅鑼灣,立即在下一站即告土打道近杜老誌道落車。下車先向東行找地方食野,去到馬師道轉右到謝斐道但餐廳冇開,途中沒察覺有社運示威等異樣,用電話上網查發現餐廳星期曰不開,再沿駱克道向銅鑼灣行至馬師道。因熟北角打算軒尼詩道坐車,但見到路面很多人羣聚集,見不到警察,環境嘈雜冇聽到有廣播,繼續向東步行想去到有交通乘坐地點。

因見到很多人自己在背包取出保護裝備戴上,一直行到一個很迫接近人踩人位置發現四週被警員包圍,不能移動下被拘捕,自己沒有參與暴動意圖。

📎身上物品
被捕黑色衫褲是因舞台工作經常穿著。黑色鴨舌帽亦是日常戴。自己8月時在黃大仙龍翔道社運事件中吸入催淚煙後買了豬咀、護目鏡、灰色圍巾放背包,另外也將帶鏡帶在身
-一對黑色手套戴在手,是避免接觸催淚氣體
-黑色口罩一向備在袋以備不適用
-一隻黑色防火手套,平時工作用可能由工作室帶返家洗沒拿出
- 2張sim卡是個人及公司用
一個腰包平時放紙巾。鎖匙

當時想盡快向東走離開,離開馬路。

🔹控方盤問
2014年認識李姓區議員,自己對政治不太熱衷,2019年協助選舉是想推廣文化藝術工作'沒有參加任何政黨。對警察執法沒有特別反感,對反修例運動有暴力不支持。

確認2019年6月至8月有參與過一兩個合法集會活動,包括主問提及黃大仙集會。吸入催淚氣體有幾分鐘不適,皮膚刺痛,但冇睇醫生。自己19年有近視就似現在咁戴眼鏡,間中有戴隱型眼鏡,得200度近視冇戴也可睇到路。

案發日下午在坑口教2個學生,約14:00離開屋企,當時背包裡有所有裝備,因為工作會去不同地區所以一直將裝備帶在身。背色內也有其他物品如筆袋,教學用。開會是前期工作不用帶文件。教結他學生由2: 45 至3:30同3:45至4:30。自已教學不用帶結他,學生自己有。

有使用社交媒體包括Telegram,沒有見過有交通消息,同意坐車YouTube會睇新聞資訊。知道9月29日有大規模包圍政府總部,對10月2日將軍澳有社運活動冇印象。平時去坑口教結他會步行,日光日白不擔心示威活動,而去北角開會也不擔心因大型活動多在金鐘中環。問既然覺得安全為何仍帶住裝備?因為日日行程不同不會特別執起物品。

豬咀印象在五金店買,濾芯冇買替換,是第一次用,估計可以阻止催淚煙,基礎是好多人用應該有效,防火手套一向有用。

約1730至1735分巴士下車,一路行一路搵餐廳約十分鐘,沒有特定邊間。進入駱克道抬頭見沒有餐廳,行了5分鐘,見到少量人行走,沒有見到大型聚集,沒有同其他人交談。冇留意幾點去馬師道軒尼詩道,冇見到有人掘磚。自己向東行冇留意灣仔方向情況,不清楚有冇警方設防線,同意聽到喇叭聲但很嘈不知內容,沒見到警方舉旗。路上有黑衣人但冇聽到叫口號。被捕前很多人跟自己同一方行去銅鑼灣。戴上保護裝備是在軒尼詩道時。

不同意冇心參與暴動當時可以搵警方防線行去過去。你會唔會以為同意帽對催淚煙冇作用,形容是日常服飾。手套是行山款式平時工作如搬運會用。當時戴住想避免接觸催淚煙。行去銅鑼灣方向冇向後望灣仔情況,前方冇見到有汽油彈,有人行及穿黑色衫褲,自己在行人路行咗一兩分鐘,週圍的人遮蓋自己視線看不到馬路,不知其他人為何同一方向行,至一個近中國銀行位置不知為何人羣停下,隨即被警員包圍及被捕。

主控要求下在地圖劃上作供提及落車至被捕前行走路線呈堂。

[12:39] 休庭,盤問未完。

押後至14:30 繼續
#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13/10]

🔺下午進度

D1:*(15) / D5: 陳(25)

控罪1:暴動
五名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史釗域道與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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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五位被告在原審時被裁定控罪(1)不成立,但後來高等法院上訴庭裁定原審法官犯錯,將案件發還其其重新考慮裁決。2025年2月17日法官批准D1及D5兩名被告重啟辯方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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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 開庭

▪️重啟辯方案情

📌繼續傳召D5作供
🔹盤問
主控展示截圖P78(2A), 被告表示不確定坐在梯級上男子是否自己。

🎥播放P75(3)中國人壽外CCTV片段
指落車後17:30後杜老誌道,同意片中見到杜老志道及軒尼詩道地上很多磚頭,軒尼詩道大量黑衣人聚集,自己當時冇留意。主控指出圖中一名黑色衫衭戴上黑色鴨舌帽及粉紅色豬咀示威者與當天穿上裝備的自己相似,D5同意。而片段中有示威者掘磚自己冇留意到。片段中警方發射催淚彈後軒尼詩道上充滿白煙指當天冇留意到,也沒聞到催淚氣味或聽到發射催淚彈槍聲。

🎥蘋果日報P76(2) 17:46開始
片段中見到灣仔英皇中心及馬師道畫面,軒尼詩道馬師道有人推住一車磚頭。不同意自己由馬師道轉出軒尼詩道會見到大量黑衣人推住磚頭及設傘陣,同時也可以見到警方已經設防線。D5不能肯定17:53 時畫面自己戴上裝備末。同意片中馬師道路口近軒尼詩道地上火堆是有人扔汽油彈,但當時冇留意到有。

一段拍到中銀門外有貼上光復xx, 侮辱中國字句,同意片中見到相關情況但當日冇留意

不同意今日作供所講到事發日去到灣仔原因、身上物品解釋是堆砌出來,想掩飾當天參與暴動。

否認控方案情指穿著黑色衫衭到場是壯大聲勢,身上裝備是參與暴動作保護及掩飾身份

🔸辯方覆問
確認自己身高約160 cm左右。

[15: 18] 完庭

案件押後至4月29日 10:00作口頭結案補充陳詞,法庭指示控方書面陳詞須在4月1日或前交對方及存檔法庭,辯方陳詞及回應則須在4月15日或前交控方及法庭。 另定下6月9日11:00 作本案裁決。

批准兩人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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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61個月;D7何已還押逾37個月 #續審 [132/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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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陳(15-25) #續審 [14/10] (#1006灣仔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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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9:30
👥何,伍(33-34)🛑二人已還押逾16個月 #提堂 (#20231203香港仔 管有爆炸品 串謀製造爆炸品;#20231203柴灣 管有爆炸品)

🏛東 區 裁 判 法 院9樓9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陳寶瑩,余煒彬,李,周嘉發(30-67) #審訊 [1/2] (#20230402銅鑼灣 #20230430銅鑼灣 #20230528銅鑼灣 9項無牌籌款 3項未經准許而展示海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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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麥國雄(49) 訂明人員接受利益 #借受查人萬五蚊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續審 [14/10]

A1:*(15) / A5: 陳(25)

控罪1:暴動
五名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史釗域道與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由 #羅天瑋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代表
A1由 #林國輝大律師 代表
A5由 #馮振華大律師 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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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開庭)

今日聆訊的目的是讓控辯雙方作結案陳詞和回應對方的結案陳詞。

📌控方陳詞:

A1 :

控方認為A1的證言不可靠亦不可信,他的入罪說法亦支持控方案情。控方認為A1前言不對後語是源於A1對感化官的說法和他在庭上的說法不同。根據本台記錄:

「主控引述今早提及2022年D1一份感化官報告解釋10月6日到場原因,D1代表反對呈堂,法庭暫以MFI處理。D1 同意感化報告上名字是自己,但對內容有講過因在IG見到呼籲去銅鑼灣灣仔反蒙面法集會所以獨自去冇印象。」

控方表明不太依賴此部分證據(即使可以呈堂),因為相關文件不是由A1撰寫,A1亦表示對報告的描述沒有印象。

⭐️暫委法官表示已有考慮這議題,相信這並非本案的重要事項

A5 :

控方表明不爭議A5管有的一隻防火手套可以予左手或右手戴上。控方認為考慮整體證據後,A5的證言不可靠。

⭐️暫委法官在庭上觀看手套後,進一步指出手套正反面都有保護紋。

📌A1大律師陳詞:

關於感化官報告的內容,大律師強調A1於當時是15歲,或許他在沒有心思熟慮後說出相關內容。另外,大律師強調雖然A1有布條、棉花、和手套等物,但沒有證據指A1牽涉化學物品和汽油彈,事實上在原審時法官亦已排除當時有人掉汽油彈。最後,大律師強調本案沒有直接證據指A1有參與本案暴動。

📌A5大律師陳詞:

大律師指控方對A5證言的批評是事後孔明和馬後炮,「永遠有點解」,對A5並不公平,強調法庭應以被告的角度和個人背景考慮被告的證言和選擇是否合理。

大律師指本案沒有證據指A5於何時何地進入暴動現場。A5於鵝頸橋被截停,但警方防線設於史釗域道,兩地相距300至400米,因此當警員發出警告時,A5可能聽不到。另外,從史釗域道走到鵝頸橋是有距離和需要時間,若果暴動人士向銅鑼灣方向撤退,他們有空間掉去眼罩、危險物品、防毒面具、黑色衣物等以掩人耳目。因此,若果被告有參與暴動,他應該要棄置上述物品(A5管有裝備),亦不是將手套放在背包。由此可見,加上被告只有一隻手套在背包,可見A5沒有使用手套參與暴動,手套亦只是作保護用途。

大律師指控方不反對案發時有路人,這令被告的說法有立足之處。雖然控方同時引用曾志偉案的判詞:

「原審法官並不需要就每項基礎事實的證明,均採用毫無合理疑點或「唯一合理而無可抗拒」的證明標準。」

大律師認為由於本案控方不反對案發時有路人,故上述原則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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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改為6月9日14:30在區域法院裁決,屆時暫委法官會頒下判詞。

(10:20休庭)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09日 星期一】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5年6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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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63個月;D7何已還押逾39個月 #續審 [148/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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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陳(15-25) #裁決 (#1006灣仔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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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2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12:00
👤張(31)🛑已還押逾36個月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20220523爆炸品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企圖製造爆炸品 2項管有爆炸品 串謀恐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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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繆益倫(34) 酒精超標駕駛 #休班醉駕
12:0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鄺球(65) 謀殺 #蔡天鳳謀殺案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裁決

D1:*(15) / D5: 陳(25)

控罪1:暴動
五名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史釗域道與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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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五位被告在原審時被裁定控罪(1)不成立,但後來高等法院上訴庭裁定原審法官犯錯,將案件發還其其重新考慮裁決。2025年2月17日法官批准D1及D5兩名被告重啟辯方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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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D5代表:#馮振華大律師
控方代表:#羅天瑋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14:31]開庭

📌裁決
法官宣佈兩人罪名成立❗️
派發判詞給予代表律師,庭上沒有讀出判詞。

[14:35] 休庭30分鐘以便律師向被告講解判詞,期間2人不准離開樓層。

[15:27] 再開庭

二人之代表律師已向被告講解判詞,同意押後同早前認罪三人同日作判刑,另希望法庭替兩人索取背景報告。D1及D5因幪面罪2022年被判入更新中心及10星期監禁,D1在中心約7個月。

案件押後至6月25日 09:30作判刑,將同認罪3人同日判刑,法庭為2人先索取背景報告,代表律師需在判刑前不少於三天呈上求情文件🛑期間兩人需要還押。

[15:32] 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