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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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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月21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高等法院第八庭 #宣布判決

🕙10:00
📍#高等法院第一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1001灣仔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梁(24) 🔴服刑中

控罪:
(1)暴動 [D1-10]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簡單背景:
2024年2月4日,被告經審訊後,被 #姚勳智法官 裁定罪名成立,指出根據被告當日衣著、裝備、環境因素,認為被告有份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其後在同年3月20日判處被告監禁4年。

裁決詳情:
https://t.bibica.net/youarenotalonehk_live/25326

原審時被告作供內容:
https://t.bibica.net/youarenotalonehk_live/25125

=============

🔸申請方(被告律師代表)陳詞

▶️被捕地點 + 當刻神情舉止

潘官問係咪無爭議暴動發生在該時該地以及被告身處暴動範圍。申請方確認被告在暴動範圍被捕,但希望法庭留意被告當時神態舉止,並指出從文件夾圖片中可見被告被捕前一刻身處行人路近牆,背向警察防線,不是與示威者一起。

法官問是否同意當時在暴動範圍。申請方同意但指出不是衝突現場,該處有其他記者及不是參與的人,亦有急救員等。而從另一文件圖片中亦可見被告被捕前當刻擰轉頭望向警方防線的情況。申請方另指當時被告並不是被警察追捕,而是因為有另一名示威者逃走,導致警察一擁而上一併拘捕。

申請方希望法庭能考慮審訊時的證據是否真的能作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

▶️原審法官客觀標準 vs 被告前往該處的主觀意圖

儘管原審時,被告被質疑沒有工作需要前往該處作拍攝,但被告有證據顯示自己想入行做攝記。潘官就此表示原審法官已有作考慮,但要睇此是否可以削弱作為唯一推論的情況。申請方回答可以,並反問縱觀所有證據係咪可以有不是參與暴動的可能性,續指原審法官當時用客觀標準,例如見到情況嚴峻就要離開該處等。潘官表示原審法官係運用常識。申請方同意不能避免運用常識,但需要考慮主觀意圖。潘官:主觀意圖都可以infer 架嘛

▶️ 過往曾拍攝記錄不同立場的集會+案發當日不停專注拍攝(曾1分鐘影幾張)

申請方表示明白當時社會有重大混亂,但需要維護最基本法律原則。並指出當時可見被告神態舉止,以及有不同類型集會的大量拍攝紀錄,包括支持政府的集會。

案發當天10月1日15:16開始更是有1分鐘影幾張相,兩至3分鐘又有影相的情況發生,可見被告不斷影相,質疑如果要用暴力參與暴動為何如此專注拍攝。

就此方面,原審當時表示該些相片和網上的一樣,並且鼓勵他人。申請方表示冇此等證據顯示被告有放上網及藉着相片鼓勵他人,質疑難度身為攝記係咪就等於鼓勵他人參與暴動呢。

▶️儘管當日沒有工作身份 - 但學業及當時工作背景與新聞&攝影相關 ,亦有做攝記意向,需要儲作品集

儘管被告身份不是攝影記者,但也是剛畢業的學生,並在香港電台工作。潘官:但佢冇工作喺身呀嘛。申請方回答,被告當時想入行,需要作品集,加上當時香港發生如此大型事件,如果作品集冇相關照片會顯得新聞觸覺不足及欠缺膽量。

▶️ 不能假設被告影相就是鼓勵暴動

續指任何人都知道如有戰爭不應前往該處,但仍然有很多人往該處作紀錄,而不意在參與戰爭。

又例如律師知道該人犯罪,但身為律師的職責是為被告爭取最大利益。

不能假設被告影相就是鼓勵暴動。

申請方:「佢坐緊嘅係冤獄」
希望法庭能抽離當時社會亂像,思考裁定參與暴動是否真的是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

▶️被告現場拍攝的相機沒有zoom功能

就住原審時,被告被指不是以記者身份出現,沒有攜帶zoom功能的相機,申請方表示沒有證據解釋為何被告沒有帶/本身冇zoom功能的相機。潘官問是否意指冇此功能,解釋不能在遠處拍攝要深入暴動範圍。

申請方回答在原審盤問時,被告同意冇帶有zoom功能的相機前往該處,但就住為何沒有帶及有否管有此功能的相機則沒有相關證據。潘官表示但身為戰地記者冇選擇有zoom功能的相機前往拍攝是事實。

申請方表示不一定需要有此功能,加上新聞攝影亦需要用到近鏡。確認原審時沒有就zoom功能作覆問。潘官指所以原審法官有此去考量被告的可信性。

▶️被告一方疊加效應證據 vs 控方疊加效應證據

申請方表示即使被告愚蠢冇帶zoom功能相機,係咪就能藉以下定論。潘官表示現不是要切割每一點,而是要睇疊架效應,問申請方有何證據可以削弱控方推論的疊加效應。

申請方回答,被告不是在示威者中間;當時的神態舉止,即時反應有拎住相機舉高雙手,並且講:我真係影相嘅。
潘官質疑此句作用。申情方表示被告在被捕當刻解釋在場的理由。潘官指出此句只能顯示當時反應,而不能顯示(證供?)一致性,並表示自己好辛苦搵到相關案例,續讀出。

申請方繼續列出可削減控方疊加效應的證據,表示原審時有呈上修讀新聞學及新聞攝影等學業背景,皆獲取A Grade。亦曾在中央電視台做過,而案發當時是香港電台公共事務組的節目助理。潘官指被告當時工作是負責audio而不是visual部份,申請方同意,但表示被告志向要入行,需要作品集。申請方舉例,例如在律師樓有人想做clark會先涉獵counselling 等工作部份。

▶️原審法官大刀闊斧抹煞被告案發當日不停拍攝記錄的情況

申請方指出原審時有呈堂大量被告拍攝的相片,顯示當日三時至被捕時被告不停影相,部份時間不是與示威者一起,沒有出現所謂的齊上齊落。潘官指出原審時已提及此話題。申請方回答但原審時被大刀闊斧抹煞相關情況。

▶️被告衣着
就住被告有頭盔防毒面罩短褲和波鞋,申請方表示這是基本保護裝備,被告被搜出的相機及相機袋記憶咭等亦不是參與攻擊的物品。

申請方最後表示:
「…係唔係真係無(其他)可能呢,佢唔應該坐喺後面(犯人欄)..」

🔹答辯方(律政司)陳詞

▶️被告拍攝的相片可見處於傘陣內

答辯方請法庭睇被告所拍的照片之放大板。指從相中可見被告身處暴動核心,被告在傘陣當中,並和傘陣只有一米內距離,和示威者10分近,亦有相片有催淚煙,顯示警方驅散,但被告仍然身處傘陣當中未有離開。

▶️不認同被告一方的證據能削弱控方疊加效應的推論

就住剛才申請方所指能削弱控方疊加效應的推論之證據。答辯方表示該些證據皆不能做到因為:
- 就住拘捕地點,不應只着眼一處,因還有對峙發生中
- 就住即時反應,答辯方指控方當時冇檢控被告用暴力,但這並不代表沒有參與暴動,相反控方當時是檢控被捕鼓勵其他人。
- 就住學業和工作背景,原審法官早已考慮
- 就住作品集,被告以往的作品皆與今次深入暴動範圍和傘陣截然不同
- 就住被告裝束,被告曾解釋黑色手袖是他人給自己的,答辯方質疑被告應該知道如此會與其他示威者相似,亦質疑被告冇穿着識別身份衣物 。潘官補充冇裝備亦可作鼓勵他人參與暴動,所以無裝備不等於沒有參與暴動。答辯方續指就住裝束不能支持該人有參與暴動與否。

🔸申請方(被告律師代表)回覆

▶️拍攝包括大環境紀錄以及捕捉示威者行為 - 不代表參與其中

就住被告案發當日所拍攝的時間線,可顯示三點十六分開始見到有拍攝行人天橋等,是記錄眼見的東西而不是記錄自己,其他相片亦見人群對峙。四點十二開始影嘅相片則是較為廣角影大環境。

就住被告拍攝有催淚煙的相片,申請方表示被告是捕捉示威者的行為中,不代表是參與他們當中

▶️法官關注為何被告所拍的相片大部份是示威者後方

潘官指留意到大部份相片都是影示威者背面。申請方表示有相片在前面影,不是大部份從後方拍攝。潘官指:咁我哋逐張睇。答辯方同意有啲從後拍攝,但不知道被告再後面還有幾多示威者。潘官指不用過分解讀。答辯方回覆同意部份係從後面影,但是不同意大部份都是。

潘官問有冇相是拍正面,質疑既然要儲相片放作品集,為何選取角度大部份是從後拍攝。答辯方回覆很難叫示威者這樣做讓被告拍。潘官再講「有(影正面嘅相)你話俾我聽呀」。答辯方表示希望法庭不要以偏概全。潘官叫律師可以放心,並表示自己唔會….

▶️拍攝社會情況無可避免雖前往現場 +出現現場是否假定參與?

答辯方指出被告有拍攝消防車和消防員,以及救護員治療傷者的情況,反問不停拍攝這些照片係咪一個參與暴動嘅行為呢,並指出被告要拍攝這些社會情況是無可避免需要前往該處的,係咪假定出現現場就係等於參與暴動呢?

📌申請結果:

拒絕批出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判詞會在3個月內頒佈,另提醒申請人可再向三人合議庭申請上訴但有減時風險(即加刑)

🫂被告律師力陳上訴理據,指被告是坐冤獄,唯法官拒絕批出許可後,被告完庭時聳肩,狀甚無奈,並向旁聽親友點頭微笑道別..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26日 星期三】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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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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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黃,林(21-26)🛑二人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118油麻地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7月15日分別被判監4年1個月和3年10個月。)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60個月;D7何已還押逾36個月 #續審 [112/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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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九庭 💩王志榮(54)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18油麻地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黃、林(21-26)🛑二人服刑中
(原案件D9及D17)

控罪:暴動
被控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7月15日被 #游德康法官 判處即時監禁4年1個月和3年10個月。

裁決理由書👈
判刑詳情👈

---------------------
第一申請人代表:#蕭淑瑜大律師
第二申請人代表:#邱治瑋大律師
答辯方代表:#何眉語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10:01] 開庭

🔸申請方陳詞
第一申請人(D9)
採納書面,理由一為原審法官將彌敦道暴動時間包括至少由19:32時有別控方檢控基礎時段,潘敏琦法官指沒有不同,是「至少」,包括了原本控方案情的時間、彭寶琴法官進一步指出承認事實雙方已經同意由19:32時起現場拍攝片段,可見早於此時已經出現非正常生活狀態。申請人代表重申當時作供指晚上10點半才由深水埗出發行去旺角,到旺角由咸美頓街轉入彌敦道,第一申請人沒有留意窩打老道南面當刻情況。彭寶琴法官再引用控方結案陣詞中提及「22:45 暴動高峯」,申請方定必知悉暴動早過此時段出現。

代表同意承認事實有很多背景資料,審訊時理解控方基礎為22:30時暴動才開始。

第二申請人(D17)
採納書面3個理由,第一個理由為原審法官因證人作供指D17離開時間23:00盤問後更改至23:18,認為差距大不盡不實而拒絕接納供詞,其實當時作供事隔多年只是講11點多。彭寶琴法官理解上文下理後指原審法官是拒絕接納第二申請人在生日會末段離開。

第二理由為原審法官沒有充分考慮D17(2)呈上相片在20:54時在單位拍攝打機相片,至23:00才離開,相片可削弱控方指稱相關時段在埸參與暴動。同意潘官指可打機中途可以落樓再返回單位。再者原審法官以一身黑色裝束到場推論,但被告當時只是身穿白色衫,黑色褲及鞋,申請方同意白色衫也可參與,但希望留意上訴人的白色衫前後也有字或圖案,難以作出隱藏身份或狀大示威者聲勢。

第三理由為原審法官沒有考慮第二申請人離開現場有困難,但同意彭寶琴法官提出原審時法官曾指應該留在19樓單位較洽當。

🔹答辯方陳詞
第一申請人
暴動時間控方立場從冇指由22:30開始,開案陳詞可見到不是擴闊暴動時間。

第二申請人
申請人代表的投訴斷章取義,原審法官裁決對黑色裝束有指疊加效應,原審定罪穩妥。

📌裁決:
駁回第一及二申請人之定罪上訴申請,維持原判。

[11:09] 完庭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01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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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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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 審 法 院1樓 終 審 法 庭
👨🏻‍⚖️張舉能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李義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霍兆剛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林文瀚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歐頌律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
🕙10:00
👤林卓廷(44)🛑因另案服刑中 #宣布判決 (#0721廉署調查案 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經審訊後於2022年1月26日被裁定罪成。不服定罪上訴於2024年2月8日被裁定得直。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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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楊,吳(23-24)🛑二人服刑中 #不服定罪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112中環 暴動 蒙面;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10月5日分別被判監4年和3年3個月。)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60個月;D7何已還押逾36個月 #續審 [116/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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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葉,陳(20-22) #提堂 (#1112荃灣 非法集結 2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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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14:30
👤#提堂 (#未知是否社運案件 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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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12中環
#不服定罪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D3:楊(24) / D9:吳(23) 🛑二人服刑中

控罪:
(1) 暴動
(2) 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背景: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10月5日分別被判監4年和3年3個月。 https://t.bibica.net/youarenotalonehk_live/24555

控方代表: #羅天瑋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I(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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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對D9嘅申請作了較長的口頭補充,重點係原審時,控方在D9 作供時,才首次播放5段影片,開案時無指影片與D9 有關,另辯方在主問時未有處理,指控方分割案情。

法庭不同意,指影片已包含在承認事實中,成為控方案情一部份,辯方可以檢視,沒有對辯方做成不公。

法庭拒絕兩人上訴的申請,於6個月內判下詳細判辭。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02日 星期三】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5年4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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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何,鄭錦滿,陳,馮,林(28-32)🛑鄭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120紅磡 2項妨礙司法公正;#1118理大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何於2023年2月11日被判監1年1個月;鄭於同日被判監3年8個月;陳,馮,林於同日被判監1年。)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60個月;D7何已還押逾36個月 #續審 [116/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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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高等法院第廿六庭 💩王詩雅(37) 4項明知而提供虛假資料 #洪門宴
【04月02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00
📍 #高等法院第一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20紅磡 #1118理大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Part 1/2]

D2:何(28) / D3:鄭錦滿(32)
D4:陳(33)/ D6:馮(30)
D7:林(31)
🔴D3鄭 服刑中

控罪及詳情: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訴D2]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訴D3,D4,D6,D7]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4) 暴動 [訴D3]
鄭錦滿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11月20日,在香港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於審訊後期新增的控罪)

背景:
於2023年1月14日,五人經審訊後,被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
鄭官指出非逼不得已的原因,沒有人會進入渠道,加上D3被捕時身上有臭味,沒有身份證明文件及現金,推論D3就是一名原本被困在理大及參與暴動的人。
再指出綜合所有證供的累積效應後,推論其他4位被告為被困理大內而成功透過渠道離開理大的人提供接載車輛,意圖妨礙警方作出的逮捕;
其後於同年2月11日,判處D2監禁1年1個月;D3監禁3年8個月及D4,D6,D7監禁1年。

裁決詳情按此:
https://t.bibica.net/youarenotalonehk_live/22720
裁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9909&currpa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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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代表律師(申請方)陳詞

▶️被警誡之控罪 - 遊蕩罪,與實際檢控之名 - 暴動不同,致被告沒有行駛保持緘默權

申請方指兩項控罪的性質及嚴重性也不同 。
就控方所指當警方警誡時,已經向被告講及為何拘捕,所以已經讓被告知道面對什麼情況,並從而選擇回應警方問題。

申請方指被告當時所知的情況和控罪罪名不同,就住遊蕩罪及妨礙司法罪,判刑和市民觀感上都已經有分別 。

彭偉昌法官問有冇典據支持此講法。申請方回覆沒有,但警方需要讓被告知道面對什麼拘捕,此關係到人權法及刑事公義。

潘敏琦法官就一單毒品案例發問。申請方回答該案明顯是毒品案件,雖然有不同的控罪可能性,但即使是檢控管有毒品罪,刑罰都不輕。此案例和本案有分別。

加上當時被告是基於遊蕩罪是輕微罪行,才作出那些陳述及不行駛保持緘默權利。申請方質疑警方出現有誘導情況,但亦不代表法庭不需剔除。

🔸D3 代表律師(申請方)陳詞

▶️ 冇足夠證據支持暴動罪

D3 代表律師今天表示控罪本身無需修定亦不應修訂。因為冇足夠證據支持暴動罪,加上渠務署證人曾提及,如果冇安全設備下,無可能從一渠入口(poly渠口)進入並從本案的渠口出來。

潘敏琦法官表示起碼被告有頭燈。申請方律師回覆根據渠務署證人所講此做法是不可能發生,因為關乎生命危險。

彭偉昌上法官質疑該渠務署證人有冇斬釘截鐵地講不能發生,並表示既然有其他可能性,麻煩被告當時作供。(原審時被告並沒有作供)

申請方表示縱使沒有證據(在哪裏進入渠內),也可以推論被告有機會是從校外的渠口進入並從本案的渠口出來。

申請方明白到被告由哪裏進入並從本案渠口出來的可能性已留白,儘管其中一個可能是從校內進入渠內,但根據渠務署證人所講冇安全設備難以從這路線出來,並指出即使當時警察所觀察被告是由(校外)渠口出來,但並沒有資訊顯示由何處進入。

申請方亦質疑原審就被告身穿黑色裝蓄,推論參與暴動的情況。申請方認為控方冇證據顯示被告是逃出理大。

申請方明白原審法官有權利叫控方提出修定控罪。但認為本案並不需要。即使被告沒有作供,而當時暴動已發生三天不會有無辜人士經過,唯質疑控方有足夠證據指被告從poly出來嗎。

申請方希望法庭裁定不需要修訂控罪(加控暴動)以及推翻暴動罪。

🔸D4 代表律師(申請方)陳詞

▶️被告如何得知渠內出來的人一定是從poly 出來

不爭議案發當日行為,但重點不在此。重點是為什麼會知悉被協助的人是從poly出來,亦冇證據顯示被告知道出來的人一定是從校園內出來,認為原審法官錯誤利用環境證據,即連登和TG及一些新聞資訊。申情方表示有睇晒控方所有相關貼文,包括5417個留言

彭偉昌法官質疑被告在渠口放繩喺度做乜。申請方回覆也可以是一些需要入內的工程人員被困。潘敏琦官指情況非常可疑,認為如果是扶滿身臭味的人,被告可以作供。

彭偉昌法官質疑被告當時不報警,在原審又唔作供,是否預先知道有人從渠內出來所以在該處等待。申請方回覆11.20當天市面平靜可返工返學。彭偉昌法官質疑係咪好心救人之意。彭寶琴官問既然申請方表示當天能上班上課,但是被告卻不上班上學,而是在坑渠附近。申請方回覆自己意思是指當天市面平靜。彭偉昌法官表示但Poly不是平靜,叫申請方陳詞要有常識。

申請方回覆不是由被告打開渠蓋,而當時有圍欄,可以是返工經過看到此情況。潘敏琦法官問點解被告咁啱喺嗰度,彭偉昌法官則再次表示被告要作供講原因。

申請方回覆就有否報警一事,當時警方曾提及有消防及蛙人到場,不知是由誰人報警。彭偉昌法官問:呢啲係乜嘢嘅陳詞啊?

申請方回覆以往曾有死因庭提及有人在渠內死亡的意外。彭偉昌法官問係咪2019啊。彭寶琴法官表示申請方要有事實基礎,質疑就以往一些渠務意外,然後被告在該處等待並拯救相關人士是否合邏輯,又問是否見到有人落渠。

申請方澄清並不是在守候。彭寶琴法官指基於這些意外,然後被告在坑渠位置出出入入拯救可能因為渠務意外被困的人,問此說法是否陳詞一部份。

申請方回覆有這樣的可能,類似一名熱心途人。彭偉昌法官質疑申請方的陳詞是否務實合理的邏輯。彭寶琴法官表示就住申請方的講法,被告不是應該每個渠口都揭吓咩。潘敏琦法官表示如果就住這些渠務意外,日常都會發生,質疑難道日常生活都要在附近等待並救被困人士嘛,續指要考慮當時理大的情況。

申請方律師表示當時情況是有圍欄,並且渠蓋打開。潘敏琦法官問見到呢啲情況會去睇係咪常理?申講方律師回覆被告當時未必第一時間會諗到坑渠出來的人是理大人士,可能會以為是有其他意外產生。

彭偉昌法官表示考慮成個poly的情況,問申請方律師是否繼續堅持被告在該處靜英英守候的陳詞是否務實說法。

🔸D6 D7 代表律師(申請方)陳詞

▶️ 警方簡報會指警方供校內人士出來的出口 - Y core 有火 - 質疑校內人士「荒不擇路」離開poly 是否等於逃避拘捕

申請方律師指11月19日的警方簡報會表示供校內人士出來的出口(y core)有火。申請方質疑就住原審法官表示從理大逃出的一定是逃避警方拘捕的說法,指校內人士從Y出口不能離開的情況下可能出現「荒不擇路」之情況。

▶️ 如何證明被告知該些人是在逃避警方拘捕

申請方關注市民如何理解當時資訊

潘敏琦法官問申請方律師是否意思D6 D7未必知出POLY的人是逃避警方拘捕,因為資訊上可能令市民認為他們所幫助的是不能離開的人。申請方律師回覆即使被告是幫助他們,但是否代表他們知道該些人是在逃避警方拘捕。

彭寶琴法官就d4被告律師陳詞所提及的渠務意外,問申請方律師的說法是否不包括渠務工人(申請方回覆不包括),有否意指幫助在坑渠裏探險的人士或渠務人員是有違常理(申請方回覆無此意思)

就住申請方律師表示想離開的人不一定是參與暴動的說法,彭寶琴法官追問點解唔包括渠務工人。申請方律師回覆自己的陳詞是基於第六和第七被告,以及警方簡報會所提及Y出口有火的情況

彭偉昌法官指參與暴動有很多形式,而且案發兩日前警方已表明不出來的人會拘捕,所以幫助出嚟嘅人就係妨礙司法公正。

申請方律師回覆當時被告想做的及認為是幫助走不到的人。

彭偉昌法官:救佢for what?
續指當然係逃避警方追捕啦。

潘敏琦法官表示即使Y出口有火,但出面有人搶犯,係咪屬於妨礙司法公正。申請方律師回覆不適用於當下情況。彭偉昌法官問校來人士受威嚇下,所以在坑渠出來,然後有人想幫他們,質疑救佢哋做乜並表示:「救佢係逃避警方呀嘛」

彭寶琴法官指警方有表示在Y出口離開,並表示留低的人會以暴動罪拘捕。就住申請方所提及有人受威嚇不能出校園,彭官指此情況需要警方處理,無論他們被控什麼罪名,警方都要調查此批人士的。

彭寶琴法官又指當執行機關需要作出調查,然後有人幫助該些人士逃避調查,無論在什麼控罪情況下都是妨礙司法公正。

申請方律師回覆D6 D7 的意圖不是這樣。

彭寶琴法官最後向申請方律師確認行車紀錄儀影像顯示時間不是實時的情況 。申請方律師確認並提出原審法官當時以此作為實時的情況。

見下頁續....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20紅磡 #1118理大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Part 2/2]

D2:何(28) / D3:鄭錦滿(32)
D4:陳(33)/ D6:馮(30)
D7:林(31)
🔴D3鄭 服刑中

控罪及詳情: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訴D2]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訴D3,D4,D6,D7]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4) 暴動 [訴D3]
鄭錦滿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11月20日,在香港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於審訊後期新增的控罪)

背景:
於2023年1月14日,五人經審訊後,被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
鄭官指出非逼不得已的原因,沒有人會進入渠道,加上D3被捕時身上有臭味,沒有身份證明文件及現金,推論D3就是一名原本被困在理大及參與暴動的人。
再指出綜合所有證供的累積效應後,推論其他4位被告為被困理大內而成功透過渠道離開理大的人提供接載車輛,意圖妨礙警方作出的逮捕;
其後於同年2月11日,判處D2監禁1年1個月;D3監禁3年8個月及D4,D6,D7監禁1年。

裁決詳情按此:
https://t.bibica.net/youarenotalonehk_live/22720
裁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9909&currpa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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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控方)陳詞

- 就D2案情,並不涉及案例中的不公情況

- D3的修訂控罪,答辯方質疑檢控基礎有變是否會影響辯方,並提出案例,指本案與案例的不公不相同 :
一案例不公平是因為法庭重召證人不可行。一案例不公平是因為法庭撤回被告本身的罪名,後來又重新檢控同樣的罪名,可接納的證據變成不可能並解散陪審團。
一案例的不公是因為在後期甚至是在結案陳詞後修改控罪,原因是基於辯方回覆控罪的可能性而作出。

- 答辯方表示有五點顯示本案新增控罪沒有不公平:(彭寶琴法官關注控方在書面陳詞上沒有詳細列明此五點,不能讓被告律師細閱)

⁃ 修改控罪後,說法依舊是指被告從poly進入渠內並於校外出來,證據無變為不能接納
⁃ 新增控罪後沒有新的控方證人,所以是以原有證據去支持新的控罪
⁃ 冇影響被告抗辯的策略
⁃ 原審法官有准許被告重新召辯方證人

就住第六和第七被告,答辯方採納書面陳詞

🔸D2 代表律師(申請方)回覆

認為本案和彭xx案例有所不同,本案被告是希望解脫並自己作相應陳述。但到警誡之控罪與實際控罪不相同,這樣影響被告保持緘默和尋找律師的權利,強調被告需要知道面對什麼情況,而所面對的控罪會影響一般人當下的感受。

🔸D3 代表律師(申請方)回覆

就住控方開案陳詞提及被告由理工大學坑渠管道爬出校外。申請方律師關注在開案時冇提到有暴動,而控方立場亦冇指被告以暴動身份出來,控方結束案情時都冇指出被告是暴動。

彭寶琴法官指增加新增控罪後有提到參與暴動的人選擇以渠道離開

🔸D4,6,7 代表律師(申請方)無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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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閱讀:重溫原審審訊記錄
以下為D3原審時新增控罪時序之背景補充

審訊至第十日 - 原審法官質疑控罪適當性
原審法官鄭念慈向主控指出D3只是由渠口爬出來,沒有證據顯示佢爬落去,質疑似乎沒有表面證供

律政處表示維持現有控罪
主控稱在與律政處聯絡後,被指示繼續以同樣控罪指控

原審法官鄭念慈就維持現有控罪再提出質疑

主控表示得到律政處指示,此情況出現恐影響日後案件,需要長時間全盤檢視。

🌟估計相關影響可見於及後開審的案件:#王詩麗法官 主審 #1118紅磡 之案件,該案在訂立開審日期後,於對13位被告新增暴動罪,亦即本案裁決(1月14)前一日。詳見:https://t.bibica.net/youarenotalonehk_live/22708

審訊至第11曰 - 控方提出新增控罪 - 暴動

⏺️辯方反對,質疑原有罪名表證不成立就改加控另一罪名,反對內容詳見:
https://t.bibica.net/youarenotalonehk_live/22295

⏺️至本案結案陳詞之日,原審法官鄭念慈法官又再質疑所新增之暴動罪的合適性….:

(🌟儘管原審鄭念慈法官已批准新增暴動罪,卻又在結案陳詞當日質疑此罪合適性…

原審法官鄭念慈當時質疑檢控d3日子是在圍封poly後,在現階段 - 新增控罪但不增加證據情況下,只能依賴18-19號的精華片段,問如何就住20號情況去考慮所新增之暴動罪…

原審鄭念慈法官提出在暴動後,校園於17th被圍封,校內人士突圍失敗並留守,問這樣是計繼續暴動還是只是留守。如冇破壞行為下可推論為有意圖破壞社會安寧,屬於非法集結。

原審鄭念慈法官對留守是否暴動有存疑,問控方inference of fact 係咪Infer 到行為。

原審鄭念慈法官又表示就現有證據,19號冇片段予法庭裁斷19號有令人合理害怕/受暴力威脅的情況發生。問控方用什麼基礎可讓法庭考慮19+20號情況,質疑現時沒有直接證供。

原審法官表示關注是否所有校內的人都是暴動之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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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結果:
法庭需時考慮,書面判詞會在6個月內頒佈,D3 需繼續服刑

[11:38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