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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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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提訊
#1001灣仔

A1譚(30) / A4高(26) / A6司徒(20)
A7盧(31) / A9袁(22) / A10梁(24)
A11蔡(33)
🛑盧,袁已還押逾16個月;高已還押逾13個月;譚已還押逾12個月;梁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
(1)暴動 [A1-10]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8)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A11]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盧押道23號,保管或控制1條六角匙,意圖在無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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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月28日再訊,期間索取報告,A11蔡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28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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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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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10:00
👥吳,張,張,嚴,李,賴,鍾,許,劉(21-29)🛑吳已還押逾50個月;李已還押逾44個月;賴已還押逾41個月;鍾已還押逾40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4個月;許已還押逾33個月 #續審 [6/65] (#1208灣仔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208北角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1208荃灣 製造或管有爆藥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1220大埔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34/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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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梁,蘇,李,胡(20-41) #裁決 (#1001灣仔 暴動)
👥譚,高,司徒,盧,袁,梁,蔡(20-33)🛑盧,袁已還押逾17個月;高已還押逾14個月;譚已還押逾13個月;梁已還押逾12個月 #提訊 (#1001灣仔 暴動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陳,鄭,鍾,何(18-28) #續審 [22/20]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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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高等法院第七庭 💩黃振強(21)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1208灣仔 #籌集資金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1001灣仔

#裁決
D2 梁(24) / D3 蘇(24)
D5 李(41) / D8 胡(20)

#提訊
D1 譚(30) / D4 高(26) / D6 司徒(20)
D7 盧(31) / D9 袁(22) / D10 梁(24)
D11 蔡(33)
🛑盧,袁已還押逾17個月;高已還押逾14個月;譚已還押逾13個月;梁已還押逾12個月
D1譚, D4高, D6司徒, D7盧, D9袁, D10梁承認暴動罪;D11蔡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控罪:
(1)暴動 [D1-10]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3)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 83 號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8173。

(8)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D11]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盧押道23號,保管或控制1條六角匙,意圖在無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詳情:
https://t.bibica.net/youarenotalonehk_live/22841

相關新聞:http://bitly.ws/3968Y

D2代表:關大律師
D3代表: #鄭從展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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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簡述案件後,根據被告當日衣着、裝備、環境因素,認為4名被告有份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並表示D2,3,5作供不可信。宣布D2,D3,D5,D8第1項控罪——暴動 罪名成立。

而D2第3項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罪名不成立。

D2,D3,D5,D8須即時還押❗️❗️

D1, 4, 6, 7, 9, 10 在3月20日10:00 求情,期間收集求情信及索取背景報告。

D11 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可以保釋。

辯方律師要2星期內向法庭提交書面求情及案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01日 星期五】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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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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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36/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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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蔡,丁(39-54)🛑二人已還押逾1個月 #求情 (#1001灣仔 暴動 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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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張曉惠(3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馬家健冤案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灣仔 #求情

D1:蔡(54) / D2:丁(39)
🛑二人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
(1)暴動 [D1,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19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719及10724。

D1法律代表: 譚大律師
D2 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

D1 採書面求情,無補充。

D2 強調被告帶領盲人兒童跑步,充滿愛心,並請法官將案件之嚴重性與理大比較,非積極參予者,無破壞行為。D2 申請取回證物中的球拍連套,判刑當日處理。

法官指暴動人數為數百人,控、辯雙方同意。

案件押後至3月8日14:30 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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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3月08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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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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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1樓27庭
👨🏻‍⚖️陳仲衡法官
🕙10:00
👤張(29)🛑已還押逾48個月 #申請保釋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高 等 法 院14樓34庭
👨🏻‍⚖️郭啟安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16:00
👥區,蔡,何(23-25) #宣讀判詞 (#0812沙田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28日分別被判處監禁6個月(區,蔡)和監禁5個月1星期(何),區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09:3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41/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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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5:00
👥李,周,陳,何,李,吳,許,鄧,梁,陸(15-38) #裁決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5項蒙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蔡,丁(39-54)🛑二人已還押逾2個月 🔥#判刑 (#1001灣仔 暴動 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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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高等法院第七庭 💩鄧懷琛(60), 吳偉南(57), 鄧英斌(61), 蔡立基(40) 3項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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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3月20日 星期三】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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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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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49/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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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譚,梁,蘇,高,李,司徒,盧,胡,袁,梁,蔡(20-41)🛑盧,袁已還押逾18個月;高已還押逾15個月;譚已還押逾14個月;梁已還押逾13個月;梁,蘇,李,胡已還押21日 🔥#判刑 (#1001灣仔 暴動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李(31)🛑已還押28日 #充公令 🔥#判刑 (#助養小朋友計劃 5項洗黑錢)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林卓廷,庾,陳,葉,鄭,尹,楊(26-48)🛑林因另案已還押逾36個月 #續審 [33/25] (#0721元朗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周,戴,戴,袁(17-37) #續審 [8/25] (#0701金鐘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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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許思漢(41) 危險藥物的販運 串謀販運危險藥物 #反黑販冰冰
14:30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袁慧雯(27) 洗黑錢 #助養小朋友計劃
#區域法院第廿庭
#姚勳智法官
#1001灣仔 #判刑

譚,梁,蘇,高,李,司徒,盧,胡,袁,梁,蔡(20-41)

🛑盧,袁已還押逾18個月;高已還押逾15個月;譚已還押逾14個月;梁已還押逾13個月;梁,蘇,李,胡已還押21日

控罪:
(1)暴動 [D1-10]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3)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 83 號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8173。

(8)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D11]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盧押道23號,保管或控制1條六角匙,意圖在無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詳情:
https://t.bibica.net/youarenotalonehk_live/22841

相關新聞:http://bitly.ws/3968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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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開庭]
🔹除D9有刑事紀錄外,所有被告均沒有刑事紀錄;就沒有使用暴力一點,有被告曾向警方投擲物件;證物處理方法沒有異議
🔸D1因今日需在高等法院出庭,所以沒有在庭上;同意案情方面,只是同意警長曾話自己見到有被告投擲物件,而不是承認有投擲物件;因案情輕微,期望以不少於三年作量刑起點
🔸D2補充背景資料,有25封求情信,非常良好背景
🔸D3代表稱有3封求情信,也有大學學科主任的信,表示被告照顧別人的感受,沒有將本案帶來沉重的壓力表現出來,也完全沒有參與暴動行為,期望法庭將之視為最低級的參與者;
🔸D4代表雖家境並不富裕,但家庭注重教育,兒女都接受大學教育,最早認罪,沒有申請擔保,希望盡早被釋放承擔家庭責任
🔸D5家人朋友眼中有責任感,願意照顧數位家中長者,沒有使用暴力,不是帶領者的角色
🔸D6認罪,案發時年輕
🔸D7代表表示被告獲家人太太支持,承諾不會再犯,期望法庭考慮案件審訊延誤為輕判理由
🔸D8更正幾點包括被告現正修讀學士學位;多封求情信中都對被告作出很正面的評價,參與度很低;也沒有機會重犯
🔸D9背景正面,重點是被告早年曾被診斷過度活躍症,一直有覆診,之前的刑事紀錄都已改過,案發時只有19歲,求法官可以輕判
🔸D10背景報告與辯方大律師陳詞吻合
🔸D11在預審時認罪,期望判社會服務令讓他可照顧家人
🔘法官特別提出有兩位辯方大律師今日沒有出庭但事前沒有通知法庭,處理方式需注意
後宣讀判詞:(簡短內容)
案發日期資料及案情,包括每個被告的衣著及身上的裝備!主要都是口罩等防煙裝備、雨傘、電筒…,判詞中有出現投擲雜物的字眼,但次數不多
法官好清楚講述他只是憑他們的裝備推斷他們曾參與暴亂!最後法官都有引述各辯方大律師的求情陳詞中的重點,提出案情較嚴重的案件作比較及背景報告中所良好學歷及較正面的評價,其中有提出參與度不高、不是帶領者等,延誤審訊這幾點
但法官反駁辯方大律師所提出的案例,認為案情不同,所以不能考慮這些案例
並稱他們是主動出來、破壞社會安寧!霸佔道、縱火…所以要以4年為量刑起點

❗️各人刑期❗️
D1 32個月
D2 4年
D3 4年
D4 32個月
D5 4年
D6 32個月
D7 32個月
D8 4年
D9 32個月
D10 32個月
D11 社會服務令160小時

[11:25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21日 星期五】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5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5.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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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10:00
👤梁(24)🛑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001灣仔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4年3月20日被判監4年。)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60個月;D7何已還押逾36個月 #續審 [110/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高 等 法 院5樓8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09:30
👤羅健熙(36) #宣布判決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於2022年11月30日被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鄧(26) #宣布判決 (#1118尖沙咀 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2月21日被判監1年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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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昶然(28) 危險駕駛致他人嚴重受傷 #危駕撞傷人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1001灣仔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梁(24) 🔴服刑中

控罪:
(1)暴動 [D1-10]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簡單背景:
2024年2月4日,被告經審訊後,被 #姚勳智法官 裁定罪名成立,指出根據被告當日衣著、裝備、環境因素,認為被告有份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其後在同年3月20日判處被告監禁4年。

裁決詳情:
https://t.bibica.net/youarenotalonehk_live/25326

原審時被告作供內容:
https://t.bibica.net/youarenotalonehk_live/25125

=============

🔸申請方(被告律師代表)陳詞

▶️被捕地點 + 當刻神情舉止

潘官問係咪無爭議暴動發生在該時該地以及被告身處暴動範圍。申請方確認被告在暴動範圍被捕,但希望法庭留意被告當時神態舉止,並指出從文件夾圖片中可見被告被捕前一刻身處行人路近牆,背向警察防線,不是與示威者一起。

法官問是否同意當時在暴動範圍。申請方同意但指出不是衝突現場,該處有其他記者及不是參與的人,亦有急救員等。而從另一文件圖片中亦可見被告被捕前當刻擰轉頭望向警方防線的情況。申請方另指當時被告並不是被警察追捕,而是因為有另一名示威者逃走,導致警察一擁而上一併拘捕。

申請方希望法庭能考慮審訊時的證據是否真的能作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

▶️原審法官客觀標準 vs 被告前往該處的主觀意圖

儘管原審時,被告被質疑沒有工作需要前往該處作拍攝,但被告有證據顯示自己想入行做攝記。潘官就此表示原審法官已有作考慮,但要睇此是否可以削弱作為唯一推論的情況。申請方回答可以,並反問縱觀所有證據係咪可以有不是參與暴動的可能性,續指原審法官當時用客觀標準,例如見到情況嚴峻就要離開該處等。潘官表示原審法官係運用常識。申請方同意不能避免運用常識,但需要考慮主觀意圖。潘官:主觀意圖都可以infer 架嘛

▶️ 過往曾拍攝記錄不同立場的集會+案發當日不停專注拍攝(曾1分鐘影幾張)

申請方表示明白當時社會有重大混亂,但需要維護最基本法律原則。並指出當時可見被告神態舉止,以及有不同類型集會的大量拍攝紀錄,包括支持政府的集會。

案發當天10月1日15:16開始更是有1分鐘影幾張相,兩至3分鐘又有影相的情況發生,可見被告不斷影相,質疑如果要用暴力參與暴動為何如此專注拍攝。

就此方面,原審當時表示該些相片和網上的一樣,並且鼓勵他人。申請方表示冇此等證據顯示被告有放上網及藉着相片鼓勵他人,質疑難度身為攝記係咪就等於鼓勵他人參與暴動呢。

▶️儘管當日沒有工作身份 - 但學業及當時工作背景與新聞&攝影相關 ,亦有做攝記意向,需要儲作品集

儘管被告身份不是攝影記者,但也是剛畢業的學生,並在香港電台工作。潘官:但佢冇工作喺身呀嘛。申請方回答,被告當時想入行,需要作品集,加上當時香港發生如此大型事件,如果作品集冇相關照片會顯得新聞觸覺不足及欠缺膽量。

▶️ 不能假設被告影相就是鼓勵暴動

續指任何人都知道如有戰爭不應前往該處,但仍然有很多人往該處作紀錄,而不意在參與戰爭。

又例如律師知道該人犯罪,但身為律師的職責是為被告爭取最大利益。

不能假設被告影相就是鼓勵暴動。

申請方:「佢坐緊嘅係冤獄」
希望法庭能抽離當時社會亂像,思考裁定參與暴動是否真的是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

▶️被告現場拍攝的相機沒有zoom功能

就住原審時,被告被指不是以記者身份出現,沒有攜帶zoom功能的相機,申請方表示沒有證據解釋為何被告沒有帶/本身冇zoom功能的相機。潘官問是否意指冇此功能,解釋不能在遠處拍攝要深入暴動範圍。

申請方回答在原審盤問時,被告同意冇帶有zoom功能的相機前往該處,但就住為何沒有帶及有否管有此功能的相機則沒有相關證據。潘官表示但身為戰地記者冇選擇有zoom功能的相機前往拍攝是事實。

申請方表示不一定需要有此功能,加上新聞攝影亦需要用到近鏡。確認原審時沒有就zoom功能作覆問。潘官指所以原審法官有此去考量被告的可信性。

▶️被告一方疊加效應證據 vs 控方疊加效應證據

申請方表示即使被告愚蠢冇帶zoom功能相機,係咪就能藉以下定論。潘官表示現不是要切割每一點,而是要睇疊架效應,問申請方有何證據可以削弱控方推論的疊加效應。

申請方回答,被告不是在示威者中間;當時的神態舉止,即時反應有拎住相機舉高雙手,並且講:我真係影相嘅。
潘官質疑此句作用。申情方表示被告在被捕當刻解釋在場的理由。潘官指出此句只能顯示當時反應,而不能顯示(證供?)一致性,並表示自己好辛苦搵到相關案例,續讀出。

申請方繼續列出可削減控方疊加效應的證據,表示原審時有呈上修讀新聞學及新聞攝影等學業背景,皆獲取A Grade。亦曾在中央電視台做過,而案發當時是香港電台公共事務組的節目助理。潘官指被告當時工作是負責audio而不是visual部份,申請方同意,但表示被告志向要入行,需要作品集。申請方舉例,例如在律師樓有人想做clark會先涉獵counselling 等工作部份。

▶️原審法官大刀闊斧抹煞被告案發當日不停拍攝記錄的情況

申請方指出原審時有呈堂大量被告拍攝的相片,顯示當日三時至被捕時被告不停影相,部份時間不是與示威者一起,沒有出現所謂的齊上齊落。潘官指出原審時已提及此話題。申請方回答但原審時被大刀闊斧抹煞相關情況。

▶️被告衣着
就住被告有頭盔防毒面罩短褲和波鞋,申請方表示這是基本保護裝備,被告被搜出的相機及相機袋記憶咭等亦不是參與攻擊的物品。

申請方最後表示:
「…係唔係真係無(其他)可能呢,佢唔應該坐喺後面(犯人欄)..」

🔹答辯方(律政司)陳詞

▶️被告拍攝的相片可見處於傘陣內

答辯方請法庭睇被告所拍的照片之放大板。指從相中可見被告身處暴動核心,被告在傘陣當中,並和傘陣只有一米內距離,和示威者10分近,亦有相片有催淚煙,顯示警方驅散,但被告仍然身處傘陣當中未有離開。

▶️不認同被告一方的證據能削弱控方疊加效應的推論

就住剛才申請方所指能削弱控方疊加效應的推論之證據。答辯方表示該些證據皆不能做到因為:
- 就住拘捕地點,不應只着眼一處,因還有對峙發生中
- 就住即時反應,答辯方指控方當時冇檢控被告用暴力,但這並不代表沒有參與暴動,相反控方當時是檢控被捕鼓勵其他人。
- 就住學業和工作背景,原審法官早已考慮
- 就住作品集,被告以往的作品皆與今次深入暴動範圍和傘陣截然不同
- 就住被告裝束,被告曾解釋黑色手袖是他人給自己的,答辯方質疑被告應該知道如此會與其他示威者相似,亦質疑被告冇穿着識別身份衣物 。潘官補充冇裝備亦可作鼓勵他人參與暴動,所以無裝備不等於沒有參與暴動。答辯方續指就住裝束不能支持該人有參與暴動與否。

🔸申請方(被告律師代表)回覆

▶️拍攝包括大環境紀錄以及捕捉示威者行為 - 不代表參與其中

就住被告案發當日所拍攝的時間線,可顯示三點十六分開始見到有拍攝行人天橋等,是記錄眼見的東西而不是記錄自己,其他相片亦見人群對峙。四點十二開始影嘅相片則是較為廣角影大環境。

就住被告拍攝有催淚煙的相片,申請方表示被告是捕捉示威者的行為中,不代表是參與他們當中

▶️法官關注為何被告所拍的相片大部份是示威者後方

潘官指留意到大部份相片都是影示威者背面。申請方表示有相片在前面影,不是大部份從後方拍攝。潘官指:咁我哋逐張睇。答辯方同意有啲從後拍攝,但不知道被告再後面還有幾多示威者。潘官指不用過分解讀。答辯方回覆同意部份係從後面影,但是不同意大部份都是。

潘官問有冇相是拍正面,質疑既然要儲相片放作品集,為何選取角度大部份是從後拍攝。答辯方回覆很難叫示威者這樣做讓被告拍。潘官再講「有(影正面嘅相)你話俾我聽呀」。答辯方表示希望法庭不要以偏概全。潘官叫律師可以放心,並表示自己唔會….

▶️拍攝社會情況無可避免雖前往現場 +出現現場是否假定參與?

答辯方指出被告有拍攝消防車和消防員,以及救護員治療傷者的情況,反問不停拍攝這些照片係咪一個參與暴動嘅行為呢,並指出被告要拍攝這些社會情況是無可避免需要前往該處的,係咪假定出現現場就係等於參與暴動呢?

📌申請結果:

拒絕批出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判詞會在3個月內頒佈,另提醒申請人可再向三人合議庭申請上訴但有減時風險(即加刑)

🫂被告律師力陳上訴理據,指被告是坐冤獄,唯法官拒絕批出許可後,被告完庭時聳肩,狀甚無奈,並向旁聽親友點頭微笑道別..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0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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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5.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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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6樓10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15:00
👤梁(24)🛑服刑中 #宣布判決理由 (#1001灣仔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4年3月20日被判監4年。定罪上訴許可申請於2025年3月21日被拒。)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5:15
👥楊,吳(23-24)🛑二人服刑中 #宣布判決理由 (#1112中環 暴動 蒙面;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10月5日分別被判監4年和3年3個月。定罪上訴許可申請於2025年4月1日被拒。)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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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吳偉峰(27) 公職中行為失當 企圖欺詐 #6萬換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