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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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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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判刑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案件編號:DCCC932/2023

💩A1: 吳偉德 (38)🛑已還押逾18個月
💩A2: 王浩昇 (28)🛑已還押逾18個月
💩A4: 鄭文傑 (43)🛑已還押10日

控罪1:#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連同鄧兆雄*和其他人,在新界元朗港鐵站參與暴動。

控罪2:串謀傷人 #傷人19
A1和A2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連同鄧兆雄和其他人,在新界元朗港鐵站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另一些人。

*鄧兆雄已承認「暴動」和「串謀傷人」兩罪,於2024年4月18日被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判處監禁4年7個月。
https://t.bibica.net/youarenotalonehk_live/25573

A1法律代表:#蘇昊義大律師
A2法律代表:#陳舶港大律師
A4法律代表:#潘焯熙大律師 #Boyton David Rex
================
本案判刑:

📌前言:

吳偉德、王浩昇、鄭文傑承認一項「暴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另外,吳偉德和王浩昇承認一項「串謀傷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和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本案案情:

暴動經過:

於2019年7月21日晚上,一群大多數白衣人以及另一群大多數黑衣人在港鐵元朗站聚集,並發生暴力衝突。

於2019年7月21日約22:40至22:43時,一群白衣人經港鐵元朗站F出口衝入該站付費區,襲擊付費區內的人。其後, 一群黑衣人開始在該站付費區內聚集。片段顯示當白衣人進入車站時,曾手持「保衛元朗保衛家園」的牌及綁有紅色旗幟的藤條。

由約22:48時開始,一群不少於50人的白衣人拿着木棍及藤條從不同出口進入港鐵元朗站,並在大堂非付費區聚集和與付費區內的黑衣人激烈爭執,使情況迅速升級為暴力衝突。當時,白衣人的行為包括:

(a)  用手中的木棍、藤條、和徒手拍打閘機和玻璃圍欄;

(b)  揮動手中的藤條、木棍、雨傘等武器威嚇及襲擊黑衣人;

(c)  向黑衣人投擲水樽、木棍、用作搭棚的竹、及鐡通等物件;

(d)  叫囂和作出挑釁性行為,挑釁黑衣人進入非付費區;

(e)  襲擊記者和勸阻他們施襲的市民。

於約23:00至23:03時,另一批約20名白衣人(部分手持藤條和木棍)進入港鐡元朗站並在大堂聚集。白衣人向付費區內的約50名黑衣人潑灑液體、投擲水樽、木棍、黃色告示牌、和港鐵告示牌等,亦有白衣人用木棍隔着閘機打向付費區內的人士。

於約23:02時,約100名白衣人衝入付費區,大部份白衣人當時手持木棍、藤條及雨傘。黑衣人和市民從大堂經樓梯及扶手電梯跑上月台。白衣人跟隨黑衣人,並用木棍、藤條、及雨傘追打黑衣人和市民。

於約23:05時,白衣人陸續走上月台,當中大部份白衣人手持長條形物件如木棍及藤條。高峰期時,共約70名白衣人在月台上聚集。白衣人追打月台上的人士、指罵、和威嚇列車內的人、並於月台上和衝入車廂內向列車內的人士進行各種施襲的行為,包括以木棍、滕條、雨傘、及黃色雪糕筒襲擊車廂內人士。

白衣人施襲情況和在月台上聚集的情況一直持續至約23:14時。當列車離開港鐵元朗站往屯門方向之時,白衣人經港鐵元朗站的不同出口散去。

受襲證人的傷勢:

多名市民在港鐡元朗站大堂及車廂內被白衣人襲擊,因而遭受不同程度的創傷。當中,PW1至PW7及PW10受襲後有以下傷勢:

(a) PW1頸部觸痛、有擦傷及血腫;右前臂有一處擦傷傷口;右小腿擦傷;

(b) PW2額頭、右邊大腿、兩邊前臂及雙手多處瘀傷及淺層擦傷,以及頭皮多處血腫;

(c) PW3上腹部區域有輕微觸痛;

(d) PW4頭皮及臉部擦傷;右前臂、右足踝及左腿有裂傷,頸部觸痛;眼部出現複視情況;太陽穴位置瘀傷;右肩裂傷;左眼、頸背、右肩、背、右手、左上臂、左腳、右足踝受傷;

(e) PW5頭皮血腫,頸椎出現觸痛及右手擦傷;

(f) PW6頭皮輕微觸痛,及患有創傷後壓力症;

(g) PW7右臂、右手及右腿有局部觸痛,而右臂及右腿有擦傷;及

(h) PW10上唇有2.5厘米裂傷、左臂和背部有擦傷。

吳偉德的作為:

吳偉德於2019年7月21日約22:57時,手持藤條與其他白衣人經B出口進入元朗站,並於約22:59時跳入F出口附近的付費區,與其他白衣人一起襲擊一名灰衣男子,其後離開付費區。

吳偉德於約23:02時,再次與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片段顯示吳偉德再次進入付費區後,曾多次在連接月台與大堂的樓梯上揮拳襲擊兩名男子。

其後,吳偉德於約23:08時,在停站列車車廂內,站在列車乘客與月台上其他白衣人之間,並於約23:09時以手指指向車廂內的乘客。

根據片段,吳偉德於約23:10時脫下他的白色上衣,遞給另一名白衣人後在月台上赤裸着上身走動,其後換上灰色上衣,並於約23:14時與其他白衣人一起離開元朗站。

吳偉德於案發時身穿白色T-shirt及藍色牛仔褲,戴上一對手套,但並無佩戴口罩或使用蒙面物品。

王浩昇的作為:

王浩昇於2019年7月21日約18:45時離開天水圍天悅邨住所,身穿白色T-shirt、黑色短褲及黑色白底的運動鞋,並背着一個斜孭袋。王浩昇在離開住所時並未有佩戴口罩。

於約23:03時,王浩昇戴上口罩,手持藤條,經由G出口進入元朗站,並跑向閘口與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並於約23:06時在月台於其他白衣人聚集,期間王浩昇曾兩次用力向停站列車車廂方向投擲物件,更於23:09至23:12時期間手持藤條進出列車車廂,並在月台走動。

列車開出後,王浩昇於其他白衣人一同離開月台,經B出口離開元朗站,並於約23:17時在朗日路的停車場與數名南亞裔人士出現,其中一名南亞裔人士當時脫去白色上衣,王浩昇則除下口罩。王浩昇登上一輛登記號碼為TX852的私家車後,駛離停車場,當時王浩昇是TX852的登記車主。

王浩昇於2019年7月22日04:20時返回天水圍住所,並於同日於住所被警方拘捕。

經政府化驗師進行形象比對後,案發錄影片段中有一名嫌疑人的紋身與王浩昇左上臂的紋身在色調及總體外觀上沒有未能解釋的差異,而且形狀和大小吻合,及後亦確認該嫌疑人為王浩昇。

鄭文傑的作為:

鄭文傑於2019年7月21日約22:48時手持藤條由形點進入元朗站,與其他白衣人於非付費區聚集,並於約22:50時在非付費區內將藤條揮向付費區內的人,其後亦再次手持藤條揮向付費區內的人。片段顯示鄭文傑所持的藤條上綁有一片區旗。鄭文傑亦於22:52時指示白衣人走向閘機方向,其後手持藤條與部分白衣人走向閘機方向。

鄭文傑於約22:59時手持藤條進入近F出口的付費區,當時有數名白衣人正於付費區內襲擊一名灰衣男子,於約23:02時,鄭文傑隨其他白衣人衝入付費區,並追著黑衣人和市民。

於約23:07時,鄭文傑與其他白衣人一起步上月台的樓梯,但片段未有顯示鄭文傑到達月台後的行為。

於約23:13時,鄭文傑經樓梯離開月台,再與其他白衣人離開元朗站。

📌辯方求情:

A1大律師在求情時將本案拆開為三個階段:衝入付費區、大堂和樓梯的施襲、和月台事件。A1方希望法庭考慮A1只曾參與第二階段的事件,並曾在第三階段的事件擔當調解角色。法庭認為A1方的做法違反案例訂立的原則,強行將事件分析為三個部分。此前上訴法庭在處理CACC132/2021案時曾將事件分為三個階段,只是因為該案涉及多條控罪,而不同控罪涉及不同的時間和地點。A1方亦忽略上訴法庭指,量刑時要考慮整體作為,並非個人作為。

A1大律師和A4大律師在求情時希望法庭考慮CACC132/2021案中的刑令上訴申請。法庭指CACC132/2021案並不涉及本案案情的刑令上訴申請,與本案毫無關係。

A1大律師和A4大律師在求情時希望法庭考慮CACC196/2022案中的刑令上訴許可申請。法庭指CACC196/2022案並不涉及實質的刑令上訴申請

A1大律師在求情時希望法庭考慮上訴法庭的「指引」鄧兆雄「案例」中的判刑。法庭指上訴法庭沒有就「暴動」罪訂下指引,另外區域法院的判例不可視為「案例」,亦對判刑沒有約束力

A1方和A4方是在胡說八道,浪費法庭時間。

辯方聲稱A1和A2是一時衝動而犯案。首先,這與他們承認控罪2的基礎不符。另外,根據片段、案情、和當時他們曾手持藤條或/和襲擊他人的情況,他們不是一時衝動,而是知道要參與「私了」。
#區域法院第卌九庭
#陳廣池法官 #判刑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A1: 林卓廷(43) / A2: 庾(35) / A3: 陳(37) /
A4: 葉(31) / A5: 鄺(26) / A6: 尹(48) /
A7: 楊(26)
🛑林卓廷因另案服刑中;其餘六名被告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
法官表示會於17:00時前會上載判刑理由,約30多頁,方便有興趣人士下載。

法官表示收到一位「代表市民」的信,特別註明為A1寫的求情信。法官認為這人似乎熟悉A1求情,但做法不當,亦會將信交予A1代表和控方。

此信提及A1在北區的貢獻。A1在721元朗的角色只是保護市民,搜集證據向警察舉報,這是鐵一般的事實,希望法官明察秋毫,判處合理的刑令,以免有旁聽市民和香港市民覺得有指鹿為馬之嫌。以及A1在面對苦難時仍有無法剝削的自由。

法官再警告不要喧嘩,例如支持A1, 7, 及其他左右被告,這是刑事法庭。若果仍然有人喧嘩,悉隨尊便,但要承擔後果。

法官表示人會善忘,故會先在判刑前重新播放所有相片,令公眾知道為何法官會重判或輕判,希望大家明白。明白大家有看法,但法官有自己的做法。由於播放需時,預計14:30後才宣讀判刑理由書的「判刑」部分❗️

判刑理由:

📌前言:

7名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辯方為被告們求情時,都有提及到他們的良好背景和品格,是次暴動較白衣人暴動的嚴重程度(例如規模、時長、對公共開支的負擔)較低、他們在暴動的參與程度和預謀程度(例如非身穿示威者裝束,沒有帶備裝備,因突發事情而留在事發現場)較低、以及案件歷史對被告

📌控方案情:(底線後加)

於2019年7月21日,香港有地方發生示威遊行和暴亂。地點包括在上環中聯辦外。

本案發生的地點是元朗港鐵站,相關時間大約是22:45時至23:03時。那時大多數身穿白色衣服的人(統稱白色衣服群組)和一群並非身穿黑色衣服的人(統稱閘内人群)在元朗站大堂對峙。

A1和助手在2243時來到元朗站大堂。A1和一些人在付費區內逗留,而那些白色衣服群組的人則在付費區外面徘徊。大家在某階段相互指罵,一時相互投擲東西,包括水樽。有部份閘内人士打開雨傘,有些則戴上黃色頭盔。大家對峙一段時間,直至在付費區內一些人在大堂兩邊使用防火水喉射向閘外白色衣服群組的人。在23:02時,部份白色衣服群組的人終於衝入付費區內追打一些閘内人士。部份閘内人士經樓梯走上港鐵月台。當時一列港鐵仍停留在軌道上,車門打開,尚未離站。部份白衣人走上港鐵月台,甚至進入車廂毆打車內人,包括A1。

7名被告不是在現場被捕,而是在2020年8月26日才在他們各自的住所被捕。

📌本案判刑:

2020年是不少人的人生轉捩點,東方之珠暗淡失色的時期。在政治狂熱的時間,黃藍對疊和社會分化對香港人有無奈的痛,對社會亦有難言的痛。

721事件涉及2宗暴動,分別涉及白衣人和非白衣人(閘內人士)的群組。當時閘內人士非只有7人,估計有過百人。雖然有部分閘內人士沒有被捕,但他們的聲援和積極參與,均因影像和視頻而曝光。

721事的「下集」令公眾以為所有非白衣人都是受害者。為了完整性和避免被錯誤引導和失焦,故在判詞再引用本案的146張照片。

處理本案刑令的難處時本案發生在社會暴力盛行的環境,但仍要考慮被告的角色和本案的特殊情況。在考慮刑令時,需要有合理依據,不能輕易重判被告。

14:30繼續…..

(繼續更新…)

不在場直播員按:纂改歷史是需要花費功夫的。不論是中国香港警察的刻意不在場,還是中国香港警察與白衣人的聯合,也要勞煩中国香港法官陳廣池很合理地無視。
#區域法院第卌九庭
#陳廣池法官 #判刑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A1: 林卓廷(43) / A2: 庾(35) / A3: 陳(37) /
A4: 葉(31) / A5: 鄺(26) / A6: 尹(48) /
A7: 楊(26)
🛑林卓廷因另案服刑中;其餘六名被告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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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前言:

7名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辯方為被告們求情時,都有提及到他們的良好背景和品格,是次暴動較白衣人暴動的嚴重程度(例如規模、時長、對公共開支的負擔)較低、他們在暴動的參與程度和預謀程度(例如非身穿示威者裝束,沒有帶備裝備,因突發事情而留在事發現場)較低、以及案件歷史對被告的影響。

📌控方案情:(底線後加)

於2019年7月21日,香港有地方發生示威遊行和暴亂。地點包括在上環中聯辦外。

本案發生的地點是元朗港鐵站,相關時間大約是22:45時至23:03時。那時大多數身穿白色衣服的人(統稱白色衣服群組)和一群並非身穿黑色衣服的人(統稱閘内人群)在元朗站大堂對峙。

A1和助手在2243時來到元朗站大堂。A1和一些人在付費區內逗留,而那些白色衣服群組的人則在付費區外面徘徊。大家在某階段相互指罵,一時相互投擲東西,包括水樽。有部份閘内人士打開雨傘,有些則戴上黃色頭盔。大家對峙一段時間,直至在付費區內一些人在大堂兩邊使用防火水喉射向閘外白色衣服群組的人。在23:02時,部份白色衣服群組的人終於衝入付費區內追打一些閘内人士。部份閘内人士經樓梯走上港鐵月台。當時一列港鐵仍停留在軌道上,車門打開,尚未離站。部份白衣人走上港鐵月台,甚至進入車廂毆打車內人,包括A1。

7名被告不是在現場被捕,而是在2020年8月26日才在他們各自的住所被捕。

📌本案判刑:

2019年是不少人的人生轉捩點,東方之珠暗淡失色的時期。政治狂熱和黃藍對疊造成的社會分化對香港人有無奈的痛,對社會亦有難言的痛。

721事件涉及2宗暴動,分別涉及白衣人和非白衣人(閘內人士)的群組。當時閘內人士非只有7人,估計有過百人。雖然有部分閘內人士沒有被捕,但他們的聲援和積極參與,均因影像和視頻而曝光。

721事的「下集」令公眾以為所有非白衣人都是受害者。為了完整性和被錯誤引導,故在判詞再引用本案的146張照片。

處理本案刑令的難處時本案發生在社會暴力盛行的環境,但仍要考慮被告的角色和本案的特殊情況。在考慮刑令時,需要有合理依據,不能輕易輕判或重判被告。

本案暴動的範圍、暴力程度、和預謀程度有別於大部份街頭暴動。本案暴動與2019年般的街頭暴動不同,並非針對及挑釁代表公權的警方,另外涉案的人士有些是從港島返回元朗,或是在元朗居住和消遣。本案暴動歷時18分鐘,但暴動的範圍有浮動性。雖然本案的暴力程度不高,但破壞社會安寧。

在考慮刑令時,不能忽略2019年的政治動盪,示威者在7月1日時在立法會大肆破壞,使香港風雨飄零,人心惶惶。

雖然辯方就延誤方面沒有怪責控方有任何惡意和不當意圖,但不爭的是案件由開至今歷時甚久,對被告及家人均有巨大影響和需承受沉重壓力。另外被告們在審訊時同意了不少案情,節省法庭時間。

📌A7的判刑:

A7在作供時曾掩飾自己在離開元朗站後曾更換和棄置黑色上衣,以及曾返回元朗站徘徊。

在案發時,A7曾射水,此舉除了是攻擊和挑釁的行為外,亦把情況惡化,某程度亦使白衣人衝擊閘內;A7亦曾戴上口罩及手套。雖然他聲稱是救治傷者,但這也可反映他與閘內人士有一定聯繫,壯大聲勢;根據照片,A7曾經伸手喊話,而且曾經企圖跨出欄杆衝向白衣人。這些可見A7是前線角色。

在不同2019年的暴動案件中,有不少被告都是身家清白,有良好的家庭背景,及不錯的前途。不過他們一子錯,卻是自己終身抱憾,害了自己,也害了家人。

A7表示這宗案件對他、家人、及友人帶來很大影響。他感謝法官明察秋毫指出本案暴動是出於偶然。他怪責自己當時留在現場。若果當時自己沒有留在現場,歷史將會大大不同。若有機會回到當時,他會叫自己盡快離去,如今已「經一事長一智」。

A7母親指A7出身在幸福家庭,彼此相處融洽。A7孝順勤奮、學業優秀、曾經路不拾遺、師長對他有正面評價。A7因為本案而大受打擊,情緒受困擾,身體狀況不佳。

A7父親指A7並非窮心極惡的人;A7的兄弟指A7有正義感和責任感,他重視家庭,關心弟弟,有愛心,曾經擔任動物義工,他因為身體問題而不能成為消防員。兄弟希望法庭能夠對A7從輕發落,讓他們能夠齊齊整整,一起食飯;A7的親友對A7有正面的評價,希望他能夠盡快從投社會發亮發光。

就A7的案情而言,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3年。進一步考慮求情後,刑令可下調至監禁2年7個月,這是A7的刑期。

📌A6的判刑:

A6的求情信指他本來沒有意圖加入暴動,他是因為受到現場氣氛的影響而陷入法網,這是他陷入難眠,他希望能夠盡快與親友團聚。A6的僱主和同事指A6有同情心,為人無私。

A6現時的容貌與案發時有很大不同。案發時,A6曾經合理化他人射水的行為,他曾經與現場人士有聯動和一致性行為。後來,A6到天水圍警署報案,當時有約50人聚集,但警署已經落閘。無論如何,本案的判刑只會針對案情,另外不爭的是A6曾經協助治理傷者。

就A6的案情而言,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2年9個月。進一步考慮求情後,刑令可下調至監禁2年4個月,這是A6的刑期。

📌A5的判刑:

A5的求情信表示他對自己的行為感到後悔,他願意承擔後果和懲罰,並作出深切反省;A5母親表示A5為人溫暖孝順,當她因為兒子上庭而感到恐懼的時候,A5會說對不起;A5父親表示A5被捕後大受打擊,希望法庭體諒其兒子,予以輕判;A5母親表示A5十分懂事,成為廚師,負起家中重任。家中是他被捕後,出現巨大變化,父親的情緒出現巨大變化,身為兒子的A5十分自責;A5的身邊人亦指A5是個好拍檔。

A5曾經四度擲物及招手,挑動雙方的情緒,是暴動的積極參與者。

就A5的案情而言,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3年。進一步考慮求情後,刑令可下調至監禁2年7個月,這是A5的刑期。

📌A4的判刑:

A4是家中的支柱,他需要照顧家人。他在長者中心工作時,為老人家帶來美好的回憶,但他因為一時衝動而失去工作;A4的妻子指他是重要的支柱,相信他的行為並非惡意,如今已經受到教訓和改過自新;A4的兒子指他對妻子及弟弟均照顧有加,他希望A4能夠盡快離開硬硬的鐵床;A4的姐姐指他試過好兒子,好父親,好丈夫,相信他已經痛定思痛;其他人亦對A4的工作態度有正面評價。

A4並非身穿黑色衣服。雖然他曾離開元朗站,但他返回閘內,因為他希望保護他人。在案發時,他曾經招手和喊叫,亦曾合理化射水的行為。

就A4的案情及特殊的個人狀況而言,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2年6個月。進一步考慮求情後,刑令可下調至監禁2年1個月,這是A4的刑期。

📌A3的判刑:

A3的求情信指自己因為未有深思熟慮而作出相關的行為而感到後悔。本案是他生活困頓,他未來亦不能從事金融業。即使他已經組織家庭,他仍然難眠,對家人感到愧疚,日後將會嚴守法規;A3的妻子指知道丈夫被捕後仍然決定付托終身,她相信丈夫是因一時衝動而犯案,日後將會互相提點,三思而後行,成為手法的市民。A3父母指兒子生於重視教育及重視品德的家庭,他們相信兒子因為對法律的認知缺乏下陷入官非,感到痛悔和折磨,期望兒子能夠回報社會。

2019年時,很多人沖昏頭腦,因成為政治狂熱者而終身抱憾,悔不當初。A3是暴動的積極參與者,雖然他的行為沒有造成任何人受傷和財物損毁,歷時也不長,但助長兩邊的紛爭,間接令到白衣人進入閘內施襲。後來,A3曾經返回元朗站義載人們離開。這是一子錯的例子。

就A3的案情而言,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3年。進一步考慮求情後,刑令可下調至監禁2年7個月,這是A3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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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場直播員按:纂改歷史是需要花費功夫的。不論是中国香港警察的刻意不在場,還是中国香港警察與白衣人的聯合,也要勞煩中国香港法官陳廣池很合理地無視。
#區域法院第卌九庭
#陳廣池法官 #判刑 (Part 2)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A1: 林卓廷(43) / A2: 庾(35) / A3: 陳(37) /
A4: 葉(31) / A5: 鄺(26) / A6: 尹(48) /
A7: 楊(26)
🛑林卓廷因另案服刑中;其餘六名被告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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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的判刑:

白衣人的挑釁不能成為黑衣人暴動的辯解和犯法的原因。在沒有調解的聲音下,兩派的衝擊和互毆是不能避免,後來更升溫成報動。閘內的事件醞釀閘外的暴動,但會就閘內的暴動採取較低的起刑起點。

A2表示至2020年被拘捕後,人生出現巨變,失去工作和目標,對未來並不確定,只能故作堅強,但得到親友的支持後有所反思,有沒有方法能夠避免任何人受傷的同時,自己也不會被捕。無奈當時自己在電光火石之間,作出即時反應保護自己。A2感謝法官有仔細聆聽每位證人及被告的作供,並就延誤的問題作出公正的考慮;A2父親表示兒子在被捕後的人生出現很大的改變,並帶來極大的困擾,附上不少的代價,希望法庭能夠格外開恩;A2母親指兒子努力工作,得到上司認同,但至被捕後,兒子變得沉默和沉思,已經得到教訓;A2弟弟指A2為人有正義感,不怕事。當自己結婚時,A2回應一句「在心中」,他相信哥哥已經吸取教訓和反思;A2姐姐表示弟弟已經失去工作,得到很大的懲罰;同學和師長指A2為人正直誠實。

A2在審訊時以自衛作辯解,但案發時他曾經招手、大叫come on、推跌告示牌、投擲水樽和射水,這些都與他聲稱的虛張聲勢和保護他人的說法相違背。相反,他是積極參與者,並露出亢奮的表情。

就A2的案情而言,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3年。進一步考慮求情後,刑令可下調至監禁2年7個月,這是Ae的刑期。

📌A1的判刑:

A1的角色明顯地有別於其他被告。雖然A1並沒有出手作出暴力行為,但他在當時作為立法會議員及政治人物在社會上有一定知名度。A1親臨港鐵元朗站自然產生不同的效應,而使對峙局面惡化。他亦因其他閘內人士的夥同效應而要負上刑責。

A1在求情信中說年紀老邁的父親的一言「我會等你出來」使他內心激盪,自知父子團聚的夢,遙遠而飄渺。A1說他深明過往自以為「是」的,今天已成「非」,更是罪,令他一直被囚,自由無期。透過宗教禱告和讀書,A1說他豁然開朗,有所頓悟,覺得仍然擁有無法剝奪的自由,面對苦難的自由。A1說2019年他選擇走的路,知道他的人生必定更為艱巨凶險。對於家人,他只有歉疚,但家人和好友都是他一生的福份。他會活好每一天,靜待自由團聚之日。
 
A1的中學老師說A1一直品性正直、熱心服務社會、幫助弱勢社群,保證A1是一個有承擔、有愛心的好人。另一老師說「今次事件,誠意外之意外,情節交結,望求量情而判」。廉署的前上司說A1心細如塵、擇善固執、是一個表裡如一的朋友,希望法庭輕判。
 
A1的求情信文筆暢順,亦充滿悲情壯志,亦引用蘇東坡的詞句作結。但從另一角度而言,他卻沒有感到任何悔意。他對雙親、妻兒歉疚,但卻認為無負於人。
 
數十載人世遊,A1從政經驗非淺。人貴乎真,撫心自問,A1晚上入元朗真是監督警察,保護巿民,調解閘內閘外對壘雙方嗎?A1有沒有怱悠他人,甚至自己呢?
 
2019年的大動亂年度中,721那日更是多事之秋。日間在港島區遊行,之後晚上中聯辦有激烈及大規模暴亂,而元朗區近雞地亦有集結,跟着在元朗站內白衣人的暴動。

A1在到達元朗之前,在2138時開始發出3份帖文,刻意突顯黑社會參與的元素。在第3份帖文,A1才首次提及「元朗站和朗屏站」。早前2份帖文只提及「元朗」,這3份帖文產生了磁石效應。
 
當A1在2243時到達元朗站時,他叫助手用A1手機,不是錄影那麼簡單,而是用A1在面書的帳戶進行直播。那時A1及其助手尚未詳細了解究竟在元朗站發生甚麼事,為何要急於直播自己在現場的舉動。這是否是A1所說要他人知道A1正在「履行公職」那麼簡單?A1在當日日間擺街站,似乎並沒有直播。他亦沒有刻意到中聯辦外直播作為「履行公職」的舉措。眾所周知,那晚在中聯辦外的暴動較元朗站的規模及暴力程度有過之而無不及。
 
A1的直播明顯地和他入元朗前那3份帖文產生了疊加效應。因為視頻的出現,視覺而不是文字的界面,明顯地把磁石效應進一步擴闊及深化。
 
A1在閘內的出現在一定程度上使聚集人群有了聚焦。有人向A1滙報或講述早前發生的事情,甚至叫A1和另一名人士相談等等,但本案不宜揣測閘外白衣人有沒有因為見到或「收到風」,知道A1的出現而號召同道者進入港鐵站。A1早前打電話給警民關係科的鄧警長,敦促甚至指示警察驅散元朗朗屏站附近的黑社會份子。A1不同意警長曾叫A1不要入元朗,否則火上加油的說法。A1亦沒有刻意叫警方保護。事實上,如果當時A1刻意要求警方保護作為立法會議員的A1,那麼在軍裝警員的保護下,事件的發生便不一樣。
 
A1在港鐵站內從沒有打999或再接觸警長,沒有因形勢危急而要求保護,亦沒有再和黃區議員要求援助或催迫警方行動。反而,A1叫人把血漬、斷裂的武器拍照,擺在一邊保存為證物,亦叫人對着閘外白衣人拍近照。
 
A1叫人不要行近閘機,但卻叫人不要散去,要「頂住」、「唔好褪」。他曾經使用小型擴音器,俗稱「小露寶」對閘內和閘外人士發聲。有人在A1附近射水,但A1並沒有勸阻。有人大聲說「黑社會,食X喇」、「香港人加油」、「黑社會,唔好走」、「黑社會,X你老母」。凡此種種,A1從沒有叫人冷靜,亦沒有「和風細雨」地勸解雙方,把對峙情況降溫。這不是拱火澆油是什麽。這何來辯方所說「意圖化解衝突呢?」
 
打從A1到達元朗站,他便以立法會議員,在政壇有一定知名度的人自居。他的作為和不作為,並沒有所謂監督警方執法的效果(那時警察並未到場),亦沒有勸和降溫的回響。反之,他的說話卻挑釁對方,把對方定性為黑社會。閘內人士的情緒逐漸激化,有人亦大叫黑社會。雙方把各自的理智麻痺了,甚至拋諸腦後。
 
A1亦沒有叫閘內人士快快安靜離開元朗站。那時上層月台仍然有列車進入和離開元朗站。他沒有叫助手到月台叫人不要落下層大堂,減少閘內聚集人數。他亦沒有叫在大堂閘內人士儘快到月台搭車離開。那時閘外白衣人仍然沒有打算再衝入閘內付費區。A1反而叫站在上層月台的人落到大堂增援和「頂住」。A1理應見到有人手持寫上「保衛家園」的字牌,但卻屢次定性對方是黑社會。A1亦從沒有在他帳戶直播視頻呼籲入元朗的人避開元朗站,到其他車站下車,或者留在月台上不要到大堂。A1錯判形勢,促使在閘內人士聚集,而事件不斷升溫。兩派互相挑釁的對抗產生螺旋式惡化,使暴力的使用變得是必然地,無可避免地發生。
 
在這種背景下,A1在閘內暴動的角色便明顯不過,亦使他有別於本案其他被告。就A3的案情而言,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3年6個月。進一步考慮求情後,刑令可下調至監禁3年1個月,這是A1的刑期。

辯方說由於是政治相關的罪行,所以理應得到部份判刑同期執行的對待。若這說法得到接納。這等如說一個政治人物如果犯案越多,他便可以期待數宗罪行的判刑可以部份同期執行,變相把每宗罪行的懲罰退減。這對本案其他被告只干犯單獨一宗罪,在社會公義的眼光下便不公平。這亦在一定程度上鼓勵犯案者干犯更多的罪行。因為這比干犯單一罪行更能得到輕判。
 
數宗判刑是否造成壓毀性的影響,要視乎每宗罪行的相連性、時間性和整體性。本案在2019年7月21日發生,時段和A1的初選案不同。這有如一名犯案者如果干犯721暴動,及後再犯「屠龍案」和「製造炸彈案」。這壓毀性的說法變相使犯案者得到某種程度上的輕判。
 
本案的罪行性質和初選案不同,但在考慮到A1在新的政治氛圍下再犯暴動罪的機會可說是不存在,以及其父母的摯誠請求,決定酌情把本案的判刑中的3個月與初選案判刑同期執行。

📌總結:

本案判刑如下:

A1: 監禁3年1個月
A2: 監禁2年7個月
A3: 監禁2年7個月
A4: 監禁2年1個月
A5: 監禁2年7個月
A6: 監禁2年4個月
A7: 監禁2年7個月

陳廣池的後語聲稱:

隨着2019/2020社會暴動事件審訊的徐徐落幕,這段史無前例的香港悲痛史可以使人引以為鑒,把意識形態的政治分裂逐漸撫平,在切合所有法例下理性對待。
 
誠如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在本年度(2025)法律年度開啟典禮的演辭所言「司法獨立是香港法治的核心所在」,「法官行事受法律原則約束,不為政治目的。法院並非輿論的仲裁者,亦非檢控機關的延伸;法院的本位是法律的守護者。法官的判決有理有據、公開發布,可透過上訴予以審視。法治正是藉此程序得以彰顯。」。任何對本案的批評分析理應細讀在2024年12月12日所頒下的裁決理由書和仔細看看夾附於判詞的146張相片,不要偏視,偏聽或被別有用心的人所誤導。
=======
不在場直播員按:辛苦了中国香港法官陳廣池在後語中再次體現何為理論與現實是不融的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0929金鐘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蘇(21)  已服刑完畢

控罪:#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簡單背景:
於2022年8月22日 #姚勳智法官 裁定被告罪成,姚官指出從警員衝出後迅速制服被告的情節,推論被告根本是身處該暴動群體之中;而被告攜帶的雨傘明顯是為免被鏡頭攝下或保護及攻擊之用;於2022年9月9日 判處被告監禁3年6個月。

裁決詳情見此:
https://t.bibica.net/youarenotalonehk_live/21410
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DCCC000239A_202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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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陳詞

🔸申請人陳詞

▶️控方壓倒性證據下,被告不作供必然入罪,唯原審大律師失職,致被告選擇不作供

大律師嚴重失職,無一清二楚告知被告一定要俾證供,否則無勝算。繼而令被告作了錯誤選擇,失去脫罪機會。加上本案暴動證據壓倒性,被告不作供會無勝算

當時原審大律師僅僅針對被告是否出現於現場,令被告無作供。彭寶琴法官問律師策略性錯誤是否構成不稱職。

彭寶琴法官留意到誓章提及大律師徒弟曾告知被告故事牽強。潘敏琦法官指需要知道被告當時的故事才能評論。申請方律師表示該名徒弟講完被告故事牽強後,大律師未有再就此回覆。

潘敏琦法官指要睇上文下理,即大律師提及加分減分制,後來被告表示不作供,徒弟才講被告故事牽強。

彭偉昌法官就住申請方提及如果冇作供會入硬罪,舉例並問會否「講左仲死多兩錢重」。

申請方表示在誓章大律師徒弟指被告故事牽強,但此情況不應由該徒弟代表被告,唯被告大律師冇後續表態。儘管如潘敏琦法官所指要跟隨對話上問下理,大律師先講多分減分為話題開端,亦未見有向被告講清楚。

彭寶琴法官指2022年會議紀錄中可見被告提及不作供。

申請方指原審大律師誓章冇講計完分係多或者少,亦冇講如被告作供說出來會冇人信。

彭偉昌法官問點解被告當時不知自己證供牽強莫名的情況。

申請方質疑大律師當時是否深思熟慮。

彭寶琴法官問到底是被告認為證供有力,但被誤導才不作供,還是他亦知道證供牽強。申請方表示未能回答因為誓章中冇提及。

潘敏琦法官指大律師講加分減分後指被告不算多分,質疑唔一定計要幾多分才行。

申請方回覆分數係控方有幾多分,並指法庭現在不是要判斷被告的證據是否夠強。續質疑大律師為何不和被告商討,或模擬討論,亦冇令被告知作供會更差。

🔹答辯方陳詞

答辯方指原審大律師誓章中,表示有考慮被告是在現場被拘捕及黑色衣着,被告亦有表明無論如何不作供。

大律師進一步作建議並舉案例,指本案被告裝備不多,🌟亦被警打傷頭後暈左,嘔吐,另加上被告表示本身口齒不令,無信心等。被告決定不作供。

答辯方指律師有解釋為何被告不算多分。官指這些情況下,大律師是以其他位作走盞(如裝備不多,及被打暈等情況),代替作供的選項。

答辯方再列出三宗終審及上訴法院案例,表示需評估被告的版本是否可信,如作供不是被告最大利益,不叫被告作供不算嚴重不稱職。

🔸申請人回覆

申請方指如被告有這些「裝備」,不作供必然入罪,因控方證據為壓倒性,原審大律師冇提及這情況。

就原審大律師曾提及被告裝備不多,彭偉昌法官指被告有只有2口罩和雨傘,着白色鞋和短褲。播放

彭偉昌法官另質疑無太陽拎把雨傘做乜。又問:佢知自己好牽強架可?要人講先知? 申請人回覆如此需要被告講/作供才知。

彭寶琴法官指大律師有同被告講不利的證據。

彭偉昌法官舉例指去長洲搭船等的例子,質疑「嗰啲可以想像出來的解釋,係咪被告唔講就唔知?」

申請方質疑為什麼大律師不建議被告認罪。彭寶琴法官表示大律師有就此探討。

申請方表示大律師作出法律原則陳述,和告知被告本案冇得打建議認罪,兩者有分別。

彭偉昌法官指申請方講咗第二個議題。

上訴庭法官拒絕批出定罪上訴許可申請,詳細書面判詞會在6個月內頒佈。

彭官完庭時再指:完全唔應該提出,完全無上訴機會…

💛感謝臨時直播員💛

不在場直播員按:冇太陽嘅時候又唔可以帶遮,有太陽嘅時候又唔可以帶遮,其實有罪果個應該係發明遮嘅人🙃
💢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

#區域法院第廿九庭
#葉佐文法官 #裁決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案件編號:DCCC888/2019, DCCC11/2020, DCCC734/2020 (合併)

💩A1: 王志榮(54)

控罪1:#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港鐵元朗站,連同黃英傑、林觀良、林啟明、鄧英斌、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傷人17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港鐵元朗站,連同黃英傑、林觀良、林啟明、鄧英斌、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王志榮在原審時否認「暴動」和「串謀有意圖而傷人」兩罪。經審訊後,原審法官葉佐文撤銷王面對的兩項控罪。律政司不服判決上訴,上訴庭在聆訊後批准律政司上訴,認為原審法官未有正確處理身份辨認的議題,故下令將案件發還原審法官重新考慮裁決。

控方由 #黎靖頎 高級檢控官代表
辯方由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和  #關唐利大律師 代表
================

[10:00] 開庭

葉官稱考慮咗陳辭和上訴庭觀點,只會讀出分析方法,略過背景和案情部份。

原審時控方提議法庭在片段中搵可疑人士和D1被拘捕後拍攝的相片(APS)作比較,重審時提議在片段中搵戴口罩嘅男子,作整體頭部比對;在片段中搵到男子,無戴口罩見到面容。

分析以控方精華片段P236為基礎,分為25個場合,由某大廈開始、出街、到車站、上月台、離開車站到商場、最後返回大廈。先假設片段中25個場合的男子為不同人士,稱為男子A~男子Y;片段中男子A由某大廈入升降機,好快行出,估計係住在大廈低層,男子B在大堂行出停車場,影到背面全身,男子C過馬路,男子D行入車站,男子E行到YOHO Jekca,戴上綠色口罩,隨後男子F~Q在車站內掟嘢,有其他動作,男子R企在車廂門口,用藤條向車廂內指駡,見到正面全身,男子T由電梯落大堂,男子U行到商場,男子V除咗口罩掛在左邊耳仔,見到面貌,男子W & X行入停車場,經過大廈保安,男子Y入升降機,以上的男子的衣着全部一樣,腰間有腰袋,確認男子A~男子Y 係同一人,係犯案男子。同D1 的APS 相片比對,外貌非常相似。

辯方陳辭指控方相片的清晰度不足,控方回應相片係影片截圖用以協助法庭,葉官同意影片的解像度較高。

辯方陳辭指影片中男子樣貌神情同D1 唔同,顴骨比較高,睇起嚟比D1 老。葉官指APS 相片有憂慮,影片中男子有自信、堅定;相片中嘅D1左邊顴骨比右邊凸起,影片之中見到係有光反射右邊顴骨。

辯方指波鞋“屬於"被告人,不等於被告係單一物主,葉官同意,但認為被告作為管有人,可以作環境證供,波鞋款式獨特,在被告家中檢獲嘅啡色短褲,與案中疑犯相似。

上訴庭指葉官需要考慮累積出現嘅機率,重審時考慮以下各點:
1. 影片中男子與被告非常相似;
2. 啡色短褲極為相似;
3. 波鞋極為相似;
4. 同時有啡色短褲和波鞋;
5. 被告係波鞋嘅物主或者共同物主;
6. 影片中嘅男子着極為相似嘅褲同波鞋出入大廈低樓層,被告亦係住在低樓層。
因此,葉官糾正推論,D1 係犯案男子。

重新原審時嘅判詞第94至97段嘅觀察及分析,同樣套用D1,被告跟隨白衣人行動,刻意挑釁與傷害他人,心態符合控罪一與控罪二的元素,控方已經證明全部元素,裁定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
被告有焦慮症,需要服食精神科藥物,參與程度低,以同案判刑作例子。

案件押後至4月8日10:00 判刑。

[10:40] 休庭

判辭: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67578&currpage=T

========
直播員按:雖然多一名小薯仔白衣人被定罪,但大部份白衣人和幕後黑手依然逍遙法外,真相未有大白。陳廣池指鹿為馬,令原告變被告,依然憤怒🤬
💢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

#區域法院第廿九庭
#葉佐文法官 #判刑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案件編號:DCCC888/2019, DCCC11/2020, DCCC734/2020 (合併)

💩A1: 王志榮(54)

控罪1:#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港鐵元朗站,連同黃英傑、林觀良、林啟明、鄧英斌、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傷人17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港鐵元朗站,連同黃英傑、林觀良、林啟明、鄧英斌、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控方由 #黎靖頎 高級檢控官代表
辯方由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和  #關唐利大律師 代表
================
(10:03 開庭)

判刑理由:

📌前言:

被告原審時否認暴動罪及有意圖而傷人罪。在重審後,被告被裁定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本案的案情:

暴動罪和傷人罪發生於2019年7月21日約22:49時至23:14時,地點是港鐵元朗站大堂和上一層的月台。

白衣人的作為:

暴動發生之前,大批穿白色衣服人士(“白衣人”)白衣人同行,當中一些人手持自製的“保衛元朗 保衛家園”標語牌, 一些人將迷你國旗將綁在藤條末端, 一些人手持木棍,一些人手持藤條,一些人戴口罩,浩浩蕩蕩行經元朗形點2到達元朗西鐵站大堂。

大批巿民當時身穿並非白色衣服,較多人穿黑色衣服,也有人穿雜色衣服(“黑衣人”)聚集在大堂付費區內,與相隔在閘機外面的白衣人開始對罵。約22:49時,除了指罵閘內的黑衣人之外,多名白衣人並用木棍和藤條伸入去付費區內襲擊閘機內的黑衣人,亦有向黑衣人投擲物品,黑衣人擲物回應或用雨傘擋格,招架不來,被困在付費區內,不能出閘,有個別黑衣人(包括一名身穿記者反光衣的女士和證人A)在出閘後即被白衣人圍毆。

其後閘內的黑衣人從大堂行樓梯和扶手梯(當時沒有開動)上月台乘列車離開元朗站,白衣人衝入閘內追打,亦有上到月台,車廂的乘客量約有八成滿,列車一直沒有開動,門也沒有關上,警察沒有踪影,列車公開廣播卻要求乘客離開車廂,白衣人已滿佈車廂外充滿敵意,手持木棍、竹刀和藤條,也有出力投擲物品入車廂,乘客的保護裝備是幾把雨傘和勇敢地站在前排的年青血肉之軀。

被告案發時的行蹤和作為:

2019年7月21日約22:46-22:48時,被告與一群為數約65名的白衣人一同途經形點2從F出口進入港鐵元朗站。這群白衣人部分手持藤條、木棍和有連接紅色旗幟的棍狀物體,部分戴上口罩遮掩臉容。這群白衣人當中亦包括8名有份參與當日較早前約22:40-22:42時在已付費區(閘內)白衣人襲擊和襲擊黑衣人的白衣人。

約22:48時,被告和其他白衣人到達港鐵元朗站。當白衣人在近6、7號舖(即鴻福堂和7-11)那邊近F出口閘機前的非付費區(閘外)指罵付費區(閘內)的人時,被告在他們的身後。

約22:49-22:50時,被告移動至F出口和K出口之間的玻璃圍欄外的非付費區(閘外)。他與2—3名白衣人(包括一個手持連接着紅色旗幟的女子和一個手持藤條狀物體的白衣男子) 指罵付費區(閘內)的人。之後,被告再向付費區(閘內)人作指罵動作,更從地上執起寫有「保衛元朗保衛家園」字的發泡膠牌,並擲向付費區內(閘內)的人。

約22:51-22:52時,被告在F出口和K出口之間的玻璃圍欄外的非付費區(閘外)從地上執起水樽,並擲向付費區內(閘內)人士方向,再從地上執起木條,並擲向付費區內的(閘內)人。被告亦在F出口和K出口之間的玻璃圍欄外的非付費區(閘外)用手推1名黑衣男子,隨即5名白衣男子手持雨傘及木棍追打該黑衣男子。

約22:52時,被告在F出口和K出口之間的玻璃圍欄外的非付費區(閘外)再向付費區內(閘內)人士方向擲物

約22:54時,被告經近6、7號舖那邊近F出口閘機旁邊的玻璃門,由非付費區(閘外)走到付費區內(閘內),並做手勢挑釁付費區內(閘內)的人。之後,被告轉身回去非付費區(閘外)。

約22:55時,近6、7號舖那邊近F出口閘機旁邊的玻璃門被關上。被告用右手企圖把它打開。

約22:57-22:58時,被告在近6、7號舖那邊近F出口閘機前的非付費區(閘外),並做手勢和擺動身體來挑釁付費區內(閘內)的人

約22:59時,被告右手手持一個表面反光的垃圾桶蓋,與一群白衣人走向F出口方向。之後,被告與約2名白衣人在非付費區(閘外),一同從近6、7號舖那邊近F出口閘機旁邊追打一名身穿黑衣、戴灰色頭盔的男子(即證人A)至近G出口的7-11位置, 被告雙手高舉表面反光的垃圾桶蓋由上而下襲擊正在逃跑的證人A的左肩膊,而另外兩名白衣人則分別用雨傘打了證人A的頭盔一次和手持藤條追打證人A。

約23:01-23:02時,被告在從近6、7號舖那邊近該店舖閘機前的非付費區(閘外)向付費區內(閘內)的人投擲不知明物件兩次

約23:02時,被告與約100名白衣人從付費區外(閘外)進入付費區內(閘內),當中部分人手持木棍或藤條。

約23:03時,當白衣人在已付費區(閘內)在一條通往上層月台的樓梯上襲擊1名身穿黑白橫間短袖衫男子期間,被告走入當時為數約60名白衣人當中,並在樓梯上手持木棍指向月台位置

約23:08時,有約8個白衣人(大部分手持藤條狀物件) 在港鐵元朗站月台上向一個車廂內的乘客指罵。被告加入舉起他手中的藤條狀物體指罵該車廂內的乘客,包括講:「係你條仆街,屌你老母,搞亂哂!」。被告話音剛落,另一名手持棍的白衣人就衝入該車廂襲擊車廂內的乘客。

約23:11-23:12時,被告在港鐵元朗站月台上置身在白衣人(部份手持木棍及藤條)的人群當中。被告舉高右手,同時間另一名白衣人亦舉高手持藤條狀物體的右手。之後,被告亦拍手

約23:15時,被告與一群約100名白衣人(部分手持藤條、木棍和有連接紅色旗幟的棍狀物體)一同經F出口離開港鐵元朗站到形點2。離開港鐵元朗站後,被告除掉口罩,仍與該群白衣人在形點2一同行走。

傷者:

在大堂被白衣人圍毆受傷的有證人A、D、E、F、G、H和I。

證人G、H和I各自見到一人被白衣人圍毆,即是三名受害人。

證人G和I見到白衣人在扶手梯上毆打另外兩名受害人。

在車廂內被白衣人毆打受傷的有證人B、C、H、K和J。

證人J見到到白衣人毆打另外兩名受害人。

證人A的醫療報告指出上唇有一處2.5厘米的裂傷,左臂不同位置和背部不同位置擦傷;傷勢相片顯示上唇縫了針,右上臂、右後肩及右手腕瘀傷,而腰部、左肩、左上臂及背部均有擦傷;上唇縫了七針。

證人B的醫療報告指出頸部觸痛,有擦傷及血腫,右前臂有一處擦傷傷口。

證人C醫療報告指出右臂、右手及右腿有局部觸痛,右臂及右腿有擦傷;傷勢相片顯示右小腿擦傷。

證人D醫療報告指出頭皮及臉部擦傷;右前臂、右足踝及左腿有裂傷;背部觸痛;眼部出現複視情況;傷勢相片指出太陽穴位置瘀傷、左眼受傷、右肩裂傷,而頸背、右肩、背、右手、左上臂、左腳、右足踝均有受傷。他的右足踝內側縫了兩針,他的左腳脛及右手前臂近手肘位各縫了一針。

證人E醫療報告指出右邊臉中間部位有一個U形的小傷口,緊貼左眼眉尾下有一道2毫米長的傷口,左手食指橈側面有一個U形的小傷口;傷勢相片顯示他的左眼角曾經縫針但後來已拆線,顯示的右邊面和左手手指和左手手臂都有受傷;他的左眼角和左手手指各縫了三針。

證人F醫療報告指出額頭、右邊大腿、兩邊前臂及雙手多處瘀傷及淺層擦傷,頭皮多處血腫。

證人G醫療報告指出其頭部後方頭皮有一處2厘米的裂傷,頭皮頂枕部區域有血腫;他的頭部後方縫了三針或四針。

證人H醫療報告指出其頭皮血腫,頸椎出現觸痛,右手擦傷。

證人I醫療報告指出其頭皮輕微觸痛;醫療報告紀錄由2020年4月22日發出,指出他在2019年11月9日開始接受治療,並確診為創傷後壓力症;醫療報告指出2019年11月9日至2020年9月24日進行評估期間共看了12次精神科醫生,而他在2019年7月21日案發前並無接受過精神科診治,亦無精神病;報告指出他在2019年7月21日事件後,精神狀態惡化,並重覆看到西鐵線情況,他亦選擇搭巴士而不乘坐西鐵、出現睡眠障礙及有罪惡感,因2019年7月21日暴動後患有創傷後壓力症,而病情影響他的學業;他於2019年11月9日至2020年9月24日,接受藥物治療及心理輔導;他於2020年3月11日精神穩定不用再服藥;於2020年9月24 日,他停止治療不用再覆診;2020年9月24日沒有再接受相關精神科治療,但之後他重看有關721事件的片段都會有手震和感到焦慮。

證人J的醫療報告指出其左手肘側擦傷,帶有紅斑及觸痛。

📌被告的背景和求情:

被告現年60歲,沒有案底。被告的妻子已離世,二人結婚40年,感情要好。被告於2012年確診驚恐症,並因本案而有焦慮,需定時到青山醫院覆診及需服藥。

📌本案判刑:

被告不只是動幾下手。他與白衣人連結在一起,與大夥兒向車站範圍及車廂範圍的人無差別地刻意作出威脅、挑釁及襲擊行為。本案A3和A4的案情以監禁7年作起點。被告與他們的角色不遑多讓。被告兩罪皆判以監禁7年,同期執行💩他沒有減刑因素,這是他的刑期。

(10:08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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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涉及721事件的審訊已經「徐徐落幕」,但相關的司法程序尚未完結,仍有白衣人和非白衣人的案件正等候上訴。

期望看到此段文字的大家,往後仍然關注721事件的進展和真相,亦不會忘記721事件對被困車廂和月台的市民和看見直播的市民帶來的震撼和創傷 (有些可能是短暫;有些可能是永遠),以及大家於當時的初心。
#區域法院第卌九庭
#鍾明新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31銅鑼灣 #判刑 (Part 1)

A2:賴(22) / A3:鍾(26)
A4:龔(22 / A5:陳(42)
🛑賴,鍾,龔已還押逾7個月;陳已還押29日

控罪1:#暴動罪
四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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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前言:

四名被告原審時否認暴動罪。審訊後,原審法官 (沈小民法官) 撤銷A2至A4的控罪,亦裁定A5的表證不成立。律政司不服判決上訴,上訴庭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四名被告的無罪裁決,並把案件發還區域法院審理。在是次重審,A2至A4承認控罪和案情,A5否認控罪受審。審訊後,A5被裁定罪成。

📌控方案情:

暴動情節:

於2019年8月31日約19:02時至約21:10時,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發生了暴動,當時警方並沒有就集會發出不反對通知書,暴動詳情見下:

(1)  約19:02時,大批身穿黑衫黑褲、佩戴頭盔、防毒面具、口罩、眼罩、或以面巾遮面的人在軒尼詩道1號及軒尼詩道22號對出東西行線行車路,用包括該三角鐵欄、膠欄、路牌、巴士站牌、長竹、垃圾桶、膠水馬及雨傘等築成的巨型路障(該「巨型路障」),堵塞軒尼詩道東西行線。有人以藍色及綠色鐳射裝置向四周照射。

(2)  約19:10時起,示威者在軒尼詩道1號及軒尼詩道22號對出的軒尼詩道東西行線,開始縱火並燃燒該巨型路障。他們更把從修頓球場推出的觀眾看台推到該巨型路障處然後燃燒,當時有人高舉雙手並發出歡呼聲,又有人繼續以藍色及綠色鐳射裝置照射周圍,亦有人手持木棍、雨傘、鐵通、和石頭不斷敲打晏頓街的藝術裝飾品以發出巨響;期間又有人把物件掉入該巨型路障令火勢加劇,另有人高叫「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3)  約19:24時,縱火位置的火勢開始變得猛烈,冒出大量黑色濃煙,濃煙曾一度去到七至八層樓高,並曾經發出爆炸聲。約19:35時,消防員到場並嘗試以滅火筒撲滅火焰,但因火焰太大不果,火焰反而觸動附近大廈響起警鐘,及觸動軒尼詩道22號衛蘭軒的灑水器灑水,直至消防出動消防喉灌救為止。

當時警方採取應付暴動和執法的行動:

(1)  約19:43時,高級督察翁淦崙指示水警第二梯隊第四小隊在力寶中心外築起防線,約19:46時由軒尼詩道東行線開始向東推進。同時,由警署警長49914指揮的人群管理特別用途車也聯同水警總區第二梯隊,沿軒尼詩道向銅鑼灣方向進行掃蕩。期間,翁淦崙及警署警長49914見到至少500個戴頭盔和防毒面具的示威者,在該巨型路障後與警方防線對峙,並以鐳射筆照射警方。

(2)  約19:48時,翁淦崙去到軍器廠街附近,向示威者發出離開及拘捕的警告,示威者接著退後向東移。

(3)  警方需要把該巨型路障清除,才可繼續向前推進。在過程中,警方人群管理特別用途車多次發出警告,告知示威者正在參與一個非法集結,要立即散開否則噴胡椒水將他們驅散,但不果。現場的示威者有人繼續使用鐳射裝置照射警察。約19:56時,警方完成清除該巨型路障並開始繼續推進。在推進過程中,警方繼續多次發出警告叫示威者離開但無效,有示威者繼續用鐳射裝置射向警察。

(4)  約19:53時,警方推進到分域街交界位置,翁淦崙見到前面約500個示威者繼續聚集與警方對峙、叫囂,並用鐳射筆照射警方。接著警員收到指示向前衝並作出拘捕行動,翁淦崙的隊伍在修頓球場對面的軒尼詩道東行線拘捕了兩女三男。

(5)  在軒尼詩道出現非法集結、破壞及縱火的同時,約19:52時在盧押道近駱克道交界,亦有非法集結的人以三角鐵欄、膠欄、紙皮、雨傘、垃圾桶、路牌、雪糕筒、長竹等築成路障並堵塞馬路。他們當中有人用鐳射裝置背向軒尼詩道盧押道交界向告士打道方向射去。示威者不但令現場的交通癱瘓,更與警方對峙及阻止警方在盧押道由北向南至盧押道軒尼詩道交界推進及恢復秩序。並且,在盧押道及駱克道交界地上亦留有相信是由汽油彈引致燃燒的火種。

(6)  督察趙善俊供稱,在上述路段障礙位置有大批身穿黑衣黑褲、佩戴頭盔、防毒面具、口罩、眼罩、或以面巾遮面的示威者集結留守路障,當中有人手持自製白色或黑色圓形盾牌、部分手持棍狀物體並用雨傘築起防線。約19:54時,當警方推進至盧押道近謝斐道,更有人向警方投擲數枚汽油彈、玻璃樽及磚頭等硬物。約19:55時,趙善俊指示隊員在盧押道近謝斐道向示威者舉起橙色(印有「速離否則開槍」)、黑色(印有「警告催淚煙」)及紅色(印有「停止衝擊否則使用武力」)的警告旗,並用揚聲器發出口頭警告叫現場參與非法集結的人離開。然而,示威者在聽到警告後沒有散開,直至約20:00時,他們才慢慢退後去到軒尼詩道往銅鑼灣方向。

A2案情:

警員9567與隊員到達軒尼詩道東行線執行任務。約19:48時,警員9567見到軒尼詩道近軍器廠街有燒焦了的大型路障,路障後面有約300個示威者聚集叫囂,並用鐳射筆朝警察方向照藍光、綠光。當警員9567及隊員越過大型路障,推進至軒尼詩道與分域街交界,見到那些示威者仍繼續聚集叫囂,當中大部分人都是黑衫黑褲,頭戴頭盔及「豬咀」。警員9567接著收到指揮官指示要作拘捕,便快速沿軒尼詩道進行追截,到達軒尼詩道139號中國海外大廈外,見前面5 ‑ 10米有特別戰術小隊人員壓低一名嫌疑犯,即A2,隨即上前協助押解。之後,警員5444在軒尼詩道139號外以干犯非法集結罪宣佈拘捕A2,當時A2頭戴黑色頭盔、粉紅色過濾防毒面具、身穿黑色圓領T恤、黑色長褲、黑色布鞋及手戴啡色隔熱手套

從中國海外大廈閉路電視片段所見,由19:59:14時已有部分示威者聚集在大廈外的馬路上,當中有人手持長形棍狀物。接著在19:59:28時,有示威者向盧押道方向揮手示意,然後大批身穿黑衫黑褲,戴有面罩、頭盔及手套的非法集結人士從該方向逃跑往銅鑼灣方向,而A2則緊接著該批人士逃跑並在20:00:13時被警員9567等警員制服。

A3案情:

警員8137當值特別戰術小隊,與隊員到達軒尼詩道東行線執行任務;約19:48時,見到軒尼詩道近軍器廠街有燒焦了的大型路障,而前方有約500個黑衣人聚集,大部分戴黃色白色頭盔及以口罩蒙面,部分人手持長形棍狀物,並敲打物品造成聲響。他們亦高叫「死黑警」和「五大訴求」的口號。

當警員8137及隊員越過大型路障,推進至軒尼詩道與分域街交界,見到前方的示威者仍繼續聚集叫囂,而他們因應警方的推進後退至軒尼詩道與盧押道交界。警方呼籲他們離開,否則作出拘捕,然而示威者未有理會警告,仍繼續向警察方向投擲玻璃樽、磚頭等雜物。因此,指揮官約19:55時指示警員8137及隊員上前作驅散。

當警員8137到達軒尼詩道139號外時,見到有防暴警員正與一個身穿黑衫黑褲的人,即A4激烈糾纏,而前方的一大批示威者則向銅鑼灣方向逃走,突然有一個男子,即A3在逃走時轉身,衝向正在制服A4的防暴警員,警員8137因擔心A3會襲擊警員及搶犯,故上前將他制服在地上。經制服後A3由偵緝探員6758(控方第九證人)在軒尼詩道139號外以干犯非法集結罪拘捕。當時A3身穿黑色短袖T恤、黑色長運動褲兩邊有白色直條、白色波鞋、孭著一個藍色背包。經警誡後第三答辯人回應:「我無嘢講」。

從中國海外大廈閉路電視片段所見,A3在20:00:07時出現在大廈外巴士站的傷殘格位置,當時背着一個深藍色背囊,穿著有三條白色直間的黑色長褲。接着A3跑出馬路到東行線的左一線,然後在20:00:11時突然返轉頭步向防暴裝束的警員,嘗試觸及正被制服的A4,協助其逃跑,最後A3在20:00:15時被警員8137控制。在制服期間,根據警員8137的口供,A3不斷掙扎糾纏,並在地下拾起鐵通並意圖向警員施以襲擊。而從閉路電視片段中亦可見約20:00:18時A3被制服時舉起了鐵通。

警員17534從中國海外大廈閉路電視片段認出A3是於19:59:56時出現在行人路上。該男子的衣著和背囊與閉路電視拍到的A3一樣,A3當時左手拿著貌似長遮的棍狀物,右手拿著一塊磚頭狀物體。而該塊磚頭狀物體稍後在A3衝出馬路後從他身上跌在地下。

事實上,A3早於約18:57時便在軒尼詩道與軍器廠街交界(忠意保險大廈旁)出現。 警員17534從01直播片段認出身穿黑色短袖衫、黑色長褲印有三條白色直間、白色波鞋、右手戴著白色手套的A3揹著深藍色啡邊背囊手持深啡色盾牌,並搬運白色長膠板到行人路作掩護物,然後躲藏在一牆壁後,當時他身後有大量示威者集結並有人射鐳射光。

另外,警員17534亦分別從Now新聞和有線新聞片段認出A3於約19:55:34時至19:57:00時,在盧押道近軒尼詩道交界與一群非法集結人士築起傘陣防線,與警方對峙。當時A3身穿黑色短袖衫、黑色長褲印有三條白色直間、白色波鞋、揹著深藍色啡邊背囊及手持深啡色盾牌,站在集結人群的前方。從Now新聞片段可見有A3在其中的人群於約19:56:27時整齊一致地後退至軒尼詩道
#高等法院第十一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1118油麻地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P.B.(34) 🛑服刑中

控罪:#暴動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連同梁XX和其他人,參與暴動。

背景:
於2024年5月24日,申請人經審訊後被 #謝沈智慧法官 裁定罪名成立。謝官以申請人證供自相矛盾為由,不接受申請人供詞。並認為申請人雖不是本地人,但已居港一段時間,不會對香港全無認知。除非失去五官。加上被捕位置為暴動核心區域,裁定申請人是以鼓勵者身份參與暴動。

裁決詳情見此:
PART1: https://t.bibica.net/youarenotalonehk_live/25730
PART2: https://t.bibica.net/youarenotalonehk_live/25731

同年7月23日 申請人被判處監禁5年;
判刑詳情見此:
https://t.bibica.net/youarenotalonehk_live/25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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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為尼泊爾裔,今天沒有律師代表。

本庭以中文審訊,唯今天的翻譯員表示未能直接把中文翻譯給被告。潘官指出當時審訊也是以中文進行。翻譯員回覆指原審時自己也有為被告作尼泊爾語和英文之翻譯,但當時庭上有另一翻譯員會再把英文譯本翻譯為中文,即double translate。

潘官指示休庭,尋找翻譯員協助。
10:34開庭,以尼泊爾語,英文,中文,雙重翻䆁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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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被告)陳詞

被告確認沿用於信件上提及之上訴理據,另補充自己無犯事,放工之後去到該處…
潘官指不要重覆原審時的證據。

潘官向被告確認以下上訴理據:

- 不認識仼何示威者
- 不懂中文、英文
- 不知道示威情況
- 單身處現場不充以證明有參與暴動
- 當時只穿拖鞋,住在暴動範圍,可削弱參與暴動的推論
- 原審法官對自己有偏見
- 判刑5年對無參與過示威的人過長

潘官指2025.4.14收到一英文信件,有關品格證人證供,該人當時並不在現場。被告表示不知道此信,控方亦表示不知道。潘官表示此階段不接納新證供,因此不作考慮。

🔹答辯方(控方)陳詞:
(按:需要雙重翻譯情況下,答辯方和潘官之部分對答速度如平常一樣…)

- 答辯方指被告重新提出原審時理由。而就住是否認識其他示威者,不懂中英文等理由並不重要,原審亦有作分析。答辯方續指原審法官在審訊時有耳聞目睹優勢 。

- 就住被告提出身處現場不代表參與暴動,答辯方引盧健民案例,續指被告並不是光在現場 。

- 答辯方指原審已有分析對被告有利之證供,並不存在不予考慮

- 本案有眾多環境證供,居住附近及身穿拖鞋並不阻礙原審之裁決。

🗣️潘官指參與完暴動都可以上翻樓上…

- 就被告當時穿人字拖事宜,答辯方指被告曾提及在南丫島脫掉工作鞋,換上拖鞋後出現在佐敦,可見該拖鞋是適合長距離通勤的 。。。答辯方又表示不是想在現階段加證據,續指該拖鞋不是如被告在原審時所畫出好家居的款式。答辯方補充指該鞋底是很厚。

- 就住被告表示原審法官存有偏見,答辯方表示為主觀感覺,指被告無的放矢。答辯方指出在原審時被告由法援處經驗律師代表,但該律師並沒有就此議題上訴,可見一把。

- 就住刑期,答辯方表示被告的五年量刑已較其他案的五年三個月為低。加上被告是審訊後定罪,而其求情理由亦已充分考慮。

🔸申請人(被告)回應

被告指自己當時是放工後到該處,無參與示威,不認識該處的示威者,亦不知悉示威內容,當天係去女朋友屋企…

🗣️潘官指此庭不是接收證供的辯堂

📌申請結果:

潘官認為申請人上訴理據沒有合理爭辯,拒絕批出定罪及刑罰上訴許可‼️

判案理由書會在3個月內頒佈。潘官最後提醒申請人可再向三人合議庭申請上訴但有減時風險(加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1陳(17)/ A2張(19)/ A3朱(27)/
A4高(18)/ A5林(18)

控罪1:#暴動罪
全部上訴人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 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簡單背景:

五名上訴人否認暴動罪。他們經審訊後罪成,並於2023年10月31日被謝沈智慧法官 (下稱原審法官) 判監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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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開庭)

📌A2 :

A2沒有律師代表,沒有呈遞陳詞。彭偉昌法官表示會考慮其他大律師的陳詞,亦會考慮原審法官的判詞是否有誤。A2表示明白。

📌A3,5 :(定罪和刑令上訴許可申請)

代表A3和A5的陳偉彥大律師希望法庭以最有利方式考慮兩名申請人的證據,例如他們在現場逗留多久、在現場的行為、衣著、以及是否知悉自己身在暴動等。總的來說,申請方認為本案沒有足夠證據指兩名申請人有參與暴動。

潘敏琦確認A3原審時沒有作供;彭寶琴確認原審法官不用為被告思考任何脫罪的可能性,而法官可以在眼前證據決定疊加起來時,可否達致唯一的推論;彭寶琴和潘敏琦確認A5的其中一個投訴是申請人理應不知道他爸爸駕車接A5時的交通狀況,但原審法官當證人表示A5父親想在窩打老道接A5,但作供時曾迴避窩打老道的交通狀況,故這個投訴不成立。陳大律師表示不認為證人是迴避問題,但明白法官的看法。

就刑令上訴,彭寶琴表示上訴庭已於2025年3月10日已頒布CACC68/2023案的判決。在該案,潘敏琦法官已經分析刑期不一致的情況。在45段:

「本庭的唯一考慮是原審法官以本案的案情而言,考慮到有關的加刑因素,採納64 個月的量刑基準是否原則性犯錯或明顯過重。量刑不一致的上訴理據不成立。」

陳大律師表示與申請人溝通後,會放棄此理據,故A3已經放棄刑期上訴。陳大律師表示A5餘下的理據是原審法官未有妥善考慮年輕因素,A5案發時18歲,判刑時21歲,她沒有案底、也沒有管有攻擊性武器和和作出暴力行為。

彭偉昌指本案嚴重性不在於衣著和武器,而是A5眼見有極端行為仍然留在現場狀大聲勢。另外亦不認為A5背景有何特別之處。

📌A1 :(刑令上訴許可申請)

代表A1的陳永豪大律師在庭上補充A1沒有投訴延誤,他們的關鍵陳詞是針對A1的更生和由陳詞後至等候裁決的時間。申請方同意彭寶琴指申請人由陳詞後至等候裁決的時間是可以更改答辯以示悔意,只是百分比的問題。不過,他們認為遲來的悔意不等於遲來的更生,特別是在A1由陳詞後至等候裁決的時間期間,他的更生已得教會認可,A1已有所改變。彭寶琴認為這前設是申請人已承認自己違反法律。彭偉昌另認為若果在判刑後再更生,這只是技術上的考慮。潘敏琦亦指更生和認罪及延誤是環環相扣,它們適用於人生已出現大改變的情況,例如是犯案後願意認錯,主動賠償和更生,但出現檢控延誤(例如是多年後才控告的非禮案件)。然而,本案不是這些情況。申請方希望法庭可以考慮申請人在時間延誤下,已經產生真誠悔意。

📌A4 :(刑令上訴許可申請)

在彭寶琴詢問下,代表A4的馬維錕大律師表示不放棄刑期不一致的論點。彭寶琴指年青是酌情權的考量,以及申請方引用的案件是同案被告認罪後,原審法官就年青給予4個月扣減。馬大律師同意。彭寶琴指將認罪後和定罪後的情況作對比有困難。馬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公眾眼中的公平性。在本案,原審法官沒有清楚解釋為何在處理認罪後和定罪後的被告時,就年青議題有不同處理手法,或許可令公眾可能會覺得不公或有疑惑。彭寶琴認為認罪背後的深意是認錯,這可與年輕環環相扣,例如被告因年輕易受他人影響而犯案,酌情給予其他扣減,這是一籃子的考慮。同時間,法官亦可以考慮不認罪被告明知犯案而不給予扣減。潘敏琦指暴動是嚴重罪行,本身年青在量刑時的比重好低。若果被告認罪,法官因年輕易受他人影響而犯案,酌情給予其他扣減。同時間,法官考慮不認罪被告明知犯案,沒有悔意而不給予扣減,那有何矛盾。申請方認為縱觀其他法官做法,他們也會考慮年輕易受他人影響而犯案,但不依賴其他法官就此的扣減。另外,申請方重申公眾眼中是否公平的論點。

📌律政司:

由黎靖頎檢控官代表的答辯方表示原審法官已經解䆁為何就其他被告給予其他扣減,並非只是考慮年青,亦考慮了曾當義工的良好。答辯方認為原審法官在考慮所有因素後,不就年青情況作扣減無可詬病。另外,CACC68/2023案的申請人有作上訴,但與刑令不一致的議題無關。

(11:31休庭20分鐘考慮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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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開庭)

判決:上訴庭駁回所有申請人的定罪和刑令上訴許可申請。判決書會於6個月內頒布。

(12:05審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