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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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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審訊 [8/7]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指他於或約於 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身體受嚴重傷害。

-----------------------

控方代表:#岑頴欣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方富樂大律師

[今日進度]

14:33 開庭

📌結案陳詞
🔹控方
採納書面,被告補錄口供及錄影會面有招認,辯方爭議後法庭裁定自願及準確。控方證人也確認有招認及電腦所截取內容呈堂。被告盤問可見非政治中立,回應開玩笑是開脫說法,發出貼文帶有貶意,如用Popo字眼。貼文或留言所講內容也沒有事實基楚、留言更是有舖排,控方立埸是即使發洩情緒並非完全沒有意圖煽動。

🔸辯方
同樣採納書面,不打算讀出。只回應控方書面,涉案貼文主題12個字沒有實質行動,被告沒有逐一在朋友留言下再留言,沒有如控方所言不斷滾存留言引起討論。被告對特首不滿以嘻笑怒駡形式留言之提議希望法庭接納是不切實際,天馬行空,意圖只為「抝水吹」、擦存在感。如真打算傳開去,可以用通訊軟件如Telegram 等發放。
🗣️證據上被告冇Telegram. IG 戶口,而其whatsapp 得十個八個朋友。
律:被告也有Youtube 戶口
🗣️你同意控方指發洩情緒也可以有意煽動?定被告不是發洩情緒?
律:後者
🗣️咁你指貼文主題12個字及四十多個留言不是發洩又不在今日陳詞寫...
律師進一步指貼文在FB發放,朋友有七百多個但只得少數朋友回應
🗣️你知道可以截圖或轉載?可以forward 去咗第二個羣組、去到外國好似愛爾蘭都仲得。𐄘認事實都有同意被告朋友Sam Chan轉載並且報警。
律:冇證供被告發文時知悉或想到貼文會被轉載
🗣️也沒證據被告嘗試禁止轉載,雖然我唔清楚FB有冇呢個功能
🗣️就算天馬行空,接收訊息的人誤會而付諸實行,咁是否煽動?
律:被告當時想法同意圖是重點,被告認為想法不設實際不可行如美男計、收買波叔及買來褔槍等。

15:34 是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10月2日 10:00 同庭作裁決,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50/25]

上午進度

A1: 林卓廷(43)
A2: 庾(35) / A3: 陳(37) / A4: 葉(31)
A5: 鄺(26) / A6: 尹(48) / A7: 楊(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4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
[10:03] 開庭

法庭收到雙方的結案陳辭,指示讀出重點。

控方重點:

📍A1
聲稱身為立法會議員和區議員,有責任處理事情,但過去幾年無關注元朗治安,選區亦唔係元朗,與公職人員態度不相符;當晚三次在Facebook發文,只係刷流量,表面上字眼係叫人安全,實質係呼籲人入元朗。聲稱監察警方行動,但只留在元朗站,無實質幫助。

A1 曾經參與遊行示威,對示威者穿深色衣物和遮陣有認知,無叫人散去,反而要求警方到場驅散,有立場幫助黑衣人對抗白衣人。

聲稱在場做調停這角色,但片段見到A1 抹黑白衣人係黑社會,被在場人士引用嚟叫喊,無盡調停責任,變成領導者,挑釁白衣人,用揚聲器協調黑衣人,指罵白衣人,令到事件升溫,如證人所講係火上加油,無考慮白衣人感受。

聲稱係留守保護市民,但睇唔到實質行動,無同白衣人討論,無顧及年青人安危。

A1 參與度高,曾經聯絡各單位人士,詢問現場情況,叫喊黑社會,處理現場證物,帶領閘內人士到F出口。指揮黑衣人,發施號令,針對白衣人,叫助手在Facebook 做直播,作用係知道A1 入咗元朗,號召其他人。

稱呼閘內人是為兄弟,加強合作,一齊聚集,唔係叫人離去,用大聲公壯大聲勢。A1 嘅行為,警方到場一定會拘捕,所以佢唔係想警方到場,係維持對峙狀態。

辯方證人黃偉賢的證供無幫助,佢不在場,他的證供從來無講白衣人係黑社會。

當晚入元朗班人係咪一無所知,或者係即興,22:43時一大班人到大堂唔離去,理由不可信不合理。

📍A2
參與程度高,站在前線,有拍手、招手、指罵、叫come on,影片見到A2 面目猙獰,聲稱表面惡,其實係好驚,靠人多增加聲勢。

A2 上咗月台,入咗車廂又走返出嚟,聲稱落樓梯救人,但影片影唔到。

721當日參加示威,穿着黑衫,與其他人共同行動,係帶領角色,掟物件,拉人企後啲,同一陣線,與其他人分工合作。

無論知唔知721 吹雞,A2 知道月台叫人換衫,仍然選擇留在閘內。

📍A3
因為去到雞地見到白衣人,被嚇親,所以去西鐵站叫人小心,但觀察時白衣人未到,點知會有事發生,除非一早知道,雞地白衣人話今晚“呢度"有事發生,正常理解只係雞地,唔會係西鐵站;A2 選擇留守,與林卓廷助手溝通,射水,挑釁,聲稱與朋友John 會合係藉口,大可以以電話溝通離開現場。

📍A4
曾經離開,後來跳閘入返,聲稱不滿白衣人的行為,同站內人對抗白衣人,接納付費區內人嘅行為,選擇留在現場,其實晒馬和打鬥都係不合法行為,另外A4 聲稱在場觀察,但無拍攝現場情況協助警方。

A4 話留低係保護其他人,影片見到佢向救護員招手,但似乎無反應;影片見到A4 有挑釁行為,聲稱有說話,但錄唔到音;A4 係社工,表示關心老人服務,只係想淡化對社會事件嘅態度。

📍A5
A5 在商場做廚師,放工經過但無離開,留低係八卦,但留咗半個鐘,話唔走係因為聽到有人講列車停駛,但無上月台睇清楚,無心離開,同A2 在前線,一定係參與,影片見到舉起食指或者中指,但都不重要,睇起都覺得係舉中指,向白衣人講粗口。

A5 稱對社會事件有認知,見到現場情況,應理解有非法集結或者暴動發生。

📍A6
在雞地遇到白衣人,攞出縮骨遮揸在手,知到會有事件發生,都唔走,去到元朗站見到女子被打;事情中有掟嘢,聲稱在F出口見到救護員,但無影片影到,雖然無射水,但企在水喉側邊,係支持。

A6 在主問時記得好多細節,但在盤問時就好多嘢都唔記得,聲稱在天水圍警署外被煙花炸中,本來話留低因為記得襲擊女子的白衣人的樣貌,被炸中後就唔記得,好奇怪。

📍A7
聲稱當晚在尖沙咀食自助餐,之後約朋友去太子打麻雀,送朋友返元朗站,在月台見到有人叫唔好著黑色衫,改在朗平站落車,因為出錯閘,就送朋友返屋企,但又唔沿路返朗平,改去元朗站,見到南邊圍有人聚集。

A7 無講有無急救知識,與女護士帶傷者入廁所,但唔係在廁所幫手,出返去挑釁,向A1 匯報有木刀和刀仔,之後在大堂兩邊走,聲稱話要等救援員,但又無叫人幫手,其實係兩邊走去支援對抗。後來在長走廊向白衣人射水。

用WhatsApp 紀錄來證明約朋友打麻雀,主問時稱23:40 到小巴站,01:15 到太子。盤問時播放影片見到A7 離開後再返回元朗站,戴住黑口罩,在凌晨仍然留在商場,有人車佢離開;A7 解釋因為無盼鐘,無睇過片,唔知留咗咁耐。

陳官:記得影到A7 攝身進入半關門的店舖,還有影到換咗衫,掉咗件衫入垃圾桶,點解控方無講。

陳官在中段還要求控方補充721的大環境,指721唔係突然爆出嚟,事前已經有人知道有事。

控方口頭補充完畢,下午到辯方。

[12:40] 休庭

==========
真播員按:
好嘔血,全面顛倒是非黑白!有無留意市民感受?
仍然好多人關心本案,座無虛席。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50/25]

下午進度

A1: 林卓廷(43)
A2: 庾(35) / A3: 陳(37) / A4: 葉(31)
A5: 鄺(26) / A6: 尹(48) / A7: 楊(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4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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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 開庭

🔸#黃錦娟大律師 回應控方

控辯雙方對於事情係各自表述,希望法庭明白白衣人有暴動行為係唔爭議,案件發生在元朗站大堂付費區,A1 嘅立場係,黑衣人群體係搭完車返屋企嘅閘內市民,根據李欣欣(音)嘅案例,暴動有流動性有時段,上訴庭指要考慮細節行為,721 整個流程,事情有先後,被告有無意圖去元朗搞暴動?要睇整件事嘅流動,唔好定鏡,付費區好大,個別被告唔會知道整體情況。

考慮雙方嘅衣着、外貌,有好大距離,一方揸棍,一齊着白衫,差唔多同一時間到,一方無任何裝備,從而考慮閘內人士嘅行為,有無機會/基礎,一齊做自衛嘅行為。

控方指白衣人嘅暴動,唔會令到被告變成合法,控方要證明所有罪行元素,要達致毫無疑點,但被告係有合法辯解;就算法庭唔信被告嘅解釋,但影片內容嘅證供係咪暴動行為?抑或係保護自己、保護其他人、保護社會安寧。

控方指黑衣人挑釁,令白衣人無咗初衷,但白衣人日間其他嘅行為係邊個引發,雞地白衣人去咗元朗站,如果白衣人有初衷,打住呢個旗號,辯方立場係佢哋在雞地已經無咗初衷,由廚師被打一刻已經無咗。

陳官🗣️:無證據指雞地嘅白衣人和元朗站嘅白衣人係同一班人。
律師同意無直接證據,但標語一致有關連,證人A 女士在鳳攸北街和白衣人一齊行去元朗站,要戴住紅繩,證供指向有關連性,雖然唔係核心,但事情唔係咁簡單。

林卓廷未到,已經有一班白衣人揸住紙牌,行入商場行去元朗站,其中一名白衣人追打一名女子,影片見唔到女子有挑釁行為。

陳官🗣️:亦都有人無被打,唔知佢哋之前做咗乜。

睇唔到白衣人有咩原因做咁激烈嘅行為,站內嘅白衣人行為係累積嘅流程,林卓廷未到點樣帶領?去到剛知道有人受傷,跟住有白衣人到,林卓廷叫人唔好郁手,白衣人手揸嘅物品、神態,有威脅性,有壓迫性,危險即時發生,木棍都可以打死人。

陳官🗣️:當時雙方好似有默契,距離10幾個身位,就算有人打開閘口,都無人入去。
律師指呢班人要入嚟,無嘢阻止到,在23:02 衝入閘之前,期間在不同時段都有其他白衣人到場,係等緊人嚟,跟住懵良到場,佢後期到,但行到最前,揸住特別粗嘅木棍,在閘機前揮動,白衣人就開始衝入閘,白衣人有默契,閘內人士無得揀,前無去路。

陳官🗣️:有人可以施施然離開喎,阿伯阿嬸...
律師同意個別人士係嘅,林卓廷入元朗有原因,見到有人被打,地下有血跡,閘口有白衣人,大部份人士在閘內,有人留低,可能係唔敢走。

陳官🗣️:林卓廷證供講過留在西鐵站就安全!打人嘅白衣人走咗,事情已經降温。
律師指他未到西鐵站係咁講,但去到現場已經唔同,知道有人被打,隨即在閘口有白衣人,事情即刻升溫,唔係控方咁講慢慢升級,22:57:41 D出口有幾十個白衣人入嚟,其中有懵良,佢大力敲打閘機,指揮白衣人入付費區。

林卓廷無用武力或者鼓勵其他人用武力,無意圖破壞社會安寧,唔係事後睇片,指出做某樣嘢更加適宜,係睇當時情況。

控方指林卓廷Facebook號召其他人,字面非常清晰,暗示係控方揣測。事情分為好多階段:
第一階段:辯方證人黃偉賢收到消息,知道吹大雞
第二階段:當日收到訊息,決定入元朗
第三階段:去到大堂,白衣人離開咗
第四階段:白衣人到場,林卓廷叫人唔好郁手
第五階段:林卓廷叫人影住對方行為動作,目的係阻嚇
第六階段:法庭要考慮林卓廷有無與人集結,閘內人士多咗係因為有車到,市民唔敢離去,留低變成與林卓廷集結,林已經盡力減低傷害
第七階段:白衣人在閘外襲擊其他人
第八階段:懵良到場,叫人衝入閘
第九~十一階段:入閘至上樓梯

陳官🗣️:無提掟垃圾桶?
律師指檢控時段係22:43~23:03,掟垃圾桶係在23:04 之後(播出影片證明),稱唔係掟垃圾桶挑釁白衣人,係掟雜物阻止佢哋上月台。

陳官🗣️:影片見到白衣人在樓梯底徘徊,掟垃圾桶係咪激化?
律師稱要考慮佢哋係咪阻止白衣人,現場有咩選擇,呢個並唔係檢控行為。

控方指辯方誤導A女士作供,律師指播片無誤導,只係問佢認唔認到自己,控方案情指A女士因為暴動,妨礙佢乘搭港鐵返屋企,但A女士無講事實,影片見到佢同白衣人從雞地行去元朗站,在場傾偈和拍手掌,跟住離開,與案情不符。

控方指如果警察到場,見到林卓廷嘅行為都會拉佢,事實係林卓廷收到警方嘅多謝信,多謝佢舉報,拘捕咗37人,到該階段無顯示警方會拉即時拉佢。

黃偉賢收到消息,知道鄉事吹大雞,但收唔到消息話有人會入元朗搞事,證人無警方都無,警方當日有開設District Operations Room,無話唔夠警力。

林卓廷在Facebook做直播係最直接留記錄嘅方式,亦係佢慣常做法。

[16:40] A1 完成口頭補充,案件押後至明日(20/9) 10:00 繼續。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51/25]

A1: 林卓廷(43)
A2: 庾(35) / A3: 陳(37) / A4: 葉(31)
A5: 鄺(26) / A6: 尹(48) / A7: 楊(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4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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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下6人結案陳詞今日全部完成。
[內容從缺 歡迎補充]

案件押後至 12月12日 1430作裁決。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裁決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 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身體受嚴重傷害。#傷人17

控方代表:#岑頴欣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方富樂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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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已準備好書面理由,以方便控辯雙方和有興趣的市民閱讀。因此,法官只會在庭上讀出判詞中最重要的內容。若判詞沒有手文之誤,法官會立刻上載判決書;若有手文之誤,法官會立刻修改,並於14:00至14:30時上載判決書。

裁決理由:

📌背景:

被告人否認1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

被告被指於案發日,在有766名粉絲的 Facebook 發出貼文 — 「真係認真諗吓點樣殺死林鄭」言論及多次留言,意圖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辯方的抗辯方向可概括如此:被告以嘻笑怒駡的留言表達對特首不滿,是不切實際,天馬行空,意圖只為「抝水吹」和「擦」存在感,沒有煽惑意圖。

辯方在是次審訊爭議這些內容的呈堂性:(1) 被告被捕時,在住所作的口頭招認、(2) 被告所作的補錄警誡口供、以及 (3) 被告於2022年4月28日所作的第三次錄影會面招認。就此法庭以特別事項方式,並在考慮所有證供和其他因素後,裁定被告上述內容都是被告自願錄取及準確,均可呈堂。

在此裁決理由,會先交代特別事項的裁決依據,其後處理一般事項的的裁決。

📌特別事項:

辯方指控:

簡單而言,辯方指:

- 被告於2022年4月27日在家中被捕時,遭警員恐嚇威迫。PW2向被告指要跟警員指示做及作答,如「我要查你電腦,合作啲比密碼,唔比我哋都開到。」、「煽動案我地做過好多...請合作」。

- 被告於2022年4月27日在家中被捕時,PW1說被告面善,問他是否自己於十幾年前參加過之工作坊的導師,並表示「潘sir, 煽動案好common, 不用擔心,合作啲得喇」。

- 進行錄影會面時,警員8732問被告當時社會氣氛是否對林鄭政策及反修例不滿,被告只是簡單回答,警員卻作了引導問題。

- 被告於2022年4月28日下午進行第三次錄影前,警員向他說「今朝大sir睇到你昨晚份口供不係太滿意...」。

辯方盤問:

控方傳召了3名證人 — DPC 5973、警長7168、和DPC 17603。他們的證供指被告是自願錄取及準確,不涉利誘。辯方主要抨擊PW1的可信性,並帶出以下案情:

- 於2022年4月27日,當被告開門時,PW1即說「而家拉你」。其後,被告在PW2恐嚇下說出密碼。

- 於2022年4月27日,PW1在睡房內指被告「好面善」,問他是否擔任PW1參與過工作坊之導師,並稱呼其「潘sir」。其後,PW1向被告說「煽動好common,我哋做好過好多,不用擔心,合作啲就得」,亦用引導式問被告「其實2019年社會氣氛好多人不滿,你係咪因為咁先發文xxxx」、「咁你宜家睇返呢個留言係咪唔恰當」、「咁你同唔同意delete留言」。最後,PW1在睡房內要求被告在補錄口供記事冊上作簽名確認,並向被告說「冇事嘅,簽咗佢」。

- 於2022年4月28日14:30時,PW1提取被告作進一步錄影會面。被告的第一次錄影會面和第三次錄影會面的內容有出入,即由開玩笑、沒有提過有悔意、否認罔顧其他人,至承認會觸犯法例。

- 於2022年4月28日為被告作正式錄影會面前,PW1帶被告去一間沒有錄影設備的房間,說「大sir睇過尋日份口供,認為不夠清晰,要再做錄影會面做補充」。其後,PW1在此房內指示被告作答,包括留言不恰當、不是講笑會影響人等。PW1向被告指,如果他合作順利,他可以保釋離開。

被告作供:

在庭上,被告除指出上述指控外,亦說:

- 警員入屋後,要求被告說出電子器材位置,並要求提供密碼。當時PW2恐嚇他「要查你電腦的資料,要合作,唔比密碼我哋都開到」。被告指很驚,因為他第一次被警察查。

- 當PW1說出面善,合作等言論後,被告覺得PW1好誠懇,好似想幫他,故他相信PW1。

- 入睡房後,在大廳的警員說在被告電腦中找到證據,並大聲通知PW1。當時PW1向被告宣佈拘捕及警誡,並說當時社會氣氛好多人不滿政府,他們在 Facebook 等社交媒體貼文,這宗案件不算嚴重, 亦問被告是否不滿意林鄭月娥對疫情的行動及反修例。被告答「大概係掛。」。

- 在睡房期間,PW1問被告是否知道涉案言論有刑事後果,被告答不知道。

- 在睡房期間,PW1進一步問被告知是否覺得涉案言論不恰當,以及是否願意刪除涉案言論。被告答係不恰當及願意刪除,並在PW1要求下,在其記事冊簽名。

- 被告沒有說過PW1在記事冊所寫的「2019年及2020年不滿林鄭...,在FB寫...」之內容,他只有回答PW1所問。

- 於2022年4月28日為作正式錄影會面前,PW1要求被告:(1) 說因不滿林鄭,在憤怒下發文發洩不滿;(2) 說認為行為不恰當,會影響其他人;和 (3) 說感到後悔。

特別事項的裁決:

PW1在盤問下毫無動搖,他於事隔19年後已忘記參加過被告參與的工作坊並不出奇。無論如何,就算PW1拉攏被告,也沒證明PW1曾對被告作出利誘。另外,本案控罪嚴重,不是普通扔垃圾,PW1不可能說煽動好少事好common。

被告作供不盡不實。被告也非平庸之輩,他曾在2016年參與選舉,得票什至比知名度更高的黃秋生多。即使他知道可以保釋,不可能會覺得沒有後續和不會檢控,亦不何能相信無事而被利誘招認及簽名。再者,他從無作正式投訴。另外,根據首2次錄影會面,可見被告對答如流,亦有毛氈保暖和進餐。

被告在住所作的口頭招認、被告所作的補錄警誡口供、以及被告於2022年4月28日所作的第三次錄影會面招認都是被告自願錄取及準確,均可呈堂。

📌一般事項:

在法庭裁定一般事項的表面證供成立後,被告選擇出庭作供。

被告作供:

在庭上,被告除同意錄影會面的內容外,亦說:

- 被告在 Facebook 的吹水貼文是時事、生活得意吹水題材,沒特定範疇,當有興趣時便出貼文,沒有煽動意圖。

- 「收買波叔」、「揾機槍、曲尺」、「用美男計」、「奶賓府...」、「出賣大佬隨時比人拉」、「日日洗腎」、「呢種眼神(兇狠)我都有」,這些留言全是用誇張失實和食字gag,純粹搞笑,不是認真,被告沒有意圖煽動,或相信留言可以煽動到其他人。

一般事項的裁決:

舉證責任在於控方。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其證供可信性較高,犯罪傾向性較低。

被告的言論得到16名友人讃好和43則回應,被告亦14次回應他人留下之言論。

本案不能抽空當時的社會環境和撕裂、以及高等法院禁制令的背景。本案的重要元素是阻止煽惑他人犯罪,令法律盡早介入,而有沒有人被實際煽惑,則不是重要的著眼點。

被告不是誠實的證人。

被告不是目不識丁的人,他曾參選文化界選舉,得到約300張票,亦知道2019年社會事件的背景。被告在網絡引起討論,並繼續回應他人回應發酵討論,與自己當初的原意相違背。被告亦不知道700多名粉絲的想法,被告天真的想法只是自圓其說,低估自己言論在當時社會環境下引起的潛在風險。事實上,在國安法實施後,社會情況已安定,被告才能低估自己言論的風險。

被告的留言可以被傳播和二次創作(Sam Chan截圖報警便是一例),但他沒有在內容中表明是說笑和假話。事實上,以當時天橋火燒人、中大暴動、理大暴動、立法會暴動等事而言,任何不可能預期發生的事均有可能發生。

考慮涉案言論、由被告發出的其他言論、社會氣氛等,當被告發布涉案留言時,他有意圖使或相信被煽惑者會做出非法及惡意傷害林鄭月娥的行為,且具有煽惑他人干犯該罪的犯罪意圖。

在政治的真道理下,並沒有絕對的言論自由。控方已就控罪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被告罪成‼️
====================
控方讀出被告簡單背景,簡單而言,他有良好背景和家庭。在法官詢問下,控方希望法庭參考DCCC514/2022案的判刑。

辯方希望作書面求情。

法官要求控辯雙方就如何處理涉案三項電子設備作進一步商討。

法官將判刑押後至2024年10月7日10:00,被告還押監房看管🛑
#區域法院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判刑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 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身體受嚴重傷害。#傷人17

控方代表:#岑頴欣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方富樂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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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指今早才收到求情文件,聽完陳詞押後至12 :00判刑。

被告82年理工紡織系畢業後任職貿易發展局,曾任雜誌編輯,82年與林奕華,榮念曾等人在無支助下創立[進念二十面體]。

有一女兒在德國讀書。今早交法庭之求情文件夾中有十數封由姐,妹,前女友,女兒,鄰居,朋友寫的求情信,指被告性情温和,對藝術工作熱誠,義務培育年輕人。

被告在8月發現肺部有血塊及一洞,需12月進一步檢查。玩服食薄血藥。

****陳官:以上求情都不是重點,好多身家清白人士都會犯案,應針對性指被告有否悔意,會否重犯。食薄血藥因為膽固醇都會食,唔關事,又無醫療報告,即係暫時無心臟病啦!😡

辯方律師指找不到相同案例,提另一相似#潘容偉(聽唔清)。

****陳官:呢單煽惑他人非法集結判15個月,咁煽惑他人傷人,係咪嚴重d?判重d?

量刑18個月,考慮被告同意案情及健康狀況減刑2個月,判監禁16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四十九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裁決

A1: 林卓廷(43)
A2: 庾(35) / A3: 陳(37) / A4: 葉(31)
A5: 鄺(26) / A6: 尹(48) / A7: 楊(26)
🛑林卓廷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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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 開庭

裁決:
A1 罪名成立,不信納監察警方,撈政治油水

A2 罪名成立,挑釁白衣人,全程投入,不是食花生

A3 罪名成立,參與非法集結,挑釁白衣人,支持暴動群體

A4 罪名成立,不選擇離開,無制止非白衣人,不信納自衛

A5 罪名成立,無離開,掟物件,不信納辯解,壯大聲勢,積極參與者

A6 罪名成立,無協助警方/受傷女子,自圓其說,參與暴動

A7 罪名成立,證言不盡不實,提早離開尖沙嘴而去元朗,射水挑釁,明顯是參與者

案件押後至2025年1月22日 09:30 求情,2月27日 10:00 判刑。

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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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播員按:嘔血,官反指辯方顛倒是非黑白,指鹿為馬。成功改寫歷史!

不在場直播員按:法官也只是受薪辦事,雖然其可在工作中尋得快樂,行公義之名,_ _ _ _ _。
(不代表本台立場)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求情

A1: 林卓廷(43)
A2: 庾(35) / A3: 陳(37) / A4: 葉(31)
A5: 鄺(26) / A6: 尹(48) / A7: 楊(26)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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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9] 開庭

法庭收到辯方呈交書面陳辭,陳官已經睇咗,著辯方只需作補充或讀出重點。

陳官表示本案特別情況,100頁嘅裁決書仔細哋作出陳述,用前無古人嘅做法,附加咗146張相,本希望用QR code,但做唔到,目的係視覺上相片客觀性,解釋點解法官有咁睇法,支持文字裁決;唔係干擾任何人嘅報導,但留意到好少報導相片,又只集中報導下集情況。為使公平,在被告做求情前,法庭會先播出裁決書中的相片,再次顯示現場環境,作務實求情。

播出元朗站上下層立體圖,有關D1 的16張相。

🔸#黃錦娟大律師 為D1 求情
📎案情

書面陳辭羅列法庭嘅觀點,提到閘內人仕係被動,暴動時間短暫(22:45~23:03),D1 的行為與閘內人仕有關連性,所以要負責。辯方要表達嘅係:
1. 案件無預謀,D1 入元朗目的係收集證據;
2. D1 影相嘅時間係 22:45~22:52;
3. D1 有聯絡警民關係科,法庭認為唔係報警,D1 希望警方盡快行動;警方曾經多謝D1 舉報本案,盡市民責任;
4. 在關鍵時間,D1 嘗試化解衝突、調停阻止襲擊、降温、和阻止白衣人入閘;
5. 在整個暴動期間,D1 無作出襲擊,在開始影相一刻,未知事情會急轉直下;
6. 在月台時段,D1 有保護其他人,其後受傷,雖然出咗控罰時段,希望法庭作整體考量

📎暴動原素
引用梁天琦案例,暴動案件考慮的因素:
1. 案件唔係預謀,只係偶然(陳官🗣️:聚集係偶然,但積積吓就唔係偶然);
2. 案件特殊,與理大或彌敦道暴動不同,暴動程度好輕微,無證供顯示閘內人仕令其他人受傷;
3. 暴動範圍細小,時間短暫(18分鐘),D1 唔係整段時間參與;
4. 白衣人暴動持續,越嚟越多人,手持武器,大部份閘內人仕無裝備無武器;
5. D1 參與程度低,唔係主導,事情發展始料不及,法庭指D1 身份有磁石效應,貼文在早前發出,無資料顯示有幾多人在短時間內睇咗而去(陳官🗣️:有幾百萬人睇咗片喎;律師:嗰段係真播,唔係早前貼文);
6. D1 無干犯其他罪行

辯方引用另一宗721白衣人案,判刑三年半給法庭參考,陳官🗣️一位名不經傳的人和D1 有社會地位的人不同。 #黃錦娟大律師 急材了得,指D1 的角色與暴動行為起唔到作用,無因角色而令暴動嚴重,白衣人無因為D1 而停手,正如法官講D1 可能自視過高,D1 講嘢無人理佢。

📎個人背景
D1 呈上個人、前上司、前老師、市民的求情信,講述D1 深受父母和老師教誨,三歲定八十,不可獨善其身,願意照顧別人,遵守承諾,做學生會主席,做校方和學生溝通的橋樑,在ICAC 工作期間,有幹勁,關心市民利益,擇善固執,優秀調查員,讀書和做嘢都見到。

加入民主黨成為幹事後,成立反圍標大聯盟,當成為立法會議員後,成功為某大廈業主立案法團追討一千萬元。

在2014~2021期間,D1 捐款超過73000元給不同的教會、學校、NGO。

📎感言
D1 在2024年因初選案被判監超過6年,因為立法會公職而被拘捕和檢控不計其數,過去幾年非容易日子,但不論如何都會積極面對,就如信中所指,「雖然無人身自由,但仲有選擇自由,選擇用乜嘢態度面對困難,會燃亮內心嘅光明,會繼續讀書運動,磨練自己身心靈」。

D1 最難的不是置身牢獄,而是因為其個人選擇,令家人要與他一同面對,亦因服刑而無法照顧至親,令他深感內疚,尤其「由中二開始認識,稍後同佢結婚,成為太太嘅內子」,以及經常探望他的雙親,見到老人家萬水千山去赤柱,對於老人家相當不容易,唔知嚟緊日子仲可以嚟得幾多次,爸爸講會等佢出嚟,不知何時可以父子團聚,懇請法庭輕判,

律師指信中引用了蘇軾的詩句,更希望引述信中無提及的另一段:「往日崎嶇還記否?路長人困蹇驢嘶。」
#黃錦娟大律師 在讀出求情信尾聲時一度哽咽:「在牢獄入面仰望星空,在高牆下向遠山舉目,遙望飛鷹、白雲、青天,希望仰不愧天,無負於人。人生到處知何似,應似飛鴻踏雪泥,泥上偶然留指爪,鴻飛哪復計東西?」

陳官🗣️:「D1 文筆舒暢地寫求情信,引用詩句諺語都好,佢沒有悔意,妳同唔同意?」
律師認為,法庭量刑時應考慮D1 的罪責,事實上接受法庭的裁決,「佢當時係做佢認為應該要做嘅事」。

[11:10~11:35] 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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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出D2 相片
🔸 #李百秋大律師 為D2 求情
父母到庭支持,定罪前任職侍應,呈交咗個人和其他人的求情信,表示失去人生目標,感恩有家人支持,同意本案有更好處理方法,電光火石之間,未有仔細考慮。

律師想繼續讀出求情內容,但被陳官阻止,叫跳過部份內容。

律師同樣套用梁天琦案作考慮,案件係突發,時間短,暴力時間只有12分鐘,無預謀,行為集中在D出口,人數約100人,閘內人暴力程度低,係由白衣人引起,閘內人士武力刻制,不是無差別襲擊,無拉白衣人入閘圍毆,D2 射水只係針對閘機附近,防止襲擊。D2 的22張相顯示參與暴力較低。

本案由2021年提訊,2023年合併開審,2024年5月完成證供,2024年12月裁決,等咗五年半,請法庭考慮被告更生,有家人支持,重犯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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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出D3 相片
🔸 #陳曉妍大律師 為D3 求情
D3 在2019年入住Grant Yoho,並成為業主委員會成員,參與社區服務,案發前任職投資銀行,被捕後被解僱,更無其他銀行願意招聘。

同樣以梁天琦案例:
1. D3 係元朗區民,在現場出現係無政治目的;
2. D3 當時穿綠色上衣,無裝備;
3. 獨自在付費區用手機;
4. 無帶頭,有拉後閘內人仕;
5. 無攻擊性武器;
6. 無行為令人受傷;
7. 無預謀/計劃;
8. 規模細;
9. 閘內人仕係被動嘅一方;

同樣引用一宗區域法院721白衣人案(黃英𐎀)作量刑考慮,希望法庭D3 品格良好,服務社區,案件過咗4~5年,長時間煎熬,重犯機會低,給予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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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出D4 的15張相片
🔸#鄭凱霖大律師 為D4 求情
近年其中一位家姐因病逝世,2024年社工資格被暫停,有可能被取消,呈上太太,大仔和社區服務對象的求情信,提及D4 顧家,係孝順仔、好兒子、丈夫、爸爸,求情信有反思,一時衝動,自責,後悔。

同樣參考梁天琦案,D4 無計劃無部署,只係經過返屋企,暴力程度唔高,時間短,事件係白衣人引起。

提出參考另一宗非白衣人(何)案,以三年為量刑,D4 有正面良好品格,重犯期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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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出D5 的23張相片
🔸#周慶澎大律師 為D5 求情
採納書面陳辭,被告畢業後進修做西廚,照顧患病父親,他在2022年去世,D5 自覺因案件令父親擔心,深表後悔;呈上母親和家姐求情信。

本案唔係針對政府,無預謀,只係放工後經過,無帶領,閘內參與者只有數十人,時間短無對其他社群有大影響,D5 無案底,採納其他律師對案件嘅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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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出D6 的19張相片
🔸#黎建華大律師 為D6 求情
同意控方嘅背景報告,採納書面層陳辭,採納其他律師對案件嘅特殊性陳述。

D6 掟水樽只係分散白衣人嘅注意,行為輕微。審訊時同意大部份控方案情,節省法庭時間,接受法庭裁決,明白失去與家人團聚,有悔意,有義助內地學生,重犯唔高。

案件拖咗4~5年係事實,以白衣人黃英傑判刑三年半為案例,他有參與下集,暴力嚴重,自組武裝力量,有意圖傷人,本案相對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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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出D7 的36張相片
🔸#曾敏怡大律師 為D7 求情
採納書面求情,新增一封求情信,指D7 在2023年參與區選社區活動。

當晚22:41 白衣人在大堂襲擊一名女子,D7 由月台落去見到白衣人,因為係目擊證人,向D1 講述經過,無諗過會參與非法集結,白衣人有武器,無緣無故襲擊,行為變本加厲,引起閘內人士不當行為,令到白衣人得逞,自稱保衛家園,D7 在閘內見到白衣人挑釁,無預謀無計劃,沖昏頭腦,不能沉住氣,被告受到挑釁,係求情嘅理由,D7 唔係阻止警方執法,或者破壞設施。

D7 大部份表現冷靜、克制,反而被藍衣人襲擊,亦無還手。
終於有機會給陳官引用相片,指D7 嘗試跳爛。律師同意,指出該段時間就係被藍衣人襲擊。

同意D7 有射水,係後期激動只有一分多鐘。啲七留在現場想係好事,但結果不似預期,案件係單一事件,無重犯機會,長時間等候審訊,精神上鬱結,承諾奉公守法。

案件押後至2025年2月27日 11:00 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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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 #黃錦娟大律師 好堅強,不亢不卑哋反駁陳官,陳辭感動不少旁聽人仕。做正義嘅事點解有錯👉指鹿為馬
#區域法院第卌九庭
#陳廣池法官 #判刑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A1: 林卓廷(43) / A2: 庾(35) / A3: 陳(37) /
A4: 葉(31) / A5: 鄺(26) / A6: 尹(48) /
A7: 楊(26)
🛑林卓廷因另案服刑中;其餘六名被告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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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表示會於17:00時前會上載判刑理由,約30多頁,方便有興趣人士下載。

法官表示收到一位「代表市民」的信,特別註明為A1寫的求情信。法官認為這人似乎熟悉A1求情,但做法不當,亦會將信交予A1代表和控方。

此信提及A1在北區的貢獻。A1在721元朗的角色只是保護市民,搜集證據向警察舉報,這是鐵一般的事實,希望法官明察秋毫,判處合理的刑令,以免有旁聽市民和香港市民覺得有指鹿為馬之嫌。以及A1在面對苦難時仍有無法剝削的自由。

法官再警告不要喧嘩,例如支持A1, 7, 及其他左右被告,這是刑事法庭。若果仍然有人喧嘩,悉隨尊便,但要承擔後果。

法官表示人會善忘,故會先在判刑前重新播放所有相片,令公眾知道為何法官會重判或輕判,希望大家明白。明白大家有看法,但法官有自己的做法。由於播放需時,預計14:30後才宣讀判刑理由書的「判刑」部分❗️

判刑理由:

📌前言:

7名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辯方為被告們求情時,都有提及到他們的良好背景和品格,是次暴動較白衣人暴動的嚴重程度(例如規模、時長、對公共開支的負擔)較低、他們在暴動的參與程度和預謀程度(例如非身穿示威者裝束,沒有帶備裝備,因突發事情而留在事發現場)較低、以及案件歷史對被告

📌控方案情:(底線後加)

於2019年7月21日,香港有地方發生示威遊行和暴亂。地點包括在上環中聯辦外。

本案發生的地點是元朗港鐵站,相關時間大約是22:45時至23:03時。那時大多數身穿白色衣服的人(統稱白色衣服群組)和一群並非身穿黑色衣服的人(統稱閘内人群)在元朗站大堂對峙。

A1和助手在2243時來到元朗站大堂。A1和一些人在付費區內逗留,而那些白色衣服群組的人則在付費區外面徘徊。大家在某階段相互指罵,一時相互投擲東西,包括水樽。有部份閘内人士打開雨傘,有些則戴上黃色頭盔。大家對峙一段時間,直至在付費區內一些人在大堂兩邊使用防火水喉射向閘外白色衣服群組的人。在23:02時,部份白色衣服群組的人終於衝入付費區內追打一些閘内人士。部份閘内人士經樓梯走上港鐵月台。當時一列港鐵仍停留在軌道上,車門打開,尚未離站。部份白衣人走上港鐵月台,甚至進入車廂毆打車內人,包括A1。

7名被告不是在現場被捕,而是在2020年8月26日才在他們各自的住所被捕。

📌本案判刑:

2020年是不少人的人生轉捩點,東方之珠暗淡失色的時期。在政治狂熱的時間,黃藍對疊和社會分化對香港人有無奈的痛,對社會亦有難言的痛。

721事件涉及2宗暴動,分別涉及白衣人和非白衣人(閘內人士)的群組。當時閘內人士非只有7人,估計有過百人。雖然有部分閘內人士沒有被捕,但他們的聲援和積極參與,均因影像和視頻而曝光。

721事的「下集」令公眾以為所有非白衣人都是受害者。為了完整性和避免被錯誤引導和失焦,故在判詞再引用本案的146張照片。

處理本案刑令的難處時本案發生在社會暴力盛行的環境,但仍要考慮被告的角色和本案的特殊情況。在考慮刑令時,需要有合理依據,不能輕易重判被告。

14:30繼續…..

(繼續更新…)

不在場直播員按:纂改歷史是需要花費功夫的。不論是中国香港警察的刻意不在場,還是中国香港警察與白衣人的聯合,也要勞煩中国香港法官陳廣池很合理地無視。
#區域法院第卌九庭
#陳廣池法官 #判刑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A1: 林卓廷(43) / A2: 庾(35) / A3: 陳(37) /
A4: 葉(31) / A5: 鄺(26) / A6: 尹(48) /
A7: 楊(26)
🛑林卓廷因另案服刑中;其餘六名被告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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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前言:

7名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辯方為被告們求情時,都有提及到他們的良好背景和品格,是次暴動較白衣人暴動的嚴重程度(例如規模、時長、對公共開支的負擔)較低、他們在暴動的參與程度和預謀程度(例如非身穿示威者裝束,沒有帶備裝備,因突發事情而留在事發現場)較低、以及案件歷史對被告的影響。

📌控方案情:(底線後加)

於2019年7月21日,香港有地方發生示威遊行和暴亂。地點包括在上環中聯辦外。

本案發生的地點是元朗港鐵站,相關時間大約是22:45時至23:03時。那時大多數身穿白色衣服的人(統稱白色衣服群組)和一群並非身穿黑色衣服的人(統稱閘内人群)在元朗站大堂對峙。

A1和助手在2243時來到元朗站大堂。A1和一些人在付費區內逗留,而那些白色衣服群組的人則在付費區外面徘徊。大家在某階段相互指罵,一時相互投擲東西,包括水樽。有部份閘内人士打開雨傘,有些則戴上黃色頭盔。大家對峙一段時間,直至在付費區內一些人在大堂兩邊使用防火水喉射向閘外白色衣服群組的人。在23:02時,部份白色衣服群組的人終於衝入付費區內追打一些閘内人士。部份閘内人士經樓梯走上港鐵月台。當時一列港鐵仍停留在軌道上,車門打開,尚未離站。部份白衣人走上港鐵月台,甚至進入車廂毆打車內人,包括A1。

7名被告不是在現場被捕,而是在2020年8月26日才在他們各自的住所被捕。

📌本案判刑:

2019年是不少人的人生轉捩點,東方之珠暗淡失色的時期。政治狂熱和黃藍對疊造成的社會分化對香港人有無奈的痛,對社會亦有難言的痛。

721事件涉及2宗暴動,分別涉及白衣人和非白衣人(閘內人士)的群組。當時閘內人士非只有7人,估計有過百人。雖然有部分閘內人士沒有被捕,但他們的聲援和積極參與,均因影像和視頻而曝光。

721事的「下集」令公眾以為所有非白衣人都是受害者。為了完整性和被錯誤引導,故在判詞再引用本案的146張照片。

處理本案刑令的難處時本案發生在社會暴力盛行的環境,但仍要考慮被告的角色和本案的特殊情況。在考慮刑令時,需要有合理依據,不能輕易輕判或重判被告。

本案暴動的範圍、暴力程度、和預謀程度有別於大部份街頭暴動。本案暴動與2019年般的街頭暴動不同,並非針對及挑釁代表公權的警方,另外涉案的人士有些是從港島返回元朗,或是在元朗居住和消遣。本案暴動歷時18分鐘,但暴動的範圍有浮動性。雖然本案的暴力程度不高,但破壞社會安寧。

在考慮刑令時,不能忽略2019年的政治動盪,示威者在7月1日時在立法會大肆破壞,使香港風雨飄零,人心惶惶。

雖然辯方就延誤方面沒有怪責控方有任何惡意和不當意圖,但不爭的是案件由開至今歷時甚久,對被告及家人均有巨大影響和需承受沉重壓力。另外被告們在審訊時同意了不少案情,節省法庭時間。

📌A7的判刑:

A7在作供時曾掩飾自己在離開元朗站後曾更換和棄置黑色上衣,以及曾返回元朗站徘徊。

在案發時,A7曾射水,此舉除了是攻擊和挑釁的行為外,亦把情況惡化,某程度亦使白衣人衝擊閘內;A7亦曾戴上口罩及手套。雖然他聲稱是救治傷者,但這也可反映他與閘內人士有一定聯繫,壯大聲勢;根據照片,A7曾經伸手喊話,而且曾經企圖跨出欄杆衝向白衣人。這些可見A7是前線角色。

在不同2019年的暴動案件中,有不少被告都是身家清白,有良好的家庭背景,及不錯的前途。不過他們一子錯,卻是自己終身抱憾,害了自己,也害了家人。

A7表示這宗案件對他、家人、及友人帶來很大影響。他感謝法官明察秋毫指出本案暴動是出於偶然。他怪責自己當時留在現場。若果當時自己沒有留在現場,歷史將會大大不同。若有機會回到當時,他會叫自己盡快離去,如今已「經一事長一智」。

A7母親指A7出身在幸福家庭,彼此相處融洽。A7孝順勤奮、學業優秀、曾經路不拾遺、師長對他有正面評價。A7因為本案而大受打擊,情緒受困擾,身體狀況不佳。

A7父親指A7並非窮心極惡的人;A7的兄弟指A7有正義感和責任感,他重視家庭,關心弟弟,有愛心,曾經擔任動物義工,他因為身體問題而不能成為消防員。兄弟希望法庭能夠對A7從輕發落,讓他們能夠齊齊整整,一起食飯;A7的親友對A7有正面的評價,希望他能夠盡快從投社會發亮發光。

就A7的案情而言,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3年。進一步考慮求情後,刑令可下調至監禁2年7個月,這是A7的刑期。

📌A6的判刑:

A6的求情信指他本來沒有意圖加入暴動,他是因為受到現場氣氛的影響而陷入法網,這是他陷入難眠,他希望能夠盡快與親友團聚。A6的僱主和同事指A6有同情心,為人無私。

A6現時的容貌與案發時有很大不同。案發時,A6曾經合理化他人射水的行為,他曾經與現場人士有聯動和一致性行為。後來,A6到天水圍警署報案,當時有約50人聚集,但警署已經落閘。無論如何,本案的判刑只會針對案情,另外不爭的是A6曾經協助治理傷者。

就A6的案情而言,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2年9個月。進一步考慮求情後,刑令可下調至監禁2年4個月,這是A6的刑期。

📌A5的判刑:

A5的求情信表示他對自己的行為感到後悔,他願意承擔後果和懲罰,並作出深切反省;A5母親表示A5為人溫暖孝順,當她因為兒子上庭而感到恐懼的時候,A5會說對不起;A5父親表示A5被捕後大受打擊,希望法庭體諒其兒子,予以輕判;A5母親表示A5十分懂事,成為廚師,負起家中重任。家中是他被捕後,出現巨大變化,父親的情緒出現巨大變化,身為兒子的A5十分自責;A5的身邊人亦指A5是個好拍檔。

A5曾經四度擲物及招手,挑動雙方的情緒,是暴動的積極參與者。

就A5的案情而言,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3年。進一步考慮求情後,刑令可下調至監禁2年7個月,這是A5的刑期。

📌A4的判刑:

A4是家中的支柱,他需要照顧家人。他在長者中心工作時,為老人家帶來美好的回憶,但他因為一時衝動而失去工作;A4的妻子指他是重要的支柱,相信他的行為並非惡意,如今已經受到教訓和改過自新;A4的兒子指他對妻子及弟弟均照顧有加,他希望A4能夠盡快離開硬硬的鐵床;A4的姐姐指他試過好兒子,好父親,好丈夫,相信他已經痛定思痛;其他人亦對A4的工作態度有正面評價。

A4並非身穿黑色衣服。雖然他曾離開元朗站,但他返回閘內,因為他希望保護他人。在案發時,他曾經招手和喊叫,亦曾合理化射水的行為。

就A4的案情及特殊的個人狀況而言,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2年6個月。進一步考慮求情後,刑令可下調至監禁2年1個月,這是A4的刑期。

📌A3的判刑:

A3的求情信指自己因為未有深思熟慮而作出相關的行為而感到後悔。本案是他生活困頓,他未來亦不能從事金融業。即使他已經組織家庭,他仍然難眠,對家人感到愧疚,日後將會嚴守法規;A3的妻子指知道丈夫被捕後仍然決定付托終身,她相信丈夫是因一時衝動而犯案,日後將會互相提點,三思而後行,成為手法的市民。A3父母指兒子生於重視教育及重視品德的家庭,他們相信兒子因為對法律的認知缺乏下陷入官非,感到痛悔和折磨,期望兒子能夠回報社會。

2019年時,很多人沖昏頭腦,因成為政治狂熱者而終身抱憾,悔不當初。A3是暴動的積極參與者,雖然他的行為沒有造成任何人受傷和財物損毁,歷時也不長,但助長兩邊的紛爭,間接令到白衣人進入閘內施襲。後來,A3曾經返回元朗站義載人們離開。這是一子錯的例子。

就A3的案情而言,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3年。進一步考慮求情後,刑令可下調至監禁2年7個月,這是A3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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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場直播員按:纂改歷史是需要花費功夫的。不論是中国香港警察的刻意不在場,還是中国香港警察與白衣人的聯合,也要勞煩中国香港法官陳廣池很合理地無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