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是聲援 💢 #不是聲援 💢 #不是聲援 💢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英語聆訊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3/6]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白衣暴徒
🚹🚹白衣暴徒🚹🚹
💩鄧嘉民(43)
控罪1: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控方代表: #伍家聰大律師
辯方代表: #Boyton, David Rex
==========
[10:40] 開庭
伍大律師向法庭呈上昨日陳官要求,把影片截圖並放大的相片。陳官問為何相片起格,伍大律師表示因為相片被放大。
伍大律師再呈上昨日播放的精華片段,控方對片段的描述,陳官想確認辯方是否不爭議控方對嫌疑人的行為描述;辯方確認不爭議片段和照片的真確性或實時,但爭議嫌疑人是否被告。
因陳官在早前稱trial bundle 1 中相片唔清晰,伍大律師呈上高清版相片;陳官表示不需要,「嘥紙又嘥墨」,欲歸還予控方,最後指示把相片取代法庭版本,她的工作版本不需要。
(返回英文審訊)
陳官大致描述被告在庭上的容貌,按庭上觀察:兩邊剷青,頭髮向後梳,戴眼鏡和口罩。
--------
【辯方案情】
傳召DW1 黃穎恩(音) 女士
🔸辯方主問:(由Mr. Boyton主理)
DW1 的背景和餐廳的位置:
DW1 有家庭和小孩,是「南山軒」餐廳東主,餐廳位處英龍圍黃屋村,DW1 在地圖指出位置,和如何由元朗站經朗和路前往「南山軒」,需時約5分鐘。
餐廳的結構:
DW1 指「南山軒」由2014年起運作,2023年9月14日結業,因被新鴻基收地。於2019年時,餐廳有3層(地下當是1樓),地下可以擺放16張枱,而2樓和3樓主要是私人房間,各層有兩張大枱。DW1 指餐廳的營業時間是11:00至23:00,但由於餐廳不會鎖門,所以他們會允許熟客在23:00後留在餐廳,只須離開時關門便可。DW1 指連同自己和丈夫,共有7名員工。
DW1 與被告的關係:
DW1 認識被告,平時稱他作鄧先生,指鄧約由2017年至2019年7月21日,每個月都有3至4日和朋友到「南山軒」食晚飯,算是常客,鄧亦會在23:00後留在餐廳。鄧在721後 ,都有到「南山軒」食飯,直到餐廳結業當天,鄧有到餐廳參與結業派對。
鄧先生於7月21日至22日的作為:
於2019年7月21日,DW1 知道當晚發生暴動和暴力事件,而鄧與7至8位友人約21:00到訪餐廳,鄧與友人在餐廳3樓食飯,DW1 指鄧當時的外貌是戴眼鏡和短頭髮,每次見鄧都有戴眼鏡。不知道鄧友人的名字。
DW1 指當晚由鄧付錢,DW1 負責收錢。她與丈夫於翌日約00:30時離開餐廳,駕車回家,而當時鄧尚在餐廳3樓內。
DW1 表示她對2019年7月21日印象深刻,因為餐廳在721後生意變得慘淡。DW1 指餐廳位置聽不到地鐵站的聲音,但從村民口中得知事件。
[11:00] 🔹控方盤問:(由伍大律師主理)
餐廳的運作:
DW1 指經常有熟客在23:00後留在餐廳。餐廳只有一個出入口,樓梯亦在餐廳內。
DW1 指於2019年7月21日,餐廳有生意,當晚都有不少客人,2樓和3樓各有一檯生意,不過21:00後基本上只有2樓和3樓有客人。
DW1 的專注力:
DW1 指案發當日雖然忙,但若有客人離開餐廳,她會見到,因為餐廳只有一個門口。DW1 指她負責除廚房以外的所有工作,樓面工作有丈夫和1名員工協助,DW1 亦需要到2樓和3樓處理樓面工作。
DW1 記得鄧於翌日00:25時付款,而對上一次見鄧約在00:20時,但不記得每次招呼鄧的時間。DW1 指由21:00時至她離開餐廳時,鄧都在餐廳。
DW1 稱當她離開餐廳前,曾告訴鄧離開餐廳時要關門。DW1 當晚每隔15分鐘左右會上3樓招呼鄧,不認為每隔15分鐘是滋擾,因為招呼客人是她的責任。在2019年7月21日,DW1、丈夫和另一位侍應都會輪流到2樓和3樓招呼客人。
DW1 不同意當自己在2樓或3樓工作時,會不為意有客人離開餐廳,因為她不會背對樓梯,而且若果有人離開餐廳,必須要經過收銀處、地下、和地下大門;亦不同意自己在處理樓面工作時,會不知道樓梯有人離開,因為會感覺到,亦會認得外貌,特別是2019年7月21日,當晚沒有什麼人在樓梯上落。
鄧先生何時到訪餐廳:
DW1 指鄧先生沒有於2019年7月20、22、23日到訪餐廳,指特別記得7月21日後的數日事,因為沒有生意。
DW1 辯認被告:
DW1 於2024年8月27日決定為鄧作供。不記得鄧於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期間有否到訪餐廳。
鄧先生的髮型:
DW1 指鄧由2019年7月21日至今,髮型都沒有轉變,都是頭髮梳向後。控方呈上明報拍攝到被告的相片,和被告在2019年7月5日在入境處拍攝的相片,相中人的髮型是右邊分界,DW1 都表示不認識相中人。
主控向DW1 指出不是講真話,DW1 不同意。
DW1 的背景:
DW1 同意自己年少時有「藏有危險藥物」和俗稱「賣翻版」的定罪紀錄。
🔸辯方覆問
DW1 指自己就上述兩項定罪紀錄,沒有被判監。
律師再呈上相同相片,要求DW1 想像相中人戴上眼鏡後,會否認得,或相似庭上某人,DW1 表示都係唔認得。
證人作供完畢。
--------
最後,法官確認辯方是否不爭議嫌疑人有參與暴動。Mr. Boyton確認。Mr. Boyton 要求法庭不考慮明報拍攝到被告的相片當中的插圖,指當中的傷者與本案無關,沒有證據指有人受傷,這與第二控罪有關。控方同意不會依賴該插圖,法官接納,指721 是big incident,有人受傷,但同意本案沒有供詞指有人受傷。
【案件管理】
法庭更新指示,控方在2024年9月23日交結案陳辭,需就暴動、身份辯認(包括今日情況)和串謀三方面,在法律層面陳辭以協助法庭;辯方在9月27日交結案陳辭,10月3日10:00 開庭作口頭補充,在11月4日14:30 裁決。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2:05] 休庭。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英語聆訊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3/6]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白衣暴徒
🚹🚹白衣暴徒🚹🚹
💩鄧嘉民(43)
控罪1: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控方代表: #伍家聰大律師
辯方代表: #Boyton, David R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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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 開庭
伍大律師向法庭呈上昨日陳官要求,把影片截圖並放大的相片。陳官問為何相片起格,伍大律師表示因為相片被放大。
伍大律師再呈上昨日播放的精華片段,控方對片段的描述,陳官想確認辯方是否不爭議控方對嫌疑人的行為描述;辯方確認不爭議片段和照片的真確性或實時,但爭議嫌疑人是否被告。
因陳官在早前稱trial bundle 1 中相片唔清晰,伍大律師呈上高清版相片;陳官表示不需要,「嘥紙又嘥墨」,欲歸還予控方,最後指示把相片取代法庭版本,她的工作版本不需要。
(返回英文審訊)
陳官大致描述被告在庭上的容貌,按庭上觀察:兩邊剷青,頭髮向後梳,戴眼鏡和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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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案情】
傳召DW1 黃穎恩(音) 女士
🔸辯方主問:(由Mr. Boyton主理)
DW1 的背景和餐廳的位置:
DW1 有家庭和小孩,是「南山軒」餐廳東主,餐廳位處英龍圍黃屋村,DW1 在地圖指出位置,和如何由元朗站經朗和路前往「南山軒」,需時約5分鐘。
餐廳的結構:
DW1 指「南山軒」由2014年起運作,2023年9月14日結業,因被新鴻基收地。於2019年時,餐廳有3層(地下當是1樓),地下可以擺放16張枱,而2樓和3樓主要是私人房間,各層有兩張大枱。DW1 指餐廳的營業時間是11:00至23:00,但由於餐廳不會鎖門,所以他們會允許熟客在23:00後留在餐廳,只須離開時關門便可。DW1 指連同自己和丈夫,共有7名員工。
DW1 與被告的關係:
DW1 認識被告,平時稱他作鄧先生,指鄧約由2017年至2019年7月21日,每個月都有3至4日和朋友到「南山軒」食晚飯,算是常客,鄧亦會在23:00後留在餐廳。鄧在721後 ,都有到「南山軒」食飯,直到餐廳結業當天,鄧有到餐廳參與結業派對。
鄧先生於7月21日至22日的作為:
於2019年7月21日,DW1 知道當晚發生暴動和暴力事件,而鄧與7至8位友人約21:00到訪餐廳,鄧與友人在餐廳3樓食飯,DW1 指鄧當時的外貌是戴眼鏡和短頭髮,每次見鄧都有戴眼鏡。不知道鄧友人的名字。
DW1 指當晚由鄧付錢,DW1 負責收錢。她與丈夫於翌日約00:30時離開餐廳,駕車回家,而當時鄧尚在餐廳3樓內。
DW1 表示她對2019年7月21日印象深刻,因為餐廳在721後生意變得慘淡。DW1 指餐廳位置聽不到地鐵站的聲音,但從村民口中得知事件。
[11:00] 🔹控方盤問:(由伍大律師主理)
餐廳的運作:
DW1 指經常有熟客在23:00後留在餐廳。餐廳只有一個出入口,樓梯亦在餐廳內。
DW1 指於2019年7月21日,餐廳有生意,當晚都有不少客人,2樓和3樓各有一檯生意,不過21:00後基本上只有2樓和3樓有客人。
DW1 的專注力:
DW1 指案發當日雖然忙,但若有客人離開餐廳,她會見到,因為餐廳只有一個門口。DW1 指她負責除廚房以外的所有工作,樓面工作有丈夫和1名員工協助,DW1 亦需要到2樓和3樓處理樓面工作。
DW1 記得鄧於翌日00:25時付款,而對上一次見鄧約在00:20時,但不記得每次招呼鄧的時間。DW1 指由21:00時至她離開餐廳時,鄧都在餐廳。
DW1 稱當她離開餐廳前,曾告訴鄧離開餐廳時要關門。DW1 當晚每隔15分鐘左右會上3樓招呼鄧,不認為每隔15分鐘是滋擾,因為招呼客人是她的責任。在2019年7月21日,DW1、丈夫和另一位侍應都會輪流到2樓和3樓招呼客人。
DW1 不同意當自己在2樓或3樓工作時,會不為意有客人離開餐廳,因為她不會背對樓梯,而且若果有人離開餐廳,必須要經過收銀處、地下、和地下大門;亦不同意自己在處理樓面工作時,會不知道樓梯有人離開,因為會感覺到,亦會認得外貌,特別是2019年7月21日,當晚沒有什麼人在樓梯上落。
鄧先生何時到訪餐廳:
DW1 指鄧先生沒有於2019年7月20、22、23日到訪餐廳,指特別記得7月21日後的數日事,因為沒有生意。
DW1 辯認被告:
DW1 於2024年8月27日決定為鄧作供。不記得鄧於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期間有否到訪餐廳。
鄧先生的髮型:
DW1 指鄧由2019年7月21日至今,髮型都沒有轉變,都是頭髮梳向後。控方呈上明報拍攝到被告的相片,和被告在2019年7月5日在入境處拍攝的相片,相中人的髮型是右邊分界,DW1 都表示不認識相中人。
主控向DW1 指出不是講真話,DW1 不同意。
DW1 的背景:
DW1 同意自己年少時有「藏有危險藥物」和俗稱「賣翻版」的定罪紀錄。
🔸辯方覆問
DW1 指自己就上述兩項定罪紀錄,沒有被判監。
律師再呈上相同相片,要求DW1 想像相中人戴上眼鏡後,會否認得,或相似庭上某人,DW1 表示都係唔認得。
證人作供完畢。
--------
最後,法官確認辯方是否不爭議嫌疑人有參與暴動。Mr. Boyton確認。Mr. Boyton 要求法庭不考慮明報拍攝到被告的相片當中的插圖,指當中的傷者與本案無關,沒有證據指有人受傷,這與第二控罪有關。控方同意不會依賴該插圖,法官接納,指721 是big incident,有人受傷,但同意本案沒有供詞指有人受傷。
【案件管理】
法庭更新指示,控方在2024年9月23日交結案陳辭,需就暴動、身份辯認(包括今日情況)和串謀三方面,在法律層面陳辭以協助法庭;辯方在9月27日交結案陳辭,10月3日10:00 開庭作口頭補充,在11月4日14:30 裁決。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2:05] 休庭。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50/25]
上午進度
A1: 林卓廷(43)
A2: 庾(35) / A3: 陳(37) / A4: 葉(31)
A5: 鄺(26) / A6: 尹(48) / A7: 楊(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4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 及 #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
[10:03] 開庭
法庭收到雙方的結案陳辭,指示讀出重點。
控方重點:
📍A1
聲稱身為立法會議員和區議員,有責任處理事情,但過去幾年無關注元朗治安,選區亦唔係元朗,與公職人員態度不相符;當晚三次在Facebook發文,只係刷流量,表面上字眼係叫人安全,實質係呼籲人入元朗。聲稱監察警方行動,但只留在元朗站,無實質幫助。
A1 曾經參與遊行示威,對示威者穿深色衣物和遮陣有認知,無叫人散去,反而要求警方到場驅散,有立場幫助黑衣人對抗白衣人。
聲稱在場做調停這角色,但片段見到A1 抹黑白衣人係黑社會,被在場人士引用嚟叫喊,無盡調停責任,變成領導者,挑釁白衣人,用揚聲器協調黑衣人,指罵白衣人,令到事件升溫,如證人所講係火上加油,無考慮白衣人感受。
聲稱係留守保護市民,但睇唔到實質行動,無同白衣人討論,無顧及年青人安危。
A1 參與度高,曾經聯絡各單位人士,詢問現場情況,叫喊黑社會,處理現場證物,帶領閘內人士到F出口。指揮黑衣人,發施號令,針對白衣人,叫助手在Facebook 做直播,作用係知道A1 入咗元朗,號召其他人。
稱呼閘內人是為兄弟,加強合作,一齊聚集,唔係叫人離去,用大聲公壯大聲勢。A1 嘅行為,警方到場一定會拘捕,所以佢唔係想警方到場,係維持對峙狀態。
辯方證人黃偉賢的證供無幫助,佢不在場,他的證供從來無講白衣人係黑社會。
當晚入元朗班人係咪一無所知,或者係即興,22:43時一大班人到大堂唔離去,理由不可信不合理。
📍A2
參與程度高,站在前線,有拍手、招手、指罵、叫come on,影片見到A2 面目猙獰,聲稱表面惡,其實係好驚,靠人多增加聲勢。
A2 上咗月台,入咗車廂又走返出嚟,聲稱落樓梯救人,但影片影唔到。
721當日參加示威,穿着黑衫,與其他人共同行動,係帶領角色,掟物件,拉人企後啲,同一陣線,與其他人分工合作。
無論知唔知721 吹雞,A2 知道月台叫人換衫,仍然選擇留在閘內。
📍A3
因為去到雞地見到白衣人,被嚇親,所以去西鐵站叫人小心,但觀察時白衣人未到,點知會有事發生,除非一早知道,雞地白衣人話今晚“呢度"有事發生,正常理解只係雞地,唔會係西鐵站;A2 選擇留守,與林卓廷助手溝通,射水,挑釁,聲稱與朋友John 會合係藉口,大可以以電話溝通離開現場。
📍A4
曾經離開,後來跳閘入返,聲稱不滿白衣人的行為,同站內人對抗白衣人,接納付費區內人嘅行為,選擇留在現場,其實晒馬和打鬥都係不合法行為,另外A4 聲稱在場觀察,但無拍攝現場情況協助警方。
A4 話留低係保護其他人,影片見到佢向救護員招手,但似乎無反應;影片見到A4 有挑釁行為,聲稱有說話,但錄唔到音;A4 係社工,表示關心老人服務,只係想淡化對社會事件嘅態度。
📍A5
A5 在商場做廚師,放工經過但無離開,留低係八卦,但留咗半個鐘,話唔走係因為聽到有人講列車停駛,但無上月台睇清楚,無心離開,同A2 在前線,一定係參與,影片見到舉起食指或者中指,但都不重要,睇起都覺得係舉中指,向白衣人講粗口。
A5 稱對社會事件有認知,見到現場情況,應理解有非法集結或者暴動發生。
📍A6
在雞地遇到白衣人,攞出縮骨遮揸在手,知到會有事件發生,都唔走,去到元朗站見到女子被打;事情中有掟嘢,聲稱在F出口見到救護員,但無影片影到,雖然無射水,但企在水喉側邊,係支持。
A6 在主問時記得好多細節,但在盤問時就好多嘢都唔記得,聲稱在天水圍警署外被煙花炸中,本來話留低因為記得襲擊女子的白衣人的樣貌,被炸中後就唔記得,好奇怪。
📍A7
聲稱當晚在尖沙咀食自助餐,之後約朋友去太子打麻雀,送朋友返元朗站,在月台見到有人叫唔好著黑色衫,改在朗平站落車,因為出錯閘,就送朋友返屋企,但又唔沿路返朗平,改去元朗站,見到南邊圍有人聚集。
A7 無講有無急救知識,與女護士帶傷者入廁所,但唔係在廁所幫手,出返去挑釁,向A1 匯報有木刀和刀仔,之後在大堂兩邊走,聲稱話要等救援員,但又無叫人幫手,其實係兩邊走去支援對抗。後來在長走廊向白衣人射水。
用WhatsApp 紀錄來證明約朋友打麻雀,主問時稱23:40 到小巴站,01:15 到太子。盤問時播放影片見到A7 離開後再返回元朗站,戴住黑口罩,在凌晨仍然留在商場,有人車佢離開;A7 解釋因為無盼鐘,無睇過片,唔知留咗咁耐。
陳官:記得影到A7 攝身進入半關門的店舖,還有影到換咗衫,掉咗件衫入垃圾桶,點解控方無講。
陳官在中段還要求控方補充721的大環境,指721唔係突然爆出嚟,事前已經有人知道有事。
控方口頭補充完畢,下午到辯方。
[12:40] 休庭
==========
真播員按:
好嘔血,全面顛倒是非黑白!有無留意市民感受?
仍然好多人關心本案,座無虛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50/25]
上午進度
A1: 林卓廷(43)
A2: 庾(35) / A3: 陳(37) / A4: 葉(31)
A5: 鄺(26) / A6: 尹(48) / A7: 楊(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4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 及 #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
[10:03] 開庭
法庭收到雙方的結案陳辭,指示讀出重點。
控方重點:
📍A1
聲稱身為立法會議員和區議員,有責任處理事情,但過去幾年無關注元朗治安,選區亦唔係元朗,與公職人員態度不相符;當晚三次在Facebook發文,只係刷流量,表面上字眼係叫人安全,實質係呼籲人入元朗。聲稱監察警方行動,但只留在元朗站,無實質幫助。
A1 曾經參與遊行示威,對示威者穿深色衣物和遮陣有認知,無叫人散去,反而要求警方到場驅散,有立場幫助黑衣人對抗白衣人。
聲稱在場做調停這角色,但片段見到A1 抹黑白衣人係黑社會,被在場人士引用嚟叫喊,無盡調停責任,變成領導者,挑釁白衣人,用揚聲器協調黑衣人,指罵白衣人,令到事件升溫,如證人所講係火上加油,無考慮白衣人感受。
聲稱係留守保護市民,但睇唔到實質行動,無同白衣人討論,無顧及年青人安危。
A1 參與度高,曾經聯絡各單位人士,詢問現場情況,叫喊黑社會,處理現場證物,帶領閘內人士到F出口。指揮黑衣人,發施號令,針對白衣人,叫助手在Facebook 做直播,作用係知道A1 入咗元朗,號召其他人。
稱呼閘內人是為兄弟,加強合作,一齊聚集,唔係叫人離去,用大聲公壯大聲勢。A1 嘅行為,警方到場一定會拘捕,所以佢唔係想警方到場,係維持對峙狀態。
辯方證人黃偉賢的證供無幫助,佢不在場,他的證供從來無講白衣人係黑社會。
當晚入元朗班人係咪一無所知,或者係即興,22:43時一大班人到大堂唔離去,理由不可信不合理。
📍A2
參與程度高,站在前線,有拍手、招手、指罵、叫come on,影片見到A2 面目猙獰,聲稱表面惡,其實係好驚,靠人多增加聲勢。
A2 上咗月台,入咗車廂又走返出嚟,聲稱落樓梯救人,但影片影唔到。
721當日參加示威,穿着黑衫,與其他人共同行動,係帶領角色,掟物件,拉人企後啲,同一陣線,與其他人分工合作。
無論知唔知721 吹雞,A2 知道月台叫人換衫,仍然選擇留在閘內。
📍A3
因為去到雞地見到白衣人,被嚇親,所以去西鐵站叫人小心,但觀察時白衣人未到,點知會有事發生,除非一早知道,雞地白衣人話今晚“呢度"有事發生,正常理解只係雞地,唔會係西鐵站;A2 選擇留守,與林卓廷助手溝通,射水,挑釁,聲稱與朋友John 會合係藉口,大可以以電話溝通離開現場。
📍A4
曾經離開,後來跳閘入返,聲稱不滿白衣人的行為,同站內人對抗白衣人,接納付費區內人嘅行為,選擇留在現場,其實晒馬和打鬥都係不合法行為,另外A4 聲稱在場觀察,但無拍攝現場情況協助警方。
A4 話留低係保護其他人,影片見到佢向救護員招手,但似乎無反應;影片見到A4 有挑釁行為,聲稱有說話,但錄唔到音;A4 係社工,表示關心老人服務,只係想淡化對社會事件嘅態度。
📍A5
A5 在商場做廚師,放工經過但無離開,留低係八卦,但留咗半個鐘,話唔走係因為聽到有人講列車停駛,但無上月台睇清楚,無心離開,同A2 在前線,一定係參與,影片見到舉起食指或者中指,但都不重要,睇起都覺得係舉中指,向白衣人講粗口。
A5 稱對社會事件有認知,見到現場情況,應理解有非法集結或者暴動發生。
📍A6
在雞地遇到白衣人,攞出縮骨遮揸在手,知到會有事件發生,都唔走,去到元朗站見到女子被打;事情中有掟嘢,聲稱在F出口見到救護員,但無影片影到,雖然無射水,但企在水喉側邊,係支持。
A6 在主問時記得好多細節,但在盤問時就好多嘢都唔記得,聲稱在天水圍警署外被煙花炸中,本來話留低因為記得襲擊女子的白衣人的樣貌,被炸中後就唔記得,好奇怪。
📍A7
聲稱當晚在尖沙咀食自助餐,之後約朋友去太子打麻雀,送朋友返元朗站,在月台見到有人叫唔好著黑色衫,改在朗平站落車,因為出錯閘,就送朋友返屋企,但又唔沿路返朗平,改去元朗站,見到南邊圍有人聚集。
A7 無講有無急救知識,與女護士帶傷者入廁所,但唔係在廁所幫手,出返去挑釁,向A1 匯報有木刀和刀仔,之後在大堂兩邊走,聲稱話要等救援員,但又無叫人幫手,其實係兩邊走去支援對抗。後來在長走廊向白衣人射水。
用WhatsApp 紀錄來證明約朋友打麻雀,主問時稱23:40 到小巴站,01:15 到太子。盤問時播放影片見到A7 離開後再返回元朗站,戴住黑口罩,在凌晨仍然留在商場,有人車佢離開;A7 解釋因為無盼鐘,無睇過片,唔知留咗咁耐。
陳官:記得影到A7 攝身進入半關門的店舖,還有影到換咗衫,掉咗件衫入垃圾桶,點解控方無講。
陳官在中段還要求控方補充721的大環境,指721唔係突然爆出嚟,事前已經有人知道有事。
控方口頭補充完畢,下午到辯方。
[12:40] 休庭
==========
真播員按:
好嘔血,全面顛倒是非黑白!有無留意市民感受?
仍然好多人關心本案,座無虛席。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50/25]
下午進度
A1: 林卓廷(43)
A2: 庾(35) / A3: 陳(37) / A4: 葉(31)
A5: 鄺(26) / A6: 尹(48) / A7: 楊(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4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 及 #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
[14:33] 開庭
🔸#黃錦娟大律師 回應控方
控辯雙方對於事情係各自表述,希望法庭明白白衣人有暴動行為係唔爭議,案件發生在元朗站大堂付費區,A1 嘅立場係,黑衣人群體係搭完車返屋企嘅閘內市民,根據李欣欣(音)嘅案例,暴動有流動性有時段,上訴庭指要考慮細節行為,721 整個流程,事情有先後,被告有無意圖去元朗搞暴動?要睇整件事嘅流動,唔好定鏡,付費區好大,個別被告唔會知道整體情況。
考慮雙方嘅衣着、外貌,有好大距離,一方揸棍,一齊着白衫,差唔多同一時間到,一方無任何裝備,從而考慮閘內人士嘅行為,有無機會/基礎,一齊做自衛嘅行為。
控方指白衣人嘅暴動,唔會令到被告變成合法,控方要證明所有罪行元素,要達致毫無疑點,但被告係有合法辯解;就算法庭唔信被告嘅解釋,但影片內容嘅證供係咪暴動行為?抑或係保護自己、保護其他人、保護社會安寧。
控方指黑衣人挑釁,令白衣人無咗初衷,但白衣人日間其他嘅行為係邊個引發,雞地白衣人去咗元朗站,如果白衣人有初衷,打住呢個旗號,辯方立場係佢哋在雞地已經無咗初衷,由廚師被打一刻已經無咗。
陳官🗣️:無證據指雞地嘅白衣人和元朗站嘅白衣人係同一班人。
律師同意無直接證據,但標語一致有關連,證人A 女士在鳳攸北街和白衣人一齊行去元朗站,要戴住紅繩,證供指向有關連性,雖然唔係核心,但事情唔係咁簡單。
林卓廷未到,已經有一班白衣人揸住紙牌,行入商場行去元朗站,其中一名白衣人追打一名女子,影片見唔到女子有挑釁行為。
陳官🗣️:亦都有人無被打,唔知佢哋之前做咗乜。
睇唔到白衣人有咩原因做咁激烈嘅行為,站內嘅白衣人行為係累積嘅流程,林卓廷未到點樣帶領?去到剛知道有人受傷,跟住有白衣人到,林卓廷叫人唔好郁手,白衣人手揸嘅物品、神態,有威脅性,有壓迫性,危險即時發生,木棍都可以打死人。
陳官🗣️:當時雙方好似有默契,距離10幾個身位,就算有人打開閘口,都無人入去。
律師指呢班人要入嚟,無嘢阻止到,在23:02 衝入閘之前,期間在不同時段都有其他白衣人到場,係等緊人嚟,跟住懵良到場,佢後期到,但行到最前,揸住特別粗嘅木棍,在閘機前揮動,白衣人就開始衝入閘,白衣人有默契,閘內人士無得揀,前無去路。
陳官🗣️:有人可以施施然離開喎,阿伯阿嬸...
律師同意個別人士係嘅,林卓廷入元朗有原因,見到有人被打,地下有血跡,閘口有白衣人,大部份人士在閘內,有人留低,可能係唔敢走。
陳官🗣️:林卓廷證供講過留在西鐵站就安全!打人嘅白衣人走咗,事情已經降温。
律師指他未到西鐵站係咁講,但去到現場已經唔同,知道有人被打,隨即在閘口有白衣人,事情即刻升溫,唔係控方咁講慢慢升級,22:57:41 D出口有幾十個白衣人入嚟,其中有懵良,佢大力敲打閘機,指揮白衣人入付費區。
林卓廷無用武力或者鼓勵其他人用武力,無意圖破壞社會安寧,唔係事後睇片,指出做某樣嘢更加適宜,係睇當時情況。
控方指林卓廷Facebook號召其他人,字面非常清晰,暗示係控方揣測。事情分為好多階段:
第一階段:辯方證人黃偉賢收到消息,知道吹大雞
第二階段:當日收到訊息,決定入元朗
第三階段:去到大堂,白衣人離開咗
第四階段:白衣人到場,林卓廷叫人唔好郁手
第五階段:林卓廷叫人影住對方行為動作,目的係阻嚇
第六階段:法庭要考慮林卓廷有無與人集結,閘內人士多咗係因為有車到,市民唔敢離去,留低變成與林卓廷集結,林已經盡力減低傷害
第七階段:白衣人在閘外襲擊其他人
第八階段:懵良到場,叫人衝入閘
第九~十一階段:入閘至上樓梯
陳官🗣️:無提掟垃圾桶?
律師指檢控時段係22:43~23:03,掟垃圾桶係在23:04 之後(播出影片證明),稱唔係掟垃圾桶挑釁白衣人,係掟雜物阻止佢哋上月台。
陳官🗣️:影片見到白衣人在樓梯底徘徊,掟垃圾桶係咪激化?
律師稱要考慮佢哋係咪阻止白衣人,現場有咩選擇,呢個並唔係檢控行為。
控方指辯方誤導A女士作供,律師指播片無誤導,只係問佢認唔認到自己,控方案情指A女士因為暴動,妨礙佢乘搭港鐵返屋企,但A女士無講事實,影片見到佢同白衣人從雞地行去元朗站,在場傾偈和拍手掌,跟住離開,與案情不符。
控方指如果警察到場,見到林卓廷嘅行為都會拉佢,事實係林卓廷收到警方嘅多謝信,多謝佢舉報,拘捕咗37人,到該階段無顯示警方會拉即時拉佢。
黃偉賢收到消息,知道鄉事吹大雞,但收唔到消息話有人會入元朗搞事,證人無警方都無,警方當日有開設District Operations Room,無話唔夠警力。
林卓廷在Facebook做直播係最直接留記錄嘅方式,亦係佢慣常做法。
[16:40] A1 完成口頭補充,案件押後至明日(20/9) 10:00 繼續。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50/25]
下午進度
A1: 林卓廷(43)
A2: 庾(35) / A3: 陳(37) / A4: 葉(31)
A5: 鄺(26) / A6: 尹(48) / A7: 楊(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4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 及 #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
[14:33] 開庭
🔸#黃錦娟大律師 回應控方
控辯雙方對於事情係各自表述,希望法庭明白白衣人有暴動行為係唔爭議,案件發生在元朗站大堂付費區,A1 嘅立場係,黑衣人群體係搭完車返屋企嘅閘內市民,根據李欣欣(音)嘅案例,暴動有流動性有時段,上訴庭指要考慮細節行為,721 整個流程,事情有先後,被告有無意圖去元朗搞暴動?要睇整件事嘅流動,唔好定鏡,付費區好大,個別被告唔會知道整體情況。
考慮雙方嘅衣着、外貌,有好大距離,一方揸棍,一齊着白衫,差唔多同一時間到,一方無任何裝備,從而考慮閘內人士嘅行為,有無機會/基礎,一齊做自衛嘅行為。
控方指白衣人嘅暴動,唔會令到被告變成合法,控方要證明所有罪行元素,要達致毫無疑點,但被告係有合法辯解;就算法庭唔信被告嘅解釋,但影片內容嘅證供係咪暴動行為?抑或係保護自己、保護其他人、保護社會安寧。
控方指黑衣人挑釁,令白衣人無咗初衷,但白衣人日間其他嘅行為係邊個引發,雞地白衣人去咗元朗站,如果白衣人有初衷,打住呢個旗號,辯方立場係佢哋在雞地已經無咗初衷,由廚師被打一刻已經無咗。
陳官🗣️:無證據指雞地嘅白衣人和元朗站嘅白衣人係同一班人。
律師同意無直接證據,但標語一致有關連,證人A 女士在鳳攸北街和白衣人一齊行去元朗站,要戴住紅繩,證供指向有關連性,雖然唔係核心,但事情唔係咁簡單。
林卓廷未到,已經有一班白衣人揸住紙牌,行入商場行去元朗站,其中一名白衣人追打一名女子,影片見唔到女子有挑釁行為。
陳官🗣️:亦都有人無被打,唔知佢哋之前做咗乜。
睇唔到白衣人有咩原因做咁激烈嘅行為,站內嘅白衣人行為係累積嘅流程,林卓廷未到點樣帶領?去到剛知道有人受傷,跟住有白衣人到,林卓廷叫人唔好郁手,白衣人手揸嘅物品、神態,有威脅性,有壓迫性,危險即時發生,木棍都可以打死人。
陳官🗣️:當時雙方好似有默契,距離10幾個身位,就算有人打開閘口,都無人入去。
律師指呢班人要入嚟,無嘢阻止到,在23:02 衝入閘之前,期間在不同時段都有其他白衣人到場,係等緊人嚟,跟住懵良到場,佢後期到,但行到最前,揸住特別粗嘅木棍,在閘機前揮動,白衣人就開始衝入閘,白衣人有默契,閘內人士無得揀,前無去路。
陳官🗣️:有人可以施施然離開喎,阿伯阿嬸...
律師同意個別人士係嘅,林卓廷入元朗有原因,見到有人被打,地下有血跡,閘口有白衣人,大部份人士在閘內,有人留低,可能係唔敢走。
陳官🗣️:林卓廷證供講過留在西鐵站就安全!打人嘅白衣人走咗,事情已經降温。
律師指他未到西鐵站係咁講,但去到現場已經唔同,知道有人被打,隨即在閘口有白衣人,事情即刻升溫,唔係控方咁講慢慢升級,22:57:41 D出口有幾十個白衣人入嚟,其中有懵良,佢大力敲打閘機,指揮白衣人入付費區。
林卓廷無用武力或者鼓勵其他人用武力,無意圖破壞社會安寧,唔係事後睇片,指出做某樣嘢更加適宜,係睇當時情況。
控方指林卓廷Facebook號召其他人,字面非常清晰,暗示係控方揣測。事情分為好多階段:
第一階段:辯方證人黃偉賢收到消息,知道吹大雞
第二階段:當日收到訊息,決定入元朗
第三階段:去到大堂,白衣人離開咗
第四階段:白衣人到場,林卓廷叫人唔好郁手
第五階段:林卓廷叫人影住對方行為動作,目的係阻嚇
第六階段:法庭要考慮林卓廷有無與人集結,閘內人士多咗係因為有車到,市民唔敢離去,留低變成與林卓廷集結,林已經盡力減低傷害
第七階段:白衣人在閘外襲擊其他人
第八階段:懵良到場,叫人衝入閘
第九~十一階段:入閘至上樓梯
陳官🗣️:無提掟垃圾桶?
律師指檢控時段係22:43~23:03,掟垃圾桶係在23:04 之後(播出影片證明),稱唔係掟垃圾桶挑釁白衣人,係掟雜物阻止佢哋上月台。
陳官🗣️:影片見到白衣人在樓梯底徘徊,掟垃圾桶係咪激化?
律師稱要考慮佢哋係咪阻止白衣人,現場有咩選擇,呢個並唔係檢控行為。
控方指辯方誤導A女士作供,律師指播片無誤導,只係問佢認唔認到自己,控方案情指A女士因為暴動,妨礙佢乘搭港鐵返屋企,但A女士無講事實,影片見到佢同白衣人從雞地行去元朗站,在場傾偈和拍手掌,跟住離開,與案情不符。
控方指如果警察到場,見到林卓廷嘅行為都會拉佢,事實係林卓廷收到警方嘅多謝信,多謝佢舉報,拘捕咗37人,到該階段無顯示警方會拉即時拉佢。
黃偉賢收到消息,知道鄉事吹大雞,但收唔到消息話有人會入元朗搞事,證人無警方都無,警方當日有開設District Operations Room,無話唔夠警力。
林卓廷在Facebook做直播係最直接留記錄嘅方式,亦係佢慣常做法。
[16:40] A1 完成口頭補充,案件押後至明日(20/9) 10:00 繼續。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51/25]
A1: 林卓廷(43)
A2: 庾(35) / A3: 陳(37) / A4: 葉(31)
A5: 鄺(26) / A6: 尹(48) / A7: 楊(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4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 及 #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
餘下6人結案陳詞今日全部完成。
[內容從缺 歡迎補充]
案件押後至 12月12日 1430作裁決。
💛感謝報料💛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51/25]
A1: 林卓廷(43)
A2: 庾(35) / A3: 陳(37) / A4: 葉(31)
A5: 鄺(26) / A6: 尹(48) / A7: 楊(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4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 及 #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
餘下6人結案陳詞今日全部完成。
[內容從缺 歡迎補充]
案件押後至 12月12日 1430作裁決。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四十九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裁決
A1: 林卓廷(43)
A2: 庾(35) / A3: 陳(37) / A4: 葉(31)
A5: 鄺(26) / A6: 尹(48) / A7: 楊(26)
🛑林卓廷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 及 #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
[14:40] 開庭
裁決:
A1 罪名成立,不信納監察警方,撈政治油水
A2 罪名成立,挑釁白衣人,全程投入,不是食花生
A3 罪名成立,參與非法集結,挑釁白衣人,支持暴動群體
A4 罪名成立,不選擇離開,無制止非白衣人,不信納自衛
A5 罪名成立,無離開,掟物件,不信納辯解,壯大聲勢,積極參與者
A6 罪名成立,無協助警方/受傷女子,自圓其說,參與暴動
A7 罪名成立,證言不盡不實,提早離開尖沙嘴而去元朗,射水挑釁,明顯是參與者
案件押後至2025年1月22日 09:30 求情,2月27日 10:00 判刑。
裁決理由書
============
真播員按:嘔血,官反指辯方顛倒是非黑白,指鹿為馬。成功改寫歷史!
不在場直播員按:法官也只是受薪辦事,雖然其可在工作中尋得快樂,行公義之名,_ _ _ _ _。
(不代表本台立場)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裁決
A1: 林卓廷(43)
A2: 庾(35) / A3: 陳(37) / A4: 葉(31)
A5: 鄺(26) / A6: 尹(48) / A7: 楊(26)
🛑林卓廷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 及 #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
[14:40] 開庭
裁決:
A1 罪名成立,不信納監察警方,撈政治油水
A2 罪名成立,挑釁白衣人,全程投入,不是食花生
A3 罪名成立,參與非法集結,挑釁白衣人,支持暴動群體
A4 罪名成立,不選擇離開,無制止非白衣人,不信納自衛
A5 罪名成立,無離開,掟物件,不信納辯解,壯大聲勢,積極參與者
A6 罪名成立,無協助警方/受傷女子,自圓其說,參與暴動
A7 罪名成立,證言不盡不實,提早離開尖沙嘴而去元朗,射水挑釁,明顯是參與者
案件押後至2025年1月22日 09:30 求情,2月27日 10:00 判刑。
裁決理由書
============
真播員按:嘔血,官反指辯方顛倒是非黑白,指鹿為馬。成功改寫歷史!
不在場直播員按:法官也只是受薪辦事,雖然其可在工作中尋得快樂,行公義之名,_ _ _ _ _。
(不代表本台立場)
💢 #不是聲援 💢 #不是聲援 💢 #不是聲援 💢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白衣暴徒
🚹🚹白衣暴徒🚹🚹
💩鄧嘉民(43)
控罪1:#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傷人17
控方代表: #伍家聰大律師
辯方代表: #Boyton, David Rex
================
控方已向法庭呈交一系列文件,並準備了案例。法庭表示需時閱讀案例,包括其他721案件的判刑和暴動案的權威案例。
控方有引用程偉明案、鄧兆雄案、和王志榮案:
⁃ 控方指程偉明案涉及用藤條打人,但因案發時段較本案早,故只是作參考作用。原審法官王興偉就這案「暴動」的量刑是監禁4年6個月;「串謀傷人」的量刑是監禁2年。上訴庭拒絕被告人的刑令上訴許可申請;
⁃ 控方指鄧兆雄案的被告人參與的時間較本案被告長,帶領白衣人追趕、挑釁、威嚇、和襲擊黑衣人,但案發地點是元朗站內,與本案不同。原審法官鄧少雄就這案「暴動」的量刑是監禁7年;「串謀傷人」的量刑是監禁7年;
⁃ 控方指王志榮案中,涉及參加與本案背景相同的被告人,原審法官葉佐文就「暴動」的量刑分別是監禁4年 (吳偉南) 和5年 (鄧懷琛);「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的量刑是監禁4年和5年。上訴庭同意此刑令是合適。
控方另有引用何(42)案,這案與本案涉及的背景相同,該案的被告人參與的時間較本案被告長,以及與白衣人對峙和投擲物品,不過是屬於黑衣人。原審法官李慶年就這案的量刑是監禁3年。
法庭詢問辯方對量刑起點的看法,辯方表示很困難。法庭表示尊重同級法院法官的判決,他們亦提供了詳細的判刑理由,但只有上訴庭判決才對法庭有約束力。
法庭表明不會就檢控延誤減刑,但同意辯方的抗辯方向節省法庭時間和資源。辯方同意;法庭認為本案的暴力程度較程偉明案輕,辯方沒有補充;法庭詢問本案有沒有財產損壞,控方指有地盤燈被移走;法庭詢問本案是否沒有投擲汽油彈、掘磚、縱火等等其他暴動案相見的情況,控方同意;法庭詢問是否沒有傷者報告,控方同意。
判刑理由:
📌引言:
被告面對兩項控罪,分別為「暴動」罪和「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罪,罪行詳情指被告於 2019 年 7 月 22 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以及與他們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人。
經審訊後,被告被裁定兩項控罪均罪名成立。
📌控方案情:(內容摘自法庭線報導,本文會在內容上稍作潤飾)
白衣人與黑衣人的對峙:
本案暴動發生於 2019 年 7 月 21 日凌晨,在港鐵元朗站 J 出口附近的英龍圍。當時有不少於 20 人在英龍圍外近朗和路及元朗站聚集,大部分人身穿白衣,手持木棍、藤條。同時間,有另一批約 40 人聚集,大多數身穿黑衣,以及有一些記者。
於 2019 年 7 月 22 日 00:03 至 00:05 時,有更多白衣人加入白衣人群中。其後,有不少於 40 名的白衣人與不少於 40 名的黑衣人發生爭執,部分白衣人辱罵黑衣人,並與黑衣人發生短暫扭打。閉路電視片段和網上影片顯示被告從英龍圍方向走出來加入了白衣人一群。
於 2019 年 7 月 22 日 00:05 至 00:07 時,原本的爭執情況變得緊張,並演變成雙方暴力衝突。被告被拍到拾起工程燈扔向黑衣人一方。
其後,部分黑衣人跑向元朗站方向,被告與其他白衣人追趕黑衣人至元朗站 J 出口。當時白衣人當時手持木棍和藤條,被告被片段拍到曾取起木棍掉向黑衣人,然後手持藤條與其他白衣人在 J 出口聚集。
於 2019 年 7 月 22 日約 00:16 時,被告與白衣人襲擊 J 出口附近約 30 名黑衣人。
於 2021 年 9 月 26 日,被告被捕,並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證人 A 的證供:
證人 A 是救護員。他於 7 月 21 日 23:00 時,從廣播中得知元朗站有人受傷。於 2019 年 7 月 22 日 00:00 時,在現場看到一名男子在英龍圍被一群白衣男子包圍,並拒絕讓 A 協助該男子。
於 2019 年 7 月 22 日 00:07 時,A 前往元朗站 J 出口,看見一名白衣男子躺在地上,右手握著三呎長的硬物,A 遂與同事向該男子提供援助。在該晚。證人 A 亦曾為另外數名傷者提供援助。
證人 B 的證供:
證人 B 是律師。他於 2019 年 7 月 21 日 22:45 時前往元朗站,途中看到約 10 名正前往元朗站的白衣人手持武器及大叫。在元朗站內,B 看到有救護員守著一個房間。約 15 分鐘後,警察到達,並帶房內的人到該房間接受治療。不過,由於有人開始向警員大喊大叫,並要求警察離開,警員在受壓下離開。這時現場回復平靜。
不久後,B 目賭 J 出口發生衝突,白衣人由地面衝向 J 出口,有人遂擲雜物,雙方互相叫喊。後來,白衣人更衝上一樓。在過程中,B 曾嘗試說服白衣人停止行為,但失敗。
📌量刑考慮:
根據《公安條例》第 19 條,「暴動」罪最高刑罰是監禁 10 年,不過區域法院的權限是判監最長7年。
上訴庭在 CACC164/2018 案中闡述了「暴動」罪判刑的一般原則。上訴庭強調,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致力維護法治這核心價值。因此,法律必須確保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寧受到保障,不會被暴力衝擊,否則法治便會受損。上訴庭考慮到多宗案例之後,列舉了 12 個判刑的考慮因素:
(1) 暴動是即場突然發生,還是預先計劃的,若是後者,計劃周詳及精密的程度為何;
(2) 參與暴動人數多少;
(3) 暴動者所使用暴力的程度,包括有否使用武器,若有的話,是甚麼武器和數量;
(4) 暴動的規模,包括發生暴動的時間、所在之處、地點數目及範圍;
(5) 暴動歷時多久,包括暴動有否延長;是否經警方或其他公職人員重複警告後仍然進行;
(6) 暴動所造成的傷害:例如有否對財物造成任何損失或破壞,若有的話,其程度為何;是否有人受傷,及若有的話,傷者人數及傷勢為何;
(7) 暴動造成之威脅的嚴重性及逼近程度為何;
(8) 暴動對公眾造成滋擾的性質和程度;
(9) 暴動對社群關係的影響;
(10) 暴動對公共開支造成的負擔;
(11) 犯案者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如除自己有參與暴動外,有否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及
(12) 犯案者在暴動發生期間,有沒有干犯其他罪行。
📌本案判刑:
被告有6項案底,最近的紀錄是2009年,涉及「有意圖而傷人」罪,但因當時距今已有段長時間,故不予考慮。被告有完整家庭,為元朗原住民,任職停車場東主。被告得他人美譽,在疫情前後屢次參與社會服務,包括探訪老人家、派發飯盒和口罩等。辯方提及案發時原住民在得悉當時社會的情況後,決定守護家園,驅逐曾進入村內範圍的年青人到元朗站。
案發時當時大多數人身穿黑衣、蒙面、和帶雨傘 (與2019年的示威者衣著相近) 進入元朗和元朗村落,這並非巧合和無辜,但白衣人也準備武器和標語,有所預謀。白衣人襲擊黑衣人,無疑是「私了」,這是禁聲、引起仇恨、和霸凌的行為。白衣人理應尋求警方協助,而不是行使私刑,破壞社會安寧。
證據顯示本案涉及朗和路至元朗站的暴動,高峯時有約100人參與,歷時16分鐘,沒有傷者報告和財產損失。雖然被告沒有令人受傷,但鼓勵其他人參與暴動。
本案被告的罪責介乎鄧懷琛和吳偉南之間,兩項控罪的合適量刑起數為監禁4年6個月,考慮到被告參與多次的社會服務和採取務實的抗辯態度,下調刑令至監禁4年1個月。由於兩項控罪源於同一事件,兩罪刑令同期執行💩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en/2022/DCCC000006A_2022.docx
================
按:
截至現今,雖然有9人被判有罪和不短之刑令,但是這只能阻嚇未來的人,不能治癒受害者的創傷和彰顯公義。受害者的傷痕、內心陰影、無力、以及當時的無助和不對等,亦不是對施害者予以重刑和建立安穩美好的社會就能彌補。
於2025年1月13日,謝沈智慧法官將會處理3名白衣人的案件,其中1人不認罪受審 (預計需時10日),餘下2名白衣人則認罪。於2025年2月12日,終審法院將會處理律政司就林議員721廉署調查案的上訴。於2025年2月27日,陳廣池法官將會處理7名非白衣人案件之判刑。
事隔逾5年,不代表事件已成過眼雲煙,時間亦非避開這件事的藉口。隨時間過去,不同人對事件的詮釋更與公眾所理解和從媒體看到的不同。暫且不論誰是誰非,不爭的是完整的真相尚未公諸於世。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白衣暴徒
🚹🚹白衣暴徒🚹🚹
💩鄧嘉民(43)
控罪1:#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傷人17
控方代表: #伍家聰大律師
辯方代表: #Boyton, David Rex
================
控方已向法庭呈交一系列文件,並準備了案例。法庭表示需時閱讀案例,包括其他721案件的判刑和暴動案的權威案例。
控方有引用程偉明案、鄧兆雄案、和王志榮案:
⁃ 控方指程偉明案涉及用藤條打人,但因案發時段較本案早,故只是作參考作用。原審法官王興偉就這案「暴動」的量刑是監禁4年6個月;「串謀傷人」的量刑是監禁2年。上訴庭拒絕被告人的刑令上訴許可申請;
⁃ 控方指鄧兆雄案的被告人參與的時間較本案被告長,帶領白衣人追趕、挑釁、威嚇、和襲擊黑衣人,但案發地點是元朗站內,與本案不同。原審法官鄧少雄就這案「暴動」的量刑是監禁7年;「串謀傷人」的量刑是監禁7年;
⁃ 控方指王志榮案中,涉及參加與本案背景相同的被告人,原審法官葉佐文就「暴動」的量刑分別是監禁4年 (吳偉南) 和5年 (鄧懷琛);「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的量刑是監禁4年和5年。上訴庭同意此刑令是合適。
控方另有引用何(42)案,這案與本案涉及的背景相同,該案的被告人參與的時間較本案被告長,以及與白衣人對峙和投擲物品,不過是屬於黑衣人。原審法官李慶年就這案的量刑是監禁3年。
法庭詢問辯方對量刑起點的看法,辯方表示很困難。法庭表示尊重同級法院法官的判決,他們亦提供了詳細的判刑理由,但只有上訴庭判決才對法庭有約束力。
法庭表明不會就檢控延誤減刑,但同意辯方的抗辯方向節省法庭時間和資源。辯方同意;法庭認為本案的暴力程度較程偉明案輕,辯方沒有補充;法庭詢問本案有沒有財產損壞,控方指有地盤燈被移走;法庭詢問本案是否沒有投擲汽油彈、掘磚、縱火等等其他暴動案相見的情況,控方同意;法庭詢問是否沒有傷者報告,控方同意。
判刑理由:
📌引言:
被告面對兩項控罪,分別為「暴動」罪和「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罪,罪行詳情指被告於 2019 年 7 月 22 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以及與他們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人。
經審訊後,被告被裁定兩項控罪均罪名成立。
📌控方案情:(內容摘自法庭線報導,本文會在內容上稍作潤飾)
白衣人與黑衣人的對峙:
本案暴動發生於 2019 年 7 月 21 日凌晨,在港鐵元朗站 J 出口附近的英龍圍。當時有不少於 20 人在英龍圍外近朗和路及元朗站聚集,大部分人身穿白衣,手持木棍、藤條。同時間,有另一批約 40 人聚集,大多數身穿黑衣,以及有一些記者。
於 2019 年 7 月 22 日 00:03 至 00:05 時,有更多白衣人加入白衣人群中。其後,有不少於 40 名的白衣人與不少於 40 名的黑衣人發生爭執,部分白衣人辱罵黑衣人,並與黑衣人發生短暫扭打。閉路電視片段和網上影片顯示被告從英龍圍方向走出來加入了白衣人一群。
於 2019 年 7 月 22 日 00:05 至 00:07 時,原本的爭執情況變得緊張,並演變成雙方暴力衝突。被告被拍到拾起工程燈扔向黑衣人一方。
其後,部分黑衣人跑向元朗站方向,被告與其他白衣人追趕黑衣人至元朗站 J 出口。當時白衣人當時手持木棍和藤條,被告被片段拍到曾取起木棍掉向黑衣人,然後手持藤條與其他白衣人在 J 出口聚集。
於 2019 年 7 月 22 日約 00:16 時,被告與白衣人襲擊 J 出口附近約 30 名黑衣人。
於 2021 年 9 月 26 日,被告被捕,並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證人 A 的證供:
證人 A 是救護員。他於 7 月 21 日 23:00 時,從廣播中得知元朗站有人受傷。於 2019 年 7 月 22 日 00:00 時,在現場看到一名男子在英龍圍被一群白衣男子包圍,並拒絕讓 A 協助該男子。
於 2019 年 7 月 22 日 00:07 時,A 前往元朗站 J 出口,看見一名白衣男子躺在地上,右手握著三呎長的硬物,A 遂與同事向該男子提供援助。在該晚。證人 A 亦曾為另外數名傷者提供援助。
證人 B 的證供:
證人 B 是律師。他於 2019 年 7 月 21 日 22:45 時前往元朗站,途中看到約 10 名正前往元朗站的白衣人手持武器及大叫。在元朗站內,B 看到有救護員守著一個房間。約 15 分鐘後,警察到達,並帶房內的人到該房間接受治療。不過,由於有人開始向警員大喊大叫,並要求警察離開,警員在受壓下離開。這時現場回復平靜。
不久後,B 目賭 J 出口發生衝突,白衣人由地面衝向 J 出口,有人遂擲雜物,雙方互相叫喊。後來,白衣人更衝上一樓。在過程中,B 曾嘗試說服白衣人停止行為,但失敗。
📌量刑考慮:
根據《公安條例》第 19 條,「暴動」罪最高刑罰是監禁 10 年,不過區域法院的權限是判監最長7年。
上訴庭在 CACC164/2018 案中闡述了「暴動」罪判刑的一般原則。上訴庭強調,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致力維護法治這核心價值。因此,法律必須確保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寧受到保障,不會被暴力衝擊,否則法治便會受損。上訴庭考慮到多宗案例之後,列舉了 12 個判刑的考慮因素:
(1) 暴動是即場突然發生,還是預先計劃的,若是後者,計劃周詳及精密的程度為何;
(2) 參與暴動人數多少;
(3) 暴動者所使用暴力的程度,包括有否使用武器,若有的話,是甚麼武器和數量;
(4) 暴動的規模,包括發生暴動的時間、所在之處、地點數目及範圍;
(5) 暴動歷時多久,包括暴動有否延長;是否經警方或其他公職人員重複警告後仍然進行;
(6) 暴動所造成的傷害:例如有否對財物造成任何損失或破壞,若有的話,其程度為何;是否有人受傷,及若有的話,傷者人數及傷勢為何;
(7) 暴動造成之威脅的嚴重性及逼近程度為何;
(8) 暴動對公眾造成滋擾的性質和程度;
(9) 暴動對社群關係的影響;
(10) 暴動對公共開支造成的負擔;
(11) 犯案者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如除自己有參與暴動外,有否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及
(12) 犯案者在暴動發生期間,有沒有干犯其他罪行。
📌本案判刑:
被告有6項案底,最近的紀錄是2009年,涉及「有意圖而傷人」罪,但因當時距今已有段長時間,故不予考慮。被告有完整家庭,為元朗原住民,任職停車場東主。被告得他人美譽,在疫情前後屢次參與社會服務,包括探訪老人家、派發飯盒和口罩等。辯方提及案發時原住民在得悉當時社會的情況後,決定守護家園,驅逐曾進入村內範圍的年青人到元朗站。
案發時當時大多數人身穿黑衣、蒙面、和帶雨傘 (與2019年的示威者衣著相近) 進入元朗和元朗村落,這並非巧合和無辜,但白衣人也準備武器和標語,有所預謀。白衣人襲擊黑衣人,無疑是「私了」,這是禁聲、引起仇恨、和霸凌的行為。白衣人理應尋求警方協助,而不是行使私刑,破壞社會安寧。
證據顯示本案涉及朗和路至元朗站的暴動,高峯時有約100人參與,歷時16分鐘,沒有傷者報告和財產損失。雖然被告沒有令人受傷,但鼓勵其他人參與暴動。
本案被告的罪責介乎鄧懷琛和吳偉南之間,兩項控罪的合適量刑起數為監禁4年6個月,考慮到被告參與多次的社會服務和採取務實的抗辯態度,下調刑令至監禁4年1個月。由於兩項控罪源於同一事件,兩罪刑令同期執行💩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en/2022/DCCC000006A_202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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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截至現今,雖然有9人被判有罪和不短之刑令,但是這只能阻嚇未來的人,不能治癒受害者的創傷和彰顯公義。受害者的傷痕、內心陰影、無力、以及當時的無助和不對等,亦不是對施害者予以重刑和建立安穩美好的社會就能彌補。
於2025年1月13日,謝沈智慧法官將會處理3名白衣人的案件,其中1人不認罪受審 (預計需時10日),餘下2名白衣人則認罪。於2025年2月12日,終審法院將會處理律政司就林議員721廉署調查案的上訴。於2025年2月27日,陳廣池法官將會處理7名非白衣人案件之判刑。
事隔逾5年,不代表事件已成過眼雲煙,時間亦非避開這件事的藉口。隨時間過去,不同人對事件的詮釋更與公眾所理解和從媒體看到的不同。暫且不論誰是誰非,不爭的是完整的真相尚未公諸於世。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求情
A1: 林卓廷(43)
A2: 庾(35) / A3: 陳(37) / A4: 葉(31)
A5: 鄺(26) / A6: 尹(48) / A7: 楊(26)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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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9] 開庭
法庭收到辯方呈交書面陳辭,陳官已經睇咗,著辯方只需作補充或讀出重點。
陳官表示本案特別情況,100頁嘅裁決書仔細哋作出陳述,用前無古人嘅做法,附加咗146張相,本希望用QR code,但做唔到,目的係視覺上相片客觀性,解釋點解法官有咁睇法,支持文字裁決;唔係干擾任何人嘅報導,但留意到好少報導相片,又只集中報導下集情況。為使公平,在被告做求情前,法庭會先播出裁決書中的相片,再次顯示現場環境,作務實求情。
播出元朗站上下層立體圖,有關D1 的16張相。
🔸#黃錦娟大律師 為D1 求情
📎案情
書面陳辭羅列法庭嘅觀點,提到閘內人仕係被動,暴動時間短暫(22:45~23:03),D1 的行為與閘內人仕有關連性,所以要負責。辯方要表達嘅係:
1. 案件無預謀,D1 入元朗目的係收集證據;
2. D1 影相嘅時間係 22:45~22:52;
3. D1 有聯絡警民關係科,法庭認為唔係報警,D1 希望警方盡快行動;警方曾經多謝D1 舉報本案,盡市民責任;
4. 在關鍵時間,D1 嘗試化解衝突、調停阻止襲擊、降温、和阻止白衣人入閘;
5. 在整個暴動期間,D1 無作出襲擊,在開始影相一刻,未知事情會急轉直下;
6. 在月台時段,D1 有保護其他人,其後受傷,雖然出咗控罰時段,希望法庭作整體考量
📎暴動原素
引用梁天琦案例,暴動案件考慮的因素:
1. 案件唔係預謀,只係偶然(陳官🗣️:聚集係偶然,但積積吓就唔係偶然);
2. 案件特殊,與理大或彌敦道暴動不同,暴動程度好輕微,無證供顯示閘內人仕令其他人受傷;
3. 暴動範圍細小,時間短暫(18分鐘),D1 唔係整段時間參與;
4. 白衣人暴動持續,越嚟越多人,手持武器,大部份閘內人仕無裝備無武器;
5. D1 參與程度低,唔係主導,事情發展始料不及,法庭指D1 身份有磁石效應,貼文在早前發出,無資料顯示有幾多人在短時間內睇咗而去(陳官🗣️:有幾百萬人睇咗片喎;律師:嗰段係真播,唔係早前貼文);
6. D1 無干犯其他罪行
辯方引用另一宗721白衣人案,判刑三年半給法庭參考,陳官🗣️一位名不經傳的人和D1 有社會地位的人不同。 #黃錦娟大律師 急材了得,指D1 的角色與暴動行為起唔到作用,無因角色而令暴動嚴重,白衣人無因為D1 而停手,正如法官講D1 可能自視過高,D1 講嘢無人理佢。
📎個人背景
D1 呈上個人、前上司、前老師、市民的求情信,講述D1 深受父母和老師教誨,三歲定八十,不可獨善其身,願意照顧別人,遵守承諾,做學生會主席,做校方和學生溝通的橋樑,在ICAC 工作期間,有幹勁,關心市民利益,擇善固執,優秀調查員,讀書和做嘢都見到。
加入民主黨成為幹事後,成立反圍標大聯盟,當成為立法會議員後,成功為某大廈業主立案法團追討一千萬元。
在2014~2021期間,D1 捐款超過73000元給不同的教會、學校、NGO。
📎感言
D1 在2024年因初選案被判監超過6年,因為立法會公職而被拘捕和檢控不計其數,過去幾年非容易日子,但不論如何都會積極面對,就如信中所指,「雖然無人身自由,但仲有選擇自由,選擇用乜嘢態度面對困難,會燃亮內心嘅光明,會繼續讀書運動,磨練自己身心靈」。
D1 最難的不是置身牢獄,而是因為其個人選擇,令家人要與他一同面對,亦因服刑而無法照顧至親,令他深感內疚,尤其「由中二開始認識,稍後同佢結婚,成為太太嘅內子」,以及經常探望他的雙親,見到老人家萬水千山去赤柱,對於老人家相當不容易,唔知嚟緊日子仲可以嚟得幾多次,爸爸講會等佢出嚟,不知何時可以父子團聚,懇請法庭輕判,
律師指信中引用了蘇軾的詩句,更希望引述信中無提及的另一段:「往日崎嶇還記否?路長人困蹇驢嘶。」
#黃錦娟大律師 在讀出求情信尾聲時一度哽咽:「在牢獄入面仰望星空,在高牆下向遠山舉目,遙望飛鷹、白雲、青天,希望仰不愧天,無負於人。人生到處知何似,應似飛鴻踏雪泥,泥上偶然留指爪,鴻飛哪復計東西?」
陳官🗣️:「D1 文筆舒暢地寫求情信,引用詩句諺語都好,佢沒有悔意,妳同唔同意?」
律師認為,法庭量刑時應考慮D1 的罪責,事實上接受法庭的裁決,「佢當時係做佢認為應該要做嘅事」。
[11:10~11:35] 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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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出D2 相片
🔸 #李百秋大律師 為D2 求情
父母到庭支持,定罪前任職侍應,呈交咗個人和其他人的求情信,表示失去人生目標,感恩有家人支持,同意本案有更好處理方法,電光火石之間,未有仔細考慮。
律師想繼續讀出求情內容,但被陳官阻止,叫跳過部份內容。
律師同樣套用梁天琦案作考慮,案件係突發,時間短,暴力時間只有12分鐘,無預謀,行為集中在D出口,人數約100人,閘內人暴力程度低,係由白衣人引起,閘內人士武力刻制,不是無差別襲擊,無拉白衣人入閘圍毆,D2 射水只係針對閘機附近,防止襲擊。D2 的22張相顯示參與暴力較低。
本案由2021年提訊,2023年合併開審,2024年5月完成證供,2024年12月裁決,等咗五年半,請法庭考慮被告更生,有家人支持,重犯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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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出D3 相片
🔸 #陳曉妍大律師 為D3 求情
D3 在2019年入住Grant Yoho,並成為業主委員會成員,參與社區服務,案發前任職投資銀行,被捕後被解僱,更無其他銀行願意招聘。
同樣以梁天琦案例:
1. D3 係元朗區民,在現場出現係無政治目的;
2. D3 當時穿綠色上衣,無裝備;
3. 獨自在付費區用手機;
4. 無帶頭,有拉後閘內人仕;
5. 無攻擊性武器;
6. 無行為令人受傷;
7. 無預謀/計劃;
8. 規模細;
9. 閘內人仕係被動嘅一方;
同樣引用一宗區域法院721白衣人案(黃英𐎀)作量刑考慮,希望法庭D3 品格良好,服務社區,案件過咗4~5年,長時間煎熬,重犯機會低,給予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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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出D4 的15張相片
🔸#鄭凱霖大律師 為D4 求情
近年其中一位家姐因病逝世,2024年社工資格被暫停,有可能被取消,呈上太太,大仔和社區服務對象的求情信,提及D4 顧家,係孝順仔、好兒子、丈夫、爸爸,求情信有反思,一時衝動,自責,後悔。
同樣參考梁天琦案,D4 無計劃無部署,只係經過返屋企,暴力程度唔高,時間短,事件係白衣人引起。
提出參考另一宗非白衣人(何)案,以三年為量刑,D4 有正面良好品格,重犯期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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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出D5 的23張相片
🔸#周慶澎大律師 為D5 求情
採納書面陳辭,被告畢業後進修做西廚,照顧患病父親,他在2022年去世,D5 自覺因案件令父親擔心,深表後悔;呈上母親和家姐求情信。
本案唔係針對政府,無預謀,只係放工後經過,無帶領,閘內參與者只有數十人,時間短無對其他社群有大影響,D5 無案底,採納其他律師對案件嘅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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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出D6 的19張相片
🔸#黎建華大律師 為D6 求情
同意控方嘅背景報告,採納書面層陳辭,採納其他律師對案件嘅特殊性陳述。
D6 掟水樽只係分散白衣人嘅注意,行為輕微。審訊時同意大部份控方案情,節省法庭時間,接受法庭裁決,明白失去與家人團聚,有悔意,有義助內地學生,重犯唔高。
案件拖咗4~5年係事實,以白衣人黃英傑判刑三年半為案例,他有參與下集,暴力嚴重,自組武裝力量,有意圖傷人,本案相對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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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出D7 的36張相片
🔸#曾敏怡大律師 為D7 求情
採納書面求情,新增一封求情信,指D7 在2023年參與區選社區活動。
當晚22:41 白衣人在大堂襲擊一名女子,D7 由月台落去見到白衣人,因為係目擊證人,向D1 講述經過,無諗過會參與非法集結,白衣人有武器,無緣無故襲擊,行為變本加厲,引起閘內人士不當行為,令到白衣人得逞,自稱保衛家園,D7 在閘內見到白衣人挑釁,無預謀無計劃,沖昏頭腦,不能沉住氣,被告受到挑釁,係求情嘅理由,D7 唔係阻止警方執法,或者破壞設施。
D7 大部份表現冷靜、克制,反而被藍衣人襲擊,亦無還手。
終於有機會給陳官引用相片,指D7 嘗試跳爛。律師同意,指出該段時間就係被藍衣人襲擊。
同意D7 有射水,係後期激動只有一分多鐘。啲七留在現場想係好事,但結果不似預期,案件係單一事件,無重犯機會,長時間等候審訊,精神上鬱結,承諾奉公守法。
案件押後至2025年2月27日 11:00 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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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 #黃錦娟大律師 好堅強,不亢不卑哋反駁陳官,陳辭感動不少旁聽人仕。做正義嘅事點解有錯👉指鹿為馬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求情
A1: 林卓廷(43)
A2: 庾(35) / A3: 陳(37) / A4: 葉(31)
A5: 鄺(26) / A6: 尹(48) / A7: 楊(26)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
[09:39] 開庭
法庭收到辯方呈交書面陳辭,陳官已經睇咗,著辯方只需作補充或讀出重點。
陳官表示本案特別情況,100頁嘅裁決書仔細哋作出陳述,用前無古人嘅做法,附加咗146張相,本希望用QR code,但做唔到,目的係視覺上相片客觀性,解釋點解法官有咁睇法,支持文字裁決;唔係干擾任何人嘅報導,但留意到好少報導相片,又只集中報導下集情況。為使公平,在被告做求情前,法庭會先播出裁決書中的相片,再次顯示現場環境,作務實求情。
播出元朗站上下層立體圖,有關D1 的16張相。
🔸#黃錦娟大律師 為D1 求情
📎案情
書面陳辭羅列法庭嘅觀點,提到閘內人仕係被動,暴動時間短暫(22:45~23:03),D1 的行為與閘內人仕有關連性,所以要負責。辯方要表達嘅係:
1. 案件無預謀,D1 入元朗目的係收集證據;
2. D1 影相嘅時間係 22:45~22:52;
3. D1 有聯絡警民關係科,法庭認為唔係報警,D1 希望警方盡快行動;警方曾經多謝D1 舉報本案,盡市民責任;
4. 在關鍵時間,D1 嘗試化解衝突、調停阻止襲擊、降温、和阻止白衣人入閘;
5. 在整個暴動期間,D1 無作出襲擊,在開始影相一刻,未知事情會急轉直下;
6. 在月台時段,D1 有保護其他人,其後受傷,雖然出咗控罰時段,希望法庭作整體考量
📎暴動原素
引用梁天琦案例,暴動案件考慮的因素:
1. 案件唔係預謀,只係偶然(陳官🗣️:聚集係偶然,但積積吓就唔係偶然);
2. 案件特殊,與理大或彌敦道暴動不同,暴動程度好輕微,無證供顯示閘內人仕令其他人受傷;
3. 暴動範圍細小,時間短暫(18分鐘),D1 唔係整段時間參與;
4. 白衣人暴動持續,越嚟越多人,手持武器,大部份閘內人仕無裝備無武器;
5. D1 參與程度低,唔係主導,事情發展始料不及,法庭指D1 身份有磁石效應,貼文在早前發出,無資料顯示有幾多人在短時間內睇咗而去(陳官🗣️:有幾百萬人睇咗片喎;律師:嗰段係真播,唔係早前貼文);
6. D1 無干犯其他罪行
辯方引用另一宗721白衣人案,判刑三年半給法庭參考,陳官🗣️一位名不經傳的人和D1 有社會地位的人不同。 #黃錦娟大律師 急材了得,指D1 的角色與暴動行為起唔到作用,無因角色而令暴動嚴重,白衣人無因為D1 而停手,正如法官講D1 可能自視過高,D1 講嘢無人理佢。
📎個人背景
D1 呈上個人、前上司、前老師、市民的求情信,講述D1 深受父母和老師教誨,三歲定八十,不可獨善其身,願意照顧別人,遵守承諾,做學生會主席,做校方和學生溝通的橋樑,在ICAC 工作期間,有幹勁,關心市民利益,擇善固執,優秀調查員,讀書和做嘢都見到。
加入民主黨成為幹事後,成立反圍標大聯盟,當成為立法會議員後,成功為某大廈業主立案法團追討一千萬元。
在2014~2021期間,D1 捐款超過73000元給不同的教會、學校、NGO。
📎感言
D1 在2024年因初選案被判監超過6年,因為立法會公職而被拘捕和檢控不計其數,過去幾年非容易日子,但不論如何都會積極面對,就如信中所指,「雖然無人身自由,但仲有選擇自由,選擇用乜嘢態度面對困難,會燃亮內心嘅光明,會繼續讀書運動,磨練自己身心靈」。
D1 最難的不是置身牢獄,而是因為其個人選擇,令家人要與他一同面對,亦因服刑而無法照顧至親,令他深感內疚,尤其「由中二開始認識,稍後同佢結婚,成為太太嘅內子」,以及經常探望他的雙親,見到老人家萬水千山去赤柱,對於老人家相當不容易,唔知嚟緊日子仲可以嚟得幾多次,爸爸講會等佢出嚟,不知何時可以父子團聚,懇請法庭輕判,
律師指信中引用了蘇軾的詩句,更希望引述信中無提及的另一段:「往日崎嶇還記否?路長人困蹇驢嘶。」
#黃錦娟大律師 在讀出求情信尾聲時一度哽咽:「在牢獄入面仰望星空,在高牆下向遠山舉目,遙望飛鷹、白雲、青天,希望仰不愧天,無負於人。人生到處知何似,應似飛鴻踏雪泥,泥上偶然留指爪,鴻飛哪復計東西?」
陳官🗣️:「D1 文筆舒暢地寫求情信,引用詩句諺語都好,佢沒有悔意,妳同唔同意?」
律師認為,法庭量刑時應考慮D1 的罪責,事實上接受法庭的裁決,「佢當時係做佢認為應該要做嘅事」。
[11:10~11:35] 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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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出D2 相片
🔸 #李百秋大律師 為D2 求情
父母到庭支持,定罪前任職侍應,呈交咗個人和其他人的求情信,表示失去人生目標,感恩有家人支持,同意本案有更好處理方法,電光火石之間,未有仔細考慮。
律師想繼續讀出求情內容,但被陳官阻止,叫跳過部份內容。
律師同樣套用梁天琦案作考慮,案件係突發,時間短,暴力時間只有12分鐘,無預謀,行為集中在D出口,人數約100人,閘內人暴力程度低,係由白衣人引起,閘內人士武力刻制,不是無差別襲擊,無拉白衣人入閘圍毆,D2 射水只係針對閘機附近,防止襲擊。D2 的22張相顯示參與暴力較低。
本案由2021年提訊,2023年合併開審,2024年5月完成證供,2024年12月裁決,等咗五年半,請法庭考慮被告更生,有家人支持,重犯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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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出D3 相片
🔸 #陳曉妍大律師 為D3 求情
D3 在2019年入住Grant Yoho,並成為業主委員會成員,參與社區服務,案發前任職投資銀行,被捕後被解僱,更無其他銀行願意招聘。
同樣以梁天琦案例:
1. D3 係元朗區民,在現場出現係無政治目的;
2. D3 當時穿綠色上衣,無裝備;
3. 獨自在付費區用手機;
4. 無帶頭,有拉後閘內人仕;
5. 無攻擊性武器;
6. 無行為令人受傷;
7. 無預謀/計劃;
8. 規模細;
9. 閘內人仕係被動嘅一方;
同樣引用一宗區域法院721白衣人案(黃英𐎀)作量刑考慮,希望法庭D3 品格良好,服務社區,案件過咗4~5年,長時間煎熬,重犯機會低,給予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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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出D4 的15張相片
🔸#鄭凱霖大律師 為D4 求情
近年其中一位家姐因病逝世,2024年社工資格被暫停,有可能被取消,呈上太太,大仔和社區服務對象的求情信,提及D4 顧家,係孝順仔、好兒子、丈夫、爸爸,求情信有反思,一時衝動,自責,後悔。
同樣參考梁天琦案,D4 無計劃無部署,只係經過返屋企,暴力程度唔高,時間短,事件係白衣人引起。
提出參考另一宗非白衣人(何)案,以三年為量刑,D4 有正面良好品格,重犯期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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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出D5 的23張相片
🔸#周慶澎大律師 為D5 求情
採納書面陳辭,被告畢業後進修做西廚,照顧患病父親,他在2022年去世,D5 自覺因案件令父親擔心,深表後悔;呈上母親和家姐求情信。
本案唔係針對政府,無預謀,只係放工後經過,無帶領,閘內參與者只有數十人,時間短無對其他社群有大影響,D5 無案底,採納其他律師對案件嘅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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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出D6 的19張相片
🔸#黎建華大律師 為D6 求情
同意控方嘅背景報告,採納書面層陳辭,採納其他律師對案件嘅特殊性陳述。
D6 掟水樽只係分散白衣人嘅注意,行為輕微。審訊時同意大部份控方案情,節省法庭時間,接受法庭裁決,明白失去與家人團聚,有悔意,有義助內地學生,重犯唔高。
案件拖咗4~5年係事實,以白衣人黃英傑判刑三年半為案例,他有參與下集,暴力嚴重,自組武裝力量,有意圖傷人,本案相對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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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出D7 的36張相片
🔸#曾敏怡大律師 為D7 求情
採納書面求情,新增一封求情信,指D7 在2023年參與區選社區活動。
當晚22:41 白衣人在大堂襲擊一名女子,D7 由月台落去見到白衣人,因為係目擊證人,向D1 講述經過,無諗過會參與非法集結,白衣人有武器,無緣無故襲擊,行為變本加厲,引起閘內人士不當行為,令到白衣人得逞,自稱保衛家園,D7 在閘內見到白衣人挑釁,無預謀無計劃,沖昏頭腦,不能沉住氣,被告受到挑釁,係求情嘅理由,D7 唔係阻止警方執法,或者破壞設施。
D7 大部份表現冷靜、克制,反而被藍衣人襲擊,亦無還手。
終於有機會給陳官引用相片,指D7 嘗試跳爛。律師同意,指出該段時間就係被藍衣人襲擊。
同意D7 有射水,係後期激動只有一分多鐘。啲七留在現場想係好事,但結果不似預期,案件係單一事件,無重犯機會,長時間等候審訊,精神上鬱結,承諾奉公守法。
案件押後至2025年2月27日 11:00 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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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 #黃錦娟大律師 好堅強,不亢不卑哋反駁陳官,陳辭感動不少旁聽人仕。做正義嘅事點解有錯👉指鹿為馬
#區域法院第卌九庭
#陳廣池法官 #判刑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A1: 林卓廷(43) / A2: 庾(35) / A3: 陳(37) /
A4: 葉(31) / A5: 鄺(26) / A6: 尹(48) /
A7: 楊(26)
🛑林卓廷因另案服刑中;其餘六名被告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
法官表示會於17:00時前會上載判刑理由,約30多頁,方便有興趣人士下載。
法官表示收到一位「代表市民」的信,特別註明為A1寫的求情信。法官認為這人似乎熟悉A1求情,但做法不當,亦會將信交予A1代表和控方。
此信提及A1在北區的貢獻。A1在721元朗的角色只是保護市民,搜集證據向警察舉報,這是鐵一般的事實,希望法官明察秋毫,判處合理的刑令,以免有旁聽市民和香港市民覺得有指鹿為馬之嫌。以及A1在面對苦難時仍有無法剝削的自由。
法官再警告不要喧嘩,例如支持A1, 7, 及其他左右被告,這是刑事法庭。若果仍然有人喧嘩,悉隨尊便,但要承擔後果。
法官表示人會善忘,故會先在判刑前重新播放所有相片,令公眾知道為何法官會重判或輕判,希望大家明白。明白大家有看法,但法官有自己的做法。由於播放需時,故預計14:30後才宣讀判刑理由書的「判刑」部分❗️
判刑理由:
📌前言:
7名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辯方為被告們求情時,都有提及到他們的良好背景和品格,是次暴動較白衣人暴動的嚴重程度(例如規模、時長、對公共開支的負擔)較低、他們在暴動的參與程度和預謀程度(例如非身穿示威者裝束,沒有帶備裝備,因突發事情而留在事發現場)較低、以及案件歷史對被告
📌控方案情:(底線後加)
於2019年7月21日,香港有地方發生示威遊行和暴亂。地點包括在上環中聯辦外。
本案發生的地點是元朗港鐵站,相關時間大約是22:45時至23:03時。那時大多數身穿白色衣服的人(統稱白色衣服群組)和一群並非身穿黑色衣服的人(統稱閘内人群)在元朗站大堂對峙。
A1和助手在2243時來到元朗站大堂。A1和一些人在付費區內逗留,而那些白色衣服群組的人則在付費區外面徘徊。大家在某階段相互指罵,一時相互投擲東西,包括水樽。有部份閘内人士打開雨傘,有些則戴上黃色頭盔。大家對峙一段時間,直至在付費區內一些人在大堂兩邊使用防火水喉射向閘外白色衣服群組的人。在23:02時,部份白色衣服群組的人終於衝入付費區內追打一些閘内人士。部份閘内人士經樓梯走上港鐵月台。當時一列港鐵仍停留在軌道上,車門打開,尚未離站。部份白衣人走上港鐵月台,甚至進入車廂毆打車內人,包括A1。
7名被告不是在現場被捕,而是在2020年8月26日才在他們各自的住所被捕。
📌本案判刑:
2020年是不少人的人生轉捩點,東方之珠暗淡失色的時期。在政治狂熱的時間,黃藍對疊和社會分化對香港人有無奈的痛,對社會亦有難言的痛。
721事件涉及2宗暴動,分別涉及白衣人和非白衣人(閘內人士)的群組。當時閘內人士非只有7人,估計有過百人。雖然有部分閘內人士沒有被捕,但他們的聲援和積極參與,均因影像和視頻而曝光。
721事的「下集」令公眾以為所有非白衣人都是受害者。為了完整性和避免被錯誤引導和失焦,故在判詞再引用本案的146張照片。
處理本案刑令的難處時本案發生在社會暴力盛行的環境,但仍要考慮被告的角色和本案的特殊情況。在考慮刑令時,需要有合理依據,不能輕易重判被告。
14:30繼續…..
(繼續更新…)
不在場直播員按:纂改歷史是需要花費功夫的。不論是中国香港警察的刻意不在場,還是中国香港警察與白衣人的聯合,也要勞煩中国香港法官陳廣池很合理地無視。
#陳廣池法官 #判刑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A1: 林卓廷(43) / A2: 庾(35) / A3: 陳(37) /
A4: 葉(31) / A5: 鄺(26) / A6: 尹(48) /
A7: 楊(26)
🛑林卓廷因另案服刑中;其餘六名被告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
法官表示會於17:00時前會上載判刑理由,約30多頁,方便有興趣人士下載。
法官表示收到一位「代表市民」的信,特別註明為A1寫的求情信。法官認為這人似乎熟悉A1求情,但做法不當,亦會將信交予A1代表和控方。
此信提及A1在北區的貢獻。A1在721元朗的角色只是保護市民,搜集證據向警察舉報,這是鐵一般的事實,希望法官明察秋毫,判處合理的刑令,以免有旁聽市民和香港市民覺得有指鹿為馬之嫌。以及A1在面對苦難時仍有無法剝削的自由。
法官再警告不要喧嘩,例如支持A1, 7, 及其他左右被告,這是刑事法庭。若果仍然有人喧嘩,悉隨尊便,但要承擔後果。
法官表示人會善忘,故會先在判刑前重新播放所有相片,令公眾知道為何法官會重判或輕判,希望大家明白。明白大家有看法,但法官有自己的做法。由於播放需時,故預計14:30後才宣讀判刑理由書的「判刑」部分❗️
判刑理由:
📌前言:
7名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辯方為被告們求情時,都有提及到他們的良好背景和品格,是次暴動較白衣人暴動的嚴重程度(例如規模、時長、對公共開支的負擔)較低、他們在暴動的參與程度和預謀程度(例如非身穿示威者裝束,沒有帶備裝備,因突發事情而留在事發現場)較低、以及案件歷史對被告
📌控方案情:(底線後加)
於2019年7月21日,香港有地方發生示威遊行和暴亂。地點包括在上環中聯辦外。
本案發生的地點是元朗港鐵站,相關時間大約是22:45時至23:03時。那時大多數身穿白色衣服的人(統稱白色衣服群組)和一群並非身穿黑色衣服的人(統稱閘内人群)在元朗站大堂對峙。
A1和助手在2243時來到元朗站大堂。A1和一些人在付費區內逗留,而那些白色衣服群組的人則在付費區外面徘徊。大家在某階段相互指罵,一時相互投擲東西,包括水樽。有部份閘内人士打開雨傘,有些則戴上黃色頭盔。大家對峙一段時間,直至在付費區內一些人在大堂兩邊使用防火水喉射向閘外白色衣服群組的人。在23:02時,部份白色衣服群組的人終於衝入付費區內追打一些閘内人士。部份閘内人士經樓梯走上港鐵月台。當時一列港鐵仍停留在軌道上,車門打開,尚未離站。部份白衣人走上港鐵月台,甚至進入車廂毆打車內人,包括A1。
7名被告不是在現場被捕,而是在2020年8月26日才在他們各自的住所被捕。
📌本案判刑:
2020年是不少人的人生轉捩點,東方之珠暗淡失色的時期。在政治狂熱的時間,黃藍對疊和社會分化對香港人有無奈的痛,對社會亦有難言的痛。
721事件涉及2宗暴動,分別涉及白衣人和非白衣人(閘內人士)的群組。當時閘內人士非只有7人,估計有過百人。雖然有部分閘內人士沒有被捕,但他們的聲援和積極參與,均因影像和視頻而曝光。
721事的「下集」令公眾以為所有非白衣人都是受害者。為了完整性和避免被錯誤引導和失焦,故在判詞再引用本案的146張照片。
處理本案刑令的難處時本案發生在社會暴力盛行的環境,但仍要考慮被告的角色和本案的特殊情況。在考慮刑令時,需要有合理依據,不能輕易重判被告。
14:30繼續…..
(繼續更新…)
不在場直播員按:纂改歷史是需要花費功夫的。不論是中国香港警察的刻意不在場,還是中国香港警察與白衣人的聯合,也要勞煩中国香港法官陳廣池很合理地無視。
#區域法院第卌九庭
#陳廣池法官 #判刑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A1: 林卓廷(43) / A2: 庾(35) / A3: 陳(37) /
A4: 葉(31) / A5: 鄺(26) / A6: 尹(48) /
A7: 楊(26)
🛑林卓廷因另案服刑中;其餘六名被告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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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前言:
7名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辯方為被告們求情時,都有提及到他們的良好背景和品格,是次暴動較白衣人暴動的嚴重程度(例如規模、時長、對公共開支的負擔)較低、他們在暴動的參與程度和預謀程度(例如非身穿示威者裝束,沒有帶備裝備,因突發事情而留在事發現場)較低、以及案件歷史對被告的影響。
📌控方案情:(底線後加)
於2019年7月21日,香港有地方發生示威遊行和暴亂。地點包括在上環中聯辦外。
本案發生的地點是元朗港鐵站,相關時間大約是22:45時至23:03時。那時大多數身穿白色衣服的人(統稱白色衣服群組)和一群並非身穿黑色衣服的人(統稱閘内人群)在元朗站大堂對峙。
A1和助手在2243時來到元朗站大堂。A1和一些人在付費區內逗留,而那些白色衣服群組的人則在付費區外面徘徊。大家在某階段相互指罵,一時相互投擲東西,包括水樽。有部份閘内人士打開雨傘,有些則戴上黃色頭盔。大家對峙一段時間,直至在付費區內一些人在大堂兩邊使用防火水喉射向閘外白色衣服群組的人。在23:02時,部份白色衣服群組的人終於衝入付費區內追打一些閘内人士。部份閘内人士經樓梯走上港鐵月台。當時一列港鐵仍停留在軌道上,車門打開,尚未離站。部份白衣人走上港鐵月台,甚至進入車廂毆打車內人,包括A1。
7名被告不是在現場被捕,而是在2020年8月26日才在他們各自的住所被捕。
📌本案判刑:
2019年是不少人的人生轉捩點,東方之珠暗淡失色的時期。政治狂熱和黃藍對疊造成的社會分化對香港人有無奈的痛,對社會亦有難言的痛。
721事件涉及2宗暴動,分別涉及白衣人和非白衣人(閘內人士)的群組。當時閘內人士非只有7人,估計有過百人。雖然有部分閘內人士沒有被捕,但他們的聲援和積極參與,均因影像和視頻而曝光。
721事的「下集」令公眾以為所有非白衣人都是受害者。為了完整性和被錯誤引導,故在判詞再引用本案的146張照片。
處理本案刑令的難處時本案發生在社會暴力盛行的環境,但仍要考慮被告的角色和本案的特殊情況。在考慮刑令時,需要有合理依據,不能輕易輕判或重判被告。
本案暴動的範圍、暴力程度、和預謀程度有別於大部份街頭暴動。本案暴動與2019年般的街頭暴動不同,並非針對及挑釁代表公權的警方,另外涉案的人士有些是從港島返回元朗,或是在元朗居住和消遣。本案暴動歷時18分鐘,但暴動的範圍有浮動性。雖然本案的暴力程度不高,但破壞社會安寧。
在考慮刑令時,不能忽略2019年的政治動盪,示威者在7月1日時在立法會大肆破壞,使香港風雨飄零,人心惶惶。
雖然辯方就延誤方面沒有怪責控方有任何惡意和不當意圖,但不爭的是案件由開至今歷時甚久,對被告及家人均有巨大影響和需承受沉重壓力。另外被告們在審訊時同意了不少案情,節省法庭時間。
📌A7的判刑:
A7在作供時曾掩飾自己在離開元朗站後曾更換和棄置黑色上衣,以及曾返回元朗站徘徊。
在案發時,A7曾射水,此舉除了是攻擊和挑釁的行為外,亦把情況惡化,某程度亦使白衣人衝擊閘內;A7亦曾戴上口罩及手套。雖然他聲稱是救治傷者,但這也可反映他與閘內人士有一定聯繫,壯大聲勢;根據照片,A7曾經伸手喊話,而且曾經企圖跨出欄杆衝向白衣人。這些可見A7是前線角色。
在不同2019年的暴動案件中,有不少被告都是身家清白,有良好的家庭背景,及不錯的前途。不過他們一子錯,卻是自己終身抱憾,害了自己,也害了家人。
A7表示這宗案件對他、家人、及友人帶來很大影響。他感謝法官明察秋毫指出本案暴動是出於偶然。他怪責自己當時留在現場。若果當時自己沒有留在現場,歷史將會大大不同。若有機會回到當時,他會叫自己盡快離去,如今已「經一事長一智」。
A7母親指A7出身在幸福家庭,彼此相處融洽。A7孝順勤奮、學業優秀、曾經路不拾遺、師長對他有正面評價。A7因為本案而大受打擊,情緒受困擾,身體狀況不佳。
A7父親指A7並非窮心極惡的人;A7的兄弟指A7有正義感和責任感,他重視家庭,關心弟弟,有愛心,曾經擔任動物義工,他因為身體問題而不能成為消防員。兄弟希望法庭能夠對A7從輕發落,讓他們能夠齊齊整整,一起食飯;A7的親友對A7有正面的評價,希望他能夠盡快從投社會發亮發光。
就A7的案情而言,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3年。進一步考慮求情後,刑令可下調至監禁2年7個月,這是A7的刑期。
📌A6的判刑:
A6的求情信指他本來沒有意圖加入暴動,他是因為受到現場氣氛的影響而陷入法網,這是他陷入難眠,他希望能夠盡快與親友團聚。A6的僱主和同事指A6有同情心,為人無私。
A6現時的容貌與案發時有很大不同。案發時,A6曾經合理化他人射水的行為,他曾經與現場人士有聯動和一致性行為。後來,A6到天水圍警署報案,當時有約50人聚集,但警署已經落閘。無論如何,本案的判刑只會針對案情,另外不爭的是A6曾經協助治理傷者。
就A6的案情而言,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2年9個月。進一步考慮求情後,刑令可下調至監禁2年4個月,這是A6的刑期。
📌A5的判刑:
A5的求情信表示他對自己的行為感到後悔,他願意承擔後果和懲罰,並作出深切反省;A5母親表示A5為人溫暖孝順,當她因為兒子上庭而感到恐懼的時候,A5會說對不起;A5父親表示A5被捕後大受打擊,希望法庭體諒其兒子,予以輕判;A5母親表示A5十分懂事,成為廚師,負起家中重任。家中是他被捕後,出現巨大變化,父親的情緒出現巨大變化,身為兒子的A5十分自責;A5的身邊人亦指A5是個好拍檔。
A5曾經四度擲物及招手,挑動雙方的情緒,是暴動的積極參與者。
就A5的案情而言,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3年。進一步考慮求情後,刑令可下調至監禁2年7個月,這是A5的刑期。
📌A4的判刑:
A4是家中的支柱,他需要照顧家人。他在長者中心工作時,為老人家帶來美好的回憶,但他因為一時衝動而失去工作;A4的妻子指他是重要的支柱,相信他的行為並非惡意,如今已經受到教訓和改過自新;A4的兒子指他對妻子及弟弟均照顧有加,他希望A4能夠盡快離開硬硬的鐵床;A4的姐姐指他試過好兒子,好父親,好丈夫,相信他已經痛定思痛;其他人亦對A4的工作態度有正面評價。
A4並非身穿黑色衣服。雖然他曾離開元朗站,但他返回閘內,因為他希望保護他人。在案發時,他曾經招手和喊叫,亦曾合理化射水的行為。
就A4的案情及特殊的個人狀況而言,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2年6個月。進一步考慮求情後,刑令可下調至監禁2年1個月,這是A4的刑期。
📌A3的判刑:
A3的求情信指自己因為未有深思熟慮而作出相關的行為而感到後悔。本案是他生活困頓,他未來亦不能從事金融業。即使他已經組織家庭,他仍然難眠,對家人感到愧疚,日後將會嚴守法規;A3的妻子指知道丈夫被捕後仍然決定付托終身,她相信丈夫是因一時衝動而犯案,日後將會互相提點,三思而後行,成為手法的市民。A3父母指兒子生於重視教育及重視品德的家庭,他們相信兒子因為對法律的認知缺乏下陷入官非,感到痛悔和折磨,期望兒子能夠回報社會。
2019年時,很多人沖昏頭腦,因成為政治狂熱者而終身抱憾,悔不當初。A3是暴動的積極參與者,雖然他的行為沒有造成任何人受傷和財物損毁,歷時也不長,但助長兩邊的紛爭,間接令到白衣人進入閘內施襲。後來,A3曾經返回元朗站義載人們離開。這是一子錯的例子。
就A3的案情而言,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3年。進一步考慮求情後,刑令可下調至監禁2年7個月,這是A3的刑期。
=======
不在場直播員按:纂改歷史是需要花費功夫的。不論是中国香港警察的刻意不在場,還是中国香港警察與白衣人的聯合,也要勞煩中国香港法官陳廣池很合理地無視。
#陳廣池法官 #判刑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A1: 林卓廷(43) / A2: 庾(35) / A3: 陳(37) /
A4: 葉(31) / A5: 鄺(26) / A6: 尹(48) /
A7: 楊(26)
🛑林卓廷因另案服刑中;其餘六名被告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
判刑理由:
📌前言:
7名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辯方為被告們求情時,都有提及到他們的良好背景和品格,是次暴動較白衣人暴動的嚴重程度(例如規模、時長、對公共開支的負擔)較低、他們在暴動的參與程度和預謀程度(例如非身穿示威者裝束,沒有帶備裝備,因突發事情而留在事發現場)較低、以及案件歷史對被告的影響。
📌控方案情:(底線後加)
於2019年7月21日,香港有地方發生示威遊行和暴亂。地點包括在上環中聯辦外。
本案發生的地點是元朗港鐵站,相關時間大約是22:45時至23:03時。那時大多數身穿白色衣服的人(統稱白色衣服群組)和一群並非身穿黑色衣服的人(統稱閘内人群)在元朗站大堂對峙。
A1和助手在2243時來到元朗站大堂。A1和一些人在付費區內逗留,而那些白色衣服群組的人則在付費區外面徘徊。大家在某階段相互指罵,一時相互投擲東西,包括水樽。有部份閘内人士打開雨傘,有些則戴上黃色頭盔。大家對峙一段時間,直至在付費區內一些人在大堂兩邊使用防火水喉射向閘外白色衣服群組的人。在23:02時,部份白色衣服群組的人終於衝入付費區內追打一些閘内人士。部份閘内人士經樓梯走上港鐵月台。當時一列港鐵仍停留在軌道上,車門打開,尚未離站。部份白衣人走上港鐵月台,甚至進入車廂毆打車內人,包括A1。
7名被告不是在現場被捕,而是在2020年8月26日才在他們各自的住所被捕。
📌本案判刑:
2019年是不少人的人生轉捩點,東方之珠暗淡失色的時期。政治狂熱和黃藍對疊造成的社會分化對香港人有無奈的痛,對社會亦有難言的痛。
721事件涉及2宗暴動,分別涉及白衣人和非白衣人(閘內人士)的群組。當時閘內人士非只有7人,估計有過百人。雖然有部分閘內人士沒有被捕,但他們的聲援和積極參與,均因影像和視頻而曝光。
721事的「下集」令公眾以為所有非白衣人都是受害者。為了完整性和被錯誤引導,故在判詞再引用本案的146張照片。
處理本案刑令的難處時本案發生在社會暴力盛行的環境,但仍要考慮被告的角色和本案的特殊情況。在考慮刑令時,需要有合理依據,不能輕易輕判或重判被告。
本案暴動的範圍、暴力程度、和預謀程度有別於大部份街頭暴動。本案暴動與2019年般的街頭暴動不同,並非針對及挑釁代表公權的警方,另外涉案的人士有些是從港島返回元朗,或是在元朗居住和消遣。本案暴動歷時18分鐘,但暴動的範圍有浮動性。雖然本案的暴力程度不高,但破壞社會安寧。
在考慮刑令時,不能忽略2019年的政治動盪,示威者在7月1日時在立法會大肆破壞,使香港風雨飄零,人心惶惶。
雖然辯方就延誤方面沒有怪責控方有任何惡意和不當意圖,但不爭的是案件由開至今歷時甚久,對被告及家人均有巨大影響和需承受沉重壓力。另外被告們在審訊時同意了不少案情,節省法庭時間。
📌A7的判刑:
A7在作供時曾掩飾自己在離開元朗站後曾更換和棄置黑色上衣,以及曾返回元朗站徘徊。
在案發時,A7曾射水,此舉除了是攻擊和挑釁的行為外,亦把情況惡化,某程度亦使白衣人衝擊閘內;A7亦曾戴上口罩及手套。雖然他聲稱是救治傷者,但這也可反映他與閘內人士有一定聯繫,壯大聲勢;根據照片,A7曾經伸手喊話,而且曾經企圖跨出欄杆衝向白衣人。這些可見A7是前線角色。
在不同2019年的暴動案件中,有不少被告都是身家清白,有良好的家庭背景,及不錯的前途。不過他們一子錯,卻是自己終身抱憾,害了自己,也害了家人。
A7表示這宗案件對他、家人、及友人帶來很大影響。他感謝法官明察秋毫指出本案暴動是出於偶然。他怪責自己當時留在現場。若果當時自己沒有留在現場,歷史將會大大不同。若有機會回到當時,他會叫自己盡快離去,如今已「經一事長一智」。
A7母親指A7出身在幸福家庭,彼此相處融洽。A7孝順勤奮、學業優秀、曾經路不拾遺、師長對他有正面評價。A7因為本案而大受打擊,情緒受困擾,身體狀況不佳。
A7父親指A7並非窮心極惡的人;A7的兄弟指A7有正義感和責任感,他重視家庭,關心弟弟,有愛心,曾經擔任動物義工,他因為身體問題而不能成為消防員。兄弟希望法庭能夠對A7從輕發落,讓他們能夠齊齊整整,一起食飯;A7的親友對A7有正面的評價,希望他能夠盡快從投社會發亮發光。
就A7的案情而言,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3年。進一步考慮求情後,刑令可下調至監禁2年7個月,這是A7的刑期。
📌A6的判刑:
A6的求情信指他本來沒有意圖加入暴動,他是因為受到現場氣氛的影響而陷入法網,這是他陷入難眠,他希望能夠盡快與親友團聚。A6的僱主和同事指A6有同情心,為人無私。
A6現時的容貌與案發時有很大不同。案發時,A6曾經合理化他人射水的行為,他曾經與現場人士有聯動和一致性行為。後來,A6到天水圍警署報案,當時有約50人聚集,但警署已經落閘。無論如何,本案的判刑只會針對案情,另外不爭的是A6曾經協助治理傷者。
就A6的案情而言,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2年9個月。進一步考慮求情後,刑令可下調至監禁2年4個月,這是A6的刑期。
📌A5的判刑:
A5的求情信表示他對自己的行為感到後悔,他願意承擔後果和懲罰,並作出深切反省;A5母親表示A5為人溫暖孝順,當她因為兒子上庭而感到恐懼的時候,A5會說對不起;A5父親表示A5被捕後大受打擊,希望法庭體諒其兒子,予以輕判;A5母親表示A5十分懂事,成為廚師,負起家中重任。家中是他被捕後,出現巨大變化,父親的情緒出現巨大變化,身為兒子的A5十分自責;A5的身邊人亦指A5是個好拍檔。
A5曾經四度擲物及招手,挑動雙方的情緒,是暴動的積極參與者。
就A5的案情而言,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3年。進一步考慮求情後,刑令可下調至監禁2年7個月,這是A5的刑期。
📌A4的判刑:
A4是家中的支柱,他需要照顧家人。他在長者中心工作時,為老人家帶來美好的回憶,但他因為一時衝動而失去工作;A4的妻子指他是重要的支柱,相信他的行為並非惡意,如今已經受到教訓和改過自新;A4的兒子指他對妻子及弟弟均照顧有加,他希望A4能夠盡快離開硬硬的鐵床;A4的姐姐指他試過好兒子,好父親,好丈夫,相信他已經痛定思痛;其他人亦對A4的工作態度有正面評價。
A4並非身穿黑色衣服。雖然他曾離開元朗站,但他返回閘內,因為他希望保護他人。在案發時,他曾經招手和喊叫,亦曾合理化射水的行為。
就A4的案情及特殊的個人狀況而言,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2年6個月。進一步考慮求情後,刑令可下調至監禁2年1個月,這是A4的刑期。
📌A3的判刑:
A3的求情信指自己因為未有深思熟慮而作出相關的行為而感到後悔。本案是他生活困頓,他未來亦不能從事金融業。即使他已經組織家庭,他仍然難眠,對家人感到愧疚,日後將會嚴守法規;A3的妻子指知道丈夫被捕後仍然決定付托終身,她相信丈夫是因一時衝動而犯案,日後將會互相提點,三思而後行,成為手法的市民。A3父母指兒子生於重視教育及重視品德的家庭,他們相信兒子因為對法律的認知缺乏下陷入官非,感到痛悔和折磨,期望兒子能夠回報社會。
2019年時,很多人沖昏頭腦,因成為政治狂熱者而終身抱憾,悔不當初。A3是暴動的積極參與者,雖然他的行為沒有造成任何人受傷和財物損毁,歷時也不長,但助長兩邊的紛爭,間接令到白衣人進入閘內施襲。後來,A3曾經返回元朗站義載人們離開。這是一子錯的例子。
就A3的案情而言,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3年。進一步考慮求情後,刑令可下調至監禁2年7個月,這是A3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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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場直播員按:纂改歷史是需要花費功夫的。不論是中国香港警察的刻意不在場,還是中国香港警察與白衣人的聯合,也要勞煩中国香港法官陳廣池很合理地無視。
#區域法院第卌九庭
#陳廣池法官 #判刑 (Part 2)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A1: 林卓廷(43) / A2: 庾(35) / A3: 陳(37) /
A4: 葉(31) / A5: 鄺(26) / A6: 尹(48) /
A7: 楊(26)
🛑林卓廷因另案服刑中;其餘六名被告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
📌A2的判刑:
白衣人的挑釁不能成為黑衣人暴動的辯解和犯法的原因。在沒有調解的聲音下,兩派的衝擊和互毆是不能避免,後來更升溫成報動。閘內的事件醞釀閘外的暴動,但會就閘內的暴動採取較低的起刑起點。
A2表示至2020年被拘捕後,人生出現巨變,失去工作和目標,對未來並不確定,只能故作堅強,但得到親友的支持後有所反思,有沒有方法能夠避免任何人受傷的同時,自己也不會被捕。無奈當時自己在電光火石之間,作出即時反應保護自己。A2感謝法官有仔細聆聽每位證人及被告的作供,並就延誤的問題作出公正的考慮;A2父親表示兒子在被捕後的人生出現很大的改變,並帶來極大的困擾,附上不少的代價,希望法庭能夠格外開恩;A2母親指兒子努力工作,得到上司認同,但至被捕後,兒子變得沉默和沉思,已經得到教訓;A2弟弟指A2為人有正義感,不怕事。當自己結婚時,A2回應一句「在心中」,他相信哥哥已經吸取教訓和反思;A2姐姐表示弟弟已經失去工作,得到很大的懲罰;同學和師長指A2為人正直誠實。
A2在審訊時以自衛作辯解,但案發時他曾經招手、大叫come on、推跌告示牌、投擲水樽和射水,這些都與他聲稱的虛張聲勢和保護他人的說法相違背。相反,他是積極參與者,並露出亢奮的表情。
就A2的案情而言,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3年。進一步考慮求情後,刑令可下調至監禁2年7個月,這是Ae的刑期。
📌A1的判刑:
A1的角色明顯地有別於其他被告。雖然A1並沒有出手作出暴力行為,但他在當時作為立法會議員及政治人物在社會上有一定知名度。A1親臨港鐵元朗站自然產生不同的效應,而使對峙局面惡化。他亦因其他閘內人士的夥同效應而要負上刑責。
A1在求情信中說年紀老邁的父親的一言「我會等你出來」使他內心激盪,自知父子團聚的夢,遙遠而飄渺。A1說他深明過往自以為「是」的,今天已成「非」,更是罪,令他一直被囚,自由無期。透過宗教禱告和讀書,A1說他豁然開朗,有所頓悟,覺得仍然擁有無法剝奪的自由,面對苦難的自由。A1說2019年他選擇走的路,知道他的人生必定更為艱巨凶險。對於家人,他只有歉疚,但家人和好友都是他一生的福份。他會活好每一天,靜待自由團聚之日。
A1的中學老師說A1一直品性正直、熱心服務社會、幫助弱勢社群,保證A1是一個有承擔、有愛心的好人。另一老師說「今次事件,誠意外之意外,情節交結,望求量情而判」。廉署的前上司說A1心細如塵、擇善固執、是一個表裡如一的朋友,希望法庭輕判。
A1的求情信文筆暢順,亦充滿悲情壯志,亦引用蘇東坡的詞句作結。但從另一角度而言,他卻沒有感到任何悔意。他對雙親、妻兒歉疚,但卻認為無負於人。
數十載人世遊,A1從政經驗非淺。人貴乎真,撫心自問,A1晚上入元朗真是監督警察,保護巿民,調解閘內閘外對壘雙方嗎?A1有沒有怱悠他人,甚至自己呢?
2019年的大動亂年度中,721那日更是多事之秋。日間在港島區遊行,之後晚上中聯辦有激烈及大規模暴亂,而元朗區近雞地亦有集結,跟着在元朗站內白衣人的暴動。
A1在到達元朗之前,在2138時開始發出3份帖文,刻意突顯黑社會參與的元素。在第3份帖文,A1才首次提及「元朗站和朗屏站」。早前2份帖文只提及「元朗」,這3份帖文產生了磁石效應。
當A1在2243時到達元朗站時,他叫助手用A1手機,不是錄影那麼簡單,而是用A1在面書的帳戶進行直播。那時A1及其助手尚未詳細了解究竟在元朗站發生甚麼事,為何要急於直播自己在現場的舉動。這是否是A1所說要他人知道A1正在「履行公職」那麼簡單?A1在當日日間擺街站,似乎並沒有直播。他亦沒有刻意到中聯辦外直播作為「履行公職」的舉措。眾所周知,那晚在中聯辦外的暴動較元朗站的規模及暴力程度有過之而無不及。
A1的直播明顯地和他入元朗前那3份帖文產生了疊加效應。因為視頻的出現,視覺而不是文字的界面,明顯地把磁石效應進一步擴闊及深化。
A1在閘內的出現在一定程度上使聚集人群有了聚焦。有人向A1滙報或講述早前發生的事情,甚至叫A1和另一名人士相談等等,但本案不宜揣測閘外白衣人有沒有因為見到或「收到風」,知道A1的出現而號召同道者進入港鐵站。A1早前打電話給警民關係科的鄧警長,敦促甚至指示警察驅散元朗朗屏站附近的黑社會份子。A1不同意警長曾叫A1不要入元朗,否則火上加油的說法。A1亦沒有刻意叫警方保護。事實上,如果當時A1刻意要求警方保護作為立法會議員的A1,那麼在軍裝警員的保護下,事件的發生便不一樣。
A1在港鐵站內從沒有打999或再接觸警長,沒有因形勢危急而要求保護,亦沒有再和黃區議員要求援助或催迫警方行動。反而,A1叫人把血漬、斷裂的武器拍照,擺在一邊保存為證物,亦叫人對着閘外白衣人拍近照。
A1叫人不要行近閘機,但卻叫人不要散去,要「頂住」、「唔好褪」。他曾經使用小型擴音器,俗稱「小露寶」對閘內和閘外人士發聲。有人在A1附近射水,但A1並沒有勸阻。有人大聲說「黑社會,食X喇」、「香港人加油」、「黑社會,唔好走」、「黑社會,X你老母」。凡此種種,A1從沒有叫人冷靜,亦沒有「和風細雨」地勸解雙方,把對峙情況降溫。這不是拱火澆油是什麽。這何來辯方所說「意圖化解衝突呢?」
打從A1到達元朗站,他便以立法會議員,在政壇有一定知名度的人自居。他的作為和不作為,並沒有所謂監督警方執法的效果(那時警察並未到場),亦沒有勸和降溫的回響。反之,他的說話卻挑釁對方,把對方定性為黑社會。閘內人士的情緒逐漸激化,有人亦大叫黑社會。雙方把各自的理智麻痺了,甚至拋諸腦後。
A1亦沒有叫閘內人士快快安靜離開元朗站。那時上層月台仍然有列車進入和離開元朗站。他沒有叫助手到月台叫人不要落下層大堂,減少閘內聚集人數。他亦沒有叫在大堂閘內人士儘快到月台搭車離開。那時閘外白衣人仍然沒有打算再衝入閘內付費區。A1反而叫站在上層月台的人落到大堂增援和「頂住」。A1理應見到有人手持寫上「保衛家園」的字牌,但卻屢次定性對方是黑社會。A1亦從沒有在他帳戶直播視頻呼籲入元朗的人避開元朗站,到其他車站下車,或者留在月台上不要到大堂。A1錯判形勢,促使在閘內人士聚集,而事件不斷升溫。兩派互相挑釁的對抗產生螺旋式惡化,使暴力的使用變得是必然地,無可避免地發生。
在這種背景下,A1在閘內暴動的角色便明顯不過,亦使他有別於本案其他被告。就A3的案情而言,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3年6個月。進一步考慮求情後,刑令可下調至監禁3年1個月,這是A1的刑期。
辯方說由於是政治相關的罪行,所以理應得到部份判刑同期執行的對待。若這說法得到接納。這等如說一個政治人物如果犯案越多,他便可以期待數宗罪行的判刑可以部份同期執行,變相把每宗罪行的懲罰退減。這對本案其他被告只干犯單獨一宗罪,在社會公義的眼光下便不公平。這亦在一定程度上鼓勵犯案者干犯更多的罪行。因為這比干犯單一罪行更能得到輕判。
數宗判刑是否造成壓毀性的影響,要視乎每宗罪行的相連性、時間性和整體性。本案在2019年7月21日發生,時段和A1的初選案不同。這有如一名犯案者如果干犯721暴動,及後再犯「屠龍案」和「製造炸彈案」。這壓毀性的說法變相使犯案者得到某種程度上的輕判。
本案的罪行性質和初選案不同,但在考慮到A1在新的政治氛圍下再犯暴動罪的機會可說是不存在,以及其父母的摯誠請求,決定酌情把本案的判刑中的3個月與初選案判刑同期執行。
📌總結:
本案判刑如下:
A1: 監禁3年1個月
A2: 監禁2年7個月
A3: 監禁2年7個月
A4: 監禁2年1個月
A5: 監禁2年7個月
A6: 監禁2年4個月
A7: 監禁2年7個月
陳廣池的後語聲稱:
隨着2019/2020社會暴動事件審訊的徐徐落幕,這段史無前例的香港悲痛史可以使人引以為鑒,把意識形態的政治分裂逐漸撫平,在切合所有法例下理性對待。
誠如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在本年度(2025)法律年度開啟典禮的演辭所言「司法獨立是香港法治的核心所在」,「法官行事受法律原則約束,不為政治目的。法院並非輿論的仲裁者,亦非檢控機關的延伸;法院的本位是法律的守護者。法官的判決有理有據、公開發布,可透過上訴予以審視。法治正是藉此程序得以彰顯。」。任何對本案的批評分析理應細讀在2024年12月12日所頒下的裁決理由書和仔細看看夾附於判詞的146張相片,不要偏視,偏聽或被別有用心的人所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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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場直播員按:辛苦了中国香港法官陳廣池在後語中再次體現何為理論與現實是不融的
#陳廣池法官 #判刑 (Part 2)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A1: 林卓廷(43) / A2: 庾(35) / A3: 陳(37) /
A4: 葉(31) / A5: 鄺(26) / A6: 尹(48) /
A7: 楊(26)
🛑林卓廷因另案服刑中;其餘六名被告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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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的判刑:
白衣人的挑釁不能成為黑衣人暴動的辯解和犯法的原因。在沒有調解的聲音下,兩派的衝擊和互毆是不能避免,後來更升溫成報動。閘內的事件醞釀閘外的暴動,但會就閘內的暴動採取較低的起刑起點。
A2表示至2020年被拘捕後,人生出現巨變,失去工作和目標,對未來並不確定,只能故作堅強,但得到親友的支持後有所反思,有沒有方法能夠避免任何人受傷的同時,自己也不會被捕。無奈當時自己在電光火石之間,作出即時反應保護自己。A2感謝法官有仔細聆聽每位證人及被告的作供,並就延誤的問題作出公正的考慮;A2父親表示兒子在被捕後的人生出現很大的改變,並帶來極大的困擾,附上不少的代價,希望法庭能夠格外開恩;A2母親指兒子努力工作,得到上司認同,但至被捕後,兒子變得沉默和沉思,已經得到教訓;A2弟弟指A2為人有正義感,不怕事。當自己結婚時,A2回應一句「在心中」,他相信哥哥已經吸取教訓和反思;A2姐姐表示弟弟已經失去工作,得到很大的懲罰;同學和師長指A2為人正直誠實。
A2在審訊時以自衛作辯解,但案發時他曾經招手、大叫come on、推跌告示牌、投擲水樽和射水,這些都與他聲稱的虛張聲勢和保護他人的說法相違背。相反,他是積極參與者,並露出亢奮的表情。
就A2的案情而言,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3年。進一步考慮求情後,刑令可下調至監禁2年7個月,這是Ae的刑期。
📌A1的判刑:
A1的角色明顯地有別於其他被告。雖然A1並沒有出手作出暴力行為,但他在當時作為立法會議員及政治人物在社會上有一定知名度。A1親臨港鐵元朗站自然產生不同的效應,而使對峙局面惡化。他亦因其他閘內人士的夥同效應而要負上刑責。
A1在求情信中說年紀老邁的父親的一言「我會等你出來」使他內心激盪,自知父子團聚的夢,遙遠而飄渺。A1說他深明過往自以為「是」的,今天已成「非」,更是罪,令他一直被囚,自由無期。透過宗教禱告和讀書,A1說他豁然開朗,有所頓悟,覺得仍然擁有無法剝奪的自由,面對苦難的自由。A1說2019年他選擇走的路,知道他的人生必定更為艱巨凶險。對於家人,他只有歉疚,但家人和好友都是他一生的福份。他會活好每一天,靜待自由團聚之日。
A1的中學老師說A1一直品性正直、熱心服務社會、幫助弱勢社群,保證A1是一個有承擔、有愛心的好人。另一老師說「今次事件,誠意外之意外,情節交結,望求量情而判」。廉署的前上司說A1心細如塵、擇善固執、是一個表裡如一的朋友,希望法庭輕判。
A1的求情信文筆暢順,亦充滿悲情壯志,亦引用蘇東坡的詞句作結。但從另一角度而言,他卻沒有感到任何悔意。他對雙親、妻兒歉疚,但卻認為無負於人。
數十載人世遊,A1從政經驗非淺。人貴乎真,撫心自問,A1晚上入元朗真是監督警察,保護巿民,調解閘內閘外對壘雙方嗎?A1有沒有怱悠他人,甚至自己呢?
2019年的大動亂年度中,721那日更是多事之秋。日間在港島區遊行,之後晚上中聯辦有激烈及大規模暴亂,而元朗區近雞地亦有集結,跟着在元朗站內白衣人的暴動。
A1在到達元朗之前,在2138時開始發出3份帖文,刻意突顯黑社會參與的元素。在第3份帖文,A1才首次提及「元朗站和朗屏站」。早前2份帖文只提及「元朗」,這3份帖文產生了磁石效應。
當A1在2243時到達元朗站時,他叫助手用A1手機,不是錄影那麼簡單,而是用A1在面書的帳戶進行直播。那時A1及其助手尚未詳細了解究竟在元朗站發生甚麼事,為何要急於直播自己在現場的舉動。這是否是A1所說要他人知道A1正在「履行公職」那麼簡單?A1在當日日間擺街站,似乎並沒有直播。他亦沒有刻意到中聯辦外直播作為「履行公職」的舉措。眾所周知,那晚在中聯辦外的暴動較元朗站的規模及暴力程度有過之而無不及。
A1的直播明顯地和他入元朗前那3份帖文產生了疊加效應。因為視頻的出現,視覺而不是文字的界面,明顯地把磁石效應進一步擴闊及深化。
A1在閘內的出現在一定程度上使聚集人群有了聚焦。有人向A1滙報或講述早前發生的事情,甚至叫A1和另一名人士相談等等,但本案不宜揣測閘外白衣人有沒有因為見到或「收到風」,知道A1的出現而號召同道者進入港鐵站。A1早前打電話給警民關係科的鄧警長,敦促甚至指示警察驅散元朗朗屏站附近的黑社會份子。A1不同意警長曾叫A1不要入元朗,否則火上加油的說法。A1亦沒有刻意叫警方保護。事實上,如果當時A1刻意要求警方保護作為立法會議員的A1,那麼在軍裝警員的保護下,事件的發生便不一樣。
A1在港鐵站內從沒有打999或再接觸警長,沒有因形勢危急而要求保護,亦沒有再和黃區議員要求援助或催迫警方行動。反而,A1叫人把血漬、斷裂的武器拍照,擺在一邊保存為證物,亦叫人對着閘外白衣人拍近照。
A1叫人不要行近閘機,但卻叫人不要散去,要「頂住」、「唔好褪」。他曾經使用小型擴音器,俗稱「小露寶」對閘內和閘外人士發聲。有人在A1附近射水,但A1並沒有勸阻。有人大聲說「黑社會,食X喇」、「香港人加油」、「黑社會,唔好走」、「黑社會,X你老母」。凡此種種,A1從沒有叫人冷靜,亦沒有「和風細雨」地勸解雙方,把對峙情況降溫。這不是拱火澆油是什麽。這何來辯方所說「意圖化解衝突呢?」
打從A1到達元朗站,他便以立法會議員,在政壇有一定知名度的人自居。他的作為和不作為,並沒有所謂監督警方執法的效果(那時警察並未到場),亦沒有勸和降溫的回響。反之,他的說話卻挑釁對方,把對方定性為黑社會。閘內人士的情緒逐漸激化,有人亦大叫黑社會。雙方把各自的理智麻痺了,甚至拋諸腦後。
A1亦沒有叫閘內人士快快安靜離開元朗站。那時上層月台仍然有列車進入和離開元朗站。他沒有叫助手到月台叫人不要落下層大堂,減少閘內聚集人數。他亦沒有叫在大堂閘內人士儘快到月台搭車離開。那時閘外白衣人仍然沒有打算再衝入閘內付費區。A1反而叫站在上層月台的人落到大堂增援和「頂住」。A1理應見到有人手持寫上「保衛家園」的字牌,但卻屢次定性對方是黑社會。A1亦從沒有在他帳戶直播視頻呼籲入元朗的人避開元朗站,到其他車站下車,或者留在月台上不要到大堂。A1錯判形勢,促使在閘內人士聚集,而事件不斷升溫。兩派互相挑釁的對抗產生螺旋式惡化,使暴力的使用變得是必然地,無可避免地發生。
在這種背景下,A1在閘內暴動的角色便明顯不過,亦使他有別於本案其他被告。就A3的案情而言,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3年6個月。進一步考慮求情後,刑令可下調至監禁3年1個月,這是A1的刑期。
辯方說由於是政治相關的罪行,所以理應得到部份判刑同期執行的對待。若這說法得到接納。這等如說一個政治人物如果犯案越多,他便可以期待數宗罪行的判刑可以部份同期執行,變相把每宗罪行的懲罰退減。這對本案其他被告只干犯單獨一宗罪,在社會公義的眼光下便不公平。這亦在一定程度上鼓勵犯案者干犯更多的罪行。因為這比干犯單一罪行更能得到輕判。
數宗判刑是否造成壓毀性的影響,要視乎每宗罪行的相連性、時間性和整體性。本案在2019年7月21日發生,時段和A1的初選案不同。這有如一名犯案者如果干犯721暴動,及後再犯「屠龍案」和「製造炸彈案」。這壓毀性的說法變相使犯案者得到某種程度上的輕判。
本案的罪行性質和初選案不同,但在考慮到A1在新的政治氛圍下再犯暴動罪的機會可說是不存在,以及其父母的摯誠請求,決定酌情把本案的判刑中的3個月與初選案判刑同期執行。
📌總結:
本案判刑如下:
A1: 監禁3年1個月
A2: 監禁2年7個月
A3: 監禁2年7個月
A4: 監禁2年1個月
A5: 監禁2年7個月
A6: 監禁2年4個月
A7: 監禁2年7個月
陳廣池的後語聲稱:
隨着2019/2020社會暴動事件審訊的徐徐落幕,這段史無前例的香港悲痛史可以使人引以為鑒,把意識形態的政治分裂逐漸撫平,在切合所有法例下理性對待。
誠如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在本年度(2025)法律年度開啟典禮的演辭所言「司法獨立是香港法治的核心所在」,「法官行事受法律原則約束,不為政治目的。法院並非輿論的仲裁者,亦非檢控機關的延伸;法院的本位是法律的守護者。法官的判決有理有據、公開發布,可透過上訴予以審視。法治正是藉此程序得以彰顯。」。任何對本案的批評分析理應細讀在2024年12月12日所頒下的裁決理由書和仔細看看夾附於判詞的146張相片,不要偏視,偏聽或被別有用心的人所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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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場直播員按:辛苦了中国香港法官陳廣池在後語中再次體現何為理論與現實是不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