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裁決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同案D6陳(18)及D10陳(20)在提堂時認罪,於2021年12月21日在嚴舜儀席前分別被判入更生中心及即時監禁6個月。而D1林(24)在2021年12月28日承認控罪(3)。D7審訊首天承認控罪(1),曾撤銷保釋還押5個星期,現待審訊完時才一併處理判刑。
—————————————————
控方代表: #黃志遠大律師
⏺裁決速報:
控罪(1) :非法集結
D2 D4 D5 D8 D9罪名成立🔴
D1 D3 罪名不成立❌
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罪名不成立❌
控罪(4):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罪名成立🔴
控罪(5):管有攻擊性武器
D4罪名不成立❌
控罪(9):管有攻擊性武器
D9罪名成立🔴
⏺案件管理
案件押後至8月3日 0930於同庭處理求情及判刑(D7判刑已定7月27日處理),🔴期間除D1獲原條件繼續保釋,各定罪被告需要還押,法庭為各人索取報告如下:
D4索取勞教中心,教導所及更生中心報告,其他人只索取背景報告。
📍直播員按:今日庭上判詞再提及太古C出口當晚拘捕時多次使用警棍擊打示威者,多人在扶手電梯倒下發生人踩人事件,D3同警察糾纏時更滾下至扶手電梯底,個別被告被捕後受傷包括肋骨骨折及瘀傷需送往急症室診治,2019慘劇又再次重現公衆眼前。裁判官判詞批評個別警員工作粗疏,多番沒寫下紀錄,處理證物欠理想,作供迴避不利問題及拒絕回答可能涉及自己違法行為。
💛感謝臨時直播員💛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裁決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同案D6陳(18)及D10陳(20)在提堂時認罪,於2021年12月21日在嚴舜儀席前分別被判入更生中心及即時監禁6個月。而D1林(24)在2021年12月28日承認控罪(3)。D7審訊首天承認控罪(1),曾撤銷保釋還押5個星期,現待審訊完時才一併處理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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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黃志遠大律師
⏺裁決速報:
控罪(1) :非法集結
D2 D4 D5 D8 D9罪名成立🔴
D1 D3 罪名不成立❌
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罪名不成立❌
控罪(4):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罪名成立🔴
控罪(5):管有攻擊性武器
D4罪名不成立❌
控罪(9):管有攻擊性武器
D9罪名成立🔴
⏺案件管理
案件押後至8月3日 0930於同庭處理求情及判刑(D7判刑已定7月27日處理),🔴期間除D1獲原條件繼續保釋,各定罪被告需要還押,法庭為各人索取報告如下:
D4索取勞教中心,教導所及更生中心報告,其他人只索取背景報告。
📍直播員按:今日庭上判詞再提及太古C出口當晚拘捕時多次使用警棍擊打示威者,多人在扶手電梯倒下發生人踩人事件,D3同警察糾纏時更滾下至扶手電梯底,個別被告被捕後受傷包括肋骨骨折及瘀傷需送往急症室診治,2019慘劇又再次重現公衆眼前。裁判官判詞批評個別警員工作粗疏,多番沒寫下紀錄,處理證物欠理想,作供迴避不利問題及拒絕回答可能涉及自己違法行為。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提堂
D4:陳(18)
🔴已還押5日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5)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4與其他6人不認罪受審,D4於7月14日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管有攻擊性武器脫罪。法庭押後判刑至8月3日,期間還押判刑至8月3日期間為D4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
劉官指打風時想起上次遺漏替D4索取青少年罪犯報告,所以主動要求今天再開庭處理。
D4代表律師指出該報告通常由懲教聯同社署會見被告撰寫建議,除已索取勞教,更生及教導所報告,再考慮感化,社會服務令。然而上次替D4爭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時法庭明言所定罪之非法集結控罪不會考慮社會服務令,故此青少年罪犯報告似乎不需要因已沒有意義,主控要求休庭確認。
休庭後雙方建議可為D4索取背景報告,如法庭堅持索取青少年罪犯報告.該報告需時三星期可能需要延後判刑。
📌劉官最後維持上星期命令,即只替D4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提堂
D4:陳(18)
🔴已還押5日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5)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4與其他6人不認罪受審,D4於7月14日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管有攻擊性武器脫罪。法庭押後判刑至8月3日,期間還押判刑至8月3日期間為D4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
劉官指打風時想起上次遺漏替D4索取青少年罪犯報告,所以主動要求今天再開庭處理。
D4代表律師指出該報告通常由懲教聯同社署會見被告撰寫建議,除已索取勞教,更生及教導所報告,再考慮感化,社會服務令。然而上次替D4爭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時法庭明言所定罪之非法集結控罪不會考慮社會服務令,故此青少年罪犯報告似乎不需要因已沒有意義,主控要求休庭確認。
休庭後雙方建議可為D4索取背景報告,如法庭堅持索取青少年罪犯報告.該報告需時三星期可能需要延後判刑。
📌劉官最後維持上星期命令,即只替D4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判刑
D7: 余(21)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同案D6陳(18)及D10陳(20)在提堂時認罪,於2021年12月21日在嚴舜儀席前分別被判入更生中心及即時監禁6個月。而D1林(24)在2021年12月28日承認控罪(3)。🔴D7於2022年8月22日審訊首天承認控罪(1),曾撤銷保釋還押39天。
不認非法集結罪七人受審後除D1脫罪,D2 D4 D5 D8 D9罪名成立押後至8月3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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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黃志遠大律師
求情陳詞連同12個案例已交到法庭,同意早前索取背景報告。內容
📌判刑速報:即時監禁2個月‼️
[本案情節比鍾嘉豪案例較輕,D7參與度亦低,以4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四份一,其良好背景,社會服務,努力自強不息再酌情共減一個月]
📎控方回應求情陳詞
🔹主控回應辯方求情指D7被拍到於22:44時到場,由中庭走向馬路方向只有39秒,但因cam8 及 cam18相差一分多鐘,辯方只根據cam 8所以逗留時間應有2分鐘24秒。另因D7沒有參與審訊,為公平起見今日打算庭上將播放一些片段
🔹就辯方指檢控延遲,主控呈上時序表予法庭參考
🔹同意控罪沒量刑指引,鍾嘉豪案例對本案有約束力但每宗非法集結情節也不相同,確認同案D6及D10 於2021年12月認罪判刑為更生中心及6個月監禁。
🫂播放太古地鐵站月台、C出口CCTV,康怡廣場CCTV, Now TV, Icable及警方拍攝被捕情況等片段(D7戴黃色頭盔,黑色衫,頸掛眼罩,穿白色手袖,戴口罩)。
📎辯方回應
🔸片段cam8 沒有見到D7做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連走出出馬路也沒見到,D7參與度屬較低,同意控方所指出現現場超過2分鐘
🔸法庭只需注意有否檢控延誤,不是追究責任,時序上控方花16個月取法律意見,事隔2年才作檢控。其次關注被告由認罪至今也有11個月才正式完成判刑,中間還押了39日,連同今日判刑D7因本案兩次進出監房,希望法庭判刑可考慮較多更生元素
🔸同案被告D6及D10由嚴舜儀主任裁判官判刑,但D10情節不盡相同管理有雷射筆,希望法庭可作獨立考慮判刑。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判刑
D7: 余(21)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同案D6陳(18)及D10陳(20)在提堂時認罪,於2021年12月21日在嚴舜儀席前分別被判入更生中心及即時監禁6個月。而D1林(24)在2021年12月28日承認控罪(3)。🔴D7於2022年8月22日審訊首天承認控罪(1),曾撤銷保釋還押39天。
不認非法集結罪七人受審後除D1脫罪,D2 D4 D5 D8 D9罪名成立押後至8月3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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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黃志遠大律師
求情陳詞連同12個案例已交到法庭,同意早前索取背景報告。內容
📌判刑速報:即時監禁2個月‼️
[本案情節比鍾嘉豪案例較輕,D7參與度亦低,以4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四份一,其良好背景,社會服務,努力自強不息再酌情共減一個月]
📎控方回應求情陳詞
🔹主控回應辯方求情指D7被拍到於22:44時到場,由中庭走向馬路方向只有39秒,但因cam8 及 cam18相差一分多鐘,辯方只根據cam 8所以逗留時間應有2分鐘24秒。另因D7沒有參與審訊,為公平起見今日打算庭上將播放一些片段
🔹就辯方指檢控延遲,主控呈上時序表予法庭參考
🔹同意控罪沒量刑指引,鍾嘉豪案例對本案有約束力但每宗非法集結情節也不相同,確認同案D6及D10 於2021年12月認罪判刑為更生中心及6個月監禁。
🫂播放太古地鐵站月台、C出口CCTV,康怡廣場CCTV, Now TV, Icable及警方拍攝被捕情況等片段(D7戴黃色頭盔,黑色衫,頸掛眼罩,穿白色手袖,戴口罩)。
📎辯方回應
🔸片段cam8 沒有見到D7做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連走出出馬路也沒見到,D7參與度屬較低,同意控方所指出現現場超過2分鐘
🔸法庭只需注意有否檢控延誤,不是追究責任,時序上控方花16個月取法律意見,事隔2年才作檢控。其次關注被告由認罪至今也有11個月才正式完成判刑,中間還押了39日,連同今日判刑D7因本案兩次進出監房,希望法庭判刑可考慮較多更生元素
🔸同案被告D6及D10由嚴舜儀主任裁判官判刑,但D10情節不盡相同管理有雷射筆,希望法庭可作獨立考慮判刑。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判刑 🔥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D9:陳(28)
🔴除D1林外6人已還押20日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D2 D4 D5 D8 D9罪名成立)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罪名成立)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9罪名成立)
📍同案D6陳(18)及D10陳(20)在提堂時認罪,於2021年12月21日在嚴舜儀席前分別被判入更生中心及即時監禁6個月。
D7審訊首天承認控罪(1),早前判刑2個月監禁。而D1林(24)在2021年12月28日承認控罪(3),審訊後,D1及D3控罪(1)脫罪,其他人非法集結罪罪名成立。D3及D9就控罪(4)及(9)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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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黃志遠大律師
0920
觀塘6樓8庭 內庭已滿
視像庭設在5樓仍有飛
0945
開庭,裁判官表示處理另一宗2天審訊先
1102
休庭處理另一宗審訊案件片段截圖
1120
開庭處理本案
📌處理各被告之證物:
個人財物及D1特別申請有紀念價值物件歸還被告
📌求情
🔹主控
簡單講解本案之前巳認罪被告之判刑(更生中心,6個月及2個月監禁)另指出除D9在本案後有另一宗定罪紀錄,各人沒有案底。就本案延誤上星期D7判刑時已經提供案件時序,認為對其他被告也適用。
🔸辯方
⏺D1
控罪一般以罸款處理,D1收入不多希望可以判以較低罰款
⏺D2
明白D7非法集結認罪以4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及求情考慮後判以2個月監禁。報告正面,呈上九封家人,前同事及上司之求情信,初犯及有家人支持,努力工作,是個可靠有責任心善良樂觀充滿孝心的人,照顧陪伴父親前往覆診,本人家人因本案亦飽受折磨被告亦失去晉升及工作機會。本案發生至今已經四年,2019年8月被捕,11月起不用報到,直至2021年8月才落案起訴,案件屬有延誤。
⏺D3
報告令人滿意,求情信包括前僱住,被告,家人等反映被告有悔意,家人在外地,在港獨力照顧81歲患病嫲嫲,有反省並承諾守法不再犯案,本案沒有預謀,希望判刑考慮以上因素。另外呈上上訴案例HCMA18/2021及HCMA 493/2015。 本案歷時短也非直接攻擊警員或使用武器。最後也指本案件屬有延誤。
⏺D4
同意三份報告內容,三個院舍也可以但以勞教所較合適。求情文件可見D4這兩年在文憑課程取得Dean‘s list,證明沒有放棄自己努力學業,明白原本9月被學位課程收錄會受影響,希望法庭先考慮即時監禁令其可盡早展開新學業,其次為更生中心令其可花多些時間在學業上。
⏺D5
有良好背景職業,新婚太太及家人今日到庭。土生土長,人生並非一帆風順,中學畢業後由學徒開始半工讀完成工程課程。父母眼中孝順兒子,財政上一直照顧家人生活,亦默默承受母親情緒病廿年。積極參與教會活動及工作。評價工作表現良好,19及20年2次升職機會,公司願意在服刑完成繼續聘用。同樣希望法庭考慮本案件有延誤影響扣減。
⏺D8
早前呈上6封求情信,父母親指案件令家人,被告工作及情緒受影響。 D8工作認真,樂意幫助同事。教會牧師及朋友指十多年見其樂於助人。明白監禁難免,D8有因本案受傷骨折及案件有延誤影響希望作扣減。
⏺D9
其另一刑事紀錄在本案後發生法庭不用理會,被告曾有接觸毒品紀錄但現時已完全沒有。本案令其不能全職工作,只能做3份散工。求情信指其誠實正值善良孝順,巳有反省,母親有病患仍需被告照顧,本人亦有做義工。本案參與性少,彈射器沒證據被使用,考慮整體原則明白可能部份刑期會分期執行。
1226
主控就各人檢控延誤再度拉布陳詞,亦指D7較早認罪本案判刑不可依賴
🔴由於部份求情文件今天才收到,劉官指需時閱讀,只宣佈D1 控罪(3)罰款$2000,其他判刑押後至今天下午4:00
💛感謝臨時直播員💛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判刑 🔥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D9:陳(28)
🔴除D1林外6人已還押20日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D2 D4 D5 D8 D9罪名成立)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罪名成立)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9罪名成立)
📍同案D6陳(18)及D10陳(20)在提堂時認罪,於2021年12月21日在嚴舜儀席前分別被判入更生中心及即時監禁6個月。
D7審訊首天承認控罪(1),早前判刑2個月監禁。而D1林(24)在2021年12月28日承認控罪(3),審訊後,D1及D3控罪(1)脫罪,其他人非法集結罪罪名成立。D3及D9就控罪(4)及(9)罪名成立。
—————————————————
控方代表: #黃志遠大律師
0920
觀塘6樓8庭 內庭已滿
視像庭設在5樓仍有飛
0945
開庭,裁判官表示處理另一宗2天審訊先
1102
休庭處理另一宗審訊案件片段截圖
1120
開庭處理本案
📌處理各被告之證物:
個人財物及D1特別申請有紀念價值物件歸還被告
📌求情
🔹主控
簡單講解本案之前巳認罪被告之判刑(更生中心,6個月及2個月監禁)另指出除D9在本案後有另一宗定罪紀錄,各人沒有案底。就本案延誤上星期D7判刑時已經提供案件時序,認為對其他被告也適用。
🔸辯方
⏺D1
控罪一般以罸款處理,D1收入不多希望可以判以較低罰款
⏺D2
明白D7非法集結認罪以4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及求情考慮後判以2個月監禁。報告正面,呈上九封家人,前同事及上司之求情信,初犯及有家人支持,努力工作,是個可靠有責任心善良樂觀充滿孝心的人,照顧陪伴父親前往覆診,本人家人因本案亦飽受折磨被告亦失去晉升及工作機會。本案發生至今已經四年,2019年8月被捕,11月起不用報到,直至2021年8月才落案起訴,案件屬有延誤。
⏺D3
報告令人滿意,求情信包括前僱住,被告,家人等反映被告有悔意,家人在外地,在港獨力照顧81歲患病嫲嫲,有反省並承諾守法不再犯案,本案沒有預謀,希望判刑考慮以上因素。另外呈上上訴案例HCMA18/2021及HCMA 493/2015。 本案歷時短也非直接攻擊警員或使用武器。最後也指本案件屬有延誤。
⏺D4
同意三份報告內容,三個院舍也可以但以勞教所較合適。求情文件可見D4這兩年在文憑課程取得Dean‘s list,證明沒有放棄自己努力學業,明白原本9月被學位課程收錄會受影響,希望法庭先考慮即時監禁令其可盡早展開新學業,其次為更生中心令其可花多些時間在學業上。
⏺D5
有良好背景職業,新婚太太及家人今日到庭。土生土長,人生並非一帆風順,中學畢業後由學徒開始半工讀完成工程課程。父母眼中孝順兒子,財政上一直照顧家人生活,亦默默承受母親情緒病廿年。積極參與教會活動及工作。評價工作表現良好,19及20年2次升職機會,公司願意在服刑完成繼續聘用。同樣希望法庭考慮本案件有延誤影響扣減。
⏺D8
早前呈上6封求情信,父母親指案件令家人,被告工作及情緒受影響。 D8工作認真,樂意幫助同事。教會牧師及朋友指十多年見其樂於助人。明白監禁難免,D8有因本案受傷骨折及案件有延誤影響希望作扣減。
⏺D9
其另一刑事紀錄在本案後發生法庭不用理會,被告曾有接觸毒品紀錄但現時已完全沒有。本案令其不能全職工作,只能做3份散工。求情信指其誠實正值善良孝順,巳有反省,母親有病患仍需被告照顧,本人亦有做義工。本案參與性少,彈射器沒證據被使用,考慮整體原則明白可能部份刑期會分期執行。
1226
主控就各人檢控延誤再度拉布陳詞,亦指D7較早認罪本案判刑不可依賴
🔴由於部份求情文件今天才收到,劉官指需時閱讀,只宣佈D1 控罪(3)罰款$2000,其他判刑押後至今天下午4:00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判刑 🔥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D9:陳(28)
🔴除D1林外6人已還押20日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D2 D4 D5 D8 D9罪名成立)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罪名成立)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9罪名成立)
📍同案D6陳(18)及D10陳(20)在提堂時認罪,於2021年12月21日在嚴舜儀席前分別被判入更生中心及即時監禁6個月。
D7審訊首天承認控罪(1),早前判刑2個月監禁。而D1林(24)在2021年12月28日承認控罪(3),審訊後,D1及D3控罪(1)脫罪,其他人非法集結罪罪名成立。D3及D9就控罪(4)及(9)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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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黃志遠大律師
[下午進度]
1600 開庭
裁判官讀出案情,簡短原則及理由
1654 完庭
🔴判刑速報
⏺D1 罸款$2000
⏺D2 即時監禁3個月
⏺D3即時監禁 3個月
⏺D4 更生中心
⏺D5即時監禁 3個月
⏺D8即時監禁 3個月
⏺D9即時監禁 6個月
📌簡短理由
考慮參考了東區裁判法院嚴舜儀主任裁判官對D6及D10在2021年12月之判刑,與D3,D5及D7代表呈上之數宗案例。本案檢控延誤未能達至列舉案例求情之因素,但由案發至今四年才有結果是事實,在案發後2年各人有合理期望不會被檢控,本案對被告人生規劃有一定影響。劉官引用鍾嘉豪上訴後非法集結改判以6個月監禁
控罪(1):本案非法集結規模歷時及影響比鍾嘉豪案較輕。
⏺D2沒有堵路,物品屬防護,非號召帶領角色,量刑以4個月為基準,雖然雙方沒有錯誤但案件擾攘4年構成困擾及影響及個人品格等求情理由各再扣減2星期。
⏺D3
控罪(4)為人生侵害條例,受害人截查D3時拉扯雙雙電梯跌低受傷,量刑以4個月為基準,案件擾攘4年及行為良好因素扣減各再扣減2星期。
⏺D4
報告指3間中心均可,但勞教中心最合適,其犯案時只有16歲,對事件有悔疚,追上學業規劃要求判以監禁或更生中心,但法庭認為監禁並不適宜,按報告判處更生中心
⏺D5
工作表現卓越,本案令其失去晉升機會。沒有特別角色或堵路,參與有限及物品全為防護。量刑以4個月為基準,案件擾攘4年及個人求情理由各再扣減2星期。
⏺D8
家中經濟支柱,上司指工作認真,事件已涉取教訓。沒有主導角色或堵路,參與有限及管有物品全為防護。量刑以4個月為基準,案件擾攘4年及個人求情理由各再扣減2星期。
⏺D9
主力照顧雙親,只作兼職工作,家人、朋友及僱主評價很高。2022年10月因毒品案判以感化令同本案無關。被告沒有主導角色或堵路,參與度有限,管有雷射筆及彈射器但沒證據作出任可行為,非法集結罪量刑以5個月為量刑基準,案件擾攘4年及個人求情理由各再減2星期。控罪(9)以4個月為基準,同樣地案件擾攘4年及個人求情理由各再減2星期。刑期整體性考慮下控罪(9)之2個月刑期同控罪(1)分期執行,故總刑期為六個月監禁。
📍按:本案由案發2019年8月至今日判刑歷時接近4年,拘捕後至2021年正式檢控相距2年,各人早在被捕後三至四個月左右已不用報到,各人以為事件告一段落,期望不會沒控。審訊之後又遇上波折經歴了卅一堂至今日才完成判刑,各人需要面對數月監禁,希望6人往後日子能夠自強不息,保持希望!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判刑 🔥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D9:陳(28)
🔴除D1林外6人已還押20日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D2 D4 D5 D8 D9罪名成立)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罪名成立)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9罪名成立)
📍同案D6陳(18)及D10陳(20)在提堂時認罪,於2021年12月21日在嚴舜儀席前分別被判入更生中心及即時監禁6個月。
D7審訊首天承認控罪(1),早前判刑2個月監禁。而D1林(24)在2021年12月28日承認控罪(3),審訊後,D1及D3控罪(1)脫罪,其他人非法集結罪罪名成立。D3及D9就控罪(4)及(9)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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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黃志遠大律師
[下午進度]
1600 開庭
裁判官讀出案情,簡短原則及理由
1654 完庭
🔴判刑速報
⏺D1 罸款$2000
⏺D2 即時監禁3個月
⏺D3即時監禁 3個月
⏺D4 更生中心
⏺D5即時監禁 3個月
⏺D8即時監禁 3個月
⏺D9即時監禁 6個月
📌簡短理由
考慮參考了東區裁判法院嚴舜儀主任裁判官對D6及D10在2021年12月之判刑,與D3,D5及D7代表呈上之數宗案例。本案檢控延誤未能達至列舉案例求情之因素,但由案發至今四年才有結果是事實,在案發後2年各人有合理期望不會被檢控,本案對被告人生規劃有一定影響。劉官引用鍾嘉豪上訴後非法集結改判以6個月監禁
控罪(1):本案非法集結規模歷時及影響比鍾嘉豪案較輕。
⏺D2沒有堵路,物品屬防護,非號召帶領角色,量刑以4個月為基準,雖然雙方沒有錯誤但案件擾攘4年構成困擾及影響及個人品格等求情理由各再扣減2星期。
⏺D3
控罪(4)為人生侵害條例,受害人截查D3時拉扯雙雙電梯跌低受傷,量刑以4個月為基準,案件擾攘4年及行為良好因素扣減各再扣減2星期。
⏺D4
報告指3間中心均可,但勞教中心最合適,其犯案時只有16歲,對事件有悔疚,追上學業規劃要求判以監禁或更生中心,但法庭認為監禁並不適宜,按報告判處更生中心
⏺D5
工作表現卓越,本案令其失去晉升機會。沒有特別角色或堵路,參與有限及物品全為防護。量刑以4個月為基準,案件擾攘4年及個人求情理由各再扣減2星期。
⏺D8
家中經濟支柱,上司指工作認真,事件已涉取教訓。沒有主導角色或堵路,參與有限及管有物品全為防護。量刑以4個月為基準,案件擾攘4年及個人求情理由各再扣減2星期。
⏺D9
主力照顧雙親,只作兼職工作,家人、朋友及僱主評價很高。2022年10月因毒品案判以感化令同本案無關。被告沒有主導角色或堵路,參與度有限,管有雷射筆及彈射器但沒證據作出任可行為,非法集結罪量刑以5個月為量刑基準,案件擾攘4年及個人求情理由各再減2星期。控罪(9)以4個月為基準,同樣地案件擾攘4年及個人求情理由各再減2星期。刑期整體性考慮下控罪(9)之2個月刑期同控罪(1)分期執行,故總刑期為六個月監禁。
📍按:本案由案發2019年8月至今日判刑歷時接近4年,拘捕後至2021年正式檢控相距2年,各人早在被捕後三至四個月左右已不用報到,各人以為事件告一段落,期望不會沒控。審訊之後又遇上波折經歴了卅一堂至今日才完成判刑,各人需要面對數月監禁,希望6人往後日子能夠自強不息,保持希望!
#高等法院第一庭
#郭啟安法官
#1112荃灣 #案件呈述上訴
👥D1葉, D2陳(20-22)
控罪(1):
參與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3) (D1 、D2)
在⾝處非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2人於2021年6月11日被 #劉淑嫻裁判官 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上訴,2023年以案件呈述方式申請上訴。
---------------------------
📍D2 今天缺席,由大律師代表
D1代表:#田奇睿大律師
D2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10:35] 開庭
🔹律政司代表補充陳詞
回應答辯方D1 代表陳詞本案不存在一案兩審,只是因應2021年11月盧建民終審法院判詞更正法律觀點希望讓原審法官重新考慮,強調沒有影響事實裁決不需要重開案情,再者雙方證人已經作供不用重召,案件中控方依賴環境證供如位置、時間、身上裝備(尤其D2)作推論參與。
D1被控方證人PW?見到由非法集結地點沙咀道逃跑至被捕地點,手持一包未開封之索帶,其辯方證人作供解釋但被法庭拒納,只是裁判官認為冇證據曾被使用。控方立場重點非有冇使用而是有參與。
D2身上有多項裝備如眼罩、防毒面具、手套、手袖、黃色雨傘等等。被告也沒有作供,裁判官指其用水淋熄催淚彈但沒證據使用作訂明行為,裁判官忽略身上裝備而作推論有冇參與非法集結是錯誤。
控罪(2)及(3)則在裁決時脫罪只因沒有證據參與非法集結,控方立場控罪元素是「身處」,不用「參與」,控方認為原審裁決時法律方向不正確。
郭官指有時裁判官口頭裁決比較簡單沒有寫得細緻,再問裁判官有否考慮現場是否有發生非法集結,律政司代表回答幾位證人口供指出有數十人聚集,有人放龍門架堵路,地上也滿佈雜物,除PW2部份證供,其他證人全部接受,當時豉油非法集結發生。
🔸答辯方補充陳詞
D1代表
接受沙咀道有非法集結,但沒有證據漫延至和笛街被捕地點,雖然非法集結具流動性但要像流水式,如銅鑼灣遊行至金鐘途中經過之街道便是,本案被捕地方沒有證據有相關,裁決時也提到當時附近街道上很多人無辜人士,有不少人逃避催淚燈爭相走避。控方證人話見到D1由沙咀道跑來只有3秒,但其實不可排除D1有轉過方向。而現場單單堵路沒有衝突,D1在現場逃走可能是避開催淚氣體,身上索帶有辯方證人作供解釋,郭官提醒索帶證人口供不被接納,再指盧建民終審法院案例沒有使用也可以參與。代表指盧建民終院案例同年5月批出申請、同年6 月原審作裁決,本案裁決後同年11月盧上訴頒佈結果,當時原審訊原可等待盧案結果才處理,控方如今依賴作上訴理由對被告不公正。
控罪2同意最新案例身處現場不用參與而蒙面也可定罪,但控方沒有證據身處現處使用物品作掩飾身份。
D2代表
不會爭議有非法集結及盧建民終院案例。當刻控方依賴案情及法律原則令裁判官作出裁決或許有錯,不反對有空間要澄清新觀點,但發還重審就如D1代表所言會造成不公平。原審時沒有得知盧建民終院新觀點,當時已知到會排期,冇人提出押後等待結果,假如已經知道結果,自己可能盤問或給予法律意見會不同。過去5年D2本已經作人生規劃,這2個月修讀課程需往外地,無論上訴結果如何D2也已訂8月尾機票回來。本案獨特之處是控方依賴證人記憶,沒有片段圖片協助,事隔5年再發還重審是不適當,證人再作供記憶是否可靠?但答辯方接受控方所指D2身上有裝備但強調只放在袋沒有穿戴,至於流動性本案也較其他情況低,現場環境比較平和。
至於控罪3,同樣沒證據身處現處使用物品作掩飾身份。
🔹上訴方再回應
原本上訴包括D3,但因其不在港,而且要等待終院案例結果才處理,最後才只對D1及D2作上訴以致2年後才申請上訴,3年後開庭處理。現在是因更改原審時法律觀點要求原裁判官重新處理,不打算重審。
法庭再問就盧建民終院案例新觀點、重審公正性及重審方式(更改法官?再傳召證人..)。D1代表指如重審不認為由第二個裁判官處理是洽當,應由原裁判官重新考慮新觀點。D2代表指如當時知道終院案會就「利便、協助」作盤問,同樣認為不應由第二個裁判官處理。同意法官建議如重審方式可由原審法官處理並可傳召證人如被告作供。
法官指聽罷雙方補充陳詞後需時考慮,將在2個月內頒佈裁決。
[12:34] 完庭
#郭啟安法官
#1112荃灣 #案件呈述上訴
👥D1葉, D2陳(20-22)
控罪(1):
參與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3) (D1 、D2)
在⾝處非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2人於2021年6月11日被 #劉淑嫻裁判官 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上訴,2023年以案件呈述方式申請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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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今天缺席,由大律師代表
D1代表:#田奇睿大律師
D2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10:35] 開庭
🔹律政司代表補充陳詞
回應答辯方D1 代表陳詞本案不存在一案兩審,只是因應2021年11月盧建民終審法院判詞更正法律觀點希望讓原審法官重新考慮,強調沒有影響事實裁決不需要重開案情,再者雙方證人已經作供不用重召,案件中控方依賴環境證供如位置、時間、身上裝備(尤其D2)作推論參與。
D1被控方證人PW?見到由非法集結地點沙咀道逃跑至被捕地點,手持一包未開封之索帶,其辯方證人作供解釋但被法庭拒納,只是裁判官認為冇證據曾被使用。控方立場重點非有冇使用而是有參與。
D2身上有多項裝備如眼罩、防毒面具、手套、手袖、黃色雨傘等等。被告也沒有作供,裁判官指其用水淋熄催淚彈但沒證據使用作訂明行為,裁判官忽略身上裝備而作推論有冇參與非法集結是錯誤。
控罪(2)及(3)則在裁決時脫罪只因沒有證據參與非法集結,控方立場控罪元素是「身處」,不用「參與」,控方認為原審裁決時法律方向不正確。
郭官指有時裁判官口頭裁決比較簡單沒有寫得細緻,再問裁判官有否考慮現場是否有發生非法集結,律政司代表回答幾位證人口供指出有數十人聚集,有人放龍門架堵路,地上也滿佈雜物,除PW2部份證供,其他證人全部接受,當時豉油非法集結發生。
🔸答辯方補充陳詞
D1代表
接受沙咀道有非法集結,但沒有證據漫延至和笛街被捕地點,雖然非法集結具流動性但要像流水式,如銅鑼灣遊行至金鐘途中經過之街道便是,本案被捕地方沒有證據有相關,裁決時也提到當時附近街道上很多人無辜人士,有不少人逃避催淚燈爭相走避。控方證人話見到D1由沙咀道跑來只有3秒,但其實不可排除D1有轉過方向。而現場單單堵路沒有衝突,D1在現場逃走可能是避開催淚氣體,身上索帶有辯方證人作供解釋,郭官提醒索帶證人口供不被接納,再指盧建民終審法院案例沒有使用也可以參與。代表指盧建民終院案例同年5月批出申請、同年6 月原審作裁決,本案裁決後同年11月盧上訴頒佈結果,當時原審訊原可等待盧案結果才處理,控方如今依賴作上訴理由對被告不公正。
控罪2同意最新案例身處現場不用參與而蒙面也可定罪,但控方沒有證據身處現處使用物品作掩飾身份。
D2代表
不會爭議有非法集結及盧建民終院案例。當刻控方依賴案情及法律原則令裁判官作出裁決或許有錯,不反對有空間要澄清新觀點,但發還重審就如D1代表所言會造成不公平。原審時沒有得知盧建民終院新觀點,當時已知到會排期,冇人提出押後等待結果,假如已經知道結果,自己可能盤問或給予法律意見會不同。過去5年D2本已經作人生規劃,這2個月修讀課程需往外地,無論上訴結果如何D2也已訂8月尾機票回來。本案獨特之處是控方依賴證人記憶,沒有片段圖片協助,事隔5年再發還重審是不適當,證人再作供記憶是否可靠?但答辯方接受控方所指D2身上有裝備但強調只放在袋沒有穿戴,至於流動性本案也較其他情況低,現場環境比較平和。
至於控罪3,同樣沒證據身處現處使用物品作掩飾身份。
🔹上訴方再回應
原本上訴包括D3,但因其不在港,而且要等待終院案例結果才處理,最後才只對D1及D2作上訴以致2年後才申請上訴,3年後開庭處理。現在是因更改原審時法律觀點要求原裁判官重新處理,不打算重審。
法庭再問就盧建民終院案例新觀點、重審公正性及重審方式(更改法官?再傳召證人..)。D1代表指如重審不認為由第二個裁判官處理是洽當,應由原裁判官重新考慮新觀點。D2代表指如當時知道終院案會就「利便、協助」作盤問,同樣認為不應由第二個裁判官處理。同意法官建議如重審方式可由原審法官處理並可傳召證人如被告作供。
法官指聽罷雙方補充陳詞後需時考慮,將在2個月內頒佈裁決。
[12:34] 完庭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提堂
#1112荃灣 #非法集結 #蒙面
#案件呈述上訴
背景:
根據《星島日報》於2023年4月17日報導:
本案涉於2019年11月12日於荃灣參與非法集結,以及戴面罩違反《禁蒙面法》,裁判官劉淑嫻前年指沒有證據證明3人故意作出擾亂行為,裁定3人罪脫,3人當庭釋放。律政司不服判決,事隔近兩年於2023年4月12日提出案件呈述上訴。
案件涉三名被告,他們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參與非法集結。3人另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根據《獨立媒體》於2024年8月30日的報導:
本案原審於2021年6月裁決,終院盧建民案於同年11月宣判後,律政司於2022年去信辯方草擬案件呈述上訴文件。由於第三被告在裁決後離開了香港,律政司需等待另一案的判決,才能決定處置方法,因該案同樣涉及答辯人已離開香港的情況。直至2023年7月上訴庭宣判,指針對已離港的答辯人,上訴應該撤銷,律政司才決定不再繼續針對第三告的上訴。
- - - - - - - - - - - - - - - -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李庭偉
今天兩名被告沒有法律代表出席
D1:葉(20)
D2:陳 (22)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2:30]開庭
控方早前入信給法庭,因第一被告將會再2025年1月25日上訴至終審法院,未知到時會不會有裁決;控方與兩名被告法律代表聯絡,申請下次提堂,看看第一被告的進一步理據。
今天有擔保申請,經商討後:
兩名被告:
-$500現金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每星期警署報到一次。
現金及旅遊證件需於今日下午4:30前繳交
期間以新申請的條件保釋,案件押後至2025年2月18 日早上9:30於同庭提堂
[2:38]完畢
#劉淑嫻裁判官
#提堂
#1112荃灣 #非法集結 #蒙面
#案件呈述上訴
背景:
根據《星島日報》於2023年4月17日報導:
本案涉於2019年11月12日於荃灣參與非法集結,以及戴面罩違反《禁蒙面法》,裁判官劉淑嫻前年指沒有證據證明3人故意作出擾亂行為,裁定3人罪脫,3人當庭釋放。律政司不服判決,事隔近兩年於2023年4月12日提出案件呈述上訴。
案件涉三名被告,他們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參與非法集結。3人另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根據《獨立媒體》於2024年8月30日的報導:
本案原審於2021年6月裁決,終院盧建民案於同年11月宣判後,律政司於2022年去信辯方草擬案件呈述上訴文件。由於第三被告在裁決後離開了香港,律政司需等待另一案的判決,才能決定處置方法,因該案同樣涉及答辯人已離開香港的情況。直至2023年7月上訴庭宣判,指針對已離港的答辯人,上訴應該撤銷,律政司才決定不再繼續針對第三告的上訴。
- - - - - - - - - - - - - - - -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李庭偉
今天兩名被告沒有法律代表出席
D1:葉(20)
D2:陳 (22)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2:30]開庭
控方早前入信給法庭,因第一被告將會再2025年1月25日上訴至終審法院,未知到時會不會有裁決;控方與兩名被告法律代表聯絡,申請下次提堂,看看第一被告的進一步理據。
今天有擔保申請,經商討後:
兩名被告:
-$500現金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每星期警署報到一次。
現金及旅遊證件需於今日下午4:30前繳交
期間以新申請的條件保釋,案件押後至2025年2月18 日早上9:30於同庭提堂
[2:38]完畢
#高等法院第卅四庭
#郭啟安法官
#1112荃灣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D1葉
控罪1:參與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4:在⾝處非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全部被告)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蒙面法
📍背景:
申請人與同案兩位被告於2021年6月11日經審訊後,#劉淑嫻裁判官 指警證供沒有目堵三位被告與他人聚集,也沒證據證明被告犯了甚麼「訂明的行為」,故裁定兩項罪名全不成立,當庭釋放。
相隔兩年後律政司不服裁決,對3人提出案件呈述上訴(註: 律政司一方透露D3在裁決後離港,不會繼續針對D3的裁決上訴。)
案件於2024年8月20日在高等法院由 #郭啟安法官 處理。並於同年11月20日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指出管有索帶、防毒面具不尋常,可推論鼓勵其他集結者;原審忽略答辯人或鼓勵非法集結等原因;更斥被告一方主張原審已應用了「當時適用」的法律原則作決定是等同主張『將錯就錯』,是完全站不住腳的」。案件發還原審法官繼續處理。
=================
📍本案早前上訴處理詳見;
https://t.bibica.net/youarenotalonehk_live/26061
根據上述記錄,以下為本案爭議大概:
- 有否一案兩審:
可否因應盧建民案終審法院判詞更正法律觀點後重新發還原審。盧建民終院案例在本案原審同年5月批出申請、同年6 月原審作裁決。本案裁決後同年11月盧上訴頒佈結果,當時原審訊原可等待盧案結果才處理,這樣對被告的答辯及盤問方向會否有影響。控方如今依賴盧建民案的法律觀點作上訴理由對被告有否不公平
- 是否需要重開案情
- 重審應否發原審裁判官
- 裁判官有否忽略被告身上裝備
- 被捕地點是否有非法集結
- 有否證據身處現處使用物品作掩飾身份
=================
📍開庭
🔸申請方最初無口頭補充,採納書面陳詞
🔹答辯方就申請方書面陳詞指無預先推判決問題,解釋申請方在呈請問題時無講,所以無處理
🔸申請方回應可加相關字眼,但當中的申請原則才重要。
🗣️郭官:就申請方陳詞指法官判詞有不足,法官認為已有提出有相關考慮,被告亦應可重新傳證人。
🔸申請方:
考慮兩點公平性:
1. 發還原審可否有公平審訊
2. 發還此決定是否公平
🗣️郭官:表示係同一件事,不能無獨立討論就話無處理。
表示每案有獨特情況,會考慮公平原則。續指當時被告走出嚟參與的情況。申請方表示此情況係「被指稱」,郭官確認。
郭官指司法人員不應對司法理解有錯誤而判錯。被告可判左再上訴終審。續問有咩原因可以撥亂反正。
🔸申請方:表示有凌駕性因素
🗣️郭官:指申請方在此利用牽強及似是而非的論點,反問為何不直接去終審法院處理
🔸申請方:法律問題要走呢步
🗣️郭官:指所有都係法律問題。就重審係咪公義原則,有案例指重審最乎合秉行公義原則
上訴法院要考慮重審是否秉行公義,指本案已作相關考慮。另表示不認為申請方動議內容係大法律觀點。續指之前案例有關重審的酌情權已清楚確立。
續指不需要勞煩終審法院,不是新的法律觀點。
📌裁決
反對批出上訴許可申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郭啟安法官
#1112荃灣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D1葉
控罪1:參與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4:在⾝處非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全部被告)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蒙面法
📍背景:
申請人與同案兩位被告於2021年6月11日經審訊後,#劉淑嫻裁判官 指警證供沒有目堵三位被告與他人聚集,也沒證據證明被告犯了甚麼「訂明的行為」,故裁定兩項罪名全不成立,當庭釋放。
相隔兩年後律政司不服裁決,對3人提出案件呈述上訴(註: 律政司一方透露D3在裁決後離港,不會繼續針對D3的裁決上訴。)
案件於2024年8月20日在高等法院由 #郭啟安法官 處理。並於同年11月20日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指出管有索帶、防毒面具不尋常,可推論鼓勵其他集結者;原審忽略答辯人或鼓勵非法集結等原因;更斥被告一方主張原審已應用了「當時適用」的法律原則作決定是等同主張『將錯就錯』,是完全站不住腳的」。案件發還原審法官繼續處理。
=================
📍本案早前上訴處理詳見;
https://t.bibica.net/youarenotalonehk_live/26061
根據上述記錄,以下為本案爭議大概:
- 有否一案兩審:
可否因應盧建民案終審法院判詞更正法律觀點後重新發還原審。盧建民終院案例在本案原審同年5月批出申請、同年6 月原審作裁決。本案裁決後同年11月盧上訴頒佈結果,當時原審訊原可等待盧案結果才處理,這樣對被告的答辯及盤問方向會否有影響。控方如今依賴盧建民案的法律觀點作上訴理由對被告有否不公平
- 是否需要重開案情
- 重審應否發原審裁判官
- 裁判官有否忽略被告身上裝備
- 被捕地點是否有非法集結
- 有否證據身處現處使用物品作掩飾身份
=================
📍開庭
🔸申請方最初無口頭補充,採納書面陳詞
🔹答辯方就申請方書面陳詞指無預先推判決問題,解釋申請方在呈請問題時無講,所以無處理
🔸申請方回應可加相關字眼,但當中的申請原則才重要。
🗣️郭官:就申請方陳詞指法官判詞有不足,法官認為已有提出有相關考慮,被告亦應可重新傳證人。
🔸申請方:
考慮兩點公平性:
1. 發還原審可否有公平審訊
2. 發還此決定是否公平
🗣️郭官:表示係同一件事,不能無獨立討論就話無處理。
表示每案有獨特情況,會考慮公平原則。續指當時被告走出嚟參與的情況。申請方表示此情況係「被指稱」,郭官確認。
郭官指司法人員不應對司法理解有錯誤而判錯。被告可判左再上訴終審。續問有咩原因可以撥亂反正。
🔸申請方:表示有凌駕性因素
🗣️郭官:指申請方在此利用牽強及似是而非的論點,反問為何不直接去終審法院處理
🔸申請方:法律問題要走呢步
🗣️郭官:指所有都係法律問題。就重審係咪公義原則,有案例指重審最乎合秉行公義原則
上訴法院要考慮重審是否秉行公義,指本案已作相關考慮。另表示不認為申請方動議內容係大法律觀點。續指之前案例有關重審的酌情權已清楚確立。
續指不需要勞煩終審法院,不是新的法律觀點。
📌裁決
反對批出上訴許可申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1112荃灣 #提堂
D1 :葉(20)
D2 :陳(22)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兩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在⾝處非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D1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控罪3:在⾝處非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D2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
控方由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代表;兩位被告沒有律師代表。
(09:37開庭)
控方表示已經去信法庭更新案件進度,即高等法院已經就D1案件拒絕批出上訴終審法院的許可,並已頒下判決書。
D1表示打算就高等法院判決繼續上訴至終審法院,並已經申請法援,現正等待法援的申請結果和終審法院的指示,故此申請將案件押後4至6星期。D2和控方都不反對D1的押後申請。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5年4月1日09:30在同庭提堂。
D2申請更改報到時間。裁判官批准。
除上述更改外,裁判官批准兩位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09:42退庭)
#劉淑嫻裁判官
#1112荃灣 #提堂
D1 :葉(20)
D2 :陳(22)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兩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在⾝處非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D1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控罪3:在⾝處非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D2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
控方由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代表;兩位被告沒有律師代表。
(09:37開庭)
控方表示已經去信法庭更新案件進度,即高等法院已經就D1案件拒絕批出上訴終審法院的許可,並已頒下判決書。
D1表示打算就高等法院判決繼續上訴至終審法院,並已經申請法援,現正等待法援的申請結果和終審法院的指示,故此申請將案件押後4至6星期。D2和控方都不反對D1的押後申請。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5年4月1日09:30在同庭提堂。
D2申請更改報到時間。裁判官批准。
除上述更改外,裁判官批准兩位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09:42退庭)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1112荃灣 #提堂
D1 :葉(20)
D2 :陳(22)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兩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在⾝處非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D1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控罪3:在⾝處非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D2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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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由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代表;兩位被告沒有律師代表。
(09:30開庭)
控方向法庭更新案件進度,即終審法院聆案官黃敬華已經就D1案件拒絕批出上訴終審法院的許可,並要求D1在4月15日前提交書面陳詞,向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說明為何需就案件批出上訴許可。
經商討後,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5年6月4日09:30在同庭提堂。
裁判官批准兩位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09:33退庭)
#劉淑嫻裁判官
#1112荃灣 #提堂
D1 :葉(20)
D2 :陳(22)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兩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在⾝處非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D1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控罪3:在⾝處非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D2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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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由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代表;兩位被告沒有律師代表。
(09:30開庭)
控方向法庭更新案件進度,即終審法院聆案官黃敬華已經就D1案件拒絕批出上訴終審法院的許可,並要求D1在4月15日前提交書面陳詞,向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說明為何需就案件批出上訴許可。
經商討後,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5年6月4日09:30在同庭提堂。
裁判官批准兩位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09:33退庭)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1112荃灣 #提堂
D1 :葉(20)
D2 :陳(22)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兩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在⾝處非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D1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控罪3:在⾝處非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D2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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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0開庭
由於終審法院尚未就D1的案件發出指示,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5年8月4日再訊,期間批准兩位被告保釋。
09:41完
#劉淑嫻裁判官
#1112荃灣 #提堂
D1 :葉(20)
D2 :陳(22)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兩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在⾝處非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D1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控罪3:在⾝處非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D2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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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0開庭
由於終審法院尚未就D1的案件發出指示,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5年8月4日再訊,期間批准兩位被告保釋。
09:41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