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卅四庭
#郭啟安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20200701銅鑼灣
#不服定罪上訴
D2:林, D3:蔡(22-24)
控罪: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和18(3)條
被控於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高士威道66號或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經審訊後罪成,兩人於2023年2月9日被判處監禁5個月,2人已經完成服刑。
--------------------------
兩位被告沒有到庭,只由同一位大律師代表出席。
🔸申請方書面陳詞有4個理據。包括三項身份辨認同一項2人是否有參與非法集結,審訊中片段其實沒有拍到被告容貌,法庭不應排除人有相似。而D2作供被法庭拒絕接納但裁判官沒有作出指引假如D2其口供有可能真便需要接受,列舉舉案例認為定罪不穩妥。
法官即指裁決書有指片段樣貌看不到,裁判官是依賴身形、衣著及特徵同作供警員所觀察吻合。法官又再指其一被告有錄色傘,黑白色格仔衫,灰色褲,白色鞋及有斜孭袋,當各樣組合加起來在一人身上找到機會便很細。而拒絕D2作供之原因法庭已經有指出因有違常理而拒絕接納。
最後理據是口頭裁決時指被告D3打開雨傘在示威者後方,跟隨其他人走到馬路上路障前停低,用手指指行鐵欄,上訴方指裁決書沒有提及用手指指向鐵欄,而且庭上裁判官也沒口頭提及指向意圖為何,只在最後指出視為藉在場參與鼓勵。
🔹答辯方回應
同意最大爭議在身份辨認,認為裁判官在裁決所作理據充足,除片段截圖也有PW5及PW6警員對證物觀察之口供互相佐證。
🫂庭上播放P1 ONCC 新聞片段,電車站黑色口罩穿格仔恤衫為D2,D3在其後面,之後D2及D3打開綠色及黑色傘,2人陪同堵路示威者前行停下,而P3 搜身片段清楚見到2人當日衣服及物品特徵。
答辯方總結2人衣著,身上物品包括綠色雨傘,D3掛在黑色背囊上潔手液等。法官追問下同意審訊中沒有提過潔手液,但搜身片段P3可見到,席上法官要求看D3檢取衣物及運動鞋。
🔸申請人補充
PW5及6當時是在場但並不是拘捕警員,作供也非針對身份辨認。
案件需時考慮,上訴裁決擇日宣佈,一般在3個月內。法官特別提到同意辨認證據強但裁判官在裁決時有欠缺提及一些指引。
#郭啟安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20200701銅鑼灣
#不服定罪上訴
D2:林, D3:蔡(22-24)
控罪: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和18(3)條
被控於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高士威道66號或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經審訊後罪成,兩人於2023年2月9日被判處監禁5個月,2人已經完成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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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位被告沒有到庭,只由同一位大律師代表出席。
🔸申請方書面陳詞有4個理據。包括三項身份辨認同一項2人是否有參與非法集結,審訊中片段其實沒有拍到被告容貌,法庭不應排除人有相似。而D2作供被法庭拒絕接納但裁判官沒有作出指引假如D2其口供有可能真便需要接受,列舉舉案例認為定罪不穩妥。
法官即指裁決書有指片段樣貌看不到,裁判官是依賴身形、衣著及特徵同作供警員所觀察吻合。法官又再指其一被告有錄色傘,黑白色格仔衫,灰色褲,白色鞋及有斜孭袋,當各樣組合加起來在一人身上找到機會便很細。而拒絕D2作供之原因法庭已經有指出因有違常理而拒絕接納。
最後理據是口頭裁決時指被告D3打開雨傘在示威者後方,跟隨其他人走到馬路上路障前停低,用手指指行鐵欄,上訴方指裁決書沒有提及用手指指向鐵欄,而且庭上裁判官也沒口頭提及指向意圖為何,只在最後指出視為藉在場參與鼓勵。
🔹答辯方回應
同意最大爭議在身份辨認,認為裁判官在裁決所作理據充足,除片段截圖也有PW5及PW6警員對證物觀察之口供互相佐證。
🫂庭上播放P1 ONCC 新聞片段,電車站黑色口罩穿格仔恤衫為D2,D3在其後面,之後D2及D3打開綠色及黑色傘,2人陪同堵路示威者前行停下,而P3 搜身片段清楚見到2人當日衣服及物品特徵。
答辯方總結2人衣著,身上物品包括綠色雨傘,D3掛在黑色背囊上潔手液等。法官追問下同意審訊中沒有提過潔手液,但搜身片段P3可見到,席上法官要求看D3檢取衣物及運動鞋。
🔸申請人補充
PW5及6當時是在場但並不是拘捕警員,作供也非針對身份辨認。
案件需時考慮,上訴裁決擇日宣佈,一般在3個月內。法官特別提到同意辨認證據強但裁判官在裁決時有欠缺提及一些指引。
#高等法院第卅四庭
#郭啟安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20200229旺角
#不服定罪上訴
D3: 方(39)
控罪:盜竊 D(3)
D3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偷竊一個警察頭盔,而上述物品為屬於偵緝警員34731的財產。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6月7日被判處監禁4個月,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
上訴方代表:#鄧灝程大律師
🔸上訴方陳詞
採納書面陳述,只有少部份修改,5個理據中撒回爭議錄影會面招認中說一時貪心事項,理據主要是被告有作供貪心取走但最後交其他人交還但裁決官拒絕接納或不予比重。整個過程是執起頭盔,貪心據為已有,撕去貼紙,交頭盔予其他人交還,沒有打算永久佔有。
播放P2a 大廈CCTV 拍攝剄上訴人執起頭盔動作,控方指撕去頭盔上警察鰴章上訴方指應該是在頭盔內籠做了些動作,原審法官沒有予比重。P2a另一段CCTV拍到22;40時被告將黑色警察頭盔交白衣男子後托付交還警員,自己腋下有另一黑色頭盔上有些白色標緻。
上訴人撈亂自己和警察頭盔,此影響了招認時的答法。原審盤問時有提到有認知錯誤。影片可見確曾將黑色頭盔交白衣人,但法官質疑咁轉折交還。
法官指上訴人沒有爭議招認一時貪心自願性對其上訴理據有一定影響。
🔹答辯人陳詞
上訴人撈亂自己和警察頭盔,此影響了招認時的答法是自己一廂情願說法,裁判官庭上可從神情表現判斷可信與否,另外裁決也指出非單一事項判斷。而錄影會面未播片段上訴人已承認一時貪心攞咗頭盔並撕去貼紙。
法庭需時考慮,擇日頒布判詞,批准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真播員💛
#郭啟安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20200229旺角
#不服定罪上訴
D3: 方(39)
控罪:盜竊 D(3)
D3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偷竊一個警察頭盔,而上述物品為屬於偵緝警員34731的財產。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6月7日被判處監禁4個月,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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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代表:#鄧灝程大律師
🔸上訴方陳詞
採納書面陳述,只有少部份修改,5個理據中撒回爭議錄影會面招認中說一時貪心事項,理據主要是被告有作供貪心取走但最後交其他人交還但裁決官拒絕接納或不予比重。整個過程是執起頭盔,貪心據為已有,撕去貼紙,交頭盔予其他人交還,沒有打算永久佔有。
播放P2a 大廈CCTV 拍攝剄上訴人執起頭盔動作,控方指撕去頭盔上警察鰴章上訴方指應該是在頭盔內籠做了些動作,原審法官沒有予比重。P2a另一段CCTV拍到22;40時被告將黑色警察頭盔交白衣男子後托付交還警員,自己腋下有另一黑色頭盔上有些白色標緻。
上訴人撈亂自己和警察頭盔,此影響了招認時的答法。原審盤問時有提到有認知錯誤。影片可見確曾將黑色頭盔交白衣人,但法官質疑咁轉折交還。
法官指上訴人沒有爭議招認一時貪心自願性對其上訴理據有一定影響。
🔹答辯人陳詞
上訴人撈亂自己和警察頭盔,此影響了招認時的答法是自己一廂情願說法,裁判官庭上可從神情表現判斷可信與否,另外裁決也指出非單一事項判斷。而錄影會面未播片段上訴人已承認一時貪心攞咗頭盔並撕去貼紙。
法庭需時考慮,擇日頒布判詞,批准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真播員💛
#高等法院第卅四庭
#郭啟安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0812沙田 #宣讀判詞
D1: 區(25) / D5: 蔡(23) / D6: 何(25)
控罪:非法集結
背景:經審訊後罪成,2022年1月28日於崔美霞裁判官席前分別被判處監禁6個月(區,蔡),和監禁5個月1星期(何),D1區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D5及D6已服刑完畢。
相關案情:
https://t.bibica.net/youarenotalonehk_live/15262
==========
[16:06] 開庭
上訴被駁回,D1 即時服刑。
裁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3/HCMA000090_2023.docx
#郭啟安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0812沙田 #宣讀判詞
D1: 區(25) / D5: 蔡(23) / D6: 何(25)
控罪:非法集結
背景:經審訊後罪成,2022年1月28日於崔美霞裁判官席前分別被判處監禁6個月(區,蔡),和監禁5個月1星期(何),D1區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D5及D6已服刑完畢。
相關案情:
https://t.bibica.net/youarenotalonehk_live/15262
==========
[16:06] 開庭
上訴被駁回,D1 即時服刑。
裁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3/HCMA000090_2023.docx
#高等法院第卅四庭
#郭啟安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20200229旺角 #宣讀判詞
方(39)
控罪:盜竊
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偷竊一個警察頭盔,而上述物品為屬於偵緝警員34731的財產。
背景: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6月7日被判處監禁4個月,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
法庭派發書面裁決書,只簡述上訴方提出5項理據如裁判官錯誤認為招認吻合CCTV及冇分析證據,只考慮有利控方證據。
📌上訴裁決
駁回上訴申請❌
維持原判,被告即時服刑🛑
簡單理由
是次以重審方式處理亦重看CCTV,再考慮後沒有一項上訴理由成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郭啟安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20200229旺角 #宣讀判詞
方(39)
控罪:盜竊
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偷竊一個警察頭盔,而上述物品為屬於偵緝警員34731的財產。
背景: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6月7日被判處監禁4個月,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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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派發書面裁決書,只簡述上訴方提出5項理據如裁判官錯誤認為招認吻合CCTV及冇分析證據,只考慮有利控方證據。
📌上訴裁決
駁回上訴申請❌
維持原判,被告即時服刑🛑
簡單理由
是次以重審方式處理亦重看CCTV,再考慮後沒有一項上訴理由成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卅四庭
#郭啟安法官
#1112荃灣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D1葉
控罪1:參與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4:在⾝處非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全部被告)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蒙面法
📍背景:
申請人與同案兩位被告於2021年6月11日經審訊後,#劉淑嫻裁判官 指警證供沒有目堵三位被告與他人聚集,也沒證據證明被告犯了甚麼「訂明的行為」,故裁定兩項罪名全不成立,當庭釋放。
相隔兩年後律政司不服裁決,對3人提出案件呈述上訴(註: 律政司一方透露D3在裁決後離港,不會繼續針對D3的裁決上訴。)
案件於2024年8月20日在高等法院由 #郭啟安法官 處理。並於同年11月20日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指出管有索帶、防毒面具不尋常,可推論鼓勵其他集結者;原審忽略答辯人或鼓勵非法集結等原因;更斥被告一方主張原審已應用了「當時適用」的法律原則作決定是等同主張『將錯就錯』,是完全站不住腳的」。案件發還原審法官繼續處理。
=================
📍本案早前上訴處理詳見;
https://t.bibica.net/youarenotalonehk_live/26061
根據上述記錄,以下為本案爭議大概:
- 有否一案兩審:
可否因應盧建民案終審法院判詞更正法律觀點後重新發還原審。盧建民終院案例在本案原審同年5月批出申請、同年6 月原審作裁決。本案裁決後同年11月盧上訴頒佈結果,當時原審訊原可等待盧案結果才處理,這樣對被告的答辯及盤問方向會否有影響。控方如今依賴盧建民案的法律觀點作上訴理由對被告有否不公平
- 是否需要重開案情
- 重審應否發原審裁判官
- 裁判官有否忽略被告身上裝備
- 被捕地點是否有非法集結
- 有否證據身處現處使用物品作掩飾身份
=================
📍開庭
🔸申請方最初無口頭補充,採納書面陳詞
🔹答辯方就申請方書面陳詞指無預先推判決問題,解釋申請方在呈請問題時無講,所以無處理
🔸申請方回應可加相關字眼,但當中的申請原則才重要。
🗣️郭官:就申請方陳詞指法官判詞有不足,法官認為已有提出有相關考慮,被告亦應可重新傳證人。
🔸申請方:
考慮兩點公平性:
1. 發還原審可否有公平審訊
2. 發還此決定是否公平
🗣️郭官:表示係同一件事,不能無獨立討論就話無處理。
表示每案有獨特情況,會考慮公平原則。續指當時被告走出嚟參與的情況。申請方表示此情況係「被指稱」,郭官確認。
郭官指司法人員不應對司法理解有錯誤而判錯。被告可判左再上訴終審。續問有咩原因可以撥亂反正。
🔸申請方:表示有凌駕性因素
🗣️郭官:指申請方在此利用牽強及似是而非的論點,反問為何不直接去終審法院處理
🔸申請方:法律問題要走呢步
🗣️郭官:指所有都係法律問題。就重審係咪公義原則,有案例指重審最乎合秉行公義原則
上訴法院要考慮重審是否秉行公義,指本案已作相關考慮。另表示不認為申請方動議內容係大法律觀點。續指之前案例有關重審的酌情權已清楚確立。
續指不需要勞煩終審法院,不是新的法律觀點。
📌裁決
反對批出上訴許可申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郭啟安法官
#1112荃灣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D1葉
控罪1:參與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4:在⾝處非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全部被告)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蒙面法
📍背景:
申請人與同案兩位被告於2021年6月11日經審訊後,#劉淑嫻裁判官 指警證供沒有目堵三位被告與他人聚集,也沒證據證明被告犯了甚麼「訂明的行為」,故裁定兩項罪名全不成立,當庭釋放。
相隔兩年後律政司不服裁決,對3人提出案件呈述上訴(註: 律政司一方透露D3在裁決後離港,不會繼續針對D3的裁決上訴。)
案件於2024年8月20日在高等法院由 #郭啟安法官 處理。並於同年11月20日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指出管有索帶、防毒面具不尋常,可推論鼓勵其他集結者;原審忽略答辯人或鼓勵非法集結等原因;更斥被告一方主張原審已應用了「當時適用」的法律原則作決定是等同主張『將錯就錯』,是完全站不住腳的」。案件發還原審法官繼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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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早前上訴處理詳見;
https://t.bibica.net/youarenotalonehk_live/26061
根據上述記錄,以下為本案爭議大概:
- 有否一案兩審:
可否因應盧建民案終審法院判詞更正法律觀點後重新發還原審。盧建民終院案例在本案原審同年5月批出申請、同年6 月原審作裁決。本案裁決後同年11月盧上訴頒佈結果,當時原審訊原可等待盧案結果才處理,這樣對被告的答辯及盤問方向會否有影響。控方如今依賴盧建民案的法律觀點作上訴理由對被告有否不公平
- 是否需要重開案情
- 重審應否發原審裁判官
- 裁判官有否忽略被告身上裝備
- 被捕地點是否有非法集結
- 有否證據身處現處使用物品作掩飾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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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
🔸申請方最初無口頭補充,採納書面陳詞
🔹答辯方就申請方書面陳詞指無預先推判決問題,解釋申請方在呈請問題時無講,所以無處理
🔸申請方回應可加相關字眼,但當中的申請原則才重要。
🗣️郭官:就申請方陳詞指法官判詞有不足,法官認為已有提出有相關考慮,被告亦應可重新傳證人。
🔸申請方:
考慮兩點公平性:
1. 發還原審可否有公平審訊
2. 發還此決定是否公平
🗣️郭官:表示係同一件事,不能無獨立討論就話無處理。
表示每案有獨特情況,會考慮公平原則。續指當時被告走出嚟參與的情況。申請方表示此情況係「被指稱」,郭官確認。
郭官指司法人員不應對司法理解有錯誤而判錯。被告可判左再上訴終審。續問有咩原因可以撥亂反正。
🔸申請方:表示有凌駕性因素
🗣️郭官:指申請方在此利用牽強及似是而非的論點,反問為何不直接去終審法院處理
🔸申請方:法律問題要走呢步
🗣️郭官:指所有都係法律問題。就重審係咪公義原則,有案例指重審最乎合秉行公義原則
上訴法院要考慮重審是否秉行公義,指本案已作相關考慮。另表示不認為申請方動議內容係大法律觀點。續指之前案例有關重審的酌情權已清楚確立。
續指不需要勞煩終審法院,不是新的法律觀點。
📌裁決
反對批出上訴許可申請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