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60/70]
D1 張(23)(🛑已還押逾37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7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7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7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4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6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 、 #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 、 #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 、 #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 、 #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 、 #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 、 #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 、 #容潔礬大律師
==========
[內容從缺,歡迎補充]
今日進度
📍傳召D4 李 作供
🔸主問完畢
D1 法律代表分別完成盤問
🔸D2 #姚本成大律師 盤問
…
D4 表示25號後群組無⼈講關於Simon Wong decision,唔知有新app;⿈振強講眼鏡⽤咗先,指喺1208當⽇⽤,事前有提及12⽉1去尖沙咀遊⾏,冇同意以屠龍名義⽤槍,更無預計會涉及差⼈,事前冇人通知,事後亦冇人報告。
D4 唔知12⽉5日喺何⽂⽥有無⾒記者 ,理論上所有隊員都會去,D4 去錯地址,食完飯返咗新蒲崗,無去何文田。
律師引用黃振強與吳xx 的TG secret chat,黃在12⽉6日:「諗諗吓都係想拎枝眼鏡仔」,「唔好畀我啲teammate 知私⾃攞槍」。D4 唔知呢段對話,冇任何風聲,冇懷疑佢會咁做;唔知⿈與吳有協議⽤槍,冇傾過要⽤槍。
12⽉6⽇ D4 講話「我好似畀⼈跟」,其後⼩熊講話「上的⼠」,D4唔知點解佢咁講,在同⽇稍後,有⼈講「我地洗唔洗避?」D4 估計係呂布講嘅。在呢段時間⿈振強冇叫隨時執定野準備走佬。
百⿁夜⾏講:「其實我地會做邊個plan?」D4 稱當時應該無睇到,諗返轉頭,百⿁夜行都問緊做邊個plan 呢個問題,其實到6號為⽌屠⿓未傾好。
「淨係引班狗嚟… 走得」,「今次喺灣仔⼀開始就搞定點?」,「引班狗出嚟..」,「要避避..」
百⿁夜行同ken對話,是唯⼀⼀次談及8號的事。D4表示佢地屠⿓有,自己無。
張官:「你⽽家指同屠⿓分開計,屠⿓做啫,你冇參與?」D4 同意。
在12月6~7日,⿈振強或其他人,都冇講清楚8號要點做;安全屋不是⾸次⽤,亦不是⾸創,更不代表⽤槍;對於8號嘅⾏動,D4 當時還考慮中,未決定;⿈冇講過仲有其他隊會參加。
D4 同意TG 對話中,有一段長時間⾒唔到⼩熊維尼,稍後⼩熊第⼀次講「係咪咩都唔洗帶 油站等?」係回應緊百⿁夜行。
D3代表希望押後至明早以便索取盤問指示
1235 今日完畢,明天0845繼續
法官以現在進度估計,D4作供極大機會下星期一才能夠完成,暫定7月22日 控方開始作結案陳詞。
💛感謝報料💛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60/70]
D1 張(23)(🛑已還押逾37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7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7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7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4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6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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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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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 、 #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 、 #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 、 #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 、 #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 、 #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 、 #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 、 #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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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從缺,歡迎補充]
今日進度
📍傳召D4 李 作供
🔸主問完畢
D1 法律代表分別完成盤問
🔸D2 #姚本成大律師 盤問
…
D4 表示25號後群組無⼈講關於Simon Wong decision,唔知有新app;⿈振強講眼鏡⽤咗先,指喺1208當⽇⽤,事前有提及12⽉1去尖沙咀遊⾏,冇同意以屠龍名義⽤槍,更無預計會涉及差⼈,事前冇人通知,事後亦冇人報告。
D4 唔知12⽉5日喺何⽂⽥有無⾒記者 ,理論上所有隊員都會去,D4 去錯地址,食完飯返咗新蒲崗,無去何文田。
律師引用黃振強與吳xx 的TG secret chat,黃在12⽉6日:「諗諗吓都係想拎枝眼鏡仔」,「唔好畀我啲teammate 知私⾃攞槍」。D4 唔知呢段對話,冇任何風聲,冇懷疑佢會咁做;唔知⿈與吳有協議⽤槍,冇傾過要⽤槍。
12⽉6⽇ D4 講話「我好似畀⼈跟」,其後⼩熊講話「上的⼠」,D4唔知點解佢咁講,在同⽇稍後,有⼈講「我地洗唔洗避?」D4 估計係呂布講嘅。在呢段時間⿈振強冇叫隨時執定野準備走佬。
百⿁夜⾏講:「其實我地會做邊個plan?」D4 稱當時應該無睇到,諗返轉頭,百⿁夜行都問緊做邊個plan 呢個問題,其實到6號為⽌屠⿓未傾好。
「淨係引班狗嚟… 走得」,「今次喺灣仔⼀開始就搞定點?」,「引班狗出嚟..」,「要避避..」
百⿁夜行同ken對話,是唯⼀⼀次談及8號的事。D4表示佢地屠⿓有,自己無。
張官:「你⽽家指同屠⿓分開計,屠⿓做啫,你冇參與?」D4 同意。
在12月6~7日,⿈振強或其他人,都冇講清楚8號要點做;安全屋不是⾸次⽤,亦不是⾸創,更不代表⽤槍;對於8號嘅⾏動,D4 當時還考慮中,未決定;⿈冇講過仲有其他隊會參加。
D4 同意TG 對話中,有一段長時間⾒唔到⼩熊維尼,稍後⼩熊第⼀次講「係咪咩都唔洗帶 油站等?」係回應緊百⿁夜行。
D3代表希望押後至明早以便索取盤問指示
1235 今日完畢,明天0845繼續
法官以現在進度估計,D4作供極大機會下星期一才能夠完成,暫定7月22日 控方開始作結案陳詞。
💛感謝報料💛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62/70]
D1 張(23)(🛑已還押逾37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7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7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7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4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6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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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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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 、 #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 、 #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 、 #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 、 #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 、 #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 、 #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 、 #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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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進度
📍傳召D4 李 作供
🔹主控繼續盤問
確認不足3個月大時被母親安排天主教領洗,今年5月因審訊才領取領洗證明作個人背景證據。同意沒有領聖體及沒有上主日學,庭上是自己首次以天主教宣誓。
D4被捕時遭受警方施以武力,一直感到害怕至今,因擔心唔知對自己有咩待遇或影響母親。證人曾經擔心庭上講述警方毆打過程後會引來「報復性待遇」,法官張慧玲問何以仍在法庭上說出?D4指想比人知道警察係點做嘢,也相信法庭可以還自己公義。
同意被捕時遭受警方毆打、威嚇及用水刑後,第一次提堂冇投訴,代表律師在第二次提堂時才為他作出投訴,證人也確認冇要求拍攝傷勢和往睇醫生。
自己加入了屠龍小隊後,在2019年12月8日前跟他們出席過十次示威遊行活動,估計以借口推搪不出席少於十次。屠龍成員反對入理大所以自己私下前往。主控追問下仍堅持自己跟屠龍去示威遊行純粹觀察,從不堵路、扔汽油彈及作破壞,黃振強同其他成員冇指責或埋怨方認為其他人可能認不到佢。
主控下一部份問為何Telegram 用戶名「Reinforce Junior」,答是自己最鍾意高達動畫內的一艘戰艦,高達主張反戰,鍾意概念,主控追問「打咩㗎?係咪打政府㗎?」,李指「佢係幫助國家嘅、打外敵」。再問另一個名「John Lennon」因由答因喜歡Beatles宣揚和平。同意因用「John Lennon」所以被隊員叫阿檸。至於其他人為何使用「小熊維尼」.「Healer」等Telegram戶名?證人表示不知道。
早休後D4代表指身體不適希望押後到下星期一。
1029今日完畢,下星期一0845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張慧玲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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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62/70]
D1 張(23)(🛑已還押逾37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7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7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7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4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6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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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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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進度
📍傳召D4 李 作供
🔹主控繼續盤問
確認不足3個月大時被母親安排天主教領洗,今年5月因審訊才領取領洗證明作個人背景證據。同意沒有領聖體及沒有上主日學,庭上是自己首次以天主教宣誓。
D4被捕時遭受警方施以武力,一直感到害怕至今,因擔心唔知對自己有咩待遇或影響母親。證人曾經擔心庭上講述警方毆打過程後會引來「報復性待遇」,法官張慧玲問何以仍在法庭上說出?D4指想比人知道警察係點做嘢,也相信法庭可以還自己公義。
同意被捕時遭受警方毆打、威嚇及用水刑後,第一次提堂冇投訴,代表律師在第二次提堂時才為他作出投訴,證人也確認冇要求拍攝傷勢和往睇醫生。
自己加入了屠龍小隊後,在2019年12月8日前跟他們出席過十次示威遊行活動,估計以借口推搪不出席少於十次。屠龍成員反對入理大所以自己私下前往。主控追問下仍堅持自己跟屠龍去示威遊行純粹觀察,從不堵路、扔汽油彈及作破壞,黃振強同其他成員冇指責或埋怨方認為其他人可能認不到佢。
主控下一部份問為何Telegram 用戶名「Reinforce Junior」,答是自己最鍾意高達動畫內的一艘戰艦,高達主張反戰,鍾意概念,主控追問「打咩㗎?係咪打政府㗎?」,李指「佢係幫助國家嘅、打外敵」。再問另一個名「John Lennon」因由答因喜歡Beatles宣揚和平。同意因用「John Lennon」所以被隊員叫阿檸。至於其他人為何使用「小熊維尼」.「Healer」等Telegram戶名?證人表示不知道。
早休後D4代表指身體不適希望押後到下星期一。
1029今日完畢,下星期一0845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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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63/70]
D1 張(23)(🛑已還押逾37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7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7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7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4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6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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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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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 、 #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 、 #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 、 #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 、 #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 、 #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 、 #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 、 #容潔礬大律師
==========
[08:45] 開庭
📍傳召D4 李 作供
🔹主控繼續盤問
D4 在知道屠龍成員被拘捕後,退出屠龍群組,更改TG ID,同意TG 有一組數字係改唔到。
主控查問D4在屠龍群組內的文字和語音訊息,逐句逐句問,問點解咁講?問點解唔問點解?D4 解釋當中有作出觀察、評論、推搪、拗水吹、和轉換話題;整體係唔會參與破壞行為,留在屠龍群組都係作出觀察。
因為內容好零碎,又睇唔到相關對話,省略全部細節,大概總結如下:
- 有參與屠龍的活動、教屠龍成員射箭
- 與屠龍成員的關係
- 邊個成員有收藏汽油彈、收藏在那裡
- 11.12與黃振強在中大發生的事、中大有上千支汽油彈
- D4 鍾意陣地戰,但唔會參與
- 是否同意警方和示威者武力不對等
- 見到黃振強在中大受傷
- 有人提議引入「(鏹)水魔」
主控指D4 與屠龍小隊有相同理念,D4 稱屠龍嘅理念係反對警方使用武力,五大訴求,D4 表示自己無訴求。
D4 作供中提到D1,D2,D3 & Ken 等人物。
盤問未完,將會進入另一話題。
📍案件管理
明天伐表D7 的兩位大律師未能出席,可以由其他律師代表處理文件,如果明天完成盤問,17/7 亦會繼續進行審訊,張官將會與控辯雙方商議法律話題。
[13:30]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天(16/7) 08:45 繼續。
#張慧玲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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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8荃灣 #11月元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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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張(23)(🛑已還押逾37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7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7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7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4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6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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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 、 #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 、 #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 、 #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 、 #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 、 #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 、 #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 、 #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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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5] 開庭
📍傳召D4 李 作供
🔹主控繼續盤問
D4 在知道屠龍成員被拘捕後,退出屠龍群組,更改TG ID,同意TG 有一組數字係改唔到。
主控查問D4在屠龍群組內的文字和語音訊息,逐句逐句問,問點解咁講?問點解唔問點解?D4 解釋當中有作出觀察、評論、推搪、拗水吹、和轉換話題;整體係唔會參與破壞行為,留在屠龍群組都係作出觀察。
因為內容好零碎,又睇唔到相關對話,省略全部細節,大概總結如下:
- 有參與屠龍的活動、教屠龍成員射箭
- 與屠龍成員的關係
- 邊個成員有收藏汽油彈、收藏在那裡
- 11.12與黃振強在中大發生的事、中大有上千支汽油彈
- D4 鍾意陣地戰,但唔會參與
- 是否同意警方和示威者武力不對等
- 見到黃振強在中大受傷
- 有人提議引入「(鏹)水魔」
主控指D4 與屠龍小隊有相同理念,D4 稱屠龍嘅理念係反對警方使用武力,五大訴求,D4 表示自己無訴求。
D4 作供中提到D1,D2,D3 & Ken 等人物。
盤問未完,將會進入另一話題。
📍案件管理
明天伐表D7 的兩位大律師未能出席,可以由其他律師代表處理文件,如果明天完成盤問,17/7 亦會繼續進行審訊,張官將會與控辯雙方商議法律話題。
[13:30]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天(16/7) 08:45 繼續。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64/70]
D1 張(23)(🛑已還押逾37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7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7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7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4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6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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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 、 #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 、 #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 、 #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 、 #何正謙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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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 #陳偉彥大律師 、 #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 、 #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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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6] 開庭
📍傳召D4 李 作供
🔹主控繼續盤問
同昨日一樣,主控繼續查問D4在屠龍/滅龍群組內的文字和語音訊息,逐句逐句問,叫D4 解釋,試圖揾前後矛盾之處,質疑幾時講真幾時講假,D4 維持說法,內容有觀察、評論、推搪、拗水吹、和唔明點解咁講。
因為內容好零碎,無大議題,大概總結如下:
- 2019/11/14 群組討論在荃灣二陂坊宣戰,唔理有無南亞人士,全部掃場,插旗
- D4 在2019年11月12日入中大,14日離開,形容屠龍走咗之後,示威者變成童子軍,意思係行為比較蠢,指示威者試掟汽油彈,和用很重的床褥來做盾;又指前線好串,張官問見到咩覺得串,D4形容示威者揸住雞毛當令箭,揸住弓箭周圍望,但箭都裝得唔啱,又指令其他人等。撤退又被學生會騎劫。
- 提及去上水掃場,有「(閃)燈(屠)龍(蜘)蛛」三隊。
- 點解用「黑警死全家」嚟回應貼文
- 有屠龍的新聞報道,主控問D4 覺得當中內容是否屬實,D4 表示唔知,無考究過係真定假。
- 群組有人post HKU 請保安,標題係「有無手足可以混入去幫手」,D4回應「呢個可以守到HKU,好正」,D4解釋:「因為又可以搵到錢,又可以守到香港大學」,主控再問D4 回應訊息的意思,D4叫控方重複問題;主控譏諷D4,稱早前遭水刑及擔心母親,就記得警察問咩,現在就忘記剛才的說話,D4回應:「因為你未打我」,控:「即係打你先會記得?」D4:「如果你經歷過呢個狀態就會記得。」張官:「簡單啲,你話因為你俾人打過,所以你先記得?」D4:「係」。
- D4 於14日離開中大,15日進入理大,D4 & D2 曾在11月15日談論兩人正痾緊血,D4確認痾咗兩至三日,16日離開,當晚深夜再與D2 到西貢行山,17日又返去理大,同日晚上屠龍約食飯,D4打算離開但不成功。主控質疑痾血仲去行山,點解唔叫黃振強揾其他人行山,D4:「因為佢嗌我行山,我就跟佢指示行山」。
- 黃振強在11月16日發訊息「狗一定要啪」,Ken:「plan好晒走人」,黃指今晚試「眼鏡(槍)、唔知清唔清」。D4唔知咩plan,估計黃可能當晚需試槍,所以唔去行山,無諗當中意思。主控質疑這屬大事,D4 點解唔問?
- 11月17日晚的飯聚,Ken 指「尋日行山嗰兩個一定要到」,並tag D4,D4 當晚發訊息「好肚餓,等我一陣」、「好快到」等,主控質疑他並非因身在理大而無法出席會議。李解釋因當時黃振強叫隊員唔好去理大,其他人唔知他在理大,所以隨口噏,住氹住佢哋先,直至22:42,發現無法離開理大,退出屠龍群組。
- 11月21日D4 再入返群組,有部份訊息可以復原,最早去返11月18日20:54的訊息,中間無咗23個鐘的訊息,控方從黃振強的電話,重現該段時間的訊息,主控質疑無人問點解D4 退組,奇唔奇怪,D4 稱可能其他人覺得佢唔重要。
- 主控又引述,黃振強在D4 退組後,發訊「有無人可以keep眼鏡,阿檸(D4)出唔到嚟」,質疑槍在D4手上,D4 稱應將兩句分開理解。
盤問未完,主控表示還剩下少少,聽日一定完結。
[13:30]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天(17/7) 08:45 繼續。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64/70]
D1 張(23)(🛑已還押逾37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7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7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7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4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6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 、 #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 、 #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 、 #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 、 #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 、 #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 、 #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 、 #容潔礬大律師
==========
[08:46] 開庭
📍傳召D4 李 作供
🔹主控繼續盤問
同昨日一樣,主控繼續查問D4在屠龍/滅龍群組內的文字和語音訊息,逐句逐句問,叫D4 解釋,試圖揾前後矛盾之處,質疑幾時講真幾時講假,D4 維持說法,內容有觀察、評論、推搪、拗水吹、和唔明點解咁講。
因為內容好零碎,無大議題,大概總結如下:
- 2019/11/14 群組討論在荃灣二陂坊宣戰,唔理有無南亞人士,全部掃場,插旗
- D4 在2019年11月12日入中大,14日離開,形容屠龍走咗之後,示威者變成童子軍,意思係行為比較蠢,指示威者試掟汽油彈,和用很重的床褥來做盾;又指前線好串,張官問見到咩覺得串,D4形容示威者揸住雞毛當令箭,揸住弓箭周圍望,但箭都裝得唔啱,又指令其他人等。撤退又被學生會騎劫。
- 提及去上水掃場,有「(閃)燈(屠)龍(蜘)蛛」三隊。
- 點解用「黑警死全家」嚟回應貼文
- 有屠龍的新聞報道,主控問D4 覺得當中內容是否屬實,D4 表示唔知,無考究過係真定假。
- 群組有人post HKU 請保安,標題係「有無手足可以混入去幫手」,D4回應「呢個可以守到HKU,好正」,D4解釋:「因為又可以搵到錢,又可以守到香港大學」,主控再問D4 回應訊息的意思,D4叫控方重複問題;主控譏諷D4,稱早前遭水刑及擔心母親,就記得警察問咩,現在就忘記剛才的說話,D4回應:「因為你未打我」,控:「即係打你先會記得?」D4:「如果你經歷過呢個狀態就會記得。」張官:「簡單啲,你話因為你俾人打過,所以你先記得?」D4:「係」。
- D4 於14日離開中大,15日進入理大,D4 & D2 曾在11月15日談論兩人正痾緊血,D4確認痾咗兩至三日,16日離開,當晚深夜再與D2 到西貢行山,17日又返去理大,同日晚上屠龍約食飯,D4打算離開但不成功。主控質疑痾血仲去行山,點解唔叫黃振強揾其他人行山,D4:「因為佢嗌我行山,我就跟佢指示行山」。
- 黃振強在11月16日發訊息「狗一定要啪」,Ken:「plan好晒走人」,黃指今晚試「眼鏡(槍)、唔知清唔清」。D4唔知咩plan,估計黃可能當晚需試槍,所以唔去行山,無諗當中意思。主控質疑這屬大事,D4 點解唔問?
- 11月17日晚的飯聚,Ken 指「尋日行山嗰兩個一定要到」,並tag D4,D4 當晚發訊息「好肚餓,等我一陣」、「好快到」等,主控質疑他並非因身在理大而無法出席會議。李解釋因當時黃振強叫隊員唔好去理大,其他人唔知他在理大,所以隨口噏,住氹住佢哋先,直至22:42,發現無法離開理大,退出屠龍群組。
- 11月21日D4 再入返群組,有部份訊息可以復原,最早去返11月18日20:54的訊息,中間無咗23個鐘的訊息,控方從黃振強的電話,重現該段時間的訊息,主控質疑無人問點解D4 退組,奇唔奇怪,D4 稱可能其他人覺得佢唔重要。
- 主控又引述,黃振強在D4 退組後,發訊「有無人可以keep眼鏡,阿檸(D4)出唔到嚟」,質疑槍在D4手上,D4 稱應將兩句分開理解。
盤問未完,主控表示還剩下少少,聽日一定完結。
[13:30]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天(17/7) 08:45 繼續。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65/70]
D1 張(23)(🛑已還押逾37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7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7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7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4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6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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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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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 、 #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 、 #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 、 #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 、 #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 、 #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 、 #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 、 #容潔礬大律師
==========
[08:45] 開庭
控方會準備上載有關案情的CCTV於手指和光碟, 經辯方查核後供陪審團用。
📍傳召D4 李 作供
🔹主控繼續盤問
主控繼續查問D4在屠龍/滅龍群組內的文字、圖片、語音等訊息,逐句逐句問,包括出post「票站得兩隻,點睇,I am ready」,"I am ready"是何意思?李答是通知其他人會在網上觀察,繼續追問百鬼夜行答「行得」,李初指不知意思,同意可能是指回去票站。主控質疑大專程度居然對訊息中多段文字指不明白其他人意思包括「20kg」,主控之後播放一2秒片段,同意見到兩個小型螺絲撞物體有火及聲,似成功引爆,同早前專家證人所見另一片段不能成功截然不同。李同意但時間已經過左五年,冇印象之前有冇睇過呢段片,就算有睇過也不記得是否在法庭。
證人同意在黃振強要求下畫了兩張圖以紅色表示見到警察位置,黑色代表示威者位置並按黃要求寫上「手足」及「搵人跟」。自己理解搵人跟可能是示威者跟住警察。
主控指庭上TG訊息屠龍成員所提開會、食飯、去遊行大部份都「巧合」見不到李出席,李大多以去錯地點、飲醉酒、借詞推搪,只有去過中大,李回答維持這些口供說法。主控繼續追問多段訊息內容李又不停回答不知道意思,但同意自己及其他人從沒有提及不明白,是否大家根本對內容全部明白,李不同意,進一步指自己習慣不會讀晒所有訊息,見到便答,至於訊息有提過「RPG、EMP、戴眼鏡、防彈盾」,自己相信純粹說笑因為以上內容提及火箭炮(RPG)、電子脈沖武器(EMP)、手槍(手槍),大多是打機遊戲裏面提及。
李曾發言「不如靜靜地去咗台灣先」,「我最期待的眼鏡訓練」,解釋因為知道去台灣有軍訓,理解是有體能、搏擊及射擊訓練,訓練完成變有得打。但內容知道有深蹲邊30下覺得非常辛苦,所以說「唔想做John Wick」是決定不會去,但其後為何問「有冇一兩日玩?」,李答是不想去軍訓但又想去台灣旅遊玩一兩天。
主控繼續指其實李有出席過大鴻輝,之後再重返理大,李不同意。
喂其後主控問Healer 出訊息「星期日有大plan」,「明天會有大野」,李再答冇興趣冇特別問唔知黃振強講緊咩。去到12月8日黃振強凌晨私人訊息用粗口問「等你咁耐嚟未?」李覆「擺條鎖匙響門口先」意思是否會去安全屋,李再解釋是講大話欺騙黃,打算不去。
盤問尾主控文從庭上所見屠龍群組訊息曾出現18,24小時訊息消失,李同意,指有時會全部人沒有發言長時間。
🔸覆問
-同意知道可以行使緘默權,為何在錄影會面中仍然有說話,李解釋因為家中被恐嚇要跟着警員指示所講。
-為何沒有替傷勢拍照?解釋因為知道有緘默權並行使
-法律代表要求看看圖片PayMe code,確認是自己,所見顯示名字並非李xx,而是自訂名字,解釋系統容許使用者改任何名
-telegram Icon是要㩒入去才可以見到使用者資料,李確認,不記得有冇試過㩒入去看戶名「Happy Healer」資料
-12月8日集合時間16:00同意在呈堂屠龍/育龍訊息沒出現.唯一在「皇馬龍利號」羣組出現過,但那時候已經退組。
-問及12月1日黃振強在群組內問「邊個灣仔瞓?」,李自己答「喺邊?」解釋因為不知道灣仔安全屋位置。
-代表律師引述群組訊息記錄,李同意所舉例子屠龍群組試過不只一次有7至9小時冇人發言。
證人所有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D4 代表向法官指之前向控方要求提供理大11月17日圍封資料仍未收到,根據證人作供11月17日入了理大,警方晚上7時完全圍封,D4冇可能出來去大鴻輝再返回理大,資料和案件絕對有關。法官同意觀點,主控表示需向律政司索取指示對於明天是否能夠提供存有疑問,明言大家唔好高估佢能力,再指時間非常匆促。有律師提議如控方不可提供資料明天可以先行討論法律議題,法官擔心會有枝節不理想,留待明天進展再決定。星期五由於有律師需前往其他法院,開庭時間限制在11:30 至13:30。
[13:17] 今日完,案件押後至明天(18/7) 08:45 繼續。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65/70]
D1 張(23)(🛑已還押逾37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7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7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7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4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6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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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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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 、 #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 、 #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 、 #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 、 #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 、 #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 、 #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 、 #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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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5] 開庭
控方會準備上載有關案情的CCTV於手指和光碟, 經辯方查核後供陪審團用。
📍傳召D4 李 作供
🔹主控繼續盤問
主控繼續查問D4在屠龍/滅龍群組內的文字、圖片、語音等訊息,逐句逐句問,包括出post「票站得兩隻,點睇,I am ready」,"I am ready"是何意思?李答是通知其他人會在網上觀察,繼續追問百鬼夜行答「行得」,李初指不知意思,同意可能是指回去票站。主控質疑大專程度居然對訊息中多段文字指不明白其他人意思包括「20kg」,主控之後播放一2秒片段,同意見到兩個小型螺絲撞物體有火及聲,似成功引爆,同早前專家證人所見另一片段不能成功截然不同。李同意但時間已經過左五年,冇印象之前有冇睇過呢段片,就算有睇過也不記得是否在法庭。
證人同意在黃振強要求下畫了兩張圖以紅色表示見到警察位置,黑色代表示威者位置並按黃要求寫上「手足」及「搵人跟」。自己理解搵人跟可能是示威者跟住警察。
主控指庭上TG訊息屠龍成員所提開會、食飯、去遊行大部份都「巧合」見不到李出席,李大多以去錯地點、飲醉酒、借詞推搪,只有去過中大,李回答維持這些口供說法。主控繼續追問多段訊息內容李又不停回答不知道意思,但同意自己及其他人從沒有提及不明白,是否大家根本對內容全部明白,李不同意,進一步指自己習慣不會讀晒所有訊息,見到便答,至於訊息有提過「RPG、EMP、戴眼鏡、防彈盾」,自己相信純粹說笑因為以上內容提及火箭炮(RPG)、電子脈沖武器(EMP)、手槍(手槍),大多是打機遊戲裏面提及。
李曾發言「不如靜靜地去咗台灣先」,「我最期待的眼鏡訓練」,解釋因為知道去台灣有軍訓,理解是有體能、搏擊及射擊訓練,訓練完成變有得打。但內容知道有深蹲邊30下覺得非常辛苦,所以說「唔想做John Wick」是決定不會去,但其後為何問「有冇一兩日玩?」,李答是不想去軍訓但又想去台灣旅遊玩一兩天。
主控繼續指其實李有出席過大鴻輝,之後再重返理大,李不同意。
喂其後主控問Healer 出訊息「星期日有大plan」,「明天會有大野」,李再答冇興趣冇特別問唔知黃振強講緊咩。去到12月8日黃振強凌晨私人訊息用粗口問「等你咁耐嚟未?」李覆「擺條鎖匙響門口先」意思是否會去安全屋,李再解釋是講大話欺騙黃,打算不去。
盤問尾主控文從庭上所見屠龍群組訊息曾出現18,24小時訊息消失,李同意,指有時會全部人沒有發言長時間。
🔸覆問
-同意知道可以行使緘默權,為何在錄影會面中仍然有說話,李解釋因為家中被恐嚇要跟着警員指示所講。
-為何沒有替傷勢拍照?解釋因為知道有緘默權並行使
-法律代表要求看看圖片PayMe code,確認是自己,所見顯示名字並非李xx,而是自訂名字,解釋系統容許使用者改任何名
-telegram Icon是要㩒入去才可以見到使用者資料,李確認,不記得有冇試過㩒入去看戶名「Happy Healer」資料
-12月8日集合時間16:00同意在呈堂屠龍/育龍訊息沒出現.唯一在「皇馬龍利號」羣組出現過,但那時候已經退組。
-問及12月1日黃振強在群組內問「邊個灣仔瞓?」,李自己答「喺邊?」解釋因為不知道灣仔安全屋位置。
-代表律師引述群組訊息記錄,李同意所舉例子屠龍群組試過不只一次有7至9小時冇人發言。
證人所有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D4 代表向法官指之前向控方要求提供理大11月17日圍封資料仍未收到,根據證人作供11月17日入了理大,警方晚上7時完全圍封,D4冇可能出來去大鴻輝再返回理大,資料和案件絕對有關。法官同意觀點,主控表示需向律政司索取指示對於明天是否能夠提供存有疑問,明言大家唔好高估佢能力,再指時間非常匆促。有律師提議如控方不可提供資料明天可以先行討論法律議題,法官擔心會有枝節不理想,留待明天進展再決定。星期五由於有律師需前往其他法院,開庭時間限制在11:30 至13:30。
[13:17] 今日完,案件押後至明天(18/7) 08:45 繼續。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66/70]
D1 張(23)(🛑已還押逾37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7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7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7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4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6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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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 、 #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 、 #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 、 #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 、 #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 、 #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 、 #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 、 #容潔礬大律師
==========
[08:45] 開庭
控方呈上Cellebrite 專家的修改供詞 P1836a。
因應D4 律師要求控方提供理大圍封的資料,主控提供有關該案的兩份證人供詞:卓孝業(音),林以行(音);另外有關剪輯CCTV 影片,已經完成約30分鐘片段;需要時間讓辯方確認,張官指示休庭半小時。
[09:05~10:35] 休庭
雙方就圍封理大達成協議,呈上第二份承認事實,內容指警方在2019年11月17日19:00 完成圍封計劃,預計20:00開始,但延遲咗,21:30政府新聞處出有關通告,呼籲示威者從Y core 離開,最終在22:00開始圍封,拘捕離開人士,證實為記者或救護員可以離開,11月18日20:40 有被登記嘅人士進入理大做說客,警方知道約有100名中學生在理大,不想投降。
警方在11月11日至29日圍封理大,拘捕約1100人士,300名未成年,搜獲大量汽油彈和武器,有車輛被燒毀,在29日交還大學管理。
D4 完成辯方案情。
D5, D6 & D7 代表稱被告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所有辯方案件完結。
--------
張官開始與雙方傾法律議題:
- 5條控罪的相關條例和達至控罪的元素
- 給予各被告良好的個人品格
- 不被控訴的行為
- 黃振強的證供
- 環境證供
- D4 有作供,D2代表有盤問,陪審團可以考慮他的證供對D2 的影響
[10:55~11:38] 休庭派發文件
張官表示控罪中有與案無關的情節,法庭將不會給予陪審員,以免他們考慮太多。
D7 #馬維騉大律師 希望張官就兩個議題作指引:
1. 界定Telegram 對話中,那些是傳聞證供
2. 控方指黃與D7通電話,通話中講到炸彈和槍,但無紀錄,無其他佐證
多番相議後,案件押後至星期三,雙方要對張官的法律元素作回應,和提議對陪審員有什麼指引。控方在星期四開始陳辭。
[12:15] 休庭,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三(24/7) 10:00 繼續。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66/70]
D1 張(23)(🛑已還押逾37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7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7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7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4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6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 、 #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 、 #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 、 #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 、 #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 、 #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 、 #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 、 #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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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5] 開庭
控方呈上Cellebrite 專家的修改供詞 P1836a。
因應D4 律師要求控方提供理大圍封的資料,主控提供有關該案的兩份證人供詞:卓孝業(音),林以行(音);另外有關剪輯CCTV 影片,已經完成約30分鐘片段;需要時間讓辯方確認,張官指示休庭半小時。
[09:05~10:35] 休庭
雙方就圍封理大達成協議,呈上第二份承認事實,內容指警方在2019年11月17日19:00 完成圍封計劃,預計20:00開始,但延遲咗,21:30政府新聞處出有關通告,呼籲示威者從Y core 離開,最終在22:00開始圍封,拘捕離開人士,證實為記者或救護員可以離開,11月18日20:40 有被登記嘅人士進入理大做說客,警方知道約有100名中學生在理大,不想投降。
警方在11月11日至29日圍封理大,拘捕約1100人士,300名未成年,搜獲大量汽油彈和武器,有車輛被燒毀,在29日交還大學管理。
D4 完成辯方案情。
D5, D6 & D7 代表稱被告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所有辯方案件完結。
--------
張官開始與雙方傾法律議題:
- 5條控罪的相關條例和達至控罪的元素
- 給予各被告良好的個人品格
- 不被控訴的行為
- 黃振強的證供
- 環境證供
- D4 有作供,D2代表有盤問,陪審團可以考慮他的證供對D2 的影響
[10:55~11:38] 休庭派發文件
張官表示控罪中有與案無關的情節,法庭將不會給予陪審員,以免他們考慮太多。
D7 #馬維騉大律師 希望張官就兩個議題作指引:
1. 界定Telegram 對話中,那些是傳聞證供
2. 控方指黃與D7通電話,通話中講到炸彈和槍,但無紀錄,無其他佐證
多番相議後,案件押後至星期三,雙方要對張官的法律元素作回應,和提議對陪審員有什麼指引。控方在星期四開始陳辭。
[12:15] 休庭,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三(24/7) 10:00 繼續。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74/70]
D1 張(23)(🛑已還押逾37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7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7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7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4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6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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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 、 #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 、 #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 、 #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 、 #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 、 #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 、 #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 、 #容潔礬大律師
==========
[08:45] 開庭
繼續讀出Telegram訊息,今日完成所有D1至D6 相關訊息。
主控指今日已經非常疲累,希望星期一開始讀出D7相關訊息。
[12:43] 完庭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8:45繼續。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74/70]
D1 張(23)(🛑已還押逾37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7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7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7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4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6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 、 #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 、 #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 、 #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 、 #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 、 #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 、 #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 、 #容潔礬大律師
==========
[08:45] 開庭
繼續讀出Telegram訊息,今日完成所有D1至D6 相關訊息。
主控指今日已經非常疲累,希望星期一開始讀出D7相關訊息。
[12:43] 完庭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8:45繼續。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82/70]
D1 張(23)(🛑已還押逾39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9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9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9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6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9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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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 、 #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 、 #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 、 #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 、 #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 、 #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 、 #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 、 #容潔礬大律師
==========
[08:45] 開庭
D6 代表作結案陳詞,內容從缺
[09:51] 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8:45繼續,將由D7代表陳詞。星期五法官將開始向陪審團作出指引。
💛感謝報料💛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82/70]
D1 張(23)(🛑已還押逾39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9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9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9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6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9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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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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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 、 #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 、 #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 、 #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 、 #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 、 #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 、 #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 、 #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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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5] 開庭
D6 代表作結案陳詞,內容從缺
[09:51] 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8:45繼續,將由D7代表陳詞。星期五法官將開始向陪審團作出指引。
💛感謝報料💛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89/70]
D1 張(23)(🛑已還押逾39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9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9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9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6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9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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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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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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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李國輔大律師 、 #于雋謙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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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5] 開庭
是日法官根據控方兩名Cellebrite 及 Telegram 專家報告向陪審團作出指引。
下星期一法官預告將針對每名被告控方及辯方之說法/陳詞 作指引。若早完開始退席商議, 否則就星期二開始, 法官提醒陪審員可能有需要留過夜。
[13:41] 完庭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08:45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89/70]
D1 張(23)(🛑已還押逾39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9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9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9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6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9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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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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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 、 #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 、 #陳雅琪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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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 #林芷瑩大律師 、 #何正謙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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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7 #馬維騉大律師 、 #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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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5] 開庭
是日法官根據控方兩名Cellebrite 及 Telegram 專家報告向陪審團作出指引。
下星期一法官預告將針對每名被告控方及辯方之說法/陳詞 作指引。若早完開始退席商議, 否則就星期二開始, 法官提醒陪審員可能有需要留過夜。
[13:41] 完庭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08:45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90/70]
D1 張(23)(🛑已還押逾39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9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9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9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6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9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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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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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 、 #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 、 #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 、 #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 、 #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 、 #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 、 #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 、 #容潔礬大律師
==========
[08:46] 開庭
張官引導陪審團,先重點重複案情,如何考慮證供,到控辯雙方對每名被告的陳辭。
完成對D1~D7的證供分析,明日會對控罪原素再作指引,預計陪審團在明日退庭相議。
(稍後再有補充)
[13:50] 休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90/70]
D1 張(23)(🛑已還押逾39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9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9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9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6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9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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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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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 、 #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 、 #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 、 #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 、 #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 、 #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 、 #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 、 #容潔礬大律師
==========
[08:46] 開庭
張官引導陪審團,先重點重複案情,如何考慮證供,到控辯雙方對每名被告的陳辭。
完成對D1~D7的證供分析,明日會對控罪原素再作指引,預計陪審團在明日退庭相議。
(稍後再有補充)
[13:50] 休庭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91/70]
D1 張(23)(🛑已還押逾39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9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9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9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6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9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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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 、 #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 、 #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 、 #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 、 #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 、 #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 、 #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 、 #容潔礬大律師
==========
[08:47] 開庭
張官繼續引導陪審團,先澄清昨日的口誤,之後講解罪行原素。
--------
控罪一:串謀犯《香港法例》第575章《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11B條「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D1~D6]
在香港串謀其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兩個爆炸性裝置。
解釋罪行原素:
- 訂明標的(公共場所)
- 爆炸裝置(兩個炸彈)
- 非法/ 送遞/ 放置/ 發射(引爆)
- 串謀(兩人或以上達成協議)
- 協議(某種特義的行為,協商不等如協議)
- 退出咗唔係答辯理由
以下三種情況都不是串謀:1. 唔知道有協議,2. 知道但無意參與,3. 假裝加入。
要達成串謀,必須全部乎合以下情況:
1. 案中有一項協議(對訂明標的的爆炸);
2. 被告與黃振強、吳XX、彭軍壕、林XX、梁XX、張XX,或其中一人加入協議;
3. 被告有意圖達成協議;及
4. 達成協議時,被告或其他人會付諸實行實,唔使理最終有無真係或成功實行。
協議唔需要係文字模式,可以係語言或行為,所以要考慮期間嘅所有證據,包括環境證供,佢哋講咗乜或做咗乜,亦唔使理被告的參與情度。
--------
控罪二: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解釋罪行原素:
- 爆炸品(炸藥和遙控)
- 危害生命、財產造成損害(專家報告有估計)
串謀同樣要乎合控罪一提及的條件。
--------
控罪三:串謀謀殺 [D1~D6]
解釋法律定義:
- 有意圖非法(不是自衛)殺死他人(警務人員)
- 協議係進行某種犯罪行為
串謀同樣要乎合控罪一提及的條件。
--------
控罪四: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解釋法律定義:
- 何謂管有
- 槍械
罪成條件:
- 管有真槍(張官認為係真槍的機會較大)
- 被告知道係槍和彈藥
- 意圖(被告可以自己用或畀他人使用,以至危害他人生命)
--------
控罪五: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罪成條件:
1. 提供或籌集財產(有無使用唔重要)
2. 意圖(蓄意)用於恐怖主義行為
3. 串謀(同樣)
控方指掟汽油彈已經係恐怖主義行為。
根據反恐條例,作出或恐嚇作出行動:
(i) 該行動是懷有達致以下結果的意圖而進行的,或該恐嚇是懷有作出會具有達致以下結果的效果的行動的意圖而進行的
(A) 導致針對人的嚴重暴力;
(B) 導致對財產的嚴重損害;
(C) 危害作出該行動的人以外的人的生命;
(D) 對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的健康或安全造成嚴重危險;
(E) 嚴重干擾或嚴重擾亂電子系統的;或
(F) 嚴重干擾或嚴重擾亂基要服務、設施或系統(不論是公共或私人的)的;及
(ii) 該行動的作出或該恐嚇
(A) 的意圖是強迫特區政府或國際組織的,或是威嚇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的;及
(B) 是為推展政治、宗教或思想上的主張而進行的
張官指界定為恐怖主義行為,必須乎合上述(i) 段中的A~E 其中一項,加(ii) 段中的A和B。
--------
最後張官重申舉證責任在控方,必須達致毫無合理疑點,如有疑點,利益歸被告。
各被告無案底,犯(咁嚴重)罪傾向較低,被告不一定要作供,D4 選擇作供,品格良好對他有利,只要他的證供有可能係真,應判罪名不成立。
[10:53] 陪審團開始退庭商議,張官聲明裁決須要是大比數(>7:2)才能成立,否則會再作指引。
========
延伸閱讀: 《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91/70]
D1 張(23)(🛑已還押逾39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9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9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9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6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9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 、 #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 、 #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 、 #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 、 #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 、 #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 、 #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 、 #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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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7] 開庭
張官繼續引導陪審團,先澄清昨日的口誤,之後講解罪行原素。
--------
控罪一:串謀犯《香港法例》第575章《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11B條「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D1~D6]
在香港串謀其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兩個爆炸性裝置。
解釋罪行原素:
- 訂明標的(公共場所)
- 爆炸裝置(兩個炸彈)
- 非法/ 送遞/ 放置/ 發射(引爆)
- 串謀(兩人或以上達成協議)
- 協議(某種特義的行為,協商不等如協議)
- 退出咗唔係答辯理由
以下三種情況都不是串謀:1. 唔知道有協議,2. 知道但無意參與,3. 假裝加入。
要達成串謀,必須全部乎合以下情況:
1. 案中有一項協議(對訂明標的的爆炸);
2. 被告與黃振強、吳XX、彭軍壕、林XX、梁XX、張XX,或其中一人加入協議;
3. 被告有意圖達成協議;及
4. 達成協議時,被告或其他人會付諸實行實,唔使理最終有無真係或成功實行。
協議唔需要係文字模式,可以係語言或行為,所以要考慮期間嘅所有證據,包括環境證供,佢哋講咗乜或做咗乜,亦唔使理被告的參與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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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二: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解釋罪行原素:
- 爆炸品(炸藥和遙控)
- 危害生命、財產造成損害(專家報告有估計)
串謀同樣要乎合控罪一提及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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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三:串謀謀殺 [D1~D6]
解釋法律定義:
- 有意圖非法(不是自衛)殺死他人(警務人員)
- 協議係進行某種犯罪行為
串謀同樣要乎合控罪一提及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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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四: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解釋法律定義:
- 何謂管有
- 槍械
罪成條件:
- 管有真槍(張官認為係真槍的機會較大)
- 被告知道係槍和彈藥
- 意圖(被告可以自己用或畀他人使用,以至危害他人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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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五: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罪成條件:
1. 提供或籌集財產(有無使用唔重要)
2. 意圖(蓄意)用於恐怖主義行為
3. 串謀(同樣)
控方指掟汽油彈已經係恐怖主義行為。
根據反恐條例,作出或恐嚇作出行動:
(i) 該行動是懷有達致以下結果的意圖而進行的,或該恐嚇是懷有作出會具有達致以下結果的效果的行動的意圖而進行的
(A) 導致針對人的嚴重暴力;
(B) 導致對財產的嚴重損害;
(C) 危害作出該行動的人以外的人的生命;
(D) 對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的健康或安全造成嚴重危險;
(E) 嚴重干擾或嚴重擾亂電子系統的;或
(F) 嚴重干擾或嚴重擾亂基要服務、設施或系統(不論是公共或私人的)的;及
(ii) 該行動的作出或該恐嚇
(A) 的意圖是強迫特區政府或國際組織的,或是威嚇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的;及
(B) 是為推展政治、宗教或思想上的主張而進行的
張官指界定為恐怖主義行為,必須乎合上述(i) 段中的A~E 其中一項,加(ii) 段中的A和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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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張官重申舉證責任在控方,必須達致毫無合理疑點,如有疑點,利益歸被告。
各被告無案底,犯(咁嚴重)罪傾向較低,被告不一定要作供,D4 選擇作供,品格良好對他有利,只要他的證供有可能係真,應判罪名不成立。
[10:53] 陪審團開始退庭商議,張官聲明裁決須要是大比數(>7:2)才能成立,否則會再作指引。
========
延伸閱讀: 《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92/70]
D1 張(23)(🛑已還押逾39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9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9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9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6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9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 、 #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 、 #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 、 #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 、 #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 、 #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 、 #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 、 #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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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0] 開庭
張官回答陪審團昨日提出的三個問題。
--------
問題一:控罪一與控罪二的分別,被告是否需要對“訂明標的"有認知?
分別在地點和意圖
控罪一的“訂明標的",在本案適用的場合是公共場所,軒尼詩道是公共場所;意圖達致他人死亡/偒害。
控罪二無“訂明標的",可以係任何地方,意圖係相當導致他人死亡/偒害。
--------
問題二:控罪五,根據反恐條例,導致對財產的嚴重損害;如何定義嚴重?
張官指法例無定義何謂嚴重,要靠你哋個人經驗。
--------
問題三:如果無大比數決定,是否要繼續討論直至有人改變立場,抑或索取法庭指引?
法庭就係要你哋帶來不同意見,希望你哋有討論,聽取和考慮其他人意見,最後忠於你哋嘅誓言,而作出決定,如果都係無結果,法庭再作指引。
[09:15] 陪審團再退庭商議。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92/70]
D1 張(23)(🛑已還押逾39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9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9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9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6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9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 、 #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 、 #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 、 #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 、 #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 、 #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 、 #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 、 #容潔礬大律師
==========
[09:00] 開庭
張官回答陪審團昨日提出的三個問題。
--------
問題一:控罪一與控罪二的分別,被告是否需要對“訂明標的"有認知?
分別在地點和意圖
控罪一的“訂明標的",在本案適用的場合是公共場所,軒尼詩道是公共場所;意圖達致他人死亡/偒害。
控罪二無“訂明標的",可以係任何地方,意圖係相當導致他人死亡/偒害。
--------
問題二:控罪五,根據反恐條例,導致對財產的嚴重損害;如何定義嚴重?
張官指法例無定義何謂嚴重,要靠你哋個人經驗。
--------
問題三:如果無大比數決定,是否要繼續討論直至有人改變立場,抑或索取法庭指引?
法庭就係要你哋帶來不同意見,希望你哋有討論,聽取和考慮其他人意見,最後忠於你哋嘅誓言,而作出決定,如果都係無結果,法庭再作指引。
[09:15] 陪審團再退庭商議。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92/70]
D1 張(23)(🛑已還押逾39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9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9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9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6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9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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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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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 、 #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 、 #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 、 #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 、 #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 、 #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 、 #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 、 #容潔礬大律師
==========
[14:47] 再開庭
(暫時未知有討論還是有裁決)
[14:53] 其中一名被告的某項控罪及D7控罪未有結果,張官指示陪審團繼續商議
[15:35] 開庭
陪審團再次提問:“導致對財產的嚴重損害" 未能有共識,請法庭給予更具體指引。
張官表示未能作出協助,因為這是事實的裁斷,指示陪審團再商議。
[15:52] 休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92/70]
D1 張(23)(🛑已還押逾39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9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9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9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6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9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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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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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 、 #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 、 #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 、 #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 、 #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 、 #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 、 #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 、 #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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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7] 再開庭
(暫時未知有討論還是有裁決)
[14:53] 其中一名被告的某項控罪及D7控罪未有結果,張官指示陪審團繼續商議
[15:35] 開庭
陪審團再次提問:“導致對財產的嚴重損害" 未能有共識,請法庭給予更具體指引。
張官表示未能作出協助,因為這是事實的裁斷,指示陪審團再商議。
[15:52] 休庭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50/25]
上午進度
A1: 林卓廷(43)
A2: 庾(35) / A3: 陳(37) / A4: 葉(31)
A5: 鄺(26) / A6: 尹(48) / A7: 楊(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4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 及 #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
[10:03] 開庭
法庭收到雙方的結案陳辭,指示讀出重點。
控方重點:
📍A1
聲稱身為立法會議員和區議員,有責任處理事情,但過去幾年無關注元朗治安,選區亦唔係元朗,與公職人員態度不相符;當晚三次在Facebook發文,只係刷流量,表面上字眼係叫人安全,實質係呼籲人入元朗。聲稱監察警方行動,但只留在元朗站,無實質幫助。
A1 曾經參與遊行示威,對示威者穿深色衣物和遮陣有認知,無叫人散去,反而要求警方到場驅散,有立場幫助黑衣人對抗白衣人。
聲稱在場做調停這角色,但片段見到A1 抹黑白衣人係黑社會,被在場人士引用嚟叫喊,無盡調停責任,變成領導者,挑釁白衣人,用揚聲器協調黑衣人,指罵白衣人,令到事件升溫,如證人所講係火上加油,無考慮白衣人感受。
聲稱係留守保護市民,但睇唔到實質行動,無同白衣人討論,無顧及年青人安危。
A1 參與度高,曾經聯絡各單位人士,詢問現場情況,叫喊黑社會,處理現場證物,帶領閘內人士到F出口。指揮黑衣人,發施號令,針對白衣人,叫助手在Facebook 做直播,作用係知道A1 入咗元朗,號召其他人。
稱呼閘內人是為兄弟,加強合作,一齊聚集,唔係叫人離去,用大聲公壯大聲勢。A1 嘅行為,警方到場一定會拘捕,所以佢唔係想警方到場,係維持對峙狀態。
辯方證人黃偉賢的證供無幫助,佢不在場,他的證供從來無講白衣人係黑社會。
當晚入元朗班人係咪一無所知,或者係即興,22:43時一大班人到大堂唔離去,理由不可信不合理。
📍A2
參與程度高,站在前線,有拍手、招手、指罵、叫come on,影片見到A2 面目猙獰,聲稱表面惡,其實係好驚,靠人多增加聲勢。
A2 上咗月台,入咗車廂又走返出嚟,聲稱落樓梯救人,但影片影唔到。
721當日參加示威,穿着黑衫,與其他人共同行動,係帶領角色,掟物件,拉人企後啲,同一陣線,與其他人分工合作。
無論知唔知721 吹雞,A2 知道月台叫人換衫,仍然選擇留在閘內。
📍A3
因為去到雞地見到白衣人,被嚇親,所以去西鐵站叫人小心,但觀察時白衣人未到,點知會有事發生,除非一早知道,雞地白衣人話今晚“呢度"有事發生,正常理解只係雞地,唔會係西鐵站;A2 選擇留守,與林卓廷助手溝通,射水,挑釁,聲稱與朋友John 會合係藉口,大可以以電話溝通離開現場。
📍A4
曾經離開,後來跳閘入返,聲稱不滿白衣人的行為,同站內人對抗白衣人,接納付費區內人嘅行為,選擇留在現場,其實晒馬和打鬥都係不合法行為,另外A4 聲稱在場觀察,但無拍攝現場情況協助警方。
A4 話留低係保護其他人,影片見到佢向救護員招手,但似乎無反應;影片見到A4 有挑釁行為,聲稱有說話,但錄唔到音;A4 係社工,表示關心老人服務,只係想淡化對社會事件嘅態度。
📍A5
A5 在商場做廚師,放工經過但無離開,留低係八卦,但留咗半個鐘,話唔走係因為聽到有人講列車停駛,但無上月台睇清楚,無心離開,同A2 在前線,一定係參與,影片見到舉起食指或者中指,但都不重要,睇起都覺得係舉中指,向白衣人講粗口。
A5 稱對社會事件有認知,見到現場情況,應理解有非法集結或者暴動發生。
📍A6
在雞地遇到白衣人,攞出縮骨遮揸在手,知到會有事件發生,都唔走,去到元朗站見到女子被打;事情中有掟嘢,聲稱在F出口見到救護員,但無影片影到,雖然無射水,但企在水喉側邊,係支持。
A6 在主問時記得好多細節,但在盤問時就好多嘢都唔記得,聲稱在天水圍警署外被煙花炸中,本來話留低因為記得襲擊女子的白衣人的樣貌,被炸中後就唔記得,好奇怪。
📍A7
聲稱當晚在尖沙咀食自助餐,之後約朋友去太子打麻雀,送朋友返元朗站,在月台見到有人叫唔好著黑色衫,改在朗平站落車,因為出錯閘,就送朋友返屋企,但又唔沿路返朗平,改去元朗站,見到南邊圍有人聚集。
A7 無講有無急救知識,與女護士帶傷者入廁所,但唔係在廁所幫手,出返去挑釁,向A1 匯報有木刀和刀仔,之後在大堂兩邊走,聲稱話要等救援員,但又無叫人幫手,其實係兩邊走去支援對抗。後來在長走廊向白衣人射水。
用WhatsApp 紀錄來證明約朋友打麻雀,主問時稱23:40 到小巴站,01:15 到太子。盤問時播放影片見到A7 離開後再返回元朗站,戴住黑口罩,在凌晨仍然留在商場,有人車佢離開;A7 解釋因為無盼鐘,無睇過片,唔知留咗咁耐。
陳官:記得影到A7 攝身進入半關門的店舖,還有影到換咗衫,掉咗件衫入垃圾桶,點解控方無講。
陳官在中段還要求控方補充721的大環境,指721唔係突然爆出嚟,事前已經有人知道有事。
控方口頭補充完畢,下午到辯方。
[12:40] 休庭
==========
真播員按:
好嘔血,全面顛倒是非黑白!有無留意市民感受?
仍然好多人關心本案,座無虛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50/25]
上午進度
A1: 林卓廷(43)
A2: 庾(35) / A3: 陳(37) / A4: 葉(31)
A5: 鄺(26) / A6: 尹(48) / A7: 楊(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4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 及 #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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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 開庭
法庭收到雙方的結案陳辭,指示讀出重點。
控方重點:
📍A1
聲稱身為立法會議員和區議員,有責任處理事情,但過去幾年無關注元朗治安,選區亦唔係元朗,與公職人員態度不相符;當晚三次在Facebook發文,只係刷流量,表面上字眼係叫人安全,實質係呼籲人入元朗。聲稱監察警方行動,但只留在元朗站,無實質幫助。
A1 曾經參與遊行示威,對示威者穿深色衣物和遮陣有認知,無叫人散去,反而要求警方到場驅散,有立場幫助黑衣人對抗白衣人。
聲稱在場做調停這角色,但片段見到A1 抹黑白衣人係黑社會,被在場人士引用嚟叫喊,無盡調停責任,變成領導者,挑釁白衣人,用揚聲器協調黑衣人,指罵白衣人,令到事件升溫,如證人所講係火上加油,無考慮白衣人感受。
聲稱係留守保護市民,但睇唔到實質行動,無同白衣人討論,無顧及年青人安危。
A1 參與度高,曾經聯絡各單位人士,詢問現場情況,叫喊黑社會,處理現場證物,帶領閘內人士到F出口。指揮黑衣人,發施號令,針對白衣人,叫助手在Facebook 做直播,作用係知道A1 入咗元朗,號召其他人。
稱呼閘內人是為兄弟,加強合作,一齊聚集,唔係叫人離去,用大聲公壯大聲勢。A1 嘅行為,警方到場一定會拘捕,所以佢唔係想警方到場,係維持對峙狀態。
辯方證人黃偉賢的證供無幫助,佢不在場,他的證供從來無講白衣人係黑社會。
當晚入元朗班人係咪一無所知,或者係即興,22:43時一大班人到大堂唔離去,理由不可信不合理。
📍A2
參與程度高,站在前線,有拍手、招手、指罵、叫come on,影片見到A2 面目猙獰,聲稱表面惡,其實係好驚,靠人多增加聲勢。
A2 上咗月台,入咗車廂又走返出嚟,聲稱落樓梯救人,但影片影唔到。
721當日參加示威,穿着黑衫,與其他人共同行動,係帶領角色,掟物件,拉人企後啲,同一陣線,與其他人分工合作。
無論知唔知721 吹雞,A2 知道月台叫人換衫,仍然選擇留在閘內。
📍A3
因為去到雞地見到白衣人,被嚇親,所以去西鐵站叫人小心,但觀察時白衣人未到,點知會有事發生,除非一早知道,雞地白衣人話今晚“呢度"有事發生,正常理解只係雞地,唔會係西鐵站;A2 選擇留守,與林卓廷助手溝通,射水,挑釁,聲稱與朋友John 會合係藉口,大可以以電話溝通離開現場。
📍A4
曾經離開,後來跳閘入返,聲稱不滿白衣人的行為,同站內人對抗白衣人,接納付費區內人嘅行為,選擇留在現場,其實晒馬和打鬥都係不合法行為,另外A4 聲稱在場觀察,但無拍攝現場情況協助警方。
A4 話留低係保護其他人,影片見到佢向救護員招手,但似乎無反應;影片見到A4 有挑釁行為,聲稱有說話,但錄唔到音;A4 係社工,表示關心老人服務,只係想淡化對社會事件嘅態度。
📍A5
A5 在商場做廚師,放工經過但無離開,留低係八卦,但留咗半個鐘,話唔走係因為聽到有人講列車停駛,但無上月台睇清楚,無心離開,同A2 在前線,一定係參與,影片見到舉起食指或者中指,但都不重要,睇起都覺得係舉中指,向白衣人講粗口。
A5 稱對社會事件有認知,見到現場情況,應理解有非法集結或者暴動發生。
📍A6
在雞地遇到白衣人,攞出縮骨遮揸在手,知到會有事件發生,都唔走,去到元朗站見到女子被打;事情中有掟嘢,聲稱在F出口見到救護員,但無影片影到,雖然無射水,但企在水喉側邊,係支持。
A6 在主問時記得好多細節,但在盤問時就好多嘢都唔記得,聲稱在天水圍警署外被煙花炸中,本來話留低因為記得襲擊女子的白衣人的樣貌,被炸中後就唔記得,好奇怪。
📍A7
聲稱當晚在尖沙咀食自助餐,之後約朋友去太子打麻雀,送朋友返元朗站,在月台見到有人叫唔好著黑色衫,改在朗平站落車,因為出錯閘,就送朋友返屋企,但又唔沿路返朗平,改去元朗站,見到南邊圍有人聚集。
A7 無講有無急救知識,與女護士帶傷者入廁所,但唔係在廁所幫手,出返去挑釁,向A1 匯報有木刀和刀仔,之後在大堂兩邊走,聲稱話要等救援員,但又無叫人幫手,其實係兩邊走去支援對抗。後來在長走廊向白衣人射水。
用WhatsApp 紀錄來證明約朋友打麻雀,主問時稱23:40 到小巴站,01:15 到太子。盤問時播放影片見到A7 離開後再返回元朗站,戴住黑口罩,在凌晨仍然留在商場,有人車佢離開;A7 解釋因為無盼鐘,無睇過片,唔知留咗咁耐。
陳官:記得影到A7 攝身進入半關門的店舖,還有影到換咗衫,掉咗件衫入垃圾桶,點解控方無講。
陳官在中段還要求控方補充721的大環境,指721唔係突然爆出嚟,事前已經有人知道有事。
控方口頭補充完畢,下午到辯方。
[12:40] 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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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播員按:
好嘔血,全面顛倒是非黑白!有無留意市民感受?
仍然好多人關心本案,座無虛席。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50/25]
下午進度
A1: 林卓廷(43)
A2: 庾(35) / A3: 陳(37) / A4: 葉(31)
A5: 鄺(26) / A6: 尹(48) / A7: 楊(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4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 及 #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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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 開庭
🔸#黃錦娟大律師 回應控方
控辯雙方對於事情係各自表述,希望法庭明白白衣人有暴動行為係唔爭議,案件發生在元朗站大堂付費區,A1 嘅立場係,黑衣人群體係搭完車返屋企嘅閘內市民,根據李欣欣(音)嘅案例,暴動有流動性有時段,上訴庭指要考慮細節行為,721 整個流程,事情有先後,被告有無意圖去元朗搞暴動?要睇整件事嘅流動,唔好定鏡,付費區好大,個別被告唔會知道整體情況。
考慮雙方嘅衣着、外貌,有好大距離,一方揸棍,一齊着白衫,差唔多同一時間到,一方無任何裝備,從而考慮閘內人士嘅行為,有無機會/基礎,一齊做自衛嘅行為。
控方指白衣人嘅暴動,唔會令到被告變成合法,控方要證明所有罪行元素,要達致毫無疑點,但被告係有合法辯解;就算法庭唔信被告嘅解釋,但影片內容嘅證供係咪暴動行為?抑或係保護自己、保護其他人、保護社會安寧。
控方指黑衣人挑釁,令白衣人無咗初衷,但白衣人日間其他嘅行為係邊個引發,雞地白衣人去咗元朗站,如果白衣人有初衷,打住呢個旗號,辯方立場係佢哋在雞地已經無咗初衷,由廚師被打一刻已經無咗。
陳官🗣️:無證據指雞地嘅白衣人和元朗站嘅白衣人係同一班人。
律師同意無直接證據,但標語一致有關連,證人A 女士在鳳攸北街和白衣人一齊行去元朗站,要戴住紅繩,證供指向有關連性,雖然唔係核心,但事情唔係咁簡單。
林卓廷未到,已經有一班白衣人揸住紙牌,行入商場行去元朗站,其中一名白衣人追打一名女子,影片見唔到女子有挑釁行為。
陳官🗣️:亦都有人無被打,唔知佢哋之前做咗乜。
睇唔到白衣人有咩原因做咁激烈嘅行為,站內嘅白衣人行為係累積嘅流程,林卓廷未到點樣帶領?去到剛知道有人受傷,跟住有白衣人到,林卓廷叫人唔好郁手,白衣人手揸嘅物品、神態,有威脅性,有壓迫性,危險即時發生,木棍都可以打死人。
陳官🗣️:當時雙方好似有默契,距離10幾個身位,就算有人打開閘口,都無人入去。
律師指呢班人要入嚟,無嘢阻止到,在23:02 衝入閘之前,期間在不同時段都有其他白衣人到場,係等緊人嚟,跟住懵良到場,佢後期到,但行到最前,揸住特別粗嘅木棍,在閘機前揮動,白衣人就開始衝入閘,白衣人有默契,閘內人士無得揀,前無去路。
陳官🗣️:有人可以施施然離開喎,阿伯阿嬸...
律師同意個別人士係嘅,林卓廷入元朗有原因,見到有人被打,地下有血跡,閘口有白衣人,大部份人士在閘內,有人留低,可能係唔敢走。
陳官🗣️:林卓廷證供講過留在西鐵站就安全!打人嘅白衣人走咗,事情已經降温。
律師指他未到西鐵站係咁講,但去到現場已經唔同,知道有人被打,隨即在閘口有白衣人,事情即刻升溫,唔係控方咁講慢慢升級,22:57:41 D出口有幾十個白衣人入嚟,其中有懵良,佢大力敲打閘機,指揮白衣人入付費區。
林卓廷無用武力或者鼓勵其他人用武力,無意圖破壞社會安寧,唔係事後睇片,指出做某樣嘢更加適宜,係睇當時情況。
控方指林卓廷Facebook號召其他人,字面非常清晰,暗示係控方揣測。事情分為好多階段:
第一階段:辯方證人黃偉賢收到消息,知道吹大雞
第二階段:當日收到訊息,決定入元朗
第三階段:去到大堂,白衣人離開咗
第四階段:白衣人到場,林卓廷叫人唔好郁手
第五階段:林卓廷叫人影住對方行為動作,目的係阻嚇
第六階段:法庭要考慮林卓廷有無與人集結,閘內人士多咗係因為有車到,市民唔敢離去,留低變成與林卓廷集結,林已經盡力減低傷害
第七階段:白衣人在閘外襲擊其他人
第八階段:懵良到場,叫人衝入閘
第九~十一階段:入閘至上樓梯
陳官🗣️:無提掟垃圾桶?
律師指檢控時段係22:43~23:03,掟垃圾桶係在23:04 之後(播出影片證明),稱唔係掟垃圾桶挑釁白衣人,係掟雜物阻止佢哋上月台。
陳官🗣️:影片見到白衣人在樓梯底徘徊,掟垃圾桶係咪激化?
律師稱要考慮佢哋係咪阻止白衣人,現場有咩選擇,呢個並唔係檢控行為。
控方指辯方誤導A女士作供,律師指播片無誤導,只係問佢認唔認到自己,控方案情指A女士因為暴動,妨礙佢乘搭港鐵返屋企,但A女士無講事實,影片見到佢同白衣人從雞地行去元朗站,在場傾偈和拍手掌,跟住離開,與案情不符。
控方指如果警察到場,見到林卓廷嘅行為都會拉佢,事實係林卓廷收到警方嘅多謝信,多謝佢舉報,拘捕咗37人,到該階段無顯示警方會拉即時拉佢。
黃偉賢收到消息,知道鄉事吹大雞,但收唔到消息話有人會入元朗搞事,證人無警方都無,警方當日有開設District Operations Room,無話唔夠警力。
林卓廷在Facebook做直播係最直接留記錄嘅方式,亦係佢慣常做法。
[16:40] A1 完成口頭補充,案件押後至明日(20/9) 10:00 繼續。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50/25]
下午進度
A1: 林卓廷(43)
A2: 庾(35) / A3: 陳(37) / A4: 葉(31)
A5: 鄺(26) / A6: 尹(48) / A7: 楊(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4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 及 #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
[14:33] 開庭
🔸#黃錦娟大律師 回應控方
控辯雙方對於事情係各自表述,希望法庭明白白衣人有暴動行為係唔爭議,案件發生在元朗站大堂付費區,A1 嘅立場係,黑衣人群體係搭完車返屋企嘅閘內市民,根據李欣欣(音)嘅案例,暴動有流動性有時段,上訴庭指要考慮細節行為,721 整個流程,事情有先後,被告有無意圖去元朗搞暴動?要睇整件事嘅流動,唔好定鏡,付費區好大,個別被告唔會知道整體情況。
考慮雙方嘅衣着、外貌,有好大距離,一方揸棍,一齊着白衫,差唔多同一時間到,一方無任何裝備,從而考慮閘內人士嘅行為,有無機會/基礎,一齊做自衛嘅行為。
控方指白衣人嘅暴動,唔會令到被告變成合法,控方要證明所有罪行元素,要達致毫無疑點,但被告係有合法辯解;就算法庭唔信被告嘅解釋,但影片內容嘅證供係咪暴動行為?抑或係保護自己、保護其他人、保護社會安寧。
控方指黑衣人挑釁,令白衣人無咗初衷,但白衣人日間其他嘅行為係邊個引發,雞地白衣人去咗元朗站,如果白衣人有初衷,打住呢個旗號,辯方立場係佢哋在雞地已經無咗初衷,由廚師被打一刻已經無咗。
陳官🗣️:無證據指雞地嘅白衣人和元朗站嘅白衣人係同一班人。
律師同意無直接證據,但標語一致有關連,證人A 女士在鳳攸北街和白衣人一齊行去元朗站,要戴住紅繩,證供指向有關連性,雖然唔係核心,但事情唔係咁簡單。
林卓廷未到,已經有一班白衣人揸住紙牌,行入商場行去元朗站,其中一名白衣人追打一名女子,影片見唔到女子有挑釁行為。
陳官🗣️:亦都有人無被打,唔知佢哋之前做咗乜。
睇唔到白衣人有咩原因做咁激烈嘅行為,站內嘅白衣人行為係累積嘅流程,林卓廷未到點樣帶領?去到剛知道有人受傷,跟住有白衣人到,林卓廷叫人唔好郁手,白衣人手揸嘅物品、神態,有威脅性,有壓迫性,危險即時發生,木棍都可以打死人。
陳官🗣️:當時雙方好似有默契,距離10幾個身位,就算有人打開閘口,都無人入去。
律師指呢班人要入嚟,無嘢阻止到,在23:02 衝入閘之前,期間在不同時段都有其他白衣人到場,係等緊人嚟,跟住懵良到場,佢後期到,但行到最前,揸住特別粗嘅木棍,在閘機前揮動,白衣人就開始衝入閘,白衣人有默契,閘內人士無得揀,前無去路。
陳官🗣️:有人可以施施然離開喎,阿伯阿嬸...
律師同意個別人士係嘅,林卓廷入元朗有原因,見到有人被打,地下有血跡,閘口有白衣人,大部份人士在閘內,有人留低,可能係唔敢走。
陳官🗣️:林卓廷證供講過留在西鐵站就安全!打人嘅白衣人走咗,事情已經降温。
律師指他未到西鐵站係咁講,但去到現場已經唔同,知道有人被打,隨即在閘口有白衣人,事情即刻升溫,唔係控方咁講慢慢升級,22:57:41 D出口有幾十個白衣人入嚟,其中有懵良,佢大力敲打閘機,指揮白衣人入付費區。
林卓廷無用武力或者鼓勵其他人用武力,無意圖破壞社會安寧,唔係事後睇片,指出做某樣嘢更加適宜,係睇當時情況。
控方指林卓廷Facebook號召其他人,字面非常清晰,暗示係控方揣測。事情分為好多階段:
第一階段:辯方證人黃偉賢收到消息,知道吹大雞
第二階段:當日收到訊息,決定入元朗
第三階段:去到大堂,白衣人離開咗
第四階段:白衣人到場,林卓廷叫人唔好郁手
第五階段:林卓廷叫人影住對方行為動作,目的係阻嚇
第六階段:法庭要考慮林卓廷有無與人集結,閘內人士多咗係因為有車到,市民唔敢離去,留低變成與林卓廷集結,林已經盡力減低傷害
第七階段:白衣人在閘外襲擊其他人
第八階段:懵良到場,叫人衝入閘
第九~十一階段:入閘至上樓梯
陳官🗣️:無提掟垃圾桶?
律師指檢控時段係22:43~23:03,掟垃圾桶係在23:04 之後(播出影片證明),稱唔係掟垃圾桶挑釁白衣人,係掟雜物阻止佢哋上月台。
陳官🗣️:影片見到白衣人在樓梯底徘徊,掟垃圾桶係咪激化?
律師稱要考慮佢哋係咪阻止白衣人,現場有咩選擇,呢個並唔係檢控行為。
控方指辯方誤導A女士作供,律師指播片無誤導,只係問佢認唔認到自己,控方案情指A女士因為暴動,妨礙佢乘搭港鐵返屋企,但A女士無講事實,影片見到佢同白衣人從雞地行去元朗站,在場傾偈和拍手掌,跟住離開,與案情不符。
控方指如果警察到場,見到林卓廷嘅行為都會拉佢,事實係林卓廷收到警方嘅多謝信,多謝佢舉報,拘捕咗37人,到該階段無顯示警方會拉即時拉佢。
黃偉賢收到消息,知道鄉事吹大雞,但收唔到消息話有人會入元朗搞事,證人無警方都無,警方當日有開設District Operations Room,無話唔夠警力。
林卓廷在Facebook做直播係最直接留記錄嘅方式,亦係佢慣常做法。
[16:40] A1 完成口頭補充,案件押後至明日(20/9) 10:00 繼續。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51/25]
A1: 林卓廷(43)
A2: 庾(35) / A3: 陳(37) / A4: 葉(31)
A5: 鄺(26) / A6: 尹(48) / A7: 楊(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4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 及 #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
餘下6人結案陳詞今日全部完成。
[內容從缺 歡迎補充]
案件押後至 12月12日 1430作裁決。
💛感謝報料💛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51/25]
A1: 林卓廷(43)
A2: 庾(35) / A3: 陳(37) / A4: 葉(31)
A5: 鄺(26) / A6: 尹(48) / A7: 楊(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4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 及 #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
餘下6人結案陳詞今日全部完成。
[內容從缺 歡迎補充]
案件押後至 12月12日 1430作裁決。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四十九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裁決
A1: 林卓廷(43)
A2: 庾(35) / A3: 陳(37) / A4: 葉(31)
A5: 鄺(26) / A6: 尹(48) / A7: 楊(26)
🛑林卓廷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 及 #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
[14:40] 開庭
裁決:
A1 罪名成立,不信納監察警方,撈政治油水
A2 罪名成立,挑釁白衣人,全程投入,不是食花生
A3 罪名成立,參與非法集結,挑釁白衣人,支持暴動群體
A4 罪名成立,不選擇離開,無制止非白衣人,不信納自衛
A5 罪名成立,無離開,掟物件,不信納辯解,壯大聲勢,積極參與者
A6 罪名成立,無協助警方/受傷女子,自圓其說,參與暴動
A7 罪名成立,證言不盡不實,提早離開尖沙嘴而去元朗,射水挑釁,明顯是參與者
案件押後至2025年1月22日 09:30 求情,2月27日 10:00 判刑。
裁決理由書
============
真播員按:嘔血,官反指辯方顛倒是非黑白,指鹿為馬。成功改寫歷史!
不在場直播員按:法官也只是受薪辦事,雖然其可在工作中尋得快樂,行公義之名,_ _ _ _ _。
(不代表本台立場)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裁決
A1: 林卓廷(43)
A2: 庾(35) / A3: 陳(37) / A4: 葉(31)
A5: 鄺(26) / A6: 尹(48) / A7: 楊(26)
🛑林卓廷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 及 #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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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 開庭
裁決:
A1 罪名成立,不信納監察警方,撈政治油水
A2 罪名成立,挑釁白衣人,全程投入,不是食花生
A3 罪名成立,參與非法集結,挑釁白衣人,支持暴動群體
A4 罪名成立,不選擇離開,無制止非白衣人,不信納自衛
A5 罪名成立,無離開,掟物件,不信納辯解,壯大聲勢,積極參與者
A6 罪名成立,無協助警方/受傷女子,自圓其說,參與暴動
A7 罪名成立,證言不盡不實,提早離開尖沙嘴而去元朗,射水挑釁,明顯是參與者
案件押後至2025年1月22日 09:30 求情,2月27日 10:00 判刑。
裁決理由書
============
真播員按:嘔血,官反指辯方顛倒是非黑白,指鹿為馬。成功改寫歷史!
不在場直播員按:法官也只是受薪辦事,雖然其可在工作中尋得快樂,行公義之名,_ _ _ _ _。
(不代表本台立場)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求情
A1: 林卓廷(43)
A2: 庾(35) / A3: 陳(37) / A4: 葉(31)
A5: 鄺(26) / A6: 尹(48) / A7: 楊(26)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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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9] 開庭
法庭收到辯方呈交書面陳辭,陳官已經睇咗,著辯方只需作補充或讀出重點。
陳官表示本案特別情況,100頁嘅裁決書仔細哋作出陳述,用前無古人嘅做法,附加咗146張相,本希望用QR code,但做唔到,目的係視覺上相片客觀性,解釋點解法官有咁睇法,支持文字裁決;唔係干擾任何人嘅報導,但留意到好少報導相片,又只集中報導下集情況。為使公平,在被告做求情前,法庭會先播出裁決書中的相片,再次顯示現場環境,作務實求情。
播出元朗站上下層立體圖,有關D1 的16張相。
🔸#黃錦娟大律師 為D1 求情
📎案情
書面陳辭羅列法庭嘅觀點,提到閘內人仕係被動,暴動時間短暫(22:45~23:03),D1 的行為與閘內人仕有關連性,所以要負責。辯方要表達嘅係:
1. 案件無預謀,D1 入元朗目的係收集證據;
2. D1 影相嘅時間係 22:45~22:52;
3. D1 有聯絡警民關係科,法庭認為唔係報警,D1 希望警方盡快行動;警方曾經多謝D1 舉報本案,盡市民責任;
4. 在關鍵時間,D1 嘗試化解衝突、調停阻止襲擊、降温、和阻止白衣人入閘;
5. 在整個暴動期間,D1 無作出襲擊,在開始影相一刻,未知事情會急轉直下;
6. 在月台時段,D1 有保護其他人,其後受傷,雖然出咗控罰時段,希望法庭作整體考量
📎暴動原素
引用梁天琦案例,暴動案件考慮的因素:
1. 案件唔係預謀,只係偶然(陳官🗣️:聚集係偶然,但積積吓就唔係偶然);
2. 案件特殊,與理大或彌敦道暴動不同,暴動程度好輕微,無證供顯示閘內人仕令其他人受傷;
3. 暴動範圍細小,時間短暫(18分鐘),D1 唔係整段時間參與;
4. 白衣人暴動持續,越嚟越多人,手持武器,大部份閘內人仕無裝備無武器;
5. D1 參與程度低,唔係主導,事情發展始料不及,法庭指D1 身份有磁石效應,貼文在早前發出,無資料顯示有幾多人在短時間內睇咗而去(陳官🗣️:有幾百萬人睇咗片喎;律師:嗰段係真播,唔係早前貼文);
6. D1 無干犯其他罪行
辯方引用另一宗721白衣人案,判刑三年半給法庭參考,陳官🗣️一位名不經傳的人和D1 有社會地位的人不同。 #黃錦娟大律師 急材了得,指D1 的角色與暴動行為起唔到作用,無因角色而令暴動嚴重,白衣人無因為D1 而停手,正如法官講D1 可能自視過高,D1 講嘢無人理佢。
📎個人背景
D1 呈上個人、前上司、前老師、市民的求情信,講述D1 深受父母和老師教誨,三歲定八十,不可獨善其身,願意照顧別人,遵守承諾,做學生會主席,做校方和學生溝通的橋樑,在ICAC 工作期間,有幹勁,關心市民利益,擇善固執,優秀調查員,讀書和做嘢都見到。
加入民主黨成為幹事後,成立反圍標大聯盟,當成為立法會議員後,成功為某大廈業主立案法團追討一千萬元。
在2014~2021期間,D1 捐款超過73000元給不同的教會、學校、NGO。
📎感言
D1 在2024年因初選案被判監超過6年,因為立法會公職而被拘捕和檢控不計其數,過去幾年非容易日子,但不論如何都會積極面對,就如信中所指,「雖然無人身自由,但仲有選擇自由,選擇用乜嘢態度面對困難,會燃亮內心嘅光明,會繼續讀書運動,磨練自己身心靈」。
D1 最難的不是置身牢獄,而是因為其個人選擇,令家人要與他一同面對,亦因服刑而無法照顧至親,令他深感內疚,尤其「由中二開始認識,稍後同佢結婚,成為太太嘅內子」,以及經常探望他的雙親,見到老人家萬水千山去赤柱,對於老人家相當不容易,唔知嚟緊日子仲可以嚟得幾多次,爸爸講會等佢出嚟,不知何時可以父子團聚,懇請法庭輕判,
律師指信中引用了蘇軾的詩句,更希望引述信中無提及的另一段:「往日崎嶇還記否?路長人困蹇驢嘶。」
#黃錦娟大律師 在讀出求情信尾聲時一度哽咽:「在牢獄入面仰望星空,在高牆下向遠山舉目,遙望飛鷹、白雲、青天,希望仰不愧天,無負於人。人生到處知何似,應似飛鴻踏雪泥,泥上偶然留指爪,鴻飛哪復計東西?」
陳官🗣️:「D1 文筆舒暢地寫求情信,引用詩句諺語都好,佢沒有悔意,妳同唔同意?」
律師認為,法庭量刑時應考慮D1 的罪責,事實上接受法庭的裁決,「佢當時係做佢認為應該要做嘅事」。
[11:10~11:35] 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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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出D2 相片
🔸 #李百秋大律師 為D2 求情
父母到庭支持,定罪前任職侍應,呈交咗個人和其他人的求情信,表示失去人生目標,感恩有家人支持,同意本案有更好處理方法,電光火石之間,未有仔細考慮。
律師想繼續讀出求情內容,但被陳官阻止,叫跳過部份內容。
律師同樣套用梁天琦案作考慮,案件係突發,時間短,暴力時間只有12分鐘,無預謀,行為集中在D出口,人數約100人,閘內人暴力程度低,係由白衣人引起,閘內人士武力刻制,不是無差別襲擊,無拉白衣人入閘圍毆,D2 射水只係針對閘機附近,防止襲擊。D2 的22張相顯示參與暴力較低。
本案由2021年提訊,2023年合併開審,2024年5月完成證供,2024年12月裁決,等咗五年半,請法庭考慮被告更生,有家人支持,重犯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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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出D3 相片
🔸 #陳曉妍大律師 為D3 求情
D3 在2019年入住Grant Yoho,並成為業主委員會成員,參與社區服務,案發前任職投資銀行,被捕後被解僱,更無其他銀行願意招聘。
同樣以梁天琦案例:
1. D3 係元朗區民,在現場出現係無政治目的;
2. D3 當時穿綠色上衣,無裝備;
3. 獨自在付費區用手機;
4. 無帶頭,有拉後閘內人仕;
5. 無攻擊性武器;
6. 無行為令人受傷;
7. 無預謀/計劃;
8. 規模細;
9. 閘內人仕係被動嘅一方;
同樣引用一宗區域法院721白衣人案(黃英𐎀)作量刑考慮,希望法庭D3 品格良好,服務社區,案件過咗4~5年,長時間煎熬,重犯機會低,給予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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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出D4 的15張相片
🔸#鄭凱霖大律師 為D4 求情
近年其中一位家姐因病逝世,2024年社工資格被暫停,有可能被取消,呈上太太,大仔和社區服務對象的求情信,提及D4 顧家,係孝順仔、好兒子、丈夫、爸爸,求情信有反思,一時衝動,自責,後悔。
同樣參考梁天琦案,D4 無計劃無部署,只係經過返屋企,暴力程度唔高,時間短,事件係白衣人引起。
提出參考另一宗非白衣人(何)案,以三年為量刑,D4 有正面良好品格,重犯期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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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出D5 的23張相片
🔸#周慶澎大律師 為D5 求情
採納書面陳辭,被告畢業後進修做西廚,照顧患病父親,他在2022年去世,D5 自覺因案件令父親擔心,深表後悔;呈上母親和家姐求情信。
本案唔係針對政府,無預謀,只係放工後經過,無帶領,閘內參與者只有數十人,時間短無對其他社群有大影響,D5 無案底,採納其他律師對案件嘅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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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出D6 的19張相片
🔸#黎建華大律師 為D6 求情
同意控方嘅背景報告,採納書面層陳辭,採納其他律師對案件嘅特殊性陳述。
D6 掟水樽只係分散白衣人嘅注意,行為輕微。審訊時同意大部份控方案情,節省法庭時間,接受法庭裁決,明白失去與家人團聚,有悔意,有義助內地學生,重犯唔高。
案件拖咗4~5年係事實,以白衣人黃英傑判刑三年半為案例,他有參與下集,暴力嚴重,自組武裝力量,有意圖傷人,本案相對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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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出D7 的36張相片
🔸#曾敏怡大律師 為D7 求情
採納書面求情,新增一封求情信,指D7 在2023年參與區選社區活動。
當晚22:41 白衣人在大堂襲擊一名女子,D7 由月台落去見到白衣人,因為係目擊證人,向D1 講述經過,無諗過會參與非法集結,白衣人有武器,無緣無故襲擊,行為變本加厲,引起閘內人士不當行為,令到白衣人得逞,自稱保衛家園,D7 在閘內見到白衣人挑釁,無預謀無計劃,沖昏頭腦,不能沉住氣,被告受到挑釁,係求情嘅理由,D7 唔係阻止警方執法,或者破壞設施。
D7 大部份表現冷靜、克制,反而被藍衣人襲擊,亦無還手。
終於有機會給陳官引用相片,指D7 嘗試跳爛。律師同意,指出該段時間就係被藍衣人襲擊。
同意D7 有射水,係後期激動只有一分多鐘。啲七留在現場想係好事,但結果不似預期,案件係單一事件,無重犯機會,長時間等候審訊,精神上鬱結,承諾奉公守法。
案件押後至2025年2月27日 11:00 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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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 #黃錦娟大律師 好堅強,不亢不卑哋反駁陳官,陳辭感動不少旁聽人仕。做正義嘅事點解有錯👉指鹿為馬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求情
A1: 林卓廷(43)
A2: 庾(35) / A3: 陳(37) / A4: 葉(31)
A5: 鄺(26) / A6: 尹(48) / A7: 楊(26)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
[09:39] 開庭
法庭收到辯方呈交書面陳辭,陳官已經睇咗,著辯方只需作補充或讀出重點。
陳官表示本案特別情況,100頁嘅裁決書仔細哋作出陳述,用前無古人嘅做法,附加咗146張相,本希望用QR code,但做唔到,目的係視覺上相片客觀性,解釋點解法官有咁睇法,支持文字裁決;唔係干擾任何人嘅報導,但留意到好少報導相片,又只集中報導下集情況。為使公平,在被告做求情前,法庭會先播出裁決書中的相片,再次顯示現場環境,作務實求情。
播出元朗站上下層立體圖,有關D1 的16張相。
🔸#黃錦娟大律師 為D1 求情
📎案情
書面陳辭羅列法庭嘅觀點,提到閘內人仕係被動,暴動時間短暫(22:45~23:03),D1 的行為與閘內人仕有關連性,所以要負責。辯方要表達嘅係:
1. 案件無預謀,D1 入元朗目的係收集證據;
2. D1 影相嘅時間係 22:45~22:52;
3. D1 有聯絡警民關係科,法庭認為唔係報警,D1 希望警方盡快行動;警方曾經多謝D1 舉報本案,盡市民責任;
4. 在關鍵時間,D1 嘗試化解衝突、調停阻止襲擊、降温、和阻止白衣人入閘;
5. 在整個暴動期間,D1 無作出襲擊,在開始影相一刻,未知事情會急轉直下;
6. 在月台時段,D1 有保護其他人,其後受傷,雖然出咗控罰時段,希望法庭作整體考量
📎暴動原素
引用梁天琦案例,暴動案件考慮的因素:
1. 案件唔係預謀,只係偶然(陳官🗣️:聚集係偶然,但積積吓就唔係偶然);
2. 案件特殊,與理大或彌敦道暴動不同,暴動程度好輕微,無證供顯示閘內人仕令其他人受傷;
3. 暴動範圍細小,時間短暫(18分鐘),D1 唔係整段時間參與;
4. 白衣人暴動持續,越嚟越多人,手持武器,大部份閘內人仕無裝備無武器;
5. D1 參與程度低,唔係主導,事情發展始料不及,法庭指D1 身份有磁石效應,貼文在早前發出,無資料顯示有幾多人在短時間內睇咗而去(陳官🗣️:有幾百萬人睇咗片喎;律師:嗰段係真播,唔係早前貼文);
6. D1 無干犯其他罪行
辯方引用另一宗721白衣人案,判刑三年半給法庭參考,陳官🗣️一位名不經傳的人和D1 有社會地位的人不同。 #黃錦娟大律師 急材了得,指D1 的角色與暴動行為起唔到作用,無因角色而令暴動嚴重,白衣人無因為D1 而停手,正如法官講D1 可能自視過高,D1 講嘢無人理佢。
📎個人背景
D1 呈上個人、前上司、前老師、市民的求情信,講述D1 深受父母和老師教誨,三歲定八十,不可獨善其身,願意照顧別人,遵守承諾,做學生會主席,做校方和學生溝通的橋樑,在ICAC 工作期間,有幹勁,關心市民利益,擇善固執,優秀調查員,讀書和做嘢都見到。
加入民主黨成為幹事後,成立反圍標大聯盟,當成為立法會議員後,成功為某大廈業主立案法團追討一千萬元。
在2014~2021期間,D1 捐款超過73000元給不同的教會、學校、NGO。
📎感言
D1 在2024年因初選案被判監超過6年,因為立法會公職而被拘捕和檢控不計其數,過去幾年非容易日子,但不論如何都會積極面對,就如信中所指,「雖然無人身自由,但仲有選擇自由,選擇用乜嘢態度面對困難,會燃亮內心嘅光明,會繼續讀書運動,磨練自己身心靈」。
D1 最難的不是置身牢獄,而是因為其個人選擇,令家人要與他一同面對,亦因服刑而無法照顧至親,令他深感內疚,尤其「由中二開始認識,稍後同佢結婚,成為太太嘅內子」,以及經常探望他的雙親,見到老人家萬水千山去赤柱,對於老人家相當不容易,唔知嚟緊日子仲可以嚟得幾多次,爸爸講會等佢出嚟,不知何時可以父子團聚,懇請法庭輕判,
律師指信中引用了蘇軾的詩句,更希望引述信中無提及的另一段:「往日崎嶇還記否?路長人困蹇驢嘶。」
#黃錦娟大律師 在讀出求情信尾聲時一度哽咽:「在牢獄入面仰望星空,在高牆下向遠山舉目,遙望飛鷹、白雲、青天,希望仰不愧天,無負於人。人生到處知何似,應似飛鴻踏雪泥,泥上偶然留指爪,鴻飛哪復計東西?」
陳官🗣️:「D1 文筆舒暢地寫求情信,引用詩句諺語都好,佢沒有悔意,妳同唔同意?」
律師認為,法庭量刑時應考慮D1 的罪責,事實上接受法庭的裁決,「佢當時係做佢認為應該要做嘅事」。
[11:10~11:35] 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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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出D2 相片
🔸 #李百秋大律師 為D2 求情
父母到庭支持,定罪前任職侍應,呈交咗個人和其他人的求情信,表示失去人生目標,感恩有家人支持,同意本案有更好處理方法,電光火石之間,未有仔細考慮。
律師想繼續讀出求情內容,但被陳官阻止,叫跳過部份內容。
律師同樣套用梁天琦案作考慮,案件係突發,時間短,暴力時間只有12分鐘,無預謀,行為集中在D出口,人數約100人,閘內人暴力程度低,係由白衣人引起,閘內人士武力刻制,不是無差別襲擊,無拉白衣人入閘圍毆,D2 射水只係針對閘機附近,防止襲擊。D2 的22張相顯示參與暴力較低。
本案由2021年提訊,2023年合併開審,2024年5月完成證供,2024年12月裁決,等咗五年半,請法庭考慮被告更生,有家人支持,重犯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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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出D3 相片
🔸 #陳曉妍大律師 為D3 求情
D3 在2019年入住Grant Yoho,並成為業主委員會成員,參與社區服務,案發前任職投資銀行,被捕後被解僱,更無其他銀行願意招聘。
同樣以梁天琦案例:
1. D3 係元朗區民,在現場出現係無政治目的;
2. D3 當時穿綠色上衣,無裝備;
3. 獨自在付費區用手機;
4. 無帶頭,有拉後閘內人仕;
5. 無攻擊性武器;
6. 無行為令人受傷;
7. 無預謀/計劃;
8. 規模細;
9. 閘內人仕係被動嘅一方;
同樣引用一宗區域法院721白衣人案(黃英𐎀)作量刑考慮,希望法庭D3 品格良好,服務社區,案件過咗4~5年,長時間煎熬,重犯機會低,給予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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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出D4 的15張相片
🔸#鄭凱霖大律師 為D4 求情
近年其中一位家姐因病逝世,2024年社工資格被暫停,有可能被取消,呈上太太,大仔和社區服務對象的求情信,提及D4 顧家,係孝順仔、好兒子、丈夫、爸爸,求情信有反思,一時衝動,自責,後悔。
同樣參考梁天琦案,D4 無計劃無部署,只係經過返屋企,暴力程度唔高,時間短,事件係白衣人引起。
提出參考另一宗非白衣人(何)案,以三年為量刑,D4 有正面良好品格,重犯期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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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出D5 的23張相片
🔸#周慶澎大律師 為D5 求情
採納書面陳辭,被告畢業後進修做西廚,照顧患病父親,他在2022年去世,D5 自覺因案件令父親擔心,深表後悔;呈上母親和家姐求情信。
本案唔係針對政府,無預謀,只係放工後經過,無帶領,閘內參與者只有數十人,時間短無對其他社群有大影響,D5 無案底,採納其他律師對案件嘅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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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出D6 的19張相片
🔸#黎建華大律師 為D6 求情
同意控方嘅背景報告,採納書面層陳辭,採納其他律師對案件嘅特殊性陳述。
D6 掟水樽只係分散白衣人嘅注意,行為輕微。審訊時同意大部份控方案情,節省法庭時間,接受法庭裁決,明白失去與家人團聚,有悔意,有義助內地學生,重犯唔高。
案件拖咗4~5年係事實,以白衣人黃英傑判刑三年半為案例,他有參與下集,暴力嚴重,自組武裝力量,有意圖傷人,本案相對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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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出D7 的36張相片
🔸#曾敏怡大律師 為D7 求情
採納書面求情,新增一封求情信,指D7 在2023年參與區選社區活動。
當晚22:41 白衣人在大堂襲擊一名女子,D7 由月台落去見到白衣人,因為係目擊證人,向D1 講述經過,無諗過會參與非法集結,白衣人有武器,無緣無故襲擊,行為變本加厲,引起閘內人士不當行為,令到白衣人得逞,自稱保衛家園,D7 在閘內見到白衣人挑釁,無預謀無計劃,沖昏頭腦,不能沉住氣,被告受到挑釁,係求情嘅理由,D7 唔係阻止警方執法,或者破壞設施。
D7 大部份表現冷靜、克制,反而被藍衣人襲擊,亦無還手。
終於有機會給陳官引用相片,指D7 嘗試跳爛。律師同意,指出該段時間就係被藍衣人襲擊。
同意D7 有射水,係後期激動只有一分多鐘。啲七留在現場想係好事,但結果不似預期,案件係單一事件,無重犯機會,長時間等候審訊,精神上鬱結,承諾奉公守法。
案件押後至2025年2月27日 11:00 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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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 #黃錦娟大律師 好堅強,不亢不卑哋反駁陳官,陳辭感動不少旁聽人仕。做正義嘅事點解有錯👉指鹿為馬
#區域法院第卌九庭
#陳廣池法官 #判刑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A1: 林卓廷(43) / A2: 庾(35) / A3: 陳(37) /
A4: 葉(31) / A5: 鄺(26) / A6: 尹(48) /
A7: 楊(26)
🛑林卓廷因另案服刑中;其餘六名被告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
法官表示會於17:00時前會上載判刑理由,約30多頁,方便有興趣人士下載。
法官表示收到一位「代表市民」的信,特別註明為A1寫的求情信。法官認為這人似乎熟悉A1求情,但做法不當,亦會將信交予A1代表和控方。
此信提及A1在北區的貢獻。A1在721元朗的角色只是保護市民,搜集證據向警察舉報,這是鐵一般的事實,希望法官明察秋毫,判處合理的刑令,以免有旁聽市民和香港市民覺得有指鹿為馬之嫌。以及A1在面對苦難時仍有無法剝削的自由。
法官再警告不要喧嘩,例如支持A1, 7, 及其他左右被告,這是刑事法庭。若果仍然有人喧嘩,悉隨尊便,但要承擔後果。
法官表示人會善忘,故會先在判刑前重新播放所有相片,令公眾知道為何法官會重判或輕判,希望大家明白。明白大家有看法,但法官有自己的做法。由於播放需時,故預計14:30後才宣讀判刑理由書的「判刑」部分❗️
判刑理由:
📌前言:
7名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辯方為被告們求情時,都有提及到他們的良好背景和品格,是次暴動較白衣人暴動的嚴重程度(例如規模、時長、對公共開支的負擔)較低、他們在暴動的參與程度和預謀程度(例如非身穿示威者裝束,沒有帶備裝備,因突發事情而留在事發現場)較低、以及案件歷史對被告
📌控方案情:(底線後加)
於2019年7月21日,香港有地方發生示威遊行和暴亂。地點包括在上環中聯辦外。
本案發生的地點是元朗港鐵站,相關時間大約是22:45時至23:03時。那時大多數身穿白色衣服的人(統稱白色衣服群組)和一群並非身穿黑色衣服的人(統稱閘内人群)在元朗站大堂對峙。
A1和助手在2243時來到元朗站大堂。A1和一些人在付費區內逗留,而那些白色衣服群組的人則在付費區外面徘徊。大家在某階段相互指罵,一時相互投擲東西,包括水樽。有部份閘内人士打開雨傘,有些則戴上黃色頭盔。大家對峙一段時間,直至在付費區內一些人在大堂兩邊使用防火水喉射向閘外白色衣服群組的人。在23:02時,部份白色衣服群組的人終於衝入付費區內追打一些閘内人士。部份閘内人士經樓梯走上港鐵月台。當時一列港鐵仍停留在軌道上,車門打開,尚未離站。部份白衣人走上港鐵月台,甚至進入車廂毆打車內人,包括A1。
7名被告不是在現場被捕,而是在2020年8月26日才在他們各自的住所被捕。
📌本案判刑:
2020年是不少人的人生轉捩點,東方之珠暗淡失色的時期。在政治狂熱的時間,黃藍對疊和社會分化對香港人有無奈的痛,對社會亦有難言的痛。
721事件涉及2宗暴動,分別涉及白衣人和非白衣人(閘內人士)的群組。當時閘內人士非只有7人,估計有過百人。雖然有部分閘內人士沒有被捕,但他們的聲援和積極參與,均因影像和視頻而曝光。
721事的「下集」令公眾以為所有非白衣人都是受害者。為了完整性和避免被錯誤引導和失焦,故在判詞再引用本案的146張照片。
處理本案刑令的難處時本案發生在社會暴力盛行的環境,但仍要考慮被告的角色和本案的特殊情況。在考慮刑令時,需要有合理依據,不能輕易重判被告。
14:30繼續…..
(繼續更新…)
不在場直播員按:纂改歷史是需要花費功夫的。不論是中国香港警察的刻意不在場,還是中国香港警察與白衣人的聯合,也要勞煩中国香港法官陳廣池很合理地無視。
#陳廣池法官 #判刑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A1: 林卓廷(43) / A2: 庾(35) / A3: 陳(37) /
A4: 葉(31) / A5: 鄺(26) / A6: 尹(48) /
A7: 楊(26)
🛑林卓廷因另案服刑中;其餘六名被告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
法官表示會於17:00時前會上載判刑理由,約30多頁,方便有興趣人士下載。
法官表示收到一位「代表市民」的信,特別註明為A1寫的求情信。法官認為這人似乎熟悉A1求情,但做法不當,亦會將信交予A1代表和控方。
此信提及A1在北區的貢獻。A1在721元朗的角色只是保護市民,搜集證據向警察舉報,這是鐵一般的事實,希望法官明察秋毫,判處合理的刑令,以免有旁聽市民和香港市民覺得有指鹿為馬之嫌。以及A1在面對苦難時仍有無法剝削的自由。
法官再警告不要喧嘩,例如支持A1, 7, 及其他左右被告,這是刑事法庭。若果仍然有人喧嘩,悉隨尊便,但要承擔後果。
法官表示人會善忘,故會先在判刑前重新播放所有相片,令公眾知道為何法官會重判或輕判,希望大家明白。明白大家有看法,但法官有自己的做法。由於播放需時,故預計14:30後才宣讀判刑理由書的「判刑」部分❗️
判刑理由:
📌前言:
7名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辯方為被告們求情時,都有提及到他們的良好背景和品格,是次暴動較白衣人暴動的嚴重程度(例如規模、時長、對公共開支的負擔)較低、他們在暴動的參與程度和預謀程度(例如非身穿示威者裝束,沒有帶備裝備,因突發事情而留在事發現場)較低、以及案件歷史對被告
📌控方案情:(底線後加)
於2019年7月21日,香港有地方發生示威遊行和暴亂。地點包括在上環中聯辦外。
本案發生的地點是元朗港鐵站,相關時間大約是22:45時至23:03時。那時大多數身穿白色衣服的人(統稱白色衣服群組)和一群並非身穿黑色衣服的人(統稱閘内人群)在元朗站大堂對峙。
A1和助手在2243時來到元朗站大堂。A1和一些人在付費區內逗留,而那些白色衣服群組的人則在付費區外面徘徊。大家在某階段相互指罵,一時相互投擲東西,包括水樽。有部份閘内人士打開雨傘,有些則戴上黃色頭盔。大家對峙一段時間,直至在付費區內一些人在大堂兩邊使用防火水喉射向閘外白色衣服群組的人。在23:02時,部份白色衣服群組的人終於衝入付費區內追打一些閘内人士。部份閘内人士經樓梯走上港鐵月台。當時一列港鐵仍停留在軌道上,車門打開,尚未離站。部份白衣人走上港鐵月台,甚至進入車廂毆打車內人,包括A1。
7名被告不是在現場被捕,而是在2020年8月26日才在他們各自的住所被捕。
📌本案判刑:
2020年是不少人的人生轉捩點,東方之珠暗淡失色的時期。在政治狂熱的時間,黃藍對疊和社會分化對香港人有無奈的痛,對社會亦有難言的痛。
721事件涉及2宗暴動,分別涉及白衣人和非白衣人(閘內人士)的群組。當時閘內人士非只有7人,估計有過百人。雖然有部分閘內人士沒有被捕,但他們的聲援和積極參與,均因影像和視頻而曝光。
721事的「下集」令公眾以為所有非白衣人都是受害者。為了完整性和避免被錯誤引導和失焦,故在判詞再引用本案的146張照片。
處理本案刑令的難處時本案發生在社會暴力盛行的環境,但仍要考慮被告的角色和本案的特殊情況。在考慮刑令時,需要有合理依據,不能輕易重判被告。
14:30繼續…..
(繼續更新…)
不在場直播員按:纂改歷史是需要花費功夫的。不論是中国香港警察的刻意不在場,還是中国香港警察與白衣人的聯合,也要勞煩中国香港法官陳廣池很合理地無視。
#區域法院第卌九庭
#陳廣池法官 #判刑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A1: 林卓廷(43) / A2: 庾(35) / A3: 陳(37) /
A4: 葉(31) / A5: 鄺(26) / A6: 尹(48) /
A7: 楊(26)
🛑林卓廷因另案服刑中;其餘六名被告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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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前言:
7名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辯方為被告們求情時,都有提及到他們的良好背景和品格,是次暴動較白衣人暴動的嚴重程度(例如規模、時長、對公共開支的負擔)較低、他們在暴動的參與程度和預謀程度(例如非身穿示威者裝束,沒有帶備裝備,因突發事情而留在事發現場)較低、以及案件歷史對被告的影響。
📌控方案情:(底線後加)
於2019年7月21日,香港有地方發生示威遊行和暴亂。地點包括在上環中聯辦外。
本案發生的地點是元朗港鐵站,相關時間大約是22:45時至23:03時。那時大多數身穿白色衣服的人(統稱白色衣服群組)和一群並非身穿黑色衣服的人(統稱閘内人群)在元朗站大堂對峙。
A1和助手在2243時來到元朗站大堂。A1和一些人在付費區內逗留,而那些白色衣服群組的人則在付費區外面徘徊。大家在某階段相互指罵,一時相互投擲東西,包括水樽。有部份閘内人士打開雨傘,有些則戴上黃色頭盔。大家對峙一段時間,直至在付費區內一些人在大堂兩邊使用防火水喉射向閘外白色衣服群組的人。在23:02時,部份白色衣服群組的人終於衝入付費區內追打一些閘内人士。部份閘内人士經樓梯走上港鐵月台。當時一列港鐵仍停留在軌道上,車門打開,尚未離站。部份白衣人走上港鐵月台,甚至進入車廂毆打車內人,包括A1。
7名被告不是在現場被捕,而是在2020年8月26日才在他們各自的住所被捕。
📌本案判刑:
2019年是不少人的人生轉捩點,東方之珠暗淡失色的時期。政治狂熱和黃藍對疊造成的社會分化對香港人有無奈的痛,對社會亦有難言的痛。
721事件涉及2宗暴動,分別涉及白衣人和非白衣人(閘內人士)的群組。當時閘內人士非只有7人,估計有過百人。雖然有部分閘內人士沒有被捕,但他們的聲援和積極參與,均因影像和視頻而曝光。
721事的「下集」令公眾以為所有非白衣人都是受害者。為了完整性和被錯誤引導,故在判詞再引用本案的146張照片。
處理本案刑令的難處時本案發生在社會暴力盛行的環境,但仍要考慮被告的角色和本案的特殊情況。在考慮刑令時,需要有合理依據,不能輕易輕判或重判被告。
本案暴動的範圍、暴力程度、和預謀程度有別於大部份街頭暴動。本案暴動與2019年般的街頭暴動不同,並非針對及挑釁代表公權的警方,另外涉案的人士有些是從港島返回元朗,或是在元朗居住和消遣。本案暴動歷時18分鐘,但暴動的範圍有浮動性。雖然本案的暴力程度不高,但破壞社會安寧。
在考慮刑令時,不能忽略2019年的政治動盪,示威者在7月1日時在立法會大肆破壞,使香港風雨飄零,人心惶惶。
雖然辯方就延誤方面沒有怪責控方有任何惡意和不當意圖,但不爭的是案件由開至今歷時甚久,對被告及家人均有巨大影響和需承受沉重壓力。另外被告們在審訊時同意了不少案情,節省法庭時間。
📌A7的判刑:
A7在作供時曾掩飾自己在離開元朗站後曾更換和棄置黑色上衣,以及曾返回元朗站徘徊。
在案發時,A7曾射水,此舉除了是攻擊和挑釁的行為外,亦把情況惡化,某程度亦使白衣人衝擊閘內;A7亦曾戴上口罩及手套。雖然他聲稱是救治傷者,但這也可反映他與閘內人士有一定聯繫,壯大聲勢;根據照片,A7曾經伸手喊話,而且曾經企圖跨出欄杆衝向白衣人。這些可見A7是前線角色。
在不同2019年的暴動案件中,有不少被告都是身家清白,有良好的家庭背景,及不錯的前途。不過他們一子錯,卻是自己終身抱憾,害了自己,也害了家人。
A7表示這宗案件對他、家人、及友人帶來很大影響。他感謝法官明察秋毫指出本案暴動是出於偶然。他怪責自己當時留在現場。若果當時自己沒有留在現場,歷史將會大大不同。若有機會回到當時,他會叫自己盡快離去,如今已「經一事長一智」。
A7母親指A7出身在幸福家庭,彼此相處融洽。A7孝順勤奮、學業優秀、曾經路不拾遺、師長對他有正面評價。A7因為本案而大受打擊,情緒受困擾,身體狀況不佳。
A7父親指A7並非窮心極惡的人;A7的兄弟指A7有正義感和責任感,他重視家庭,關心弟弟,有愛心,曾經擔任動物義工,他因為身體問題而不能成為消防員。兄弟希望法庭能夠對A7從輕發落,讓他們能夠齊齊整整,一起食飯;A7的親友對A7有正面的評價,希望他能夠盡快從投社會發亮發光。
就A7的案情而言,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3年。進一步考慮求情後,刑令可下調至監禁2年7個月,這是A7的刑期。
📌A6的判刑:
A6的求情信指他本來沒有意圖加入暴動,他是因為受到現場氣氛的影響而陷入法網,這是他陷入難眠,他希望能夠盡快與親友團聚。A6的僱主和同事指A6有同情心,為人無私。
A6現時的容貌與案發時有很大不同。案發時,A6曾經合理化他人射水的行為,他曾經與現場人士有聯動和一致性行為。後來,A6到天水圍警署報案,當時有約50人聚集,但警署已經落閘。無論如何,本案的判刑只會針對案情,另外不爭的是A6曾經協助治理傷者。
就A6的案情而言,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2年9個月。進一步考慮求情後,刑令可下調至監禁2年4個月,這是A6的刑期。
📌A5的判刑:
A5的求情信表示他對自己的行為感到後悔,他願意承擔後果和懲罰,並作出深切反省;A5母親表示A5為人溫暖孝順,當她因為兒子上庭而感到恐懼的時候,A5會說對不起;A5父親表示A5被捕後大受打擊,希望法庭體諒其兒子,予以輕判;A5母親表示A5十分懂事,成為廚師,負起家中重任。家中是他被捕後,出現巨大變化,父親的情緒出現巨大變化,身為兒子的A5十分自責;A5的身邊人亦指A5是個好拍檔。
A5曾經四度擲物及招手,挑動雙方的情緒,是暴動的積極參與者。
就A5的案情而言,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3年。進一步考慮求情後,刑令可下調至監禁2年7個月,這是A5的刑期。
📌A4的判刑:
A4是家中的支柱,他需要照顧家人。他在長者中心工作時,為老人家帶來美好的回憶,但他因為一時衝動而失去工作;A4的妻子指他是重要的支柱,相信他的行為並非惡意,如今已經受到教訓和改過自新;A4的兒子指他對妻子及弟弟均照顧有加,他希望A4能夠盡快離開硬硬的鐵床;A4的姐姐指他試過好兒子,好父親,好丈夫,相信他已經痛定思痛;其他人亦對A4的工作態度有正面評價。
A4並非身穿黑色衣服。雖然他曾離開元朗站,但他返回閘內,因為他希望保護他人。在案發時,他曾經招手和喊叫,亦曾合理化射水的行為。
就A4的案情及特殊的個人狀況而言,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2年6個月。進一步考慮求情後,刑令可下調至監禁2年1個月,這是A4的刑期。
📌A3的判刑:
A3的求情信指自己因為未有深思熟慮而作出相關的行為而感到後悔。本案是他生活困頓,他未來亦不能從事金融業。即使他已經組織家庭,他仍然難眠,對家人感到愧疚,日後將會嚴守法規;A3的妻子指知道丈夫被捕後仍然決定付托終身,她相信丈夫是因一時衝動而犯案,日後將會互相提點,三思而後行,成為手法的市民。A3父母指兒子生於重視教育及重視品德的家庭,他們相信兒子因為對法律的認知缺乏下陷入官非,感到痛悔和折磨,期望兒子能夠回報社會。
2019年時,很多人沖昏頭腦,因成為政治狂熱者而終身抱憾,悔不當初。A3是暴動的積極參與者,雖然他的行為沒有造成任何人受傷和財物損毁,歷時也不長,但助長兩邊的紛爭,間接令到白衣人進入閘內施襲。後來,A3曾經返回元朗站義載人們離開。這是一子錯的例子。
就A3的案情而言,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3年。進一步考慮求情後,刑令可下調至監禁2年7個月,這是A3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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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場直播員按:纂改歷史是需要花費功夫的。不論是中国香港警察的刻意不在場,還是中国香港警察與白衣人的聯合,也要勞煩中国香港法官陳廣池很合理地無視。
#陳廣池法官 #判刑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A1: 林卓廷(43) / A2: 庾(35) / A3: 陳(37) /
A4: 葉(31) / A5: 鄺(26) / A6: 尹(48) /
A7: 楊(26)
🛑林卓廷因另案服刑中;其餘六名被告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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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前言:
7名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辯方為被告們求情時,都有提及到他們的良好背景和品格,是次暴動較白衣人暴動的嚴重程度(例如規模、時長、對公共開支的負擔)較低、他們在暴動的參與程度和預謀程度(例如非身穿示威者裝束,沒有帶備裝備,因突發事情而留在事發現場)較低、以及案件歷史對被告的影響。
📌控方案情:(底線後加)
於2019年7月21日,香港有地方發生示威遊行和暴亂。地點包括在上環中聯辦外。
本案發生的地點是元朗港鐵站,相關時間大約是22:45時至23:03時。那時大多數身穿白色衣服的人(統稱白色衣服群組)和一群並非身穿黑色衣服的人(統稱閘内人群)在元朗站大堂對峙。
A1和助手在2243時來到元朗站大堂。A1和一些人在付費區內逗留,而那些白色衣服群組的人則在付費區外面徘徊。大家在某階段相互指罵,一時相互投擲東西,包括水樽。有部份閘内人士打開雨傘,有些則戴上黃色頭盔。大家對峙一段時間,直至在付費區內一些人在大堂兩邊使用防火水喉射向閘外白色衣服群組的人。在23:02時,部份白色衣服群組的人終於衝入付費區內追打一些閘内人士。部份閘内人士經樓梯走上港鐵月台。當時一列港鐵仍停留在軌道上,車門打開,尚未離站。部份白衣人走上港鐵月台,甚至進入車廂毆打車內人,包括A1。
7名被告不是在現場被捕,而是在2020年8月26日才在他們各自的住所被捕。
📌本案判刑:
2019年是不少人的人生轉捩點,東方之珠暗淡失色的時期。政治狂熱和黃藍對疊造成的社會分化對香港人有無奈的痛,對社會亦有難言的痛。
721事件涉及2宗暴動,分別涉及白衣人和非白衣人(閘內人士)的群組。當時閘內人士非只有7人,估計有過百人。雖然有部分閘內人士沒有被捕,但他們的聲援和積極參與,均因影像和視頻而曝光。
721事的「下集」令公眾以為所有非白衣人都是受害者。為了完整性和被錯誤引導,故在判詞再引用本案的146張照片。
處理本案刑令的難處時本案發生在社會暴力盛行的環境,但仍要考慮被告的角色和本案的特殊情況。在考慮刑令時,需要有合理依據,不能輕易輕判或重判被告。
本案暴動的範圍、暴力程度、和預謀程度有別於大部份街頭暴動。本案暴動與2019年般的街頭暴動不同,並非針對及挑釁代表公權的警方,另外涉案的人士有些是從港島返回元朗,或是在元朗居住和消遣。本案暴動歷時18分鐘,但暴動的範圍有浮動性。雖然本案的暴力程度不高,但破壞社會安寧。
在考慮刑令時,不能忽略2019年的政治動盪,示威者在7月1日時在立法會大肆破壞,使香港風雨飄零,人心惶惶。
雖然辯方就延誤方面沒有怪責控方有任何惡意和不當意圖,但不爭的是案件由開至今歷時甚久,對被告及家人均有巨大影響和需承受沉重壓力。另外被告們在審訊時同意了不少案情,節省法庭時間。
📌A7的判刑:
A7在作供時曾掩飾自己在離開元朗站後曾更換和棄置黑色上衣,以及曾返回元朗站徘徊。
在案發時,A7曾射水,此舉除了是攻擊和挑釁的行為外,亦把情況惡化,某程度亦使白衣人衝擊閘內;A7亦曾戴上口罩及手套。雖然他聲稱是救治傷者,但這也可反映他與閘內人士有一定聯繫,壯大聲勢;根據照片,A7曾經伸手喊話,而且曾經企圖跨出欄杆衝向白衣人。這些可見A7是前線角色。
在不同2019年的暴動案件中,有不少被告都是身家清白,有良好的家庭背景,及不錯的前途。不過他們一子錯,卻是自己終身抱憾,害了自己,也害了家人。
A7表示這宗案件對他、家人、及友人帶來很大影響。他感謝法官明察秋毫指出本案暴動是出於偶然。他怪責自己當時留在現場。若果當時自己沒有留在現場,歷史將會大大不同。若有機會回到當時,他會叫自己盡快離去,如今已「經一事長一智」。
A7母親指A7出身在幸福家庭,彼此相處融洽。A7孝順勤奮、學業優秀、曾經路不拾遺、師長對他有正面評價。A7因為本案而大受打擊,情緒受困擾,身體狀況不佳。
A7父親指A7並非窮心極惡的人;A7的兄弟指A7有正義感和責任感,他重視家庭,關心弟弟,有愛心,曾經擔任動物義工,他因為身體問題而不能成為消防員。兄弟希望法庭能夠對A7從輕發落,讓他們能夠齊齊整整,一起食飯;A7的親友對A7有正面的評價,希望他能夠盡快從投社會發亮發光。
就A7的案情而言,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3年。進一步考慮求情後,刑令可下調至監禁2年7個月,這是A7的刑期。
📌A6的判刑:
A6的求情信指他本來沒有意圖加入暴動,他是因為受到現場氣氛的影響而陷入法網,這是他陷入難眠,他希望能夠盡快與親友團聚。A6的僱主和同事指A6有同情心,為人無私。
A6現時的容貌與案發時有很大不同。案發時,A6曾經合理化他人射水的行為,他曾經與現場人士有聯動和一致性行為。後來,A6到天水圍警署報案,當時有約50人聚集,但警署已經落閘。無論如何,本案的判刑只會針對案情,另外不爭的是A6曾經協助治理傷者。
就A6的案情而言,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2年9個月。進一步考慮求情後,刑令可下調至監禁2年4個月,這是A6的刑期。
📌A5的判刑:
A5的求情信表示他對自己的行為感到後悔,他願意承擔後果和懲罰,並作出深切反省;A5母親表示A5為人溫暖孝順,當她因為兒子上庭而感到恐懼的時候,A5會說對不起;A5父親表示A5被捕後大受打擊,希望法庭體諒其兒子,予以輕判;A5母親表示A5十分懂事,成為廚師,負起家中重任。家中是他被捕後,出現巨大變化,父親的情緒出現巨大變化,身為兒子的A5十分自責;A5的身邊人亦指A5是個好拍檔。
A5曾經四度擲物及招手,挑動雙方的情緒,是暴動的積極參與者。
就A5的案情而言,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3年。進一步考慮求情後,刑令可下調至監禁2年7個月,這是A5的刑期。
📌A4的判刑:
A4是家中的支柱,他需要照顧家人。他在長者中心工作時,為老人家帶來美好的回憶,但他因為一時衝動而失去工作;A4的妻子指他是重要的支柱,相信他的行為並非惡意,如今已經受到教訓和改過自新;A4的兒子指他對妻子及弟弟均照顧有加,他希望A4能夠盡快離開硬硬的鐵床;A4的姐姐指他試過好兒子,好父親,好丈夫,相信他已經痛定思痛;其他人亦對A4的工作態度有正面評價。
A4並非身穿黑色衣服。雖然他曾離開元朗站,但他返回閘內,因為他希望保護他人。在案發時,他曾經招手和喊叫,亦曾合理化射水的行為。
就A4的案情及特殊的個人狀況而言,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2年6個月。進一步考慮求情後,刑令可下調至監禁2年1個月,這是A4的刑期。
📌A3的判刑:
A3的求情信指自己因為未有深思熟慮而作出相關的行為而感到後悔。本案是他生活困頓,他未來亦不能從事金融業。即使他已經組織家庭,他仍然難眠,對家人感到愧疚,日後將會嚴守法規;A3的妻子指知道丈夫被捕後仍然決定付托終身,她相信丈夫是因一時衝動而犯案,日後將會互相提點,三思而後行,成為手法的市民。A3父母指兒子生於重視教育及重視品德的家庭,他們相信兒子因為對法律的認知缺乏下陷入官非,感到痛悔和折磨,期望兒子能夠回報社會。
2019年時,很多人沖昏頭腦,因成為政治狂熱者而終身抱憾,悔不當初。A3是暴動的積極參與者,雖然他的行為沒有造成任何人受傷和財物損毁,歷時也不長,但助長兩邊的紛爭,間接令到白衣人進入閘內施襲。後來,A3曾經返回元朗站義載人們離開。這是一子錯的例子。
就A3的案情而言,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3年。進一步考慮求情後,刑令可下調至監禁2年7個月,這是A3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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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場直播員按:纂改歷史是需要花費功夫的。不論是中国香港警察的刻意不在場,還是中国香港警察與白衣人的聯合,也要勞煩中国香港法官陳廣池很合理地無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