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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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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47/25]

下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A2: 庾 (35) /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8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案情資料:
https://t.bibica.net/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
[10:05] 開庭,繼續由A7 作供

🔸辯方主問
🎥OS79 22:58 A7企在人群之中,等待救護員,見到閘內有兩個人越行越近欄杆,有指罵和挑釁行為,認為有危險,唔想事情惡化,就拉後兩個人。

🎥未被使用影片D7-2;估計係由市民用手機在HJK大堂內,向付費區外的行人通路拍攝,左邊向K出口,右邊遠方係F出口,當時大部份白衣人去咗另一邊付費區,通道只有少量白衣人,A7以為他們離開,見到付費區內有人執起地上雜物,向外掟出,A7就由左邊行入畫面,行向中間人群,想阻止佢哋,唔希望因為一啲動作又令白衣人返轉頭,見到雙方打鬥情況出現,又拉後兩個人,影片見到A7舉起雙手在胸前,手掌向出,示意無武器,叫他們停止行為。

🔹控方表示未被使用,是因為有辯方反對,如果呈堂,內容可能對其他被告有影響,提出關注。陳官稱被告嘅供詞,係會應用於所有被告。

白衣人跑咗去另一付費區大堂,在閘機前有零星攻擊行為,稍後見到近便利店嘅閘機前有人射水,見到白衣人避開,覺得幾有用,無幾耐,在5~6步外見到有人揸住另一條水喉出現,就埋去接過水喉,主要係左右兩邊射,阻止白衣人,無特定目標;唔認為用水喉係襲擊或者使用武力,係溫和嘅方法令雙方保持距離。

官:你憑咩認為射水可以阻止?
A7:人正常係會避開水

A7後來見到有一對男女被襲擊,就射向襲擊嘅白衣人,覺得係成功阻止襲擊;辯方波出另一段閉路電視片段,見證同樣過程,影片尾段見到一名白衣人向A7掟遮,被訂中腳部。

CCTV 23:02:01~23:02:26 A7 仍然揸住水喉,23:02:23 水力弱咗,23:02:26 無咗水,稍後白衣人就衝入付費區,A7掉低水喉轉身逃跑,見到樓梯已經塞滿人就跑向K出口,在K出口逗留幾分鐘後見到又有一批白衣人跑過嚟,A7就入咗商場,跟隨其他市民進入咗住宅區暫避,休息後聽到話列車停駛,就離開元朗站,去搭紅Van出九龍,最終有去到打麻雀。

(詳情後補)

[16:40] 主問完畢,A1律師表示有盤問,案件押後至明日(17/5) 10:00 續審。明日下午唔開庭。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48/25]

上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A2: 庾 (35) /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8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案情資料:
https://t.bibica.net/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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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盤問A7
🔸A1(林卓廷) 代表盤問
大概內容:

▶️和A1 (林卓廷)之交流 + 陳官持續關注被告對林卓廷A1出現的看法

▶️陳官關注被告對在場記者之認知

▶️處理傷者階段 +陳官持續關注各人口罩手套來源

▶️官關注室內開傘原因 + 個人行動/判斷 不涉共同目標

▶️向議員求助不會考慮其所屬區份

詳細內容:(內容如錯請補充,對話內容為概意)👇🏻👇🏻

https://telegra.ph/DC32-721YL-Trial-4825--A7-05-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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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盤問

▶️個人背景

控方問被告19-20年8月及再之前之住址,分別住咗幾多年,被告確認無住過元朗同新界,一直住九龍。被告確認2019年在東涌機場工作,會在黃大仙搭A29/E22機場巴士,確認是相同路線,但a9貴啲同快啲,確認自己兩架都會答,控指價錢相差遠,被告解釋自己有員工價,搭A車比正價平10幾蚊。

▶️對元朗熟悉度
控問7.21 之前對元朗有幾熟,去幾密。被告答有朋友住個邊約就去,平均1-2個月1次,2018 19年小啲 ,15 16 17年之前多啲 ,有朋友住大西北。控問去元朗朋友屋企食嘢定係消遣 - 答都會。

控問15-17年去得有幾密,元朗邊度熟路- 答1-2個月1次一定有,有時2次;續答熟元朗大馬路,因為交通樞紐,朋友屋企附近同又新街都熟,同意熟悉既都算係市中心。控問係咪無朋友住圍村 - 答都有。控再問佢哋係原居民還是什麼 - 答有2朋友係原本圍村人住圍村

▶️交通+ 路線

控問案發前去元朗搭咩車 - 回答主要268 C。控方追問有無搭Van仔同西鐵 - 回答較少,同意自己曾提及當晚搭紅Van出旺角。控問點解知道紅Van可以出旺角 - 答有從朗豪坊上海街入過元朗。控問案發當日元朗往旺角的紅Van站位置 - 答大馬路中銀街角位,確認自己講過用咗四至五個字由元朗站行去van 仔站。被告於地圖標示紅van站和陪完朋友回家後行去元朗站之路線圖

▶️控指圍村民有「維護地域意識」

控方問朋友住圍村邊度 - 回答西邊圍,其他唔記得。控問朋友回家後行去元朗站之中間有經圍村嘛 - 回答有,南邊圍。控問朗屏站行去尚豪庭無乜經過圍村 - 答無。

被告同意元朗有唔少圍村原居民。控方指出他們會團結,並且有「維護地域意識」 - 被告回答有鄉情,知道會翻去,大時大節會有盆菜。

▶️控關注有否思考為何喊打喊殺嘅人會想「保衛家園」 + 網上提及「得元朗得天下」

控指出白衣人有牌寫住「保衛家園」 - 被告答有見到。控方問:有無諗過點解喊打喊殺嘅人會拎住呢啲牌呢?被告回答無諗過。

被告同意自己有留意時事,無留意721之前有元朗居民有集會。控問:721之前任何階段有無留意網上提及「得元朗得天下」。

▶️7.21當日新聞認知+港島示威及警力

控問朋友在元朗住了多久 - 回答由1415年相識對方時,對方已是住在元朗。控問721前朋友有無講元朗新聞 - 回答沒有。被告確認721當天知道中聯辦有暴力事件,新聞中有見暴力行為,確認有用新聞app睇新聞。

控問新聞片段影不同區份,721當日新聞有見影中環中西區遊行嘛 - 答有。控指新聞見到港島很多警員出動 - 見到。

▶️社運認知及7.21在場人士打扮

被告同意對2019六月中部分集會有演變成暴力,對6.12佔據立法會周邊衝突+6.21圍警總+7.1包圍立會, 皆有認知。同意暴力參與者會用頭盔口罩,多為全黑,見到有傘陣。被告同意付費區內有人戴口罩頭盔,但指為極小數。

▶️「傘陣 」vs 舉傘意在擋雜物 之定義 + 裝束和傘之聯想

控問有傘陣嘛 - 被告形容為向同一方舉傘。控問有無預示此些人/打坋會有破壞安寧出現 - 答無。控續問預視出現暴力對抗呢 - 答無。

控問是否同意其他示威者有(上提及)此裝束 - 被告同意。控問7.21當晚有無諗點解有此些裝束 - 答無諗過該批極小數人點解會禁,重申元朗站有此裝束的人士為極少數,指衝擊係豬嘴,元朗不是政府機構,續指無野好表達訴求架喎入元朗。

控問閘內開傘你有否感奇怪 - 答唔會,因閘外掉緊嘢。控指有人埞野開傘你唔感怪,但係組成傘陣,有默契禁擋,唔怪咩?被告回答個班人都被人掉緊嘢。

有令你聯想到其他示威暴力嘛 - 被告回答不同19年,此為暴力事件,同示威不一樣

▶️控關注7.21閘內市民可拍卡出閘,質疑留下的人為聚集 vs. 被告指各人可有不同決定及安全衡量

控指閘內外有愈來愈多人聚集 - 被告同意。控問有無諗點解 - 被告答有事發生左。控指車站大堂市民拍卡就出去,有無諗點解閘內愈來愈多人 - 被告答有諗,認為有部分食花生,有啲可能見閘外有武器,選擇留在閘內/等警察到/認為閘內安全。

控指片段見即使有衝突,也有市民如常拍卡出閘 - 被告同意,指在現場有留意到。控指因此市民可如常離開 - 被告答有不同途徑。控指所以留下是想集結 - 被告答有不同途徑不等於安全,可能會有人唔夠膽,唔同人有唔同諗法和決定。

控方指閘內有部分人不是細膽而係集結,被告答唔排除有呢啲人,不同意控方指自己為當中集結人士。

📌盤問未完,星期一10:00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49/25]

上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A2: 庾 (35) /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8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案情資料:
https://t.bibica.net/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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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開庭

繼續由A7作供(第四日)

🔹控方盤問

🔎與朋友食歡送晚飯

詢問有關餐廳的資料,係唔係經常去?餐廳的用餐時間,點解咁早走?點解唔坐耐啲?急住去元朗係有嘢做?

🔎政治立場
A7表示中立係對整個社會運動,件事有對有錯,每定位在某一方,平日衣着主要係黑色,唔怕被標籤有特定立場。

🔎有人派衫,信唔信打人
當時月台有人話打着黑色衫的人,叫人換衫,主問時話唔信,因為貪便宜,所以攞咗先,被質疑信定唔信,A7解釋如果跟比例,信嘅只佔一成,係極度不相信,未到半信半疑嘅程度。

當時都有其他人被截停,唔知發生咩事,係感到奇怪,A7無詢問派衫嘅人,唔記得朋友有無問,唔同意問出嚟嘅答案係重要,問派衫嘅人都可以係假,睇新聞較為可靠,有用手機搵相關資料,但搵唔到,唔信嘅原因,係如果有人打人,警察會做嘢。

唔同意因為信,所以改去朗屏站出閘,改去朗屏站係朋友嘅決定,同埋有車到,就上咗車。

🔎送朋友回家 其實係去觀察
質疑無必要多花錢拍卡出閘,送到返屋企,浪費時間,不走回頭路返朗屏站而去元朗站,目的係去圍村觀察情況,返去月台報告。A7解釋拍卡出閘係不經意,距離約打麻雀還有1小時,返去元朗站因為嗰邊近啲,而且熟路,22:13出閘,22:33入閘,由朗屏去尚豪庭返元朗站,只係20分鐘。

🔎元朗站射水行為
A7上到月台,因為聽到樓下大堂有人叫救命,所以先落去,同意在落去之前,無望過下面情況。

落到大堂,A7走來走去,因為無一個位置見到兩邊閘口,影片中見到救護員到場,有人大聲講「呢邊」,同意唔止一個熱心人,但無諗過搵人幫手一人守住一邊,當刻無諗咁多,自己做到幾多就幾多。

大概在客戶服務中心附近接過水喉,同意與7-11有一段距離,中間有人,但唔同意睇唔到在閘機前噴水驅散白衣人的情況,覺得有效。主控問:「射水唔係你決定?」A7:「接過水喉射水係自己決定,唔明意思」。
主控:「唔會設陷阱俾你踩嘅」。
A7不同意睇唔到有人射水,覺得有效,所以接過水喉,初頭係向白衣人方向射水,後來見到一對男女被襲擊,就針對個別白衣人射水,唔同意係挑釁和襲擊。

[11:00~11:38] 小休

🕳️確認時間點
控方引述辯方的文件冊,向A7確認以下時間:23:05去咗商場,23:16買飲品,在商場逗留咗一陣,用咗20~25分鐘行去紅van站,約23:40去到,等咗一陣,小巴唔係直出旺角,大約01:15到達太子。

🔎回元朗站報告
🎥A出入口CCTV 22:32~22:33,見到A7從扶手電梯上大堂,主控指A7急步走上大堂,係急於上月台通知有白衣人聚集(唔同意)。

🎥P7E 林卓廷Facebook 直播,12:10~12:35,市民重複大叫「黑社會 唔好走」,A7顯示唔係在此階段知道黑社會,係林卓廷一到場已經有講黑社會。

🔎刀手
🎥多段商場閉路電視,和在站內市民拍攝的片段,向A7指出一名白衫藍褲男子,由商場進入元朗站時雙手無揸物品,在元朗站內打鬥時在地上執起一些物品,似係斷咗嘅木棍,指出A7睇唔到清楚揸乜(唔同意)。

🔎🕳️🕳️🕳️
🎥商場閉路電視片段,@23:13 指出A7在商場換咗灰色衫,掉咗黑色衫,站內CCTV 23:53:40~23:54:10,A7在扶手電梯,站內CCTV 00:23:54~00:25:76,A7戴上黑色口罩,商場CCTV @00:43 A7 離開商場出去停車場。
A7 解釋係在商場停留咗一段時間,但講唔到實際時間,口供提到後段的時間係估計。
主控指一派胡言、唔清唔楚、不盡不實,仲有幾多未講俾法庭聽?

📌控方向被告指出:
- 當晚滿場飛,閘內任何地方要人就走到嗰度,當唔使出手時,就去第二度,猶如監場;
- 在等救護員的時間,見到暴力視而不見;
- 行為係與閘內集結人士分工合作;
- 表示中立、喝止其他人,只係針對白人,無喝止黑衣人;
- 拉走其他人,只係將佢拉離欄杆,唔係阻止佢哋;
- 知道白衫村民想你哋走,清楚知道村民立場,因此留低一定會刺激到佢哋,留低挑釁佢哋;
- 單純留低已經係挑釁;
- 縱使集內已經有衝突,仍然留低加入衝突;
- 成件事係選擇對立,並非中立;
- 在月台時,已經有人告誡你會打黑衫嘅人,仍然返到元朗站,目的就係參加非法集結;
- 見到付費區嘅挑釁行為,無退出,繼續留守,一齊參與;
- 向白衣人射水,藉着留守、支持、鼓勵壯大聲勢
- 聲稱23:15離開,跟住折返搵機會參與非法集結;
- 聚眾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聯同其他人包括六名被告一齊參與暴動。
A7 全部否認!

盤問完畢。

回答陳官詢問,辯方文件冊係在去年初次審訊之前做好;唔記得對白色膠手套去咗邊,唔記得幾時掉個藍色外科口罩,唔記得邊個俾個黑色口罩。

[12:55] 休庭,14:30 續審,辯方覆問。

===========
直播員按:A7的作供,不單解釋了他的行為,相信還講出了好多在場人士的心聲,因為見到白衣人打人,非法禁錮閘內市民,警方有部署卻視而不見,出於公義與良知,互相保護,抵擋/阻止/拖延白衣人的無差別攻擊,何罪之有!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49/25]

下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A2: 庾 (35) /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8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案情資料:
https://t.bibica.net/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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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 開庭

繼續由A7作供(第四日)

控方呈上在上午播出的CCTV截圖D27(1~13)。

🔸辯方覆問
控方指A7在7月22日00:43時還在商場,主問時講7月21日23:40到咗紅Van站,係記錯時間,23:40呢個時間係盡記憶估計出嚟,得出呢個時間嘅階段,係未睇過CCTV,唔知片段影到自己,事隔已經五年,時間長短係憑感覺。

關於白衫藍褲男子手持的物品,當時同林卓廷講時,係見到佢手持刀仔。

[14:45] 覆問完畢。

A7律師想攞指示,向法庭申請小休。

[15:10] 律師表示A7案情完結。

📍案件管理
經雙方商議,法庭修訂後,控方在7月31日交結案陳辭,辯方在8月22日交陳辭,案件押後至9月19日作口頭補充,預留9月20日。陳官預告在12月才裁決!

D2~D7 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無需向警署報到。D1有保釋申請獲批,在14日內交現金兩萬,交出旅遊證件,不得來港,居住在報稱地址。(但林卓廷仍然因47人案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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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拖咗五年,終於審完,辛苦了七名基於公義和良知而受審的“被告”🙇🏻‍♂️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0929金鐘 #暴動
#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馮,歐陽,邱,林,謝(21-41)
🛑五人服刑中

控罪:暴動
各人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馮經審訊後被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鄭紀航 裁定罪成,於2023年3月25日被判處監禁5年3個月;邱認罪,於同日被判處監禁4年3個月;歐陽,林,謝認罪,於同日被判處監禁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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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 開庭

第一申請人代表指只有第一申請人是作出定罪及刑罰上訴,其他4人作刑罰上訴。

第一申請人代表:#馬維騉大律師
第二申請人代表:#柯愷欣大律師
第三申請人代表:#田奇睿大律師
第四申請人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第五申請人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答辯人代表:#羅天瑋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第一申請人
📎定罪上訴
代表指上訴主要基於書面2項理據,即原審證供處理及暴動流動性考慮,被告有作供解釋當時在樂禮街行出夏愨道打算沿海傍向中環香港站離開,原審判詞指被告處暴動現場耳聞目睹知適已經發生暴動仍逗留,法官沒考慮被告走出來位置是CCTV盲區不屬於暴動範圍,但同意當時知道政總被人圍攻。彭偉昌官指不理解一般人在圍攻地點附近仍靠近前往而且是在馬路行走,況且是要跨過石壆,潘官也指金鐘有天橋前往中環香港會議所落地面申請人卻不走。代表同意可能有更好離開路線,但在短時間遇上事故想盡快回家沒有充足時間作詳細考慮,被告作供提及相信沿金鐘道未必可行到去中環站所以才取道近政總道路,片段中添美道當時尚算風平浪靜。彭官指看不到原審法官不相信被告作供有犯錯。
📎刑罰上訴
判詞指被告跑出9秒已被捕,沒證據之前做過甚麽,同意身上及袋內有口罩,手上也揸住縮骨遮(當日33度烈日當空),距離政總也有一百米,罪責不如判詞所述般嚴重,潘官指已經提及被告可取道天橋避過烈日當空。三位法官對判詞指雨傘可打開作傘陣以作自己及提供他人用是中性,但加上行走路線及沒有疫情下管有口罩原審法官推論並不為過。代表提出同一事件分拆後有作出行為被告案件判刑卻低於本案沒作行為被告9個月至1年3個月,希望上訴法庭以一致性角度去考慮。
▪️第二申請人
從角色參與程度角度冇證據事件中有任何行為,原審法官以管有3M防割手套作考慮刑罰不洽當,彭偉昌法官同意管有手套可作保護,申請人預期衝突中作防禦狀大聲勢,非單純逗留暴動現埸,有加刑因素。代表指有案例同一法官在2022年7月5日暴動案相似罪責只判以4年9個月。
▪️第三申請人
上訴理據包括沒有作出正常四份一折扣及判刑較同類案例重。原審法官指被告沒悔意是個人主觀想法,指被告爭論戴頭盔,只作20.3%扣減。呈上多宗不同法官在相同罪行判刑比本案低。彭偉昌法官質疑原審法官前後9個月判刑明顯不同在判詞中有冇提及?每案件及被告罪責不同。
▪️第四申請人
不以裝備、角色及罪責理由上訴,只依賴原審法官不一致性判刑原則。
▪️第五申請人
不以角色、參與程度及管有物品理據,只依賴量刑一致性原則,特別是同一日同一事件判刑,就如其他律師前述五六個案例,本案量刑5年4個月在任何罪責、案情角度也是過重。本事件共有44名被告只因行政方便分拆不同法官處理,判刑相差達一年4個月。申請人醫生資格將吊消沒被原審法官考慮也希望作可扣減。

3位法官指多名律師引用鄭紀航暫委法官同一事件另一案例以4年9個月判刑,希望律政司代表可以提供該案案情撮要。馬大律師提出該案暴動範圍集中在金鐘道,但目標也是政總。彭偉昌法官總結要搞清楚鄭紀航暫委法官所處理同一事件2案件為何不一致,希望雙方助提供書面補充。律政司代表指當日不同時段可分作3個事件,本案為事件2,多名律師提及鄭官處理另案為事件3,同本案有些分別。

12:14 休至 12:43

由於配合律師及法官檔期,案件押後至11月27日 再開庭處理,雙方4星期內先交書面補充陳詞及列表。

📍直播員按:久違了的全庭滿座,很多親友前來支持五人。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50/25]

上午進度

A1: 林卓廷(43)
A2: 庾(35) / A3: 陳(37) / A4: 葉(31)
A5: 鄺(26) / A6: 尹(48) / A7: 楊(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4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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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 開庭

法庭收到雙方的結案陳辭,指示讀出重點。

控方重點:

📍A1
聲稱身為立法會議員和區議員,有責任處理事情,但過去幾年無關注元朗治安,選區亦唔係元朗,與公職人員態度不相符;當晚三次在Facebook發文,只係刷流量,表面上字眼係叫人安全,實質係呼籲人入元朗。聲稱監察警方行動,但只留在元朗站,無實質幫助。

A1 曾經參與遊行示威,對示威者穿深色衣物和遮陣有認知,無叫人散去,反而要求警方到場驅散,有立場幫助黑衣人對抗白衣人。

聲稱在場做調停這角色,但片段見到A1 抹黑白衣人係黑社會,被在場人士引用嚟叫喊,無盡調停責任,變成領導者,挑釁白衣人,用揚聲器協調黑衣人,指罵白衣人,令到事件升溫,如證人所講係火上加油,無考慮白衣人感受。

聲稱係留守保護市民,但睇唔到實質行動,無同白衣人討論,無顧及年青人安危。

A1 參與度高,曾經聯絡各單位人士,詢問現場情況,叫喊黑社會,處理現場證物,帶領閘內人士到F出口。指揮黑衣人,發施號令,針對白衣人,叫助手在Facebook 做直播,作用係知道A1 入咗元朗,號召其他人。

稱呼閘內人是為兄弟,加強合作,一齊聚集,唔係叫人離去,用大聲公壯大聲勢。A1 嘅行為,警方到場一定會拘捕,所以佢唔係想警方到場,係維持對峙狀態。

辯方證人黃偉賢的證供無幫助,佢不在場,他的證供從來無講白衣人係黑社會。

當晚入元朗班人係咪一無所知,或者係即興,22:43時一大班人到大堂唔離去,理由不可信不合理。

📍A2
參與程度高,站在前線,有拍手、招手、指罵、叫come on,影片見到A2 面目猙獰,聲稱表面惡,其實係好驚,靠人多增加聲勢。

A2 上咗月台,入咗車廂又走返出嚟,聲稱落樓梯救人,但影片影唔到。

721當日參加示威,穿着黑衫,與其他人共同行動,係帶領角色,掟物件,拉人企後啲,同一陣線,與其他人分工合作。

無論知唔知721 吹雞,A2 知道月台叫人換衫,仍然選擇留在閘內。

📍A3
因為去到雞地見到白衣人,被嚇親,所以去西鐵站叫人小心,但觀察時白衣人未到,點知會有事發生,除非一早知道,雞地白衣人話今晚“呢度"有事發生,正常理解只係雞地,唔會係西鐵站;A2 選擇留守,與林卓廷助手溝通,射水,挑釁,聲稱與朋友John 會合係藉口,大可以以電話溝通離開現場。

📍A4
曾經離開,後來跳閘入返,聲稱不滿白衣人的行為,同站內人對抗白衣人,接納付費區內人嘅行為,選擇留在現場,其實晒馬和打鬥都係不合法行為,另外A4 聲稱在場觀察,但無拍攝現場情況協助警方。

A4 話留低係保護其他人,影片見到佢向救護員招手,但似乎無反應;影片見到A4 有挑釁行為,聲稱有說話,但錄唔到音;A4 係社工,表示關心老人服務,只係想淡化對社會事件嘅態度。

📍A5
A5 在商場做廚師,放工經過但無離開,留低係八卦,但留咗半個鐘,話唔走係因為聽到有人講列車停駛,但無上月台睇清楚,無心離開,同A2 在前線,一定係參與,影片見到舉起食指或者中指,但都不重要,睇起都覺得係舉中指,向白衣人講粗口。

A5 稱對社會事件有認知,見到現場情況,應理解有非法集結或者暴動發生。

📍A6
在雞地遇到白衣人,攞出縮骨遮揸在手,知到會有事件發生,都唔走,去到元朗站見到女子被打;事情中有掟嘢,聲稱在F出口見到救護員,但無影片影到,雖然無射水,但企在水喉側邊,係支持。

A6 在主問時記得好多細節,但在盤問時就好多嘢都唔記得,聲稱在天水圍警署外被煙花炸中,本來話留低因為記得襲擊女子的白衣人的樣貌,被炸中後就唔記得,好奇怪。

📍A7
聲稱當晚在尖沙咀食自助餐,之後約朋友去太子打麻雀,送朋友返元朗站,在月台見到有人叫唔好著黑色衫,改在朗平站落車,因為出錯閘,就送朋友返屋企,但又唔沿路返朗平,改去元朗站,見到南邊圍有人聚集。

A7 無講有無急救知識,與女護士帶傷者入廁所,但唔係在廁所幫手,出返去挑釁,向A1 匯報有木刀和刀仔,之後在大堂兩邊走,聲稱話要等救援員,但又無叫人幫手,其實係兩邊走去支援對抗。後來在長走廊向白衣人射水。

用WhatsApp 紀錄來證明約朋友打麻雀,主問時稱23:40 到小巴站,01:15 到太子。盤問時播放影片見到A7 離開後再返回元朗站,戴住黑口罩,在凌晨仍然留在商場,有人車佢離開;A7 解釋因為無盼鐘,無睇過片,唔知留咗咁耐。

陳官:記得影到A7 攝身進入半關門的店舖,還有影到換咗衫,掉咗件衫入垃圾桶,點解控方無講。

陳官在中段還要求控方補充721的大環境,指721唔係突然爆出嚟,事前已經有人知道有事。

控方口頭補充完畢,下午到辯方。

[12:40] 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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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播員按:
好嘔血,全面顛倒是非黑白!有無留意市民感受?
仍然好多人關心本案,座無虛席。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50/25]

下午進度

A1: 林卓廷(43)
A2: 庾(35) / A3: 陳(37) / A4: 葉(31)
A5: 鄺(26) / A6: 尹(48) / A7: 楊(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4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
[14:33] 開庭

🔸#黃錦娟大律師 回應控方

控辯雙方對於事情係各自表述,希望法庭明白白衣人有暴動行為係唔爭議,案件發生在元朗站大堂付費區,A1 嘅立場係,黑衣人群體係搭完車返屋企嘅閘內市民,根據李欣欣(音)嘅案例,暴動有流動性有時段,上訴庭指要考慮細節行為,721 整個流程,事情有先後,被告有無意圖去元朗搞暴動?要睇整件事嘅流動,唔好定鏡,付費區好大,個別被告唔會知道整體情況。

考慮雙方嘅衣着、外貌,有好大距離,一方揸棍,一齊着白衫,差唔多同一時間到,一方無任何裝備,從而考慮閘內人士嘅行為,有無機會/基礎,一齊做自衛嘅行為。

控方指白衣人嘅暴動,唔會令到被告變成合法,控方要證明所有罪行元素,要達致毫無疑點,但被告係有合法辯解;就算法庭唔信被告嘅解釋,但影片內容嘅證供係咪暴動行為?抑或係保護自己、保護其他人、保護社會安寧。

控方指黑衣人挑釁,令白衣人無咗初衷,但白衣人日間其他嘅行為係邊個引發,雞地白衣人去咗元朗站,如果白衣人有初衷,打住呢個旗號,辯方立場係佢哋在雞地已經無咗初衷,由廚師被打一刻已經無咗。

陳官🗣️:無證據指雞地嘅白衣人和元朗站嘅白衣人係同一班人。
律師同意無直接證據,但標語一致有關連,證人A 女士在鳳攸北街和白衣人一齊行去元朗站,要戴住紅繩,證供指向有關連性,雖然唔係核心,但事情唔係咁簡單。

林卓廷未到,已經有一班白衣人揸住紙牌,行入商場行去元朗站,其中一名白衣人追打一名女子,影片見唔到女子有挑釁行為。

陳官🗣️:亦都有人無被打,唔知佢哋之前做咗乜。

睇唔到白衣人有咩原因做咁激烈嘅行為,站內嘅白衣人行為係累積嘅流程,林卓廷未到點樣帶領?去到剛知道有人受傷,跟住有白衣人到,林卓廷叫人唔好郁手,白衣人手揸嘅物品、神態,有威脅性,有壓迫性,危險即時發生,木棍都可以打死人。

陳官🗣️:當時雙方好似有默契,距離10幾個身位,就算有人打開閘口,都無人入去。
律師指呢班人要入嚟,無嘢阻止到,在23:02 衝入閘之前,期間在不同時段都有其他白衣人到場,係等緊人嚟,跟住懵良到場,佢後期到,但行到最前,揸住特別粗嘅木棍,在閘機前揮動,白衣人就開始衝入閘,白衣人有默契,閘內人士無得揀,前無去路。

陳官🗣️:有人可以施施然離開喎,阿伯阿嬸...
律師同意個別人士係嘅,林卓廷入元朗有原因,見到有人被打,地下有血跡,閘口有白衣人,大部份人士在閘內,有人留低,可能係唔敢走。

陳官🗣️:林卓廷證供講過留在西鐵站就安全!打人嘅白衣人走咗,事情已經降温。
律師指他未到西鐵站係咁講,但去到現場已經唔同,知道有人被打,隨即在閘口有白衣人,事情即刻升溫,唔係控方咁講慢慢升級,22:57:41 D出口有幾十個白衣人入嚟,其中有懵良,佢大力敲打閘機,指揮白衣人入付費區。

林卓廷無用武力或者鼓勵其他人用武力,無意圖破壞社會安寧,唔係事後睇片,指出做某樣嘢更加適宜,係睇當時情況。

控方指林卓廷Facebook號召其他人,字面非常清晰,暗示係控方揣測。事情分為好多階段:
第一階段:辯方證人黃偉賢收到消息,知道吹大雞
第二階段:當日收到訊息,決定入元朗
第三階段:去到大堂,白衣人離開咗
第四階段:白衣人到場,林卓廷叫人唔好郁手
第五階段:林卓廷叫人影住對方行為動作,目的係阻嚇
第六階段:法庭要考慮林卓廷有無與人集結,閘內人士多咗係因為有車到,市民唔敢離去,留低變成與林卓廷集結,林已經盡力減低傷害
第七階段:白衣人在閘外襲擊其他人
第八階段:懵良到場,叫人衝入閘
第九~十一階段:入閘至上樓梯

陳官🗣️:無提掟垃圾桶?
律師指檢控時段係22:43~23:03,掟垃圾桶係在23:04 之後(播出影片證明),稱唔係掟垃圾桶挑釁白衣人,係掟雜物阻止佢哋上月台。

陳官🗣️:影片見到白衣人在樓梯底徘徊,掟垃圾桶係咪激化?
律師稱要考慮佢哋係咪阻止白衣人,現場有咩選擇,呢個並唔係檢控行為。

控方指辯方誤導A女士作供,律師指播片無誤導,只係問佢認唔認到自己,控方案情指A女士因為暴動,妨礙佢乘搭港鐵返屋企,但A女士無講事實,影片見到佢同白衣人從雞地行去元朗站,在場傾偈和拍手掌,跟住離開,與案情不符。

控方指如果警察到場,見到林卓廷嘅行為都會拉佢,事實係林卓廷收到警方嘅多謝信,多謝佢舉報,拘捕咗37人,到該階段無顯示警方會拉即時拉佢。

黃偉賢收到消息,知道鄉事吹大雞,但收唔到消息話有人會入元朗搞事,證人無警方都無,警方當日有開設District Operations Room,無話唔夠警力。

林卓廷在Facebook做直播係最直接留記錄嘅方式,亦係佢慣常做法。

[16:40] A1 完成口頭補充,案件押後至明日(20/9) 10:00 繼續。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51/25]

A1: 林卓廷(43)
A2: 庾(35) / A3: 陳(37) / A4: 葉(31)
A5: 鄺(26) / A6: 尹(48) / A7: 楊(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4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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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下6人結案陳詞今日全部完成。
[內容從缺 歡迎補充]

案件押後至 12月12日 1430作裁決。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鍾明新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31銅鑼灣  #審訊 [1/10]

D5: 陳虹秀(42)

控罪:
(1)暴動 [D1-8]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背景:上訴庭於2023年7月14日下令將案件發還區院重審,其後陳上訴至終審法院帷被拒批出申請。同案另外3人已經認罪,等待本案進度再擇日判刑。

———————————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D5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09:41] 開庭

法官就開案文件提問本案雙方立場先作案件及文件管理。

📌案件管理
主控指承認事實內原本有提及證物(影片截圖P9)相關現場情況如叫囂及對話描述,辯方指不反對但對一些形容例如叫囂但希望可以改為中性字眼如叫喊,不反對現場有人說過該些對話,現階段承認事實可能不加敍述字眼,只包括P9截圖(但有一張圖會有爭議),雙方稍後會再呈交承認事實2,補充敍述。辯方爭議一些說話不是被告講,及被告在控方指稱時間不在集結人羣內,控方之呈堂截圖不清𕇦不能確定是誰,整體而言被告不在集結中,沒作任何暴力行為,也沒有意圖參與暴動。

控方原本有十名證人,現在打算不用傳召全部,會傳召專家證人作供關於辨認被告。辯方除被告外或有最多2位事實證人,另外有4至5位品格證人有文件呈交,今天交主控,如控方看過無問題問可以不用傳召品格證人。

雙方預計三至四天可完成控方案情,但潘資深大律師下星期一下午高院有案處理可能需休庭。

法官指按進度建議今日開庭至不遲於13:30,明天起每日審訊由09:15 至 13:30,以便雙方可利用下午處理文件或作商討,控辯代表同意安排

📌主控讀出承認事實1 (P1)
-案發日警方沒接獲灣仔區有遊行集會不反對通知書申請
-多張地政處印製之灣仔地圖
-案發日灣仔睿景酒店及中國海外大廈CCTV
-十多段新聞媒體直播/綱上片段
-警方特別用途車上鏡頭拍攝到軒尼詩道一帶之片段
-不同警員於灣仔一帶手持攝錄機拍攝多段片段
-警方將部份上述片段作截圖冊
-所有上述片段儲存至硬碟呈堂
-被捕時身上衣物及搜出物品,包括2支咪、一個戶外擴音器、一個3M過濾式口罩掛頸
-警方拍攝被告及證物相冊
- 被告自2004年起至今均為注冊社會工作者
-所有證物妥善保管,連貫性沒有爭議

📌控方擧證
🎥控方先播放片段舉證2019年8月31日晚上6至7時灣仔大環境有非法集結,7時許軒尼詩道/盧押道集結演變成暴動,之後再傳召證人作供。

18:00-19:00 時段
📎軒尼詩道灣仔睿景酒店CCTV
📎中國海外大廈CCTV
畫面見到黑衣人軒尼詩道上來來回回,不少人打開各色雨傘。有人在軒尼詩道修頓球場附近東行線馬路上搬來雜物堵路作路障並聚集,路上沒有車輛行使。

19:00-20:00時段
📎新聞媒體HK01片段
19: 08至19:32示威者在軒尼詩道設路障,叫口號,見到馬路上有人點起易燃物,地上有多個大火堆。現場有人不停敲打鐵欄發出聲響,亦有人推來約3米高類似球場看台到軒尼詩道,馬路上見到多個裝有液體玻璃樽,有人將液體倒入已經著火的鐵馬雨傘等雜物火堆,火光熊熊升到半空。

[12:30] 今日完

案件押後至明天09:15,明早控方開始傳召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鍾明新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31銅鑼灣  #審訊 [2/10]

D5: 陳虹秀(42)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背景:上訴庭於2023年7月14日下令將案件發還區院重審,其後陳上訴至終審法院帷被拒批出申請。同案另外3人已經認罪,等待本案進度再擇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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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D5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09:15] 開庭

📌傳召PW1  警司 賈錦林(音)
🔹主問
2019年8月31日為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總督察,案發時因送中事件兼任總部應變大隊其中一隊,成員由水警,刑事偵緝,機動部隊及軍裝組成,軍裝穿防暴裝備,刑偵外穿警方背心,此外有速龍小隊在最前方協助。

8月31日港島有大量示威者由中環出發向東示威,該天帶隊在西區出發作港島區掃蕩,晚上約19:35奉命去金鐘力寶中心候命。19:45時收通知大隊沿軒尼詩道向銅鑼灣方向掃簜,警方在軒尼詩道近軍器廠街見到路上有路障及大火,水炮車將火救熄,之後將路障清場,前方軒尼詩道仍有大量示威者,多穿深色衫褲,戴頭盔及防毒面罩,目測超過一百人,大隊清除路障15分鐘後約20:00時重組向東再繼續掃蕩,軒尼詩道上在分域街及盧押道示威者仍然聚集,期間有人用雷射光照射、扔雜物及汽油彈。警員受命跑前追捕及截停示威者,之後大隊繼續向東推進,約22:00去到銅鑼灣怡和街近紀利佐治街處理最後一批示威者後便撒退。

🎥播放片段
(1)HK01 P10(10)當晚19:32-20:01灣仔軒尼詩道著火地點及銅鑼灣一帶新聞片段,證人指19:47見到畫面銳武裝甲車後便是應變大隊,19:49水炮車推進,前方有路障及火堆。19:51見到有人用雷射光照射。19:57 應變大隊重組準備再推進。片段就如作供當日所見

(2)警方軒尼詩道拍攝片段P10(4a)實時19;57,位置近分域街,證人在晝面圈出自己。約20:00時推進可見前方示威者馬路上對峙。

🔸盤問
-主問指水炮車有滅火,畫面見是消防員正滅火,19:43已經救熄,澄清水炮車是射水降溫
-不反對根據地圖力寶中心去火種即軒尼詩道1號約750米,到達時大火已經救熄。
-警方當時出動2架水炮車及一架裝甲車,不清楚裝甲車有冇錄影鏡頭。確認水炮車不是自己指揮。
-推進中同示威者保持一個街口距離,留意到在場有人,不會用市民形容。
🔹沒有覆問

📌傳召PW2  高級督察 翁鑑倫(音)
🔹主問
案發時為水警總區第二梯隊第4小隊,8月31日參與應變大隊工作,晚上1930 左右力寶中心候命,1945時沿軒尼詩道向東推進,去到軒尼詩道1號見到有馬路上有看台等路障及有煙,前方估計有五百人發出喧嘩,穿黑衣戴頭盔。19:48 時以擴音機向前方人士發出警告正參與非法集結,請即離開否則會使用武力。示威者沒有理會,證人小隊移走路障後向東面示威者推進並在修頓球場外截停拘捕2女3男。處理拘捕行動完後,證人約21:00坐警車沿軒尼詩道到達銅鑼灣。

🎥播放片段
1)P10(12)有線新聞19:48-20:09
水炮車帶頭在灣仔軒尼詩道開路,警方向東掃蕩示威者及在19:59時作拘捕。

2)P10(16)香港電台視象新聞時間20:08-20:21
拍攝灣仔一帶情況,警方在軒尼詩道盧押道控制現場後一路向東再推進,銅鑼灣也出現暴動。
🔸盤問
-同意20 20年7月21日填寫口供指2019年8月31日19:57至20: 47時在修頓球場處理被捕者,所以同時段不在上述影片位置
-19:46 時在金鐘力寶中心開始推進,同意到達軒尼詩道1號時火堆時大火已由消防員救熄,不是由警方救火
-19:25至19:30 時有姓Shad警司訓示向東作掃蕩
-總部應變大隊共約400人,由多個部門要10個單位組成,自己負責水警第2梯隊第4小隊有41人,各人帽上有MAR4,配有綠色頭燈,另一隊MAR3用藍色燈。
🔹覆問
錄色頭燈除水警第二梯隊第四小隊也可能有其他隊使用,未必可以單憑綠色頭燈肯定就是水警第四小隊。

📌案件管理
主控指開案陳詞提及之P11(a、b、c)截圖商討後會有更改,P9片段內容雙方對敍述中性用詞亦有進展,控方看過辯方品格證人信件大致沒問題。可以65b呈堂省卻傳召作供。雙方希望提早完庭利用今日餘下時間處理。目前預計明天傳召PW3及4,星期四PW5及6,星期五傳召PW10完成控方案情。

[12:32] 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早09:15 繼續。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鍾明新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31銅鑼灣  #審訊 [3/10]

D5: 陳虹秀(42)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背景:上訴庭於2023年7月14日下令將案件發還區院重審,其後陳上訴至終審法院帷被拒批出申請。同案另外3人已經認罪,等待本案進度再擇日判刑。

———————————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D5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09:17] 開庭

📌傳召PW3 高級督察 趙兆俊(音)
🔹主問
案發時為新界南機動部隊A2小隊,同A4小隊釣18時到灣仔執行任務處理港島區示威活動。

19:40 去到盧押道告士打道交界,見到軒尼詩道近駱克道上約200多黑色衫褲戴頭盔防毒面罩示威者,有叫囂,有人敲打物件及用物件堵塞盧押道。19:55收指示由盧押道向軒尼詩道推進,有人投擲3至4個汽油彈、玻璃樽及磚,亦有人用雷射光照射,於是命隊員出示紅色,黑色及橙色警告旗,自已也用揚聲器警告人羣正參與非法集結,立即停止及離開否則會使用武力包括催淚煙。示威者仍停留。約20:00示威者由駱克道向後退至軒尼詩道,並移往銅鑼灣方向。證人隊伍盧押道駱克道上將防線推前。

見到有另一大隊在軒尼詩道推進,證人小隊上前跟隨掃蕩

🎥播放
1)NOW新聞片段P10(12) 由19:53 時起數分鐘
PW3確認左手面畫面為示威者在盧押道情況,19:55 時認到自己小隊出現,盧押道行車路上有雜物,警方出示橙旗,地上有汽油彈著地發出火光。19:56 示威者後退到軒尼詩道,警方出示紅及黑旗。19:58時如作供指一個警方大隊在軒尼詩道上由西至東推進。

2)警方拍攝片段P10(17)由19:52時起數鐘
PW3在19:53定格畫面以紅圈指出自己,在路牌下背向鏡頭,位置在盧押道,前方是軒尼詩道,有示威者用雷射光照射警方,片段中聽到自己用揚聲器發出警告及見到出示3面警方旗幟。
🔸盤問
-指示隊員出示3支警告旗時在盧押道上,同示威者距50米。問橙旗是「停止衝擊,否則使用武力」,黑旗是「速離,否則開槍」,以當時情況要求示威者離開應該不會命令開槍但出示黑旗是否同訓練指引不同,PW3不同意,是否開槍要睇示威者行為,如果有示威者拎住支槍便需要,代表指當場冇示威者咁做,而且雙方有50米距離。
🔹覆問
3色旗幟是警方預先印製,使用字眼是標準。確認「開槍」是包括發射實彈、楜椒槍及低殺傷力子彈。

📌傳召PW4  警署警長 伍國豪 (音)
🔹主問
現駐機埸軍裝巡邏小隊,案發時為機動部隊第3訓練小隊,負責人羣管理特別用途車輛AM9897(即水炮車),為該車輛主管,車輛用作協助驅散及拘捕,水炮可射出催淚水及藍色水協助警方辨別示威者,確認車上有拍攝錄影鏡頭。

2019年8月31日水炮車在金鐘道東行線上候命,車上載有特別戰術小隊。約晚上19:44時出動往軒尼詩道,當時有啓動錄影及廣播系統。1948時去到軒尼詩道1號遇到鐵馬等大型路障,有警員正清除,車停下見到循道衛理軒尼詩道上有約千人聚集,自己不停用車上擴播發出口頭警告「呢個係警方嘅警告,在軒尼旅道聚集人士立即散開,否則會使用催淚水、顏色水區別,會作驅散同拘捕」,聚集人士沒有散開,有人用激光照射水炮車,有人投擲物件,多數穿黑色衣服、有人戴頭盔、防毒面具及眼罩。約20:00時水炮車在修頓球場外示威者仍在對峙。20:19 水炮車在軒尼詩道馬師道交界,仍有過千名示威者於百米外軒尼詩道上聚集,有人用激光照射車輛,PW4於是用車上水炮噴射催淚水及藍色水作協助驅散及拘捕,同意約20:23火炮車前行到波斯富街,對峙情況一路仍然持續,對峙直至22:00水炮車去到糖街示威者才四散。
🎥播放水炮車鏡頭拍攝片段
P10(3a、b、C) 由19:42至20:17
確認1944時車輛開動,片段中口頭警告就是作供所講。1949時所見到就是軒尼詩道1號路上大型路障,循道衛理外大批示威者聚集。20:17水炮車去到集成中心對面見到集成中心外有火光。上述片段為證人當時目睹情況。
🔸盤問
-片段中水炮車廣播有15次口頭警告,雙方已經作文字紀錄,一些現場拍攝片段雙方同意了一些截圖沒有爭議會予證人確認
-2019年9月6日口供指自己主管3號水炮車,同意不是司機,坐在駕駛倉,有2排,司機側是水炮控制員,自己坐第二排左面
-確認水炮車有8個錄影鏡頭,開每個鏡頭片段也可聽到系統錄音。庭上片段去到20:17,但行動至22:00完錄影才熄機,為何庭上片段只去到20:17證人不知道,為何全個錄影分拆3段片(a b及c)也不清楚。印象中鏡頭可放大20倍。
-水炮車首次使用在2019年8月25日,當時PW4也是其中一輛水炮車主管,不同意8月25日至31日普遍香港人不熟悉水炮車,當時有好多新聞報道。
-同意被催淚水射中會皮膚灼熱、流眼水、呼吸困難,所以廣播叫警員戴上防毒面罩,同意在埸也可能有記者。確認當日所坐車輛整個行動只在東行線上行走。

🎥播放
1)P10 (4a) OCTB 警員拍攝片段
19:53時示威者退到軒尼詩道麥當勞,同意片段中自己廣播叫麥當勞及修頓球場外示威者離開,也叫前方示威者停止用激光。19:57時同意有警方到軒尼詩道分域街。

2)P10(3b) 水炮車片段19:52開始
同意辯方在不同時段所作截圖,19:58時片段中自己叫記者返回行人路,之後見到有一外藉人士被警員帶離。20:00時水炮車停下,遠方柯布連道天橋下有人聚集。

3)P10(3b) 水炮車片段20:05開始
見到水炮車到菲林明道,截圖見警方推進,有示威者行人路上走動,也見到一些其他人跟住走。同意20:09時前方是駱克道市政大廈:截圖為298商場外安全島。同意片段中見鏡頭可放大至28倍,多過作供指20倍。
🔹沒有覆問

[12:22] 今日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15 繼續,將傳召拘捕警員作供。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鍾明新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31銅鑼灣  #審訊 [4/10]

D5: 陳虹秀(42)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背景:上訴庭於2023年7月14日下令將案件發還區院重審,其後陳上訴至終審法院帷被拒批出申請。同案另外3人已經認罪,等待本案進度再擇日判刑。

———————————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D5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鍾明新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31銅鑼灣  #審訊 [3/10]

D5: 陳虹秀(42)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背景:上訴庭於2023年7月14日下令將案件發還區院重審,其後陳上訴至終審法院帷被拒批出申請。同案另外3人已經認罪,等待本案進度再擇日判刑。

———————————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D5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09:18] 開庭

📌傳召PW5 警長67984 林上嵐(音)
🔹主問
現為機埸特警,案發時駐反恐特勤隊兼任速龍小隊,在力寶中心穿特別制服候命,1944沿軒尼詩道往東推進,遇上大型路障,清除後沿軒尼詩道到分域街十字路口,聽到擴音機傳來女子聲音講「請保持克制」。向前望見30米外一女孑穿黑色短袖上衫、白色長褲,頸掛粉紅色過濾口罩,手持咪講緊嘢,自已沒理該人向前快速推進。同一時段沒有其他人持咪。
🗣️親眼見到是該女子講?
PW5答係。

見到女子外貌但沒仔細看,該人面向西即對住自己方向,5秒後消失。自己理解說話是指警方,不只一次講。講話仲有「唔好開槍,佢哋已經走緊」。自己向前發現近鵝頸橋有過百人,有人扔汽油了彈、雜物。自己在軒尼詩道馬師道停下又聽到早前女子聲音在左面繼續用咪講嘢,內容大致相同及不停重覆,現場只有她持咪。

20:20時走上前以非法集結拘捕,捉住其手,有人想拉走她。之後有女警10624上前協助並替她上膠手扣,另有偵輯警員9935上來接手,自己交代事件並將檢取證物包括咪及擴音器交他,確認拘捕地點為軒尼詩道及馬師道交界。庭上認出被告,證物相1至5為當日拘捕後被告相片,6至18為檢取物品。PW5同意是被告被捕時衣著及身上物品。

🎥播放
1)P10(14)亞洲電視20:19-20:21片段,認得位置是馬師道軒尼詩道,自己身處現場。鏡頭搖動15秒時是正在拘捕被告。
2)P10(15)新唐人電20:19-20:21片段,地點也是軒尼詩道馬師道,確認見到自己拘捕被告情形。片中女聲就是作供提及。

PW5確認由首次分域街到馬師道再見到被告相差約20分鐘,中間隨大隊向東推進。
🔸盤問
確認8月31日1945在警察防線由金鐘出發沿軒尼詩道向東推進,自己在前排。代表呈上2020年9月審訊時要求證人庭上在地圖劃下自己及第一眼見被告在分域街位置,PW5同意正確。也同意被告孭住綠色網袋內有擴音器,另外她也孭住一個紫色環保袋。
🎥播放P10(4a)警方拍攝片段 19:53開始,防線在軒尼詩道推進時見到軒尼詩道1號路上火堆及路障,19:56 清理後推進,前方是分域街。19:57時前方紅綠橙有人過馬路,同意1張截圖紅圈是被告過緊馬路。同意被告可能在行人路上講話。
-初次見到被告但沒仔細看,因專注拘捕馬路人使用武力示威者

同意使用上次約20:17 馬師道再見到被告所劃地圖位置。同意見到5秒後便上前拘捕。

🎥播放
1)P10(21)警方拍片段
約20:20時警方掃蕩至馬師道,同意片段中男聲話「行啦」是警員講,「拉佢非法集結」是自己講,女聲「冷靜」是被告講。數秒內自己捉住被告,有一男子抱住被告阻止。
2)控方未使用片段
約20:20另一角度網上片段,可見拘捕被告時情況,被告企路上,女警員上前協助自己處理被告。PW5指當時聽唔到現時片中男聲「佢喺社工嚟」。
🔹沒有覆問

休庭後控辯雙方同意不需傳召PW6- PW9證人。餘下PW10 DPC 13574就片段P9及截圖辨認被告及聲音辨認是否被告講,希望今日剩下時間就P9雙方商討是否有爭議,如達至共識明早可能不用傳召PW10或很快完成,估計不用1小時內可完。

[12:27] 今日完

案件押後至明天 10:15繼續。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鍾明新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31銅鑼灣  #審訊 [5/10]

D5: 陳虹秀(42)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背景:上訴庭於2023年7月14日下令將案件發還區院重審,其後陳上訴至終審法院帷被拒批出申請。同案另外3人已經認罪,等待本案進度再擇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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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D5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鍾明新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31銅鑼灣  #審訊 [3/10]

D5: 陳虹秀(42)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背景:上訴庭於2023年7月14日下令將案件發還區院重審,其後陳上訴至終審法院帷被拒批出申請。同案另外3人已經認罪,等待本案進度再擇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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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D5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10:21] 開庭

📌案件管理
證物P9片段之截圖及文字敍述/說話雙方在過去數天商討已經達成共識同意內容,今早不需傳召最後一名控方證人PW10作供,只播放列表上相關片段協助法庭了解截圖。

🎥播放片段
📎P10(18) 立場新聞19:41-19:42
軒尼詩道1號外有物件著火冒起濃煙,見到D5在場(截圖1)

📎P10(4a) 警方拍片段,19:57開始見到警方推進,位置在軒尼詩道分域街交界,D5橫過馬路。辯方指3圖圓圈內是D5,控方立埸是未能確認是D5,但不會陳詞說一定不是(截圖2,3,4)

📎P10(4a) 警方片段19:59
📎P10(17)蘋果日報19:58-20:01
修頓球場外近盧押道位置影到D5在軒尼詩道西行線及聽到現場說話 ,現場有人用滅火筒救火,警方及消防員仍未到。之後警察到達但未過分域街,示威者在一個街口距離修頓球場麥當奴外。D5在分域街橫過軒尼詩道。之後警方推進防線,示威者在距一街口外後退,D5在盧押道近警方防線,附近有記者,D5跟往警方向東推進,警方曾開槍。期間D5用咪講「只喺驅散及清埸,唔使開布袋彈槍」。(截圖6、7,及5、8至13)

📎P10(14)亞洲電視20:12-20:20
📎P10 (15)新唐人電視  20:18
D5及記者跟著警方在軒尼詩道向東走向示威者,被告最後約20:20時被捕。(截圖14至19、20)

-控方案情完結-

-雙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表證成立

📌辯方案情
有5封品格證人信件將以65b呈堂,知道控方冇盤問,不需要傳召證人。D5律師代表希望押後至下星期一以便索取被告進一步指示。

[12:00 ] 今日完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 09:15 繼續。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鍾明新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31銅鑼灣  #審訊 [6/10]

D5: 陳虹秀(42)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背景:上訴庭於2023年7月14日下令將案件發還區院重審,其後陳上訴至終審法院帷被拒批出申請。同案另外3人已經認罪,等待本案進度再擇日判刑。

———————————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D5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09:22] 開庭

📌辯方案情
法律代表指被告最後選擇不作供,亦不會傳召事實證人。只會以65b呈上5名品格證人信件,控方冇盤問,不需要傳召證人,庭上沒有讀出內容。

-辯方案情完-

📌案件管理
控方指雖然辯方沒有傳召證人,但仍想就庭上一些證據觀察及法律原則陳詞,法例上就算辯方沒有證人,除非沒有律師,否則控方仍可作結案陳詞,辯方不反對。

法庭指示控方書面結案陳詞在本星期三10:00 前交到對方及法庭。而辯方則需於星期四10:00 前交對方及法庭。由於法官在2及3月有另案審訊,休庭讓雙方商議裁決日期。

09:45 小休至 10:00

雙方商量後暫時定下2025年3月11日 14:30作裁決,同案認罪被告法庭待本案裁決後約1個月後才判刑。

[10:07] 今日完

本案件押後至星期五 10:30開庭作口頭補充結案陳詞。3名認罪被告已也在本星期五09:30提訊商議判刑安排。
#區域法院第四十九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裁決

A1: 林卓廷(43)
A2: 庾(35) / A3: 陳(37) / A4: 葉(31)
A5: 鄺(26) / A6: 尹(48) / A7: 楊(26)
🛑林卓廷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
[14:40] 開庭

裁決:
A1 罪名成立,不信納監察警方,撈政治油水

A2 罪名成立,挑釁白衣人,全程投入,不是食花生

A3 罪名成立,參與非法集結,挑釁白衣人,支持暴動群體

A4 罪名成立,不選擇離開,無制止非白衣人,不信納自衛

A5 罪名成立,無離開,掟物件,不信納辯解,壯大聲勢,積極參與者

A6 罪名成立,無協助警方/受傷女子,自圓其說,參與暴動

A7 罪名成立,證言不盡不實,提早離開尖沙嘴而去元朗,射水挑釁,明顯是參與者

案件押後至2025年1月22日 09:30 求情,2月27日 10:00 判刑。

裁決理由書

============
真播員按:嘔血,官反指辯方顛倒是非黑白,指鹿為馬。成功改寫歷史!

不在場直播員按:法官也只是受薪辦事,雖然其可在工作中尋得快樂,行公義之名,_ _ _ _ _。
(不代表本台立場)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鍾明新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31銅鑼灣  #審訊 [7/10]

D5: 陳虹秀(42)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背景:上訴庭於2023年7月14日下令將案件發還區院重審,其後陳上訴至終審法院帷被拒批出申請。同案另外3人已經認罪,等待本案進度再擇日判刑。

———————————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D5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10:38] 開庭

📌結案陳詞
🔹控方
採納書面陳詞沒有口頭補充,明白辯方立場是控方舉證未能達致毫無合理疑點。

🔸辯方
同意雙方沒有爭議法律原則,強調被告沒有參與集結及鼓勵在場人士。陳詞總結了控方證人供詞,事件發展時序、沒有證據有阻撓警方行動。

品格證人及背景資料可見D5沒有案底,為注冊社工近20年。老師、工作夥伴及同事評價指為優秀及傑出社工,堅信其為人仁愛、和平,不會因懷抱信念而失去理智行事,一向恪守公正及中立原則、多年來參與義務工作包括南丫島海難、汶川地震、尼泊爾地震等輔導,是全心全意投入社會工作的典範。以上支持推論犯罪傾向低,不可能意圖參與暴動。

至於控方檢控基礎5名證人均沒有指證被告有阻撓、影響工作,只依賴其在場鼓勵其他在場示威者。控方對辯方呈上5張截圖力陳被告沒有走入示威者當中甚至是一直在行人路上靠近警方沒有爭議。

引用「赴湯杜火」案,法律層面暴動罪不應用共同參與犯罪joint enterprise概念。3人集結、加上一起參與訂明行為(如構成鼓勵)及有意圖是控罪精粹。當時被告同示威者有一街之隔,並沒一起集結,至於構成鼓勵立場控方理據薄弱。被告在場作為同示威者行為如堵路、蹤火完全不一樣。辯方立場是不可能憑衣著鼓勵促進示威者,當時其黑色上衣只有字句「我是社工 守護公義」表明自己是社工,穿上白色長褲,有口罩但當時警員也有戴上。另外被告一些說話只是要求警方克制不好開槍,示威者已經後退中,何來作出鼓勵。而且其位置遠離示威者沒有證據示威人士可聽到被告說話。法庭可推論被告是真誠地相信正向警方呼籲不要開槍,示威者已經正在撤離。

在軒尼詩道1號時被告附近也見有人協助救火,希望法庭留意被告絕冇意圖鼓勵在場人士破壞社會秩序。

[11:47] 今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5年3月11日 14:30作裁決,並預留4月3日 10:00 (如需求情),被告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法庭指同案3位重審後改認罪被告已作求情,判刑安排在2025年4月9日 10:00 。
#區域法院第卌九庭
#陳廣池法官 #判刑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A1: 林卓廷(43) / A2: 庾(35) / A3: 陳(37) /
A4: 葉(31) / A5: 鄺(26) / A6: 尹(48) /
A7: 楊(26)
🛑林卓廷因另案服刑中;其餘六名被告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
法官表示會於17:00時前會上載判刑理由,約30多頁,方便有興趣人士下載。

法官表示收到一位「代表市民」的信,特別註明為A1寫的求情信。法官認為這人似乎熟悉A1求情,但做法不當,亦會將信交予A1代表和控方。

此信提及A1在北區的貢獻。A1在721元朗的角色只是保護市民,搜集證據向警察舉報,這是鐵一般的事實,希望法官明察秋毫,判處合理的刑令,以免有旁聽市民和香港市民覺得有指鹿為馬之嫌。以及A1在面對苦難時仍有無法剝削的自由。

法官再警告不要喧嘩,例如支持A1, 7, 及其他左右被告,這是刑事法庭。若果仍然有人喧嘩,悉隨尊便,但要承擔後果。

法官表示人會善忘,故會先在判刑前重新播放所有相片,令公眾知道為何法官會重判或輕判,希望大家明白。明白大家有看法,但法官有自己的做法。由於播放需時,預計14:30後才宣讀判刑理由書的「判刑」部分❗️

判刑理由:

📌前言:

7名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辯方為被告們求情時,都有提及到他們的良好背景和品格,是次暴動較白衣人暴動的嚴重程度(例如規模、時長、對公共開支的負擔)較低、他們在暴動的參與程度和預謀程度(例如非身穿示威者裝束,沒有帶備裝備,因突發事情而留在事發現場)較低、以及案件歷史對被告

📌控方案情:(底線後加)

於2019年7月21日,香港有地方發生示威遊行和暴亂。地點包括在上環中聯辦外。

本案發生的地點是元朗港鐵站,相關時間大約是22:45時至23:03時。那時大多數身穿白色衣服的人(統稱白色衣服群組)和一群並非身穿黑色衣服的人(統稱閘内人群)在元朗站大堂對峙。

A1和助手在2243時來到元朗站大堂。A1和一些人在付費區內逗留,而那些白色衣服群組的人則在付費區外面徘徊。大家在某階段相互指罵,一時相互投擲東西,包括水樽。有部份閘内人士打開雨傘,有些則戴上黃色頭盔。大家對峙一段時間,直至在付費區內一些人在大堂兩邊使用防火水喉射向閘外白色衣服群組的人。在23:02時,部份白色衣服群組的人終於衝入付費區內追打一些閘内人士。部份閘内人士經樓梯走上港鐵月台。當時一列港鐵仍停留在軌道上,車門打開,尚未離站。部份白衣人走上港鐵月台,甚至進入車廂毆打車內人,包括A1。

7名被告不是在現場被捕,而是在2020年8月26日才在他們各自的住所被捕。

📌本案判刑:

2020年是不少人的人生轉捩點,東方之珠暗淡失色的時期。在政治狂熱的時間,黃藍對疊和社會分化對香港人有無奈的痛,對社會亦有難言的痛。

721事件涉及2宗暴動,分別涉及白衣人和非白衣人(閘內人士)的群組。當時閘內人士非只有7人,估計有過百人。雖然有部分閘內人士沒有被捕,但他們的聲援和積極參與,均因影像和視頻而曝光。

721事的「下集」令公眾以為所有非白衣人都是受害者。為了完整性和避免被錯誤引導和失焦,故在判詞再引用本案的146張照片。

處理本案刑令的難處時本案發生在社會暴力盛行的環境,但仍要考慮被告的角色和本案的特殊情況。在考慮刑令時,需要有合理依據,不能輕易重判被告。

14:30繼續…..

(繼續更新…)

不在場直播員按:纂改歷史是需要花費功夫的。不論是中国香港警察的刻意不在場,還是中国香港警察與白衣人的聯合,也要勞煩中国香港法官陳廣池很合理地無視。
#區域法院第卌九庭
#陳廣池法官 #判刑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A1: 林卓廷(43) / A2: 庾(35) / A3: 陳(37) /
A4: 葉(31) / A5: 鄺(26) / A6: 尹(48) /
A7: 楊(26)
🛑林卓廷因另案服刑中;其餘六名被告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
判刑理由:

📌前言:

7名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辯方為被告們求情時,都有提及到他們的良好背景和品格,是次暴動較白衣人暴動的嚴重程度(例如規模、時長、對公共開支的負擔)較低、他們在暴動的參與程度和預謀程度(例如非身穿示威者裝束,沒有帶備裝備,因突發事情而留在事發現場)較低、以及案件歷史對被告的影響。

📌控方案情:(底線後加)

於2019年7月21日,香港有地方發生示威遊行和暴亂。地點包括在上環中聯辦外。

本案發生的地點是元朗港鐵站,相關時間大約是22:45時至23:03時。那時大多數身穿白色衣服的人(統稱白色衣服群組)和一群並非身穿黑色衣服的人(統稱閘内人群)在元朗站大堂對峙。

A1和助手在2243時來到元朗站大堂。A1和一些人在付費區內逗留,而那些白色衣服群組的人則在付費區外面徘徊。大家在某階段相互指罵,一時相互投擲東西,包括水樽。有部份閘内人士打開雨傘,有些則戴上黃色頭盔。大家對峙一段時間,直至在付費區內一些人在大堂兩邊使用防火水喉射向閘外白色衣服群組的人。在23:02時,部份白色衣服群組的人終於衝入付費區內追打一些閘内人士。部份閘内人士經樓梯走上港鐵月台。當時一列港鐵仍停留在軌道上,車門打開,尚未離站。部份白衣人走上港鐵月台,甚至進入車廂毆打車內人,包括A1。

7名被告不是在現場被捕,而是在2020年8月26日才在他們各自的住所被捕。

📌本案判刑:

2019年是不少人的人生轉捩點,東方之珠暗淡失色的時期。政治狂熱和黃藍對疊造成的社會分化對香港人有無奈的痛,對社會亦有難言的痛。

721事件涉及2宗暴動,分別涉及白衣人和非白衣人(閘內人士)的群組。當時閘內人士非只有7人,估計有過百人。雖然有部分閘內人士沒有被捕,但他們的聲援和積極參與,均因影像和視頻而曝光。

721事的「下集」令公眾以為所有非白衣人都是受害者。為了完整性和被錯誤引導,故在判詞再引用本案的146張照片。

處理本案刑令的難處時本案發生在社會暴力盛行的環境,但仍要考慮被告的角色和本案的特殊情況。在考慮刑令時,需要有合理依據,不能輕易輕判或重判被告。

本案暴動的範圍、暴力程度、和預謀程度有別於大部份街頭暴動。本案暴動與2019年般的街頭暴動不同,並非針對及挑釁代表公權的警方,另外涉案的人士有些是從港島返回元朗,或是在元朗居住和消遣。本案暴動歷時18分鐘,但暴動的範圍有浮動性。雖然本案的暴力程度不高,但破壞社會安寧。

在考慮刑令時,不能忽略2019年的政治動盪,示威者在7月1日時在立法會大肆破壞,使香港風雨飄零,人心惶惶。

雖然辯方就延誤方面沒有怪責控方有任何惡意和不當意圖,但不爭的是案件由開至今歷時甚久,對被告及家人均有巨大影響和需承受沉重壓力。另外被告們在審訊時同意了不少案情,節省法庭時間。

📌A7的判刑:

A7在作供時曾掩飾自己在離開元朗站後曾更換和棄置黑色上衣,以及曾返回元朗站徘徊。

在案發時,A7曾射水,此舉除了是攻擊和挑釁的行為外,亦把情況惡化,某程度亦使白衣人衝擊閘內;A7亦曾戴上口罩及手套。雖然他聲稱是救治傷者,但這也可反映他與閘內人士有一定聯繫,壯大聲勢;根據照片,A7曾經伸手喊話,而且曾經企圖跨出欄杆衝向白衣人。這些可見A7是前線角色。

在不同2019年的暴動案件中,有不少被告都是身家清白,有良好的家庭背景,及不錯的前途。不過他們一子錯,卻是自己終身抱憾,害了自己,也害了家人。

A7表示這宗案件對他、家人、及友人帶來很大影響。他感謝法官明察秋毫指出本案暴動是出於偶然。他怪責自己當時留在現場。若果當時自己沒有留在現場,歷史將會大大不同。若有機會回到當時,他會叫自己盡快離去,如今已「經一事長一智」。

A7母親指A7出身在幸福家庭,彼此相處融洽。A7孝順勤奮、學業優秀、曾經路不拾遺、師長對他有正面評價。A7因為本案而大受打擊,情緒受困擾,身體狀況不佳。

A7父親指A7並非窮心極惡的人;A7的兄弟指A7有正義感和責任感,他重視家庭,關心弟弟,有愛心,曾經擔任動物義工,他因為身體問題而不能成為消防員。兄弟希望法庭能夠對A7從輕發落,讓他們能夠齊齊整整,一起食飯;A7的親友對A7有正面的評價,希望他能夠盡快從投社會發亮發光。

就A7的案情而言,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3年。進一步考慮求情後,刑令可下調至監禁2年7個月,這是A7的刑期。

📌A6的判刑:

A6的求情信指他本來沒有意圖加入暴動,他是因為受到現場氣氛的影響而陷入法網,這是他陷入難眠,他希望能夠盡快與親友團聚。A6的僱主和同事指A6有同情心,為人無私。

A6現時的容貌與案發時有很大不同。案發時,A6曾經合理化他人射水的行為,他曾經與現場人士有聯動和一致性行為。後來,A6到天水圍警署報案,當時有約50人聚集,但警署已經落閘。無論如何,本案的判刑只會針對案情,另外不爭的是A6曾經協助治理傷者。

就A6的案情而言,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2年9個月。進一步考慮求情後,刑令可下調至監禁2年4個月,這是A6的刑期。

📌A5的判刑:

A5的求情信表示他對自己的行為感到後悔,他願意承擔後果和懲罰,並作出深切反省;A5母親表示A5為人溫暖孝順,當她因為兒子上庭而感到恐懼的時候,A5會說對不起;A5父親表示A5被捕後大受打擊,希望法庭體諒其兒子,予以輕判;A5母親表示A5十分懂事,成為廚師,負起家中重任。家中是他被捕後,出現巨大變化,父親的情緒出現巨大變化,身為兒子的A5十分自責;A5的身邊人亦指A5是個好拍檔。

A5曾經四度擲物及招手,挑動雙方的情緒,是暴動的積極參與者。

就A5的案情而言,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3年。進一步考慮求情後,刑令可下調至監禁2年7個月,這是A5的刑期。

📌A4的判刑:

A4是家中的支柱,他需要照顧家人。他在長者中心工作時,為老人家帶來美好的回憶,但他因為一時衝動而失去工作;A4的妻子指他是重要的支柱,相信他的行為並非惡意,如今已經受到教訓和改過自新;A4的兒子指他對妻子及弟弟均照顧有加,他希望A4能夠盡快離開硬硬的鐵床;A4的姐姐指他試過好兒子,好父親,好丈夫,相信他已經痛定思痛;其他人亦對A4的工作態度有正面評價。

A4並非身穿黑色衣服。雖然他曾離開元朗站,但他返回閘內,因為他希望保護他人。在案發時,他曾經招手和喊叫,亦曾合理化射水的行為。

就A4的案情及特殊的個人狀況而言,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2年6個月。進一步考慮求情後,刑令可下調至監禁2年1個月,這是A4的刑期。

📌A3的判刑:

A3的求情信指自己因為未有深思熟慮而作出相關的行為而感到後悔。本案是他生活困頓,他未來亦不能從事金融業。即使他已經組織家庭,他仍然難眠,對家人感到愧疚,日後將會嚴守法規;A3的妻子指知道丈夫被捕後仍然決定付托終身,她相信丈夫是因一時衝動而犯案,日後將會互相提點,三思而後行,成為手法的市民。A3父母指兒子生於重視教育及重視品德的家庭,他們相信兒子因為對法律的認知缺乏下陷入官非,感到痛悔和折磨,期望兒子能夠回報社會。

2019年時,很多人沖昏頭腦,因成為政治狂熱者而終身抱憾,悔不當初。A3是暴動的積極參與者,雖然他的行為沒有造成任何人受傷和財物損毁,歷時也不長,但助長兩邊的紛爭,間接令到白衣人進入閘內施襲。後來,A3曾經返回元朗站義載人們離開。這是一子錯的例子。

就A3的案情而言,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3年。進一步考慮求情後,刑令可下調至監禁2年7個月,這是A3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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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場直播員按:纂改歷史是需要花費功夫的。不論是中国香港警察的刻意不在場,還是中国香港警察與白衣人的聯合,也要勞煩中国香港法官陳廣池很合理地無視。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鍾明新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31銅鑼灣 #裁決

A5: 陳虹秀(42)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背景:上訴庭於2023年7月14日下令將案件發還區院重審,其後陳上訴至終審法院帷被拒批出申請。同案另外3人已經認罪,等待本案進度再擇日判刑。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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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 開庭
法官宣布裁定罪名成立,稱不會宣讀判詞,休庭20分鐘

罪成原因概述:

控方已證明每一個控罪元素

D5有備而前往現場,並且在約1942時,走進示威集結者的中心集結地帶,看見及清楚知道情況已演變成危險的暴動集結,仍然選擇不離開,繼續逗留在現場,更加於約1958至2020時跟隨(和大部分示威者一直分隔約一個街口的)警方防線,不斷叫喊一些針對警方的失實指控,直接指或暗示警方當時的推進、驅散、拘捕過分快速或過分使用武力等。D5以她是「守護公義」的社會工作者身份身處現場為示威者撐腰,用叫喊失實指控的方式有意識地為參與集結人士發聲,從而亦會拖延警方對於暴動集結人士的行動。D5用她的言行表示認同示威者的的做法,她和示威者站在同一陣線並且共同行事,為他們給予支持及作後盾,壯大及增加他們向警方對抗的決心及信心。
 
唯一的合理推論是D5有意圖參與本案的暴動,並透過上述的方式與其他暴動人士集結在一起,從而鼓勵其他暴動人士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本席認為環境證供的疊加效應令法庭就D5能作出壓倒性的推論。

[14:56] 開庭

🔹控方:被告沒有刑事紀錄,健康良好;將於3月25日存檔書面陳詞

法官🗣️4月3日14:30 求情(將與其他兩名被告一起),4月9日10:00 判刑。

[15:00] 完庭

💛感謝臨時直插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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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休庭間Jackie 向旁聽席話:無事、無事,請大家照顧好自己,保重身體……
旁聽席回應:撐住呀!保重!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012B_2020.doc
#區域法院第四十九庭
#鍾明新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31銅鑼灣 #求情

D5: 陳虹秀(42) 🛑已還押23日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背景:上訴庭於2023年7月14日下令將案件發還區院重審,其後陳上訴至終審法院帷被拒批出申請。同案另外3人已經認罪,等待本案被告一同判刑。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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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 開庭

採納書面求情陳詞,只簡述部份重點:

家庭背景更正現年48歲,為母親主要照顧者,母指其自幼性格仗儀助人。律師眼中為人開朗,朋友間指先處處替別人設想,之後才考慮自己,關愛他人。

專業及工作方面,無任何政治背景、本案前沒有案底,奉功守法。大學本科修讀工程,之後在香港大學取得社工碩士。本案定罪後冇放棄自己及工作,發還重審法庭沒有要求保釋條件下冇離開香港,欣然積極面對審訊。2020年獲選優秀社工足證工作貢獻不少,審訊前更努力完成另一特殊教育碩士學位。

2020年9月被判無罪,律政司上訴成功才發還重審後定罪、但審訊延後,時序計被捕至今5年有多,沒有指延後是控方引致,希望法庭可酌情扣減,幅度交由法庭決定。

上司、同事及家人求情信件,一致認為被告品格高尚,全部有正面評價。除工作外,多次遠赴中國清海及外地等地做義工,本身也一直照顧弱勢社群,服務貢獻社會良多。

以梁天琦案例七項因素而言,被告沒有預謀、政治目的或帶領角色,案中冇人有身體或財物損失,參與時間只有40分鐘,可算參與度較低,整體而言控方確認同意大部份案情。社工身份需接受紀律聆訊有可能不可以再從事社工是雙重懲罸。總結被告良好品格、長期服務社會、案件延誤等因素希望法庭給予適當刑期扣減。

法官指控方在要求下也呈上四宗案例,其中2宗同辯方相同,問有冇回應,潘資深大律師指也依賴相同2案例之。

[10:35] 完庭

法庭安排連同其餘認罪被告在4月9日10:00 於同一法庭進行判刑,證物也會在當日處理。潘資深大律師表示下次未能出席改由副手代表。

📎陳虹秀親自撰寫求情信全文請參考法庭線報導:
https://bit.ly/4iPNlM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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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出庭及完庭時Jackie 精神充沛地向旁聽席打招呼,身型冇變,大家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