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45/25]
上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A2: 庾 (35) /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8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案情資料:
https://t.bibica.net/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 及 #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
[10:01] 開庭 傳召A6 作供
🔹控方盤問
😵💫質疑記憶混亂
確認個人資料、住址;呈上A6在2012年申請身份証的資料,指控A6報稱的住址不乎;陳官叫控方小心提問,以免引發其他法律問題;辯方指出這表格似是入境處內部文件,不似是原來的申請表;控方表示只想指出A6對個人資料的記憶混亂。
A6表示唔記得表格一事,確認表格上是他的簽名,但手寫的地址不是他的筆跡,他不是居於此處。
問點解搭巴士就話返屋企,但轉咗去搭西鐵,就中途落車去食飯。A6解釋,滙豐總行前有兩架巴士,一架直接返屋企,另一架都係經元朗先去食飯,主問時表達得清晰。
多番質疑點解唔在中環食,唔在維修的客戶的店舖食,要大費周章去嗰度,奇趣屋關了,又唔去第二間食,附近好多嘢食㗎。A6稱天水圍得一間24小時麥當奴,奇趣屋係最近西鐵站,佢嘅白湯好好飲(官:紅湯呢?),附近有炸魚薯條和印尼餐廳,但唔想食,搭巴士在下一站又新街係好多嘢食,但西鐵下一個站朗平站就無(官指再問落去無意義)。
走返出去揾嘢食,去到公園見到白衣人就離開。
控方指出A6唔係去食飯,係知道有事,去睇吓有咩事發生(唔同意)。
A6經常去元朗,去食嘢和有客戶,仲有去喜利商場後邊嘅公園,同南亞裔嘅細路仔玩;知道元朗有村落,有原居民,無參加Facebook嘅元朗群組,自己會周圍行睇嘢,唔使從嗰度攞資訊。
7.21當日或之前無收過訊息會有事發生,無收過鄉事吹雞嘅訊息,當晚在雞地見到有白衣人,但見唔到有人舉牌,去到西鐵站入費區內,就見到有人舉牌,知道係咩意思。當日知道港島有遊行,知道中聯辦有事,所以做完嘢就走咗,平時都會做完嘢睇新聞,再決定行程。
A6對控方所講嘅示威活動:6.12金鐘,6.21包圍警總,7.1立法會,都有認知,無參加過遊行集會,知道示威會演變成暴力事件,暴力示威者會着深色衫,有口罩、頭盔、遮陣等裝備。
[11:27~11:57] 小休
同意在元朗站付費區內有人着深色衣物,但唔同意預計有衝突出現,因為作深色打扮嘅人非常少,有人開遮,但唔同意係遮陣,開遮只係阻擋襲擊。
入咗付費區,閘內閘外都越嚟越多人聚集,無諗係咩原因,見到有人打人,就有問題,白衣人襲擊途人,初頭見到打女人,之後見到襲擊出面一個男人,掟嘢、用棍打人等襲擊行為;唔認同自己掟嘢係襲擊,只係阻嚇白衣人。
因為最初見到有白衣人企得好近,就攞把縮骨遮出嚟,防備被打,之後就慣性揸在手中。控方指出A6攞把遮,係作武力對抗,清楚兩班人集結嘅目的,無視黑衣人嘅挑釁行為,加入黑衣人群體(唔同意)。
A6見到有人射水,感覺係好突然、呆咗,係驅散白衣人,唔覺得係襲擊,唔覺得係挑釁,跟住已經轉身離開,去返女廁門口,當時諗唔到有咩方法離開,因為被白衣人圍住咗閘口,同意早期係可以出閘,但後來已經唔得,唔同意係無打算離開。
到白衣人衝咗入閘,雖然A6係着白色衫,唔同意唔使躲避,同意白衣人無向A6施襲,同意如果有襲擊,匿埋喺條柱後邊係避唔到;指出A6再返回元朗站係觀察仲有無集結可以參與(唔同意)。
📍質疑帶救護員
同意當晚無直接協助受傷人士,同意如果唔係等警方或者救護員係可以走到,同意無影片影到帶救護員。
📍質疑協助警方
同意初頭襲擊女子嘅兩名白衣人已經走咗,之後唔知有無返嚟,認唔到,因為有人講已經報咗警,預計會好快到,所以無再報警。指出無嘢阻止A6報警,留在現場唔係等警方,無認出施襲者(唔同意)。
📍檢取證物
控方展示10張相片,係在拘捕A6時,拍攝他住所的情況。見到有V煞面具,質疑係在不同嘅民主運動,反政府人士戴嘅面具。A6反駁家中還有蝙蝠俠面具,仲有氣槍。律師反對問題,指證物在2020年檢取,無證據指與2019年本案有關。
🎥播片🕳️
控方申請播放一段icable 新聞片段,旁白講「…星期二晚在天水圍,有人因為在連儂牆爭執,警方拉咗三個男人,市民到警署要求放人,有被捕人士離開,市民繼續留低,約凌晨兩點,有人向警署射咗多枚煙花…」。
辯方提出反對,在小休時才知道播片,事先唔知,唔知來源。
陳官問A6當晚係咪咁嘅情況(係)。
控方指出新聞片段在YouTube 公開,係在2019/8/1日播出,不是7.21當晚,指出當晚無發生射煙花事件(唔同意)。指被告記憶混亂,第二日無報警,唔係亂,係唔記得(唔同意)。同意係對某一啲時序混亂。
[13:05] 控方盤問完畢,辯方無覆問。A7辯方律師申請將案件押後至明日(14/5) 10:00 續審。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45/25]
上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A2: 庾 (35) /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8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案情資料:
https://t.bibica.net/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 及 #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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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 開庭 傳召A6 作供
🔹控方盤問
😵💫質疑記憶混亂
確認個人資料、住址;呈上A6在2012年申請身份証的資料,指控A6報稱的住址不乎;陳官叫控方小心提問,以免引發其他法律問題;辯方指出這表格似是入境處內部文件,不似是原來的申請表;控方表示只想指出A6對個人資料的記憶混亂。
A6表示唔記得表格一事,確認表格上是他的簽名,但手寫的地址不是他的筆跡,他不是居於此處。
問點解搭巴士就話返屋企,但轉咗去搭西鐵,就中途落車去食飯。A6解釋,滙豐總行前有兩架巴士,一架直接返屋企,另一架都係經元朗先去食飯,主問時表達得清晰。
多番質疑點解唔在中環食,唔在維修的客戶的店舖食,要大費周章去嗰度,奇趣屋關了,又唔去第二間食,附近好多嘢食㗎。A6稱天水圍得一間24小時麥當奴,奇趣屋係最近西鐵站,佢嘅白湯好好飲(官:紅湯呢?),附近有炸魚薯條和印尼餐廳,但唔想食,搭巴士在下一站又新街係好多嘢食,但西鐵下一個站朗平站就無(官指再問落去無意義)。
走返出去揾嘢食,去到公園見到白衣人就離開。
控方指出A6唔係去食飯,係知道有事,去睇吓有咩事發生(唔同意)。
A6經常去元朗,去食嘢和有客戶,仲有去喜利商場後邊嘅公園,同南亞裔嘅細路仔玩;知道元朗有村落,有原居民,無參加Facebook嘅元朗群組,自己會周圍行睇嘢,唔使從嗰度攞資訊。
7.21當日或之前無收過訊息會有事發生,無收過鄉事吹雞嘅訊息,當晚在雞地見到有白衣人,但見唔到有人舉牌,去到西鐵站入費區內,就見到有人舉牌,知道係咩意思。當日知道港島有遊行,知道中聯辦有事,所以做完嘢就走咗,平時都會做完嘢睇新聞,再決定行程。
A6對控方所講嘅示威活動:6.12金鐘,6.21包圍警總,7.1立法會,都有認知,無參加過遊行集會,知道示威會演變成暴力事件,暴力示威者會着深色衫,有口罩、頭盔、遮陣等裝備。
[11:27~11:57] 小休
同意在元朗站付費區內有人着深色衣物,但唔同意預計有衝突出現,因為作深色打扮嘅人非常少,有人開遮,但唔同意係遮陣,開遮只係阻擋襲擊。
入咗付費區,閘內閘外都越嚟越多人聚集,無諗係咩原因,見到有人打人,就有問題,白衣人襲擊途人,初頭見到打女人,之後見到襲擊出面一個男人,掟嘢、用棍打人等襲擊行為;唔認同自己掟嘢係襲擊,只係阻嚇白衣人。
因為最初見到有白衣人企得好近,就攞把縮骨遮出嚟,防備被打,之後就慣性揸在手中。控方指出A6攞把遮,係作武力對抗,清楚兩班人集結嘅目的,無視黑衣人嘅挑釁行為,加入黑衣人群體(唔同意)。
A6見到有人射水,感覺係好突然、呆咗,係驅散白衣人,唔覺得係襲擊,唔覺得係挑釁,跟住已經轉身離開,去返女廁門口,當時諗唔到有咩方法離開,因為被白衣人圍住咗閘口,同意早期係可以出閘,但後來已經唔得,唔同意係無打算離開。
到白衣人衝咗入閘,雖然A6係着白色衫,唔同意唔使躲避,同意白衣人無向A6施襲,同意如果有襲擊,匿埋喺條柱後邊係避唔到;指出A6再返回元朗站係觀察仲有無集結可以參與(唔同意)。
📍質疑帶救護員
同意當晚無直接協助受傷人士,同意如果唔係等警方或者救護員係可以走到,同意無影片影到帶救護員。
📍質疑協助警方
同意初頭襲擊女子嘅兩名白衣人已經走咗,之後唔知有無返嚟,認唔到,因為有人講已經報咗警,預計會好快到,所以無再報警。指出無嘢阻止A6報警,留在現場唔係等警方,無認出施襲者(唔同意)。
📍檢取證物
控方展示10張相片,係在拘捕A6時,拍攝他住所的情況。見到有V煞面具,質疑係在不同嘅民主運動,反政府人士戴嘅面具。A6反駁家中還有蝙蝠俠面具,仲有氣槍。律師反對問題,指證物在2020年檢取,無證據指與2019年本案有關。
🎥播片🕳️
控方申請播放一段icable 新聞片段,旁白講「…星期二晚在天水圍,有人因為在連儂牆爭執,警方拉咗三個男人,市民到警署要求放人,有被捕人士離開,市民繼續留低,約凌晨兩點,有人向警署射咗多枚煙花…」。
辯方提出反對,在小休時才知道播片,事先唔知,唔知來源。
陳官問A6當晚係咪咁嘅情況(係)。
控方指出新聞片段在YouTube 公開,係在2019/8/1日播出,不是7.21當晚,指出當晚無發生射煙花事件(唔同意)。指被告記憶混亂,第二日無報警,唔係亂,係唔記得(唔同意)。同意係對某一啲時序混亂。
[13:05] 控方盤問完畢,辯方無覆問。A7辯方律師申請將案件押後至明日(14/5) 10:00 續審。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46/25]
上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A2: 庾 (35) /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8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案情資料:
https://t.bibica.net/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 及 #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
[10:06] 開庭 傳召A7 作供
🔸辯方主問
辯方呈上一份文件冊,主要係影片截圖,跟時序講述案情。
講A7的家庭和工作背景,爸爸是退休警察,有討論社運事件,A7表示係中立。
7.21當日放假,約咗一個朋友食farewell 晚飯,再夜啲約咗另一班朋友打通宵麻雀,食完飯後,見仲有時間就送朋友返元朗,去到元朗站,在月台上遇到有人叫換衫,話元朗有人打人,A7唔想蝕底,攞咗一件白色T shirt;因為當時未能在手機搵到相關打人資訊,朋友提議去朗屏站行返屋企,就上咗去屯門嘅列車,在朗屏站落車, 行去「尚豪庭」,朋友返屋企,A7離開行去元朗站,經過南邊圍村,見到有白衣人聚集,無理會,上咗元朗站,上月台去返長凳位置放返低件白色T shirt 。
(詳情後補)
[13:00] 主問未完,14:30 繼續。
==========
直播員按:感到安慰,今日多咗人旁聽,林卓廷有親人到場支持🥰。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46/25]
上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A2: 庾 (35) /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8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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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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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
[10:06] 開庭 傳召A7 作供
🔸辯方主問
辯方呈上一份文件冊,主要係影片截圖,跟時序講述案情。
講A7的家庭和工作背景,爸爸是退休警察,有討論社運事件,A7表示係中立。
7.21當日放假,約咗一個朋友食farewell 晚飯,再夜啲約咗另一班朋友打通宵麻雀,食完飯後,見仲有時間就送朋友返元朗,去到元朗站,在月台上遇到有人叫換衫,話元朗有人打人,A7唔想蝕底,攞咗一件白色T shirt;因為當時未能在手機搵到相關打人資訊,朋友提議去朗屏站行返屋企,就上咗去屯門嘅列車,在朗屏站落車, 行去「尚豪庭」,朋友返屋企,A7離開行去元朗站,經過南邊圍村,見到有白衣人聚集,無理會,上咗元朗站,上月台去返長凳位置放返低件白色T shirt 。
(詳情後補)
[13:00] 主問未完,14:30 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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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感到安慰,今日多咗人旁聽,林卓廷有親人到場支持🥰。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46/25]
下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A2: 庾 (35) /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8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案情資料:
https://t.bibica.net/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 及 #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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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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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段資料從缺,歡迎補充
🔸辯方主問
A7在月台等車期間,聽到樓下大堂有人叫救命,就落去睇吓,見到有白衣人襲擊市民,有人持木棍和木刀,女傷者頭部流血,A7與另一名女士扶住傷者去客戶服務處,向黨鐵職員求助,但得到嘅回覆係「出邊好危險,唔會出嚟,已經報咗警」;該名女士提議扶女傷者入女廁,入到去該女士自稱博愛醫院女護士,從背囊取出急救育用品,畀口罩和手套給A7戴上,叫A7用手向傷口施壓止血,傷口在額頭對上有頭髮覆蓋的位置,皮膚爆開約兩吋長;稍後女護士同A7講,交女傷者給他處理,叫A7出廁所門外等救護人員到場,帶佢哋入嚟。
官:你當時係護士嘅得力助手,知唔知點解唔叫其他在場食花生嘅人出去等救護?
律師:佢唔可以代護士答
官:你等佢答
A7:唔知點解
官:點解唔入個殘廁,而入女廁?
A7:唔知點解
咗出廁所一分鐘內,林卓廷到場,林話已經通知元朗警方,黨鐵職員亦話報咗警,由事發到當刻已經過咗約十分鐘,相信警方幾分鐘內會到,無預期再發生暴力事件,無諗過白衣人會返轉頭。
A7就埋去講畀林聽剛才嘅情況,話係第一個到場,見到白衣人襲擊女子,有攞住木棍和木刀,講完就去返廁所門口,繼續等救護員。
幾分鐘後,第二批白衣人到場,林卓廷的Facebook 直播片段,拍攝到A7行近閘機前,向一名白衣人講嘢,大意係「有事慢慢傾,唔好郁手」,做出手掌向出、手指向上,停止嘅手勢。
(希望詳情可以後補)
📍案件管理
陳官稱星期五下午有事唔開庭,辯方表示主問約一日半至兩日,星期四會完成,星期五由控方作初步盤問。
[16:30] 主問未完,案件押後至星期四(16/5) 10:00 續審。
========
直播員按:辯方大律師做足功課,除咗辯方文件冊呈現好多細節,更讓A7在庭上講出當時絕大多數人的心情和期望,只因時空交錯,令互不相識嘅市民(包括被告)在元朗站偶遇,點會估到白衣人會返轉頭,更估唔到警方選擇不作為❗️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46/25]
下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A2: 庾 (35) /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8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案情資料:
https://t.bibica.net/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 及 #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
前段資料從缺,歡迎補充
🔸辯方主問
A7在月台等車期間,聽到樓下大堂有人叫救命,就落去睇吓,見到有白衣人襲擊市民,有人持木棍和木刀,女傷者頭部流血,A7與另一名女士扶住傷者去客戶服務處,向黨鐵職員求助,但得到嘅回覆係「出邊好危險,唔會出嚟,已經報咗警」;該名女士提議扶女傷者入女廁,入到去該女士自稱博愛醫院女護士,從背囊取出急救育用品,畀口罩和手套給A7戴上,叫A7用手向傷口施壓止血,傷口在額頭對上有頭髮覆蓋的位置,皮膚爆開約兩吋長;稍後女護士同A7講,交女傷者給他處理,叫A7出廁所門外等救護人員到場,帶佢哋入嚟。
官:你當時係護士嘅得力助手,知唔知點解唔叫其他在場食花生嘅人出去等救護?
律師:佢唔可以代護士答
官:你等佢答
A7:唔知點解
官:點解唔入個殘廁,而入女廁?
A7:唔知點解
咗出廁所一分鐘內,林卓廷到場,林話已經通知元朗警方,黨鐵職員亦話報咗警,由事發到當刻已經過咗約十分鐘,相信警方幾分鐘內會到,無預期再發生暴力事件,無諗過白衣人會返轉頭。
A7就埋去講畀林聽剛才嘅情況,話係第一個到場,見到白衣人襲擊女子,有攞住木棍和木刀,講完就去返廁所門口,繼續等救護員。
幾分鐘後,第二批白衣人到場,林卓廷的Facebook 直播片段,拍攝到A7行近閘機前,向一名白衣人講嘢,大意係「有事慢慢傾,唔好郁手」,做出手掌向出、手指向上,停止嘅手勢。
(希望詳情可以後補)
📍案件管理
陳官稱星期五下午有事唔開庭,辯方表示主問約一日半至兩日,星期四會完成,星期五由控方作初步盤問。
[16:30] 主問未完,案件押後至星期四(16/5) 10:00 續審。
========
直播員按:辯方大律師做足功課,除咗辯方文件冊呈現好多細節,更讓A7在庭上講出當時絕大多數人的心情和期望,只因時空交錯,令互不相識嘅市民(包括被告)在元朗站偶遇,點會估到白衣人會返轉頭,更估唔到警方選擇不作為❗️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47/25]
上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A2: 庾 (35) /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8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案情資料:
https://t.bibica.net/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 及 #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
[10:05] 開庭,繼續由A7 作供(第二日)
🔸辯方主問
A7在林卓廷Facebook 直播內講「我哋要圍返住啲人」,但無理會。
官:咁你講嚟做咩?講嘢想有效果,唔會自言自語。
A7:當時係同林講返情況,希望有人咁做,無人理,無堅持。
🎥OAS16, @01:50 (22:49:50), A7見到閘外有女子,制止一名手持武器的白衣人;@01:58 白衣人舉棍,直插向閘內,A7覺得自己係對象。
官:點解你係對象?
A7:指向自己前方,差一隻手臂位,如果唔退後就到。
A7戴上口罩,因為見到閘外有白衣人揸手機拍攝,驚被點相和尋仇。
官:閘內都有人影喎!
A7:知道林卓廷影緊,當時留意其他人,求後期知道 。
官:你有無影?點解?
A7:無,有閉路電視,無必要影。
期間見到一名藍色衫男子試圖襲擊閘內人士,有大聲喝止「唔好打人」,控方指A7跳起,A7解釋只係撳住欄杆。
見一黑衣男子被圍毆,見到有人掟嘢,無上前參與選擇退後,後來見到同一名傷者,扶佢入女廁,見到有4~5名傷者在內,出返嚟等救護員;等候期間有兩次進出女廁,視察傷者情況,和講畀女護士知救護員未到,因地上好多醫藥用品的包裝袋和紙巾,所以戴返手套執拾;見到救護員到場,打開閘口門,指出女廁位置,得知會再有救護員到,無跟隨入女廁,在大堂等第二批救護員。
影片見到A7高舉雙手,示意叫白衣人退後。
官:憑咩有能力?
A7:有呢個諗法,無諗過憑咩能力。
官:有無叫閘內人士退後?
A7:當刻無,是但一方後退,事情就唔會激烈。
[12:50] 主問未完,14:30 繼續。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47/25]
上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A2: 庾 (35) /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8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案情資料:
https://t.bibica.net/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 及 #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
[10:05] 開庭,繼續由A7 作供(第二日)
🔸辯方主問
A7在林卓廷Facebook 直播內講「我哋要圍返住啲人」,但無理會。
官:咁你講嚟做咩?講嘢想有效果,唔會自言自語。
A7:當時係同林講返情況,希望有人咁做,無人理,無堅持。
🎥OAS16, @01:50 (22:49:50), A7見到閘外有女子,制止一名手持武器的白衣人;@01:58 白衣人舉棍,直插向閘內,A7覺得自己係對象。
官:點解你係對象?
A7:指向自己前方,差一隻手臂位,如果唔退後就到。
A7戴上口罩,因為見到閘外有白衣人揸手機拍攝,驚被點相和尋仇。
官:閘內都有人影喎!
A7:知道林卓廷影緊,當時留意其他人,求後期知道 。
官:你有無影?點解?
A7:無,有閉路電視,無必要影。
期間見到一名藍色衫男子試圖襲擊閘內人士,有大聲喝止「唔好打人」,控方指A7跳起,A7解釋只係撳住欄杆。
見一黑衣男子被圍毆,見到有人掟嘢,無上前參與選擇退後,後來見到同一名傷者,扶佢入女廁,見到有4~5名傷者在內,出返嚟等救護員;等候期間有兩次進出女廁,視察傷者情況,和講畀女護士知救護員未到,因地上好多醫藥用品的包裝袋和紙巾,所以戴返手套執拾;見到救護員到場,打開閘口門,指出女廁位置,得知會再有救護員到,無跟隨入女廁,在大堂等第二批救護員。
影片見到A7高舉雙手,示意叫白衣人退後。
官:憑咩有能力?
A7:有呢個諗法,無諗過憑咩能力。
官:有無叫閘內人士退後?
A7:當刻無,是但一方後退,事情就唔會激烈。
[12:50] 主問未完,14:30 繼續。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47/25]
下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A2: 庾 (35) /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8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案情資料:
https://t.bibica.net/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 及 #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
[10:05] 開庭,繼續由A7 作供
🔸辯方主問
🎥OS79 22:58 A7企在人群之中,等待救護員,見到閘內有兩個人越行越近欄杆,有指罵和挑釁行為,認為有危險,唔想事情惡化,就拉後兩個人。
🎥未被使用影片D7-2;估計係由市民用手機在HJK大堂內,向付費區外的行人通路拍攝,左邊向K出口,右邊遠方係F出口,當時大部份白衣人去咗另一邊付費區,通道只有少量白衣人,A7以為他們離開,見到付費區內有人執起地上雜物,向外掟出,A7就由左邊行入畫面,行向中間人群,想阻止佢哋,唔希望因為一啲動作又令白衣人返轉頭,見到雙方打鬥情況出現,又拉後兩個人,影片見到A7舉起雙手在胸前,手掌向出,示意無武器,叫他們停止行為。
🔹控方表示未被使用,是因為有辯方反對,如果呈堂,內容可能對其他被告有影響,提出關注。陳官稱被告嘅供詞,係會應用於所有被告。
白衣人跑咗去另一付費區大堂,在閘機前有零星攻擊行為,稍後見到近便利店嘅閘機前有人射水,見到白衣人避開,覺得幾有用,無幾耐,在5~6步外見到有人揸住另一條水喉出現,就埋去接過水喉,主要係左右兩邊射,阻止白衣人,無特定目標;唔認為用水喉係襲擊或者使用武力,係溫和嘅方法令雙方保持距離。
官:你憑咩認為射水可以阻止?
A7:人正常係會避開水
A7後來見到有一對男女被襲擊,就射向襲擊嘅白衣人,覺得係成功阻止襲擊;辯方波出另一段閉路電視片段,見證同樣過程,影片尾段見到一名白衣人向A7掟遮,被訂中腳部。
CCTV 23:02:01~23:02:26 A7 仍然揸住水喉,23:02:23 水力弱咗,23:02:26 無咗水,稍後白衣人就衝入付費區,A7掉低水喉轉身逃跑,見到樓梯已經塞滿人就跑向K出口,在K出口逗留幾分鐘後見到又有一批白衣人跑過嚟,A7就入咗商場,跟隨其他市民進入咗住宅區暫避,休息後聽到話列車停駛,就離開元朗站,去搭紅Van出九龍,最終有去到打麻雀。
(詳情後補)
[16:40] 主問完畢,A1律師表示有盤問,案件押後至明日(17/5) 10:00 續審。明日下午唔開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47/25]
下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A2: 庾 (35) /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8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案情資料:
https://t.bibica.net/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 及 #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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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 開庭,繼續由A7 作供
🔸辯方主問
🎥OS79 22:58 A7企在人群之中,等待救護員,見到閘內有兩個人越行越近欄杆,有指罵和挑釁行為,認為有危險,唔想事情惡化,就拉後兩個人。
🎥未被使用影片D7-2;估計係由市民用手機在HJK大堂內,向付費區外的行人通路拍攝,左邊向K出口,右邊遠方係F出口,當時大部份白衣人去咗另一邊付費區,通道只有少量白衣人,A7以為他們離開,見到付費區內有人執起地上雜物,向外掟出,A7就由左邊行入畫面,行向中間人群,想阻止佢哋,唔希望因為一啲動作又令白衣人返轉頭,見到雙方打鬥情況出現,又拉後兩個人,影片見到A7舉起雙手在胸前,手掌向出,示意無武器,叫他們停止行為。
🔹控方表示未被使用,是因為有辯方反對,如果呈堂,內容可能對其他被告有影響,提出關注。陳官稱被告嘅供詞,係會應用於所有被告。
白衣人跑咗去另一付費區大堂,在閘機前有零星攻擊行為,稍後見到近便利店嘅閘機前有人射水,見到白衣人避開,覺得幾有用,無幾耐,在5~6步外見到有人揸住另一條水喉出現,就埋去接過水喉,主要係左右兩邊射,阻止白衣人,無特定目標;唔認為用水喉係襲擊或者使用武力,係溫和嘅方法令雙方保持距離。
官:你憑咩認為射水可以阻止?
A7:人正常係會避開水
A7後來見到有一對男女被襲擊,就射向襲擊嘅白衣人,覺得係成功阻止襲擊;辯方波出另一段閉路電視片段,見證同樣過程,影片尾段見到一名白衣人向A7掟遮,被訂中腳部。
CCTV 23:02:01~23:02:26 A7 仍然揸住水喉,23:02:23 水力弱咗,23:02:26 無咗水,稍後白衣人就衝入付費區,A7掉低水喉轉身逃跑,見到樓梯已經塞滿人就跑向K出口,在K出口逗留幾分鐘後見到又有一批白衣人跑過嚟,A7就入咗商場,跟隨其他市民進入咗住宅區暫避,休息後聽到話列車停駛,就離開元朗站,去搭紅Van出九龍,最終有去到打麻雀。
(詳情後補)
[16:40] 主問完畢,A1律師表示有盤問,案件押後至明日(17/5) 10:00 續審。明日下午唔開庭。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48/25]
上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A2: 庾 (35) /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8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案情資料:
https://t.bibica.net/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 及 #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
📌開始盤問A7
🔸A1(林卓廷) 代表盤問
大概內容:
▶️和A1 (林卓廷)之交流 + 陳官持續關注被告對林卓廷A1出現的看法
▶️陳官關注被告對在場記者之認知
▶️處理傷者階段 +陳官持續關注各人口罩手套來源
▶️官關注室內開傘原因 + 個人行動/判斷 不涉共同目標
▶️向議員求助不會考慮其所屬區份
詳細內容:(內容如錯請補充,對話內容為概意)👇🏻👇🏻
https://telegra.ph/DC32-721YL-Trial-4825--A7-05-18-2
————
🔹控方盤問
▶️個人背景
控方問被告19-20年8月及再之前之住址,分別住咗幾多年,被告確認無住過元朗同新界,一直住九龍。被告確認2019年在東涌機場工作,會在黃大仙搭A29/E22機場巴士,確認是相同路線,但a9貴啲同快啲,確認自己兩架都會答,控指價錢相差遠,被告解釋自己有員工價,搭A車比正價平10幾蚊。
▶️對元朗熟悉度
控問7.21 之前對元朗有幾熟,去幾密。被告答有朋友住個邊約就去,平均1-2個月1次,2018 19年小啲 ,15 16 17年之前多啲 ,有朋友住大西北。控問去元朗朋友屋企食嘢定係消遣 - 答都會。
控問15-17年去得有幾密,元朗邊度熟路- 答1-2個月1次一定有,有時2次;續答熟元朗大馬路,因為交通樞紐,朋友屋企附近同又新街都熟,同意熟悉既都算係市中心。控問係咪無朋友住圍村 - 答都有。控再問佢哋係原居民還是什麼 - 答有2朋友係原本圍村人住圍村
▶️交通+ 路線
控問案發前去元朗搭咩車 - 回答主要268 C。控方追問有無搭Van仔同西鐵 - 回答較少,同意自己曾提及當晚搭紅Van出旺角。控問點解知道紅Van可以出旺角 - 答有從朗豪坊上海街入過元朗。控問案發當日元朗往旺角的紅Van站位置 - 答大馬路中銀街角位,確認自己講過用咗四至五個字由元朗站行去van 仔站。被告於地圖標示紅van站和陪完朋友回家後行去元朗站之路線圖
▶️控指圍村民有「維護地域意識」
控方問朋友住圍村邊度 - 回答西邊圍,其他唔記得。控問朋友回家後行去元朗站之中間有經圍村嘛 - 回答有,南邊圍。控問朗屏站行去尚豪庭無乜經過圍村 - 答無。
被告同意元朗有唔少圍村原居民。控方指出他們會團結,並且有「維護地域意識」 - 被告回答有鄉情,知道會翻去,大時大節會有盆菜。
▶️控關注有否思考為何喊打喊殺嘅人會想「保衛家園」 + 網上提及「得元朗得天下」
控指出白衣人有牌寫住「保衛家園」 - 被告答有見到。控方問:有無諗過點解喊打喊殺嘅人會拎住呢啲牌呢?被告回答無諗過。
被告同意自己有留意時事,無留意721之前有元朗居民有集會。控問:721之前任何階段有無留意網上提及「得元朗得天下」。
▶️7.21當日新聞認知+港島示威及警力
控問朋友在元朗住了多久 - 回答由1415年相識對方時,對方已是住在元朗。控問721前朋友有無講元朗新聞 - 回答沒有。被告確認721當天知道中聯辦有暴力事件,新聞中有見暴力行為,確認有用新聞app睇新聞。
控問新聞片段影不同區份,721當日新聞有見影中環中西區遊行嘛 - 答有。控指新聞見到港島很多警員出動 - 見到。
▶️社運認知及7.21在場人士打扮
被告同意對2019六月中部分集會有演變成暴力,對6.12佔據立法會周邊衝突+6.21圍警總+7.1包圍立會, 皆有認知。同意暴力參與者會用頭盔口罩,多為全黑,見到有傘陣。被告同意付費區內有人戴口罩頭盔,但指為極小數。
▶️「傘陣 」vs 舉傘意在擋雜物 之定義 + 裝束和傘之聯想
控問有傘陣嘛 - 被告形容為向同一方舉傘。控問有無預示此些人/打坋會有破壞安寧出現 - 答無。控續問預視出現暴力對抗呢 - 答無。
控問是否同意其他示威者有(上提及)此裝束 - 被告同意。控問7.21當晚有無諗點解有此些裝束 - 答無諗過該批極小數人點解會禁,重申元朗站有此裝束的人士為極少數,指衝擊係豬嘴,元朗不是政府機構,續指無野好表達訴求架喎入元朗。
控問閘內開傘你有否感奇怪 - 答唔會,因閘外掉緊嘢。控指有人埞野開傘你唔感怪,但係組成傘陣,有默契禁擋,唔怪咩?被告回答個班人都被人掉緊嘢。
有令你聯想到其他示威暴力嘛 - 被告回答不同19年,此為暴力事件,同示威不一樣。
▶️控關注7.21閘內市民可拍卡出閘,質疑留下的人為聚集 vs. 被告指各人可有不同決定及安全衡量
控指閘內外有愈來愈多人聚集 - 被告同意。控問有無諗點解 - 被告答有事發生左。控指車站大堂市民拍卡就出去,有無諗點解閘內愈來愈多人 - 被告答有諗,認為有部分食花生,有啲可能見閘外有武器,選擇留在閘內/等警察到/認為閘內安全。
控指片段見即使有衝突,也有市民如常拍卡出閘 - 被告同意,指在現場有留意到。控指因此市民可如常離開 - 被告答有不同途徑。控指所以留下是想集結 - 被告答有不同途徑不等於安全,可能會有人唔夠膽,唔同人有唔同諗法和決定。
控方指閘內有部分人不是細膽而係集結,被告答唔排除有呢啲人,不同意控方指自己為當中集結人士。
📌盤問未完,星期一10:00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48/25]
上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A2: 庾 (35) /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8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案情資料:
https://t.bibica.net/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 及 #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
📌開始盤問A7
🔸A1(林卓廷) 代表盤問
大概內容:
▶️和A1 (林卓廷)之交流 + 陳官持續關注被告對林卓廷A1出現的看法
▶️陳官關注被告對在場記者之認知
▶️處理傷者階段 +陳官持續關注各人口罩手套來源
▶️官關注室內開傘原因 + 個人行動/判斷 不涉共同目標
▶️向議員求助不會考慮其所屬區份
詳細內容:(內容如錯請補充,對話內容為概意)👇🏻👇🏻
https://telegra.ph/DC32-721YL-Trial-4825--A7-05-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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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盤問
▶️個人背景
控方問被告19-20年8月及再之前之住址,分別住咗幾多年,被告確認無住過元朗同新界,一直住九龍。被告確認2019年在東涌機場工作,會在黃大仙搭A29/E22機場巴士,確認是相同路線,但a9貴啲同快啲,確認自己兩架都會答,控指價錢相差遠,被告解釋自己有員工價,搭A車比正價平10幾蚊。
▶️對元朗熟悉度
控問7.21 之前對元朗有幾熟,去幾密。被告答有朋友住個邊約就去,平均1-2個月1次,2018 19年小啲 ,15 16 17年之前多啲 ,有朋友住大西北。控問去元朗朋友屋企食嘢定係消遣 - 答都會。
控問15-17年去得有幾密,元朗邊度熟路- 答1-2個月1次一定有,有時2次;續答熟元朗大馬路,因為交通樞紐,朋友屋企附近同又新街都熟,同意熟悉既都算係市中心。控問係咪無朋友住圍村 - 答都有。控再問佢哋係原居民還是什麼 - 答有2朋友係原本圍村人住圍村
▶️交通+ 路線
控問案發前去元朗搭咩車 - 回答主要268 C。控方追問有無搭Van仔同西鐵 - 回答較少,同意自己曾提及當晚搭紅Van出旺角。控問點解知道紅Van可以出旺角 - 答有從朗豪坊上海街入過元朗。控問案發當日元朗往旺角的紅Van站位置 - 答大馬路中銀街角位,確認自己講過用咗四至五個字由元朗站行去van 仔站。被告於地圖標示紅van站和陪完朋友回家後行去元朗站之路線圖
▶️控指圍村民有「維護地域意識」
控方問朋友住圍村邊度 - 回答西邊圍,其他唔記得。控問朋友回家後行去元朗站之中間有經圍村嘛 - 回答有,南邊圍。控問朗屏站行去尚豪庭無乜經過圍村 - 答無。
被告同意元朗有唔少圍村原居民。控方指出他們會團結,並且有「維護地域意識」 - 被告回答有鄉情,知道會翻去,大時大節會有盆菜。
▶️控關注有否思考為何喊打喊殺嘅人會想「保衛家園」 + 網上提及「得元朗得天下」
控指出白衣人有牌寫住「保衛家園」 - 被告答有見到。控方問:有無諗過點解喊打喊殺嘅人會拎住呢啲牌呢?被告回答無諗過。
被告同意自己有留意時事,無留意721之前有元朗居民有集會。控問:721之前任何階段有無留意網上提及「得元朗得天下」。
▶️7.21當日新聞認知+港島示威及警力
控問朋友在元朗住了多久 - 回答由1415年相識對方時,對方已是住在元朗。控問721前朋友有無講元朗新聞 - 回答沒有。被告確認721當天知道中聯辦有暴力事件,新聞中有見暴力行為,確認有用新聞app睇新聞。
控問新聞片段影不同區份,721當日新聞有見影中環中西區遊行嘛 - 答有。控指新聞見到港島很多警員出動 - 見到。
▶️社運認知及7.21在場人士打扮
被告同意對2019六月中部分集會有演變成暴力,對6.12佔據立法會周邊衝突+6.21圍警總+7.1包圍立會, 皆有認知。同意暴力參與者會用頭盔口罩,多為全黑,見到有傘陣。被告同意付費區內有人戴口罩頭盔,但指為極小數。
▶️「傘陣 」vs 舉傘意在擋雜物 之定義 + 裝束和傘之聯想
控問有傘陣嘛 - 被告形容為向同一方舉傘。控問有無預示此些人/打坋會有破壞安寧出現 - 答無。控續問預視出現暴力對抗呢 - 答無。
控問是否同意其他示威者有(上提及)此裝束 - 被告同意。控問7.21當晚有無諗點解有此些裝束 - 答無諗過該批極小數人點解會禁,重申元朗站有此裝束的人士為極少數,指衝擊係豬嘴,元朗不是政府機構,續指無野好表達訴求架喎入元朗。
控問閘內開傘你有否感奇怪 - 答唔會,因閘外掉緊嘢。控指有人埞野開傘你唔感怪,但係組成傘陣,有默契禁擋,唔怪咩?被告回答個班人都被人掉緊嘢。
有令你聯想到其他示威暴力嘛 - 被告回答不同19年,此為暴力事件,同示威不一樣。
▶️控關注7.21閘內市民可拍卡出閘,質疑留下的人為聚集 vs. 被告指各人可有不同決定及安全衡量
控指閘內外有愈來愈多人聚集 - 被告同意。控問有無諗點解 - 被告答有事發生左。控指車站大堂市民拍卡就出去,有無諗點解閘內愈來愈多人 - 被告答有諗,認為有部分食花生,有啲可能見閘外有武器,選擇留在閘內/等警察到/認為閘內安全。
控指片段見即使有衝突,也有市民如常拍卡出閘 - 被告同意,指在現場有留意到。控指因此市民可如常離開 - 被告答有不同途徑。控指所以留下是想集結 - 被告答有不同途徑不等於安全,可能會有人唔夠膽,唔同人有唔同諗法和決定。
控方指閘內有部分人不是細膽而係集結,被告答唔排除有呢啲人,不同意控方指自己為當中集結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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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49/25]
上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A2: 庾 (35) /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8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案情資料:
https://t.bibica.net/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 及 #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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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開庭
繼續由A7作供(第四日)
🔹控方盤問
🔎與朋友食歡送晚飯
詢問有關餐廳的資料,係唔係經常去?餐廳的用餐時間,點解咁早走?點解唔坐耐啲?急住去元朗係有嘢做?
🔎政治立場
A7表示中立係對整個社會運動,件事有對有錯,每定位在某一方,平日衣着主要係黑色,唔怕被標籤有特定立場。
🔎有人派衫,信唔信打人
當時月台有人話打着黑色衫的人,叫人換衫,主問時話唔信,因為貪便宜,所以攞咗先,被質疑信定唔信,A7解釋如果跟比例,信嘅只佔一成,係極度不相信,未到半信半疑嘅程度。
當時都有其他人被截停,唔知發生咩事,係感到奇怪,A7無詢問派衫嘅人,唔記得朋友有無問,唔同意問出嚟嘅答案係重要,問派衫嘅人都可以係假,睇新聞較為可靠,有用手機搵相關資料,但搵唔到,唔信嘅原因,係如果有人打人,警察會做嘢。
唔同意因為信,所以改去朗屏站出閘,改去朗屏站係朋友嘅決定,同埋有車到,就上咗車。
🔎送朋友回家 其實係去觀察
質疑無必要多花錢拍卡出閘,送到返屋企,浪費時間,不走回頭路返朗屏站而去元朗站,目的係去圍村觀察情況,返去月台報告。A7解釋拍卡出閘係不經意,距離約打麻雀還有1小時,返去元朗站因為嗰邊近啲,而且熟路,22:13出閘,22:33入閘,由朗屏去尚豪庭返元朗站,只係20分鐘。
🔎元朗站射水行為
A7上到月台,因為聽到樓下大堂有人叫救命,所以先落去,同意在落去之前,無望過下面情況。
落到大堂,A7走來走去,因為無一個位置見到兩邊閘口,影片中見到救護員到場,有人大聲講「呢邊」,同意唔止一個熱心人,但無諗過搵人幫手一人守住一邊,當刻無諗咁多,自己做到幾多就幾多。
大概在客戶服務中心附近接過水喉,同意與7-11有一段距離,中間有人,但唔同意睇唔到在閘機前噴水驅散白衣人的情況,覺得有效。主控問:「射水唔係你決定?」A7:「接過水喉射水係自己決定,唔明意思」。
主控:「唔會設陷阱俾你踩嘅」。
A7不同意睇唔到有人射水,覺得有效,所以接過水喉,初頭係向白衣人方向射水,後來見到一對男女被襲擊,就針對個別白衣人射水,唔同意係挑釁和襲擊。
[11:00~11:38] 小休
🕳️確認時間點
控方引述辯方的文件冊,向A7確認以下時間:23:05去咗商場,23:16買飲品,在商場逗留咗一陣,用咗20~25分鐘行去紅van站,約23:40去到,等咗一陣,小巴唔係直出旺角,大約01:15到達太子。
🔎回元朗站報告
🎥A出入口CCTV 22:32~22:33,見到A7從扶手電梯上大堂,主控指A7急步走上大堂,係急於上月台通知有白衣人聚集(唔同意)。
🎥P7E 林卓廷Facebook 直播,12:10~12:35,市民重複大叫「黑社會 唔好走」,A7顯示唔係在此階段知道黑社會,係林卓廷一到場已經有講黑社會。
🔎刀手
🎥多段商場閉路電視,和在站內市民拍攝的片段,向A7指出一名白衫藍褲男子,由商場進入元朗站時雙手無揸物品,在元朗站內打鬥時在地上執起一些物品,似係斷咗嘅木棍,指出A7睇唔到清楚揸乜(唔同意)。
🔎🕳️🕳️🕳️
🎥商場閉路電視片段,@23:13 指出A7在商場換咗灰色衫,掉咗黑色衫,站內CCTV 23:53:40~23:54:10,A7在扶手電梯,站內CCTV 00:23:54~00:25:76,A7戴上黑色口罩,商場CCTV @00:43 A7 離開商場出去停車場。
A7 解釋係在商場停留咗一段時間,但講唔到實際時間,口供提到後段的時間係估計。
主控指一派胡言、唔清唔楚、不盡不實,仲有幾多未講俾法庭聽?
📌控方向被告指出:
- 當晚滿場飛,閘內任何地方要人就走到嗰度,當唔使出手時,就去第二度,猶如監場;
- 在等救護員的時間,見到暴力視而不見;
- 行為係與閘內集結人士分工合作;
- 表示中立、喝止其他人,只係針對白人,無喝止黑衣人;
- 拉走其他人,只係將佢拉離欄杆,唔係阻止佢哋;
- 知道白衫村民想你哋走,清楚知道村民立場,因此留低一定會刺激到佢哋,留低挑釁佢哋;
- 單純留低已經係挑釁;
- 縱使集內已經有衝突,仍然留低加入衝突;
- 成件事係選擇對立,並非中立;
- 在月台時,已經有人告誡你會打黑衫嘅人,仍然返到元朗站,目的就係參加非法集結;
- 見到付費區嘅挑釁行為,無退出,繼續留守,一齊參與;
- 向白衣人射水,藉着留守、支持、鼓勵壯大聲勢
- 聲稱23:15離開,跟住折返搵機會參與非法集結;
- 聚眾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聯同其他人包括六名被告一齊參與暴動。
A7 全部否認!
盤問完畢。
回答陳官詢問,辯方文件冊係在去年初次審訊之前做好;唔記得對白色膠手套去咗邊,唔記得幾時掉個藍色外科口罩,唔記得邊個俾個黑色口罩。
[12:55] 休庭,14:30 續審,辯方覆問。
===========
直播員按:A7的作供,不單解釋了他的行為,相信還講出了好多在場人士的心聲,因為見到白衣人打人,非法禁錮閘內市民,警方有部署卻視而不見,出於公義與良知,互相保護,抵擋/阻止/拖延白衣人的無差別攻擊,何罪之有!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49/25]
上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A2: 庾 (35) /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8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案情資料:
https://t.bibica.net/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 及 #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
[10:00] 開庭
繼續由A7作供(第四日)
🔹控方盤問
🔎與朋友食歡送晚飯
詢問有關餐廳的資料,係唔係經常去?餐廳的用餐時間,點解咁早走?點解唔坐耐啲?急住去元朗係有嘢做?
🔎政治立場
A7表示中立係對整個社會運動,件事有對有錯,每定位在某一方,平日衣着主要係黑色,唔怕被標籤有特定立場。
🔎有人派衫,信唔信打人
當時月台有人話打着黑色衫的人,叫人換衫,主問時話唔信,因為貪便宜,所以攞咗先,被質疑信定唔信,A7解釋如果跟比例,信嘅只佔一成,係極度不相信,未到半信半疑嘅程度。
當時都有其他人被截停,唔知發生咩事,係感到奇怪,A7無詢問派衫嘅人,唔記得朋友有無問,唔同意問出嚟嘅答案係重要,問派衫嘅人都可以係假,睇新聞較為可靠,有用手機搵相關資料,但搵唔到,唔信嘅原因,係如果有人打人,警察會做嘢。
唔同意因為信,所以改去朗屏站出閘,改去朗屏站係朋友嘅決定,同埋有車到,就上咗車。
🔎送朋友回家 其實係去觀察
質疑無必要多花錢拍卡出閘,送到返屋企,浪費時間,不走回頭路返朗屏站而去元朗站,目的係去圍村觀察情況,返去月台報告。A7解釋拍卡出閘係不經意,距離約打麻雀還有1小時,返去元朗站因為嗰邊近啲,而且熟路,22:13出閘,22:33入閘,由朗屏去尚豪庭返元朗站,只係20分鐘。
🔎元朗站射水行為
A7上到月台,因為聽到樓下大堂有人叫救命,所以先落去,同意在落去之前,無望過下面情況。
落到大堂,A7走來走去,因為無一個位置見到兩邊閘口,影片中見到救護員到場,有人大聲講「呢邊」,同意唔止一個熱心人,但無諗過搵人幫手一人守住一邊,當刻無諗咁多,自己做到幾多就幾多。
大概在客戶服務中心附近接過水喉,同意與7-11有一段距離,中間有人,但唔同意睇唔到在閘機前噴水驅散白衣人的情況,覺得有效。主控問:「射水唔係你決定?」A7:「接過水喉射水係自己決定,唔明意思」。
主控:「唔會設陷阱俾你踩嘅」。
A7不同意睇唔到有人射水,覺得有效,所以接過水喉,初頭係向白衣人方向射水,後來見到一對男女被襲擊,就針對個別白衣人射水,唔同意係挑釁和襲擊。
[11:00~11:38] 小休
🕳️確認時間點
控方引述辯方的文件冊,向A7確認以下時間:23:05去咗商場,23:16買飲品,在商場逗留咗一陣,用咗20~25分鐘行去紅van站,約23:40去到,等咗一陣,小巴唔係直出旺角,大約01:15到達太子。
🔎回元朗站報告
🎥A出入口CCTV 22:32~22:33,見到A7從扶手電梯上大堂,主控指A7急步走上大堂,係急於上月台通知有白衣人聚集(唔同意)。
🎥P7E 林卓廷Facebook 直播,12:10~12:35,市民重複大叫「黑社會 唔好走」,A7顯示唔係在此階段知道黑社會,係林卓廷一到場已經有講黑社會。
🔎刀手
🎥多段商場閉路電視,和在站內市民拍攝的片段,向A7指出一名白衫藍褲男子,由商場進入元朗站時雙手無揸物品,在元朗站內打鬥時在地上執起一些物品,似係斷咗嘅木棍,指出A7睇唔到清楚揸乜(唔同意)。
🔎🕳️🕳️🕳️
🎥商場閉路電視片段,@23:13 指出A7在商場換咗灰色衫,掉咗黑色衫,站內CCTV 23:53:40~23:54:10,A7在扶手電梯,站內CCTV 00:23:54~00:25:76,A7戴上黑色口罩,商場CCTV @00:43 A7 離開商場出去停車場。
A7 解釋係在商場停留咗一段時間,但講唔到實際時間,口供提到後段的時間係估計。
主控指一派胡言、唔清唔楚、不盡不實,仲有幾多未講俾法庭聽?
📌控方向被告指出:
- 當晚滿場飛,閘內任何地方要人就走到嗰度,當唔使出手時,就去第二度,猶如監場;
- 在等救護員的時間,見到暴力視而不見;
- 行為係與閘內集結人士分工合作;
- 表示中立、喝止其他人,只係針對白人,無喝止黑衣人;
- 拉走其他人,只係將佢拉離欄杆,唔係阻止佢哋;
- 知道白衫村民想你哋走,清楚知道村民立場,因此留低一定會刺激到佢哋,留低挑釁佢哋;
- 單純留低已經係挑釁;
- 縱使集內已經有衝突,仍然留低加入衝突;
- 成件事係選擇對立,並非中立;
- 在月台時,已經有人告誡你會打黑衫嘅人,仍然返到元朗站,目的就係參加非法集結;
- 見到付費區嘅挑釁行為,無退出,繼續留守,一齊參與;
- 向白衣人射水,藉着留守、支持、鼓勵壯大聲勢
- 聲稱23:15離開,跟住折返搵機會參與非法集結;
- 聚眾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聯同其他人包括六名被告一齊參與暴動。
A7 全部否認!
盤問完畢。
回答陳官詢問,辯方文件冊係在去年初次審訊之前做好;唔記得對白色膠手套去咗邊,唔記得幾時掉個藍色外科口罩,唔記得邊個俾個黑色口罩。
[12:55] 休庭,14:30 續審,辯方覆問。
===========
直播員按:A7的作供,不單解釋了他的行為,相信還講出了好多在場人士的心聲,因為見到白衣人打人,非法禁錮閘內市民,警方有部署卻視而不見,出於公義與良知,互相保護,抵擋/阻止/拖延白衣人的無差別攻擊,何罪之有!
Telegra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3/25]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1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
2019年7月21日晚上…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3/25]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1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
2019年7月21日晚上…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49/25]
下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A2: 庾 (35) /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8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案情資料:
https://t.bibica.net/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 及 #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
[14:33] 開庭
繼續由A7作供(第四日)
控方呈上在上午播出的CCTV截圖D27(1~13)。
🔸辯方覆問
控方指A7在7月22日00:43時還在商場,主問時講7月21日23:40到咗紅Van站,係記錯時間,23:40呢個時間係盡記憶估計出嚟,得出呢個時間嘅階段,係未睇過CCTV,唔知片段影到自己,事隔已經五年,時間長短係憑感覺。
關於白衫藍褲男子手持的物品,當時同林卓廷講時,係見到佢手持刀仔。
[14:45] 覆問完畢。
A7律師想攞指示,向法庭申請小休。
[15:10] 律師表示A7案情完結。
📍案件管理
經雙方商議,法庭修訂後,控方在7月31日交結案陳辭,辯方在8月22日交陳辭,案件押後至9月19日作口頭補充,預留9月20日。陳官預告在12月才裁決!
D2~D7 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無需向警署報到。D1有保釋申請獲批,在14日內交現金兩萬,交出旅遊證件,不得來港,居住在報稱地址。(但林卓廷仍然因47人案而還押)
===========
直播員按:拖咗五年,終於審完,辛苦了七名基於公義和良知而受審的“被告”🙇🏻♂️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49/25]
下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A2: 庾 (35) /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8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案情資料:
https://t.bibica.net/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 及 #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
[14:33] 開庭
繼續由A7作供(第四日)
控方呈上在上午播出的CCTV截圖D27(1~13)。
🔸辯方覆問
控方指A7在7月22日00:43時還在商場,主問時講7月21日23:40到咗紅Van站,係記錯時間,23:40呢個時間係盡記憶估計出嚟,得出呢個時間嘅階段,係未睇過CCTV,唔知片段影到自己,事隔已經五年,時間長短係憑感覺。
關於白衫藍褲男子手持的物品,當時同林卓廷講時,係見到佢手持刀仔。
[14:45] 覆問完畢。
A7律師想攞指示,向法庭申請小休。
[15:10] 律師表示A7案情完結。
📍案件管理
經雙方商議,法庭修訂後,控方在7月31日交結案陳辭,辯方在8月22日交陳辭,案件押後至9月19日作口頭補充,預留9月20日。陳官預告在12月才裁決!
D2~D7 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無需向警署報到。D1有保釋申請獲批,在14日內交現金兩萬,交出旅遊證件,不得來港,居住在報稱地址。(但林卓廷仍然因47人案而還押)
===========
直播員按:拖咗五年,終於審完,辛苦了七名基於公義和良知而受審的“被告”🙇🏻♂️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50/25]
上午進度
A1: 林卓廷(43)
A2: 庾(35) / A3: 陳(37) / A4: 葉(31)
A5: 鄺(26) / A6: 尹(48) / A7: 楊(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4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 及 #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
[10:03] 開庭
法庭收到雙方的結案陳辭,指示讀出重點。
控方重點:
📍A1
聲稱身為立法會議員和區議員,有責任處理事情,但過去幾年無關注元朗治安,選區亦唔係元朗,與公職人員態度不相符;當晚三次在Facebook發文,只係刷流量,表面上字眼係叫人安全,實質係呼籲人入元朗。聲稱監察警方行動,但只留在元朗站,無實質幫助。
A1 曾經參與遊行示威,對示威者穿深色衣物和遮陣有認知,無叫人散去,反而要求警方到場驅散,有立場幫助黑衣人對抗白衣人。
聲稱在場做調停這角色,但片段見到A1 抹黑白衣人係黑社會,被在場人士引用嚟叫喊,無盡調停責任,變成領導者,挑釁白衣人,用揚聲器協調黑衣人,指罵白衣人,令到事件升溫,如證人所講係火上加油,無考慮白衣人感受。
聲稱係留守保護市民,但睇唔到實質行動,無同白衣人討論,無顧及年青人安危。
A1 參與度高,曾經聯絡各單位人士,詢問現場情況,叫喊黑社會,處理現場證物,帶領閘內人士到F出口。指揮黑衣人,發施號令,針對白衣人,叫助手在Facebook 做直播,作用係知道A1 入咗元朗,號召其他人。
稱呼閘內人是為兄弟,加強合作,一齊聚集,唔係叫人離去,用大聲公壯大聲勢。A1 嘅行為,警方到場一定會拘捕,所以佢唔係想警方到場,係維持對峙狀態。
辯方證人黃偉賢的證供無幫助,佢不在場,他的證供從來無講白衣人係黑社會。
當晚入元朗班人係咪一無所知,或者係即興,22:43時一大班人到大堂唔離去,理由不可信不合理。
📍A2
參與程度高,站在前線,有拍手、招手、指罵、叫come on,影片見到A2 面目猙獰,聲稱表面惡,其實係好驚,靠人多增加聲勢。
A2 上咗月台,入咗車廂又走返出嚟,聲稱落樓梯救人,但影片影唔到。
721當日參加示威,穿着黑衫,與其他人共同行動,係帶領角色,掟物件,拉人企後啲,同一陣線,與其他人分工合作。
無論知唔知721 吹雞,A2 知道月台叫人換衫,仍然選擇留在閘內。
📍A3
因為去到雞地見到白衣人,被嚇親,所以去西鐵站叫人小心,但觀察時白衣人未到,點知會有事發生,除非一早知道,雞地白衣人話今晚“呢度"有事發生,正常理解只係雞地,唔會係西鐵站;A2 選擇留守,與林卓廷助手溝通,射水,挑釁,聲稱與朋友John 會合係藉口,大可以以電話溝通離開現場。
📍A4
曾經離開,後來跳閘入返,聲稱不滿白衣人的行為,同站內人對抗白衣人,接納付費區內人嘅行為,選擇留在現場,其實晒馬和打鬥都係不合法行為,另外A4 聲稱在場觀察,但無拍攝現場情況協助警方。
A4 話留低係保護其他人,影片見到佢向救護員招手,但似乎無反應;影片見到A4 有挑釁行為,聲稱有說話,但錄唔到音;A4 係社工,表示關心老人服務,只係想淡化對社會事件嘅態度。
📍A5
A5 在商場做廚師,放工經過但無離開,留低係八卦,但留咗半個鐘,話唔走係因為聽到有人講列車停駛,但無上月台睇清楚,無心離開,同A2 在前線,一定係參與,影片見到舉起食指或者中指,但都不重要,睇起都覺得係舉中指,向白衣人講粗口。
A5 稱對社會事件有認知,見到現場情況,應理解有非法集結或者暴動發生。
📍A6
在雞地遇到白衣人,攞出縮骨遮揸在手,知到會有事件發生,都唔走,去到元朗站見到女子被打;事情中有掟嘢,聲稱在F出口見到救護員,但無影片影到,雖然無射水,但企在水喉側邊,係支持。
A6 在主問時記得好多細節,但在盤問時就好多嘢都唔記得,聲稱在天水圍警署外被煙花炸中,本來話留低因為記得襲擊女子的白衣人的樣貌,被炸中後就唔記得,好奇怪。
📍A7
聲稱當晚在尖沙咀食自助餐,之後約朋友去太子打麻雀,送朋友返元朗站,在月台見到有人叫唔好著黑色衫,改在朗平站落車,因為出錯閘,就送朋友返屋企,但又唔沿路返朗平,改去元朗站,見到南邊圍有人聚集。
A7 無講有無急救知識,與女護士帶傷者入廁所,但唔係在廁所幫手,出返去挑釁,向A1 匯報有木刀和刀仔,之後在大堂兩邊走,聲稱話要等救援員,但又無叫人幫手,其實係兩邊走去支援對抗。後來在長走廊向白衣人射水。
用WhatsApp 紀錄來證明約朋友打麻雀,主問時稱23:40 到小巴站,01:15 到太子。盤問時播放影片見到A7 離開後再返回元朗站,戴住黑口罩,在凌晨仍然留在商場,有人車佢離開;A7 解釋因為無盼鐘,無睇過片,唔知留咗咁耐。
陳官:記得影到A7 攝身進入半關門的店舖,還有影到換咗衫,掉咗件衫入垃圾桶,點解控方無講。
陳官在中段還要求控方補充721的大環境,指721唔係突然爆出嚟,事前已經有人知道有事。
控方口頭補充完畢,下午到辯方。
[12:40] 休庭
==========
真播員按:
好嘔血,全面顛倒是非黑白!有無留意市民感受?
仍然好多人關心本案,座無虛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50/25]
上午進度
A1: 林卓廷(43)
A2: 庾(35) / A3: 陳(37) / A4: 葉(31)
A5: 鄺(26) / A6: 尹(48) / A7: 楊(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4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 及 #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
[10:03] 開庭
法庭收到雙方的結案陳辭,指示讀出重點。
控方重點:
📍A1
聲稱身為立法會議員和區議員,有責任處理事情,但過去幾年無關注元朗治安,選區亦唔係元朗,與公職人員態度不相符;當晚三次在Facebook發文,只係刷流量,表面上字眼係叫人安全,實質係呼籲人入元朗。聲稱監察警方行動,但只留在元朗站,無實質幫助。
A1 曾經參與遊行示威,對示威者穿深色衣物和遮陣有認知,無叫人散去,反而要求警方到場驅散,有立場幫助黑衣人對抗白衣人。
聲稱在場做調停這角色,但片段見到A1 抹黑白衣人係黑社會,被在場人士引用嚟叫喊,無盡調停責任,變成領導者,挑釁白衣人,用揚聲器協調黑衣人,指罵白衣人,令到事件升溫,如證人所講係火上加油,無考慮白衣人感受。
聲稱係留守保護市民,但睇唔到實質行動,無同白衣人討論,無顧及年青人安危。
A1 參與度高,曾經聯絡各單位人士,詢問現場情況,叫喊黑社會,處理現場證物,帶領閘內人士到F出口。指揮黑衣人,發施號令,針對白衣人,叫助手在Facebook 做直播,作用係知道A1 入咗元朗,號召其他人。
稱呼閘內人是為兄弟,加強合作,一齊聚集,唔係叫人離去,用大聲公壯大聲勢。A1 嘅行為,警方到場一定會拘捕,所以佢唔係想警方到場,係維持對峙狀態。
辯方證人黃偉賢的證供無幫助,佢不在場,他的證供從來無講白衣人係黑社會。
當晚入元朗班人係咪一無所知,或者係即興,22:43時一大班人到大堂唔離去,理由不可信不合理。
📍A2
參與程度高,站在前線,有拍手、招手、指罵、叫come on,影片見到A2 面目猙獰,聲稱表面惡,其實係好驚,靠人多增加聲勢。
A2 上咗月台,入咗車廂又走返出嚟,聲稱落樓梯救人,但影片影唔到。
721當日參加示威,穿着黑衫,與其他人共同行動,係帶領角色,掟物件,拉人企後啲,同一陣線,與其他人分工合作。
無論知唔知721 吹雞,A2 知道月台叫人換衫,仍然選擇留在閘內。
📍A3
因為去到雞地見到白衣人,被嚇親,所以去西鐵站叫人小心,但觀察時白衣人未到,點知會有事發生,除非一早知道,雞地白衣人話今晚“呢度"有事發生,正常理解只係雞地,唔會係西鐵站;A2 選擇留守,與林卓廷助手溝通,射水,挑釁,聲稱與朋友John 會合係藉口,大可以以電話溝通離開現場。
📍A4
曾經離開,後來跳閘入返,聲稱不滿白衣人的行為,同站內人對抗白衣人,接納付費區內人嘅行為,選擇留在現場,其實晒馬和打鬥都係不合法行為,另外A4 聲稱在場觀察,但無拍攝現場情況協助警方。
A4 話留低係保護其他人,影片見到佢向救護員招手,但似乎無反應;影片見到A4 有挑釁行為,聲稱有說話,但錄唔到音;A4 係社工,表示關心老人服務,只係想淡化對社會事件嘅態度。
📍A5
A5 在商場做廚師,放工經過但無離開,留低係八卦,但留咗半個鐘,話唔走係因為聽到有人講列車停駛,但無上月台睇清楚,無心離開,同A2 在前線,一定係參與,影片見到舉起食指或者中指,但都不重要,睇起都覺得係舉中指,向白衣人講粗口。
A5 稱對社會事件有認知,見到現場情況,應理解有非法集結或者暴動發生。
📍A6
在雞地遇到白衣人,攞出縮骨遮揸在手,知到會有事件發生,都唔走,去到元朗站見到女子被打;事情中有掟嘢,聲稱在F出口見到救護員,但無影片影到,雖然無射水,但企在水喉側邊,係支持。
A6 在主問時記得好多細節,但在盤問時就好多嘢都唔記得,聲稱在天水圍警署外被煙花炸中,本來話留低因為記得襲擊女子的白衣人的樣貌,被炸中後就唔記得,好奇怪。
📍A7
聲稱當晚在尖沙咀食自助餐,之後約朋友去太子打麻雀,送朋友返元朗站,在月台見到有人叫唔好著黑色衫,改在朗平站落車,因為出錯閘,就送朋友返屋企,但又唔沿路返朗平,改去元朗站,見到南邊圍有人聚集。
A7 無講有無急救知識,與女護士帶傷者入廁所,但唔係在廁所幫手,出返去挑釁,向A1 匯報有木刀和刀仔,之後在大堂兩邊走,聲稱話要等救援員,但又無叫人幫手,其實係兩邊走去支援對抗。後來在長走廊向白衣人射水。
用WhatsApp 紀錄來證明約朋友打麻雀,主問時稱23:40 到小巴站,01:15 到太子。盤問時播放影片見到A7 離開後再返回元朗站,戴住黑口罩,在凌晨仍然留在商場,有人車佢離開;A7 解釋因為無盼鐘,無睇過片,唔知留咗咁耐。
陳官:記得影到A7 攝身進入半關門的店舖,還有影到換咗衫,掉咗件衫入垃圾桶,點解控方無講。
陳官在中段還要求控方補充721的大環境,指721唔係突然爆出嚟,事前已經有人知道有事。
控方口頭補充完畢,下午到辯方。
[12:40] 休庭
==========
真播員按:
好嘔血,全面顛倒是非黑白!有無留意市民感受?
仍然好多人關心本案,座無虛席。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50/25]
下午進度
A1: 林卓廷(43)
A2: 庾(35) / A3: 陳(37) / A4: 葉(31)
A5: 鄺(26) / A6: 尹(48) / A7: 楊(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4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 及 #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
[14:33] 開庭
🔸#黃錦娟大律師 回應控方
控辯雙方對於事情係各自表述,希望法庭明白白衣人有暴動行為係唔爭議,案件發生在元朗站大堂付費區,A1 嘅立場係,黑衣人群體係搭完車返屋企嘅閘內市民,根據李欣欣(音)嘅案例,暴動有流動性有時段,上訴庭指要考慮細節行為,721 整個流程,事情有先後,被告有無意圖去元朗搞暴動?要睇整件事嘅流動,唔好定鏡,付費區好大,個別被告唔會知道整體情況。
考慮雙方嘅衣着、外貌,有好大距離,一方揸棍,一齊着白衫,差唔多同一時間到,一方無任何裝備,從而考慮閘內人士嘅行為,有無機會/基礎,一齊做自衛嘅行為。
控方指白衣人嘅暴動,唔會令到被告變成合法,控方要證明所有罪行元素,要達致毫無疑點,但被告係有合法辯解;就算法庭唔信被告嘅解釋,但影片內容嘅證供係咪暴動行為?抑或係保護自己、保護其他人、保護社會安寧。
控方指黑衣人挑釁,令白衣人無咗初衷,但白衣人日間其他嘅行為係邊個引發,雞地白衣人去咗元朗站,如果白衣人有初衷,打住呢個旗號,辯方立場係佢哋在雞地已經無咗初衷,由廚師被打一刻已經無咗。
陳官🗣️:無證據指雞地嘅白衣人和元朗站嘅白衣人係同一班人。
律師同意無直接證據,但標語一致有關連,證人A 女士在鳳攸北街和白衣人一齊行去元朗站,要戴住紅繩,證供指向有關連性,雖然唔係核心,但事情唔係咁簡單。
林卓廷未到,已經有一班白衣人揸住紙牌,行入商場行去元朗站,其中一名白衣人追打一名女子,影片見唔到女子有挑釁行為。
陳官🗣️:亦都有人無被打,唔知佢哋之前做咗乜。
睇唔到白衣人有咩原因做咁激烈嘅行為,站內嘅白衣人行為係累積嘅流程,林卓廷未到點樣帶領?去到剛知道有人受傷,跟住有白衣人到,林卓廷叫人唔好郁手,白衣人手揸嘅物品、神態,有威脅性,有壓迫性,危險即時發生,木棍都可以打死人。
陳官🗣️:當時雙方好似有默契,距離10幾個身位,就算有人打開閘口,都無人入去。
律師指呢班人要入嚟,無嘢阻止到,在23:02 衝入閘之前,期間在不同時段都有其他白衣人到場,係等緊人嚟,跟住懵良到場,佢後期到,但行到最前,揸住特別粗嘅木棍,在閘機前揮動,白衣人就開始衝入閘,白衣人有默契,閘內人士無得揀,前無去路。
陳官🗣️:有人可以施施然離開喎,阿伯阿嬸...
律師同意個別人士係嘅,林卓廷入元朗有原因,見到有人被打,地下有血跡,閘口有白衣人,大部份人士在閘內,有人留低,可能係唔敢走。
陳官🗣️:林卓廷證供講過留在西鐵站就安全!打人嘅白衣人走咗,事情已經降温。
律師指他未到西鐵站係咁講,但去到現場已經唔同,知道有人被打,隨即在閘口有白衣人,事情即刻升溫,唔係控方咁講慢慢升級,22:57:41 D出口有幾十個白衣人入嚟,其中有懵良,佢大力敲打閘機,指揮白衣人入付費區。
林卓廷無用武力或者鼓勵其他人用武力,無意圖破壞社會安寧,唔係事後睇片,指出做某樣嘢更加適宜,係睇當時情況。
控方指林卓廷Facebook號召其他人,字面非常清晰,暗示係控方揣測。事情分為好多階段:
第一階段:辯方證人黃偉賢收到消息,知道吹大雞
第二階段:當日收到訊息,決定入元朗
第三階段:去到大堂,白衣人離開咗
第四階段:白衣人到場,林卓廷叫人唔好郁手
第五階段:林卓廷叫人影住對方行為動作,目的係阻嚇
第六階段:法庭要考慮林卓廷有無與人集結,閘內人士多咗係因為有車到,市民唔敢離去,留低變成與林卓廷集結,林已經盡力減低傷害
第七階段:白衣人在閘外襲擊其他人
第八階段:懵良到場,叫人衝入閘
第九~十一階段:入閘至上樓梯
陳官🗣️:無提掟垃圾桶?
律師指檢控時段係22:43~23:03,掟垃圾桶係在23:04 之後(播出影片證明),稱唔係掟垃圾桶挑釁白衣人,係掟雜物阻止佢哋上月台。
陳官🗣️:影片見到白衣人在樓梯底徘徊,掟垃圾桶係咪激化?
律師稱要考慮佢哋係咪阻止白衣人,現場有咩選擇,呢個並唔係檢控行為。
控方指辯方誤導A女士作供,律師指播片無誤導,只係問佢認唔認到自己,控方案情指A女士因為暴動,妨礙佢乘搭港鐵返屋企,但A女士無講事實,影片見到佢同白衣人從雞地行去元朗站,在場傾偈和拍手掌,跟住離開,與案情不符。
控方指如果警察到場,見到林卓廷嘅行為都會拉佢,事實係林卓廷收到警方嘅多謝信,多謝佢舉報,拘捕咗37人,到該階段無顯示警方會拉即時拉佢。
黃偉賢收到消息,知道鄉事吹大雞,但收唔到消息話有人會入元朗搞事,證人無警方都無,警方當日有開設District Operations Room,無話唔夠警力。
林卓廷在Facebook做直播係最直接留記錄嘅方式,亦係佢慣常做法。
[16:40] A1 完成口頭補充,案件押後至明日(20/9) 10:00 繼續。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50/25]
下午進度
A1: 林卓廷(43)
A2: 庾(35) / A3: 陳(37) / A4: 葉(31)
A5: 鄺(26) / A6: 尹(48) / A7: 楊(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4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 及 #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
[14:33] 開庭
🔸#黃錦娟大律師 回應控方
控辯雙方對於事情係各自表述,希望法庭明白白衣人有暴動行為係唔爭議,案件發生在元朗站大堂付費區,A1 嘅立場係,黑衣人群體係搭完車返屋企嘅閘內市民,根據李欣欣(音)嘅案例,暴動有流動性有時段,上訴庭指要考慮細節行為,721 整個流程,事情有先後,被告有無意圖去元朗搞暴動?要睇整件事嘅流動,唔好定鏡,付費區好大,個別被告唔會知道整體情況。
考慮雙方嘅衣着、外貌,有好大距離,一方揸棍,一齊着白衫,差唔多同一時間到,一方無任何裝備,從而考慮閘內人士嘅行為,有無機會/基礎,一齊做自衛嘅行為。
控方指白衣人嘅暴動,唔會令到被告變成合法,控方要證明所有罪行元素,要達致毫無疑點,但被告係有合法辯解;就算法庭唔信被告嘅解釋,但影片內容嘅證供係咪暴動行為?抑或係保護自己、保護其他人、保護社會安寧。
控方指黑衣人挑釁,令白衣人無咗初衷,但白衣人日間其他嘅行為係邊個引發,雞地白衣人去咗元朗站,如果白衣人有初衷,打住呢個旗號,辯方立場係佢哋在雞地已經無咗初衷,由廚師被打一刻已經無咗。
陳官🗣️:無證據指雞地嘅白衣人和元朗站嘅白衣人係同一班人。
律師同意無直接證據,但標語一致有關連,證人A 女士在鳳攸北街和白衣人一齊行去元朗站,要戴住紅繩,證供指向有關連性,雖然唔係核心,但事情唔係咁簡單。
林卓廷未到,已經有一班白衣人揸住紙牌,行入商場行去元朗站,其中一名白衣人追打一名女子,影片見唔到女子有挑釁行為。
陳官🗣️:亦都有人無被打,唔知佢哋之前做咗乜。
睇唔到白衣人有咩原因做咁激烈嘅行為,站內嘅白衣人行為係累積嘅流程,林卓廷未到點樣帶領?去到剛知道有人受傷,跟住有白衣人到,林卓廷叫人唔好郁手,白衣人手揸嘅物品、神態,有威脅性,有壓迫性,危險即時發生,木棍都可以打死人。
陳官🗣️:當時雙方好似有默契,距離10幾個身位,就算有人打開閘口,都無人入去。
律師指呢班人要入嚟,無嘢阻止到,在23:02 衝入閘之前,期間在不同時段都有其他白衣人到場,係等緊人嚟,跟住懵良到場,佢後期到,但行到最前,揸住特別粗嘅木棍,在閘機前揮動,白衣人就開始衝入閘,白衣人有默契,閘內人士無得揀,前無去路。
陳官🗣️:有人可以施施然離開喎,阿伯阿嬸...
律師同意個別人士係嘅,林卓廷入元朗有原因,見到有人被打,地下有血跡,閘口有白衣人,大部份人士在閘內,有人留低,可能係唔敢走。
陳官🗣️:林卓廷證供講過留在西鐵站就安全!打人嘅白衣人走咗,事情已經降温。
律師指他未到西鐵站係咁講,但去到現場已經唔同,知道有人被打,隨即在閘口有白衣人,事情即刻升溫,唔係控方咁講慢慢升級,22:57:41 D出口有幾十個白衣人入嚟,其中有懵良,佢大力敲打閘機,指揮白衣人入付費區。
林卓廷無用武力或者鼓勵其他人用武力,無意圖破壞社會安寧,唔係事後睇片,指出做某樣嘢更加適宜,係睇當時情況。
控方指林卓廷Facebook號召其他人,字面非常清晰,暗示係控方揣測。事情分為好多階段:
第一階段:辯方證人黃偉賢收到消息,知道吹大雞
第二階段:當日收到訊息,決定入元朗
第三階段:去到大堂,白衣人離開咗
第四階段:白衣人到場,林卓廷叫人唔好郁手
第五階段:林卓廷叫人影住對方行為動作,目的係阻嚇
第六階段:法庭要考慮林卓廷有無與人集結,閘內人士多咗係因為有車到,市民唔敢離去,留低變成與林卓廷集結,林已經盡力減低傷害
第七階段:白衣人在閘外襲擊其他人
第八階段:懵良到場,叫人衝入閘
第九~十一階段:入閘至上樓梯
陳官🗣️:無提掟垃圾桶?
律師指檢控時段係22:43~23:03,掟垃圾桶係在23:04 之後(播出影片證明),稱唔係掟垃圾桶挑釁白衣人,係掟雜物阻止佢哋上月台。
陳官🗣️:影片見到白衣人在樓梯底徘徊,掟垃圾桶係咪激化?
律師稱要考慮佢哋係咪阻止白衣人,現場有咩選擇,呢個並唔係檢控行為。
控方指辯方誤導A女士作供,律師指播片無誤導,只係問佢認唔認到自己,控方案情指A女士因為暴動,妨礙佢乘搭港鐵返屋企,但A女士無講事實,影片見到佢同白衣人從雞地行去元朗站,在場傾偈和拍手掌,跟住離開,與案情不符。
控方指如果警察到場,見到林卓廷嘅行為都會拉佢,事實係林卓廷收到警方嘅多謝信,多謝佢舉報,拘捕咗37人,到該階段無顯示警方會拉即時拉佢。
黃偉賢收到消息,知道鄉事吹大雞,但收唔到消息話有人會入元朗搞事,證人無警方都無,警方當日有開設District Operations Room,無話唔夠警力。
林卓廷在Facebook做直播係最直接留記錄嘅方式,亦係佢慣常做法。
[16:40] A1 完成口頭補充,案件押後至明日(20/9) 10:00 繼續。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51/25]
A1: 林卓廷(43)
A2: 庾(35) / A3: 陳(37) / A4: 葉(31)
A5: 鄺(26) / A6: 尹(48) / A7: 楊(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4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 及 #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
餘下6人結案陳詞今日全部完成。
[內容從缺 歡迎補充]
案件押後至 12月12日 1430作裁決。
💛感謝報料💛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51/25]
A1: 林卓廷(43)
A2: 庾(35) / A3: 陳(37) / A4: 葉(31)
A5: 鄺(26) / A6: 尹(48) / A7: 楊(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4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 及 #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
餘下6人結案陳詞今日全部完成。
[內容從缺 歡迎補充]
案件押後至 12月12日 1430作裁決。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鍾明新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31銅鑼灣 #審訊 [4/10]
D5: 陳虹秀(42)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背景:上訴庭於2023年7月14日下令將案件發還區院重審,其後陳上訴至終審法院帷被拒批出申請。同案另外3人已經認罪,等待本案進度再擇日判刑。
———————————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D5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鍾明新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31銅鑼灣 #審訊 [3/10]
D5: 陳虹秀(42)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背景:上訴庭於2023年7月14日下令將案件發還區院重審,其後陳上訴至終審法院帷被拒批出申請。同案另外3人已經認罪,等待本案進度再擇日判刑。
———————————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D5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09:18] 開庭
📌傳召PW5 警長67984 林上嵐(音)
🔹主問
現為機埸特警,案發時駐反恐特勤隊兼任速龍小隊,在力寶中心穿特別制服候命,1944沿軒尼詩道往東推進,遇上大型路障,清除後沿軒尼詩道到分域街十字路口,聽到擴音機傳來女子聲音講「請保持克制」。向前望見30米外一女孑穿黑色短袖上衫、白色長褲,頸掛粉紅色過濾口罩,手持咪講緊嘢,自已沒理該人向前快速推進。同一時段沒有其他人持咪。
官🗣️親眼見到是該女子講?
PW5答係。
見到女子外貌但沒仔細看,該人面向西即對住自己方向,5秒後消失。自己理解說話是指警方,不只一次講。講話仲有「唔好開槍,佢哋已經走緊」。自己向前發現近鵝頸橋有過百人,有人扔汽油了彈、雜物。自己在軒尼詩道馬師道停下又聽到早前女子聲音在左面繼續用咪講嘢,內容大致相同及不停重覆,現場只有她持咪。
20:20時走上前以非法集結拘捕,捉住其手,有人想拉走她。之後有女警10624上前協助並替她上膠手扣,另有偵輯警員9935上來接手,自己交代事件並將檢取證物包括咪及擴音器交他,確認拘捕地點為軒尼詩道及馬師道交界。庭上認出被告,證物相1至5為當日拘捕後被告相片,6至18為檢取物品。PW5同意是被告被捕時衣著及身上物品。
🎥播放
1)P10(14)亞洲電視20:19-20:21片段,認得位置是馬師道軒尼詩道,自己身處現場。鏡頭搖動15秒時是正在拘捕被告。
2)P10(15)新唐人電20:19-20:21片段,地點也是軒尼詩道馬師道,確認見到自己拘捕被告情形。片中女聲就是作供提及。
PW5確認由首次分域街到馬師道再見到被告相差約20分鐘,中間隨大隊向東推進。
🔸盤問
確認8月31日1945在警察防線由金鐘出發沿軒尼詩道向東推進,自己在前排。代表呈上2020年9月審訊時要求證人庭上在地圖劃下自己及第一眼見被告在分域街位置,PW5同意正確。也同意被告孭住綠色網袋內有擴音器,另外她也孭住一個紫色環保袋。
🎥播放P10(4a)警方拍攝片段 19:53開始,防線在軒尼詩道推進時見到軒尼詩道1號路上火堆及路障,19:56 清理後推進,前方是分域街。19:57時前方紅綠橙有人過馬路,同意1張截圖紅圈是被告過緊馬路。同意被告可能在行人路上講話。
-初次見到被告但沒仔細看,因專注拘捕馬路人使用武力示威者
同意使用上次約20:17 馬師道再見到被告所劃地圖位置。同意見到5秒後便上前拘捕。
🎥播放
1)P10(21)警方拍片段
約20:20時警方掃蕩至馬師道,同意片段中男聲話「行啦」是警員講,「拉佢非法集結」是自己講,女聲「冷靜」是被告講。數秒內自己捉住被告,有一男子抱住被告阻止。
2)控方未使用片段
約20:20另一角度網上片段,可見拘捕被告時情況,被告企路上,女警員上前協助自己處理被告。PW5指當時聽唔到現時片中男聲「佢喺社工嚟」。
🔹沒有覆問
休庭後控辯雙方同意不需傳召PW6- PW9證人。餘下PW10 DPC 13574就片段P9及截圖辨認被告及聲音辨認是否被告講,希望今日剩下時間就P9雙方商討是否有爭議,如達至共識明早可能不用傳召PW10或很快完成,估計不用1小時內可完。
[12:27] 今日完
案件押後至明天 10:15繼續。
#鍾明新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31銅鑼灣 #審訊 [4/10]
D5: 陳虹秀(42)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背景:上訴庭於2023年7月14日下令將案件發還區院重審,其後陳上訴至終審法院帷被拒批出申請。同案另外3人已經認罪,等待本案進度再擇日判刑。
———————————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D5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鍾明新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31銅鑼灣 #審訊 [3/10]
D5: 陳虹秀(42)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背景:上訴庭於2023年7月14日下令將案件發還區院重審,其後陳上訴至終審法院帷被拒批出申請。同案另外3人已經認罪,等待本案進度再擇日判刑。
———————————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D5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09:18] 開庭
📌傳召PW5 警長67984 林上嵐(音)
🔹主問
現為機埸特警,案發時駐反恐特勤隊兼任速龍小隊,在力寶中心穿特別制服候命,1944沿軒尼詩道往東推進,遇上大型路障,清除後沿軒尼詩道到分域街十字路口,聽到擴音機傳來女子聲音講「請保持克制」。向前望見30米外一女孑穿黑色短袖上衫、白色長褲,頸掛粉紅色過濾口罩,手持咪講緊嘢,自已沒理該人向前快速推進。同一時段沒有其他人持咪。
官🗣️親眼見到是該女子講?
PW5答係。
見到女子外貌但沒仔細看,該人面向西即對住自己方向,5秒後消失。自己理解說話是指警方,不只一次講。講話仲有「唔好開槍,佢哋已經走緊」。自己向前發現近鵝頸橋有過百人,有人扔汽油了彈、雜物。自己在軒尼詩道馬師道停下又聽到早前女子聲音在左面繼續用咪講嘢,內容大致相同及不停重覆,現場只有她持咪。
20:20時走上前以非法集結拘捕,捉住其手,有人想拉走她。之後有女警10624上前協助並替她上膠手扣,另有偵輯警員9935上來接手,自己交代事件並將檢取證物包括咪及擴音器交他,確認拘捕地點為軒尼詩道及馬師道交界。庭上認出被告,證物相1至5為當日拘捕後被告相片,6至18為檢取物品。PW5同意是被告被捕時衣著及身上物品。
🎥播放
1)P10(14)亞洲電視20:19-20:21片段,認得位置是馬師道軒尼詩道,自己身處現場。鏡頭搖動15秒時是正在拘捕被告。
2)P10(15)新唐人電20:19-20:21片段,地點也是軒尼詩道馬師道,確認見到自己拘捕被告情形。片中女聲就是作供提及。
PW5確認由首次分域街到馬師道再見到被告相差約20分鐘,中間隨大隊向東推進。
🔸盤問
確認8月31日1945在警察防線由金鐘出發沿軒尼詩道向東推進,自己在前排。代表呈上2020年9月審訊時要求證人庭上在地圖劃下自己及第一眼見被告在分域街位置,PW5同意正確。也同意被告孭住綠色網袋內有擴音器,另外她也孭住一個紫色環保袋。
🎥播放P10(4a)警方拍攝片段 19:53開始,防線在軒尼詩道推進時見到軒尼詩道1號路上火堆及路障,19:56 清理後推進,前方是分域街。19:57時前方紅綠橙有人過馬路,同意1張截圖紅圈是被告過緊馬路。同意被告可能在行人路上講話。
-初次見到被告但沒仔細看,因專注拘捕馬路人使用武力示威者
同意使用上次約20:17 馬師道再見到被告所劃地圖位置。同意見到5秒後便上前拘捕。
🎥播放
1)P10(21)警方拍片段
約20:20時警方掃蕩至馬師道,同意片段中男聲話「行啦」是警員講,「拉佢非法集結」是自己講,女聲「冷靜」是被告講。數秒內自己捉住被告,有一男子抱住被告阻止。
2)控方未使用片段
約20:20另一角度網上片段,可見拘捕被告時情況,被告企路上,女警員上前協助自己處理被告。PW5指當時聽唔到現時片中男聲「佢喺社工嚟」。
🔹沒有覆問
休庭後控辯雙方同意不需傳召PW6- PW9證人。餘下PW10 DPC 13574就片段P9及截圖辨認被告及聲音辨認是否被告講,希望今日剩下時間就P9雙方商討是否有爭議,如達至共識明早可能不用傳召PW10或很快完成,估計不用1小時內可完。
[12:27] 今日完
案件押後至明天 10:15繼續。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鍾明新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31銅鑼灣 #審訊 [5/10]
D5: 陳虹秀(42)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背景:上訴庭於2023年7月14日下令將案件發還區院重審,其後陳上訴至終審法院帷被拒批出申請。同案另外3人已經認罪,等待本案進度再擇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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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D5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鍾明新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31銅鑼灣 #審訊 [3/10]
D5: 陳虹秀(42)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背景:上訴庭於2023年7月14日下令將案件發還區院重審,其後陳上訴至終審法院帷被拒批出申請。同案另外3人已經認罪,等待本案進度再擇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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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D5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10:21] 開庭
📌案件管理
證物P9片段之截圖及文字敍述/說話雙方在過去數天商討已經達成共識同意內容,今早不需傳召最後一名控方證人PW10作供,只播放列表上相關片段協助法庭了解截圖。
🎥播放片段
📎P10(18) 立場新聞19:41-19:42
軒尼詩道1號外有物件著火冒起濃煙,見到D5在場(截圖1)
📎P10(4a) 警方拍片段,19:57開始見到警方推進,位置在軒尼詩道分域街交界,D5橫過馬路。辯方指3圖圓圈內是D5,控方立埸是未能確認是D5,但不會陳詞說一定不是(截圖2,3,4)
📎P10(4a) 警方片段19:59
📎P10(17)蘋果日報19:58-20:01
修頓球場外近盧押道位置影到D5在軒尼詩道西行線及聽到現場說話 ,現場有人用滅火筒救火,警方及消防員仍未到。之後警察到達但未過分域街,示威者在一個街口距離修頓球場麥當奴外。D5在分域街橫過軒尼詩道。之後警方推進防線,示威者在距一街口外後退,D5在盧押道近警方防線,附近有記者,D5跟往警方向東推進,警方曾開槍。期間D5用咪講「只喺驅散及清埸,唔使開布袋彈槍」。(截圖6、7,及5、8至13)
📎P10(14)亞洲電視20:12-20:20
📎P10 (15)新唐人電視 20:18
D5及記者跟著警方在軒尼詩道向東走向示威者,被告最後約20:20時被捕。(截圖14至19、20)
-控方案情完結-
-雙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表證成立
📌辯方案情
有5封品格證人信件將以65b呈堂,知道控方冇盤問,不需要傳召證人。D5律師代表希望押後至下星期一以便索取被告進一步指示。
[12:00 ] 今日完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 09:15 繼續。
#鍾明新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31銅鑼灣 #審訊 [5/10]
D5: 陳虹秀(42)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背景:上訴庭於2023年7月14日下令將案件發還區院重審,其後陳上訴至終審法院帷被拒批出申請。同案另外3人已經認罪,等待本案進度再擇日判刑。
———————————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D5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鍾明新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31銅鑼灣 #審訊 [3/10]
D5: 陳虹秀(42)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背景:上訴庭於2023年7月14日下令將案件發還區院重審,其後陳上訴至終審法院帷被拒批出申請。同案另外3人已經認罪,等待本案進度再擇日判刑。
———————————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D5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10:21] 開庭
📌案件管理
證物P9片段之截圖及文字敍述/說話雙方在過去數天商討已經達成共識同意內容,今早不需傳召最後一名控方證人PW10作供,只播放列表上相關片段協助法庭了解截圖。
🎥播放片段
📎P10(18) 立場新聞19:41-19:42
軒尼詩道1號外有物件著火冒起濃煙,見到D5在場(截圖1)
📎P10(4a) 警方拍片段,19:57開始見到警方推進,位置在軒尼詩道分域街交界,D5橫過馬路。辯方指3圖圓圈內是D5,控方立埸是未能確認是D5,但不會陳詞說一定不是(截圖2,3,4)
📎P10(4a) 警方片段19:59
📎P10(17)蘋果日報19:58-20:01
修頓球場外近盧押道位置影到D5在軒尼詩道西行線及聽到現場說話 ,現場有人用滅火筒救火,警方及消防員仍未到。之後警察到達但未過分域街,示威者在一個街口距離修頓球場麥當奴外。D5在分域街橫過軒尼詩道。之後警方推進防線,示威者在距一街口外後退,D5在盧押道近警方防線,附近有記者,D5跟往警方向東推進,警方曾開槍。期間D5用咪講「只喺驅散及清埸,唔使開布袋彈槍」。(截圖6、7,及5、8至13)
📎P10(14)亞洲電視20:12-20:20
📎P10 (15)新唐人電視 20:18
D5及記者跟著警方在軒尼詩道向東走向示威者,被告最後約20:20時被捕。(截圖14至19、20)
-控方案情完結-
-雙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表證成立
📌辯方案情
有5封品格證人信件將以65b呈堂,知道控方冇盤問,不需要傳召證人。D5律師代表希望押後至下星期一以便索取被告進一步指示。
[12:00 ] 今日完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 09:15 繼續。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鍾明新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31銅鑼灣 #審訊 [6/10]
D5: 陳虹秀(42)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背景:上訴庭於2023年7月14日下令將案件發還區院重審,其後陳上訴至終審法院帷被拒批出申請。同案另外3人已經認罪,等待本案進度再擇日判刑。
———————————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D5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09:22] 開庭
📌辯方案情
法律代表指被告最後選擇不作供,亦不會傳召事實證人。只會以65b呈上5名品格證人信件,控方冇盤問,不需要傳召證人,庭上沒有讀出內容。
-辯方案情完-
📌案件管理
控方指雖然辯方沒有傳召證人,但仍想就庭上一些證據觀察及法律原則陳詞,法例上就算辯方沒有證人,除非沒有律師,否則控方仍可作結案陳詞,辯方不反對。
法庭指示控方書面結案陳詞在本星期三10:00 前交到對方及法庭。而辯方則需於星期四10:00 前交對方及法庭。由於法官在2及3月有另案審訊,休庭讓雙方商議裁決日期。
09:45 小休至 10:00
雙方商量後暫時定下2025年3月11日 14:30作裁決,同案認罪被告法庭待本案裁決後約1個月後才判刑。
[10:07] 今日完
本案件押後至星期五 10:30開庭作口頭補充結案陳詞。3名認罪被告已也在本星期五09:30提訊商議判刑安排。
#鍾明新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31銅鑼灣 #審訊 [6/10]
D5: 陳虹秀(42)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背景:上訴庭於2023年7月14日下令將案件發還區院重審,其後陳上訴至終審法院帷被拒批出申請。同案另外3人已經認罪,等待本案進度再擇日判刑。
———————————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D5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09:22] 開庭
📌辯方案情
法律代表指被告最後選擇不作供,亦不會傳召事實證人。只會以65b呈上5名品格證人信件,控方冇盤問,不需要傳召證人,庭上沒有讀出內容。
-辯方案情完-
📌案件管理
控方指雖然辯方沒有傳召證人,但仍想就庭上一些證據觀察及法律原則陳詞,法例上就算辯方沒有證人,除非沒有律師,否則控方仍可作結案陳詞,辯方不反對。
法庭指示控方書面結案陳詞在本星期三10:00 前交到對方及法庭。而辯方則需於星期四10:00 前交對方及法庭。由於法官在2及3月有另案審訊,休庭讓雙方商議裁決日期。
09:45 小休至 10:00
雙方商量後暫時定下2025年3月11日 14:30作裁決,同案認罪被告法庭待本案裁決後約1個月後才判刑。
[10:07] 今日完
本案件押後至星期五 10:30開庭作口頭補充結案陳詞。3名認罪被告已也在本星期五09:30提訊商議判刑安排。
#區域法院第四十九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裁決
A1: 林卓廷(43)
A2: 庾(35) / A3: 陳(37) / A4: 葉(31)
A5: 鄺(26) / A6: 尹(48) / A7: 楊(26)
🛑林卓廷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 及 #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
[14:40] 開庭
裁決:
A1 罪名成立,不信納監察警方,撈政治油水
A2 罪名成立,挑釁白衣人,全程投入,不是食花生
A3 罪名成立,參與非法集結,挑釁白衣人,支持暴動群體
A4 罪名成立,不選擇離開,無制止非白衣人,不信納自衛
A5 罪名成立,無離開,掟物件,不信納辯解,壯大聲勢,積極參與者
A6 罪名成立,無協助警方/受傷女子,自圓其說,參與暴動
A7 罪名成立,證言不盡不實,提早離開尖沙嘴而去元朗,射水挑釁,明顯是參與者
案件押後至2025年1月22日 09:30 求情,2月27日 10:00 判刑。
裁決理由書
============
真播員按:嘔血,官反指辯方顛倒是非黑白,指鹿為馬。成功改寫歷史!
不在場直播員按:法官也只是受薪辦事,雖然其可在工作中尋得快樂,行公義之名,_ _ _ _ _。
(不代表本台立場)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裁決
A1: 林卓廷(43)
A2: 庾(35) / A3: 陳(37) / A4: 葉(31)
A5: 鄺(26) / A6: 尹(48) / A7: 楊(26)
🛑林卓廷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 及 #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
[14:40] 開庭
裁決:
A1 罪名成立,不信納監察警方,撈政治油水
A2 罪名成立,挑釁白衣人,全程投入,不是食花生
A3 罪名成立,參與非法集結,挑釁白衣人,支持暴動群體
A4 罪名成立,不選擇離開,無制止非白衣人,不信納自衛
A5 罪名成立,無離開,掟物件,不信納辯解,壯大聲勢,積極參與者
A6 罪名成立,無協助警方/受傷女子,自圓其說,參與暴動
A7 罪名成立,證言不盡不實,提早離開尖沙嘴而去元朗,射水挑釁,明顯是參與者
案件押後至2025年1月22日 09:30 求情,2月27日 10:00 判刑。
裁決理由書
============
真播員按:嘔血,官反指辯方顛倒是非黑白,指鹿為馬。成功改寫歷史!
不在場直播員按:法官也只是受薪辦事,雖然其可在工作中尋得快樂,行公義之名,_ _ _ _ _。
(不代表本台立場)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鍾明新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31銅鑼灣 #審訊 [7/10]
D5: 陳虹秀(42)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背景:上訴庭於2023年7月14日下令將案件發還區院重審,其後陳上訴至終審法院帷被拒批出申請。同案另外3人已經認罪,等待本案進度再擇日判刑。
———————————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D5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10:38] 開庭
📌結案陳詞
🔹控方
採納書面陳詞沒有口頭補充,明白辯方立場是控方舉證未能達致毫無合理疑點。
🔸辯方
同意雙方沒有爭議法律原則,強調被告沒有參與集結及鼓勵在場人士。陳詞總結了控方證人供詞,事件發展時序、沒有證據有阻撓警方行動。
品格證人及背景資料可見D5沒有案底,為注冊社工近20年。老師、工作夥伴及同事評價指為優秀及傑出社工,堅信其為人仁愛、和平,不會因懷抱信念而失去理智行事,一向恪守公正及中立原則、多年來參與義務工作包括南丫島海難、汶川地震、尼泊爾地震等輔導,是全心全意投入社會工作的典範。以上支持推論犯罪傾向低,不可能意圖參與暴動。
至於控方檢控基礎5名證人均沒有指證被告有阻撓、影響工作,只依賴其在場鼓勵其他在場示威者。控方對辯方呈上5張截圖力陳被告沒有走入示威者當中甚至是一直在行人路上靠近警方沒有爭議。
引用「赴湯杜火」案,法律層面暴動罪不應用共同參與犯罪joint enterprise概念。3人集結、加上一起參與訂明行為(如構成鼓勵)及有意圖是控罪精粹。當時被告同示威者有一街之隔,並沒一起集結,至於構成鼓勵立場控方理據薄弱。被告在場作為同示威者行為如堵路、蹤火完全不一樣。辯方立場是不可能憑衣著鼓勵促進示威者,當時其黑色上衣只有字句「我是社工 守護公義」表明自己是社工,穿上白色長褲,有口罩但當時警員也有戴上。另外被告一些說話只是要求警方克制不好開槍,示威者已經後退中,何來作出鼓勵。而且其位置遠離示威者沒有證據示威人士可聽到被告說話。法庭可推論被告是真誠地相信正向警方呼籲不要開槍,示威者已經正在撤離。
在軒尼詩道1號時被告附近也見有人協助救火,希望法庭留意被告絕冇意圖鼓勵在場人士破壞社會秩序。
[11:47] 今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5年3月11日 14:30作裁決,並預留4月3日 10:00 (如需求情),被告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法庭指同案3位重審後改認罪被告已作求情,判刑安排在2025年4月9日 10:00 。
#鍾明新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31銅鑼灣 #審訊 [7/10]
D5: 陳虹秀(42)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背景:上訴庭於2023年7月14日下令將案件發還區院重審,其後陳上訴至終審法院帷被拒批出申請。同案另外3人已經認罪,等待本案進度再擇日判刑。
———————————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D5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10:38] 開庭
📌結案陳詞
🔹控方
採納書面陳詞沒有口頭補充,明白辯方立場是控方舉證未能達致毫無合理疑點。
🔸辯方
同意雙方沒有爭議法律原則,強調被告沒有參與集結及鼓勵在場人士。陳詞總結了控方證人供詞,事件發展時序、沒有證據有阻撓警方行動。
品格證人及背景資料可見D5沒有案底,為注冊社工近20年。老師、工作夥伴及同事評價指為優秀及傑出社工,堅信其為人仁愛、和平,不會因懷抱信念而失去理智行事,一向恪守公正及中立原則、多年來參與義務工作包括南丫島海難、汶川地震、尼泊爾地震等輔導,是全心全意投入社會工作的典範。以上支持推論犯罪傾向低,不可能意圖參與暴動。
至於控方檢控基礎5名證人均沒有指證被告有阻撓、影響工作,只依賴其在場鼓勵其他在場示威者。控方對辯方呈上5張截圖力陳被告沒有走入示威者當中甚至是一直在行人路上靠近警方沒有爭議。
引用「赴湯杜火」案,法律層面暴動罪不應用共同參與犯罪joint enterprise概念。3人集結、加上一起參與訂明行為(如構成鼓勵)及有意圖是控罪精粹。當時被告同示威者有一街之隔,並沒一起集結,至於構成鼓勵立場控方理據薄弱。被告在場作為同示威者行為如堵路、蹤火完全不一樣。辯方立場是不可能憑衣著鼓勵促進示威者,當時其黑色上衣只有字句「我是社工 守護公義」表明自己是社工,穿上白色長褲,有口罩但當時警員也有戴上。另外被告一些說話只是要求警方克制不好開槍,示威者已經後退中,何來作出鼓勵。而且其位置遠離示威者沒有證據示威人士可聽到被告說話。法庭可推論被告是真誠地相信正向警方呼籲不要開槍,示威者已經正在撤離。
在軒尼詩道1號時被告附近也見有人協助救火,希望法庭留意被告絕冇意圖鼓勵在場人士破壞社會秩序。
[11:47] 今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5年3月11日 14:30作裁決,並預留4月3日 10:00 (如需求情),被告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法庭指同案3位重審後改認罪被告已作求情,判刑安排在2025年4月9日 10:00 。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求情
A1: 林卓廷(43)
A2: 庾(35) / A3: 陳(37) / A4: 葉(31)
A5: 鄺(26) / A6: 尹(48) / A7: 楊(26)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
[09:39] 開庭
法庭收到辯方呈交書面陳辭,陳官已經睇咗,著辯方只需作補充或讀出重點。
陳官表示本案特別情況,100頁嘅裁決書仔細哋作出陳述,用前無古人嘅做法,附加咗146張相,本希望用QR code,但做唔到,目的係視覺上相片客觀性,解釋點解法官有咁睇法,支持文字裁決;唔係干擾任何人嘅報導,但留意到好少報導相片,又只集中報導下集情況。為使公平,在被告做求情前,法庭會先播出裁決書中的相片,再次顯示現場環境,作務實求情。
播出元朗站上下層立體圖,有關D1 的16張相。
🔸#黃錦娟大律師 為D1 求情
📎案情
書面陳辭羅列法庭嘅觀點,提到閘內人仕係被動,暴動時間短暫(22:45~23:03),D1 的行為與閘內人仕有關連性,所以要負責。辯方要表達嘅係:
1. 案件無預謀,D1 入元朗目的係收集證據;
2. D1 影相嘅時間係 22:45~22:52;
3. D1 有聯絡警民關係科,法庭認為唔係報警,D1 希望警方盡快行動;警方曾經多謝D1 舉報本案,盡市民責任;
4. 在關鍵時間,D1 嘗試化解衝突、調停阻止襲擊、降温、和阻止白衣人入閘;
5. 在整個暴動期間,D1 無作出襲擊,在開始影相一刻,未知事情會急轉直下;
6. 在月台時段,D1 有保護其他人,其後受傷,雖然出咗控罰時段,希望法庭作整體考量
📎暴動原素
引用梁天琦案例,暴動案件考慮的因素:
1. 案件唔係預謀,只係偶然(陳官🗣️:聚集係偶然,但積積吓就唔係偶然);
2. 案件特殊,與理大或彌敦道暴動不同,暴動程度好輕微,無證供顯示閘內人仕令其他人受傷;
3. 暴動範圍細小,時間短暫(18分鐘),D1 唔係整段時間參與;
4. 白衣人暴動持續,越嚟越多人,手持武器,大部份閘內人仕無裝備無武器;
5. D1 參與程度低,唔係主導,事情發展始料不及,法庭指D1 身份有磁石效應,貼文在早前發出,無資料顯示有幾多人在短時間內睇咗而去(陳官🗣️:有幾百萬人睇咗片喎;律師:嗰段係真播,唔係早前貼文);
6. D1 無干犯其他罪行
辯方引用另一宗721白衣人案,判刑三年半給法庭參考,陳官🗣️一位名不經傳的人和D1 有社會地位的人不同。 #黃錦娟大律師 急材了得,指D1 的角色與暴動行為起唔到作用,無因角色而令暴動嚴重,白衣人無因為D1 而停手,正如法官講D1 可能自視過高,D1 講嘢無人理佢。
📎個人背景
D1 呈上個人、前上司、前老師、市民的求情信,講述D1 深受父母和老師教誨,三歲定八十,不可獨善其身,願意照顧別人,遵守承諾,做學生會主席,做校方和學生溝通的橋樑,在ICAC 工作期間,有幹勁,關心市民利益,擇善固執,優秀調查員,讀書和做嘢都見到。
加入民主黨成為幹事後,成立反圍標大聯盟,當成為立法會議員後,成功為某大廈業主立案法團追討一千萬元。
在2014~2021期間,D1 捐款超過73000元給不同的教會、學校、NGO。
📎感言
D1 在2024年因初選案被判監超過6年,因為立法會公職而被拘捕和檢控不計其數,過去幾年非容易日子,但不論如何都會積極面對,就如信中所指,「雖然無人身自由,但仲有選擇自由,選擇用乜嘢態度面對困難,會燃亮內心嘅光明,會繼續讀書運動,磨練自己身心靈」。
D1 最難的不是置身牢獄,而是因為其個人選擇,令家人要與他一同面對,亦因服刑而無法照顧至親,令他深感內疚,尤其「由中二開始認識,稍後同佢結婚,成為太太嘅內子」,以及經常探望他的雙親,見到老人家萬水千山去赤柱,對於老人家相當不容易,唔知嚟緊日子仲可以嚟得幾多次,爸爸講會等佢出嚟,不知何時可以父子團聚,懇請法庭輕判,
律師指信中引用了蘇軾的詩句,更希望引述信中無提及的另一段:「往日崎嶇還記否?路長人困蹇驢嘶。」
#黃錦娟大律師 在讀出求情信尾聲時一度哽咽:「在牢獄入面仰望星空,在高牆下向遠山舉目,遙望飛鷹、白雲、青天,希望仰不愧天,無負於人。人生到處知何似,應似飛鴻踏雪泥,泥上偶然留指爪,鴻飛哪復計東西?」
陳官🗣️:「D1 文筆舒暢地寫求情信,引用詩句諺語都好,佢沒有悔意,妳同唔同意?」
律師認為,法庭量刑時應考慮D1 的罪責,事實上接受法庭的裁決,「佢當時係做佢認為應該要做嘅事」。
[11:10~11:35] 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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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出D2 相片
🔸 #李百秋大律師 為D2 求情
父母到庭支持,定罪前任職侍應,呈交咗個人和其他人的求情信,表示失去人生目標,感恩有家人支持,同意本案有更好處理方法,電光火石之間,未有仔細考慮。
律師想繼續讀出求情內容,但被陳官阻止,叫跳過部份內容。
律師同樣套用梁天琦案作考慮,案件係突發,時間短,暴力時間只有12分鐘,無預謀,行為集中在D出口,人數約100人,閘內人暴力程度低,係由白衣人引起,閘內人士武力刻制,不是無差別襲擊,無拉白衣人入閘圍毆,D2 射水只係針對閘機附近,防止襲擊。D2 的22張相顯示參與暴力較低。
本案由2021年提訊,2023年合併開審,2024年5月完成證供,2024年12月裁決,等咗五年半,請法庭考慮被告更生,有家人支持,重犯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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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出D3 相片
🔸 #陳曉妍大律師 為D3 求情
D3 在2019年入住Grant Yoho,並成為業主委員會成員,參與社區服務,案發前任職投資銀行,被捕後被解僱,更無其他銀行願意招聘。
同樣以梁天琦案例:
1. D3 係元朗區民,在現場出現係無政治目的;
2. D3 當時穿綠色上衣,無裝備;
3. 獨自在付費區用手機;
4. 無帶頭,有拉後閘內人仕;
5. 無攻擊性武器;
6. 無行為令人受傷;
7. 無預謀/計劃;
8. 規模細;
9. 閘內人仕係被動嘅一方;
同樣引用一宗區域法院721白衣人案(黃英𐎀)作量刑考慮,希望法庭D3 品格良好,服務社區,案件過咗4~5年,長時間煎熬,重犯機會低,給予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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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出D4 的15張相片
🔸#鄭凱霖大律師 為D4 求情
近年其中一位家姐因病逝世,2024年社工資格被暫停,有可能被取消,呈上太太,大仔和社區服務對象的求情信,提及D4 顧家,係孝順仔、好兒子、丈夫、爸爸,求情信有反思,一時衝動,自責,後悔。
同樣參考梁天琦案,D4 無計劃無部署,只係經過返屋企,暴力程度唔高,時間短,事件係白衣人引起。
提出參考另一宗非白衣人(何)案,以三年為量刑,D4 有正面良好品格,重犯期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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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出D5 的23張相片
🔸#周慶澎大律師 為D5 求情
採納書面陳辭,被告畢業後進修做西廚,照顧患病父親,他在2022年去世,D5 自覺因案件令父親擔心,深表後悔;呈上母親和家姐求情信。
本案唔係針對政府,無預謀,只係放工後經過,無帶領,閘內參與者只有數十人,時間短無對其他社群有大影響,D5 無案底,採納其他律師對案件嘅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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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出D6 的19張相片
🔸#黎建華大律師 為D6 求情
同意控方嘅背景報告,採納書面層陳辭,採納其他律師對案件嘅特殊性陳述。
D6 掟水樽只係分散白衣人嘅注意,行為輕微。審訊時同意大部份控方案情,節省法庭時間,接受法庭裁決,明白失去與家人團聚,有悔意,有義助內地學生,重犯唔高。
案件拖咗4~5年係事實,以白衣人黃英傑判刑三年半為案例,他有參與下集,暴力嚴重,自組武裝力量,有意圖傷人,本案相對輕微。
--------
播出D7 的36張相片
🔸#曾敏怡大律師 為D7 求情
採納書面求情,新增一封求情信,指D7 在2023年參與區選社區活動。
當晚22:41 白衣人在大堂襲擊一名女子,D7 由月台落去見到白衣人,因為係目擊證人,向D1 講述經過,無諗過會參與非法集結,白衣人有武器,無緣無故襲擊,行為變本加厲,引起閘內人士不當行為,令到白衣人得逞,自稱保衛家園,D7 在閘內見到白衣人挑釁,無預謀無計劃,沖昏頭腦,不能沉住氣,被告受到挑釁,係求情嘅理由,D7 唔係阻止警方執法,或者破壞設施。
D7 大部份表現冷靜、克制,反而被藍衣人襲擊,亦無還手。
終於有機會給陳官引用相片,指D7 嘗試跳爛。律師同意,指出該段時間就係被藍衣人襲擊。
同意D7 有射水,係後期激動只有一分多鐘。啲七留在現場想係好事,但結果不似預期,案件係單一事件,無重犯機會,長時間等候審訊,精神上鬱結,承諾奉公守法。
案件押後至2025年2月27日 11:00 判刑。
========
直播員按: #黃錦娟大律師 好堅強,不亢不卑哋反駁陳官,陳辭感動不少旁聽人仕。做正義嘅事點解有錯👉指鹿為馬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求情
A1: 林卓廷(43)
A2: 庾(35) / A3: 陳(37) / A4: 葉(31)
A5: 鄺(26) / A6: 尹(48) / A7: 楊(26)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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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9] 開庭
法庭收到辯方呈交書面陳辭,陳官已經睇咗,著辯方只需作補充或讀出重點。
陳官表示本案特別情況,100頁嘅裁決書仔細哋作出陳述,用前無古人嘅做法,附加咗146張相,本希望用QR code,但做唔到,目的係視覺上相片客觀性,解釋點解法官有咁睇法,支持文字裁決;唔係干擾任何人嘅報導,但留意到好少報導相片,又只集中報導下集情況。為使公平,在被告做求情前,法庭會先播出裁決書中的相片,再次顯示現場環境,作務實求情。
播出元朗站上下層立體圖,有關D1 的16張相。
🔸#黃錦娟大律師 為D1 求情
📎案情
書面陳辭羅列法庭嘅觀點,提到閘內人仕係被動,暴動時間短暫(22:45~23:03),D1 的行為與閘內人仕有關連性,所以要負責。辯方要表達嘅係:
1. 案件無預謀,D1 入元朗目的係收集證據;
2. D1 影相嘅時間係 22:45~22:52;
3. D1 有聯絡警民關係科,法庭認為唔係報警,D1 希望警方盡快行動;警方曾經多謝D1 舉報本案,盡市民責任;
4. 在關鍵時間,D1 嘗試化解衝突、調停阻止襲擊、降温、和阻止白衣人入閘;
5. 在整個暴動期間,D1 無作出襲擊,在開始影相一刻,未知事情會急轉直下;
6. 在月台時段,D1 有保護其他人,其後受傷,雖然出咗控罰時段,希望法庭作整體考量
📎暴動原素
引用梁天琦案例,暴動案件考慮的因素:
1. 案件唔係預謀,只係偶然(陳官🗣️:聚集係偶然,但積積吓就唔係偶然);
2. 案件特殊,與理大或彌敦道暴動不同,暴動程度好輕微,無證供顯示閘內人仕令其他人受傷;
3. 暴動範圍細小,時間短暫(18分鐘),D1 唔係整段時間參與;
4. 白衣人暴動持續,越嚟越多人,手持武器,大部份閘內人仕無裝備無武器;
5. D1 參與程度低,唔係主導,事情發展始料不及,法庭指D1 身份有磁石效應,貼文在早前發出,無資料顯示有幾多人在短時間內睇咗而去(陳官🗣️:有幾百萬人睇咗片喎;律師:嗰段係真播,唔係早前貼文);
6. D1 無干犯其他罪行
辯方引用另一宗721白衣人案,判刑三年半給法庭參考,陳官🗣️一位名不經傳的人和D1 有社會地位的人不同。 #黃錦娟大律師 急材了得,指D1 的角色與暴動行為起唔到作用,無因角色而令暴動嚴重,白衣人無因為D1 而停手,正如法官講D1 可能自視過高,D1 講嘢無人理佢。
📎個人背景
D1 呈上個人、前上司、前老師、市民的求情信,講述D1 深受父母和老師教誨,三歲定八十,不可獨善其身,願意照顧別人,遵守承諾,做學生會主席,做校方和學生溝通的橋樑,在ICAC 工作期間,有幹勁,關心市民利益,擇善固執,優秀調查員,讀書和做嘢都見到。
加入民主黨成為幹事後,成立反圍標大聯盟,當成為立法會議員後,成功為某大廈業主立案法團追討一千萬元。
在2014~2021期間,D1 捐款超過73000元給不同的教會、學校、NGO。
📎感言
D1 在2024年因初選案被判監超過6年,因為立法會公職而被拘捕和檢控不計其數,過去幾年非容易日子,但不論如何都會積極面對,就如信中所指,「雖然無人身自由,但仲有選擇自由,選擇用乜嘢態度面對困難,會燃亮內心嘅光明,會繼續讀書運動,磨練自己身心靈」。
D1 最難的不是置身牢獄,而是因為其個人選擇,令家人要與他一同面對,亦因服刑而無法照顧至親,令他深感內疚,尤其「由中二開始認識,稍後同佢結婚,成為太太嘅內子」,以及經常探望他的雙親,見到老人家萬水千山去赤柱,對於老人家相當不容易,唔知嚟緊日子仲可以嚟得幾多次,爸爸講會等佢出嚟,不知何時可以父子團聚,懇請法庭輕判,
律師指信中引用了蘇軾的詩句,更希望引述信中無提及的另一段:「往日崎嶇還記否?路長人困蹇驢嘶。」
#黃錦娟大律師 在讀出求情信尾聲時一度哽咽:「在牢獄入面仰望星空,在高牆下向遠山舉目,遙望飛鷹、白雲、青天,希望仰不愧天,無負於人。人生到處知何似,應似飛鴻踏雪泥,泥上偶然留指爪,鴻飛哪復計東西?」
陳官🗣️:「D1 文筆舒暢地寫求情信,引用詩句諺語都好,佢沒有悔意,妳同唔同意?」
律師認為,法庭量刑時應考慮D1 的罪責,事實上接受法庭的裁決,「佢當時係做佢認為應該要做嘅事」。
[11:10~11:35] 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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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出D2 相片
🔸 #李百秋大律師 為D2 求情
父母到庭支持,定罪前任職侍應,呈交咗個人和其他人的求情信,表示失去人生目標,感恩有家人支持,同意本案有更好處理方法,電光火石之間,未有仔細考慮。
律師想繼續讀出求情內容,但被陳官阻止,叫跳過部份內容。
律師同樣套用梁天琦案作考慮,案件係突發,時間短,暴力時間只有12分鐘,無預謀,行為集中在D出口,人數約100人,閘內人暴力程度低,係由白衣人引起,閘內人士武力刻制,不是無差別襲擊,無拉白衣人入閘圍毆,D2 射水只係針對閘機附近,防止襲擊。D2 的22張相顯示參與暴力較低。
本案由2021年提訊,2023年合併開審,2024年5月完成證供,2024年12月裁決,等咗五年半,請法庭考慮被告更生,有家人支持,重犯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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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出D3 相片
🔸 #陳曉妍大律師 為D3 求情
D3 在2019年入住Grant Yoho,並成為業主委員會成員,參與社區服務,案發前任職投資銀行,被捕後被解僱,更無其他銀行願意招聘。
同樣以梁天琦案例:
1. D3 係元朗區民,在現場出現係無政治目的;
2. D3 當時穿綠色上衣,無裝備;
3. 獨自在付費區用手機;
4. 無帶頭,有拉後閘內人仕;
5. 無攻擊性武器;
6. 無行為令人受傷;
7. 無預謀/計劃;
8. 規模細;
9. 閘內人仕係被動嘅一方;
同樣引用一宗區域法院721白衣人案(黃英𐎀)作量刑考慮,希望法庭D3 品格良好,服務社區,案件過咗4~5年,長時間煎熬,重犯機會低,給予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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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出D4 的15張相片
🔸#鄭凱霖大律師 為D4 求情
近年其中一位家姐因病逝世,2024年社工資格被暫停,有可能被取消,呈上太太,大仔和社區服務對象的求情信,提及D4 顧家,係孝順仔、好兒子、丈夫、爸爸,求情信有反思,一時衝動,自責,後悔。
同樣參考梁天琦案,D4 無計劃無部署,只係經過返屋企,暴力程度唔高,時間短,事件係白衣人引起。
提出參考另一宗非白衣人(何)案,以三年為量刑,D4 有正面良好品格,重犯期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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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出D5 的23張相片
🔸#周慶澎大律師 為D5 求情
採納書面陳辭,被告畢業後進修做西廚,照顧患病父親,他在2022年去世,D5 自覺因案件令父親擔心,深表後悔;呈上母親和家姐求情信。
本案唔係針對政府,無預謀,只係放工後經過,無帶領,閘內參與者只有數十人,時間短無對其他社群有大影響,D5 無案底,採納其他律師對案件嘅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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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出D6 的19張相片
🔸#黎建華大律師 為D6 求情
同意控方嘅背景報告,採納書面層陳辭,採納其他律師對案件嘅特殊性陳述。
D6 掟水樽只係分散白衣人嘅注意,行為輕微。審訊時同意大部份控方案情,節省法庭時間,接受法庭裁決,明白失去與家人團聚,有悔意,有義助內地學生,重犯唔高。
案件拖咗4~5年係事實,以白衣人黃英傑判刑三年半為案例,他有參與下集,暴力嚴重,自組武裝力量,有意圖傷人,本案相對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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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出D7 的36張相片
🔸#曾敏怡大律師 為D7 求情
採納書面求情,新增一封求情信,指D7 在2023年參與區選社區活動。
當晚22:41 白衣人在大堂襲擊一名女子,D7 由月台落去見到白衣人,因為係目擊證人,向D1 講述經過,無諗過會參與非法集結,白衣人有武器,無緣無故襲擊,行為變本加厲,引起閘內人士不當行為,令到白衣人得逞,自稱保衛家園,D7 在閘內見到白衣人挑釁,無預謀無計劃,沖昏頭腦,不能沉住氣,被告受到挑釁,係求情嘅理由,D7 唔係阻止警方執法,或者破壞設施。
D7 大部份表現冷靜、克制,反而被藍衣人襲擊,亦無還手。
終於有機會給陳官引用相片,指D7 嘗試跳爛。律師同意,指出該段時間就係被藍衣人襲擊。
同意D7 有射水,係後期激動只有一分多鐘。啲七留在現場想係好事,但結果不似預期,案件係單一事件,無重犯機會,長時間等候審訊,精神上鬱結,承諾奉公守法。
案件押後至2025年2月27日 11:00 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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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 #黃錦娟大律師 好堅強,不亢不卑哋反駁陳官,陳辭感動不少旁聽人仕。做正義嘅事點解有錯👉指鹿為馬
#區域法院第卌九庭
#陳廣池法官 #判刑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A1: 林卓廷(43) / A2: 庾(35) / A3: 陳(37) /
A4: 葉(31) / A5: 鄺(26) / A6: 尹(48) /
A7: 楊(26)
🛑林卓廷因另案服刑中;其餘六名被告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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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表示會於17:00時前會上載判刑理由,約30多頁,方便有興趣人士下載。
法官表示收到一位「代表市民」的信,特別註明為A1寫的求情信。法官認為這人似乎熟悉A1求情,但做法不當,亦會將信交予A1代表和控方。
此信提及A1在北區的貢獻。A1在721元朗的角色只是保護市民,搜集證據向警察舉報,這是鐵一般的事實,希望法官明察秋毫,判處合理的刑令,以免有旁聽市民和香港市民覺得有指鹿為馬之嫌。以及A1在面對苦難時仍有無法剝削的自由。
法官再警告不要喧嘩,例如支持A1, 7, 及其他左右被告,這是刑事法庭。若果仍然有人喧嘩,悉隨尊便,但要承擔後果。
法官表示人會善忘,故會先在判刑前重新播放所有相片,令公眾知道為何法官會重判或輕判,希望大家明白。明白大家有看法,但法官有自己的做法。由於播放需時,故預計14:30後才宣讀判刑理由書的「判刑」部分❗️
判刑理由:
📌前言:
7名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辯方為被告們求情時,都有提及到他們的良好背景和品格,是次暴動較白衣人暴動的嚴重程度(例如規模、時長、對公共開支的負擔)較低、他們在暴動的參與程度和預謀程度(例如非身穿示威者裝束,沒有帶備裝備,因突發事情而留在事發現場)較低、以及案件歷史對被告
📌控方案情:(底線後加)
於2019年7月21日,香港有地方發生示威遊行和暴亂。地點包括在上環中聯辦外。
本案發生的地點是元朗港鐵站,相關時間大約是22:45時至23:03時。那時大多數身穿白色衣服的人(統稱白色衣服群組)和一群並非身穿黑色衣服的人(統稱閘内人群)在元朗站大堂對峙。
A1和助手在2243時來到元朗站大堂。A1和一些人在付費區內逗留,而那些白色衣服群組的人則在付費區外面徘徊。大家在某階段相互指罵,一時相互投擲東西,包括水樽。有部份閘内人士打開雨傘,有些則戴上黃色頭盔。大家對峙一段時間,直至在付費區內一些人在大堂兩邊使用防火水喉射向閘外白色衣服群組的人。在23:02時,部份白色衣服群組的人終於衝入付費區內追打一些閘内人士。部份閘内人士經樓梯走上港鐵月台。當時一列港鐵仍停留在軌道上,車門打開,尚未離站。部份白衣人走上港鐵月台,甚至進入車廂毆打車內人,包括A1。
7名被告不是在現場被捕,而是在2020年8月26日才在他們各自的住所被捕。
📌本案判刑:
2020年是不少人的人生轉捩點,東方之珠暗淡失色的時期。在政治狂熱的時間,黃藍對疊和社會分化對香港人有無奈的痛,對社會亦有難言的痛。
721事件涉及2宗暴動,分別涉及白衣人和非白衣人(閘內人士)的群組。當時閘內人士非只有7人,估計有過百人。雖然有部分閘內人士沒有被捕,但他們的聲援和積極參與,均因影像和視頻而曝光。
721事的「下集」令公眾以為所有非白衣人都是受害者。為了完整性和避免被錯誤引導和失焦,故在判詞再引用本案的146張照片。
處理本案刑令的難處時本案發生在社會暴力盛行的環境,但仍要考慮被告的角色和本案的特殊情況。在考慮刑令時,需要有合理依據,不能輕易重判被告。
14:30繼續…..
(繼續更新…)
不在場直播員按:纂改歷史是需要花費功夫的。不論是中国香港警察的刻意不在場,還是中国香港警察與白衣人的聯合,也要勞煩中国香港法官陳廣池很合理地無視。
#陳廣池法官 #判刑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A1: 林卓廷(43) / A2: 庾(35) / A3: 陳(37) /
A4: 葉(31) / A5: 鄺(26) / A6: 尹(48) /
A7: 楊(26)
🛑林卓廷因另案服刑中;其餘六名被告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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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表示會於17:00時前會上載判刑理由,約30多頁,方便有興趣人士下載。
法官表示收到一位「代表市民」的信,特別註明為A1寫的求情信。法官認為這人似乎熟悉A1求情,但做法不當,亦會將信交予A1代表和控方。
此信提及A1在北區的貢獻。A1在721元朗的角色只是保護市民,搜集證據向警察舉報,這是鐵一般的事實,希望法官明察秋毫,判處合理的刑令,以免有旁聽市民和香港市民覺得有指鹿為馬之嫌。以及A1在面對苦難時仍有無法剝削的自由。
法官再警告不要喧嘩,例如支持A1, 7, 及其他左右被告,這是刑事法庭。若果仍然有人喧嘩,悉隨尊便,但要承擔後果。
法官表示人會善忘,故會先在判刑前重新播放所有相片,令公眾知道為何法官會重判或輕判,希望大家明白。明白大家有看法,但法官有自己的做法。由於播放需時,故預計14:30後才宣讀判刑理由書的「判刑」部分❗️
判刑理由:
📌前言:
7名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辯方為被告們求情時,都有提及到他們的良好背景和品格,是次暴動較白衣人暴動的嚴重程度(例如規模、時長、對公共開支的負擔)較低、他們在暴動的參與程度和預謀程度(例如非身穿示威者裝束,沒有帶備裝備,因突發事情而留在事發現場)較低、以及案件歷史對被告
📌控方案情:(底線後加)
於2019年7月21日,香港有地方發生示威遊行和暴亂。地點包括在上環中聯辦外。
本案發生的地點是元朗港鐵站,相關時間大約是22:45時至23:03時。那時大多數身穿白色衣服的人(統稱白色衣服群組)和一群並非身穿黑色衣服的人(統稱閘内人群)在元朗站大堂對峙。
A1和助手在2243時來到元朗站大堂。A1和一些人在付費區內逗留,而那些白色衣服群組的人則在付費區外面徘徊。大家在某階段相互指罵,一時相互投擲東西,包括水樽。有部份閘内人士打開雨傘,有些則戴上黃色頭盔。大家對峙一段時間,直至在付費區內一些人在大堂兩邊使用防火水喉射向閘外白色衣服群組的人。在23:02時,部份白色衣服群組的人終於衝入付費區內追打一些閘内人士。部份閘内人士經樓梯走上港鐵月台。當時一列港鐵仍停留在軌道上,車門打開,尚未離站。部份白衣人走上港鐵月台,甚至進入車廂毆打車內人,包括A1。
7名被告不是在現場被捕,而是在2020年8月26日才在他們各自的住所被捕。
📌本案判刑:
2020年是不少人的人生轉捩點,東方之珠暗淡失色的時期。在政治狂熱的時間,黃藍對疊和社會分化對香港人有無奈的痛,對社會亦有難言的痛。
721事件涉及2宗暴動,分別涉及白衣人和非白衣人(閘內人士)的群組。當時閘內人士非只有7人,估計有過百人。雖然有部分閘內人士沒有被捕,但他們的聲援和積極參與,均因影像和視頻而曝光。
721事的「下集」令公眾以為所有非白衣人都是受害者。為了完整性和避免被錯誤引導和失焦,故在判詞再引用本案的146張照片。
處理本案刑令的難處時本案發生在社會暴力盛行的環境,但仍要考慮被告的角色和本案的特殊情況。在考慮刑令時,需要有合理依據,不能輕易重判被告。
14:30繼續…..
(繼續更新…)
不在場直播員按:纂改歷史是需要花費功夫的。不論是中国香港警察的刻意不在場,還是中国香港警察與白衣人的聯合,也要勞煩中国香港法官陳廣池很合理地無視。
#區域法院第卌九庭
#陳廣池法官 #判刑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A1: 林卓廷(43) / A2: 庾(35) / A3: 陳(37) /
A4: 葉(31) / A5: 鄺(26) / A6: 尹(48) /
A7: 楊(26)
🛑林卓廷因另案服刑中;其餘六名被告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
判刑理由:
📌前言:
7名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辯方為被告們求情時,都有提及到他們的良好背景和品格,是次暴動較白衣人暴動的嚴重程度(例如規模、時長、對公共開支的負擔)較低、他們在暴動的參與程度和預謀程度(例如非身穿示威者裝束,沒有帶備裝備,因突發事情而留在事發現場)較低、以及案件歷史對被告的影響。
📌控方案情:(底線後加)
於2019年7月21日,香港有地方發生示威遊行和暴亂。地點包括在上環中聯辦外。
本案發生的地點是元朗港鐵站,相關時間大約是22:45時至23:03時。那時大多數身穿白色衣服的人(統稱白色衣服群組)和一群並非身穿黑色衣服的人(統稱閘内人群)在元朗站大堂對峙。
A1和助手在2243時來到元朗站大堂。A1和一些人在付費區內逗留,而那些白色衣服群組的人則在付費區外面徘徊。大家在某階段相互指罵,一時相互投擲東西,包括水樽。有部份閘内人士打開雨傘,有些則戴上黃色頭盔。大家對峙一段時間,直至在付費區內一些人在大堂兩邊使用防火水喉射向閘外白色衣服群組的人。在23:02時,部份白色衣服群組的人終於衝入付費區內追打一些閘内人士。部份閘内人士經樓梯走上港鐵月台。當時一列港鐵仍停留在軌道上,車門打開,尚未離站。部份白衣人走上港鐵月台,甚至進入車廂毆打車內人,包括A1。
7名被告不是在現場被捕,而是在2020年8月26日才在他們各自的住所被捕。
📌本案判刑:
2019年是不少人的人生轉捩點,東方之珠暗淡失色的時期。政治狂熱和黃藍對疊造成的社會分化對香港人有無奈的痛,對社會亦有難言的痛。
721事件涉及2宗暴動,分別涉及白衣人和非白衣人(閘內人士)的群組。當時閘內人士非只有7人,估計有過百人。雖然有部分閘內人士沒有被捕,但他們的聲援和積極參與,均因影像和視頻而曝光。
721事的「下集」令公眾以為所有非白衣人都是受害者。為了完整性和被錯誤引導,故在判詞再引用本案的146張照片。
處理本案刑令的難處時本案發生在社會暴力盛行的環境,但仍要考慮被告的角色和本案的特殊情況。在考慮刑令時,需要有合理依據,不能輕易輕判或重判被告。
本案暴動的範圍、暴力程度、和預謀程度有別於大部份街頭暴動。本案暴動與2019年般的街頭暴動不同,並非針對及挑釁代表公權的警方,另外涉案的人士有些是從港島返回元朗,或是在元朗居住和消遣。本案暴動歷時18分鐘,但暴動的範圍有浮動性。雖然本案的暴力程度不高,但破壞社會安寧。
在考慮刑令時,不能忽略2019年的政治動盪,示威者在7月1日時在立法會大肆破壞,使香港風雨飄零,人心惶惶。
雖然辯方就延誤方面沒有怪責控方有任何惡意和不當意圖,但不爭的是案件由開至今歷時甚久,對被告及家人均有巨大影響和需承受沉重壓力。另外被告們在審訊時同意了不少案情,節省法庭時間。
📌A7的判刑:
A7在作供時曾掩飾自己在離開元朗站後曾更換和棄置黑色上衣,以及曾返回元朗站徘徊。
在案發時,A7曾射水,此舉除了是攻擊和挑釁的行為外,亦把情況惡化,某程度亦使白衣人衝擊閘內;A7亦曾戴上口罩及手套。雖然他聲稱是救治傷者,但這也可反映他與閘內人士有一定聯繫,壯大聲勢;根據照片,A7曾經伸手喊話,而且曾經企圖跨出欄杆衝向白衣人。這些可見A7是前線角色。
在不同2019年的暴動案件中,有不少被告都是身家清白,有良好的家庭背景,及不錯的前途。不過他們一子錯,卻是自己終身抱憾,害了自己,也害了家人。
A7表示這宗案件對他、家人、及友人帶來很大影響。他感謝法官明察秋毫指出本案暴動是出於偶然。他怪責自己當時留在現場。若果當時自己沒有留在現場,歷史將會大大不同。若有機會回到當時,他會叫自己盡快離去,如今已「經一事長一智」。
A7母親指A7出身在幸福家庭,彼此相處融洽。A7孝順勤奮、學業優秀、曾經路不拾遺、師長對他有正面評價。A7因為本案而大受打擊,情緒受困擾,身體狀況不佳。
A7父親指A7並非窮心極惡的人;A7的兄弟指A7有正義感和責任感,他重視家庭,關心弟弟,有愛心,曾經擔任動物義工,他因為身體問題而不能成為消防員。兄弟希望法庭能夠對A7從輕發落,讓他們能夠齊齊整整,一起食飯;A7的親友對A7有正面的評價,希望他能夠盡快從投社會發亮發光。
就A7的案情而言,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3年。進一步考慮求情後,刑令可下調至監禁2年7個月,這是A7的刑期。
📌A6的判刑:
A6的求情信指他本來沒有意圖加入暴動,他是因為受到現場氣氛的影響而陷入法網,這是他陷入難眠,他希望能夠盡快與親友團聚。A6的僱主和同事指A6有同情心,為人無私。
A6現時的容貌與案發時有很大不同。案發時,A6曾經合理化他人射水的行為,他曾經與現場人士有聯動和一致性行為。後來,A6到天水圍警署報案,當時有約50人聚集,但警署已經落閘。無論如何,本案的判刑只會針對案情,另外不爭的是A6曾經協助治理傷者。
就A6的案情而言,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2年9個月。進一步考慮求情後,刑令可下調至監禁2年4個月,這是A6的刑期。
📌A5的判刑:
A5的求情信表示他對自己的行為感到後悔,他願意承擔後果和懲罰,並作出深切反省;A5母親表示A5為人溫暖孝順,當她因為兒子上庭而感到恐懼的時候,A5會說對不起;A5父親表示A5被捕後大受打擊,希望法庭體諒其兒子,予以輕判;A5母親表示A5十分懂事,成為廚師,負起家中重任。家中是他被捕後,出現巨大變化,父親的情緒出現巨大變化,身為兒子的A5十分自責;A5的身邊人亦指A5是個好拍檔。
A5曾經四度擲物及招手,挑動雙方的情緒,是暴動的積極參與者。
就A5的案情而言,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3年。進一步考慮求情後,刑令可下調至監禁2年7個月,這是A5的刑期。
📌A4的判刑:
A4是家中的支柱,他需要照顧家人。他在長者中心工作時,為老人家帶來美好的回憶,但他因為一時衝動而失去工作;A4的妻子指他是重要的支柱,相信他的行為並非惡意,如今已經受到教訓和改過自新;A4的兒子指他對妻子及弟弟均照顧有加,他希望A4能夠盡快離開硬硬的鐵床;A4的姐姐指他試過好兒子,好父親,好丈夫,相信他已經痛定思痛;其他人亦對A4的工作態度有正面評價。
A4並非身穿黑色衣服。雖然他曾離開元朗站,但他返回閘內,因為他希望保護他人。在案發時,他曾經招手和喊叫,亦曾合理化射水的行為。
就A4的案情及特殊的個人狀況而言,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2年6個月。進一步考慮求情後,刑令可下調至監禁2年1個月,這是A4的刑期。
📌A3的判刑:
A3的求情信指自己因為未有深思熟慮而作出相關的行為而感到後悔。本案是他生活困頓,他未來亦不能從事金融業。即使他已經組織家庭,他仍然難眠,對家人感到愧疚,日後將會嚴守法規;A3的妻子指知道丈夫被捕後仍然決定付托終身,她相信丈夫是因一時衝動而犯案,日後將會互相提點,三思而後行,成為手法的市民。A3父母指兒子生於重視教育及重視品德的家庭,他們相信兒子因為對法律的認知缺乏下陷入官非,感到痛悔和折磨,期望兒子能夠回報社會。
2019年時,很多人沖昏頭腦,因成為政治狂熱者而終身抱憾,悔不當初。A3是暴動的積極參與者,雖然他的行為沒有造成任何人受傷和財物損毁,歷時也不長,但助長兩邊的紛爭,間接令到白衣人進入閘內施襲。後來,A3曾經返回元朗站義載人們離開。這是一子錯的例子。
就A3的案情而言,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3年。進一步考慮求情後,刑令可下調至監禁2年7個月,這是A3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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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場直播員按:纂改歷史是需要花費功夫的。不論是中国香港警察的刻意不在場,還是中国香港警察與白衣人的聯合,也要勞煩中国香港法官陳廣池很合理地無視。
#陳廣池法官 #判刑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A1: 林卓廷(43) / A2: 庾(35) / A3: 陳(37) /
A4: 葉(31) / A5: 鄺(26) / A6: 尹(48) /
A7: 楊(26)
🛑林卓廷因另案服刑中;其餘六名被告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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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前言:
7名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辯方為被告們求情時,都有提及到他們的良好背景和品格,是次暴動較白衣人暴動的嚴重程度(例如規模、時長、對公共開支的負擔)較低、他們在暴動的參與程度和預謀程度(例如非身穿示威者裝束,沒有帶備裝備,因突發事情而留在事發現場)較低、以及案件歷史對被告的影響。
📌控方案情:(底線後加)
於2019年7月21日,香港有地方發生示威遊行和暴亂。地點包括在上環中聯辦外。
本案發生的地點是元朗港鐵站,相關時間大約是22:45時至23:03時。那時大多數身穿白色衣服的人(統稱白色衣服群組)和一群並非身穿黑色衣服的人(統稱閘内人群)在元朗站大堂對峙。
A1和助手在2243時來到元朗站大堂。A1和一些人在付費區內逗留,而那些白色衣服群組的人則在付費區外面徘徊。大家在某階段相互指罵,一時相互投擲東西,包括水樽。有部份閘内人士打開雨傘,有些則戴上黃色頭盔。大家對峙一段時間,直至在付費區內一些人在大堂兩邊使用防火水喉射向閘外白色衣服群組的人。在23:02時,部份白色衣服群組的人終於衝入付費區內追打一些閘内人士。部份閘内人士經樓梯走上港鐵月台。當時一列港鐵仍停留在軌道上,車門打開,尚未離站。部份白衣人走上港鐵月台,甚至進入車廂毆打車內人,包括A1。
7名被告不是在現場被捕,而是在2020年8月26日才在他們各自的住所被捕。
📌本案判刑:
2019年是不少人的人生轉捩點,東方之珠暗淡失色的時期。政治狂熱和黃藍對疊造成的社會分化對香港人有無奈的痛,對社會亦有難言的痛。
721事件涉及2宗暴動,分別涉及白衣人和非白衣人(閘內人士)的群組。當時閘內人士非只有7人,估計有過百人。雖然有部分閘內人士沒有被捕,但他們的聲援和積極參與,均因影像和視頻而曝光。
721事的「下集」令公眾以為所有非白衣人都是受害者。為了完整性和被錯誤引導,故在判詞再引用本案的146張照片。
處理本案刑令的難處時本案發生在社會暴力盛行的環境,但仍要考慮被告的角色和本案的特殊情況。在考慮刑令時,需要有合理依據,不能輕易輕判或重判被告。
本案暴動的範圍、暴力程度、和預謀程度有別於大部份街頭暴動。本案暴動與2019年般的街頭暴動不同,並非針對及挑釁代表公權的警方,另外涉案的人士有些是從港島返回元朗,或是在元朗居住和消遣。本案暴動歷時18分鐘,但暴動的範圍有浮動性。雖然本案的暴力程度不高,但破壞社會安寧。
在考慮刑令時,不能忽略2019年的政治動盪,示威者在7月1日時在立法會大肆破壞,使香港風雨飄零,人心惶惶。
雖然辯方就延誤方面沒有怪責控方有任何惡意和不當意圖,但不爭的是案件由開至今歷時甚久,對被告及家人均有巨大影響和需承受沉重壓力。另外被告們在審訊時同意了不少案情,節省法庭時間。
📌A7的判刑:
A7在作供時曾掩飾自己在離開元朗站後曾更換和棄置黑色上衣,以及曾返回元朗站徘徊。
在案發時,A7曾射水,此舉除了是攻擊和挑釁的行為外,亦把情況惡化,某程度亦使白衣人衝擊閘內;A7亦曾戴上口罩及手套。雖然他聲稱是救治傷者,但這也可反映他與閘內人士有一定聯繫,壯大聲勢;根據照片,A7曾經伸手喊話,而且曾經企圖跨出欄杆衝向白衣人。這些可見A7是前線角色。
在不同2019年的暴動案件中,有不少被告都是身家清白,有良好的家庭背景,及不錯的前途。不過他們一子錯,卻是自己終身抱憾,害了自己,也害了家人。
A7表示這宗案件對他、家人、及友人帶來很大影響。他感謝法官明察秋毫指出本案暴動是出於偶然。他怪責自己當時留在現場。若果當時自己沒有留在現場,歷史將會大大不同。若有機會回到當時,他會叫自己盡快離去,如今已「經一事長一智」。
A7母親指A7出身在幸福家庭,彼此相處融洽。A7孝順勤奮、學業優秀、曾經路不拾遺、師長對他有正面評價。A7因為本案而大受打擊,情緒受困擾,身體狀況不佳。
A7父親指A7並非窮心極惡的人;A7的兄弟指A7有正義感和責任感,他重視家庭,關心弟弟,有愛心,曾經擔任動物義工,他因為身體問題而不能成為消防員。兄弟希望法庭能夠對A7從輕發落,讓他們能夠齊齊整整,一起食飯;A7的親友對A7有正面的評價,希望他能夠盡快從投社會發亮發光。
就A7的案情而言,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3年。進一步考慮求情後,刑令可下調至監禁2年7個月,這是A7的刑期。
📌A6的判刑:
A6的求情信指他本來沒有意圖加入暴動,他是因為受到現場氣氛的影響而陷入法網,這是他陷入難眠,他希望能夠盡快與親友團聚。A6的僱主和同事指A6有同情心,為人無私。
A6現時的容貌與案發時有很大不同。案發時,A6曾經合理化他人射水的行為,他曾經與現場人士有聯動和一致性行為。後來,A6到天水圍警署報案,當時有約50人聚集,但警署已經落閘。無論如何,本案的判刑只會針對案情,另外不爭的是A6曾經協助治理傷者。
就A6的案情而言,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2年9個月。進一步考慮求情後,刑令可下調至監禁2年4個月,這是A6的刑期。
📌A5的判刑:
A5的求情信表示他對自己的行為感到後悔,他願意承擔後果和懲罰,並作出深切反省;A5母親表示A5為人溫暖孝順,當她因為兒子上庭而感到恐懼的時候,A5會說對不起;A5父親表示A5被捕後大受打擊,希望法庭體諒其兒子,予以輕判;A5母親表示A5十分懂事,成為廚師,負起家中重任。家中是他被捕後,出現巨大變化,父親的情緒出現巨大變化,身為兒子的A5十分自責;A5的身邊人亦指A5是個好拍檔。
A5曾經四度擲物及招手,挑動雙方的情緒,是暴動的積極參與者。
就A5的案情而言,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3年。進一步考慮求情後,刑令可下調至監禁2年7個月,這是A5的刑期。
📌A4的判刑:
A4是家中的支柱,他需要照顧家人。他在長者中心工作時,為老人家帶來美好的回憶,但他因為一時衝動而失去工作;A4的妻子指他是重要的支柱,相信他的行為並非惡意,如今已經受到教訓和改過自新;A4的兒子指他對妻子及弟弟均照顧有加,他希望A4能夠盡快離開硬硬的鐵床;A4的姐姐指他試過好兒子,好父親,好丈夫,相信他已經痛定思痛;其他人亦對A4的工作態度有正面評價。
A4並非身穿黑色衣服。雖然他曾離開元朗站,但他返回閘內,因為他希望保護他人。在案發時,他曾經招手和喊叫,亦曾合理化射水的行為。
就A4的案情及特殊的個人狀況而言,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2年6個月。進一步考慮求情後,刑令可下調至監禁2年1個月,這是A4的刑期。
📌A3的判刑:
A3的求情信指自己因為未有深思熟慮而作出相關的行為而感到後悔。本案是他生活困頓,他未來亦不能從事金融業。即使他已經組織家庭,他仍然難眠,對家人感到愧疚,日後將會嚴守法規;A3的妻子指知道丈夫被捕後仍然決定付托終身,她相信丈夫是因一時衝動而犯案,日後將會互相提點,三思而後行,成為手法的市民。A3父母指兒子生於重視教育及重視品德的家庭,他們相信兒子因為對法律的認知缺乏下陷入官非,感到痛悔和折磨,期望兒子能夠回報社會。
2019年時,很多人沖昏頭腦,因成為政治狂熱者而終身抱憾,悔不當初。A3是暴動的積極參與者,雖然他的行為沒有造成任何人受傷和財物損毁,歷時也不長,但助長兩邊的紛爭,間接令到白衣人進入閘內施襲。後來,A3曾經返回元朗站義載人們離開。這是一子錯的例子。
就A3的案情而言,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3年。進一步考慮求情後,刑令可下調至監禁2年7個月,這是A3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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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場直播員按:纂改歷史是需要花費功夫的。不論是中国香港警察的刻意不在場,還是中国香港警察與白衣人的聯合,也要勞煩中国香港法官陳廣池很合理地無視。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鍾明新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31銅鑼灣 #裁決
A5: 陳虹秀(42)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背景:上訴庭於2023年7月14日下令將案件發還區院重審,其後陳上訴至終審法院帷被拒批出申請。同案另外3人已經認罪,等待本案進度再擇日判刑。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
[14:32] 開庭
法官宣布裁定罪名成立,稱不會宣讀判詞,休庭20分鐘
罪成原因概述:
控方已證明每一個控罪元素
D5有備而前往現場,並且在約1942時,走進示威集結者的中心集結地帶,看見及清楚知道情況已演變成危險的暴動集結,仍然選擇不離開,繼續逗留在現場,更加於約1958至2020時跟隨(和大部分示威者一直分隔約一個街口的)警方防線,不斷叫喊一些針對警方的失實指控,直接指或暗示警方當時的推進、驅散、拘捕過分快速或過分使用武力等。D5以她是「守護公義」的社會工作者身份身處現場為示威者撐腰,用叫喊失實指控的方式有意識地為參與集結人士發聲,從而亦會拖延警方對於暴動集結人士的行動。D5用她的言行表示認同示威者的的做法,她和示威者站在同一陣線並且共同行事,為他們給予支持及作後盾,壯大及增加他們向警方對抗的決心及信心。
唯一的合理推論是D5有意圖參與本案的暴動,並透過上述的方式與其他暴動人士集結在一起,從而鼓勵其他暴動人士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本席認為環境證供的疊加效應令法庭就D5能作出壓倒性的推論。
[14:56] 開庭
🔹控方:被告沒有刑事紀錄,健康良好;將於3月25日存檔書面陳詞
法官🗣️4月3日14:30 求情(將與其他兩名被告一起),4月9日10:00 判刑。
[15:00] 完庭
💛感謝臨時直插員💛
========
註:休庭間Jackie 向旁聽席話:無事、無事,請大家照顧好自己,保重身體……
旁聽席回應:撐住呀!保重!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012B_2020.doc
#鍾明新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31銅鑼灣 #裁決
A5: 陳虹秀(42)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背景:上訴庭於2023年7月14日下令將案件發還區院重審,其後陳上訴至終審法院帷被拒批出申請。同案另外3人已經認罪,等待本案進度再擇日判刑。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
[14:32] 開庭
法官宣布裁定罪名成立,稱不會宣讀判詞,休庭20分鐘
罪成原因概述:
控方已證明每一個控罪元素
D5有備而前往現場,並且在約1942時,走進示威集結者的中心集結地帶,看見及清楚知道情況已演變成危險的暴動集結,仍然選擇不離開,繼續逗留在現場,更加於約1958至2020時跟隨(和大部分示威者一直分隔約一個街口的)警方防線,不斷叫喊一些針對警方的失實指控,直接指或暗示警方當時的推進、驅散、拘捕過分快速或過分使用武力等。D5以她是「守護公義」的社會工作者身份身處現場為示威者撐腰,用叫喊失實指控的方式有意識地為參與集結人士發聲,從而亦會拖延警方對於暴動集結人士的行動。D5用她的言行表示認同示威者的的做法,她和示威者站在同一陣線並且共同行事,為他們給予支持及作後盾,壯大及增加他們向警方對抗的決心及信心。
唯一的合理推論是D5有意圖參與本案的暴動,並透過上述的方式與其他暴動人士集結在一起,從而鼓勵其他暴動人士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本席認為環境證供的疊加效應令法庭就D5能作出壓倒性的推論。
[14:56] 開庭
🔹控方:被告沒有刑事紀錄,健康良好;將於3月25日存檔書面陳詞
法官🗣️4月3日14:30 求情(將與其他兩名被告一起),4月9日10:00 判刑。
[15:00] 完庭
💛感謝臨時直插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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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休庭間Jackie 向旁聽席話:無事、無事,請大家照顧好自己,保重身體……
旁聽席回應:撐住呀!保重!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012B_2020.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