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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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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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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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20220929中環 #審前覆核

👤李 /二胡伯伯(68)

控罪:三項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17)條

第一、二項:
於2022年6月24日1145時及8月24日1127時在(大圍站A出口行人路上)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

第三項:
於2022年9月29日18:30時在(中環干諾道中近金融中心天橋)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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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 開庭

承上: https://t.bibica.net/youarenotalonehk_live/22633 (下半部)

控方提出共有七張傳票(沙田和九龍城裁判法院各三張,另一張不明),跟據裁判官條例10(2)條,申請合併一同處理,被告明白,表示早該如此,全部不認罪。

共有21名證人,其中一名巿民證人,三名證人關於無牌,兩人關於被告所演奏的音樂,其餘為警員,證物有六隻光碟,預計審期三至四日。

裁判官訊問被告是否收齊文件、是否爭議身份、是否無牌演奏、無牌籌款等事項,被告表示收到光碟,但無睇過,相信他們不會作假,但裁判官希望被能同意光碟內容,以方便控方編寫承認事實,集中要爭議的事項,縮短審訊時間,於是指示警方即時安排播放光碟給被告睇。

[16:00] 再次開庭

裁判官再次向被告確認:不爭議身份,光碟內容真實,當日沒有演奏和籌款牌照;指示控方在4月21日嘅7日前,交承認事實與被告,雙方在4月21日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簽署,5月15-17日同庭審訊。3月23日九龍城裁判法院的聆訊取消。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朱文瀚裁判官
#20210803旺角 #20210818旺角 #20210909旺角 #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20220929中環 
#審訊 [2/3]

👤李 /二胡伯伯(68)

傳票控罪:
(1), (2), (3) & (7) 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在不同日子)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警務處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演奏二胡連同擴音器;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5)條。

(4), (5) & (6) 未經批准在公眾地方進行籌款活動
(在不同日子)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7)條。

——————
[09:36] 開庭

因朱官病咗,由 #鄭念慈署理主任裁判官 代替,安排在本星期五14:30同庭作提訊,原定明天(17-5-2023)的審期取消
💢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署理主任裁判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白衣暴徒  #提堂
案件編號:FLCC1129/2023

💩D1: 吳偉德 (38) 🛑被還押逾兩個月
💩D2: 王浩昇 (28) 🛑被還押逾兩個月
💩D3: 鄧兆雄 (42) 🛑被還押逾兩個月
💩D4: 鄭文傑 (43)  2023-07-07還押至7月21日,在高院申請保釋獲批

修訂控罪:
(1) 暴動
指他們於 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串謀傷人
指他們於 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連同其他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另一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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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6] 開庭

控方有修訂控罪,申請轉介區域法院審訊;法庭書記宣讀,各被告表示明白。

各律師表示收到文件,申請以中文審訊,保留10日提供不在場證明;D1, D2 無保釋申請,D3申請保釋被拒,D4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法庭提醒區域法院無當值律師服務,各被告要自聘律師或申請法援。

案件押後至2023年10月5日,轉介區域法院審理。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3區議會選舉 #提堂 🌟#新案件

👤文(38)

控罪:煽惑不投票
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作出煽惑另一人不投票的非法行為,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1)(a)條。

詳情:在2023年10月31日~12月4日,即區議會選舉的選舉期間,在名為Sam Man 的 Facebook 賬戶上展示一則煽惑他人在該選舉中不投票的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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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 開庭

控方要求被告答辯。

辯方申請押後6個星期,以便索取文件,有擔保申請。

控方不反對押後,不反對保釋,條件要被告不離港。辯方同意。

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15日09:30同庭答辯,批准保釋,現金五千,不得離港,居於現址,如有改變要在24小時前通知ICAC。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鄭念慈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41003荃灣
#20241004荃灣  #提堂

👤林(64)🛑已還押逾三個月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2024年10月4日在荃灣關門口街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即一把剪刀

(2-9)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4年10月3日在荃灣爵悅庭、楊屋道街市、沙嘴道遊樂場、荃灣官立中學、荃灣街市仁濟醫院周卓明護士學校、悅來酒店,以及荃灣天主教小學一帶,損壞屬於民政事務總署共 47 幅橫額和 1 張海報,以及 3 幅屬於民建聯及工聯會的橫額,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被損壞。(刪號代表撒消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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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需要閩南話翻譯。

索取之精神科報告顯示被告患病,但適合答辯。

📌答辯:承認控罪二其中6項刑事毁壞罪,其他否認。

控方撒消控罪一及兩項控罪二。

📌求情:
被告已經退休,受病情影響而犯案,沒有預謀特別企圖破壞海報。家人願意今後多加照顧。索取精神科報告建議3個月醫院令,被告由去年10月還押小欖至今,期間依時服藥已經控制病情。希望可判處一個可以即時獲釋短期監禁。

法官質疑事發時被告身上有剪刀,下令先再索取兩份最新精神科及一份感化報告,才再考慮判刑。

案件押後至1月28日 0930 作判刑,🔴期間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鄭念慈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41003荃灣
#20241004荃灣  #判刑

👤林(64)🛑已還押逾三個月

控罪:

6項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4年10月3日在荃灣爵悅庭、楊屋道街市、沙嘴道遊樂場、荃灣官立中學、悅來酒店,以及荃灣天主教小學一帶,損壞屬於民政事務總署共 47 幅橫額和 1 張海報,以及 3 幅屬於民建聯及工聯會的橫額,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被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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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索取精神科報告及感化報告,最新之精神科報告建議3星期醫院令。

📌判刑:
採納建議判處三星期醫院令。

💛感謝報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鄭念慈署理主任裁判官
#0511立法會
#20200604立法會
#20200508立法會
#提堂

朱凱迪,林卓廷,陳志全 (42-47)
🛑三位因另案服刑中

林卓廷法律伐表: #黃錦娟大律師

律政司將三宗案安排在同庭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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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5] 開庭

#0511立法會
D2:朱凱迪,D3:林卓廷,D7:陳志全
控罪:4項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周浩頂、葛珮帆。
D2 面對其中三項控罪,D3 面對其中一項控罪,D7 面對其中兩項控罪,

控方申請先處理D3林卓廷的答辯。
林卓廷不認罪,排期在2025年9月26、29、30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審訊。

D2:朱凱迪,D7:陳志全 就該案認罪,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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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4立法會
D1: 朱凱迪,D2: 陳志全

控罪:兩項藐視罪,兩項意圖使他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而企圖施用有害物品

D1 朱凱迪 面對的兩項控罪,控方申請撤回。
D2 陳志全 面對的一項藐視罪,認罪,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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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8立法會
D2: 陳志全,D3: 朱凱迪

控罪:兩項藐視罪,三項干預、騷擾、抗拒或妨礙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

D2 陳志全 面對的三項控罪,控方不提證供起訴。
D3 朱凱迪 面對的兩項控罪,控方申請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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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播方兩段在2019/05/11 和 2020/06/04,在立法會內發生衝突的影片;陳志全和朱凱迪在2019/05/11 阻止建制派議員召開反送中條例會議,有肢體糾纏;陳志全在2020/06/04 國歌法的會議上,拿着液體走向主席台,被保安人員阻止期間,倒掉液體在地氈上。

陳志全和朱凱迪的代表律師均作出求情陳辭,陳志全已經賠償11萬元給立法會作為清潔費用,請法庭考慮同案其他被告的量刑,對案件延誤至今無陳辭。

[16:15] 鄭官休庭考慮
[16:40] 開庭

鄭官從影片中見到當日場面係混亂,但無嚴重武力,議事應該以和平合法方式進行,陳志全和朱凱迪以身體阻檔石禮謙議員,和搶咪,令到會議無法進行。陳志全傾倒不明物體,無人受傷,但導致會議停咗幾個鐘。

朱凱迪就一宗案件早在2022年認罪,考慮到量刑一致,同樣以21日為量刑起點,有1/3 扣減,判監14日,因有另案長期監禁,考慮到總量刑,下令其中7日同期執行,換句話說,即係加監7日

陳志全就兩宗案件認罪,每宗案件都係以21日為量刑起點,作最寬大考慮,給予1/4 扣減,判監16日,因兩宗案件在不同日子發生,要分期執行,所以共判監32日,因有另案長期監禁,考慮到總量刑,下令其中12日同期執行,換句話說,即係加監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