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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網上言論
#審訊 [6/10]

[上午進度]

👤梁(28)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襲擊香港警務人員。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在香港的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署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黃志遠大律師

📌被告作供

🔸主問未完  - 詳情後補 -

14:30續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網上言論
#審訊 [6/10]

[下午進度]

👤梁(28)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襲擊香港警務人員。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在香港的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署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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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黃志遠大律師

📌被告作供-續

🔸辯方繼續主問

▶️致電家人要求屢被拒

辯方問被捕當日1500時發生咩事。被告答搜屋後返警署。截停自己的五名警察和觀塘警署警員進行交接,自己其後向觀塘當值警員提出致電家人的要求,獲回覆需得到警司同意,沒有接受被告請求。辯再問及隔幾耐再要求。被告答1小時後,警察答案幾乎一樣。

▶️獲保釋

1900時食完晚餐,辯間2100時發生何事。被答回答當值警轉更後便趁機再請求。 當時警立即同意致電家人的請求。被告順即致電父親,家人半小時後到達及給予口罩。當時尚未獲保釋,被告指最初的當值警告知今晚不會保獲後,便回羈留室準備睡覺。之後突然有人敲門,拘捕警2934及33074告知被告可獲現金10000元保獲外出。辯方向被告確認「拘捕」的意思,被告確認此處用拘捕的意思是帶自己往警署。(辯方立場:警員在截停查看電話及帶被告上車時沒有作出警誡及宣布拘捕)。被告其後要求通知家人,凌晨時 2934及33074替自己做保釋程序,如寫口供、打指紋、影相及登記個人資料。1500時觀塘警員開始接收程序,交收個人物品

▶️精神狀態影響錄影會面用字及表達

辯方就住被告在錄影會面中的不常見字語向被告確認其意思。例子很多,整體來說被告解釋為自己用字習慣,自認係固執,會糾正警員對一些名稱的講法,就一些字眼被告知道雖然香港人少講,但是自己習慣了,並關注語句上要用上最適合的名詞,另外如用上同一字句會感到厭煩,認同他人可能會誤解自己意思,也可能因為自己當時有精神問題所以切換用字,承認自己同其他人講嘢好大差別,認為當時自己精神差,表達上同自己平常語法有違背。

就住錄影會面中被告的答覆會出現突然音調變高。被告解釋自己一亂就會音韻變調變速,當時自己幾乎察覺唔到,但現在睇返同意有此情況。事後發現自己當時受自閉症影響。

▶️曾與同學有激烈爭執而被轉介精神科

確認2015年送過去醫院,因和同學有激烈爭執,後被叫去檢查。就詳情被告表示事隔已久唔清楚但大概如此,確認被要求入急症室後轉介精神科門診。

▶️被捕當日的精神狀態

被告否認自願被警察查,認為是不公,被告講及事發(時/前?聽不清)已由醫生確診自閉症譜系症。而2022年4月確診過度活躍症及間歇暴怒症。辯再問2022年3月前發脾氣時期,被答回答有十年以上,食左藥有改善。
辯則問3月8日有被自閉症、亞士保加症或不確定的過度活躍症,及間歇暴怒症所影響嘛,被告稱病情影響當時思考、認知、行為、無法達致有效,公平溝通。被告確認3.8有受驚嚇有不適,氣促,心跳快。

▶️自願性

被告表示不自願交手機予警察,續指當時警察是搶手機。自己是不自願讓警方檢查電話和提供密碼的。
就警員14278問被告該戶口是否屬於被告時,被告指當時也是不自願的。辯問簽名是否自願,被告指當時警叫簽就簽,自己是不情願簽。也不自願做錄影會面。
當時警長告知只係協助調查。被告當時認為是可去可唔去的調查,或以為協助調查就係拘捕。

▶️學習和工作也受自閉症影響
辯指出被告還有自閉症,但有大學學位和工作四年經驗。被告指出遇上超出合理期望的事情,應變能力會差,冇諗過當日警察會截停自己。就住被告副學士和相應銜接學位讀了各兩年,被告表示自己當中也有人際和應變的問題。

- 主問完 -

辯方擔心部份證供如不傳召證人上庭會有傳聞證供問題,雖然知道相關證據控方不會爭議,但擔心去到上級法院會挑戰,辯方認為要有呈堂基礎。
法官表示即使傳所有相關證人上庭都未必能如辯方所願,請辯方明天再回覆。
控方完庭時同法官講:「法官各下今日辛苦你,睇到你好辛苦」

📌明09:15續 - 盤問被告預兩小時內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網上言論
#審訊 [7/10]

[下午進度]

👤梁(28)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襲擊香港警務人員。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在香港的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署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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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黃志遠大律師

▪️特別事項(辯方案情)

📌續傳DW4 葉醫生 - 精神科專科醫生
🔸辯方主問
- 被告2015年11月3日轉介到專科,確認病情,情緒不穩定, 在人際關會容易令到情緒爆發,如被告不斷自己講野,有引起班房問題。今次轉介予證人前被告曾往急症室之記錄也是相關原因。

醫生會教導管控憤怒情緒,當年因顧及病人意願及病情未算嚴重。大家都同意不用藥物治療, 維持覆診並有信比學校社工關注。

🔹盤問
雖無藥予被告,但報告可見有社工及臨床心理學家安排予被告。證人指除供予生理治療(食藥)也會供心理治療。

控問無藥予病人是否代表無野做架啦。證人答會有其他安排。(被告證供曾提及16年放棄再就醫因為醫生治療抱消極態度,及指無野幫到自己等原因)

📌傳召 DW5 黃先生- 注冊職業治療師

🔸辯方主問:由醫生轉介被告予證人,證人對被告做了評估,亦有見被告母親。評估指被告有適當表情但眼神有迴避,被告表示指同人建立關係有困擾,表達睇法時會用ironic ,解釋即模零兩可ironic 的方法。
🔹沒盤問

📌傳召 DW6 周博士  醫管局臨床心理學家
🔸主問
為被告寫了2份報告,確認2022年開始處理被告個案。報告內容參考了排板資料,接見被告和被告父親時, 當時被告亦因父親一句話變得激動。 

被告2017年後,有接受“服務”, 但沒有接受過治療。2023年再接見被告和母親, 理解別人能力,建立社交能力亦薄弱。對自己的想法固執, 對於別人持相反意見, 會有強烈反應。被告對自己的情況嘅理解, 都有限。被告在不自知情況下, 會自言自語, 亦會令他社交上會有困難。

首份報告(D8)指梁仍有亞氏保加症病徵,情緒管理及社交能力差,而自己未必察覺,以「核爆」形容。發現同之前改善有限,理解別人能力薄弱、溝通技巧差、想法固執。對別人持不同意見反應慢,於2024年11月有再見被告。

第二份報告(D9)在2024年9月撰寫,提及被告社交缺損是持續及長遠,會傾向用誇張、驚嚇用字,易令陌生人誤會,需持續接受心理治療。2022年臨床觀察情緒管理差,對自己問題理解有限。2023年覆診排板有寫被告有扔野紀錄,有觀察其由平靜到憤怒情緒。同年覆診再見被告,仍是情緒管理差。
🔹沒有盤問

📌傳召 DW7 醫管局職員何女士
🔸主問
確認被告20頁及69頁醫管局紀錄由自己發出,分別於2022年及2024所做。是按病人申請而根據排版、手寫文件及電腦系統紀錄而發出,是準確及真實。有些資料關於第三者因私隱條例被刪去,同意律師樓曾來信要求保留但向其解釋要符合條例拒絕。
🔹盤問
影印文件及列印電腦資料不是自己負責,同意醫生報告上點解咁寫自己不會知道
🔸沒有覆問

📌傳召DW8 社署職員 陳先生
🔸主問
2022至現在均任職社署紀律及公開資料組行政主任,辦方文件夾24年7月信件是因應律師樓要求披露被告個案資料確認由自己簽發,是按社署地區辦事處之檔案紀錄而提供,相信是真實及準確。
🔹沒有盤問

📌傳召DW9 被告母親 梁太
🔸主問
自己是家庭主婦,確認被告於94年出生,從小到大照顧被告,出生時有黃膽及肺炎,治理好出院。自幼稚院起發現被告好易發脾氣,易喊同叫。小學時常受同學欺負,情緒易波動,言語發展比同年紀遲緩,表達用字簡短,人際關係差。有帶被告去接受治療但效果不明顯。因此與同學𘶹係不好,老師經常要處理他同其他人糾紛,但處理粗咯,投訴老師有時排解, 有時處理, 有時唔理, 因此被告情緒都不穩, 因得不到合適處理。被告有時不能理解老師指示, 被老師同學鬧。兒子會有不滿或完全不理解。曾向自己投訴老師指責開水喉太大,但自己開水同其他人一樣。

香港小學2年級下學期約2002年隨父母往台灣居住,因當時有治療師指台灣特殊教育或治療較香港完善,讀了2個月後有位老師因發現被告經常發脾氣(吻合自己當時觀察兒子情),行為令人擔心,寫信轉介去台灣榮民總醫院作評估,2003年評估結果證實患有自閉症譜系亞氏保加症,其後自己帶被告去接受治療,兒子繼續原校就讀,放學後另有特殊輔導安排。但兒子在校內仍受人欺負,如被推跌至牙齒脫落,被水淋濕,他向老師投訴沒有受理,情緒起伏大會竭斯底里大叫及閙人。家中也會因小事出現情緒不穩高漲,爆發脾氣,大發雷霆。

兒子在台灣獲發身心障礙手冊(等同香港白卡),小學一直可接受在校特殊輔導治療至中學,其後一家人於2012年返回香港以便兒子上大學。

代表呈上一疊由證人預備之台灣紀錄包括台灣身心障礙手冊、榮民總醫院評估、2013年精神科門診紀錄(固執、人際互動不佳、喜說4字詞語)。確認2003-2012 居台灣時被告持續接受治療,上述紀錄同自己當時對被告所觀察一致。中學時在台灣曾服用ADHD藥物,忘記名稱。

本案發生後曾在台灣見精神科醫生,證人明白自閉症不可根治,日常說話用字有時常人難理解,如果反問會令情緒起伏。出來工作也有相同情況,病況沒有改善。同意其說話間中改變聲調,時或大聲。平時對人眼神欠接觸,表情有時不合情景,會突然笑,為人不會考慮其他人感受,與人溝通有困難。行為和言語都和常人不同, 有自創語句, 表情和聲線, 有時都不協調, 這些情況祇係因年齡不同發生, 但本質不變。

代表繼續環繞證人提供台灣證明文件發問自閉症特點,不再逐一敍述,以免拉布。

[17:45] 今日完庭

證人作供未完,主問仍估計要1小時,辯方仍有2名專家證人,主問預計共要2小時,盤問估計也要2小時。法官指示特別事項雙方要預備書面陳詞,包括案例。

案件押後至明早 09:15 繼續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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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 [7/10]

[下午進度]

👤梁(28)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襲擊香港警務人員。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在香港的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署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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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黃志遠大律師

辯方:繼續辯方証人 葉醫生
- 被告2015年轉介到專科, 確認病情, 情緒不穩定, 在人際關會容易令到情緒爆發, 醫生會教管控憤怒情緒, 當年大家都同意不用藥物治療, 維持覆診並有信比學校社工關注. 

:辯方証人 註冊職業治療師 王先生
- 2017年6月 接轉介被告個案, 第一次見被告做評估, 知道在建立人際關係有困難。

: 辯方証人 醫管局臨床心理學家 周博士
- 因案件做了兩個報告。2022年12月開始見被告, 接見被告和被告父親時, 當時被告亦因父親一句話變得激動。 
被告2017年後,有接受“服務”, 但沒有接受過治療。2023年再接見被告和母親, 理解別人能力,建立社交能力亦薄弱。對自己的想法固執, 對於別人持相反意見, 會有強烈反應。被告對自己的情況嘅理解, 都有限。被告在不自知情況下, 會自言自語, 亦會令他社交上會有困難。

亞氏保加症, 由嬰孩時代大多都有。專家報告寫被告的社交缺損是持續的,並且言語會有攻擊性, 需要特別提問和理解, 先可以確定被告的意思。
被告母親曾分享, 被告時不時都用自創詞彙, 她都不甚理解. 被告都視母親為呻/分享心事對象。

:辯方証人 醫管局 何女士
- 確認出醫管局兩份記錄 和兩封信。

:辯方証人 社會福利署, 紀律和公開資料組助理秘書 EO陳先生
- 確認自己簽署的文件。該文件是因應律師要求,披露被告的檔案記錄,該記錄是由藍田社會保障辦事署發出。

: 辯方証人 被告母親
- 被告從小到大都是母親照顧. 被告小時侯母親都發現他發脾氣, 喊叫, 等問題。小學時因說話發展遲緩, 常被同學欺負/嘲笑,投訴老師有時排解, 有時處理, 有時唔理, 因此被告情緒都不穩, 因得不到合適處理。被告有時不能理解老師指示, 被老師同學鬧。 
被告大約8歲時(2002年) 一家去台灣, 因當時專家稱台灣特殊教育較香港好。 上學兩個月,老師出信叫家人帶被告去榮民醫院, 因被告上學有不正常狀況, 被告於2003年, 確診亞士保加症. 其後(2003年), 又作出評估, 確認被告亦有自閉症.  
學校安排被告課堂外特殊輔和導融合教育, 持續到中學階段. 被告持有台灣"白卡" 由2003-11年。 被告全家2012年回港, 同被告上大學。 
回港後, 在大學和工作上, 被告都經歷差不多情況, 行為和言語都和常人不同, 有自創語句, 表情和聲線, 有時都不協調, 這些情況祇係因年齡不同發生, 但本質不變。

💛感謝臨時直播員💛
【11月27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15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續審(8/10)

🕥09:30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申請保釋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97/8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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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 [8/10]

[上午進度]

👤梁(28)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襲擊香港警務人員。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在香港的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署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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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黃志遠大律師

📌續傳被告母親
🔸辯方主問

▶️ 時序背景:
自小台灣確診自閉 >2012年返香港(無惡化冇繼續就醫)  > 2015年於大學因爭執送院  > 2015-16 聯合醫院就醫  > 2016年尾拒絕再就醫  > 2022年3月被拘捕  > 2022年4月再次就醫至今  (即案發前有5年無就醫)
—————————

- 呈上文件確認被告9歲確診亞斯伯格症。被告後來9-10歲有食concerta藥物1個月。被告有告知聯合醫院有食此藥。2003年於台灣醫院曾作評估。
- 台灣階段:媽媽表示被告在台灣讀書時精神狀態不定時出現問題。說話有時會模仿、重複、克板、固定,對方要思考及確認後才能理解。2012回港,至現在情況持續。
- 媽媽指疫情牽動被告情緒好利害,指被告擔心家人+圍封致未能上班受罰等,致不停打轉感焦慮,會亂鬧。
- 指被告說話方式自小奇怪-越大越明顯顯。
- 證人指2015.9月被告在大學有爭執,老師要求叫白車送醫院。續指被告當時有告知聯合醫院自己以往病情,但對方持不信任態度,質疑adhd入唔到大學,亦無開藥。
- 後來被告2015-16年睇聯合醫生,2016.12.1便無再睇。
- 2016-案發無就醫。期間2017年有接受其他職業治療/心理方面,但無藥食。至2022年4月睇私家麥醫生,證人認為被告有需要去睇。麥醫生是首次診斷被告有間歇暴怒症。
- 案發前(2016-22)無睇醫生原因:證人指被告完成台灣高中課程後問主診醫生回港就學是否合適,對方確認。回港後被告平靜,無睇醫生,但相關病症情況持續,唯無變差,至2014入了大學後開始差
- 家中經濟情況普通。證人自被告小時候已全職照顧。被告入大學後認為需要繼續照顧,因被告情緒持續波動。去新環境會驚,回港要長時間適應。指被告搵工有大困難,亦是自己預期內之事。
- 3月8日(截停被告當日)早上不知被告被截停至晚22:00後才知
- 每次都陪睇醫生,有藥食,改善好明顯。22年4月至今持續食藥,並複診(周兆章&周嘉偉 醫生)

🔹控方盤問

▶️關注2016年12月無再就醫原因
證人解釋被告唔相信當時聯合醫院容鳳書精神科的醫生,並指對方唔相信被告ADHD讀到大學。確認被告有同當時醫生傾食藥事宜,自己認為被告要食。
(早前證供有提及更多其他原因)

▶️控指當時醫生有供其他非藥物支援+關注不繼續就醫原因

- 控方指醫生有提及可以提供其他非藥物支援,證人不同意,確認可以係唔記得。
- 控指醫生無話拒絕唔醫被告。證人指最後一次睇時,係對方親口講「我冇嘢可以幫到你哋」,並指該名為女醫生
- 控指冇相關紀錄。證人問會唔會係佢口頭講無記錄,並指有宣誓,係實話實說
- 控指其實如果想睇係可以繼續睇醫生。證人同意,表示有供覆診但對方令被告當下情緒好差
- 控追問有否勸被告繼續睇醫生。證人答有但當時被告認為對方唔信自己,消化唔到,唔明點解政府醫生可如此處理。
- 控質疑既然當時醫生表明可供其他非藥物支援,仍堅持不就醫的情況。證人答當時肯定無講有供其他非藥物支援,控追問心理負導呢,證人答無提及。
- 控質疑證人記錯因醫院有提到。證人問:唔通我地兩個都聽唔到?控指當時院方有提及可供心理治療等藥物以外協助,證人答唔記得
- 證人確認2016.12.1後無再睇醫生,17年有睇職業治療 - 非精神科治療。2022.4月先再睇精神科

▶️關注被告於 無再就醫至案發期間 精神狀態+質疑惡化為何不就醫(2016-2022期間)

2017 :證人答認為2017年被告大致平穩,但都有奇怪。控問有否曾過警戒線,答間唔中會。控問會否叫被告睇醫生,證人解釋情況不密,為可控範圍,無睇精神醫生無食藥,並指當時被告未上學。
2018 :情況差唔多
2019 :證人指被告工作中有衝突,確認係被告吿知自己。控關注二人爭執和以往的差別,證人答次數多左因被告工作致情緒差
2020 :確認被告此時繼續有上班。控關注二人相處和以往的差別。證人答嚴重左,因covid 及圍封,至工作等範疇上有不確定性因素,並致自言自語,混亂。
2021 :證人指被告持續有起伏

- 證人確認被告1819年工作後情緒不平穩。控問見轉差有無睇醫生。證人答大家都有此想法,但離開香港太耐,要搵方法,covid亦令好多事停擺。
- 控質疑證人思考左年幾要否就醫。證人答被告中途換上司,情況又出現,加上脾氣好快消失,致自己又想睇多陣,確認係有失控嘅情況,但係好快冇咗,所以難以判斷。
- 同意如果此階段超出可控範圍會帶佢睇醫生,續指被告公時很長。控方質疑有病都唔睇。證人表示自己未完全對症狀熟悉承認自己有忽略。控方質疑證人表示自己是全職照顧者。證人回答被告的自閉症會隨着年紀而有症狀改變,長大後的荷爾蒙也是其中一個因素。控方總括證人呢個階段冇帶被告睇醫生。

▶️媽媽對被告案發當日情緒的認知

控問回港後被告返工返學是否能獨自一人,證人回答如果被告情緒差會陪同被告,同意2022年3月8日(案發)冇陪同被告上班。控方向證人再次確認是否被告心情差會陪伴他上班或上學。證人確認。

▶️質疑案發後搵醫生的目的

- 控方問麥醫生是如何搵到的。證人回答唔計公立要排好耐,見到中電大廈有好多專科睇所以喺嗰度揀,加上朋友有推介嗰度+嗰度平啲。
- 確認搵麥醫生時清楚被告有案在身,否認目的係想對方就案件提供意見,澄清係想食藥。

🔸辯方覆問

向證人確認時序為:2015.9月因學校衝突去見聯合醫院醫生,後續2015-16 年於聯合醫院容鳳書精神科續就診。

📌傳 精神科黃醫生 - 專家證人

🗣️法官提出有證人- 如言語治療師,就被告於錄影會面的用字(eg.狗)作解釋,質疑其專家報告包含此類意見是否合適,會否涉及開脫。控方同意,指專家解說超越範籌,原本打算在盤問/陳詞提出。

- 小休討論 -

控指dr wong 精神科專家報告及鄧先生言語治療師報告內均有超越範疇的意見,在特別/一般事項均反對採納,指辯方可選擇在陳詞才提出。

辯方反對,指現時特別事項不是採納整份報告+被反對採納的報告內容無超越專家範疇,部分更為事實陳述。認為控方可在陳詞才反對。如現時一刀切,問都唔俾問,情況不理想。

官指不可待一般事項階段才處理+要一併整體計,不能如辯所指只採納部分報告內容。

-未能達成共識,未開始傳召證人 -

📌14:30 續,需要報料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網上言論
#審訊 [8/10]

[下午進度]

👤梁(28)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襲擊香港警務人員。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在香港的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署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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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黃志遠大律師

專家報告爭議:
官就上午提出專家報告解說有否超越範籌之問題讀出決定 - 把專家報告部分内容剔除,適用於特別事項及一般事項

📌傳 PW10 精神科黃醫生 - 專家證人
(開審後批准列席觀察被告 之專家證人)

🔸辯方主問

曾以專家身份出庭作證,專家身份未被挑戰,證供部分被採納。證人表示在發展障礙有相當經驗,即小朋友在ADHD、自閉、智能障礙下的發展。

▶️證人的專家報告:

會面模式:獨立處理,有見被告及其父母。分別於2024.4.24 及2024.9.17做。主要用開放式發問,除非被告不明白才澄清。

🧷被告背景:
- 因父親工作關係及其自閉症醫療需要,6-7歲往台灣就學。
- 2012回港讀政治及公共行政,2015讀社會學。曾做文職及freelance 。2022年.9失業一年。
- 無刑事紀錄,無參與仼何政黨

🧷傷殘津貼
- 2023.8.4家庭申請綜援,社福署指被告殘疾類別屬亞士保加症。
- 2022.11.4評定乎合傷殘津貼,不屬高額,批6個月
- 2023.3.8評定一般傷殘津貼 12個月
- 2024.2.29 評定百分百喪失工作能力1-2年
- 2022開始有殘疾人士登記證:類別包括精神病及自閉症

🧷醫療及精神病史:
- 父母從小察覺被告發展異想
- 言語發展遲緩
- 幼稚園會對老師表示憤怒
- 2000.8月接受早期訓練
- 小學有問題行為,媽媽知在台灣有相關良好的照顧後帶去台灣。在台灣被欺凌
- 有脾氣爆炸
- 台灣確診自閉症譜系障礙
- 台灣診斷被告之精神病起源自幼兒階段,有亞士保加症
- 2016年醫療報告:語言及行為智商顯示難理解他人,有自己解讀方式,有差的心智理論。證人表示除了不同意被告被診斷有精神病外,自己的評核與台灣評估一致。
- 因學校爭執被送往醫院,2015-16 有醫生跟進,有覆診
- 葉健威醫生報告:2015.11.3聯合醫院有臨時診斷被告有亞士保加症。被告十歲有食concerta
- 證人指被告早前曾提及有一藥物似冰毒,不欲服藥。解釋concerta 屬同類興奮劑,為中輸神經藥物
- 根據2023.5.29周兆章醫生報:2015.11.3-16 年7 月27 被告不停複診,因為憤怒和大聲罵粗口
- 臨床心理學家於2016年6月和九月進行評估,評定有自閉症,但冇衝動和專注力不足的問題
- 根據2013年11月台灣的醫療報告:被告2011年有刻板行為,享受講4字詞語
- 聯合醫院醫療報告(15年? ):被告承認不斷在不合適場合講自己喜好題目,感言語不被明白,知自己用不常見的詞語,對火車同語言,如希伯來文及中文古文有興趣
- 2015年(10/11月?)門診顯示被告詞彙過分表面
- 2015 -16 年多日無處方精神科藥物
- 臨床心理學家報告2016.4.14 顯示被告言語不暢順,講一d表面意思,2016年6月及9月的報告有相同觀察
- 2023.5.23 周嘉偉醫生報告指被告第一次接觸精神科服務是2015年,會面隨後要轉去心理科,因懷疑有亞視保加症
- 16年4月至九月被告前往接受臨床輔導,診斷有亞視保加症
- 2016.12.1無再覆診,但有繼續更進,證人表示查閱醫健通後發現被告至2016年7月27日開始至到2022年5月24日期間冇再就精神科複診,原本2016年10月19日有預約複診,但被告冇出席
-接近六年無睇精神科
- 被告曾提及會情緒核爆,想減低頻繁次數
- 整體印象被告有亞視保加症,社交技巧有缺損,換位思考弱,想法固執,對相反意見會有情緒上反應
- 根據報告記錄2017年顯示被告社交健立關係自小有困擾,喜歡以不清晰口吻表達,自視為聰明,可滿足表達意思,及避免和他人衝突
- 16-22年冇睇精神科。2022年4月6日麥醫生會診被告三次。醫生表示被告有間歇暴怒症及亞視保加症。
- 證人於2024.4.27首次睇被告,同意麥醫生的診斷。
- 辯方關注被告何時有間歇暴怒症,證人回覆就徵狀可追溯至2015,被告曾提及一個禮拜有三次情緒爆炸,曾令物件變形,被告更提出情況至少五年前甚至更早已發生,即2019年或更早
- 2015-16 容鳳書精神科對被告的亞視保加症沒有主動介入治療,被告會診三次後個案關了。
- 指出被告和他父親有見自己,被告有亞視保加症及間歇暴怒症,間歇暴怒症需要食藥否則會有災難性效果,被告同意未來會依從治療及複診,被告被處方藥物,後來因為經濟問題被轉介往公立醫院醫
- 根據2023.5.29 聯合醫院周兆章報告,被告溝通有缺損,理解社交提示不足,被安排去見臨床心理學家
- 現在被告往周兆章複診次數為每半年一次,臨床心理學家複診則是2-4個月一次
- 2017年被告有往職業治療
-醫健通見被告在容鳳書精神科獲處方情緒穩定劑,及後有調節藥物,最後的處方為情緒穩定劑及抗精神病藥物,並於2024年5月9日處方被告
- 被告有受藥物副作用影響,有手震耳鳴,專注力差等副作用
- 2022年(?)(聽唔到幾多月)停止服藥,因為工作被欺凌,被告認為因為藥物令工作表現欠佳。直至失業後便重新食藥
- 母親為主要照顧者,指出被告經常自言自語講粗口,發明新粗口,會有重複動作,脾氣突然爆發但快舒緩,對被告言語嚴重性忽略,無精神病家族史

- 主問未完 -

📌案件管理:

就住特別階段(自願性及呈堂性等爭議)傳辯方證人,辯方律師表示正式做法而言,現時特別事項的證供不能應用於一般事項(犯罪意圖等),所以有機會在一般事項階段重新召回特別事項作過供的證人,表示如果控方不反對可以不需要再重召該些證人。

官指無呢方面認知,留待控方決定,控方話決定權不在佢。控指不會要求召該些證人,概念上決定權不在佢。

法官質疑特別事項中的證人證供在一般事項階段的價值,表示一般事項要講犯罪意圖。辯方表示希望醫生證人能夠在一般事項再次出庭作供講及被告在案發有否受自閉症及間歇暴怒症影響,引申被告的行動與否會否影響其意圖。辯方表示最保障的方法是重新召回於特別事項階段作供的證人在及後(如果有)的一般事項階段重新作供,認為此是正統做法。

法官表示此部份傳證人的決定權在於辯方,明天待結束特別事項的最後兩名專家證人後便完庭。由於特別事項中很多地方需要處理,例如呈堂性,自願性和公平性,官要求控辯雙方在星期五早上就特別事項提交書面陳詞,當日下午會開庭並視乎情況就特別事項裁決。法庭表示案件可能未能如期完成,因為控方將會有一宗高院案件要處理。

📌18:13完,明09:15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11月28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15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續審(9/10)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98/8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網上言論
#審訊 [9/10]

[上午進度]

👤梁(28)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襲擊香港警務人員。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在香港的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署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黃志遠大律師

📌傳 PW10 精神科黃醫生 - 專家證人
(開審後批准列席觀察被告 之專家證人)

🔸續辯方主問

▶️證人之專家報告:

🧷報告內容是否適用於早期
(報告:2024年 & 案發2022年)

- 被告無自殘想法/精神病病症
- 2024.5.1 被告去了評估自閉症成人智商,得分46/50,越高分為越顯著自閉症譜系障礙。分數分布:
社交10/10 + 專注力轉移10/10
細節專8/10 + 溝通技巧8/10 + 想像力10/10

- 此評估事隔案發2年,辯方關注評估能適用於多久前。證人答此病可有新症狀,但變化不會太大,目前無根治方法,所以可適用於早前階段。

辯方另指早前證供可見被告自小確診 + 15-16年聯合醫院 及2022年4月麥醫生同指被告有此病。

- 官指認知中有些自閉人士係完全溝通不能,但被告此情況(能對答)已接近滿分,那再嚴重d點評分。證人答此評估為臨床,病歷一併睇,而自閉症人士常見有其他病,如智商問題,亦可在此評估得到高分。而被告情況有專注力不足+ adhd徵狀,有機會影響(拉高)此評估分數。

🧷傷殘人士登記證(俗稱白卡)事宜
(不等於傷殘津貼)

- 問為何被告白卡效期為永久,答如未能短期治癒便會。確認被告2015年- 2022.8也符合白卡條件。
- 證人不同意早前周兆章醫生話白卡發放標準好鬆手,確認白卡包肢體傷殘如視力。

🧷被告的自閉症於2015-16年無食藥之影響

證人指15-16年當時醫生有同被告傾藥物方案,唯共識不食藥。現時無藥物可根絕單純自閉症。至到2022.4月被告睇麥醫生先食藥。

辯方關注食藥與否之幫助,證人指各報告見食藥後症狀有影響,可見有幫助

🧷專注力不足+ 過度活躍+衝動 之評估
- 於2024.5.1之評估得分(分數越高越嚴重)
專注力不足:31/36
過度活躍衝動:31/36

🧷被告有能力答辯及審訊
- 被告明白控罪意思,認罪與否之不同,證據對自己的權益,保持靜默及作證供之權利。審訊中有心智能力作決,能予指示律師,有心智能力明程序

🧷錄影會面(VRI)
證人睇完vri後再問被告後得出:
- VRI有警員驚介,被告話佢明白
- 被告表現合作
- VRI第一倍分被告應警員要求簽文件,但小休後無簽,被告指突然意會到可以唔簽
- 語調控制差,不自然,快速大聲
- 被告承認戶口係自己同埋訊息係自己出
- 被問字面解釋時,被告話冇嘢講,但係等二d時間又會提番一d 意思
- 被告用字使用奇怪
- 被告話係一時衝動post

證人同意辯方盤問14278 講及對被告在vri的奇怪語調用字等觀察,唯當時14278不同意辯方。

🧷證人診斷
有自閉症譜系障礙及間歇性暴怒症
有專注力及ADHD癥狀
無智商問題

- 確認此評估係食左兩年藥(2022睇麥醫生)後才做。證人確認藥物有幫助 ,確認有相關癥狀不能排除有病

被告小學二年被診自閉症譜系障礙 中的- 亞士保加症。雖間歇性暴怒症在2022被診斷,但是其症狀可追溯至2015年。而自閉症譜系障礙好大機會自出生已有。

🧷涉案期間+錄影會面 有否受病情影響

- 基於過往醫療紀錄及自己的診斷,被告有好高可能性在據稱罪行及錄影會面中受有自閉症譜系障礙及間歇性暴怒症下發生。以及伴隨有專注力不足及ADHD癥狀。
- 病情下的癥狀會有語言上功擊,每月三次上會行為爆發 - 無預謀及基於衝動,不屬為得到物質回報。
- 被告自小有有專注力不足及ADHD癥狀
- 就住案發後才被確診有間歇性暴怒症,證人表示可以根據醫療紀錄追溯至2015年已出現相關症狀
- 間歇性暴怒症在未被診斷之前能夠預期沒有藥物協助下,精神狀態處理會差
- 自閉症譜系障礙下被告溝通有顯注困難,無給予清晰訊息,日常可導致誤解。如錄影裏面中被告不停話無野講係重復性,似自閉症癥狀。官指被告選擇無野講係權利。
- 證人亦指出錄影會面中第一部份被告很配合一併簽名。但之後突然唔簽署任何文件,可見行為偏向機械式,質疑其決定有否思考過
- 同意如果有成人陪同會面是更加好及需要的,最好是能理解被告溝通方法的人

🧷截停行動如何影響被告精神狀態
- 被告有複診,食藥及父母照顧,冇其他不法行為,除非日常習慣突然轉變,便會令情緒爆發
- 辯方問及2022年3月8日截停行動算是對被告日常生活情況有變嗎,證人確認,並解釋病人既定咗嘅日程係咁就係咁
- 就住有爭議指有工作能力和精神病的抵觸。證人解釋被告係返兼職而且簡單及機械性,與其精神狀況遇上突發會爆 不同,續指正常人遇見截停行動都會有壓力更何況是被告。

🧷被告在警署不斷要求打電話與其精神狀態的關聯

- 就住被告被拒絕致電家人後仍然不斷要求是屬於自閉症譜系障礙的病徵
- 因為自閉症譜系障礙病人有很強偏執性,要跟隨所有嘢
- 病者工作是日常的Routine,會認為唔可以有任何偏差(當日被告等巴士上班,在警署要求警員打俾上司。)

🧷被告病情支援+庭上觀察被告
- 被告只睇精神科不足夠,臨床心理學家,心理學家,社工,言語治療師的好重要
- 證人指出被告在庭上的狀態笑笑口,用手指住空氣,自言自語都是奇怪的行為
————————-

▶️證人總括被告有自閉譜系障礙以及間歇暴怒症,亦有專注力不足及ADHD症狀,在聯合醫院有被處方藥物。

案發當日很大機會在自閉症譜系障礙及間歇性暴怒症下發生,雖然間歇暴怒症是在案發(2022)後才被確診,但其相關症狀能夠追溯至2015年。加上其間歇暴怒症是在案發後才被確診食藥接受治療的,可見未食藥之前情況會更嚴重,而自閉症是不能治瘉的需要長時間follow。

▶️第二份報告

詳情後補,未完

📌14:30續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網上言論
#審訊 [9/10]

[下午進度]

👤梁(28)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襲擊香港警務人員。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在香港的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署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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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黃志遠大律師

📌傳 PW10 精神科黃醫生 - 專家證人
(開審後批准列席觀察被告 之專家證人)

🔸續辯方主問

▶️第二份報告

證人指早上庭上播vri的角度和早前自己睇的不同,指原片可見被告在錄影會面(VRI)除口罩動作古怪。庭上播出原片,證人指被告兩手除口罩瞪大眼,讀身份證時語速奇怪。

🧷不同階段各個醫生的診斷

- 讀出葉醫生,周兆章,周嘉偉,麥醫生 及自已的各自診斷 。指出雖然不是所有醫生都診斷被告有「間歇性暴怒症」,但他們的報告內也可見相關的癥狀,證人從他們的報告內舉例。
-從2022.12.19周嘉偉醫生報告可見間歇性暴怒症癥狀
- 2023.3.23 周嘉偉醫生報告指被告會埞野,被告知自己如有衝突會情緒加劇,不一致觀點會提聲線講粗口。被告形容自己如核爆,表露自己想降低次數。被告和xxx爭執每2星期一次,可預視到如有新工會面對困難
- 根據2023.4.24 周嘉偉報告 指被告語言連貫,有笨拙展術,用誇張術語
- 2023年6.2 周嘉偉報告 指出被告表示嬲社會一部份人,用極端字眼俾意見,以作捍衛自己,未必被法律容許。xxx(證人估計是指被告的母親)關注如果繼續用此方法表達意見會有法律後果。證人表示這些都能夠顯示被告間歇性暴怒症的症狀。
- 2024.9.16周嘉偉報告指被告用誇張極端短語,致社交上有誤解,大部分時間需追問被告意思。證人指可見有顯注溝通困難及間歇性暴怒症癥狀
- 2023.5周嘉偉報告指 2016 年無罪接受精神科治療直至2022 5 24先再睇
- 就被告3歲未能察覺病情,證人指家人認知重要,及亞士保加會較遲確診,平均確診為10歲。而自閉症譜系障礙通常有脾氣問題,所以需要在脾氣情況更加嚴重才會就間歇暴怒症作診斷,因此間歇暴怒症通常比較遲確診
- 證人於2024.9.28對被告作精神評估報告。指案發當日很大機會在自閉症譜系障礙及間歇性暴怒症下發生,亦有專注力不足及ADHD症狀。(早上部分已詳述)
- 2023年11月27日周兆章報告顯示被告激動狀況減少
- 2024年5月9日周兆章報告指xxx(證人估計應該意思為被告母親)表示被告好過最差的時間
- 2024年4月22日周嘉偉報告指出被告有進步以及xxx(證人估計應該意為被告母親)表示被告情緒平復用少咗時間。被告亦會自我反省並向xxx承認反應過大 ,會接受意見。
- 2024年9月16日周嘉偉報告指出被告在增加病識感及明白社交缺損後,有動力去改善,媽察覺有持續進步。
- 根據周兆章和周嘉偉報告顯示被告有定期去精神科和心理科複診
———————

🧷如無以往醫療紀錄 能否作同樣診斷
即 「自閉症譜系障礙」及「間歇性暴怒症」

- 證人確認並表示自閉症譜系障礙從小便有,而間歇性暴怒症根據被告所講,至少有五年時間情緒有爆發,如果再靠香港的醫療報告更加能夠見到2015年已經有此病徵的症狀

🧷認為以往診斷忽略了「間歇性暴怒症」

- 就住香港的醫療紀錄,證人表示自己的診斷和相關紀錄相同,即被告確診自閉症譜系障礙,但認為他們忽略了間歇性暴怒病

🧷關注被告錄影會面狀態和病況關係

- 辯方指出被告作供時指要求搵過律師三次,但係當在錄影會面時被問及是否需要律師被告回答唔會,庭上解釋因為唔會再問第四次。辯方問證人這情況與其病況有否關聯。
官指要先確立被告證供才能予證人講意見,
質疑有咩證據價值

- 辯方問被告少少口自言自語顯示什麼。證人表示首先要排除對方聽到聲音,如果唔係以被告的病症來說可以是冇意思,而且在審訊亦都見到被告有呢個情況,指出被告會作出不吻合場合的舉動

- 辯方問被告如果驚恐會在表情流露出來嗎?證人回答未必,因為此類病人的言語及非言語溝通較差,加上他們的面部表情可以是和自身情緒不同,甚至不配合。

- 辯方問被告在錄影會面中的語速與其病有關嗎。證人同意被告在會面中部份語速快,確定和其疾病相關,因為病徵會包括即時性說話,機械式,重複性,證人表示見到被告答得咁快會諗被告有冇思考過該問題。

- 辯方指出錄影會面中被告多次拒絕回答但警員繼續追問,問自閉人士在此情況下會點。證人回答新環境受+追問會有壓力。

- 就住被告證供提及會面中感心跳快和氣促,證人解釋這是焦慮反應。

- 辯方問及有關自閉人士面部情緒表達。證人回答被告當時戴咗口罩,自閉症人士未必能夠表達或配合當下情緒,認為被告也是難於在面部流露情感的

- 就住被告作供提及想快些離開警署於是簽署文件,但警察冇這樣表明。辯方問自閉症譜系障礙人士想法會和其他人不同嗎。

🧷食藥與否對被告的幫助

-辯方關注在被告案發後不久往麥醫生處就醫並有食藥,劑量從開頭試藥的400在短時間後改往1200,就此能否推斷該期間(包括案發時間)被告病情嚴重。法官表示麥醫生藥物劑量不應由本證人所評論 。

-辯方關注2015至16年如果有食藥是否能協助被告。證人確認,解釋從2022年(案發後)被告食藥後情況有好轉,證明藥物發揮功效。

🧷除精神科治療外其他範疇的協助

- 被告2016年冇再就精神病複診, 2017年有睇職業治療,辯方問沒有藥物情況下是否足夠協助被告。證人回答職業治療有幫助,但不足夠,要有多個專業團隊幫忙。
- 辯方追問邊一項治療最重要。證人回答每個專業範疇的領域不同,需要所有嘢配合

🧷自閉症譜系障礙人士常對權威會出現過分順從

證人確定自閉症譜系障礙人士會有過分順從行動+不會去核實。常見對權威出現有過分順從行為。

🧷證人確認被告的精神狀況必須服藥

🔹控方盤問

確認2024.4.27首次接觸被告。
證人表示在案發2022.3.8前,
被告在此階段沒有就精神科應診:
2016年7月27至2022年4月8日

此期間只有於2017年接受職業治療及2016.10.1接受周嘉偉臨床心理學家治療,而這些治療均不屬精神科面診

- 盤問未完 -
(盤問完結後 - 尚餘最後一位特別事項證人)

📌法官話今日早啲完 16:50完 明09:30續
(按:被告父親每天都會陪伴被告,並感謝旁聽人士)

💛感謝臨時直播員💛
【11月29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續審(10/10)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99/80)

🕦11:30
📍#高等法院第廿三庭 #申請保釋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網上言論
#審訊 [10/10]  🔺非即時

[下午進度]

👤梁(28)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襲擊香港警務人員。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在香港的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署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黃志遠大律師

📌早上內容從缺,大致如下,歡迎補上
- 控方指證人以往的專家證供曾被質疑偏頗
- 就被告錄影會面表現,爭議專家的觀察

📌爭議 傳召言語治療師
🔸辯方🔹控方🗣️法官

🔸辯方認為自2016-17年被告無再覆診至2022(案發),言語治療師 能夠講出被告在沒有言語治療下的溝通既情況。

🗣️官指之前精神病專家有予被告應診,證供可作比較線。但被告之前無做過言語治療測試,證人身為言語治療師如何講被告在2015-16年狀況。

🔸辯方指此專家(2024)評估過被告,可以有標準化評核。

🗣️🔹(官/控講?)專家對被告有2報告,但內容展述和現階段議題無關,內容空泛無講意見,如讓專家證人先作供再聽係不當的。

🔸辯指雖然專家證人的報告入面冇提及特別事項事宜,但有講及被告的非語言溝通等的問題,此可應用於特別及一般事項,如果連聽都唔聽證供會否不當。續指亦可睇被告在錄影會面有無相關非言語溝通問題。

🗣️官指證人又不在場,唔係睇片就可裁定被告有乜問題同情況,不認為能協助法庭 。

🔹控亦指會同黃醫生(前一位專家證人)證供重疊。

🔸辯方指可從言語治療範疇去睇錄影會面中被告有無相關缺損。

🗣️就住前一位專家證人黃醫生表示被告有重複,怪動作等病徵,法官指係法庭決定有無的,專家證人係協助法庭理解。

如果現在言語治療師專家證人只是想解釋黃醫生所講的情況,禁黃醫生已經講咗一次,加上睇唔到言語治療師能就特別事項幫到咩,盡其量只係講到就住同被告見面觀察到所牽涉嘅專業範疇。

如果要追溯返早期症狀,此言語治療師專家證人不能做到,但黃醫生(前一名精神科專家證人)可以,因為有以往同科(精神科)的評估作比較,相反被告早期冇接受過言語治療的評估所以現在的專家證人不能夠作出追溯。

🔸辯指言語治療師處理自閉症經驗多,熟悉當中獨特的表達方法,

🗣️官指就住被告用字意思,不接受仼何人作解釋。
- 就着特別事項,此專家證不能幫助增加法庭認知
- 就特別事項,如果想睇住錄影會面再作評估,唔認為此言語治療師講到啲咩
- 如果要佢推算2015-16年 / 2022年案發時既情況不合適,報告只能講評估當天, 但王醫生(前一位專家精神科證人)可以,因為有相關精神科報告曆史記錄。但現時此專家證人不能用不同專業範疇(即精神科及言語治療)的醫療報告作比較去評估被告狀況。除非之前被告有過言語治療評估讓此證人可以用來作相同範疇上比較
- 就住2024年對被告的言語治療評估,辯方則可以採納並傳證人出庭作供

- 小休討論 -

🔸辯方表示特別事項和一般事項皆會傳此名言語治療師並倚賴其專家報告。控方表示現階段反對。

🗣️法官向辯方確認傳此名言語治療師的目的:

1. 錄影會面中的觀察
2. 以2024報告推算番2015-16年被告狀態
3. 就2024年9月13日觀察被告之評估推斷之前有冇同樣症狀及程度如何

🔸就住第三點,辯方認為當中的標準及非標準性評核能協助法庭。從這報告的診斷印象及以往醫療紀錄,被告有證據顯示自細已經有社交溝通缺陷問題,mono tone及固執模式,在沒有言語治療的介入,被告的缺陷持續至成年人並帶來負面影響。

🔹控方聽完以上繼續反對。

🗣️官就辯方申請言語治療師於特別事項作供之以上目的作出裁決:
- 批准就着為被告於2024.9.13的評核作供
- 但不能就住此評核報告以專家身份推斷被告在2015-16年的情況
- 由於證人的報告內容沒有與錄影會面相關,不准就此評論
  - 加上證人無資格診斷被告有否自閉症,如何在錄影裏面中就被告的行動診斷為受自閉症影響
- 只能就住2024年9,10,11月的三份報告評核作供,但不能藉此推論其他可能性

法官批准傳證人以專家身份就以上的裁定作供。

📌傳言語治療師 - 專家證人
(開審後批准列席觀察被告 之專家證人)

🔸辯方主問
證人為本案撰寫2份報告內容:
🧷等一份內容:

被告於2024.9.13 作出語音語言溝通評估:

標準化評估內,適用年紀為5-12.1歲,如未能高份,則心智解讀末到12歲。評估內見被告情緒詞彙有困難;說話動機上不能評估對方說話正確與否;說話技巧上傾向簡單籍口,以自己角角度出發

非標準化評估內則指被告不能維持眼神交流,有怪異臉部表情,重覆正式語言,遲緩式鸚鵡學舌令人感機械式,另有韻調誇張,會落重音。

診斷印象:被確診中度社交溝通障礙,包非語言困難,重覆正式語言,不當的抑揚頓挫,怪詞語,固執模式,缺乏心智解讀能力

證人建議被告接受言語治療服務/轉介自閉人士支援中心,

🧷等2份報告內容:

被告於2024.10.16 & 2024.11.6作出語音語言溝通評估:

診斷印象:部份內容被法庭拒絕讀出,因包含證人根據以往醫療紀錄對被告的評估。
證人另指出被告難以保持正當眼神聯繫以及固執。

🧷證人確認由自己印出青山醫院文件,辯方希望證人講及被告用字異常問題,以及自閉有咩障礙。控方反對指證人不是自閉症的專家,解說會超過其專家身份。

法官指被告是由醫生轉介給此專家證人 -言語治療師,以協助被告自閉症情況,其範疇並不能作自閉症診斷。證人同意自己身份不能作診斷,但是不一定需轉介,因如見有相關症狀的病人也會轉介給精神科醫生。

🔹控方無覆問

- 特別事項辯方案情完結 控辯需交陳詞 -

—————————

📌17:35完庭

由於控方有另一案處理,案件押後至 :
明年2025年1月20日 09:30續
屆時早上會就特別事項裁決,下午不開庭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網上言論
#審訊 [11/10]

[上午進度]

👤梁(28)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襲擊香港警務人員。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在香港的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署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黃志遠大律師

[09:43開庭]

▪️特別事項
裁決:法庭裁定所有控方臨時證物包括錄影會面皆可呈堂,一般事項表面證供成立。

▪️一般事項
辯方無陳詞,辯方表示會傳多次特別事項的11名證人(包括被告)作供。

辯方另表示被告私人精神科麥醫生明天17:30-18:30才有空到庭作供。法官表示關注案件進度。

📌傳 被告作供
🔸辯方主問

被告同意採納特別事項證供 。
控罪有三條訊息,內容為:

1. 2022年2月17日 18:09 :「全民強檢殺到 你唔打狗 狗就會拖你入新屋嶺被人屌死」
2. 2022年2月22日 21:03 :「邊個去炸一間核酸站 我就俾手足50萬」
3. 2022年2月23日19:54 : 「隨機殺狗 唯一出路」

被告確認以上訊息為自己發出,無意圖促使唆使訊息中的事發生。解釋發此3訊息時精神狀態差,為發悔氣情況下發出。

被告指自閉症無食藥,當時大致知自己有adhd,但未知自己有間竭性暴怒症,直至後來麥醫生告知才得悉。

▶️有關控罪第一則訊息:
被告指當日如常睇社交媒體,係咁睇到有關政府將強制性封鎖強檢的消息,感到嬲,就講咗嗰句悔辱的說話。續指驚會以閉環式處理,致不能上班及影響收入,感焦慮,不同意要襲擊政府及防疫人員。

就住訊息中提及「新屋嶺」,被告表示見過很多相關消息,但不會主張所提到的侵犯傷害

就住訊息中提及「狗」,被告表示意指所有做衰嘢既人,包括自己。

▶️有關控罪第二則訊息:

被告指要等候上班的核酸結果,好辛苦先有檢驗名額,但超過廿四小時都無結果,感好心急並打爛碗,好崩潰,所以以此訊息去侮辱核酸站

被告指當時在選舉事務處上班,上司臨急臨忙要求自己做檢測 。續指此工得來不易,如要扣人工/失去工會非常難過;在發送此訊息時心態非常不平靜,乜嘢悔辱說話都講,有同媽咪講,群組都好似有,並無意圖妨礙核酸站正常運作。

訊息中「炸」字意思:被告解釋其實係悔氣說話,已密集人流癱瘓佢。

▶️有關控罪第二則訊息:
被告指當時等緊核酸結果,已待超過48小時,感到焦慮和不理智,在悔辱前堤下漫無目的講左d 禁既野。

訊息內「狗」字意思:被告指其實係悔氣說話,意指做壞事的人,包括自己在內。

訊息內「殺」字意思:被告指其實都係悔氣說話,合理解釋係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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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時限及傳播性+群組性質及受眾人數+對政策的觀點

- 辯方問有冇人就此3訊息附和同意自己,答無,指有取笑及批評聲音,不認為會有人理/跟從自己,續指此說話連開玩笑都不如,近似發難喳。
- 被告指此群組加入時為非公開群組,自己未必會留意所有訊息,確認如果該tg群組及後轉成公開,如果自己冇睇便唔會知道。確認2022.2月以為該群組係非公開
- 被告確認三則留言無意義,發出目的係宣洩發爛渣,不主張傷害政府人員。
- 就住群組訊息,被告指唔記得自己有無delete,記得群組設定係會七日後剷除, 2022年2月也是同樣情況。辯方問如有人告知此訊息有問題還會發送嗎,被告答當然不會並會剷除。被告確認2022年3月8日被帶走後冇用此TG戶口。
- 辯方問對政府人員和警方的睇法。被告答呢幾年咁艱難,對方值得欽佩,縱使彼此政見不同。而自己也有親戚為警察,自己不同意一九年對警察的暴力行為。被告續答自己對核酸站絕對冇惡意,亦同意大部份政府政策包括檢測措施。
- 辯方問有否參與防疫行動,被告答有被臨時調到核酸站做行政助理,續答認為可以為香港防疫感到光榮,工作是不容易的。
- 被告確認此三則訊息冇意圖叫人違法
- 就住涉案群組 - 自動駕駛 香港人嘅心事台 公海2.0,被告表示該群組乜都講,包括時事心事和流行文化,並不是激進群組。

▶️有關訊息截圖

- 就住有關控罪一的訊息,警方並冇就上文下理作截圖,辯方問被告是否記得上文下理內容,被告答完全唔記得
- 截圖中可見一pinned message:「借位傳傳,希望大家可以支持下工程巴⋯」。辯方文被告是否知道意思,被告答唔知
- 辯方向法庭指出會就住警方一則關於火魔領事館的截圖作提問,重申表明辯方反對此截圖,但擔心如果不作相關提問,法庭會就此作比重考慮。被告確認此截圖的訊息係自己發出,無就此訊息被檢控,解釋「火魔」為悔氣說話,此詞為一種不和平的呈現方式。
- 被告解釋警告器為群組裝置,如有人違規好煩,情況累積後便會被封鎖。
- 截圖中可見有人在群組提及2022年香港男士髮型參考,被告指群組包括不同話題。
- 就控罪3,見截圖顯示置頂訊息:我是檢助死者的人…(聽不清),被告表示不清楚內容
- 辯方指截圖顯示上一則訊息講緊派錢(措施),問被告為何覆「隨機殺狗 唯一出路」。被告回答自己精神錯亂,加上群組冇既定話題,可隨意轉更。

辯方指此訊息有兩回應,包括「食屎啦,冷氣軍師」,而被告有回覆,但警方無就此截圖。被告指唔記得回覆了什麼

▶️錄影會面

- 有關控罪第一則訊息,警方錄影會面中問「打狗」咩意思,被告當時回答冇嘢講,在主間中解釋係晦氣,辯方再問被告當中的意思。被告回答最接近嘅講法係打擊。辯方問點解會咁講,你個回答自己係學返嚟,類似鸚鵡學舌般模仿他人。
- 有關控罪第一則訊息,有「屌死」一詞。被告解釋係晦氣說話,並指細個有親戚講及類似的說話,所以自己鸚鵡學舌。同意發送此訊息時也是如鸚鵡學舌般 。
- 錄影會面中被告提及明白即使剷除訊息也不代表在網絡世界不留痕跡。辯方問為何咁講,被告回答緊張,講咗錯同啱嘅嘢,指此講法對於自己案件不適合,並指tg 訊息係剷除咗就冇。
- 錄影會面中被告提及在群組的訊息因超時已被刪除。辯方問其意思,被告回答唔肯定自己有冇剷除,但是群組有此設定
- 錄影會面中,警察問被告有關訊息的影響,被告當時回答網絡上講嘢可以影響他人心智。辯方問被告當時為何這樣說,被告解釋自己讀社會科學,表示呢一句啱一半,並指出根據群組中自己的互動,嗰個講法唔適合,另加上自己緊張,將學返嚟嘅嘢冇理錯對講晒出嚟,如同鸚鵡學舌。
- 錄影會面中被告講及就住指控,可能因為個人唔開心就講咗啲違法東西。辯方問為什麼當時說是違法。被告回答自己緊張+身體當時不適,縱然警方從來冇宣佈拘捕,自己亦唔知係咪違法,但警方在行動上讓自己認知或因為違法被拘捕。
- 錄影會面中被告就有關火魔領事館的訊息,曾解釋美國和俄羅斯地域(名稱?)相關事宜。被告表示這是因為當時緊張,不由自主解釋咗啲不需要解釋的東西,並解釋自己睇唔過眼地域被侵略,認為美國應該做啲嘢,無突別動機。
- 錄影會面中警方講及如果有人跟隨被告言論後果會嚴重。辯方問被告會否認為有人跟隨,被告回答不認為,有人回覆自己「真是荒謬 把自己看得那麼高」,便是取笑和不認同自己 。
- 錄影會面中,就有關火魔的訊息被告講及有刪除該訊息,但不肯定講嘅嘢會否被傳開。辯方就此追問,被告現確認自己係唔記得咗有冇刪除到。
- 就住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提及訊息刪除亦會流痕跡,被告現表示tg 可以唔留痕跡
- 錄影會面中就控罪二,警方問被告炸核酸站,被告當時答炸嘅實質意圖冇嘢講,有毁壞但不一定意思如警方所指的炸。被告現解釋表示從前有親戚開口埋口咁樣講,所以自己便學樣,而就住毁壞一字,被告表示不屬自己主張,錄影會面中的說法是抵抗警方個指控。
- 錄影會面中就控罪二,辯方問被告點解講xx (聽唔清楚)。被告解釋當時身體不適並且緊張,後段說話係鸚鵡學舌,冇組織過就講了出來。被告表示自己組織能力差,又諗起社會組織收受利益論,表示當時有時所講的並不是真實。
- 辯方問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提及最後手段是什麼意思。被告回答講大咗,因為緊張加上鸚鵡學舌的情況。
- 錄影會面中提及的「狗」及「殺」。被告同意是因為自己鸚鵡學舌,在2019年時睇到很多相關新聞聽得多類似的字眼。早前主問被告解釋提到殺係懲罰意思,狗則是做衰嘢的人。
- 錄影會面中被告提及自己一時衝動。被告現在解釋當時緊張及身體不適,諗到咩就講咩加上鸚鵡學舌。
- 被告表示對政府及紀律部隊冇惡意

🫂此時爸爸拿出俾暖水壺請書記俾被告飲,法官批准,並提醒後面觀眾不要多提議,被告有需要會自己提出。

- 錄影會面中講及有關TG設定為七日剷除訊息一事,被告確認當時(?)知此設定。

▶️被告病況

- 被告於特別事項提及自己案發二月時冇食藥,直至後來見麥醫生才有,確認直至現在有繼續服藥,並表示藥物非常大影響,心智解讀好左,更能控制情緒。
- 被告確認24年11月有繼續睇周兆昌醫生,下一次複診是25年5月。主要係開藥及精神診斷。至於周嘉慧醫生,於2024年11月及25年1月有睇,下次複診為二五年三月中,主要輔導及諮詢。被告確認已睇周嘉慧醫生超過10次,周兆昌醫生都睇咗幾次,同意有幫助。
- 辯方問被告告知醫生核爆的意思。被告表示如同核電站爆炸,並指原子能委員會有分級數,而自己情緒在案發時一度出現七級,確認當時冇睇醫生。續表示睇完醫生後冇核災出現。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網上言論
#審訊 [12/10]

[上午進度]

👤梁(28)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襲擊香港警務人員。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在香港的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署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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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黃志遠大律師

[09:46開庭]

▶️此為本案控罪三條訊息的內容:

1. 2022年2月17日 18:09 :「全民強檢殺到 你唔打狗 狗就會拖你入新屋嶺被人屌死」
2. 2022年2月22日 21:03 :「邊個去炸一間核酸站 我就俾手足50萬」
3. 2022年2月23日19:54 : 「隨機殺狗 唯一出路」

▶️ 時序背景:

自小台灣確診自閉 >2012年返香港(無惡化冇繼續就醫) > 2015年於大學因爭執送院 > 2015-16 聯合醫院就醫 > 2016年尾拒絕再就醫 > 2022年3月被拘捕 > 2022年4月再次就醫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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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DW1 被告作供
🔹控方續昨天盤問

▶️ 指被告錄影警誡會面對答有經思考+ 質疑被告主問時編造新開脫理由

- 就住主問時被告指自己錄影警誡會面時說話係鸚鵡學舌。控方指被告在會面回答「打狗」及「狗」意思時並冇鸚鵡學舌情況出現。控方續指被告只是答唔想回應。被告同意。
- 控方指被告有運用選擇權及經思考才作回應,並沒有出現鸚鵡學舌的情況,續指被告以鸚鵡學舌作為新編造的開脫理由 。被告不同意
- 控方指被告主問提及會傾向忘掉不開心的事,事後才憶起部分原因 。質疑被告在回面期間卻無講此情況。被告同意,並確認在嘗試告知法庭自己等待檢測結果時的情緒問題
- 控方指出被告在錄影警誡會面,就涉案訊息:「全民強檢殺到 你唔打狗 狗就會拖你入新屋嶺被人屌死」,解釋因身體不適彼累感冒,感情用事衝動發出訊息。控方質疑被告主問時更改原本在回面中的上述解釋。被告表示係再作補充及完善左
- 「邊個去炸一間核酸站 我就俾手足50萬」此涉案訊息,控方指被告在錄影回面時就此解釋發送此訊息因為生活小事故不快樂 ,及認為政府處理疫情不當。控方續指被告主問改了解釋。被告指自己係完善個講法
- 控方質疑被告主問的解釋是新編造的開脫理由。被告不同意

▶️質疑被告誇大案發時精神狀態+ 無食藥為脫罪藉口

- 被告確認主問時提及2022.4月後有食藥,控制情緒有好轉。
- 控方指被告2022.2月於選舉事務處工作,在拘捕後宣稱不能工作。被告不同意,解釋2022.8/9月仍有在選舉事務處工作,後來才遲職,因自己認為未能再工作。
- 被告確認自己有申請殘疾人士登記證,並有申請永久性申請殘疾人士登記證
- 控方質疑 2022年4月有食藥但至同年9月無上班並申請申請殘疾人士登記證,對比2022.2月無食藥但有上班,之情況。指出2022.2月被告的身體情況不會比有食藥更差。被告不同意
- 控方續指被告話2022.2月無食藥是脫罪藉口。被告不同意
- 控方質疑被告16年7月至22年.4月無睇醫生係因為無此需要。被告不同意
- 控續指2022年被告可上班又無睇醫生因為係輕症。被告不同意
- 被告不同意主問時誇大了2022.2月的身體精神狀況

▶️涉案訊息是經思考+有選擇地在TG發出

- 控指基於悔氣衝動發出涉案訊息是錯的說法,相反是選擇性久經思考。被告不同意
- 控指被告選擇在telegram而不是facebook發送 ,是因tg 受眾較多。被告不同意
- tg有不同讀者群組,facebook 則主要為朋友,在tg發放是因想多d人睇。被告不同意
- 控指tg 可隱藏身份。被告不同意
- 被告同意自己facebook有用真樣及資料。控方指被告因此不會選擇在facebook發違法訊息,選擇tg發放可有更多受眾及隱藏身份。被告不同意
- 被告不同意三則涉案訊息字面不是憤怒性說話

▶️被告發送訊息的意圖

- 就住錄影警誡會面,被告曾提及知TG訊息可廣泛在網流傳,不能徹底剷除,控方指被告是清楚這個說法為真確的。被告不同意
- 就住錄影警誡會面,被告曾提及知道(訊息)能夠影響他人點諗。被告不同意。控方續指被告明知仍然選擇發送這些訊息。被告不同意
- 控方指出這些訊息內容主題相關,指向警察及檢測站。被告不同意
- 控方表示被告一而再發出訊息是認真想表達留言意思。被告不同意
- 控方指就住22年2月17日及23的涉案訊息,被告以「狗」對警察的不雅稱呼,意圖煽惑他人襲擊警察;就住同月22日的涉案訊息,被告發送訊息煽惑他人損壞社區中心。續指被告認為政府的防疫政策差,所以發送訊息唉使他人。被告皆不同意
- 控方指出被告曾提及是最後手段,因為警察的不當執法、政策失誤,令自己發出第三則涉案訊息

🔸辯方覆問

- 2022年發該三則涉案訊息時是否知悉群組人數。被告答無留意。
- 辯方請被告釐清何時知有六百幾人在群組及何時知群組屬公開。被告回答記得控罪文件有提及人數,而根據被捕文件,合理推定下,自己被帶走嗰日,群組係公開的。
- 被告會堅持說法是警方冇宣佈拘捕,控方在盤問中提及的拘捕,只會理解為帶走自己
- 被告確認警方的Facebook截圖並不是自己所有的Facebook貼文
- 確認有控方證人提及希望以TG及Facebook截圖去對比是否同一人
- 被告答自己不記得Facebook發送了什麼訊息,續確認警察只在其Facebook截圖了一部份,在2022年2月警察冇就其Facebook帳戶作截圖,確認忘記了在該段時間(2022年2月)於Facebook發佈了什麼
- 就住截圖所顯示被告TG帳戶「阮文安老婆」的發言數量。被告回答唔知道。
- 被告不同意自己會記得2022年2月17日前後的訊息。就住控方所講被告冇在信息中提及消息來源,辯方問在該訊息之前有冇提及消息來源,被告答不記得,亦唔記得有冇
- 就住被告早前主問解釋「狗」意思為做壞事的人,包括自己,控方指出該字面意思套落三則訊息中不合理。辯方問被告平時講嘢會否合邏輯。被告回答好多時都不會

[控方反對辯方在覆問期間不是澄清,而係推翻緊被告人在盤問時的答案,法官表示有相同觀察。辯方繼續]

- 就住控方對比2022年2月有返工冇傷殘證的情況及現在有傷殘證冇工作,引伸22年的情況不會是更嚴重。被告確認現時有服藥。辯方問22年工作時有遇上問題嗎,被告回答當時22年返工經常甩漏,溝通差,控制脾氣差

辯方追問22年2月當時的工作艱難嗎。被告回答睇起來不吃力但有心理壓力,續答好難先搵到呢份工,22年2月當時亦感到難以駕馭工作,形容係行鋼線心理

📌傳PW2 周兆章(音)醫生

🔸辯方主問
證人確認採納特別事項所有證供

- 證人報告指被告有ASD - 即自閉症譜系障外一種
- 確認此病不遲於2015年葉醫生的診斷
- 證人2022.5.24有見被告
- 證人指此病會一路持續,並難以理解他人及社會規範
- 辯方問亞斯伯格症會否有好轉。證人答見被告期間被告有炆憎及脾氣,食藥後有好轉,但藥物不能協助理解他人及社會規範,只能舒緩衝動脾氣
- 證人同意好似係24年9月5後於11月有睇被告,同意後來還要覆診但忘記是否如辯方所指25年4月
- 需要覆診因被告需要食藥,續指被告未能理解他人及社會規範,儘管無此些問題但會否有其他衝動性問題尚未知
- 確認2022.5月,23年,24年都有見被告,25年亦應會繼續。就會否持續見被告,指視乎被告食藥意願,有否需要。
- 確認亞斯伯格症好大機會係終身的

🔹控方無盤問

📌傳召 DW3 周嘉惠(音)博士  - 醫管局臨床心理學家

🔸辯方主問
證人確認採納特別事項所有證借供

- 就本案證人做了2份報告。做第二份報告時已見了被告10次(指此報告2024.9.16寫?)。確認24年11月及25年1月都有見被告,在25年3月會是第13次會見被告。
- 2022年12月第一次見被告,在眾多次會見被告時都有家長陪同,答未知原因。
- 辯方問25年3月後還會繼續對被告進行診治嘛,證人回答預計需要繼續因為仍需要情緒控制
- 確認見了被告12次後仍暫時未能醫好被告
- 在證人的第二份報告中,被告的亞斯伯格症症狀明顯,理解他人有困難,固執自己意見,會誇大並用極端及威脅性字眼,容易令他人在(社交媒體? )誤解,需要提示才能呈現自己真實意思。
- 確認被告會接受心理輔導
- 辯方問及當被告指自己情緒爆發如核爆後有何觀感。被告回答感覺是嚴重的
- 辯方問為何報告中提及要向被告母親做精神教育,證人回答希望令對方更明白被告的弱點
- 證人確認即使二人相處28年仍需要接受教育,因為能幫助接納和溝通
- 就住被告提及對媽媽會發脾氣,證人確認並表示被告會打給母親發洩脾氣,儘管被告知道這是把脾氣轉嫁到母親身上,但自己不能控制自己。
- 證人回答25年1月6日見了被告大約1小時,早前的11次會面也大概1小時

📌傳召 DW4 silvia ho - 文書

辯方指程序上需再傳召。因辯方證人有別於控方證人:辯方證人在特別事項證供未能用於一般事項。官指控方無反對呈堂性,質疑是否還需要傳。辯方堅持說法。

🔸辯方主問 : 確認採納特別事項證供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網上言論
#審訊 [12/10]

[下午進度]

👤梁(28)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襲擊香港警務人員。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在香港的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署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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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黃志遠大律師

[14:43開庭]
❇️一般事項

📌傳召 DW7 葉健威(音)精神科專科醫生 作供

🔸辯方主問
證人確認採納特別事項所有證供

- 亞斯伯格症 癥狀包括難以維持雙向性社交溝通。難以切身理解他人想法。會有情緒爆發。有時會請職業治療師協助患者
- 2015年11.3日第一次接觸被告。第二次見係2015.12.30。確認兩次都無開藥,所有藥都有一定副作用,藥物可減低情緒爆發
- 指ASD係發展問題,就本案而言,被告痊愈有困難,因從小較缺乏相關幫助
- 被告2022.5月回到容鳯書診所睇,相信有開藥係有醫生考量
🔹控方無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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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DW8 麥啓樂醫生 作供完
🔸辯方主問
案發後診斷被告有間竭暴怒症。確認報法指被告患阿氏保伯格症,是自閉症譜系之一。
🔹控方無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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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DW6 被告母親
🔹控方盤問
被告自2018年任職選舉事務處合約工,一般合約是6個月,完咗會再續約6個月,但也聽被告說過續3或9個月,只知2022年本案發生後被告自己辭職但不清楚月份。本身因轉換後上司對其工作態度有微言,被告事件前也反覆思考是否適合繼續做落去,早有考慮轉工。

同意辭職後被告沒有工作,有申請殘疾人士證件(白卡)及社會福利署津貼。自己認為被告情緒也不能再繼續工作,但不再工作是醫生建議,非自己個人主張。

被告對2019年社會新聞留意,冇留意他對警察表示有不滿。不同意2019年後他有鬧警察。

上午作供提及快速爆發式發脾氣在2022年4月後接受治療及服藥後大幅改善,但仍會發脾氣。對2022年2月17、22及23日被告發文不知情。不同意想令被告脫罪而作供誇大其病況。
🔸辯方沒有覆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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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DW9 鄧浩華 言語治療師 專家證人身份作供

未作供前法官留意到特別事項裁決,指出辯方不可依賴專家證人對被告2022年9月前病況之意見,證供須規範在親自接見被告後之診斷。相同程況也適用於下位專家證人,辯方代表同意但要求休庭利用今日餘下時間雙方處理兩位專家報告文件相應內容。

[16:07] 今日完庭

押後至明天09:30 繼續。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網上言論
#續審 [13/10] (Part 1)

👤梁(28)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襲擊香港警務人員。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在香港的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署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黃志遠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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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4開庭)

🧷辯方傳召DW9鄧浩樺先生,他是言語治療師。

證人採納早前在特別事項時所作的證供。

辯方為證人申請為專家。

法官考慮到辯方呈上的專家資歷、證人是第一次以專家身份出庭作證、以及控方不反對後,批准辯方申請。

證人採納他就本案所寫的報告和報告翻譯本,且同意報告內容能如實反映被告的情況。

證人為被告的診斷:

證人在報告中建議被告到自閉人士支援中心接受支援,例如職業導向等一些成人階段所需要的技能,另外亦建議轉介被告接受職業治療和臨床心理學家的服務。

被告「鸚鵡學舌」的情況:

證人指「鸚鵡學舌」是指當患者聽到親友說話時,會不自覺和不經思考地重複他們的用語和表達模式,像機械式發言。證人指這個情況會於患者的小朋友階段較明顯,但會隨患者成長後減少。

證人指就被告而言,他在進行標準化和非標準化測試時顯示他在這方面的缺陷,例如他會使用「暗自竊喜」等字眼,但其實他可以使用開心等字眼。

言語治療師的標準化測試:

證人指標準化測試會以一系列情景問題和圖卡進行,圖卡內會有人物和對話,但人物不會有表情,避免給提示予測試者,特別是此測試的目的是協助判斷測試者的心智解讀的能力。

證人指每個情況問題的答案是依賴過往不同測試所作的統計,以得出大多數沒有溝通困難的香港人會在特定情況下的常見回應和用字。至於如何判斷「不正常」答案,證人指標準化測試只有「正常」答案,沒有「不正常」答案的例子,這取決於言語治療師的經驗和判斷。

證人指相關圖卡和測驗問題是為小朋友而設,這是因為現時香港未有為成人而設的測試。不過,證人表示若果測試者完成測試後,得出的心智程度比小朋友低,醫生亦可以以此為測試者製訂治療方向。證人指即使測試者的心智程度比小朋友低,他/她是否有智力缺陷仍要視乎醫生判斷。

證人指成年人的情況可以與小朋友的情況有別。因此,若果將測試的問題問一個正常的成年人,舉個例子:為何別人會笑剪短頭髮的女孩是男孩?正常人或許可以得出與「標準答案」不同的答案 — 串 (被告的答案是:因為她像男人,最後只得到1分,滿分2分)。即使一個正常人不能回答這題「標準答案」,亦不應從個別問題的答案作單一判斷,而是整體考慮後作判斷。

言語治療師的非標準化測試:

證人指標準化測試依賴治療師與患者的溝通,治療師會運用個人經驗對患者作診斷。

就被告而言,證人指他有一般自閉症人士的困難,例如咬實和笑容怪異,說話固執、說話的陰陽頓挫不當、用字正式等,亦難易地而處或從他人角度思考。

自閉症患者能否理解社會規範:

證人指自閉症患者未必理解社會規範,例如是不同場合的潛規則。一般而言,有些潛規則要家人教導;有些則要觀察自學。對自閉症人士而言,他們會在觀察自學上的方面有困難,例如電梯排隊。不過從會面中未必能判斷被告對社會規範的理解是否正確,亦不是他的範疇。

自閉症患者的溝通障礙:

證人指自閉症患者會自創用詞,但有時無從考究其出處,常人亦會覺得奇怪。自閉症患者亦會出現詞不達意,或是錯誤使用詞語的情況。當自閉症患者說長篇大論時,除可能不能表達其原有意思外,人們亦可能覺得內容空洞。不過,當涉及官腔或學術性用字時,人們未必會覺得不正常。

證人指自閉症患者在用字上是自我選擇還是由疾病引起的情況,是要從大的Language pool (庭上用語)作判斷,而不是個別問題下的答案。

證人指被告在角色代入的能力合格,但在處境轉變的能力不合格。證人指這兩個結果沒有矛盾:被告可以在特定情況下能理解他人,但當情境有不同時會出現理解困難。舉個例子,被告能指出母親在患病時的心情和原因,但當有人照顧患病的母親時,被告能覺得母親會感安慰,但說不出原因。

證人指他與周博士的分析結果有不同是因為他就上述層面採取較仔細的分析和解讀,而周博士則採取較寬闊的角度。

如何協助自閉症患者融入社會:

證人指為自閉症患者進行社交溝通技巧訓練,通常要以年計。不過,證人指現時相關訓練沒有訂立標準,因為不同地方的文化不同,故有時證人會自創訓練,亦會應用機械人。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網上言論
#續審 [13/10] (Part 2)

👤梁(28)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襲擊香港警務人員。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在香港的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署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黃志遠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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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傳召DW10黃宗顯先生,他是精神科醫生。

證人採納早前在特別事項時所作的證供。

辯方為證人申請為專家。

法官考慮過所有因素和控方不反對後,批准辯方申請。

證人採納他就本案所寫的報告和報告翻譯本,且同意報告內容能如實反映被告的證人。

證人為被告的診斷:

證人指他診斷被吿有自閉症(ASD)和間歇性暴怒症(IED),以及有過度活躍症(ADHD)的症狀。

證人指在為被告作出診斷和作測試時,已經就被告在錄影會面時的說法、被告的病歷、被告家人的資料、被告的回答等作全面考慮和判斷真假。

關於阿氏保加症和自閉症的分別,證人指自閉症患者的社交和溝通障礙較阿氏保加症患者嚴重。

被告的自閉症情況:

證人指被告由小至大已經有自閉症,亦有相關醫療紀錄。不過,被告在小二時才被診斷出自閉症,已是較遲發現。在正常情況下,應該已要3-4歲發現自閉症,最好更是於0-2歲發現自閉症,因為0-2歲兒童的神經可塑性最大,相關藥物和訓練的康復效果最好 (但不能全面根治),但被告的自閉症較遲被發現,故他應該要一生接受診斷和訓練。

證人指根據DSM-5的指引,自閉症有3個程度:

Level 1:Requiring support
Level 2:Requiring substantial support
Level 3:Requiring very substantial support

證人指被告在社交溝通和狹窄行為的範疇被診斷出是level 2的程度,因為被告仍有間中出現暴戾行為和自閉症障礙的情況。然而,被告在服用藥物後已經有改善,例如心智解讀/理論的層面。

證人指心智解讀/理論的問題通常會持續一段時間,但會隨藥物治療和心理介入而改善。另外,藥物可以間接影響患者的社交能力,例如脾氣好轉是會對社交有利。

被告的間歇性暴怒症情況:

針對間歇性暴怒症,證人指情緒穩定劑和藥(包括抗抑鬱藥)對間歇性暴怒症都有好處。若參考其他醫生報告和紀錄,加上自己的診斷,證人指被告現時的情況比以前有大幅改善。

被告的過度活躍症的症狀:

證人指他沒有診斷被告有過度活躍症。證人指雖然被告符合過度活躍症的條件,但一般而言,過度活躍症會於人們在學時已會被診斷,再進一步考慮被告的醫療報告後,由於以往醫生已曾懷疑被告有過度活躍症,但沒有作相關診斷,故他不能肯定過度活躍症症狀的起點,故他只在報告中撰寫被告符合過度活躍症的條件。

證人指被告在沒有被確診過度活躍症下,曾被處方過度活躍症藥物,某程度上可以反映被告有過度活躍症症狀。

自閉症和間歇性暴怒症對被告的影響:

社會規範:

證人指被告在社會規範的層面有問題,例如會在庭上搖擺身子、笑、和自言自語,他與律師見面曾試過忽然拍枱。

⭐️法官觀察⭐️

法官請證人避席,稍後向辯方律師表示看不到被告曾在庭上搖擺身子和自言自語 (更是安靜),但留意到被告曾搖頭和閉目養神。不過,法官表明這些不是證據,亦不是評論證人的可信性。

⭐️直播員觀察⭐️

按直播員觀察,被告曾在庭上搖擺身子、多次露齒笑、自言自語 (不過沒有影響他人,只是做口型),曾搖頭和低頭、和閉目養神。

心智解讀/理論:

證人指心智解讀/理論 (Theory of mind)的問題會使被告難以理解他人想法。雖然不會影響IQ,但會影響被告的人際關係,特別是自閉症人士會在思考時以自己出發。

證人指心智解讀/理論 是指思考別人在思考甚麼的能力,與角色取替(Perspective taking)相近,但後者集中在換位思考,而前者較常在自閉症人士的分析中出現。

情緒爆發:

證人指間歇性暴怒症使被告當出現情緒爆發時,會在不經思考下作出衝動行為。證人指自閉症本身帶衝動的特點,故要判斷自閉症患者是否有間歇性暴怒症,需要視乎自閉症患者的衝動程度和時長。在較嚴重的情況,有人會於1星期內出現3次情緒爆發,可謂持續的憤怒,視乎有沒有能刺激到人們的事。

證人指被告面對壓力時會衝動,事實上亦是過度活躍症的症狀。證人指被告在此方面測試有31/36的分數,屬嚴重的程度。證人補充診斷間歇性暴怒症的標準包括衝動、長篇/持續攻擊、言語爭論(tirade)、和打架情況,他對被告的診斷亦符合母親對被告的描述。

證人指患者在平復情緒後,會記得自己做過何事。然而,證人指不能排除有人會失憶,特別是被告是多重殘疾人士,雖然失憶並非自閉症和間歇性暴怒症的症狀,不過這情況在過度活躍症患者中有機會出現。

本案涉及的關鍵言論如下:

1 2022年2月17日 18:09 :「全民強檢殺到 你唔打狗 狗就會拖你入新屋嶺被人屌死」

1 2022年2月22日 21:03 :「邊個去炸一間核酸站 我就俾手足50萬」

1 2022年2月23日19:54 : 「隨機殺狗 唯一出路」

證人的專家意見是被告的言論與憤怒有關,亦可以是發洩壓力。雖然言論的字眼與核酸測試無關,亦不涉官腔和學術用語,但可以反映被告當時的情緒情況處於極端,故言論偏向極端。

缺乏彈性:

證人指自閉症會使被告難適應環境改變。在評估中,被告在Attention switching 的層面有10分,達滿分。證人指這可顯示被告做事沒有彈性,「僵化不靈」,思維固定,會堅持己見,只用單一方法去處理事件,不能廣闊思考,例如思考事件的後果。

分辨是非的能力:

證人指若果沒有人向被告表明對與錯,被告有機會不知道自己行為的對與錯。若處於情緒爆發時,被告在作出行為時,未必有空間思考行為的對與錯。

「鸚鵡學舌」 - 溝通和社交能力:

證人指自閉症會出現「鸚鵡學舌」的情況。於被告而言,被告會模仿和重複別人的行為和說話,但缺乏對背後意思的了解,並在錯誤情況使用。這情況可從錄影會面中看到。

證人指被告出現這些情況:語意不清、說話有奇怪語調和節奏、不理解他人行為的意思、與他人相處較被動、和不理解社交禁忌。事實上,沒有朋友在自閉症患者是十分正常。

證人指自閉症亦有機會影響被告對字面的理解能力、非語言溝通的能力、亦會有說出奇怪言詞、和發明字詞,例如:

1 「劉備招親,弄假成真」;

1 「……時長的問題…..」;

1 「…..確實的地理位置…..」;

1 「…..沒有資質…..」;和

1 「…..美利堅合眾國…..」(即美國)

證人指若果患者能正確理解意思,但不是一般人常用,這些亦有可能是「鸚鵡學舌」,但要視乎整體情況 (是否有效溝通),特別是上文下理和這些情況出現的次數,因為亦有機會是反映人的學識,或是有人正「拋書包」。

(17:30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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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案情完結。

法官將案件押後至3月28日15:30續審,作口頭陳詞,並批准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非原文,只是現實情景改編)

葉志康大律師 = 葉;黃志遠大律師 = 黃

(午飯前)

葉:不如晏就(13:00)前完埋佢 (DW10)
黃:應該唔得
葉:我唔想同你講嘢(笑)

(一會後…..)

黃:我應該ok
葉:我想同你講返嘢(笑)

(最後午飯前並不能完成主問,更於16:30左右才完成)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網上言論
#續審 [14/10]

👤梁(28)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襲擊香港警務人員。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在香港的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署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黃志遠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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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9] 開庭

🔹 控方結案陳詞
- 採納書面陳詞 -

🔸辯方結案陳詞(對話為大概意思)

口頭重點:
希望法庭考慮 - 方XX案,明白此案例無約束力,但彼此相同之處為涉案群組皆不屬政治性,有講其他話題。

就涉案的單一訊息,在無上文下理情況下,控方可以有此證據但無拎出嚟,係咪可作唯一合理推論呢?
(警方沒有就住被告涉案訊息的上文下理一併作截圖)

🗣️官:
就3段涉案詞彙,辯方批評控方無專家出嚟講其意思,即使無專家,該些詞彙也常在其他法庭審理案中出現,是否可以法律認知去理解?

辯方:
同意法庭可用司法認知,但無上文下理,加上被告在 IED 及 ASD 病情影響下,要小心考慮是否可作唯一合理推論 。

🗣️官:
如假設受病情影響,上文下理仲係咪禁重要?

辯方:
回覆兩者皆重要,即使日常生活也要考慮上文下理,續指辯方證人周嘉惠博士曾見過被告12次,提及被告會言詞誇大,社交技巧弱,難以理解他人…等。

另一證人麥啟樂醫生,也可見被告事發後兩個月的情況。葉醫生的證供則可見被告事發前的情況,及其言語問題。

2022事發後到今天被告不停覆診,亦有永久傷殘人士証,皆與病情吻合

🗣️官:
即使接受被告病情,但需要考慮程度及當時環境情況。被告案發當時停左覆診(按:審訊時有提及不再覆診之原因),無相關病況證據。就台灣文件(被告兒時病況),法庭只可接受呈上的用途及佐證媽媽證供,唯真確性未能裁定。

辯方:
就台灣文件,可否作有關推論。從被告在香港2015-16年的醫療報告,可見和台灣報告有一致性。

就程度問題,被告不是發訊息後即時被拉,而是半個月後先被拉,質疑是否可推論案發時被告情況,而在此情況下,上文下理便顯得重要。

被告在患病情況下,就程度問題上,可以排除被告說法是真嘛?

希望法庭可考慮辯方證人黃醫生的證供。綜合各證人就被告病況的供詞,可以排除被告說法可能是真嘛?

如控方所指被告病況輕微及知道自己做緊咩,為何被告能拎永久殘疾人士證?

🗣️官:
唔肯定有冇記錯,早前有證人曾指此證件未必要正規才能批出,反之是通常都批,特別是有家庭問題的情況,會希望以該證件的優惠措施鼓勵他們多點出門。請辯方如有錯就此補充。

辯方:
…不是重點 ,(發出永久殘疾人士證)仍是有客觀證據。而被告至今仍然繼續睇公營醫院,不是俾錢就可以的。而醫生處方藥物也可見有提高劑量。被告病情是否如控方所指的輕微?相信要排除被告講法有一定困難。

[16:30] 完庭

案件押後至6月30日1430作裁決,期間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直播員按:被告父親每天審訊都會陪同被告出席並感謝到場人士,今日也不例外)
【05月27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00
📍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11:00
已有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提堂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 裁 判 法 院 )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提堂

D3 & D4  *, * (15) 🛑二人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1) 刑事損壞 [D3 & D4]
(4) 抗拒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4]
詳情按此

簡單背景:
兩位答辯人於2022年2月18日被時任 #崔美霞裁判官 裁定脫罪,律政司不服判決上訴。 詳情按此

2025年4月7日 #陳仲衡法官 裁決原審罪名不成立是「有悖常理」的結論及裁斷,並下令原審裁判官按原訟庭的意見繼續處理本案。 詳情按此

控方: #陳文慧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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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 開庭

跟據原訟庭裁決,案件發還重審,今日只係提堂,崔官向兩名被告確認未有律師代表,未能進一步處理,詢問兩人聘請律師的情況。

D4 申請8星期聘請律師,崔官表示太耐,問控方如何處理。控方稱要等待辯方有律師,可以相量如何處理,應該無新證據,唔需要從提證供,除非辯方異議。因此崔官認為只需雙方陳詞。

崔官指示押後兩星期,待被告揾律師,再開庭時不需要即時陳詞,只需要表達意向。

D4 父親向法庭示意,崔官未有理會,D4 向法庭表示想與父親溝通,法庭唔批。

法庭最終決定將案件押後至2025年6月10日10:00,同庭再訊,被告無保釋申請。

[11:35] 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