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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及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12日下午召開的聯席會議,除了會討論擬根據《國安條例》宣布國安公署某些處所為禁地的建議之外,亦會討論為《國安條例》訂立多條附屬法例。保安局表示,其中一項附屬法例關乎中央駐港機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辦理危害國安犯罪案件的事宜。

文件提到,早在 2020 年訂立的《香港國安法》第 55 條,如涉及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等 3 項「特別情形」之一,經特區政府或公署提出,並報請中央批准,公署就可以對《香港國安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案件行使管轄權,包括而不限於將案件和被告移交至內地審理。在行使管轄權後,相關的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和刑罰執行程序適用於內地法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相關文書在香港同具有法律效力。

特區政府建議在附屬法例中訂明,為了讓國安公署有效履行在管轄案件的職責,特區政府的任何部門、機關和任何公務人員須按公署的要求,依法及時提供一切所需和合理的協助、便利、配合、支持和保障。政府又建議在附屬法例中訂明,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無遵從公署根據《香港國安法》第 57 條簽發的法律文書當中的指示,即屬犯罪。

相關的附屬法例建議,亦包括引入民事免責條款,使有關人等配合公署執行職務時,無需擔心承擔民事法律責任。其他的附屬法例建議,亦包括禁止任何人充作遵從上述法律文書,並在知情或罔顧情況下提供虛假陳述、證供或資料,並就此訂明罪行。另外,任何人在知道或懷疑公署正在辦理案件,在沒有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下,他們禁止向任何其他人披露與該項調查有關的任何資料;政府同樣建議,在附屬法例就此項訂明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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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三條附例昨日極速刊憲生效,駐港國安公署六個場所昨日起列為禁地,闖入禁地帶有危害國安意圖從事間諜活動,最高可以判監 20 年。記者今日在海帆道「禁地」,目前尚未峻工,落成後將為國安公署總部的地盤外拍攝現場警員站崗情況﹐20 秒內即被現場軍裝警及便衣警阻止和要求刪相,更有便衣警員一度稱「我可以拉你返去㗎即刻」。

記者今日下午到海帆道未來國安公署地盤外,開始拍照約 20 秒,即有兩名軍裝及四名便衣上前截查,其中一名便衣警員稱現場是「軍營」,「公布咗不准拍攝」,另有便衣警員稱「刊憲咗呢度係禁地嚟」,認為記者應該知道。

記者表達相關法例是禁止對禁地作帶有危害國安意圖的間諜行為,一名便衣警員回應稱「我唔知㗎嘛,我思疑呀嘛,我可以拉你返去㗎即刻。」記者查詢警員是否打算拘捕,另一名便衣警否認,指只是要調查記者的意圖,記者重申正從事新聞工作,並非要危害國家安全作間謀行為,便衣警員就重提現場是禁地,記者拍攝的範圍「會影到入面」,「所以係唔應該同唔可以做。」

記者引述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今日在立法會表示,「市民經過影張相係無問題」,曾稱可以採取拘捕行動的便衣警反駁「咁你而家唔係市民影張相」,「你頭先個意圖好明顯係影入去入面」,記者再次重申並無危害國安意圖,按官員表述在現場拍照應無問題,便衣警員回應稱「呢個係你個理解,我個理解唔係咁,我而家話俾你知係唔得」,並要求記者刪除相機內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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