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琦:六四天網,護衛弱勢(因網絡言論入罪被判刑共20年)】
「今天(4月7日)是黃琦57歲生日,支聯會敦促中國政府釋放黃琦,或基於人道原則讓他保外就醫,與母親蒲文清同時獲得治療,早日康復。」
「除了黃琦,中國近年還有「非新聞」創辦人盧昱宇(判刑4年)、「民生觀察」創辦人劉飛躍(判刑5年),和2019年底出獄的甄江華(判刑2年)等多個維權資訊網站負責人遭囚禁和判刑,而黃琦的刑期最長。」
全文:https://wp.me/p6O4zG-an
#黃琦 #六四天網 #網絡言論 #六四 #剝奪政治權利 #隋牧青 #劉正清 #張贊寧 #浦文清 #維權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豆腐渣工程 #盧昱宇 #民生觀察 #劉飛躍 #甄江華
「今天(4月7日)是黃琦57歲生日,支聯會敦促中國政府釋放黃琦,或基於人道原則讓他保外就醫,與母親蒲文清同時獲得治療,早日康復。」
「除了黃琦,中國近年還有「非新聞」創辦人盧昱宇(判刑4年)、「民生觀察」創辦人劉飛躍(判刑5年),和2019年底出獄的甄江華(判刑2年)等多個維權資訊網站負責人遭囚禁和判刑,而黃琦的刑期最長。」
全文:https://wp.me/p6O4zG-an
#黃琦 #六四天網 #網絡言論 #六四 #剝奪政治權利 #隋牧青 #劉正清 #張贊寧 #浦文清 #維權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豆腐渣工程 #盧昱宇 #民生觀察 #劉飛躍 #甄江華
支聯會2020年7月1日聲明【港區《國安法》- 踐踏人權法治 摧毀一國兩制】
全國人大常委會經過三天會議,港區《國安法》於2020年6月30日晚上11時正式刊憲及生效。《國安法》對犯罪的定義模糊寬泛,並給予相關政府機關無上權力,#中共 指其「只影響極少數人」不啻是語言偽術。《國安法》就像架在港人頸上的刀,直接威脅700萬香港人的自由,是要在香港實施恐懼管治。
《 #國安法》以下條款完全是對香港法治和人權的踐踏:
◾️第13條「 #香港特別行區 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不受司法覆核監督,即凌駕一切法律限制。
◾️第三章所定下的罪行,內容涵蓋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分裂國家罪」強調犯罪行為不限於使用武力,顯然 針對 #和平言論。「顛覆國家政權罪」同樣有包括非武力的「其他非法手段」的描述,涵蓋範圍無遠弗屆。將「推翻、破壞中國憲法確立的根本制度」,結合憲法中「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的表述,即禁止港人 #反對一黨專政。恐怖活動的定義幾乎包括了所有類別的罪行,更涵蓋「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即所有不合作或抗爭行為都可能被任意升格為恐怖活動,面對 #無期徒刑。勾結外國勢更是 #無稽之罪,將與外國及國際機構的交流及倡議定性為犯罪,意圖將港人在國際社會上孤立起來。
◾️第35條規定任何人經法院判決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即終身喪失作為候選人參加各級選舉,也不能擔任公職,是將國內「#剝奪政治權利」的處罰硬套於香港。
◾️第37及38條指出無論是 #香港 居民還是非香港居民,即使在境外進行《國安法》規定的犯罪也可以被控,以此阻嚇支持香港的國際及國內伙伴來到香港。
◾️第41條容許秘密審判、第42條不准保釋、第43條允許秘密監視、剝奪被調查者的緘默權,完全破壞香港刑法下對個人權利的保障。
◾️第44條法官由特首委任,是赤裸裸的讓 #政治介入法治。
◾️第54條給予國安公署管理境外非政府組織及新聞機構的權限,直接干涉 #新聞 和 #結社自由。......
全文,請按 https://bit.ly/38g6LXf
全國人大常委會經過三天會議,港區《國安法》於2020年6月30日晚上11時正式刊憲及生效。《國安法》對犯罪的定義模糊寬泛,並給予相關政府機關無上權力,#中共 指其「只影響極少數人」不啻是語言偽術。《國安法》就像架在港人頸上的刀,直接威脅700萬香港人的自由,是要在香港實施恐懼管治。
《 #國安法》以下條款完全是對香港法治和人權的踐踏:
◾️第13條「 #香港特別行區 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不受司法覆核監督,即凌駕一切法律限制。
◾️第三章所定下的罪行,內容涵蓋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分裂國家罪」強調犯罪行為不限於使用武力,顯然 針對 #和平言論。「顛覆國家政權罪」同樣有包括非武力的「其他非法手段」的描述,涵蓋範圍無遠弗屆。將「推翻、破壞中國憲法確立的根本制度」,結合憲法中「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的表述,即禁止港人 #反對一黨專政。恐怖活動的定義幾乎包括了所有類別的罪行,更涵蓋「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即所有不合作或抗爭行為都可能被任意升格為恐怖活動,面對 #無期徒刑。勾結外國勢更是 #無稽之罪,將與外國及國際機構的交流及倡議定性為犯罪,意圖將港人在國際社會上孤立起來。
◾️第35條規定任何人經法院判決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即終身喪失作為候選人參加各級選舉,也不能擔任公職,是將國內「#剝奪政治權利」的處罰硬套於香港。
◾️第37及38條指出無論是 #香港 居民還是非香港居民,即使在境外進行《國安法》規定的犯罪也可以被控,以此阻嚇支持香港的國際及國內伙伴來到香港。
◾️第41條容許秘密審判、第42條不准保釋、第43條允許秘密監視、剝奪被調查者的緘默權,完全破壞香港刑法下對個人權利的保障。
◾️第44條法官由特首委任,是赤裸裸的讓 #政治介入法治。
◾️第54條給予國安公署管理境外非政府組織及新聞機構的權限,直接干涉 #新聞 和 #結社自由。......
全文,請按 https://bit.ly/38g6LXf
支聯會2020年7月1日聲明【港區《國安法》- 踐踏人權法治 摧毀一國兩制】
全國人大常委會經過三天會議,港區《國安法》於2020年6月30日晚上11時正式刊憲及生效。《國安法》對犯罪的定義模糊寬泛,並給予相關政府機關無上權力,#中共 指其「只影響極少數人」不啻是語言偽術。《國安法》就像架在港人頸上的刀,直接威脅700萬香港人的自由,是要在香港實施恐懼管治。
《 #國安法》以下條款完全是對香港法治和人權的踐踏:
◾️第13條「 #香港特別行區 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不受司法覆核監督,即凌駕一切法律限制。
◾️第三章所定下的罪行,內容涵蓋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
「#分裂國家罪」強調犯罪行為不限於使用武力,顯然 針對 #和平言論。
「顛覆國家政權罪」同樣有包括非武力的「其他非法手段」的描述,涵蓋範圍無遠弗屆。將「推翻、破壞中國憲法確立的根本制度」,結合憲法中「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的表述,即禁止港人 #反對一黨專政。
恐怖活動的定義幾乎包括了所有類別的罪行,更涵蓋「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即所有不合作或抗爭行為都可能被任意升格為恐怖活動,面對 #無期徒刑。
勾結外國勢力更是 #無稽之罪,將與外國及國際機構的交流及倡議定性為犯罪,意圖將港人在國際社會上孤立起來。
◾️第35條規定任何人經法院判決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即終身喪失作為候選人參加各級選舉,也不能擔任公職,是將國內「#剝奪政治權利」的處罰硬套於香港。
◾️第37及38條指出無論是 #香港 居民還是非香港居民,即使在境外進行《國安法》規定的犯罪也可以被控,以此阻嚇支持香港的國際及國內伙伴來到香港。
◾️第41條容許秘密審判、第42條不准保釋、第43條允許秘密監視、剝奪被調查者的緘默權,完全破壞香港刑法下對個人權利的保障。
◾️第44條法官由特首委任,是赤裸裸的讓 #政治介入法治。
◾️第54條給予國安公署管理境外非政府組織及新聞機構的權限,直接干涉 #新聞 和 #結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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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經過三天會議,港區《國安法》於2020年6月30日晚上11時正式刊憲及生效。《國安法》對犯罪的定義模糊寬泛,並給予相關政府機關無上權力,#中共 指其「只影響極少數人」不啻是語言偽術。《國安法》就像架在港人頸上的刀,直接威脅700萬香港人的自由,是要在香港實施恐懼管治。
《 #國安法》以下條款完全是對香港法治和人權的踐踏:
◾️第13條「 #香港特別行區 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不受司法覆核監督,即凌駕一切法律限制。
◾️第三章所定下的罪行,內容涵蓋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
「#分裂國家罪」強調犯罪行為不限於使用武力,顯然 針對 #和平言論。
「顛覆國家政權罪」同樣有包括非武力的「其他非法手段」的描述,涵蓋範圍無遠弗屆。將「推翻、破壞中國憲法確立的根本制度」,結合憲法中「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的表述,即禁止港人 #反對一黨專政。
恐怖活動的定義幾乎包括了所有類別的罪行,更涵蓋「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即所有不合作或抗爭行為都可能被任意升格為恐怖活動,面對 #無期徒刑。
勾結外國勢力更是 #無稽之罪,將與外國及國際機構的交流及倡議定性為犯罪,意圖將港人在國際社會上孤立起來。
◾️第35條規定任何人經法院判決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即終身喪失作為候選人參加各級選舉,也不能擔任公職,是將國內「#剝奪政治權利」的處罰硬套於香港。
◾️第37及38條指出無論是 #香港 居民還是非香港居民,即使在境外進行《國安法》規定的犯罪也可以被控,以此阻嚇支持香港的國際及國內伙伴來到香港。
◾️第41條容許秘密審判、第42條不准保釋、第43條允許秘密監視、剝奪被調查者的緘默權,完全破壞香港刑法下對個人權利的保障。
◾️第44條法官由特首委任,是赤裸裸的讓 #政治介入法治。
◾️第54條給予國安公署管理境外非政府組織及新聞機構的權限,直接干涉 #新聞 和 #結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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