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首宗索帶案 被告終極上訴判詞「不應被裁定罪成」】
2019年一名地產經紀於11月在銅鑼灣波斯富街搜出身帶48條索帶(台譯:束帶),被裁定「管有適合做非法用途工具」罪,判囚5個半月,也是香港首宗因帶有索帶定罪的案件。
被告於2021年10月於高等法院駁回上訴,被告在上訴終審法院,今(15日)終審法院裁定上訴得直,表示「管有適合做非法用途工具」罪只對束縛人身、傷害人身及入侵住所工具,而索帶目的並非作為束縛人身、傷害人身及入侵住所工具,被告不應被裁定罪成。
判詞指出,若就若就條文中的「非法用途」,給予不受限制的詮釋,會令條例的涵蓋範圍變得極廣闊,令相關罪行實際上成為「思想罪行」(thought crime),不符合條文的立法歷史,最後判詞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般下,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和李文瀚、常任法官紀立信和議。
By友軍傳媒🔗
#香港
#反送中
#索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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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一名地產經紀於11月在銅鑼灣波斯富街搜出身帶48條索帶(台譯:束帶),被裁定「管有適合做非法用途工具」罪,判囚5個半月,也是香港首宗因帶有索帶定罪的案件。
被告於2021年10月於高等法院駁回上訴,被告在上訴終審法院,今(15日)終審法院裁定上訴得直,表示「管有適合做非法用途工具」罪只對束縛人身、傷害人身及入侵住所工具,而索帶目的並非作為束縛人身、傷害人身及入侵住所工具,被告不應被裁定罪成。
判詞指出,若就若就條文中的「非法用途」,給予不受限制的詮釋,會令條例的涵蓋範圍變得極廣闊,令相關罪行實際上成為「思想罪行」(thought crime),不符合條文的立法歷史,最後判詞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般下,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和李文瀚、常任法官紀立信和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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