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提訊
#20200807將軍澳
D1: 劉 (16)
D2: *
D3: *
D4: 劉 (17)
D5: *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刑事損壞 [全部被告人]
5人一同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一號將軍澳廣場一樓78號舖東海堂,沒有合理辯解下損壞屬於美心公司的兩個顯示屏及一個櫥窗玻璃。
(2) 縱火 [全部被告人]
5人一同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一號將軍澳廣場一樓78號舖東海堂,沒有任何合法辯解下用火摧毀或損壞美心公司轄下的東海堂店舖。
--------------------------
👉保釋相關事宜
批准D3更改前往警署報到的時段。
🟢 本案押後至2021年11月16日 [星期二] 14:30在灣仔區域法院第廿七庭提訊,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胡雅文法官 #提訊
#20200807將軍澳
D1: 劉 (16)
D2: *
D3: *
D4: 劉 (17)
D5: *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刑事損壞 [全部被告人]
5人一同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一號將軍澳廣場一樓78號舖東海堂,沒有合理辯解下損壞屬於美心公司的兩個顯示屏及一個櫥窗玻璃。
(2) 縱火 [全部被告人]
5人一同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一號將軍澳廣場一樓78號舖東海堂,沒有任何合法辯解下用火摧毀或損壞美心公司轄下的東海堂店舖。
--------------------------
👉保釋相關事宜
批准D3更改前往警署報到的時段。
🟢 本案押後至2021年11月16日 [星期二] 14:30在灣仔區域法院第廿七庭提訊,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提訊
#1117理大 #1118理大
🙎🏻♂️A1:梁(24) 🙎🏻♂️A2:鍾(30)
🙎🏻♂️A3:郭(24) 🙎🏻♂️A4:許(20)
🙍🏻♀️A5:李(19) 🙍🏻♀️A6:馬(27)
🙎🏻♂️A7:嚴(28)
控罪:
① 參與暴動 [全部被告人]
7人一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② 參與暴動 [全部被告人]
7人一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在理工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人一同參與暴動。
③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2鍾先生與A3郭先生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科學館地下電梯大堂內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④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1梁先生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科學館地下電梯大堂內管有一個士巴拿。
--------------------------
👉初步答辯意向:
A1、A4、A6、A7未決定答辯意向。A2否認暴動罪,但承認控罪③;A3否認全部控罪;A5否認全部控罪。
👉保釋相關事宜
🟢批准A1更改前往警署報到的時段,亦批准報到的頻率由每週3次放寬至每週2次。
🟢批准A2更改前往警署報到的時段,亦批准報到的頻率放寬至每週2次。
🟢批准A3因工作關係將宵禁放寬03:30至06:00,要求A3一旦辭職或被解僱須48小時內通知警方。前往警署報到的頻率放寬至每週3次。
🟢批准 A4 每週前往警署報到1次。
🟢批准 A5 前往警署報到的頻率放寬至每週3次。
🟢批准 A6 今日毋須報到,前往警署報到的頻率亦放寬至每週1次。
🟢批准 A7 今日毋須報到,前往警署報到的頻率亦放寬至每週1次。
*控方不反對各被告的保釋條款更改,但要求A3承諾法庭辭職前通知警方,否則就會反對。
--------------------------
🟢 本案押後至2021年12月7日 [星期二] 14:30在灣仔區域法院第廿七庭提訊,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17:25 退庭】
#胡雅文法官 #提訊
#1117理大 #1118理大
🙎🏻♂️A1:梁(24) 🙎🏻♂️A2:鍾(30)
🙎🏻♂️A3:郭(24) 🙎🏻♂️A4:許(20)
🙍🏻♀️A5:李(19) 🙍🏻♀️A6:馬(27)
🙎🏻♂️A7:嚴(28)
控罪:
① 參與暴動 [全部被告人]
7人一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② 參與暴動 [全部被告人]
7人一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在理工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人一同參與暴動。
③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2鍾先生與A3郭先生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科學館地下電梯大堂內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④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1梁先生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科學館地下電梯大堂內管有一個士巴拿。
--------------------------
👉初步答辯意向:
A1、A4、A6、A7未決定答辯意向。A2否認暴動罪,但承認控罪③;A3否認全部控罪;A5否認全部控罪。
👉保釋相關事宜
🟢批准A1更改前往警署報到的時段,亦批准報到的頻率由每週3次放寬至每週2次。
🟢批准A2更改前往警署報到的時段,亦批准報到的頻率放寬至每週2次。
🟢批准A3因工作關係將宵禁放寬03:30至06:00,要求A3一旦辭職或被解僱須48小時內通知警方。前往警署報到的頻率放寬至每週3次。
🟢批准 A4 每週前往警署報到1次。
🟢批准 A5 前往警署報到的頻率放寬至每週3次。
🟢批准 A6 今日毋須報到,前往警署報到的頻率亦放寬至每週1次。
🟢批准 A7 今日毋須報到,前往警署報到的頻率亦放寬至每週1次。
*控方不反對各被告的保釋條款更改,但要求A3承諾法庭辭職前通知警方,否則就會反對。
--------------------------
🟢 本案押後至2021年12月7日 [星期二] 14:30在灣仔區域法院第廿七庭提訊,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17:25 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