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三战快报☠️一级战备
This media is not supported in your browser
VIEW IN TELEGRAM
8月5日,当初在“唐山打人事件”中严重失职的办案民警——陈志伟,手持身份证实名举报唐山市曹妃甸区办案人员,采用违规审讯手段,获取非法笔录,掩盖事实真相,称自己在该案件中作为基层民警被“背黑锅”导致含冤入狱,背后真相与网友看到的有所出入。 8月5日,唐山通报核查情况:其反映问题均不属实。
8月6日,陈志伟再度发声,称事发时值班领导正带领有关警务人员脱岗,在外饮酒,导致无法即时出警。几番沟通后才临时通知自己出警,陈志伟还公布了一段工作群聊记录证实(截至目前发文,该聊天记录已被删除)
source
8月6日,陈志伟再度发声,称事发时值班领导正带领有关警务人员脱岗,在外饮酒,导致无法即时出警。几番沟通后才临时通知自己出警,陈志伟还公布了一段工作群聊记录证实(截至目前发文,该聊天记录已被删除)
source
Forwarded from ☠️三战快报☠️一级战备
This media is not supported in your browser
VIEW IN TELEGRAM
陈志伟称,昨晚有来自唐山的人员赶到自己在外省的住所并多次敲门,说服自己回唐山处理,但出于安全自己并没有开门。陈志伟表示,他看了官的通报“当初处理我的相关部门不光当裁判,已经开始下场踢皮球了”他还透露更多的信息会陆续整理发布。
source
source
Forwarded from ☠️三战快报☠️一级战备
梳理:
据官方通报和官媒报道;
2:40分,陈某志伙同他人在餐厅对女子王某和其同伴进行骚扰殴打
2:41分,群众报警
2:55分,4名被害人由120送医
3:09分,民辅警到达现场(地图显示:机场路派出所到达现场,导航时间需7分钟左右)
陈志伟在接受总台采访时,曾谎称2:46分就到达现场,实际是3:09分到达现场。如今他在举报中透露,自己是背了黑锅,当时被迫念出了实际出警时间不符的新闻稿。
据陈志伟公布的工作群聊记录,“截图二”说明,派出所民警2:45分接到通知,2:53分还在群内讨论谁出警,“顺道喊一下陈志伟,陈志伟自称“近凌晨3点接到出警通知”
而2:41分报警,2:53警察仍在群内讨论由谁出警的问题,解释了610案件当晚7分钟的距离,为何出警用了28分钟的原因。
source
据官方通报和官媒报道;
2:40分,陈某志伙同他人在餐厅对女子王某和其同伴进行骚扰殴打
2:41分,群众报警
2:55分,4名被害人由120送医
3:09分,民辅警到达现场(地图显示:机场路派出所到达现场,导航时间需7分钟左右)
陈志伟在接受总台采访时,曾谎称2:46分就到达现场,实际是3:09分到达现场。如今他在举报中透露,自己是背了黑锅,当时被迫念出了实际出警时间不符的新闻稿。
据陈志伟公布的工作群聊记录,“截图二”说明,派出所民警2:45分接到通知,2:53分还在群内讨论谁出警,“顺道喊一下陈志伟,陈志伟自称“近凌晨3点接到出警通知”
而2:41分报警,2:53警察仍在群内讨论由谁出警的问题,解释了610案件当晚7分钟的距离,为何出警用了28分钟的原因。
source
Forwarded from ☠️三战快报☠️一级战备
大河报对唐山烧烤店打人案被判刑民警陈志伟进行了采访。
在采访中,陈志伟表示,我最大的诉求是希望更高级别的部门,比如说省委省政府成立一个独立的调查组,针对我实名举报的问题,包括案件事实认定,事实是什么,查清楚,到底是谁的责任,准确定责。
8月6日晨,唐山发布情况通报称,5日,唐山市纪委、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等部门组成工作组,对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原民警陈志伟通过网络实名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
通报称,陈志伟在办理“06•10”烧烤店打人案件过程中,未按照办案规定处警执法,且在医院发现主犯陈继志后,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放任陈继志离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依法审理,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判决后其未提出上诉。
关于陈志伟反映办案人员对其违规审讯、强定罪名、举报未反馈、申诉程序拖延等问题,工作组通过调阅卷宗、查看留置讯问录像、核对笔录、查阅陈志伟本人忏悔书、与有关人员谈话等方式进行了核查,其反映问题均不属实。关于其反映实际出警时间为10余分钟,被有关领导要求念稿“出警5分钟”问题,经核查,系其在采访前与处警人员(已依法处理)商议隐瞒后对外公布。
📷
陈志伟举报视频截图
8月6日上午,陈志伟在微博再次发布视频,称已看到唐山市相关部门发布的通报,自己将公布处警过程,披露详情并“举报到底”。
大河报·豫视频《看见》记者获取的一份案号为(2022)冀0209刑初158号的判决书显示,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机场路派出所原民警陈志伟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
判决书中提到陈志伟的问题主要有三点。
其一,陈志伟在医院发现打人者陈继志后,未提出将陈继志先带回所内审讯或者申请警力就地看守,也未事前向韩志勇带班长请示汇报,放任陈继志当场离开医院,后逃离迟迟不能到案。
其二,陈志伟作为当日值班民警带队出警,用时20多分钟才带领三名辅警到达案发现场,因出警时间延误,参与恶性打人案件的人员均已逃离。
其三,陈志伟与被告人胡斌(路北分局机场路派出所原所长)、韩志勇(路北分局长虹道警务站原副站长)明知执法记录仪记载时间与实际时间存在误差,仍共同商议隐瞒真实出警时间和放走打人者陈继志的错误事实。面对媒体采访时,陈志伟对外公布虚假出警时间。
法院认为,陈志伟未按照公安执法办案规定处警执法,在医院发现打人者陈继志后,未提出将陈继志先带回所内审讯或者申请警力就地看守,也未事前向韩志勇带班长请示汇报,放任陈继志当场离开医院,后逃离迟迟不能到案。属于违反法定办事程序,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其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滥用职权罪。
判决书称,被告人陈志伟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陈志伟告诉大河报·豫视频《看见》记者,事件多处环节与以上描述存在出入,2023年7月16日自己被释放后一直在为案件重审努力。
以下为其与记者的对话。
📷
打人案发生的烧烤店门口(2022年6月12日摄)
“延误责任应该我一个人承担吗?”
记者:你在视频中提到,打人案件发生时,你本人从接到命令出警到现场只用了十余分钟,而不是当时河北省公安厅通报提及的28分钟(判决书内显示的出警用时为26分钟),有什么证据?
陈志伟:这个警是我出的,他们(报警人)是2:41分打电话报警,我是临近3点才被通知到有这个警情,临时安排让我出警。我有证据,当时我们值班的微信工作群在2点53分,群里有人(接警员)说“顺道喊下志伟”,那时还没有人告诉我有这个警情,没人命令我出警。
第二,我被留置的时候,办案人员应该是调取了所里的监控录像,告诉我说所里的监控显示(我接到这个警情)应该是2:56左右,我的同事王某某从楼道走过去敲我的宿舍门。
第三个是人证。这个警情我处置了将近3个小时,我的同事王某某全程跟我处置的。后来,我恢复自由之后,问他当天到底几点喊我出警的,他跟我说是两点五十多分。本来夜间出警应该是王某某和另一个民警,但是值班的接警员联系不上那个民警了,他就给当天的带班班长(路北分局长虹道警务站原副站长)韩志勇打了电话,韩志勇说“你喊陈志伟吧,让他跟你出这个警”。王某某挂完电话之后,穿警装,带上警务设备,收拾完了之后,到宿舍敲我门。他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但是肯定是两点五十多分了,这是我被通知警情的时间,接近3点了。
我是社区、案件民警,值班当天我工作超过18小时,凌晨2点左右整理完第二天需要用的卷宗、材料才休息。通知我警情后,我收拾整备,登上出警车,因为机场路派出所门前修路,交通不便,辅警开车绕路过去,才造成10余分钟到现场的情况,并非用20多分钟才到达案发现场。
而且那判决书搞混了,自始至终我都没带过三名辅警去过现场,录像里能数对人数。笔录里,我到现场抓沈小俊(打人案件涉案者之一),是带着王某某和赵某某两个辅警。
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是我耗时20多分钟才赶到现场,真正的事实是我到快3点才知道警情。接警后,我正常整装下楼,因为派出所门口修路还得绕远,我们正常出警了。延误责任应该我一个人承担吗?
判决书里查证的事实是错误的。
📷
陈志伟保存的微信工作群聊天截图
为什么没有当场抓陈继志?
记者:你视频中提到,出警后用时近3个小时,做了大量工作。而判决书认定,你在得知陈继志系打人者后,仅对陈继志进行了身份信息核实,未采取其他任何控制措施,放任陈继志离开医院,没有履行公安办案人员对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人员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的工作职责。当时发生了什么?
陈志伟:我是3点09分左右到达现场,之后就是拍照取证,调取录像,询问现场群众。从现场了解到,(涉事)双方可能认识,有女子在煤炭附属医院(华北理工大学附属医院)就诊,我就带着一块出警的两名辅警,去找这个女子了解案情。警车要进医院的时候,我看见医院门口北侧20米左右站着一个男的,当时已经凌晨三点多了,我就觉得很奇怪,把车停在路边,就去询问那个男子,这个男子就是后来我抓的沈小俊(打人者之一)。我问他是不是跟烧烤店打架事件有关,他否认。
当时辅警赵某某已经通过微信的方式,从烧烤店老板儿子那调取了录像,发到工作群,他在快进看录像。(因为)沈小俊衣服没换,显然他在现场,然后我就给他传唤了,带上警车回所了,当时应该是在3点半到3点40分之间。过程中,我也询问过沈小俊,但他以前受过公安处罚,有反审讯经验,什么都不承认。
我把沈小俊带到办案区之后,回到值班室,给韩志勇打了7分30多秒的电话,汇报了烧烤店打架的情况、了解到的现场信息。汇报完之后,面临两个问题,一个是需要有人看守、询问沈小俊,我们不能把他自己关屋里。第二个问题是在现场了解到有女子受伤,在医院就诊,按程序,我们理应到医院去找当事人了解案情。这都需要人手,当时所里还富裕一名辅警王某,韩志勇就说让他看着沈小俊,做个笔录。按照公安规定,看守违法人员制作询问笔录,至少得有两名警务人员以上,最终王某和一开始跟我出警的赵某某俩人留在派出所询问沈小俊。
当时,我跟韩志勇汇报完情况之后,王某某提醒我,(打人案)双方认识。我倾向性地怀疑他们双方是不是有事,如果认识的话,可能是因为情感纠纷、经济矛盾,有可能会涉及到故意伤害性质的案件。如果不认识的话,可能是酒后滋事、无事生非,就可能是寻衅滋事。具体是哪个,还得完整的调查取证。
当时辅警王某过来之后,我跟他简单说了,是领导喊你做这些事情,现场录像已经发工作群了,你看看录像,写写笔录询问他(沈小俊)。王某看了录像就问我,他们这是不是属于寻衅滋事,酒后滋事。我跟王某说不一定,现在了解的情况是他们双方可能认识。
之后,4点多,我就带着剩下的唯一能活动(出警)的辅警王某某,两个人就去了医院。我处警时候也必须带一个(警务人员)。
在医院急诊走廊,我第一眼见到的是陈继志,当时我们没认出来他,是女子工作场所的负责人认出来的,说陈继志是跟他们工作人员动手的人其中一个。当时,我到楼道拐角去接了指挥中心电话,回来之后,王某某跟我说了情况。我就拽住陈继志胳膊,他当时是醉酒的状态,摇摇晃晃,脑袋上缠着一圈白色的纱布,隐约渗出血来。
我之前跟韩志勇汇报现场情况时说,据现场了解,双方都动手了,女的也动手了,男的也动手了,录像显示当时有一个男的让酒瓶子“打开瓢了”,这人就是陈继志。
拉住陈继志之后,他身边的一个女子,是他爱人,用身体把我和陈继志隔离开。她情绪很激动,就喊“你们警察想干啥”,说打架都动手了,为什么只这么对待他们。然后还说她对象有伤,得及时住院治疗,打破伤风针。
这些都有(执法记录仪)录像记录。
我对她说,你刚才的行为有点涉嫌阻碍执法了,我说想住院治疗可以,先把身份证和手机号提供给我们。
然后就有医生喊要办住院赶紧去缴费,说的就是陈继志两口子。之后,他们就往缴费的地方走,我看到,陈继志就跟女子工作场所的负责人搂着一起往里走。到缴费大厅,我问陈继志话,他也说不清楚。我跟陈继志爱人说,把身份证拿来,把手机号提供给我们,马上就可以治疗。最后,他爱人还是把手机号提供给我们了,我们也登记陈继志的信息。
📷
华北理工大学附属医院(2022年6月13日摄)
登记之后,我们就去急诊,看受伤的女子。当时她在输液,脖子上和衣服上都有血迹,但具体伤势如何我判断不出来。她喝了不少酒,我问她话也答不上来。当时,女子工作场所的两名负责人都在场,他们都说跟陈继志认识。我当时就怀疑,双方是不是有情感或者经济上的纠纷,所以打起来了。
现场视频里,陈继志他们逃离打人现场是开着车的,我当时抓沈小俊的时候,看到有辆车往北走了,怀疑就是那辆逃离现场的车。我就跟辅警王某某说,等白天(明天)交警队正常上班的时候,把那个卡口的监控录像调...
source
在采访中,陈志伟表示,我最大的诉求是希望更高级别的部门,比如说省委省政府成立一个独立的调查组,针对我实名举报的问题,包括案件事实认定,事实是什么,查清楚,到底是谁的责任,准确定责。
8月6日晨,唐山发布情况通报称,5日,唐山市纪委、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等部门组成工作组,对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原民警陈志伟通过网络实名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
通报称,陈志伟在办理“06•10”烧烤店打人案件过程中,未按照办案规定处警执法,且在医院发现主犯陈继志后,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放任陈继志离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依法审理,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判决后其未提出上诉。
关于陈志伟反映办案人员对其违规审讯、强定罪名、举报未反馈、申诉程序拖延等问题,工作组通过调阅卷宗、查看留置讯问录像、核对笔录、查阅陈志伟本人忏悔书、与有关人员谈话等方式进行了核查,其反映问题均不属实。关于其反映实际出警时间为10余分钟,被有关领导要求念稿“出警5分钟”问题,经核查,系其在采访前与处警人员(已依法处理)商议隐瞒后对外公布。
📷
陈志伟举报视频截图
8月6日上午,陈志伟在微博再次发布视频,称已看到唐山市相关部门发布的通报,自己将公布处警过程,披露详情并“举报到底”。
大河报·豫视频《看见》记者获取的一份案号为(2022)冀0209刑初158号的判决书显示,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机场路派出所原民警陈志伟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
判决书中提到陈志伟的问题主要有三点。
其一,陈志伟在医院发现打人者陈继志后,未提出将陈继志先带回所内审讯或者申请警力就地看守,也未事前向韩志勇带班长请示汇报,放任陈继志当场离开医院,后逃离迟迟不能到案。
其二,陈志伟作为当日值班民警带队出警,用时20多分钟才带领三名辅警到达案发现场,因出警时间延误,参与恶性打人案件的人员均已逃离。
其三,陈志伟与被告人胡斌(路北分局机场路派出所原所长)、韩志勇(路北分局长虹道警务站原副站长)明知执法记录仪记载时间与实际时间存在误差,仍共同商议隐瞒真实出警时间和放走打人者陈继志的错误事实。面对媒体采访时,陈志伟对外公布虚假出警时间。
法院认为,陈志伟未按照公安执法办案规定处警执法,在医院发现打人者陈继志后,未提出将陈继志先带回所内审讯或者申请警力就地看守,也未事前向韩志勇带班长请示汇报,放任陈继志当场离开医院,后逃离迟迟不能到案。属于违反法定办事程序,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其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滥用职权罪。
判决书称,被告人陈志伟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陈志伟告诉大河报·豫视频《看见》记者,事件多处环节与以上描述存在出入,2023年7月16日自己被释放后一直在为案件重审努力。
以下为其与记者的对话。
📷
打人案发生的烧烤店门口(2022年6月12日摄)
“延误责任应该我一个人承担吗?”
记者:你在视频中提到,打人案件发生时,你本人从接到命令出警到现场只用了十余分钟,而不是当时河北省公安厅通报提及的28分钟(判决书内显示的出警用时为26分钟),有什么证据?
陈志伟:这个警是我出的,他们(报警人)是2:41分打电话报警,我是临近3点才被通知到有这个警情,临时安排让我出警。我有证据,当时我们值班的微信工作群在2点53分,群里有人(接警员)说“顺道喊下志伟”,那时还没有人告诉我有这个警情,没人命令我出警。
第二,我被留置的时候,办案人员应该是调取了所里的监控录像,告诉我说所里的监控显示(我接到这个警情)应该是2:56左右,我的同事王某某从楼道走过去敲我的宿舍门。
第三个是人证。这个警情我处置了将近3个小时,我的同事王某某全程跟我处置的。后来,我恢复自由之后,问他当天到底几点喊我出警的,他跟我说是两点五十多分。本来夜间出警应该是王某某和另一个民警,但是值班的接警员联系不上那个民警了,他就给当天的带班班长(路北分局长虹道警务站原副站长)韩志勇打了电话,韩志勇说“你喊陈志伟吧,让他跟你出这个警”。王某某挂完电话之后,穿警装,带上警务设备,收拾完了之后,到宿舍敲我门。他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但是肯定是两点五十多分了,这是我被通知警情的时间,接近3点了。
我是社区、案件民警,值班当天我工作超过18小时,凌晨2点左右整理完第二天需要用的卷宗、材料才休息。通知我警情后,我收拾整备,登上出警车,因为机场路派出所门前修路,交通不便,辅警开车绕路过去,才造成10余分钟到现场的情况,并非用20多分钟才到达案发现场。
而且那判决书搞混了,自始至终我都没带过三名辅警去过现场,录像里能数对人数。笔录里,我到现场抓沈小俊(打人案件涉案者之一),是带着王某某和赵某某两个辅警。
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是我耗时20多分钟才赶到现场,真正的事实是我到快3点才知道警情。接警后,我正常整装下楼,因为派出所门口修路还得绕远,我们正常出警了。延误责任应该我一个人承担吗?
判决书里查证的事实是错误的。
📷
陈志伟保存的微信工作群聊天截图
为什么没有当场抓陈继志?
记者:你视频中提到,出警后用时近3个小时,做了大量工作。而判决书认定,你在得知陈继志系打人者后,仅对陈继志进行了身份信息核实,未采取其他任何控制措施,放任陈继志离开医院,没有履行公安办案人员对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人员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的工作职责。当时发生了什么?
陈志伟:我是3点09分左右到达现场,之后就是拍照取证,调取录像,询问现场群众。从现场了解到,(涉事)双方可能认识,有女子在煤炭附属医院(华北理工大学附属医院)就诊,我就带着一块出警的两名辅警,去找这个女子了解案情。警车要进医院的时候,我看见医院门口北侧20米左右站着一个男的,当时已经凌晨三点多了,我就觉得很奇怪,把车停在路边,就去询问那个男子,这个男子就是后来我抓的沈小俊(打人者之一)。我问他是不是跟烧烤店打架事件有关,他否认。
当时辅警赵某某已经通过微信的方式,从烧烤店老板儿子那调取了录像,发到工作群,他在快进看录像。(因为)沈小俊衣服没换,显然他在现场,然后我就给他传唤了,带上警车回所了,当时应该是在3点半到3点40分之间。过程中,我也询问过沈小俊,但他以前受过公安处罚,有反审讯经验,什么都不承认。
我把沈小俊带到办案区之后,回到值班室,给韩志勇打了7分30多秒的电话,汇报了烧烤店打架的情况、了解到的现场信息。汇报完之后,面临两个问题,一个是需要有人看守、询问沈小俊,我们不能把他自己关屋里。第二个问题是在现场了解到有女子受伤,在医院就诊,按程序,我们理应到医院去找当事人了解案情。这都需要人手,当时所里还富裕一名辅警王某,韩志勇就说让他看着沈小俊,做个笔录。按照公安规定,看守违法人员制作询问笔录,至少得有两名警务人员以上,最终王某和一开始跟我出警的赵某某俩人留在派出所询问沈小俊。
当时,我跟韩志勇汇报完情况之后,王某某提醒我,(打人案)双方认识。我倾向性地怀疑他们双方是不是有事,如果认识的话,可能是因为情感纠纷、经济矛盾,有可能会涉及到故意伤害性质的案件。如果不认识的话,可能是酒后滋事、无事生非,就可能是寻衅滋事。具体是哪个,还得完整的调查取证。
当时辅警王某过来之后,我跟他简单说了,是领导喊你做这些事情,现场录像已经发工作群了,你看看录像,写写笔录询问他(沈小俊)。王某看了录像就问我,他们这是不是属于寻衅滋事,酒后滋事。我跟王某说不一定,现在了解的情况是他们双方可能认识。
之后,4点多,我就带着剩下的唯一能活动(出警)的辅警王某某,两个人就去了医院。我处警时候也必须带一个(警务人员)。
在医院急诊走廊,我第一眼见到的是陈继志,当时我们没认出来他,是女子工作场所的负责人认出来的,说陈继志是跟他们工作人员动手的人其中一个。当时,我到楼道拐角去接了指挥中心电话,回来之后,王某某跟我说了情况。我就拽住陈继志胳膊,他当时是醉酒的状态,摇摇晃晃,脑袋上缠着一圈白色的纱布,隐约渗出血来。
我之前跟韩志勇汇报现场情况时说,据现场了解,双方都动手了,女的也动手了,男的也动手了,录像显示当时有一个男的让酒瓶子“打开瓢了”,这人就是陈继志。
拉住陈继志之后,他身边的一个女子,是他爱人,用身体把我和陈继志隔离开。她情绪很激动,就喊“你们警察想干啥”,说打架都动手了,为什么只这么对待他们。然后还说她对象有伤,得及时住院治疗,打破伤风针。
这些都有(执法记录仪)录像记录。
我对她说,你刚才的行为有点涉嫌阻碍执法了,我说想住院治疗可以,先把身份证和手机号提供给我们。
然后就有医生喊要办住院赶紧去缴费,说的就是陈继志两口子。之后,他们就往缴费的地方走,我看到,陈继志就跟女子工作场所的负责人搂着一起往里走。到缴费大厅,我问陈继志话,他也说不清楚。我跟陈继志爱人说,把身份证拿来,把手机号提供给我们,马上就可以治疗。最后,他爱人还是把手机号提供给我们了,我们也登记陈继志的信息。
📷
华北理工大学附属医院(2022年6月13日摄)
登记之后,我们就去急诊,看受伤的女子。当时她在输液,脖子上和衣服上都有血迹,但具体伤势如何我判断不出来。她喝了不少酒,我问她话也答不上来。当时,女子工作场所的两名负责人都在场,他们都说跟陈继志认识。我当时就怀疑,双方是不是有情感或者经济上的纠纷,所以打起来了。
现场视频里,陈继志他们逃离打人现场是开着车的,我当时抓沈小俊的时候,看到有辆车往北走了,怀疑就是那辆逃离现场的车。我就跟辅警王某某说,等白天(明天)交警队正常上班的时候,把那个卡口的监控录像调...
source
Forwarded from Lee Henry
This media is not supported in your browser
VIEW IN TELEGRAM